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发布的《安徽省契税管理办法》版,我们迎来了一项重要税收改革。这一管理办法将为安徽省的契税征收和管理工作提供明确的指导和规定,为保障税收公平有效作出了积极努力。契税作为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之一,对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社会经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这一新政策的实施,相信将进一步优化税收体系,推动经济发展,为广大市民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
契税简报 安徽省契税管理办法版篇一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想要知道更多关于契税的管理办法吗?欢迎阅读下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五条自1997年10月1日起,本省行政区域内契税税率按4%执行。
第六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相等的,超出部分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六)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
第十条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第十一条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减征、免征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第十二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契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十四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第十五条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土地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土地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以及土地出让费用、成交价格等方面的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第十七条契税征收机关可以根据征收管理的需要,委托土地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契税,并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
第十八条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过去有关契税的规定同时废止。
契税简报 安徽省契税管理办法版篇二
今委托 (身份证明编号:)
1. 代为申请缴纳契税;
2. 代为签署缴纳契税所需的各项文件;
3. 代为缴纳契税;
4. 代为领取契税完税凭证(减免通知书、不征税证明);
5. 代为办理与缴纳契税相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代理权限为提出缴纳契税申请,办理相关缴纳契税的
手续,接受询问,代为签署签收文件,代为领取契税完税证(减免通知书、不征税证明)。
我(单位)对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依规定办理的有关
事宜均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人: 受托人:
委托日期:受托日期:
注:委托人、受托人是自然人的签字、按手印;委托
人、受托人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盖公章。
契税简报 安徽省契税管理办法版篇三
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19年2月22日起,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政策。佛山纳税人2月22日及以后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契税,符合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均可享受新政策。
为便于纳税人更好了解、享受新政策优惠,佛山市地税局昨日就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原政策规定必须是家庭唯一住房,且属于容积率、面积、交易单价均符合规定的普通住房。新政策对容积率和交易单价已不再限定,不区分普通或非普通住房,家庭首套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且面积符合规定的均可享受优惠。
原政策规定,超过144平方米的首套住房税率是3%,新政策不再划分144平方米界限,统一规定为90平方米以上住房税率是1.5%。
对于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原政策规定90平方米及以下的税率是3%,新政策是1%;原政策规定90平方米以上的税率是3%,新政策是2%。
纳税人只需如实提交家庭住房情况诚信保证,主管税务机关据此对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购房记录进行查询,结果符合规定的,即可享受契税优惠。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将依法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仍将全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再区分普通或非普通住房,一律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仍免征营业税。
个人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房产证或契税完税证等证明材料,向地税部门申请,按照规定条件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
凡是于2019年2月22日及以后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契税的,只要符合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
契税简报 安徽省契税管理办法版篇四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契税。
本办法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本办法所称承受,是指以购买、受让、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包括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的行为。
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五条 契税税率为3%。
第六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款。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 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应纳税额=计税额×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二)城镇职工按国家规定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八)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前款所称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以及食堂、洗澡堂、库房、绿化带等直接服务于办公的土地、房屋。
所称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图书馆、操场以及学生宿舍、食堂、洗澡堂、库房、绿化带等直接服务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所称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部、住院部以及食堂、洗澡堂、库房、绿化带等直接服务于医疗的土地、房屋。
所称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实验的场所以及食堂、洗澡堂、库房、绿化带等直接服务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所称用于军事设施的,是指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通信、导航、观测台站;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
本办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九条 纳税人享受减征或免征契税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免征契税手续。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需要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其审批权限为:减、免税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经当地财政机关核实,层报省财政厅审批;减、免税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经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局核实,报地、市政府(行署)财政局审批;减、免税额在2万元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局审批。
第十条 经批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纳税人因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或者免征的契税。
第十一条 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因改变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本条所称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及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第十三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纳税人应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需要委托代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为代征单位。代征手续费的支付比例,按财政部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第十六条 征收机关按实征税额的5%提取征收经费,用于业务费开支。
第十七条 契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本省关于契税的有关政策规定同时废止。
契税简报 安徽省契税管理办法版篇五
今委托(身份证明编号:)
1、代为申请缴纳契税;
2、代为签署缴纳契税所需的各项文件;
3、代为缴纳契税;
4、代为领取契税完税凭证(减免通知书、不征税证明);
5、代为办理与缴纳契税相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代理权限为提出缴纳契税申请,办理相关缴纳契税的手续,接受询问,代为签署签收文件,代为领取契税完税证(减免通知书、不征税证明)。
我(单位)对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依规定办理的有关事宜均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人:
受托人:
委托日期:
受托日期:
注:委托人、受托人是自然人的签字、按手印;
委托人、受托人是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