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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报告的通知 环境影响评价法全文(大全5篇)

时间:2023-09-01 22:45:26 作者:曼珠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报告的通知 环境影响评价法全文(大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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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报告的通知 环境影响评价法全文篇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第十一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由省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第十九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前两款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本辖区的县级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

第三十七条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

第三十八条本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4.《环境保护税法》全文

5.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

6.6月1日网络安全法「全文」

7.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全文」

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报告的通知 环境影响评价法全文篇二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委托人:?咨询人: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跟踪审计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_____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该工程施工开始实施,至工程竣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结清咨询费用后失效。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电话:?电子信箱:?签订时间: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咨询人的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_____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咨询人责_____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报告的通知 环境影响评价法全文篇三

准考证或中国人事考试网下载的成绩单上报名地市为“湖北省省直”的 考生。

温馨提示:准考证或成绩单上报名地市为“湖北省×××市(州)”的考 生请到相应市(州)人事考试机构办理。例如,准考证或成绩单上报名地市 为“湖北省武汉市”的考生,请到武汉市人事考试院(江汉区新华路25号伟 业大厦)领取证书。

1. 网上办理 登录 “湖北政务服务网”(),首页搜索 “专业技 术人员资格证书办理 ” ,弹窗出现“当前ip所在地为××市,是否搜索ip所 在地结果?”,请点击取消,再点击在线办理,省直考生在办理地点栏选择 “湖北省(省本级)”。

特别提醒:为提高网办效率,建议网办申请的考生同一证书业务提交完 成后,不要重复提交申请;网上申请邮寄证书的考生,付费成功后,通过中 国邮政ems邮寄证书,办结件将于3个工作日内寄出,请保持电话畅通,注 意接听ems来电,无需再到现场领取证书;如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没有收到 证书,请及时联系中国邮政ems进行查询;如办件被驳回,请登录湖北政务 服务网,在“我的办件”里查询驳回理由。

湖北政务服务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办理操作指南

2. 现场办理 考生本人的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如需代领证书,除携带考生本人身份 证或社保卡原件外,代领人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

登录 “中国人事考试网”(),首页点击 “证书查 验”,可下载和查询验证本人的职业资格电子证书,此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推行电子证书后,已制发的纸质证书遗失、损毁,或者 逾期不领取的,不再办理补发。

现场办证时间:从开始,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节假日除外。

网上办证时间:从2022年9月20日开始。

武昌区东湖西路特1号,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社保大楼附二楼, 湖北省人事考试院办证窗口。

乘车路线:

湖北省人事考试院

2022年9月16日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报告的通知 环境影响评价法全文篇四

承包人:

合同签订日期;

水电单项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人(全称):(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以下简称乙方)

有效证件:

承包人住址:

联系方式:

一、工程概况及承包工作内容

2、工程概况: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城区六个派出所综合业务用房建设项目位于昭通市昭阳区城区,包含凤凰派出所、蒙泉派出所、南城派出所、珠泉派出所、龙泉派出所、太平派出所六个派出所,工程总建筑面积约15000.00平方米。

3、结构类型:混凝土框架结构

4、建设地点:昭通市昭阳区

5、建筑面积(水电安装):以土建竣工实际面积为准

6、总建筑面积:以土建竣工实际面积为准

二、乙方进场人数(附名册)

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聘用临时工并签订劳动施工协议,按本工程承担的内容,组织进场所需工种人员,并按昭通市流动人员管理办法持本人身份证、健康证、婚育证到相关管理部门办理就业证、作到“三证齐全”,相关工种、特殊工种必须持上岗证书,无关人员不得进驻现场。

三、工期进度要求

(一)开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二)总(日历)工期:个月

(三)具体工期与作业内容,必须遵照甲方制定的进度节点完成施工。

四、承包方式与范围

(一)承包方式:包工、包质量、包辅材、包工具、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

(二)承包范围:

1.给排水安装:给水管安装到使用房间、排水管安装到化粪池、地漏的安装、阀门及试水龙头的安装等。

3.弱电安装:电话、电视、监控、宽带线管预埋底盒安装。

4.以设计图所列和投标文件中的所有分部、分项施工范围。

5.水电测试、试通水、试通电等。

6.工长及管理人员由乙方自己配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乙方承包工程相应的单价(包工包料):合计元/?o总价万元,结算面积以建筑施工图面积结算。

1.该工程图纸范围内的水电安装人工费及管理费,乙方负责为所属员工购买意外伤害_____。

2.所需固定工具、手动工具、焊机、套丝机、沟槽机、热熔机、切割机、试验工具等所有工具费用;材料下车及搬运费用水用电等。

3.辅材指:氧气、乙炔、泡沫、扎丝、钢丝、铁丝、钉子、膨胀螺丝、封口胶带、锯条、砂轮切割片、绝缘胶布、抱箍、焊条、无齿锯片、云石机片、磨光机片、密封条、海绵条、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鞋、眼镜、雨鞋、雨衣、电焊面罩、螺母、木螺丝、麻丝、铅油、自攻丝、平垫、弹垫、网格布、红蓝铅笔、手电、电池、墨汁、胶水、拖扫帚、滚刷、彩条布、劳保手套、防尘面罩、塑料布、尼龙绳、竹扫把、小扫把、麻绳、胶皮水管、喷雾器、胶带、粉笔、低压灯泡、棉丝、各种油漆、稀料、汽油、机油、黄油、齿轮润滑油、酒精、去污粉、界面剂等费用。

4.需水电相配合的其他分包班组的配合(如消防、通风、照明、施工用电线、电表等)。乙方进入施工时,一律由乙方自备。

5.对于设计变更,人工费增加1000元以内的甲方不再对乙方补价;超过1000元,超出部分按实补价。

五、工程要求:

(一)质量要求:按iso9002质量标准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组织施工。

1.必须具备于自己承包工作范围相应的工程技术和组织管理能力,能够_____履行相应的现场管理职责,施工人员也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操作证和上岗证。

2.乙方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按照设计图纸(含书面通知)和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工程验收每个部分必须合格,通过备案并达到合格标准。

3.乙方必须积极配合甲方,如实做好工程施工过程的记录,并接受甲方的质量检查及现场签证和各种试验。

4.对检出的不合格品(项),乙方必须无条件地进行及时整改,直至通过质量检验达到要求。

5.乙方必须负责对半成品及成品进行切实有效的保护,其保护措施须事先报经甲方认可,以保证产品的交验质量。

6.乙方必须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若因乙方技术不到位或对图纸理解造成的错误,遗漏及返工。乙方除承担人工费和工期外,还应赔偿相应的材料费。

7.甲方提倡各施工方开展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竞赛,比技术比管理比进度比质量比安全文明施工,对于好的单位给予奖励。对在管理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严重不足或经建设单位、监理、甲方管理人员提出整改而未整改者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严重者清退出场。

8.保修期为二年。

(二)工期要求

1、乙方必须按甲方制定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乙方接受监理单位、建设方及甲方工程施工管理人员对进度的检查、整改、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建设方、监理工程师或甲方的要求提出整改措施,经确认后执行。

2、工期延误

(1)乙方在施工中要积极主动施工,预埋线管不单独安排时间,钢筋安装完工时水电的预埋也必须完工。

(2)如因乙方自身原因延误工期,一切损失(含建设方罚款)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处以乙方双倍罚款。

(三)成本控制要求

1.乙方必须科学管理、合理施工,避免窝工现象发生;努力提高工效,履行节水,节电、节材料等原则。

2.各种工程材料必须实行限额领料,乙方超耗部分及因乙方返工造成浪费和因返工延误的工程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如用到甲方的材料必须经甲方同意签字方可领用。

4.乙方领出的材料如出现丢失或损坏,乙方双倍赔偿。

5.乙方必须遵守甲方材料的管理制度。

(四)安全施工要求

1.甲方对乙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及安全教育。

2.乙方必须遵守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条例、规章、操作规程,严格按“一标三规范”要求组织施工检查。

3.乙方必须对所属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不得上岗操作,更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4.乙方做好_____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其操作层人员缴纳意外伤害_____,且回执单上交甲方备案。

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包括由乙方原因造成的人员)工伤、死亡、病残按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临时用工主体的复函》规定办理,均由乙方负全部责任责,甲方不予承担。

六、结算公式

基价结算方式:原则上根据乙方的施工进度,工程款以双方约定结算乙方的劳务费价款结算。

1、甲方每次向建设方申报成功工程进度款后,向乙方工程款的70%。

2、安装调试一次性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向建设方办理完毕工程竣工结算手续后的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到劳务费的93%。

3、3%的维修质保金,两年后一次性支付。

4、在质保期内因质量问题,甲方通知乙方进行维修若乙方维修不及时甲方有权按比例扣除维修质保金。

七、违约责任处理

(一)凡出现以下情况均视为违约:

1.乙方工程施工质量未达到本协议所列述的各项工程要求;

2.乙方擅自将承包的工程再行转包、分包;

3.其他造成工程各种损失的过失行为;

4.乙方不履行或擅自变更一切及单方解除协议。

5.不服从甲方的管理。

(二)违约处罚

1.乙方不按质量工期要求施工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以口头和书面指证。若乙方不予及时整改和纠正,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赔由此带来的损失。

2.对其他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罚三万元的违约罚金。

3.乙方必须确保自己劳务队伍的工资及生活费的发放,杜绝使用童工。若乙方的劳务队伍在施工期间至竣工验收3个月内,劳务队伍人员出现劳务纠纷问题,劳动监管部门每出面一次罚款1000~5000元。

4.乙方对材料管理不到位,甲方对乙方一次罚款1000~5000元。

5.不服从甲方的管理,在工作中出现扯皮、推诿及整改不及时,造成甲方管理困难对乙方每次罚款20_________~5000元的。

(三)其他奖惩约定

发生治安案件,除乙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外,同时接受甲方的处罚,第一次罚款10000元。再次发生,则乙方自动接受无条件的退场处理,由此带来的工程损失由乙方负责。

九、附则:

(一)本协议发生纠纷时,应由双方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各级经济合同促裁委员会申请_____,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处理纠纷期间,任何情况下不得影响工程施工,若影响正常施工超过两天,视为乙方自动终止协议,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有权另找劳务队伍。

(二)本协议一式____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双方所执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工程保修期完后自动失效。

发包单位(章):

发包单位(章):

发包人(签章)

发包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报告的通知 环境影响评价法全文篇五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xx年4月1日—20xx年4月30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xx年5月4日-20xx年5月10日(7天)。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湛江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批复一般由标题主送机关 正文落款构成。

还有一种完全式的标题是 发文机关 + 表态词 + 请示事项 +文种,这种较为简明、全面和常用。

也有的批复只写事和文种。

正文包括批复引语、批复意见和批复要求三部分。

批复引语要点出批复对象,一般称收到某文,或某文收悉。要写明是对于何时、何号、关于何事的请示的答复,时间和文号可省略。

批复意见是针对请示中提出的问题所作的答复和指示,意思要明确,语气要适当,什么同意,什么不同意,为什么某些条款不同意,注意事项等都要写清楚。

批复要求(其实可以单独算做结尾),是从上级机关的角度提出的一些补充性意见,或是表明希望、提出号召。如果同意,可写要求;不同意,亦可提供其他解决办法。

这部分写在批复正文右下方, 署成文日期并加盖公章, 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20xx新规)。

批复既是上级机关指示性、政策性较强的公文,又是对下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的答复性公文,因此,撰写批复要慎重及时,根据现行政策法令及办事准则,及时给予答复。撰写时,不管同意与否,批复意见必须十分清楚明白,态度明朗。不能含糊其辞,模棱两可,以免下级无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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