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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社区矫正调研报告优质

时间:2023-07-09 09:06:59 作者:曹czj

报告材料主要是向上级汇报工作,其表达方式以叙述、说明为主,在语言运用上要突出陈述性,把事情交代清楚,充分显示内容的真实和材料的客观。那么,报告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报告范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2023年社区矫正调研报告优质篇一

一、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我区全力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经过四年多的时间,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工作、管理体系。全区共有社区矫正试点街镇x个,无脱漏管、不服从管理和重新犯罪情况。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一是在区司法局设立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科,落实工作人员x名。二是x个街镇都建立了以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司法所。三是社区(村)针对每名矫正对象分别建立矫正小组,安排2名矫正人员和1名监护人员进行矫正管理。四是各街镇广泛动员和吸收热心矫正工作的社会人员,经过培训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现我区共有社会志愿者xxx名。

(二)强化队伍机制建设

一是x个街镇专门配备专职的社区矫正工作协管员x名,配合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二是分级分类培训。我区x名司法助理员参加了市司法局举办的为期x个月的三级心理咨询师培训,并取得证书;区司法局组织全区司法助理员和社区矫正工作者就社区矫正的意义和人性化管理等内容进行了培训;每季度各街镇司法所组织辖区社会志愿者进行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培训,全年共培训xxx人(次)。

(三)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一是制定了《xx区重点人群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就公检法司等有关部门如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二是全面推广社区矫正工作“xxxxx”xx模式,将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率控制在x%以内。三是试点开展心理测评,目前,建胜司法所和八桥司法所共测评社区服刑人员xx名。四是创新矫正人性化管理,八桥司法所选取x名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手机定位系统试点管理,拟采取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控,做到人性化服务管理。

一是严把“五关”,即严把接收关、请假关、矫正关、教育关、解除关,使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二是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评估、分类和委托制度,制定个案。八桥镇司法所对目前接收的12名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学习情况和心理测评等进行综合分析,分为严管类x名、普管类x名、宽管类x名,针对不同类别采取不同方式进行管理。三是坚持“日记录、周报到、月学习、月劳动、季总结鉴定”的“五个一制度”。四是制定“身份意识、制度规范、认罪服法、思想道德、法律常识、禁毒拒邪、心理健康和政策前途”的“八个主题教育”。五是实地走访。对全区x个街镇xx个社区(村)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核查,资料档案齐全,无脱漏管和重新犯罪。

二、社区矫正管理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人员流动性增强,尚处于探索创新阶段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一)法律体系尚不健全,法定职责与教育管理责任有脱节

1.立法滞后。全市的社区矫正工作经过5年试点现正逐步转入全面推行阶段,工作主体由《刑法》规定的公安机关转变为司法行政机关,目前依据只有两院两部《关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和市公检法司等12家部门联合下发的《xx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暂行办法》,工作开展缺少法律支撑,使社区矫正工作在衔接、责权划分等环节上存在困难。

2.工作主体目前不适宜。按照两院两部的通知精神和《xx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暂行办法》的要求,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管理、教育的一线工作,是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但现行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未赋予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主体权,与公安机关现有的执法主体权产生法律冲突,容易出现部分社区服刑人员不参加矫正活动、不向司法所报告、对司法所的考核奖惩持无所谓的态度,使得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工作时处于尴尬和不力的地位。

3.程序上存在一定问题。目前,我区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管理工作,由各街镇派出所直接通知辖区司法所接收,各司法所按照“两个要素”(法律文书齐全、人员到位)的要求予以接收。由于实际工作中,常常存在矫正对象已报到登记,而相关法律文书、材料未送达或遗失的现象,司法所因不符合接收条件不予接,而派出所又认为应当属于司法所管,最后出现两不管的现象。

4.缺乏有效的法律手段。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社区矫正组织特别是负责具体操作的司法所缺少法律赋予的强制性手段,对那些拒不接受矫正或在矫正中表现不好的社区服刑人员,往往因有责无权,不能及时予以惩戒;而对那些积极配合矫正、表现良好的社区服刑人员,也因程序过于繁琐、规定较原则等因素,实施难度较大,不能很好体现出奖惩结合的矫正方针。

(二)就业安置难,部门和社会资源有待整合目前,社区矫正对象的就业安置渠道窄、资源少,在我区的xx名社区服刑人员中,有xx名就业、xx名待业。

1.缺乏具有针对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对社区矫正对象中的困难人员,目前尚未纳入困难群体进行帮扶,涉及落实低保、住房和社会救济政策以及就业、养老、医疗保险时,主要靠基层司法所与相关部门反复协调,实际落实较难。

2.社会包容度不够。部分居民认为将大量的罪犯放于社区内服刑,给社区内的居住环境埋下安全隐患,增加社区内的不安定因素,志愿者的招募工作开展困难。社会对社区服刑人员存在歧视和排斥,90%的已就业社区服刑人员在参加每月学习请假时,都怕用人单位知道自己是服刑人员后而被解雇,出现学习请假难的问题,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3.安置对象技能差,就业难度大。有的社区服刑人员文化程度低、劳动技能匮乏,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例如:目前正在我区服刑的社区矫正对象小学文化的xx名、中学文化的xx名、大专以上的xx名、在校读书的xx名,基本上无一技之长,就业相当困难。有的就业愿望不强烈,一味等待政府救济安置。

4.教育管理方式相对陈旧。公益劳动形式单一,教育方式靠谈话、人格感化和念读法律法条等,教育的效果难以抵消社会歧视的负面效应。

(三)专职队伍人员不足,基层工作力量薄弱

1.人少事多任务重。司法所承担普法教育、法制宣传、矛盾纠纷调解、社区矫正、帮教安置等多项职能,其中仅社区矫正每月就要完成召集学习、思想汇报、组织公益劳动等多项工作,有时还要承担街镇拆迁、安全、综治等临时性任务,司法所人员工作任务繁重。

2.专业化程度不高。除了日常监管、掌握动态,司法所还要疏导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心理、指导解决其生活、就业。目前,我区各街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中有法律专业文凭xx人、其他专业xx人,取得心理咨询师证1人;社区(村)矫正工作者中法律专业占总人数xx%,从知识结构、组织协调能力等方面还不能达到社区矫正工作需要。

三、推进我区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建议

(一)提高认识,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参与的良好氛围

把宣传工作中的重点放在利于罪犯改造、降低国家刑罚成本等积极方面,对社区矫正的专业知识、工作业绩、成功典范等及时进行报道,紧紧抓住社区(村)这个平台,充分利用宣传橱窗、宣传画、制作光盘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真正让每位居民(村民)了解社区矫正工作。建议在全区创建公益劳动基地1个,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让人民群众逐步接纳社区服刑人员,相信社区矫正这种管理模式是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

(二)总结经验,推动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出台

针对当前社区矫正法律制度不健全的现实情况,建议首先保证社区矫正工作按照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和两院两部试点工作意见、通知及市级12家部门联合下发的《xx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暂行办法》的要求规范运行。同时,探索新形势下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总结我区社区矫正工作试点以来的工作程序、监督管理措施、公益劳动、日常奖罚等方面形成的经验,为将要出台的《社区矫正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完善机制,加强各职能部门工作的沟通衔接

将信息沟通工作贯穿于犯罪嫌疑人审前、审中、判后,建议建立“核查脱漏管理专项行动小组协调联席会”平台,互通各种接收渠道、互补各自没有的社区服刑人员档案和底数。建议人民法院在判决前加强与社区矫正机构的联系沟通;人民检察院介入社区矫正所有环节,对涉及社区矫正的案件严格把关,及时查处社区矫正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紧密合作,保证社区矫正移交衔接关口的顺畅、监督考察关口的严格,对违反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依法处理;司法行政机关做好与有关部门的联络,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研究,及时提出工作建议,依法监管社区矫正对象,及时将矫正期满的社区服刑人员转为帮教安置对象,实现社区矫正工作与帮教安置工作之间的无缝对接。最终形成政法部门齐抓共管的格局。

(四)整合资源,探索创新社区矫正工作措施

建议由区委政法委牵头协调,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整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资源,重视发挥工青妇等群团组织作用,细化分解成员单位工作任务,定期召开例会,研究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建议建立“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心理治疗”三个层次的心理矫正模式,探索建立不同形式的心理矫正工作室。建议区民政局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管理,指导基层组织参与矫正工作,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纳入低保范围,将帮扶工作延伸到社区服刑人员家庭中的子女就学、亲人就医等困难上,帮助其稳定家庭安心接受改造。各群团组织协助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政治、法制、文化、技术辅导。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与人社部门密切配合,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就业创业培训计划,举办专门技能培训,推荐就业等服务工作,适当安置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服务、后勤保障、清洁、绿化等面向公共服务的岗位上就业谋生。

(五)重视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保障机制

建议在各街镇司法所设立社区矫正工作站,配备2-3名具有扎实法律专业知识和一定心理学知识的人员。建议财政部门做好财力保障,在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社区矫正临时救助资金,用于无家无业无经济来源社区矫正对象的临时生活救助。建议聘用专职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组成专职社工队伍,并招募一些专家学者、离退休干部充实志愿者队伍和邀请律师、法律援助工作者、法律服务工作者加入到社会志愿者的队伍中,弥补司法所人才资源不足。加强业务指导培训,通过邀请法学、心理学教授讲课、实地观摩学习等方式,增强基层工作者的法律政策水平和对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知识的掌握,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能力。

2023年社区矫正调研报告优质篇二

《昆明市西山区矫正工作的调研报告》的意见和建议

碧鸡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在传阅了《昆明市西山区矫正工作的调研报告》后,都认为调研报告的内容详实全面,基本反映了我们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和面临的困难,报告中提到的监所提供档案不全,资金保障不足,都是大多数基层司法所在工作中所面临的困难。其中监所提供的档案不够全面,导致矫正工作无法顺利进行,在我们碧鸡司法所尤其明显,因此期待得到改善。

我们司法所的五名矫正对象中,有一名保外就医的矫正对象就是因为监所提供的资料不全,联系方式不够详细,转接到我所已经?时间,至今还未能联系上她,矫正工作也不能顺利进行开展。虽经我所多次寻访,找到她的住址,但也一直未见到她本人。这是目前比较棘手的问题。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者,不管站在哪个角度,都希望能早日找到矫正对象,使其接受监督矫正,早日解释回归社会。

作为基层矫正工作者,我们热切希望将矫正工作做好,积极帮助矫正对象,为社会,为社区尽微薄之力,因此,也期待社区矫正的法律更加完善,监所提供的信息能更加详细准确。

碧鸡司法所

2011年10月9日

2023年社区矫正调研报告优质篇三

——对云南省梁河县河西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的调研报告

吴恒伟(2013年4月)

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在我国,社区矫正就是指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罪犯(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四类罪犯)臵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司法所),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在2003年开始试点,2009年时全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迅速发展,覆盖面逐年扩大。并且在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把社区矫正写入了想《刑法》,这不仅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同时也预示着现价段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将会进入到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社区矫正工作将进一步向着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逐步发展和完善。

一、基本情况

(一)现阶段社区矫正人员的各项情况

河西司法所自2009年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累计接 收社区矫正人员xx人次,累计为期满社区矫正人员解除矫正xx人次,现在册管理的社区矫正人数为xx人。在这xx名社区矫正人员中,男性有xx人、女性xx人;未满xx周岁的x人、18至45周岁的xx人、46至60周岁的x人、61周岁以上的x人;高中文化的x人,初中及以下文化的xx人;被宣告缓刑的xx人、被裁定假释的x人、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x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x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xx人、侵犯财产罪的xx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xx人。xx名社区矫正人员分别居住在河西乡8个行政村的94个村民小组中。

通过对这些在册社区矫正人员的各项情况进行分析后,我们可以看出,xx名社区矫正人员中有很大一部分(大概在 87%)的人员正处在中年、壮年时期,而且男性居多,他们往往是一个家庭的支柱或重要成员,承担着家庭里很大一部分的经济负担,而同时他们本身却没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并且他们在犯罪过程中多数人是属于故意犯罪。

(二)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些主要工作机制 一是对所有在册的社区矫正人员建立档案包括执刑档案(主要包括法院、监狱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和工作档案(主要包括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责任书、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矫正方案、通话记录、走访记录、谈话记录等),做到一人一档、一事一表,及时登记、及时记录、及时总结。

二是在接收社区矫正人员时,为其制定对应的矫正方案,成立一对一进行帮教的矫正工作小组(小组成员一般包括司法所工作人员、矫正人员所居住的村委会干部、矫正人员所居住的自然村或村民小组干部、矫正人员的近亲属)。明确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明确矫正监督人、明确矫正志愿者,并与之签订相关协议,明确责任,加强沟通联系,协同管理,各司其职。

三是严格落实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制度,做到周闻其声,月见其人,司法所要求矫正对象每个星期给我们至少打一次电话,汇报工作生活情况。同时,每个月至少到司法所来一次进行思想汇报,并接受月度考核。同时严格按照《社 区矫正实施办法》对外出或变更居住地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管理,请假外出在七天以内的由司法所登记和审批,并报县司法局备案;请假外出超过七天的司法所登记、签署意见后报县司法局进行审批。针对部分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外出的社区矫正人员,司法所先向矫正人员进行告知(包括电话联系矫正人员进行告知和向矫正人员亲属发送告知书)要求其限期(一般为两周)返家,如若逾期未归的,司法所将向县司法局提请给予矫正人员警告。

四是积极走访,掌握动态。我们充分发挥矫正小组的力量,定期不定期地于小组成员进行走访沟通,从侧面及时了解矫正对象的思想动态。

五是加强对拟假释罪犯和可能被判处缓刑罪犯的社会调查评估。评估过程中首先要充分征求罪犯家人、罪犯居住地村民小组、村委会的村民、干部的意见;其次要对罪犯以往的社会经历和一贯表现进行认真了解;最后征求所在地派出所得意见。

二、当前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一)要求外出打工的社区矫正人员增多

近年以来,随着正处在中年、壮年时期,主要承担家庭经济重任的社矫人员不断增多,导致越来越多的矫正人员的家庭和矫正人员本人都希望外出到发达的省份进行打工赚钱。而他们外出的想法和理由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 第一认为当前的环境不好(如毒品比较泛滥、周边朋友亲戚吸毒的较多、没有固定工作的机会),到新的环境去,能够找到一份固定的工作,避免和一些有不良行为的人接触,可能更容易改正自己的一些不良习惯(比如赌博、好吃懒做、酗酒);第二能通过赚钱偿还一些债务(比如一些因故意伤害而获刑的矫正人员,他们在被刑事处罚的同时很多也都承担了较高的民事赔偿,往往他们的民事赔偿责任都会把家里的经济掏空有的甚至因此背上债务);第三家庭主要成员(如妻子、孩子)都在外面打工,整个家庭可以说都已在打工地,自己外出打工就能和他们共同生活在一起。

然而,按照目前的管理规定矫正人员请假外出最多就是一个月,而且也不可能给予矫正人员连续请假。而希望通过变更居住地来解决这个问题的矫正人员,又要面临着比较严格复杂的程序和原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变更地司法行政机关的态度(是否批准、是否接受)等问题,所以往往很多矫正人员都不愿意或没有能力去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外出打工人员逐渐增多。

(二)与社区矫正有关的各机关之间缺乏联系沟通 社区矫正工作虽然是由司法行政机关主管,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与多个部门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如果各部门之间联系不够,不能各自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往往就会影响到矫正工作的质量,列如,一名矫正人员因为 自己的不当行为导致可能重新犯罪被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拘留或者逮捕,如果公安机关没有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在联系不到矫正人员的情况下就会动用大量的行政资源进行查找,这不仅浪费了行政资源还在很大程度上加重了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压力和心理压力,而且有可能让矫正人员逃避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给予的相应处罚。

(三)日益加重的工作任务和与之相配套工作人员、装备、经费存在矛盾

当前这一矛盾在基层司法所表现最为突出。司法所承接着社区矫正的所有日常工作,但是司法所工作人员较少,工作装备也比较滞后,其它各项工作任务又比较繁重,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是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质量。以河西司法所为例,河西乡国土面积为102平方公里,司法所共有两名工作人员,有摩托车一张,而现管理的xx名社区矫正人员又分别居住在不同的村民小组内。以致于每月的走访都要耗尽工作人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同时司法所还管理着xx名刑释解教人员,还要开展司法所其它业务工作如法制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以及乡党委政府安排的各项中心工作。可想而知工作人员在分身无术的情况下,在对工作的深入推进过程中就会打折扣,就会影响到工作质量。

(4)社会重视程度不够 社区矫正在我国还属于新生事物,社会对其的认知程度有限,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整个社会参与社区矫正管理的积极性,相对的也就加重了该项工作对行政资源的依赖、加重了主管机关的工作负担。如社区矫正中的志愿者队伍建设比较滞后,缺乏一直拥有专业专业素质(熟悉我国法律、拥有专业心理辅导能力)的志愿者队伍,民众缺乏义务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性。

二、一些想法和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的立法,规范全国社区矫正 工作制度

当前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虽然已对社区矫正有了明确的规定,并且出台《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但是笔者认为还不够,还需进一步让全国的社矫工作规范和同步起来。因为由于各省的情况不同,各省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当遇到一些需要跨省份处理解决的问题时,就会遇到困难。如社矫人员要求跨省份变更居住地的情况时,就会有因为依据不同,口径不一等问题实质上影响到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让一些确实符合变更居住地的社矫人员在实际办理中遇到困难导致擅自外出现象增加。

(二)各级地方政府加强对社区矫正的宣传和帮扶 由于社区矫正是一个新的事物,很多人都对其缺乏认识,在寻求社区矫正志愿者的时候就会产生困难,就会加重 对行政资源的依赖。如果能够通过政府的大力宣传和帮扶,让社区矫正工作得到社会各界的认知,提高影响力。可能就会让更多的社会资源向这里倾斜,这样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存在困难如经费、人员等问题就会得到缓解。

(三)进一步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衔接,和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职责

首先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对待社区矫正工作,认真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其次各部门之间建立一个长效机制,如每月或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各自通报工作情况,探讨存在的问题。

(四)强化对拟判处缓刑和拟假释罪犯的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的参考

笔者认为社区矫正人员,在整个矫正期间,是要完全依赖于矫正地的各项资源来对其进行帮扶和教育的。而这些资源的优与劣则是体现在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程度上。如果超出了当地本身的承载能力,势必就会影响到该项工作的开展。如果能在对拟判处缓刑和拟假释罪犯,判处缓刑和裁定假释前,在适用法律的前提下充分考虑罪犯的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包括矫正地的各项情况、罪犯的家庭情况等),我想这样可以给好的发挥社区矫正的职能,真正让罪犯早日回归社会。

2023年社区矫正调研报告优质篇四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行刑方式,通过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对罪犯进行改造,极大地降低了行刑成本,避免了监禁改造的“交叉感染”,更有利于其顺利回归社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已成为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工作,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这一特殊群体的管理和服务,既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的内在要求。

一、我市社区矫正工作现状

(一)基本情况。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于2003年开始试点,2009年在全国试行,湖北省作为全国的第二批试点省份,于2005年开始试点。孝感市作为全省第二批试点地区,于2006年在孝南区广场街进行试点,安陆市社区矫正工作于2007年在全市全面推行。近年来,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职,社会各界密切配合,使全市社区矫正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各级社区矫正组织按照 “提认识,建机制,增投入,夯基础,重创新,强队伍,勤督办,求实效”的工作思路,不断完善工作措施,稳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科学化管理、多元化教育、人性化帮扶”社区矫正工作模式,目前,安陆市在矫人员260人,累计接收469人,解矫209人,总体上”管控”得力,做到教育管理常规化,档案文书标准化,监管帮教人性化,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件,社区矫正工作扎实开展,为维护安陆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工作现状。当前,全市社区矫正工作力量总体薄弱,社区矫正组织不很健全,各乡镇虽成立了领导小组,但相应的工作职责、制度落实不到位,影响工作开展。司法所是基层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但从目前司法所的编制、人员配备现状看,工作力量与工作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在司法所的设置上,按国家规定每个所应配3-5人,除社区矫正外还有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多项职责。安陆市现有16个基层司法所,其中,一人所10个,2人所6个。在工作人员紧缺的情况下,基层司法所认真执行日常监管教育工作。一是严把接收环节。所有到市局报到的矫正对象,除携带相关法律文书外,还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和2张照片,由市局统一设计并印制了矫正通知书、送达回执,确保了服刑人员都能按时按要求到指定司法所报到。二是逐人建立档案。通过全国社区矫正信息平台,各所把所有矫正人员的档案信息资料全部录入管理系统。各司法所根据矫正人员提供的基础资料,逐人建立纸质档案,确保电子与纸质档案同步相符。

在实践中,从大体情况看,全市社区矫正工作主要基层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承担,尚未形成全面完善的矫正网络。虽然社区矫正工作在吸纳社会志愿者、整合社区力量帮教方面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但仍处于构思起步阶段居委会成员和矫正对象单位及近亲属作为矫正小组的成员,责任心不强,成立的矫正小组大部分均没有尽到小组的职责,矫正小组人员素质也有待提高。

(三)监管情况。虽然我国制定了一些关于社区矫正的法律,但是关于社区矫正的执行权问题却是一片空白。我国《刑法》规定,依据人民法院判决的内容不同,刑罚分别由公安机关、监狱、人民法院执行。社区矫正工作是刑罚执行活动,目前没有正式法律予以明文规定。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司法行政部门只赋予了义务,并没有给予作好此项工作的权利,社区矫正属于一种行政执法,也代表法律的严肃性,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身份没有定位,无统一着装,无执法证件。现阶段司法行政各级部门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中,在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一味的“宽无边”但对矫正人员的管理却“严不足”,造成这种被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行政奖惩与刑事奖惩缺乏有效衔接,直接导致对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罚的部分内容形同虚设,对抗拒改造、不服从管理的社区矫正人员却很难收监执行;二是对于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属于刑罚执行性质,而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身份与社区矫正所面临的发展形势极不相称。随着《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出台,公安由管理主体成了辅助力量,而司法行政机关自己的执法队伍却没有及时建立填补公安退出社区矫正执法工作后的权力真空,造成了司法所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时缺乏有力的权力保障,司法所工作人员缺乏有效的强制管理手段,监管工作缺乏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遇到紧急情况,无法对服刑人员直接采取强制措施,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刑罚执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三是现在稳定工作压倒一切,出于稳定的需要,在工作中基于管理工作考核的制约和人道主义精神,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人员遇到的困难不得不设法解决,虽然这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实现维稳目标,但是也助长了极个别社区矫正人员以此为要挟。“宽而不严”的工作方式严重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推进。

(四)矫正人员与社会群体的心态。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司法所没有正确实施“宽严相济”的工作方式,使部分矫正人员没有意识到自己现是一名犯罪分子的特殊身份,社区矫正是刑罚的具体执行,少数人员不服从管理,不按时汇报思想,不积极参加社区服务,对这类人群应加强教育监管力度。在社会群体中,绝大多数人的思想意识认为“罪犯”就意味着“坐牢”,认为犯罪分子被判刑后却仍然留在社会上就等于没有受到刑罚处罚,或最起码是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犯人从监狱出来了事就算了结,这种观念,深入人心且根深蒂固,在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中,还有一些群众对社区服刑人员表现出过度的忧虑、恐惧,尽量避免与服刑人员接触,这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相当的困难。

二、存在的问题

1、社区矫正对象逐年递增,人少事多矛盾凸现。基层司法所承担着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人民调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九项职能。且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经法院判决被宣告的缓刑罪犯越来越多,经裁定假释的罪犯日趋增多,且考验期一般较长,安陆市15个乡镇,一个开发区,仅有25名司法所工作人员,从全市260名社区对象仅靠司法所的25名工作人员,已无法承受如此重的工作压力。仅安陆市府城司法所,辖区面积大,矫正人员逐年增加,现在矫正对象60余人,但司法所的人员编制仅有是2人,工作人员每天疲于完成对矫正人员的监管、教育、帮扶安置任务,完成上级司法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众多工作,管理事务多,很难持续跟踪和全面落实对特定对象的监管、教育、帮扶,工作难以做细、做深。

2、社区矫正工作氛围不浓,宣传不够。社区矫正是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要求整个社会对它的概念、工作内容、意义、重要性等有一个比较系统的了解和认识,但从司法实践来看,特别在农村,人们对社区矫正的概念、性质、目的、意义还缺乏必要的了解,主观上认为犯罪坐牢,就应该在监狱里,与社会隔离起来,才不会继续危害社会、危害他人,因此不愿意与他们接触甚至是提供帮助;2012年以来,安陆市推行社会网格化管理,将全市划分为533个网格,每个网格都聘用一名网格管理员,负责网格内的信息采集,提供便民服务。但网格化管理还处在初期阶段,目前主要是录入基础信息,其他重点对象未录入,也没有进行常态的管理与服务,故而城区网格管理员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也仅限于协助司法所核实对象是否在管辖区域内,缺乏管理的主观能动性。农村网格管理员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对矫正工作认识不到位,认为乡里乡亲的,不好意思对别人实施监管,并没有充分发挥他们基层信息员、服务员的作用。

3、社区矫正工作协调机制不健全。社区矫正工作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因而,社区矫正工作是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司法所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民政、人事劳动、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关工委、妇联等单位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下开展的。但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和制度约束,缺乏必要的考核奖惩激励机制,导致各参与主体职责不明,配合不力,出现了司法行政机关单打独斗的工作局面,从而制约了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影响了矫正工作的质量。

4、社区矫正工作专项工作经费无保障。根据有关权威部门测算,每名矫正对象每年的矫正成本至少为2000元,目前,工作经费严重不足,没有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所必需的装备、场所、基地等,像每月走访教育、心理矫治等工作手段就会流于形式,司法所工作人员是在凭原则做事,凭责任做事。

5、司法所工作人员.执法权缺失,无法全面实施监管职能。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所会面对一些“棘手”的矫正人员,他们在“司法所没有执法权”的思想下,无视司法所监管,出现不及时报到,不服从管理、不汇报工作等现象,对于这类矫正人员,作为有责无权的司法所只能运用说服、教育等柔性的手段进行教育,即便是给予其警告,威慑力也不足,影响了监管效果。同时,基层司法所通常都是一人所,很多工作的开展,需要两个人的配合,无形中加大了工作难度,也给工作人员本身留下隐患。

6、社区矫正工作社会参与力量不足:一是社区(村)居委会组织未充分挥作用。社区(村)居委会是距离矫正人员最近的组织,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落脚点,只有他们真正接纳了社区矫正对象,给予关怀和帮助,并协助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监管,才能在很大程度上将社会矫正工作做实、做深、做真,也能有效地缓解司法所人员不足的困难,并且为矫正对象提供一个宽松的改造环境。作为社区以及村委会的网格管理员在这方面就可以起到很关键的作用,网格员可以每月逐一走访管控对象,及时了解和掌握他们的思想状况、活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通过网格平台及时反馈到司法所,包括一些异常情况,司法所都能及时了解掌握,提前给予应急处置。二是社会工作者队伍严重缺位。社会工作者是具有一定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能为社区矫正提供专业服务的专门人员,他们的的角色定位和专业性容易与矫正人员沟通、交流,容易走入矫正人员内心世界,以“春风化雨”的方式完成对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因此,他们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辅助力量。但是目前司法所社区矫正中社会工作者队伍缺位。3.社会志愿者队伍作用发挥有限。《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会志愿者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补充力量,司法所要积极组建社区矫正社会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据调查,目前安陆市基本没有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志愿者。

三、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网格化管理的工作特点

(一)社区网格化管理是将社区划分为若干网格,把网格作为社会服务管理的基本单位,是基层社会管理的有效形式。网格员都经过了相关的专业培训,所开展的工作面向所有对象、覆盖不同层次、满足各类需求的社区服务,其目的是实现社区网格化管理的“全覆盖、全天候、零距离”,真正在充实网格管理信息库和服务群众办实事等方面实现质和量的提高。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当务之急是建立起广泛吸纳社区人力、物力资源的立体社区矫正网络,而社区网格管理员所承担的工作职责也与社区矫正工作相互有着紧密的联系,同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

(二)矫正网络从结构上可以分为三级,第一级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主体,即由政法委统一领导,司法局组织实施,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司法所具体执行的一整套矫正执行机关,这些机构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第二级是为矫正工作提供专业协助的机构和个人,他们不是矫正机关的组成部分,但通过协议的方式与矫正机关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第三级是具有社会责任感、志愿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无偿服务的社区志愿者。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严重欠缺条件下,可聘请社区网格管理员担任社区志愿者,作为“第三级”矫正网络组织成员之一,社区组织和网格员阶段性地参与矫正工作,在走访、帮教等专业领域提供服务,在专业矫正队伍没有完全形成体系前,弥补其专业领域上的不足,进一步发挥村委会、帮教小组的作用,形成一个组织完善的社区矫正网络。

(三)社区矫正工作应当注重发挥社会力量尤其是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应当明确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地位及其权利和义务。应当提倡和鼓舞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通过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教育、公益劳动场所或就业岗位等方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若网格管理员、社会志愿者能参入到社区矫正工作中,这种方式既有利于解决经费和工作人员不足的问题,降低工作成本,提高矫正效果和质量。

四、加强我市社区矫正工作的对策思考

(一)进一步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舆论引导。各级政府、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组织领导,不断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工作机构,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加大人力、财力保障力度和工作推进力度。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多渠道、多层面地宣传社区矫正的知识和政策,反映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报道社区矫正成果,争取社会各界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同和支持,吸收更多专家、学者加入社会志愿者队伍,不断提高社区矫正的社会化程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进一步强化社区矫正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一是综治部门要主动协调、监督成员单位的工作。对一些单凭司法行政部门难以协调的问题,比如公检法司等部门在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过程中部门职责不清、配合不力,各成员单位落实工商、信贷、税收、低保、社保等各项安置帮扶政策等,综治部门要主动介入。综治部门要对责任书的内容,定期督查考核,对工作不力的地方和单位要追究责任,构成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要坚决实行一票否决。二是社区矫正办公室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指导职能。健全联动协调机制,落实实施社区矫正的职责,主动做好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健全社区矫正决定、执行、解除等各环节的相关制度,建立起规范有序的工作机制。三是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责、任务和特点,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制定相应履行职责的细化方案和计划,充分发挥成员单位的重要作用,确保衔接工作不留空档,各部门间有序衔接配合,形成有效的工作合力。

(三)进一步加大社区矫正基础工作平台建设力度。一是电子监控管理平台建设。电子监控管理平台集办公、监管、统计、考核、指挥调度为一体,是被实践证明了能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有效监控、提高监管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在前期准备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在早日完成电子监控平台的建设。二是心理咨询网络平台建设。心理矫治是从心理上对罪犯进行疏导,从而改变其犯罪心理的教育矫治方法,是防偏纠错、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的关键工作,每个县市区要合理规划结构和布局,建设起较为规范的心理咨询室。三是各类基地建设。县市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开展各类基地建设,特别是集培训、教育、食宿、救助、组织公益劳动等功能于一体的过渡性安置基地的建设,应按规划逐步推进,建立一到几处过渡性安置基地。

(四)进一步解决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和经费问题。

一是要切实解决社区矫正力量薄弱的问题。一方面要通过对矫正工作人员的岗位培训,强化学习,提高素质,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另一方面,在人员编制上作出安排,可考虑在政法编制不足的情况下,适当增加司法行政部门的地方事业编制(如:孝昌县为12个司法所配备了21个地方事业编制)。同时,加大对司法所招聘专职社会工作者的力度,合理配备社区矫正辅助人员,并适当提高工作人员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

二是要切实解决经费不足的问题。司法行政部门承担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管理、组织实施任务,各级财政应设立社区矫正专项工作经费,并随着财力增长逐年增加预算,保障社区矫正工作有效运行。同时,对一些生活特别困难的矫正对象,县级财政应该为他们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金,提供政策优惠和扶持,解除后顾之忧,避免他们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五)进一步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一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认真清理修订市县两级制定下发的相关文件。二是制定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制度,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

xx市司法局

20xx年xx月10日

2023年社区矫正调研报告优质篇五

一、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情况

在县委、县政府的重视支持下,县建立了社区矫正组织,成立了以县委常委、县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公、检、法、司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司法局,由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同时在司法局内设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截止目前,我院共审结非监禁刑事案件29件32人(其中本辖区内9件11人),我院及时将执行通知书、罪犯结案登记表、判决书等法律文书都送给县司法局(即县社区矫正部门),并收到社区矫正部门调研报告2份,现在在我辖区社区服刑的矫正对象思想稳定,人心思进,预计能够尽快地融入社会。

(一)衔接不够。被监管人员的法律文书不能及时送达。调查发现,本地法院和外地法院判决书送达时间均有滞后现象,特别是由外地法院判决的,被监管人员回来后,有的一年多了,我们基层政法单位依然不能掌握。因此在衔接关节上造成脱管现象的发生。

(二)管理脱节。作为直接管理被监管人员的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也提出公安事务繁多,难免有顾暇不及的地方,对履行监管职责缺乏相应指导;政法部门的协调也还不够密切。(1)在对监外执行条件丧失的情况下,如女犯哺乳期满,生病犯人病愈之后,再行收监环节无人管。尽管被监管人员无犯罪行为。但这类人长期无人管会导致思想上产生误解,认为已不需再负法律责任,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原住地,致使不能及时收监执行。按规定应作为脱逃犯处理。(2)对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监管人员管理较难,由于此类人员的主刑已满,不存在再行收监的方法手段,这些人员不再遵守每月一次思想汇报、定期到派出所报到的规定,此类行为最高处罚可为治安拘留。

(三)程序不完善。公安机关接到有关部门的法律文书之后,须对被监管人员的罪行、期限、应遵守的规定在其居住地内向居民张榜公开,以便群众监督。但当被监管人员监管期限届满后,没有一纸法律文书,没有任何一家单位来宣告执行届满,体现不出法律的严肃性、完整性。

(四)在执行法律法规上不够严格。如按有关法律规定,被监管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其住所地以外的处所夜宿;对未经批准擅自外出或超过许可的时间,其外出期间或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计入执行期,扣除的执行期、由执行地公安机关在其法律文书上注明,加盖公章,并通知本人。但具体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会放松,有时甚至处于无人问津的状态。

三、下一步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领导。成立县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指导和

管领导担任。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

(二)明确职责。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因此社区矫正工作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人事、财政等部门要依法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尤其在各个工作环节的衔接上一定要紧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三)规范程序。要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建立和

完善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规范送达、接受、登记、建档、制定矫正个案、监护、考核、奖惩等工作程序,使各个环节的工作有章可循。要建立例会、请示报告、档案管理、学习培训、检查监督等各项工作制度,保证矫正工作的有序进行。在具体执行中,应将法院、检察院每年对“五类”人员的回访考察结合起来,综合对该矫正对象的评估,记录在案。结合其表现,可以考虑对其减刑建议,由有权减刑机关裁定。矫正人员执行期届满,建议统一发放书面文书。假释、监外执行由执行地中级法院制作,交本区司法机关送达矫正人员手中,并在社区张榜公布。其他几类由司法行政机关制作,送达矫正人员手中,并在社区张榜公布。对矫正期间表现不好,符合收监条件的应由劳改单位及时收监,缓刑犯又犯新罪的人,由公安机关侦察,检察院起诉,法院予以数罪并罚收监。

(四)人民法院的主要工作。

4、在审理判处非监禁刑案件的人员中,要加强对这类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教育其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早日融入社会。

2023年社区矫正调研报告优质篇六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行刑方式,通过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对罪犯进行改造,极大地降低了行刑成本,避免了监禁改造的“交叉感染”,更有利于其顺利回归社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已成为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工作,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这一特殊群体的管理和服务,既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提出的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的内在要求。

(一)基本情况

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于xx年开始试点,xx年在全国试行。xx市作为全省第二批试点地区,于xx年在xx地区进行试点,xx市社区矫正工作于xx年在全市全面推行。近年来,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职,社会各界密切配合,使社区矫正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各级社区矫正组织按照“提认识,建机制,增投入,夯基础,重创新,强队伍,勤督办,求实效”的工作思路,不断完善工作措施,稳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科学化管理、多元化教育、人性化帮扶”社区矫正工作模式,目前,xx市在矫人员xx人,累计接收xx人,解矫xx人,总体上”管控”得力,做到教育管理常规化,档案文书标准化,监管帮教人性化,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件,社区矫正工作扎实开展,为维护安陆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监管情况

当前,全市社区矫正工作力量总体薄弱,社区矫正组织不很健全,各乡镇虽成立了领导小组,但相应的工作职责、制度落实不到位,影响工作开展。司法所是基层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但从目前司法所的编制、人员配备现状看,工作力量与工作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在司法所的设置上,按国家规定每个所应配3-5人,除社区矫正外还有人民调解、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多项职责。xx市现有16个基层司法所。在工作人员紧缺的情况下,基层认真执行日常监管教育工作。

的出台,公安由管理主体成了辅助力量,而司法行政机关自己的执法队伍却没有及时建立填补公安退出社区矫正执法工作后的权力真空,造成了司法所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时缺乏有力的权力保障,司法所工作人员缺乏有效的强制管理手段,监管工作缺乏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遇到紧急情况,无法对服刑人员直接采取强制措施,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刑罚执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三是现在稳定工作压倒一切,出于稳定的需要,在工作中基于管理工作考核的制约和人道主义精神,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人员遇到的困难不得不设法解决,虽然这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实现维稳目标,但是也助长了极个别社区矫正人员以此为要挟。“宽而不严”的工作方式严重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存在的问题

基层司法所承担着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人民调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九项职能。且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经法院判决被宣告的缓刑罪犯越来越多,经裁定假释的罪犯日趋增多,且考验期一般较长,安陆市15个乡镇,一个开发区,仅有25名司法所工作人员,从全市260名社区对象仅靠司法所的25名工作人员,已无法承受如此重的工作压力。司法所辖区面积大,矫正人员逐年增加,现在矫正对象xx余人,但司法所的人员编制仅有是xx人,工作人员每天疲于完成对矫正人员的监管、教育、帮扶安置任务,完成上级司法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众多工作,管理事务多,很难持续跟踪和全面落实对特定对象的监管、教育、帮扶,工作难以做细、做深。

社区矫正是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要求整个社会对它的概念、工作内容、意义、重要性等有一个比较系统的了解和认识,但从司法实践来看,特别在农村,人们对社区矫正的概念、性质、目的、意义还缺乏必要的了解,主观上认为犯罪坐牢,就应该在监狱里,与社会隔离起来,才不会继续危害社会、危害他人,因此不愿意与他们接触甚至是提供帮助;2020年以来,地区推行社会网格化管理,将全市划分为533个网格,每个网格都聘用一名网格管理员,负责网格内的信息采集,提供便民服务。但网格化管理还处在初期阶段,目前主要是录入基础信息,其他重点对象未录入,也没有进行常态的管理与服务,故而城区网格管理员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也仅限于协助司法所核实对象是否在管辖区域内,缺乏管理的主观能动性。农村网格管理员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对矫正工作认识不到位,认为乡里乡亲的,不好意思对别人实施监管,并没有充分发挥他们基层信息员、服务员的作用。

社区矫正工作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因而,社区矫正工作是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司法所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民政、人事劳动、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关工委、妇联等单位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下开展的。但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和制度约束,缺乏必要的考核奖惩激励机制,导致各参与主体职责不明,配合不力,出现了司法行政机关单打独斗的工作局面,从而制约了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影响了矫正工作的质量。

根据有关权威部门测算,每名矫正对象每年的矫正成本至少为xx元,目前,工作经费严重不足,没有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所必需的装备、场所、基地等,像每月走访教育、心理矫治等工作手段就会流于形式,司法所工作人员是在凭原则做事,凭责任做事。

即便是给予其警告,威慑力也不足,影响了监管效果。同时,基层司法所通常都是一人所,很多工作的开展,需要两个人的配合,无形中加大了工作难度,也给工作人员本身留下隐患。

(一)进一步强化社区矫正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一是综治部门要主动协调、监督成员单位的工作。对一些单凭司法行政部门难以协调的问题,比如公检法司等部门在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过程中部门职责不清、配合不力,各成员单位落实工商、信贷、税收、低保、社保等各项安置帮扶政策等,综治部门要主动介入。综治部门要对责任书的内容,定期督查考核,对工作不力的地方和单位要追究责任,构成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要坚决实行一票否决。二是社区矫正办公室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指导职能。健全联动协调机制,落实实施社区矫正的职责,主动做好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健全社区矫正决定、执行、解除等各环节的相关制度,建立起规范有序的工作机制。三是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责、任务和特点,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制定相应履行职责的细化方案和计划,充分发挥成员单位的重要作用,确保衔接工作不留空档,各部门间有序衔接配合,形成有效的工作合力。

(二)进一步加大社区矫正基础工作平台建设力度。一电子监控管理平台建设。电子监控管理平台集办公、监管、统计、考核、指挥调度为一体,是被实践证明了能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有效监控、提高监管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在前期准备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在早日完成电子监控平台的建设。二是心理咨询网络平台建设。心理矫治是从心理上对罪犯进行疏导,从而改变其犯罪心理的教育矫治方法,是防偏纠错、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的关键工作,每个县市区要合理规划结构和布局,建设起较为规范的心理咨询室。三是各类基地建设。县市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开展各类基地建设,特别是集培训、教育、食宿、救助、组织公益劳动等功能于一体的过渡性安置基地的建设,应按规划逐步推进,建立一到几处过渡性安置基地。

(三)进一步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一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认真清理修订市县两级制定下发的相关文件。二是制定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制度,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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