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起重设备安装合同优秀篇一
行。《规定》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
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
工方案。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30日。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
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勘察单位应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
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
专项设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
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
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2018年5月22日住建部再次下发文件,对危大工程的范围和专项施
工方案的内容予以明确。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1、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3、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4、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起重设备安装合同优秀篇二
乙方:
分项项目名称: ,设备型号 ,
一、安装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安装地点:
三、甲方必须准备起重设备安装有需要的场地,必要的安装工具、吊具、安装设施,保证塔机能顺利地进行安装。
四、乙方必须配备有起重机械操作上岗证的人员进行安装,必须严格按起重机械安装的有限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安装,并做好个人安全防护措施,如在安装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其责任自负。
五、乙方负责提供起重机械安装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装施工方案,做到正确安装、安全施工。
六、安装完毕后,乙方负责对所安装的设备进行全面检查,调试。并填写好相应的自检报告。
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安装完毕后自动失效。
甲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起重设备安装合同优秀篇三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精神,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订购以下产品,产品名称、型号、数量、单价、金额具体详见采购清单。
二、合同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整,为含增值税发票金额。
三、交货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交提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运输费用负担: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验收标准及方法:按按行业标准和甲方要求验收。
八、违约责任:按《_民法典》执行。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其它事项: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起重设备安装合同优秀篇四
委托方(甲方): 被委托方(乙方):
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
企业所在地址: 企业所在地址:
企业电话: 企业电话:
联系人: 联系人:
根据《_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 设备安装工程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产品名称:
2.规格型号:
3.出厂日期:
4.数量:
1.工程地点及面积:
2.工程造价: 元(大写: 元)
3.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4.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5.付款方式
(1)现金。
(2)转账支票。
乙方工程材料进场时,由甲方确认并指定货物堆放地点(甲方指定的地点必须是具有安全保证的),工程材料的安全由甲乙方共同负责。乙方安装调试设备完毕,甲方现场验收合格,并签字验收认可;未有甲乙双方验收签字,材料、设备便不得使用、安装。
1.乙方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
甲乙双方商定以下内容。
(1) 年 月 日之前,乙方派出工程技术及施工人员到达工地现场开始安装施工。
(2) 年 月 日之前,完成前期隐蔽工程施工并验收。
(3) 年 月 日之前,完成设备安装及系统的调试运转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工及验收。所需材料均按双方约定时间进场到位。
2.验收。
(1)安装质量标准按国家规范及行业要求以及乙方和厂家提供的设备安装设计说明。
(2)乙方于安装工程竣工当天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在接到验收通知3天内组织人员对工程进行验收,认定工程质量和工程内容符合要求的,双方代表在设备安装验收单(表)上签字盖章。
(3)乙方负责提供设备合格证书、材料合格证、设备保修单、日常运行操作程序说明及故障咨询。
(4)设备安装方案以乙方提出并经甲方同意的设计图、选型方案为准;需更改设计方案的,须经双方协商同意;涉及机型调整的,应签订合同的补充文本加以确认。
1.本合同价款为双方约定方式支付安装工程款。
2.本合同工程安装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元)。
(1)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第一期工程款)人民币(占合同总金额的50%)元(大写: 元)。
(2)乙方工程材料(非成品)进场,甲方验收签字,甲方三日内支付乙方(第二期工程款)人民币(占合同总金额的45%) 元(大写: 元)。
(3)工程尾款(占合同总金额的5%)元(大写:元),设备调试完毕,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3天内付清。甲方未付清全款以前,材料及设备权属为乙方。
1.工程现场甲方负责人全面负责安装施工现场的工作。
2.开工前 天,甲方应为乙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腾空场地、接通施工水电。
3.开工前 天,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已确定的设计方案图及安装施工清单。
4.甲方中途终止工程,应向乙方偿付合同款的 %作为违约金。
5.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工程款的,每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款总额‰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款总额的 %。如果甲方在达到此限额后仍不能付款,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回设备,且甲方应承担乙方的经济损失,乙方也可追究甲方有关的法律责任。
6.甲方如需调整产品型号,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承担乙方重复运输、保管、设备差价、材料损失等有关费用。
7.对以下原因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经甲乙双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甲方未按时支付款项和未按时参加阶段验收而造成的停工。
(4)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工程现场乙方负责人全面负责安装施工现场的工作。
2.除合同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合同规定时间交工,每迟交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价款总额 ‰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价款总额的 %。如果乙方在达到此限额后仍不能交工,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签字认可的除外。
3.乙方无故拖延工期的,每拖延一天,应向甲方支付价款1‰的违约金,但因甲方原因造成的除外。
4.由于安装不符合质量要求,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乙方负责。
1.自验收之日起,工程保修期为 年。
在质量保证期外由于设备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更换损坏零部件的,按所更换零部件出厂价格收取费用。
2.质保期结束后,乙方为设备使用方提供终身有偿维护服务。服务内容与方式,由使用方和乙方另行自愿签订合同予以确定。
遇有无法控制的事件或情况(如火灾、风灾、水灾、地震、战争或瘟疫等),若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应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由相关主管出示证明,双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甲、乙双方有其他议项,则可另行协商。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一、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如有其他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起重设备安装合同优秀篇五
乙方:(以下简称甲乙双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从乙方购买如下设备
品名 徕卡全站仪
质保 保质期________年
数量一台
二、甲方付乙方货款计
小写: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三、付款方式: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即付乙方合同预付总价的80%金额。
四、交货时间:合同签定之日起_______天内交货,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五、售后服务条款
1.乙方提供的货物须为正规渠道销售的货物。
2.乙方负责所提供的产品在保修期内维修及维护,在超出保修范围时提供维修方案。
六、违约条款
货物如发现设备故障应按保修条例执行(包换、包修),如乙方不履行合同给甲方照成损失,乙方应按照合同金额的_______%,以天计算支付违约金。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
盖章
起重设备安装合同优秀篇六
^v^住房和城乡^v^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住房城乡^v^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v^建筑法》《^v^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v^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第四条^v^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第十一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第十二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第十三条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第四章现场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第十五条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第三十条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v^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v^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第三十八条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勘察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二)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三)未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四)发现异常未及时报告的。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房屋市政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住房城乡^v^《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v^令第37号)、《住房城乡^v^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活动中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大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相应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第二章危大工程范围第五条危大工程范围包括:(一)基坑工程。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3.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四)脚手架工程。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4.高处作业吊篮;5.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6.异型脚手架工程。(五)拆除工程。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他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六)暗挖工程。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七)其他。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第四章专项方案编制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方案。专项方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八)应急处置措施;(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第十三条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第十八条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企业应当于论证会召开3日前,将需要论证的专项方案及相关设计、勘察等辅助资料送达论证专家。专家应在论证会前对方案进行预审,必要时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第十九条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时,专家根据论证需要,有权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有权提出独立的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专家应当遵守专家论证的相关管理制度,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论证。对在论证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第二十条与会专家应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论证:(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专项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第二十一条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专项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四条的程序并将修改内容告知论证专家。专项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第六章现场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三条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论证通过的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方案。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外部环境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每月应组织不少于2次专项检查。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当将危大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监理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实行旁站监理,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第二十七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第二十八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人员应当包括:(一)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三)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四)不少于2名原专项方案论证专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第二十九条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第三十条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第三十一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发现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论证等单位和人员违反危大工程管理有关规定的,应当依照住房城乡^v^令第3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违反危大工程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第三十六条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家库专家的管理,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专家不认真履行论证职责、工作失职等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办法〉的通知》(鲁建管发〔2010〕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