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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屠宰场心得(精选10篇)

时间:2023-07-08 06:16:12 作者:曹czj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屠宰场心得篇一

首先,我要表达对屠宰工作的感悟。在进行屠宰的过程中,我们要了解动物的生理结构,以及工作细节,这将对生产过程中的一切产生重要的影响。屠宰工作并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它需要我们在工作中充分细心,谨慎,保持耐心和耐力。虽然屠宰不属于每个人最愿意从事的工作,但是当我们遵循标准流程和实践有效的控制措施时,即使是这个最艰难的工作也能变得有趣和突破性的。

其次,对于屠宰工的工作,传授技巧和秘诀也非常重要。经验是主管在生产中的关键,一名有经验的屠宰工将会知道哪些场景需要更加细致,哪些操作需要更加小心谨慎。实际上,大多数屠宰工作都遵循相似的流程,要以相同的方法处理动物的各个部分。屠宰的成功需要在传授技巧、培养良好经验和教育工作者方面投入更多的精力。

然后,透过屠宰工作,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动物产品的来源和产业链。作为屠宰工作的一部分,我们直接接触到了生产商和市场之间的转换。既然我们作为一个生产者,要想引导消费者正确地对待动物产品,则需时刻关注产品经历的每一环节。我们需要更多地了解生产的起源和产地,以及如何解决这个产业链中的问题。

此外,人们应该重视屠宰工作中的安全。正确的安全程序和个人保护措施将会在屠宰的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实施安全程序不仅能保护工作人员,更可以保证屠宰品质。需要在操作中使用正确的工具和设备,以确保屠宰过程的平稳进行。安全培训和个人保护措施同样很重要。要不断提醒工作人员,保持注意力的集中和耐心。

最后,我们需要意识到,屠宰工作离不开品质管理。所有的屠宰过程都需要依照标准作业流程和对品质控制的要求进行操作。从检验原材料,至最后的包装出厂,都必须建立有效的标准和标签,以确保屠宰品质和客户满意度。我们需要时刻了解和运用新技术和数据,以推动生产更好的品质。

总之,屠宰工作虽属于一个艰难和压力大的行业,但是只要有心理准备,遵循标准流程和实践有效的控制措施,就一定可以进步并成为一名技术精湛的屠宰工。屠宰工作不仅展现了我们的技能,也展示了我们的责任感,让我们可以意识到,每道产品背后都有无数名工人的辛勤劳动。我们应该保持谦虚,尊重他人,合作共赢,从而创造更好的屠宰行业和产业链。

屠宰场心得篇二

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场(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保证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7月9日,商务部、财政部联合公布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国家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国家财政对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予以补贴。《办法》明确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发现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1、屠宰前确认为国家规定的病害活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

2、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

3、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办法》还详细规定了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程序和财政补贴资金的申领程序。

《办法》要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过程和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提供病害猪的货主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办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办法》将于208月1日起施行。

屠宰场心得篇三

在我国的农村,羊是一种常见的家畜,也是人们传统的食品之一。在每年的一些传统节日或者重要的场合,人们都会宰杀羊、烹制美食来庆祝。作为一个从城市来到农村的人,我第一次见到了羊屠宰这一过程,不仅感受到了生命的脆弱,也有了更多的思考。

第二段:羊屠宰的过程

羊屠宰的过程可以分为几个步骤。首先是准备工作,需要准备好宰杀场所和宰杀工具,同时,需要给羊喂养一些特殊的饲料,让羊肉更加鲜美。然后,要进行祭拜,为羊祈求健康长寿,这也是一种传统的风俗。

经过准备之后,宰杀工作开始。首先要让羊站在宰杀架上,然后使用铁锤击打羊头,使羊昏迷。然后切割喉咙,让爆裂的动脉喷射出血液,最终让羊死亡。然后进行毛皮脱离,去除内脏等操作,使其成为可供烹制的羊肉。

第三段:心得体会

见到羊屠宰这一过程,我不仅感受到了生命的脆弱,也有了更多的思考。首先,我们可以看到羊在受到击打之后,神志变得迷离,生命的脆弱让人感到深深的敬畏之心。同时,人们在宰杀前需要进行祭拜,也反映了人们的敬畏之心,这也让我深刻认识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非常重要。

其次,羊屠宰的过程需要在专业的人员进行的指导下进行。这也提醒我们,在现代社会,我们需要更加注重职业教育的重要性,提高从事相关职业的人员的素质和技能水平,同时也需要加强对相关行业的监管,确保行业的安全和规范。

第四段:羊肉文化的重要性

在我国,羊肉文化非常丰富,这也让羊肉成为了文化的一部分。在我国的许多地方,人们都会用羊肉来烹制美食,例如:羊肉泡馍、烤羊肉等等,这些美食也成为了羊肉文化的代表,并成为了人们庆祝节日和重要场合时的必备食品。

同时,羊肉的文化也有助于传承和弘扬我国的传统文化,展现我国历史和文化的博大精深。因此,我们也需要更好地保护和发展羊肉文化,让其成为我国文化的重要元素之一。

第五段:结论

总的来说,羊屠宰让我深刻认识到了生命的脆弱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性;对职业教育和行业监管,我们也需要更加重视。最重要的是,我们需要保护和发展羊肉文化,让其成为我国文化的重要部分,同时也让人们在享受美食的同时,更好地了解和传承我们的传统文化。

屠宰场心得篇四

一、xx年主要工作

(一)抓学习

一年来,全州新闻出版人员能够认真的开展学习,州局还建立了每星期一必学制度。一是系统、全面、准确、深入地学习精神及重要精神,认真开展好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用大讨论活动的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二是认真学习业务方面的书籍,从法律法规学习,日常检查、举报受理、文书书写、案件办理、信息与统计等内容进行长期有效地强化和完善。为实现新闻出版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和一体化,实现新闻出版稽查的高效率、新闻出版行政执法的高质量、稽查队伍建设的高素质奠定了必要的基础。三是积极参加省局的相关培训,增强我州干部的综合能力,促进我州新闻出版的健康发展。参加培训共4次,培训人员10人。九是组织系统人员参加全国新闻出版系统学法用法知识大赛,提高了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和行业法制化管理水平。

(二)抓管理

1、抓好出版物经营单位年检工作。根据省新闻出版局的通知精神,我局及时转发到各县市,要求在7月份以前做好辖区内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年检登记工作,共年检合格61家。

2、完成印刷企业年度审核登记工作。7月份,根据省新闻出版局云新出印[]13号文件精神,迅速组织,明确各印刷企业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相关审核资料,今年共审核登记印刷企业28家,三小印127家。

4、全力做好“农家书屋”建设工程。根据某某省委办公厅、某某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成立某某省农家书屋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云办通[]8号)精神及“某某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请各州市尽快成立农家书屋工作机构和明确工作职责的通知”要求,及时向州委、政府汇报,成立了“州农家书屋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州委、副州长、州委宣传部部长田大余担任,副组长由州委副秘书长赵立新担任,下设办公室在州新闻出版局,负责农家书屋建设工作;二是做好第二批农村党员书屋建设,已将第二批116个书屋名额,直接分到县市,其中潞西市25个、瑞丽市10个、陇川县21个、盈江县30个、梁河县30个;三是积极抓好农家书屋的选址、完善书屋管理等各项工作。

5、持之以恒地抓好“扫黄”、“打非”工作。一是起草并以州委、州政府“两办”名义印发德办发[]18号《xx年州“扫黄”、“打非”行动方案》,组织、协调各县市(区)各部门开展“扫黄”“打非”集中行动,有重点、有选择地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二是健全“扫黄”“打非”机制,完善制度措施。今年以来,各县市各部门及时调整充实了“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全州上下进一步健全了党委、政府直接领导,“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主管领导挂帅,分管领导上阵,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能积极参与、齐抓共管的“扫黄”“打非”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从组织上保证了“扫黄”“打非”工作的落实。

(三)抓整治

71辆,检查经营户909户次。查处经营非法出版物的游商摊贩3个。收缴非法出版物1740册(盘),其中盗版音像制品1393盘,盗版图书347本。

2、印刷企业的整治。根据第21次全国、全省“扫黄打非”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州州委、副州长、州委宣传部部长、州“扫黄打非”领导小组组长田大余提出要杜绝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在印制、发行和在市场上出现及省“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相继下发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州的实际情况,按照省州部署,及时下发相关文件到各县市(区),要求组织开展印刷复制业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期间各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全面整顿、注重实效,圆满地完成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任务。据统计,全州出动检查人员936人次,检查印刷复制企业313家次。查处变更场地不向原批准设立的部门备案的印刷企业停业整改1家。

屠宰场心得篇五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重视,屠宰行业的规范化发展越来越受到关注。为了提高屠宰员的专业水平和技能,我近期参加了一次屠宰培训。在这次培训中,我不仅学到了许多关于屠宰操作的知识和技能,还领悟到了职业道德和安全意识的重要性。在此,我想分享一下我在屠宰培训中的心得体会。

首先,屠宰培训加强了我对屠宰操作的理论知识的学习和掌握。在培训中,我们详细学习了屠宰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实施操作规程和相关法律法规。我了解到,只有掌握了正确的卫生操作流程和屠宰标准,才能保证屠宰产品的安全和质量。培训中的理论学习,让我对屠宰工作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了解,并让我从理论上明白了如何正确地进行屠宰操作。

其次,屠宰培训注重了我对实际操作技能的培养和提高。在培训中,我们进行了许多实际操作的训练和演练,学习了宰杀、剖宰和分割等基本操作技术。通过亲身实践,我意识到只有在实际操作中才能真正掌握技能,并注意到实际操作技能对屠宰过程的影响。这让我深刻认识到,屠宰操作不仅仅是一个纸上谈兵的过程,更需要通过实际操作的训练和培养来提高自己的技能水平。

第三,屠宰培训教育了我屠宰员的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在培训中,我们被告知屠宰工作除了技能要求外,还需要具备一定的道德修养。屠宰员需要对待生命要有敬畏之心,并依法依规进行操作。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还强调了屠宰员对待动物的尊重和关怀,力求做到人道屠宰。这让我意识到,一个合格的屠宰员不仅要具备操作技能,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另外,屠宰培训也加强了我对安全意识的重视。在屠宰过程中,存在着许多的安全风险,如尖锐器械伤害、电器触电等。在培训中,我们严格要求自己佩戴防护用具,学习了安全操作的要点和技巧。我深感安全问题的重要性,只有时刻保持警惕,遵守操作规程,才能有效地避免事故的发生。通过培训,我确立了安全意识的重要性,并下决心在以后的工作中时刻保持警惕,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最后,屠宰培训让我深刻认识到了屠宰行业的责任和使命。作为一名屠宰员,我们不仅仅是一个从业者,更是一个为保障人们饮食安全而努力工作的守护者。每一次合格的屠宰都是对人们健康的一份负责,也是对自己工作的一份尊重。在培训中,我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并决心投身到屠宰事业中,全力以赴地为保障人们食品安全作出自己的贡献。

总之,参加屠宰培训让我受益匪浅,不仅增加了屠宰操作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还培养了职业道德和责任意识。通过培训,我明确了屠宰工作的使命和责任,提高了自己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我相信,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充分发挥培训所学,努力为屠宰行业的发展和食品安全做出应有的贡献。

屠宰场心得篇六

我区生猪定点屠宰工作近两年来,一直面临着诸多的矛盾和问题,期间曲曲折折,断断续续,几度反复。今年,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各成员单位的紧密配合和生猪定点屠宰办全体工作人员的积极努力,区定点屠宰场重新选址新建,并正式营业。从而有效遏制了私屠滥宰和销售病死猪病害猪的违法行为,保障了市场肉品的供应质量,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树立了南岳对外开放旅游精品形象,为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应有贡献。

一、基本情况

我区定点屠宰工作自实施以来,由于严重不符合《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xx省定点屠宰场(厂)设置办法》的相关规定,加之近两年企业内外矛盾加剧,难以调缓,208月中旬,区定点屠宰场自行决定停产,我区定点屠宰工作再入底谷。为应对区定点屠宰场停产,根据岳政办纪[]24号文件精神,我区定点屠宰工作实行屠商自行宰杀,市场集中检疫的应急措施。市食安委、市屠宰办来岳检查工作时,均要求我区尽快改变这种模式,恢复正常的定点屠宰工作秩序。自去年下半年始,我局理清思路,认真思考区定点屠宰发展方向,并积极邀请区领导、各成员单位召开专题研讨会议。同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督促区定点屠宰场重新选址,添置、改进和完善软硬件设施,力争达到法定设置要求,并组织人员多次深入市场,召开个体屠商会议,调缓个体屠商与区定点屠宰场之间历史形成的恩怨矛盾,取得了一定成效,区定点屠宰场新址建设完工,并于今年7月28日正式营业,实行屠商自行收猪到屠宰场统一检疫、宰杀模式。

二、工作措施

(一)领导重视。区委、区政府十分重视我区定点屠宰工作,多次召开专题研究会议,并成立了定点屠宰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商务局,负责日常管理和稽查工作,加强对定点屠宰的监管。

(二)积极开展专项整治。根据上级商务部门和区食安委的安排,我局精心组织开展了“迎建国60周年”猪肉质量安全百日专项行动和中秋、元旦两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专项整治活动共出动执法人员360人次,执法车辆40台次,收缴未经检疫猪肉、问题猪肉130余公斤。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有力的打击了违法行为,净化了市场环境,确保了全区建国60周年等重大节假日期间肉食品安全,促进了我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水平提高。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为重树稽查队的良好形象,对稽查人员进行了调整,把原有的3名队员(临时工)全部清退,从机关重新抽调了3名同志重组稽查队。为了加强稽查人员的责任心,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屠宰办组织稽查队员多次进行《生猪定点屠宰条例》及相关法规集中学习,并开展以老带新和传帮带活动。

(四)认真落实“放心肉”工程建设。在实施“放心肉”工程中,我局首先从源头抓起,即:抓屠宰场生猪进场关、肉品出场关,使肉品质量得到保障。在市场监督中,与各执法部门联动进行专项检查,严把肉品质量关,同时,与定点屠宰场签订“放心肉”工程责任状,将责任量化到各部门。

(五)严格“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为了确保“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这项工作按照政策规范运行,我局向屠宰场下发了相关国家政策文件和有关资料,要求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进行申请、填报、补贴,目前,这项工作按照政策规定正在全面规范开展。

(六)日常监督管理。一是督促了定点屠宰场严格执行签订的生猪屠宰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和出场生猪肉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的要求,加强了对出场生猪肉品的把关,确保了广大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二是检查了区生猪定点屠宰场是否认真执行了一系列管理制度:生猪肉品检验检疫制度、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登记制度、生猪进场出场台帐登记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屠工上岗登记制度、卫生管理制度、屠宰场场长职责、屠宰场工作人员职责等,要求定点屠宰场工作人员严格按制度操作。三是要求定点屠宰场每日必须登记生猪进场及出场详细情况,制定生猪每日进出场登记台帐,要求每日肉品品质检验检疫人员及开票人员都要对当日进场生猪及出场生猪肉品登记台帐进行签字备查,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四是要求加强责任心,认真值班,严禁缺岗脱班,严禁检人情疫,严禁开人情票,严禁偷漏税费,严把生猪及其肉品的出入场关口。

三、存在的问题

1、我区定点屠宰场场地设施整体水平不高,难以确保生猪屠宰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亟需加大投入、提高整体水平。检疫、检验设施、病害肉处理设施有待改善,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定点屠宰场内部管理需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2、屠宰场新址开业时间不长,还处在试营业期,许多屠商都持互相观望态度,真正进屠宰场实行代宰的不多。

3、部门之间配合不够。定点屠宰工作本身难度大,由于部门之间权限不清,工作人员互相推诿,推卸职责,工作开展不协调,配合不够强,致使屠宰市场存在漏洞。

4、当前,我区屠宰办缺乏正式编制、人员和经费,成为阻碍定点屠宰工作推进的重要原因。

四、工作建议

1、督促屠宰场在设施设备、内部管理等方面提高整体水平;组织屠宰场人员进行学习培训,提高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

2、对屠宰场和各屠商进行深入的思想工作,努力化解相互之间的矛盾。同时,加大对屠宰市场的监管,打击私屠滥宰和各类不法行为。

3、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明确和落实相关部门的责任,并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建立监管责任网,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共同承担起维护生猪屠宰工作的责任。

4、争取区领导的重视,解决区屠宰办的编制、人员和经费,提供必要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

五、下步工作打算

1、狠抓定点屠宰场生猪管理工作中的软、硬件建设,树立良好形象,规范管理,确保定点屠宰工作上水平。

2、强化稽查人员的思想建设,进一步做好各方面的服务管理工作,加大稽查力度。

3、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管理制度,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4、抓好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落实。

5、做好各方面的协调工作。

6、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法律法规及技术知识学习培训。

屠宰场心得篇七

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和品质的关注度越来越高,生猪屠宰流程作为一个重要环节,受到了广泛关注。我有幸近期参观了一家现代化的生猪屠宰场,并对整个流程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生猪屠宰流程的心得体会,希望能够引起更多人对食品安全的重视。

首先,生猪屠宰流程的第一步是准备工作。在屠宰场内,所有进入的人员必须穿着专业的防护衣物、带有防护头盔和袜子。同时,还有一个完善的消毒系统来确保场内的清洁和卫生。这些准备工作的严谨性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作为食品生产领域的从业者,对于食品安全的意识与态度非常重要。只有确保屠宰场的清洁卫生,才能保证后续生产环节中没有污染物的存在。

其次,猪只进场检查是生猪屠宰流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进场前,工作人员会进行猪只的外观检查和行为观察。他们会发现并选择任何有疾病迹象的猪只,并将其分开。这个环节的重要性在于确保进入屠宰流程的猪只是健康的,否则将对后续产品的安全产生严重影响。这给我敲响了警钟,即在从农场到餐桌的整个食品供应链上,每个环节都需要严格控制和审查,以确保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第三,生猪屠宰流程的屠宰环节也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一旦猪只通过进场检查,它们会被带到屠宰区。在这里,工作人员使用专业的工具将猪只宰杀,并确保它们在短时间内失去意识。这个环节需要高度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确保操作的迅速和准确。同时,我还了解到,在屠宰过程中,快速、无痛苦和人道的方式是非常重要的,以尊重生命并减少猪只的痛苦。换句话说,生猪屠宰过程必须严格遵守动物福利和人道屠宰的原则。

第四,处理环节是生猪屠宰流程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在猪只屠宰完毕后,工作人员会将它们挂起,进行剥皮和计量。这个环节需要高度的专业技能和严谨操作,以确保猪肉的品质和安全。另外,剥皮后,还会对内脏进行处理,并分成不同的部位。这些处理过程的专业性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在生猪屠宰场内,任何过程中的疏忽和失误都可能对食品的安全和品质产生严重影响。

最后,无论是准备工作、猪只检查、宰杀过程还是处理环节,都必须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正是这些法规和标准的制定,才能保障食品的安全和质量。在生猪屠宰场内,我深刻体会到了法规和标准的作用和重要性。只有遵循这些制度,才能让人们吃上安全可靠的猪肉。因此,我呼吁更多的监管和管理措施,以确保屠宰场内的生产符合最高的标准和要求。

总结而言,参观生猪屠宰场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从准备工作到猪只检查再到宰杀和处理环节,我感受到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和每个环节的严谨性。这次参观让我更加关注食品的来源和品质,并提醒我在日常生活中选择食品时要更加谨慎和有意识。希望通过我的分享,能够引起更多人对食品安全和生猪屠宰流程的重视。

屠宰场心得篇八

为了加强本企业生产车间场地清洁卫生、消毒工作的管理。确保生产车间场地工用具的卫生整洁、消毒彻底,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部门、车间、班组,按厂部划分的公共卫生责任区和各自的生产场地,安排打扫清洁卫生和消毒工作。

二、收购车间的清洁卫生和消毒管理制度。

1、车辆消毒池必须10天配兑和更换药水,确保运输车辆的进出消毒,卸车后将车辆冲洗干净,消毒后方可允许将车开走。

2、下猪月台过道,圈舍必须经常保持清洁卫生,不得有垃圾杂物存在,每天必须彻底打扫卫生,清除垃圾,三天彻底消毒一次。

3、圈内必须保持干净,主污水道必须保持畅通,不得淤积粪便和泥沙,每天彻底清理一次。

屠宰场心得篇九

第一段:引言(150字)

最初,我以为屠宰鸡只是一件非常简单的事情,但是当我自己动手屠宰的时候,我的观念彻底改变了。屠宰鸡的过程不仅需要技巧和耐心,更需要敬畏生命的心态。在这个过程中,我的内心也得到了锻炼和提升。

第二段:准备工作(250字)

在开始屠宰鸡之前,我必须先准备好所需的工具和清理场地。首先要用清水洗净工具,消毒刀具,并准备好清洗器具。之后,我将鸡用布囊住,让鸡头露出,并确保鸡身周围没有任何绊绊手的东西。接着,我用冷水洗净鸡身,然后将鸡插入冷水中使其麻痹,这样鸡在屠宰的时候更为安全。

第三段:屠宰过程(350字)

屠宰鸡的过程需要手法非常细致,如果做不好会对鸡造成很大的痛苦。首先要锁住鸡的脖子,让鸡不能动弹。然后我用一把锋利的刀,切断鸡的喉咙,让鸡失去呼吸能力。在此之后,我将鸡倒挂在钩子上,让鸡的头部向下。我使用开腹工具切开鸡的腹部,慢慢取出内脏,并用冷水冲洗干净。最后,我尽可能地用纸巾将水分擦干,然后将鸡放入冰箱,等待进一步的制作。

第四段:屠宰的反思(300字)

在这样一个过程中,我不仅学会了屠宰技巧,还学会了如何敬畏生命。在屠宰鸡的过程中,我感受到了鸡死亡的痛苦,也体验到了自己心理上的压力。通过这样一个过程,我对生命及生态的认知得到了一定的提升。同时,我也更加珍惜生命,不再浪费食物和随意伤害生命。

第五段:总结(200字)

通过屠宰鸡的过程,我深刻认识到生命的珍贵。这个过程需要我的技巧和注意细节,也需要我敬畏和尊重生命。我意识到自己不仅要关注食品安全和健康,也需要了解食物的来历。虽然这个过程有些许残酷,但同时也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一部分。在未来,我希望能够在吃的过程中更多地思考和珍惜生命。

屠宰场心得篇十

第一条为了加强牲畜屠宰管理,保证畜类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牲畜屠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省实行牲畜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牲畜屠宰活动。但农村居民屠宰自己食用的牲畜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畜类产品的小型牲畜定点屠宰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牲畜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强化牲畜屠宰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畜类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协调解决牲畜屠宰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鼓励、引导、扶持牲畜定点屠宰厂(场)标准化、规模化建设,将牲畜屠宰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牲畜屠宰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牲畜屠宰活动的监督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环境保护、规划、公安、民族事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牲畜屠宰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牲畜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屠宰相关行业协会工作的指导,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提供技术服务等。

第二章屠宰厂(场、点)设立、变更与撤销

第七条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方便群众、有利流通、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应当包括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及小型牲畜定点屠宰点的数量、布局等内容。

第八条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的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位于城乡居住区夏季风向最大频率的下风侧和河流的下游;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

(三)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并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3名以上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满足畜类产品焚毁、化制、高温等无害化处理的设施设备;

(七)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设立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技术资料和说明文件。市、州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畜牧兽医、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设置规划,依法进行审查并书面征求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应当自受理申请后3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决定。作出不同意决定的,还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市、州人民政府同意的书面决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建设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向市、州人民政府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市、州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畜牧兽医、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牲畜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并报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牲畜定点屠宰厂(场)不得擅自在异地设立分厂(场)或者车间。确需设立分厂(场)或者车间的,按照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程序申请、建设、验收、颁证后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小型牲畜定点屠宰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地处偏僻、居住分散、交通不便;

(二)设计规模不超过每日屠宰30头牲畜;

(三)有固定的屠宰场所;

(四)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牲畜屠宰人员;

(五)具备基本的卫生条件和污染防治设施;

(六)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七)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设立小型牲畜定点屠宰点,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含拟供应市场区域范围的申请,提交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技术资料和说明文件。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畜牧兽医、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设置规划,依法进行审查并书面征求市、州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决定。作出同意决定的,还应当明确其供应市场范围。

申请人凭县级人民政府同意的书面决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五条小型牲畜定点屠宰点建设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畜牧兽医、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小型牲畜定点屠宰点证书和标志牌,并报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名称、法定代表人、所有权、经营权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15日内向作出定点决定的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歇业、停业超过30日的,应当提前10日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歇业、停业超过180日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原作出同意定点决定的人民政府对其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屠宰活动,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或者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原作出同意定点决定的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资格,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牲畜定点屠宰厂(场)按照其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等级认定名单。

第三章屠宰与检疫检验

第二十条牲畜屠宰的检疫、卫生检验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建立牲畜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并在屠宰车间明示牲畜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屠宰同步检疫、肉品品质检验工序位置图。

第二十二条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牲畜。

第二十三条未经检疫合格的牲畜不得进入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屠宰的牲畜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检疫合格的牲畜胴体上加盖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凡检疫不合格的畜类产品不得出厂(场、点)。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派驻检疫人员进行牲畜屠宰检疫。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提供检疫场所。

第二十四条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按照国家肉品品质检验规程和标准进行肉品品质检验,并遵守下列规定:

(三)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类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类产品,不得出厂(场、点)。

第二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对牲畜或者畜类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二)屠宰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牲畜;

(三)为对牲畜或者畜类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四)为未获得牲畜屠宰定点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屠宰场所或者屠宰产品储存设施。

第二十六条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对检疫检验发现的病害牲畜及畜类产品应当在驻场检疫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相关费用及损失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贴。

第二十七条牲畜肉品品质检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无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

(二)是否摘除有害腺体;

(三)是否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四)有害物质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第四章产品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将依法取得的定点屠宰标志牌挂于厂(场、点)区的显著位置,并建立牲畜定点屠宰证、章、标志牌的使用管理制度。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牲畜定点屠宰证书、牲畜定点屠宰标志牌。任何单位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牲畜定点屠宰证书和牲畜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二十九条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如实记录牲畜进厂(场、点)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屠宰与检验信息、处理情况及出厂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条从事畜类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畜类产品,应当是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屠宰、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类产品,并登记其来源。登记记录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销售未分割的牲畜胴体或者片鲜肉,应当具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

销售分割包装未经熟制的肉品,应当具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志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销售种畜、晚阉畜产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以明示的方式告知消费者。

第三十一条运输畜类产品,除符合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专用的密闭运载工具;

(二)牲畜胴体或者片鲜肉应当吊挂运输;

(三)牲畜分割产品应当使用专用容器或者专用包装;

(四)运输有温度要求的畜类产品应当使用相应的低温运输工具。

第三十二条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对经检疫检验合格未能及时出厂(场、点)的畜类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三十三条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出现其产品不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处理召回产品,防止该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第三十四条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在牲畜寄存、畜类产品运输等方面为牲畜屠宰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方便服务。

鼓励支持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开展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

第三十五条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提供代宰服务时收取服务费的,应当按照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按照国家有关屠宰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牲畜屠宰行政执法、监督及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的编码规则、格式和制作要求,对全省范围内的牲畜定点屠宰证、章、标志牌进行统一编码。

第三十八条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牲畜定点屠宰证(章)和标志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无害化处理印章的管理,并对具有定点屠宰证书的牲畜定点厂(场、点)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条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牲畜屠宰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牲畜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派出驻厂(场、点)监督员对牲畜屠宰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对牲畜屠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牲畜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牲畜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牲畜屠宰活动有关的牲畜、畜类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时,应当经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以威胁、暴力等方式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定点资格擅自设立和修建、改建、扩建牲畜屠宰厂(场、点)的,县(区、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予以制止,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未经定点从事牲畜屠宰活动的,由县(区、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予以取缔,没收牲畜、畜类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牲畜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牲畜定点屠宰标志牌从事牲畜屠宰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出借、转让牲畜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牲畜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发证机关取消其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资格,由县(区、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四条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四十五条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区、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主要负责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屠宰牲畜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二)未如实记录屠宰的牲畜来源和畜类产品流向的;

(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四)对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牲畜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五)不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

第四十六条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出厂(场、点)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畜类产品的,由县(区、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畜类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取消其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资格。

第四十七条对牲畜或者畜类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县(区、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牲畜、畜类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或者其他单位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对牲畜或者畜类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县(区、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牲畜、畜类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发证机关取消其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资格。

第四十八条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屠宰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牲畜的,由县(区、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牲畜、畜类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取消其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资格。

第四十九条为对牲畜或者畜类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以及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牲畜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屠宰场所或者产品储存设施的,由县(区、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下列行为由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畜类产品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销售分割包装未经熟制的肉品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志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的;

(四)销售种畜、晚阉畜产品,销售者未在销售场所以明示的方式告知消费者的。

第五十一条小型牲畜定点屠宰点超出限定区域销售畜类产品的,由县(区、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单位和个人超出限定区域销售小型牲畜定点屠宰点的畜类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区、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上岗的;

(二)屠宰技术人员未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上岗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畜牧兽医、环境保护、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牲畜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本条例规定,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牲畜、畜类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治安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所称牲畜包括:猪、牛、羊;畜类产品包括:牲畜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等。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施行前依法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拟屠宰生猪以外牲畜的,可以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80日内向市、州人民政府申请换发牲畜定点标志牌和牲畜定点屠宰证书。市、州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其屠宰能力以及是否符合设置规划,作出是否换发牲畜定点标志牌和牲畜定点屠宰证书的书面决定。

第五十八条少数民族食用牲畜的定点屠宰活动,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特点和习俗,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各市、州具体情况确定鸡、鸭、鹅等禽类及其他畜类实行定点屠宰的,其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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