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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事故私了协议篇一
甲方: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族,_______年_______月出生,住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族,_______年_______月出生,住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一、乙方_______________一次性支付医疗费人民币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整)给甲方__________。
二、甲方__________今后左眼出现任何问题均与乙方_______________无关。
三、甲方__________今后不得再因此事追究乙方_______________的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伤害事故私了协议篇二
甲方:
代理人:
乙方:
代理人:
甲乙双方根据各自过错程度经诚恳、友好的协商,一致同意达成和解,并就本次伤害的赔偿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对自己的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害,深感歉意,请求甲方予以谅解。
2、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各项赔偿金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此赔偿数额为最终和全部赔偿数额。
3、乙方或其代理人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付清上述赔偿款项。乙方或其代理人付清上述赔偿款项后,双方因本次纠纷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方以及人民法院提出任何其他要求。
4、甲方本着化解民间矛盾的态度,对乙方的伤害行为给予谅解,同意并请求公关机关对本案作调解处理,并承诺不再追究甲方的刑事责任。
5、甲方如违反本协议,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全部赔偿金并赔偿乙方其他损失。
6、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或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见证方:
____年____月____日
伤害事故私了协议篇三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双方就20xx年4月21日在海鲁苑单身楼附近因误会打架一事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已经产生的医药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其中3000元已支付给乙方,剩余2000元签订协议时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二、乙方收到甲方赔偿款后,自愿不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
三、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四、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及其家属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五、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这次赔偿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七、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八、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九、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十、其它:
甲 方:
乙 方:
见证人:
年 月 日
伤害事故私了协议篇四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甲方雇乙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修缮房屋,乙方发生伤害事故。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它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一年后乙方如果取钢针,甲方支付取钢针的医疗费,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赔偿费用的权利。
2、因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仲裁或诉讼的,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为对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4、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见证(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
伤害事故私了协议篇五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乙方本着人道主义和和谐社会等原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签订后____日内,乙方同意一次性支付甲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二次手术费等其他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____元,甲方须签写收条。之后乙方不再负有任何其他经济或法律责任。甲方同意放弃其他任何权利主张。
二、甲方今后出现任何问题均与乙方无关。
三、甲方今后不得再因此事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得诉讼,并不得做任何有损或影响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
四、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的表示乙方认可对甲方此事负有过错或法律责任。
五、甲方如违反本协议,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全部费用并赔偿其他损失。
六、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伤害事故私了协议篇六
民事答辩状(校园学生伤害事故)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刘,男,8岁,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街5号楼。
法定代理人:刘,男,38岁,汉族,住址同上。
因原告连诉被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根据客观事实和法律,学校应当承担与其重大过错相适应的主要责任。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未成年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苗圃小学在组织学生上体育课期间,未尽到组织、管理、安全保障等相关义务,对学生在课上玩溜溜球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常理,我们都知道,对于两个溜溜球因碰撞而导致爆炸,即便是成年人有时也是无法预见的,更不用说对于两个年龄都是8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所以说这种爆炸行为也只能有学校特别是上课时的体育老师所能及时发现和预见到的,这也正是学校在法律上应当承担的强制性义务。根据教育部9月1日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款: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该案件中,事实是由于学校的疏于管理,保护不够,学校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特别是学校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等主要原因,才导致了最后的伤害事故的发生。所以说,学校对于事故的发生是有重大过错的,应当承担法律所规定相适应的主要责任。
2、在该事故中,学校不积极履行告知和救助义务,严重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事故处理程序,存在着重大过错,直接导致了小孩伤情扩大和额外支出的相关费用。由于学校的重大过错和小孩伤情的扩大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学校应当对自己的重大过错而引起的小孩伤情的扩大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五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第十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在该案件中,两个小孩因玩溜溜球所造成的人身损害事故是发生在上午11点左右,当时的体育老师在发现之后,向其小孩的班主任报告了这一重要情况,但班主任得到信息后,并不在意,没有当回事。未及时将伤者送医院治疗,也未及时通知两个学生的家长。直到下午学生出现疼痛难忍才告知其家长,送往医院治疗。并且医生也告知,如果小孩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治,不延误治疗的话也不至于造成这么严重的伤残情况。所以,由于苗圃小学未及时履行救助的义务,使小孩在长达六个小时的时间内一直接处于无人照管,无医治疗的状态,才导致了小孩病情的发展,学校的这种行为不仅仅是违反法律的问题,更是小孩双方父母从心理上所不能接受的行为,我们不得不对学校的管理和保护行为产生怀疑。学校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扩大病情的事实承担全部责任。
二、受害人对于损害事故的发生,本身也存在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两个小孩玩溜溜球,对于碰撞发生的事故都有一定的过失,不能说谁有要任,谁没有责任,因为是两个人的行为结合所发生的一个损害事实,所以说,双方对损害事故的发生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结合案件事实,对于答辩人来说,应当减轻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被告父母在得到学校告知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内迅速赶往医院,以小孩的人身健康为第一位,积极配合医院治疗,不仅仅从精神上关心、帮助受害人及其家属,更从物质上去解决看病所遇到的医疗费用等实际问题,一次性拿出医药费用6000元,积极的去承担责任。使小孩在送去医院后第一时间得到救助,挽回了再次让病情扩大的现实问题。当然,被告的这一做法使原告父母在心理上得到极大的安慰和理解,也得到了他们的谅解。相反,作为学校,则没有表现出更多的让双方小孩父母能够去理解的地方。
四、原告要求被告刘政对损害事实承担连带责任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连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因责任后果比较严重,必须有法律、相关法规的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明确的约定才可以。对于法律无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无明确约定,是不能滥用连带责任的;并且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在认定是否有连带责任时也是非常慎重的。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现有的相关法律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说,学生伤害事故是一种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比例责任,而非连带责任。作为被告,我们只能依照法律积极承担与自己过错适应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综上所述,根据客观事实和法律,学校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与其重大过错相适应的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对小孩伤情的扩大以及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承担相适应的全部责任。总之,由于受害人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害事故,应当减轻赔偿义务人赔偿责任,对于损害的扩大及扩大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答辩人没有过错,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