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使用范围很广,按照上级部署或工作计划,每完成一项任务,一般都要向上级写报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等,以取得上级领导部门的指导。报告帮助人们了解特定问题或情况,并提供解决方案或建议。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报告范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对村巡查工作报告的评价 安全巡查制度篇一
一、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要精神饱满,监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无故脱岗。
二、熟练掌握监控系统的操作规程和各项操作技能,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会发现和捕捉异常信息、会跟踪观察和锁定目标。
三、值班人员必须熟悉本辖区域内重点单位部位和重点监控内容,熟悉各监控点、监控时间段重点、监控的.范围和部位。
四、值班人员必须按照每个监控点的动态时间要求操作监控器,确保每个监控点监控探头在可视范围内监控的范围,部位等效果最好。
五、必须密切注意监控范围,易发案部位及重点部位动向情况,并迅速电话通知防损部。
六、情况处置后由负责人向监控室反馈信息,由监控室值班员及时记录在《监控室交接班记录》本上,保存资料并存档备案。
对村巡查工作报告的评价 安全巡查制度篇二
为了加强校门管理,保障学校安全,确保师生员工有一个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的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门卫实行24小时岗位责任制,采用两班倒(白班和夜班)的'方式值班,一周一轮换,周日倒班。白班时间为5:40―18:30,夜班时间为18:30―5:40(其中坐班时间为18:30―04:00)。
二、门卫必须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离岗、脱岗。出现问题,由当班人全权负责。
三、门卫必须严格进出人员检查登记制度。凡非学校工作人员进入校门,必须持有效证件,经门卫同意并登记后,领取来访联系卡,方可入校,离校时需持“来访联系卡”登记注销。
四、学生出入校门,必须佩戴学生证或走读证。凡上课期间学生因病因事需外出,必须持请假条,经班主任和年级主任批准,并进行登记,方可外出,返校必须注销。校外闲杂人员一律不得入校。
五、车辆出入校门,应主动出示相关证件,经门卫允许登记后方可入内,并按规定程序停放在指定位置。严禁出租车辆及载有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的车辆入内。
六、门卫必须严格加强校门管理,严禁在门前辖区内随意停放车辆、摆摊设点,尤其不准停放摩的,疏通校门出口道路,做好校门内外卫生,确保校门内外干净、整洁、美观,秩序井然。
七、门卫应按时开门(早5:40)关门(晚上11:30),按时锁好教学楼、办公楼、科技楼铁门。
八、门卫应做好校园(尤其双休、节假日)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加强校园内的深夜巡逻。
对村巡查工作报告的评价 安全巡查制度篇三
1、学校成立安全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校园巡查工作方案和切实可行的巡查工作监管机制。
2、值日教师在值班时间必须经常巡视学校各处,特别晨间、午间、放学清校前要加强巡视和巡逻,提示学生注意安全。发现问题自己能解决的设法解决,无法解决的须及时报告值周领导。
3、晚间8:00----清晨6:00门卫人员要巡查一次,并重点检查学校的重点部位技防设施开启。
4、值班巡查人员必须保持高度警惕,要有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发现问题及时处置,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5、学校值班教师要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维护校园正常教学秩序不受周边环境的影响。
6、值班巡查人员认真做好巡查情况的记载,建立完备的安全工作资料。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并督促进行整改。
7、学校组织相关人员对晚间巡查进行抽查,行政值日人员对每天值日的教师进行检查和考勤。
对村巡查工作报告的评价 安全巡查制度篇四
为确保学校安全、稳定,保证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和正常的教学秩序,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牢固树立学校教育“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切实承担教学管理和保护师生平安的责任,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有效的开展,制定学校安全巡查检查制度。
一、学校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和切实可行的措施。
二、充分利用一切可利用的宣传媒体,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
三、经常组织有关人员排查校园安全隐患,并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校园安全和校园周边环境秩序良好。
四、学校每月全面进行安全隐患的排查,在自查的基础上,强化整改措施,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
五、各班级每月进行一至二次班级安全隐患的排查,举行一次安全主题班会,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
六、学校值班保卫人员每天要加强校园内部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维护校园正常教学秩序。
七、体育教师加强体育课的.安全教育,认真检查场地器材,加强保护工作,平安地上好每节课。
八、学校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损坏和过期的灭火器进行维修和更换,确保关键时刻,拿得出,用得上。
对村巡查工作报告的评价 安全巡查制度篇五
每周值周行政、值周教师、值日教师。
1、由当周的值周行政做好值周教师、值日教师的校园巡查分工安排。(每天至少有2—3人参加巡查)
2、值周教师在晨读前、午后、放学后三个时段进行校园巡视(带领红领巾值周岗学生同时巡视),把校园分成若干块,每块责任到人,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并认真记录,及时反馈。
3、中午、下午放学后做好清校工作。清校时间一到,学生都要离校,包括在操场上活动的学生。特殊情况做好安排,并作记录。
4、及时处理突发事件,遇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值周汇报,由行政值周向校长请示汇报。
5、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学生违纪、不文明现象等及时向班主任反馈。
6、定时对校舍、场地、设施巡查。
对村巡查工作报告的评价 安全巡查制度篇六
餐饮中心:食堂、营养餐厅
水暖中心:浴室、热水泵房、洗衣房、锅炉房、清水泵房、
地热车间
房管中心:单宿、环卫、准物业管理
医院:门诊抢救室、消毒室
馨悦公司:食堂、酒店、加工厂
设施设备运转情况;安全用电、用水情况;食品饮用水安全;持证上岗情况;职工标准执行情况;环境安全。
副科级以上干部、管理员和班组长(以公司认定的为准)
正科级每月18次,副科级每月21次,管理员和班组长每班21次。在有效出勤日(包括值班日)内,管理人员因履行请假手续后(以公司办备案的请假条为准)离开工作岗位造成巡查次数达到不要求的,当月能补齐的当月补齐,当月不能补齐的,可以累加到次月补齐。
巡查次数以《管理人员安全巡查记录本》上记录的为准,公司考核办每周检查,每月形成通报。凡巡查次数达不到公司规定的,每缺1次,罚管理员或班组长50元/次,副科级干部100元/次,并纳入月度考核;管理员或班组长月度内安全巡查次数未达到考核要求的,不得参与当月“优秀班组长”评比;公司办管理人员在检查各单位安全巡查的同时,据实填写巡查记录,作为备查和考核依据。
对村巡查工作报告的评价 安全巡查制度篇七
(1)在所管辖的区域中,维持公司各项标准;门店开业前期指导
(6)传达并追踪公司的新政策、新产品实施和促销活动;
(7)确保特许经营合作过程中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8)执行人员发展计划,培养公司所需的管理人员;
(9)对每个门店建立档案,定期汇报门店经营状况
(10)积极反映市场及加盟店的信息。
对村巡查工作报告的评价 安全巡查制度篇八
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村巡查工作报告的评价 安全巡查制度篇九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 学生宿舍夜间防火巡查不少于2次。
(七)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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