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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怖主义工作总结

时间:2023-08-31 06:58:22 作者:储xy

近年来,恐怖主义活动在全球范围内呈现出不可忽视的威胁。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安宁,各国纷纷展开了反恐怖主义的斗争。反恐怖主义工作既是国际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维护国家安全的关键之举。在这场无声的战争中,我们目睹着那些披荆斩棘、无私奉献的反恐斗士曙光。通过坚定信念、合理策略和综合手段的应用,我们正一步步向着消除恐怖主义的终极目标迈进。我们坚信,只有全球的团结与协作,才能赢得这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斗争,让世界成为更加和平繁荣的家园。

反恐怖主义工作总结篇一

正确答案:b

9、(单选题)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安置教育由()组织实施。

a.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c.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 d.省级人民政府 正确答案:d

12、(单选题)被认定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对认定不服的,可以通过()申请复核。

正确答案:a

正确答案:d

22、(多选题)海关在对进出境人员携带现金和无记名有价证券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发现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的,应当立即通报()。

正确答案:bcd

b.遭受恐怖袭击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

正确答案:bcd

正确答案:abd

正确答案:abcd

d.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正确答案:abcd

正确答案:ac

34、(多选题)对于哪些恐怖活动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刑事管辖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实施的恐怖活动犯罪

b.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恐怖活动犯罪

c.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恐怖活动犯罪

d.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实施的恐怖活动犯罪

正确答案:abcd

36、(多选题)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下列属于公安机关有权做出的有()。

37、(多选题)《反恐怖主义法》所称恐怖事件,是指()。

正确答案:错

正确答案:对

正确答案:错

正确答案:对

正确答案:对

正确答案:对

正确答案:对

正确答案:错

正确答案:对

正确答案:对

反恐怖主义工作总结篇二

? 次,发放宣传材料 ?

份,现场讲解 ? 人次,累计收缴假币共计

一、夯实组织领导,健全工作制度。

为确保反假币工作的顺利实施,我行高度重视反假币工作,成立了以支行行长为组长,支行党委书记、支行副行长为副组长,支行其他工作人员为组员的反假币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反假币工作的计划制定和统筹实施。同时建立健全了反假币工作制度和反假币工作职责等规章制度,明确了工作重点和内容,保证了反假币工作开展的长效性和常规性。

二、加强宣传发动,提高群众鉴别能力。

以柜台宣传为主,灵活创新其他卓有成效的宣传方式,充分利用反假币集中宣传活动,向广大人民群众及个体工商户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列》、《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人民币基础知识和使用常识,第五套人民币防伪特征及识别方法等内容。特别是通过悬挂条幅标语、张贴宣传画报、设立宣传栏、发放宣传材料、现场讲解等方式,积极深入城乡社区、公园广场等人群集散地,以广大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通俗易懂的话语讲解反假币知识,加快对农民工、老年人、残疾人士等弱势群体的反假币宣传工作,扩大反假币宣传影响,提高广大人民群众识假反假的能力,确保反假币工作的梯次全面覆盖。同时不断发展壮大反假币义务宣传员队伍,发挥好义务宣传员的宣传作用。

三、坚持督导检查,确保工作落实水平。

领导小组高度重视反假币工作的具体实施工作,并对反假币的落实工作进行落责考核。一是杜绝“形式主义”。通过总结交流经验,研究解决问题,把反假币活动落到实处,确保活动不走过场,取得实效;二是杜绝“好人主义”。对一经发现的假币,坚决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决不允许一张假币在我行流通;三是杜绝“趋利主义”。提高个人思想认识,自觉维护**行的荣誉地位和社会形象,保证反假币工作的严肃性和利民性,决不允许利用反假币工作徇私情、谋私利。

四、全面查找不足,及时补强短板。 虽然我行在反假币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不足需要在以后的反假币工作中进行改善。主要体现在宣传力度还不够深入,群众防范假币意识还有待提高,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立足职责、忠实岗位、汲取经验、服务三农,继续抓好反假币工作,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鉴别能力,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反恐怖主义工作总结篇三

《反恐怖主义法》立足于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反恐怖主义的斗争需要,规定了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体制机制,明确了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任务;规定了反恐怖主义必要的手段和措施,并注意平衡与法治、保障人权的关系。

《反恐怖主义法》共十章九十七条。

(一)关于本法名称与恐怖主义的定义

为突出表明“反恐”的治本之策是防止恐怖主义思想的形成和传播,有利于动员、组织各有关方面和广大人民群众从源头上防范恐怖活动犯罪,便于开展国际合作,本法最终确定用“反恐怖主义法”作为法律名称。同时,规定了恐怖主义的定义: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在法律中规定反恐怖主义的基本原则,对于宣示我国反恐怖主义的基本立场,指导各有关方面有效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法规定国家反对和禁止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将反恐怖主义纳入国家安全战略,采用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加强反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教育、外交、军事等手段,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三)关于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

本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决定的基础上,对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的认定条件、认定机构、认定程序、公告效力及救济程序进一步作了具体规定。

对反恐机构和职责进行明确。国家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主义工作。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地区反恐怖主义工作。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分工,实行工作责任制,依法做好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并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部署,防范和处置恐怖活动。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动配合机制,依靠、动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

(五)关于安全防范

安全防范是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基础环节。恐怖事件一旦发生,往往会对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造成重大危害。因此,需要重点做好事前的安全防范工作。本法规定了四个方面的安全防范措施:一是,基础防范措施,包括宣传教育、网络安全管理、运输寄递货物信息查验、危险物品管理、防范恐怖主义融资、城乡规划和技防物防等。二是,禁止极端主义。极端主义是当前我国恐怖主义的主要思想基础。本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对宣扬极端主义,利用极端主义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人身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发现极端主义活动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将有关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并登记身份信息,对有关物品、资料予以收缴,对非法活动场所予以查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宣扬极端主义的物品、资料、信息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三是,重点目标保护,包括重点目标范围、单位职责、主要安全制度及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等。四是,国(边)境管控与防范境外风险,包括边防管理职责、出入境监管、境外利益保护、驻外机构内部安全防范等。

(六)关于情报信息与调查

情报信息是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关键环节。做好情报信息工作,并与安全防范形成良性互动,有利于将恐怖袭击消除在发生之前和萌芽状态,避免恐怖活动造成实际危害。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本法对建立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和跨部门情报信息运行机制作了规定,并规定了情报部门、基层情报力量、信息化管理、“大数据”研判应用、情报信息通报等内容。为加强对恐怖活动及嫌疑人员的调查和管控,本法还规定了技术侦察、调查、盘查、要求提供信息材料、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对嫌疑人员的约束等措施。

(七)关于应对处置

总结近年来应对处置恐怖事件的经验教训,本法对应对处置机制、措施和恢复社会秩序等作了规定。一是,国家建立健全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体系,明确应对处置的指挥长负责制和先期指挥权。二是,制止和处置恐怖活动,应当优先保护直接受到恐怖活动危害、威胁人员的人身安全。三是,规定了可以采取的各项应对处置措施,并对使用武器的条件、信息发布等作了规定。四是,为最大程度恢复社会秩序,降低并消除恐怖事件的影响,对恢复生产生活、查明真相、补偿援助、优先重建、总结评估等作了规定。

(八)关于国际合作 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必须并行推进国内国际两条战线,强化反恐怖主义国际合作。本法规定了反恐怖主义国际情报信息交流、执法合作、国际资金监管合作、刑事司法协助等内容,并对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派员出境执行反恐怖主义任务作了规定。

此外,本法还对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反恐怖主义工作总结篇四

国际恐怖主义作为全球公害问题之一,对现存世界政治经济秩序、人类文明和基本价值观构成了严重威胁。以下是本站小编整理的aa资料,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惩防结合的标本兼治观

当前国际社会对会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惩治大多还停留在案后刑事处罚的特殊预防阶段,在恐怖主义犯罪制造令人震惊的惨剧之后发出慰问与声援。这使我们不能不深深地感到国际刑法的滞后性。此外,对恐怖主义犯罪采取武装镇压并不是国际社会提倡的惩治策略,无论是恐怖主义犯罪分子的爆炸、袭击等,还是依靠武力惩治国际恐怖犯罪分子的“战争”,都与联合国要求的最终目标背道而驰。从事实上看,无论是邪恶的袭击,还是正义的自卫,受到伤害的总是那些易受攻击的和毫无戒备的平民。20xx年在美国发生的“9.11”袭击事件引起世界各国的震惊,对于美国而言,这次事件确实比1941年日本军国主义所制造的珍珠港袭击事件的损失还要惨重,而且无法单纯从客观物质损失上对之加以衡量;另一方面,美国为惩治恐怖主义分子的暴行而对阿富汗塔利班政权和拉登基地组织进行的武装打击行为,同样给阿富汗人民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因此,国际社会应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公正、合理地解决地区冲突,并大力解决发展问题。惟有如此,反对国际恐怖主义的斗争才能取得成效,才有可能彻底地遏制国际恐怖主义犯罪。

以战争方式惩治国际恐怖主义是治标,恐怖主义袭击及以反恐名义出现的不受制约的军事行动,无疑都会给世界安全造成难以估量的影响,战争的形式甚至已经难以准确地区分正义战争与非正义战争。恐怖主义使国际安全面临多重挑战,反恐怖行动同样使用世界秩序陷入一种暂时的混乱状态。美国 20xx年12月13日单方提出退出《限制反弹道导弹防御系统条约》,这不仅撼动了核威胁的平衡基石,而且预示了国际和平与稳定的潜在威胁,容易导致新的军备竞赛,从而出现“核恐怖”和“军事恐怖”的局面。有效地惩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关键是治本,而治本的关键是逐渐完善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法律文件和国家之间的充分合作,及时消除导致恐怖主义犯罪根由的不公正现象,从根本上杜绝恐怖主义行为的产生与发展。这种方式可以防止或者减少愤怒的情绪和报复的心理,从而减少被害人的身心痛苦以及对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宁造成的威胁。当然,要从根上铲除恐怖主义犯罪的内在形成因素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即便对恐怖主义犯罪及时有效的制止,也需要各国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坚定决心和积极的国际合作,如断绝恐怖主义犯罪的财力来源等。

就当前而言,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策略较消除国际社会的不公正现象更简便易行。近年来适用的非刑事法律的手段,是对支持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国家或组织直接采取经济制裁;近期适用的法律手段,则是通过法律措施摧毁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的物质基础暨资助的源头,严惩给予恐怖主义犯罪各种帮助的国家、组织和个人。然而,单纯的武力镇压、经济制裁只能治标,却不根治其内在动因。面对令人发指的恐怖主义犯罪危害,为了防止使用“同态复仇”的方式,为了更有效、更彻底地根除恐怖主义犯罪,为了国际社会的和平、字全与正义,各国在反恐怖主义斗争中应考虑1970年联合国大会《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原则之宣言》中所强调的“各国因此应以谈判、调查、调停、调解、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办法之利用”来化解矛盾、隔阂、妥善解决对立和对抗,以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1、民族主义型恐怖主义。主要是指为实现民族独立、自治权或因为种族歧视和种族矛盾而引起的恐怖主义,如英国的“爱尔兰共和军”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2、宗教型恐怖主义。这类恐怖主义往往带有狂热的宗教信仰,或者因为宗教矛盾激化而采取极端暴力的手段,如“穆斯林兄弟会”和哈马斯等伊斯兰原教旨主义组织。

3、极端恐怖主义,主要是指极“左”派和极右派恐怖主义。这类恐怖主义在极端意识形态的控制下,往往采取暴力手段对待意识形态上持不同政见者,如德国的新法西斯组织和意大利的“红色旅”。

4、国家恐怖主义。这类恐怖主义或多或少地受到某国政府的直接或间接的支持,如本·拉登领导的恐怖组织曾受到阿富汗塔利班政府的支持。

(一)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性质

1、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性

(3)从该犯罪与国家的关系来看,恐怖主义有可能得到政府的支持,包括资金支持、运送或提供武器及提供训练营等。这种得到政府支持的犯罪团体(甚或个人),必然是针对其他国家的,因而具有国际性。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国际犯罪,但不属于政治犯罪。理论界公认的政治犯罪,应当是指政治敌对者或政治异己分子,出于政治性的动机,或为达到特定的政治目的,而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更为确切的说,是指行为人因其政治理想或信念而形成确信,认为必须以其行动实现其理念,并因其实践政治确信而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例如,政治偏激者(包括极左或极右派)出于盲目的政治狂热以及纳粹信徒的军官出于盲目的服从命令而产生的政治确信。这些“盲目的确信”必然导致丧尽天良的行为。长期以来,由于国际刑法理论一直认为恐怖主义犯罪含有某种政治动机或政治目的,从而使恐怖主义犯罪与政治犯罪的界限变得难以区分。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目的和动机不是决定其犯罪性质的必备要件。

恐怖主义犯罪主观上无疑只能由故意构成,但其目的和动机则具有多样性特征,既有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因素,也存在种族、民族、宗教、道德和心理等方面的因素,甚至是出于寻求公正待遇而采取的暴力反抗方式。单纯分析这些因素产生的动机或形成的目的似乎易于获得同情和理解,因而会产生非否定性的评价。但实质上,正如有的学者所指,恐怖主义分子虽然寻求令人尊敬,但他们并不是“自由战士”。当他们实施暴行的既定目标直接指向执政政权时,其暴行可能含有革命性的一面;但如果他们实施暴行针对的目标是平民或平民财产,那么其暴行就是地地道道的恐怖主义。因此,恐怖主义分子不能以组成为自由而战的游击队来主张其行为的合法性。不论是由于多变的国际格局,还是人群的贫富分化或政治信仰滋生的暴力行为,不论其行为的动机或目的多么看似合理,只要其行为对象是无辜平民或平民财产,就构成国际法上确认的恐怖主义罪行。

近年来,在国际社会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法律文件中,出现了“为了政治目的”的修饰语,但从联合国认可的恐怖主义犯罪原因的多样性上分析,政治目的只是其中之一,国际社会并没有强调构成恐怖主义犯罪必须具有一定的政治目的,实施恐怖主义罪行的目的还有出于哲学、意识形态和宗教等其他性质的原因。这表明,政治目的只是构成恐怖主义犯罪的一个选择要件,而非必备要件。

从刑法理论上分析,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的主观心理活动,是故意犯罪的灵魂,它们的形式和作用都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及社会危害程度,而非说明行为性质的本身。如1998年美国起诉本·拉登及其同伙的主要罪行是炸毁美国驻肯尼亚内罗毕使馆和驻坦桑尼亚达累斯萨拉姆使馆,以及阴谋在美国境外杀害美国国民,并没有提及其犯罪行为的政治目的或动机。联合国安理会第1333(20xx)号决议进一步指出,这类事件对国家社会的和平与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由此可见,国际社会关注的是恐怖主义犯罪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不是行为的目的。是否怀有政治目的,并不影响恐怖主义犯罪的构成及其应受到的惩罚。

从有效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立场出发,国际社会始终将恐怖主义犯罪排除于政治犯罪范畴之外。勿庸置疑,某些恐怖主义犯罪确实具有强烈的政治倾向和明显的政治动机。但是,政治犯罪除了国内法规范的文化国家安全犯罪以外,还可以表现为国家内部的武装冲突或政变。自1970年以来,非洲境内爆发了30多场战争,其中绝大多数起源于国内,其中一些国内冲突虽然损害了非洲各国人民致力于长期稳定、繁荣与和平所进行的努力,但由于其仅属于国内性质的冲突,故此不能视为恐怖主义犯罪。由于国际社会公约或习惯中的限制性规定,使政治犯在某种程度上通常获得免予处罚、免受特定刑种的处罚或从轻处罚的庇护。如果恐怖主义罪行被冠以如此头衔,享受相同的待遇,那么便不利于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惩治。

国际社会一贯认为,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是整个国际社会密切关注的问题,联合国会员国庄严重申,毫不含糊地谴责一切恐怖主义行为和方法,包括那些危害国家间和民族间友好关系及威胁国家领土完整与安全的行为、方法和做法。现任国际刑法学协会主席、著名国际刑法学家巴西奥尼教授认为,攻击联合国人员及有关人员的犯罪,劫机及危及国际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侵害航海安全及公海固定平台安全的非法行为,威胁及使用武力侵犯受国际保护人员,劫持及使用武力侵犯人质行为,均属于国际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在我们看来,尽管巴西奥尼教授认为这些国际刑法所调整的独立个罪不是国际强制法的规则,但这些个罪恰恰是恐怖主义犯罪的主要“行为、方法和做法”。

既然是典型的国际犯罪,特别攻击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罪,由于其对象的特殊性,从而使得对该类犯罪的起诉与惩罚成为国际社会的特别责任。1994年补充的《消除国际恐怖主义措施的宣言》积极响应了这种责任,并指出在确认各国引渡事项主权权利的同时,鼓励各国在缔结和适用引渡协定时,不要将危及或对他人身安全构成实际威胁有关的恐怖主义罪行视为引渡协定范围以外的政治罪行,“政治犯例外的情况不应妨碍现有国际公约对恐怖主义暴力犯罪实行引渡,除非被请求国着手将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进行检控或转移给另一个国家进行检控。”这规定既从程序上顺应了国际法上的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又显示了国际社会排斥那些以政治犯罪为借口而逃避制裁的恐怖主义犯罪。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打击国际恐怖主义,应当使某些性质严重的恐怖主义行为“非政治化”,以便将其作为普通罪行惩罚。

在1870年《海牙公约》和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中出现的“或引渡或起诉”规则,正是这种非政治化努力的集中体现。这两个公约除明确承认航空器登记国、降落地国等几种管辖权外,还规定,如在其境内发现被指控的罪犯的缔约国不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地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为了方便引渡,两个公约还规定了有关罪行,即“在各缔约国间现有引渡条约中的一种可引渡罪行”。由此可见,这两个公约通过使有关罪行成为“可引渡”之罪,间接地使之非政治化。随后制定的一系列反恐怖公约大都沿袭了这种表述方式。

不过,采用这种间接表述的公约几乎都对引渡规定了“遵照被要求引渡国规定的条件”等限制,而大多数国家的国内法都有不引渡政治犯的规定,这使得恐怖主义罪行的非政治化很不彻底。直到1997年《关于制止恐怖主义分子爆炸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制爆公约》)通过后,对恐怖主义罪行这种非政治化的不彻底性才有了突破性的进展。该公约总体继承了“或引渡或起诉”的机制,但对有关罪行非政治化的表述更为直接。首先,该公约第3条规定,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本公约范围内的犯罪行为“不能基于政治、哲学、意识形态、种族、人种、宗教或其他类似性质因素的考虑成为合法,应受到与其严重性质一致的刑事惩罚。”其次,该公约第11条要求,为引渡过或司法协助之目的,本公约范围内的任何罪行不得被视为政治罪、与政治有关的罪行或由政治动机引起的罪行,对这些罪行的引渡或司法协助请求不能以此为由而予以拒绝。与以往的反恐怖公约相比,这种直接表述能够从立法上有效地防止缔约国援引国内法拒绝向他国引渡过罪犯的漏洞,从而显著地缩小了政治犯不引渡这一例外原则的适用范围,大大强化了整个公约的合作机制。

反恐怖主义工作总结篇五

恐怖主义活动是一场特殊的战争,或者说是一种特殊的犯罪行为。那么如何打击恐怖主义的?以下是本站小编整理的aa资料,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一)、要提高人民群众的反恐防恐意识和知识,加强防范恐怖活动及安全应急自救教育。要坚持专群结合、依靠群众,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群防群治活动,筑起铜墙铁壁,使暴力恐怖分子成为“老鼠过街人人喊打”。

(二)、加强网络反恐力度:1、加强平台监控;2、监控涉恐信息;3、掌握活动踪迹;4、侦测恐怖活动;5、封堵传播渠道。

(三)、注重源头治理。在政治上要做到:减少腐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社会发展,保障社会各阶层、各族群的平等政治参与;在经济和教育上则要做到:提升社会弱势群体、社会底层人口素质,提高其参与经济活动的能力,增强其造血功能,缩减社会各阶层差距,减少社会矛盾激化的可能。

(四)、加强反恐专门力量建设,加大反恐战术训练以及加强反恐装备建设。

(五)、推进国际反恐合作。恐怖主义的全球化趋势已经越来越明显,仅靠某一个国家的力量已经不能对付,任何国家都有义务反恐。此外,我国还应当以不断增强的综合国力为后盾,充分发挥我国在国际和地区范围内的作用和影响,积极同周边国家合作,以求在反恐怖行动中取得谅解、支持和协作。

(六)、正确处理民族宗教问题,消除不安定因素。恐怖主义理论和恐怖组织的产生形成与民族宗教问题息息相关。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社会主义国家,要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活动。首先,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正确处理民族宗教问题,维护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保护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合法权益。其次,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缩小与内地经济发达地区的差距。再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规定,各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全力做好民族保卫和宗教保卫工作,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民族分裂主义势力、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等社会热点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恐怖活动之所以恐怖,是因为它没有规则和下限。为扩大影响,达到最大的破坏效果,恐怖分子常常选择有象征意义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用极端凶残的暴力手段实施恐怖活动,显示了其对生命的残忍和漠视。

恐怖活动对人的心理影响是巨大的。它像是一场地震,震中心的是在恐怖活动中不幸遇难的受害者和他们的家人,然后是受伤幸存者、事件亲历者、居住在事发附近的市民……直到余震波及因媒体传播而心有余悸的普通你我,越近震中心,受害越深。

恐怖活动破坏了秩序感和控制感。

人们关于生活和社会的一个重要信念是,它是有序和可控的。这是我们安全感的基础。我们当然知道有暴力犯罪存在,但总是心存这样的信念:只要远离是非、不与人结怨、行事小心谨慎,就能够避免成为暴力犯罪的受害者。但恐怖活动破坏了这种信念。恐怖活动的受害者是随机的。你根本不知道危险何时会发生、因为什么发生。危险无迹可寻,你成了被命运摆弄的布娃娃,做什么或不做什么,都无法避免。你只能竖起耳朵、睁大眼睛,警惕地关注周围的风吹草动。没有控制感和安全感,我们就没法设想更远的未来,我们的目标会变得虚无,生活会失去意义,也很容易陷入抑郁、焦躁、愤怒和恐惧。个人的恐惧会成为群体的恐惧,群体的恐惧又可能加深个体的恐惧。恐惧情绪下,谣言更可能被产生和传播。在昆明火车站遭袭后不久,就出现了很多各地发生暴力事件的谣言。这正是社会弥漫的恐惧情绪的证据。

恐怖活动会引发戒备和敌意。

也许地震、火山爆发等天灾会导致更大的伤亡,但恐怖活动却可能造成更大的伤害。和天灾不同,恐怖活动来自于人对他人的恶意。来自于人的恶意会动摇我们对他人和社会的信任,一旦伤害形成,会引发更多的仇恨,也更难被放下。

恐怖分子会以极端偏执的方式区分敌我,以民族和宗教之名拉拢信徒、树立敌人。在恐怖活动之后,这种简单的敌我思维可能会被受害者复制。在受到威胁时,出于防御本能,人更容易根据刻板印象做敌我的区分。

恐怖活动向社会传播了暴戾之气。

记得20xx年,美国遭受911攻击的时候,还有国人在庆幸中好奇发问“为什么中国没有恐怖主义?”近几年,恐怖活动在中国社会频发,我们已经实实在在感受到了恐怖主义的危害。恐怖主义是民族、阶层、国家之间利益冲突的极端表现。这次由东突分裂分子策划的暴恐案件,正是这种民族矛盾的体现。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民族矛盾,中国社会当前还存在很多错综复杂的利益冲突和矛盾。虽然国家正极力疏通底层人民表达诉求的渠道,但仍有一些人积怨颇深。这些人和恐怖分子在目标和利益诉求上有很大差异。却很容易受恐怖活动感染和启发,做出极端行为。而媒体的报道又常常成为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活广告。20xx年,中国忽然涌现多起针对幼儿园小朋友的恶性伤害事件,这些施暴者的行为惊人相似,显然是相互影响。20xx年7月,山东市民冀中星携带自制爆炸装置,到北京首都机场引爆,虽然他并无伤人意图,行动本身却是受恐怖活动启发。可以说,恐怖活动在全社会范围内传播暴戾之气,让一些性格本身就有些偏执的普通人,在表达利益诉求时,自然地把极端的恐怖活动当作一个选项。

面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给反恐行动提出的新挑战,世界各国都有积极应对的责任。各国在加强国内反恐行动,加大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力度的基础上,更重要的是要在国际上通力联合,形成并完善应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策略。

首先是要建立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联合国机制。为了应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全球化蔓延的变化,以及铲除国际恐怖义犯罪根源的需要,一方面需要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全球化合作以及采取整体性措施,另一方面则不能仅凭军事镇压,而必须借助于政治的方法和手段。当今,在实现上述目标中最具核心和权威价值的组织当属联合国。联合国不仅是当今最大的全球性政府间国际组织,也是最具政治解决独到优势的国际组织,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上,能够发挥最为关键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在各国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积极合作的基础上,国际社会应当确立以联合国为主导的反恐国际机制,将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纳入联合国集体运作的轨道。同时,必须打破以“美国为主导,边缘联合国”的反恐国际机制的现状。因为“世界多极化和国际关系民主化的发展,对各种形式的霸权主义形成了制约。

其次进一步完善与相关国家的双边合作或者多边合作。恐怖主义的全球化趋势已经越来越明显,仅靠某一个国家的力量已经不能对付,任何国家都有义务反恐。为有效制裁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一些地区积极签订了区域范围内的防止恐怖主义公约。

最后还应该要完善国际法治并且建立反恐技术保障机制。建立更为适应国际社会需要的国际法律秩序。目前,国际社会已进一步认识到了控制恐怖主义犯罪的紧迫性,国际社会也普遍希望联合国在反恐怖主义领域发挥主导作用。不过现行的反恐条约体系是支离破碎的,缺乏一个具备普遍权威的反恐合作的条约机制。另外,“新形势要求反恐怖主义国际合作应从传统的程序法方面的合作扩大到实体法方面的合作,从区域化、分散化和单一化向全球化、组织化和多元化方向发展。”况且,恐怖分子往往是在不同国家之间组织、策划、和完成犯罪,或者通过跨国境活动逃避特定国家的追诉,这都需要缔结一个全面的、统一的反恐怖主义公约,明确规范恐怖主义的定义将各国力量联合起来,推进和建立国家间有效的国际合作,这对打击恐怖主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恐怖主义活动是一场特殊的战争,或者说是一种特殊的犯罪行为。这种战争或行为的发生没有固定的战场和地点,也没有固定的双方和交战袭击对象,往往是代表某种政治势力的组织和团体极少数的极端主义分子对社会政要的暗杀,对无辜平民的屠杀,对社会公共设施的破坏和违背人类社会公德的要挟和恐吓。 长期以来,恐怖主义活动被一些跨国犯罪集团,民族分裂主义分子,极端分子势力邪教团体等组织或政党奉为他们的斗争的武器,不但给无辜平民造成巨大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破坏了国际和地区的秩序,更在所有善良人心灵中留下的长久无法弥合的创伤。

人们关于生活和社会的一个重要信念是,它是有序和可控的。这是我们安全感的基础。我们当然知道有暴力犯罪存在,但总是心存这样的信念:只要远离是非、不与人结怨、行事小心谨慎,就能够避免成为暴力犯罪的受害者。但恐怖活动破坏了这种信念。恐怖活动的受害者是随机的。你根本不知道危险何时会发生、因为什么发生。危险无迹可寻,你成了被命运摆弄的布娃娃,做什么或不做什么,都无法避免。你只能竖起耳朵、睁大眼睛,警惕地关注周围的风吹草动。没有控制感和安全感,我们就没法设想更远的未来,我们的目标会变得虚无,生活会失去意义,也很容易陷入抑郁、焦躁、愤怒和恐惧。

个人的恐惧会成为群体的恐惧,群体的恐惧又可能加深个体的恐惧。恐惧情绪下,谣言更可能被产生和传播。在昆明火车站遭袭后不久,就出现了很多各地发生暴力事件的谣言。这正是社会弥漫的恐惧情绪的证据。 三,恐怖活动向社会传播了暴戾之气。 记得20xx年,美国遭受911攻击的时候,还有国人在庆幸中好奇发问“为什么中国没有恐怖主义?”近几年,恐怖活动在中国社会频发,我们已经实实在在感受到了恐怖主义的危害。恐怖主义是民族、阶层、国家之间利益冲突的极端表现。这次由东突分裂分子策划的暴恐案件,正是这种民族矛盾的体现。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民族矛盾,中国社会当前还存在很多错综复杂的利益冲突和矛盾。虽然国家正极力疏通底层人民表达诉求的渠道,但仍有一些人积怨颇深。这些人和恐怖分子在目标和利益诉求上有很大差异。却很容易受恐怖活动感染和启发,做出极端行为。而媒体的报道又常常成为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活广告。20xx年,中国忽然涌现多起针对幼儿园小朋友的恶性伤害事件,这些施暴者的行为惊人相似,显然是相互影响。

20xx年7月,山东市民冀中星携带自制爆炸装置,到北京首都机场引爆,虽然他并无伤人意图,行动本身却是受恐怖活动启发。可以说,恐怖活动在全社会范围内传播暴戾之气,让一些性格本身就有些偏执的普通人,在表达利益诉求时,自然地把极端的恐怖活动当作一个选项。 面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给反恐行动提出的新挑战,世界各国都有积极应对的责任。各国在加强国内反恐行动,加大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力度的基础上,更重要的是要在国际上通力联合,形成并完善应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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