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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工作汇报篇一
xx机关、单位组织涉密人员签定保密承诺书,此次保密承诺书签定活动是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提高保密意识,强化保密责任,落实涉密人员的保密法律义务,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1、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提供虚假个人信息,自愿接受保密审查。
2、不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国家秘密信息,不违规留存国家秘密载体;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接触和知悉的国家秘密;未经单位审查批准,不擅自发表涉及未公开工作内容的文章、著述;离岗时,自愿接受脱密期管理,签订保密承诺书。
3、涉密岗位的相关人员要进行保密知识教育,要求涉密人员带头履行承诺,带头学习保密知识,掌握保密技能,真正做到懂保密、会保密、善保密。
4、《保密承诺书》签订后,将建立保密承诺档案,保密承诺执行情况纳入干部年度考核内容,对不履行保密义务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违反以上承诺,自愿承担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检察工作汇报篇二
根据会议安排,下面我就贯彻五市检察工作观摩会和赴兄弟观摩学习精神贯彻落实情况,结合工作实际谈点自己的感受和对今后工作的打算。不妥之处,敬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观摩后的一些感受和认识
老实说,以前我们的观摩和学习是比较肤浅的,同时也有片面性。这次到兄弟院观摩学习后,通过实地看和亲身感受,我个人对当前全区检察工作和先进院的了解和感受与以往有很大的不同。正如李检所讲的,有“沉甸甸的收获、沉甸甸的压力”。
首先,我感觉到很振奋。他们是我们所熟知的人,但他们干事创业的劲头和充满激情的精神风貌让我看到和感受到了他们无论是领导还是普通干警,那种鞠躬尽瘁的敬业精神、敢为人先的创造精神、充满激情的良好风貌,很令人鼓舞。一个单位的工作怎么样,关键要看班子和干警的精神风貌、工作劲头。他们敢想、敢试、敢闯的气魄,是我敬仰和要学习的。比如xx院在人少案多、检察官断档、干警年龄老化严峻的情况下,依然能保持较高的办案数量,尤其是许多干警在长期患病的情况下还坚守在工作一线,的确令人敬佩,也值得我们思考。
其次,我感觉到有差距。一是思路上的差距。思路决定出路,受经济、环境、院情、站位等综合因素的影响,虽然我们在竭尽全力地做,但是在面上和深度上依然与人家有距离、有差距。如xx院提出的“全区叫得响,全国有影响”的奋斗目标的气魄和xx院提出的“固强项、补弱项、大发展”的思路、“以创新推进发展、以发展保持荣誉、以质量强化办案、以办案服务大局、以管理提高素质、以素质提高形象”的理念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二是措施上的差距。在贯彻落实自治区院提出的“五个检察”上,xx院开展了“亲民爱民大走访”、“六个百”活动等,亮点多,措施新、实、细,可操作性强,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信息化建设上,我们走在前列的,但起步较晚的xx院通过扎实工作已迎头赶了上来,有些地方甚至比我们做的更好,这就要求我们在对当前现有的技术设施的应用上必须有进一步的作为,尤其是在工作措施上必须有新意、有深度。三是精神状态上的差距。良好的精神状态创造优异的业绩。在观摩中,全程能感觉到先进兄弟院从上至下表现出的蓬勃的生机、清醒的意识、缜密的思考和顽强的斗志,领导干部亲自作表率,全院干警人心思进、精神振奋,在千帆竞发的时代洪流中埋头苦干,挥洒豪情。而我们缺少的正是这种饱满的热情、奋斗的激情和蓬勃的生机。四是落实上的差距。在落实“五个检察”上,我们仅停留在某一局部或者是面上,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还是存在落实不及时、不到位,创新力度不够、效果不明显等问题。五是执法规范化上的差距。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必须强化执法意识,创新机制体制,健全和完善的执法行为规范体系。比如xx院以“活力检察”为载体,以考核干警的工作绩效为核心,先后建立了干警执法档案、考勤档案、人事档案、学习档案、健康档案、考核档案等值得我们深入学习和借鉴。
再次,感觉到压力大。今年以来,我院围绕“五个检察”和市院提出的“三项突破”、“五项提升”的总体工作目标,虽然竭尽全力做了一定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比如深化“侦捕诉一体化工作机制”、推行捕后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变更备案审核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法律援助、对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实行定期检察等,但与先进兄弟院相比较,还有存在一些具体的问题。当前的形势逼人,我们的工作不能、也不敢稍有懈怠,尤其是要在理性思考的基础上,变压力为动力,使之科学发展、创新发展、持续发展。一要明确工作思路,找准工作重心,以“不须扬鞭自奋蹄”的姿态,高起点定位,高标准要求,从中理出既符合检察工作发展规律又适合本院工作实际并富有创新精神的工作思路,切实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二要创出工作特色和品牌,使强项更优、弱项变强,以点带面,以难带易,推动业务亮点的树立,带动各项工作迈上新的台阶。三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在推进工作的力度上、落实工作的时效上、加快发展的速度上狠下功夫,在全院建立一种相互信任、比学赶超、争先创优的氛围。四要努力创造条件,坚持从严治检与从优待检并重,健全机制,在政治上关心干警的成长和发展,生活上照顾干警的需要,工作中激发干警的热情,充分调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五要切实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能和管理水平,增强干部队伍管理的活力,最大限度的发挥现有人才资源的整体效能。
二、贯彻落实观摩会精神情况
区、市院组织的检察工作观摩会结束后,我院及时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了会议精神,对贯彻会议精神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4月28日,又召开了全院干警大会,认真学习传达了五市检察工作观摩会议和赴兄弟院观摩学习精神,并组织干警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交流。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贯彻落实五市检察工作观摩会议精神,动员干警为全院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创新发展至少提出一至二条建议或意见,以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院各项检察工作。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以五市检察工作观摩会为动力,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分析评议阶段任务,切实按照“工作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举措、队伍要有新气象、管理要有新手段”的目标,学先进、找差距、补不足,强动力、鼓干劲、求发展,有针对性地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克服各种制约因素,着力实现检察工作的创新与发展。
一要通过观摩理性思考、寻找差距,对目前现状有新认识。把这次观摩会上两市、三县检察院的汇报交流材料上传至检察内网,全员学习、集体讨论、逐项对照,比工作作风找差距,查存在问题找对策,学工作方法定措施,改精神面貌谋发展。认清当前检察工作的新形势,清醒地认识与全区基层示范院在业务建设、管理机制建设、队伍建设、形象建设、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等各方面的差距,明确检察工作的新要求,以新的姿态、新的思路、新的措施、新的目标,凝心聚力、知难而进、迎头赶上。
二要通过学习取长补短、高点定位,对今后工作有新思维。这次观摩学习,我们看到了先进院在硬件建设、管理机制等方面的许多新的理念、超前的思路和有力的措施,我们的经济固然落后,但是我们的精神状态不能落后,观念不能落后、对推进检察工作发展的着眼点和奋斗目标不能落后,相反要思变、快变。
三要通过研究鼓劲加压、强化措施,对今后工作有新“动作”。有了压力,找到了问题的 “症结”,就要把压力化为动力。形势逼人、时不我待,现在不仅要完成“规定动作”,而且要做好“自选动作”,四平八稳不行,庸庸碌碌更不行,因此要结合第一季度的工作进展情况重新审视我们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解决各项业务工作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解决创新力度不大、效果不显、推进工作不快的问题,进一步确定新的目标,精心组织,全力拼赶。
四要通过总结提高能力、全面发展,对今后工作有新突破。要发扬“六盘山精神”,全力打造“特别能创新、特别能办案、特别能监督”的xx检察品牌,紧扣市院确定的“三项突破”、“五项提升”工作目标,狠抓侦捕诉一体化工作机制的深化和完善,狠抓巡回检察等制度的落实,力求取得实效。要结合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对我院今年确定的“对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实行备案审核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实施法律援助制度”、“对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实行定期检察制度”等创新工作做实、做深、做细、做强、做成亮点,统筹兼顾“五个检察”齐头并进同步发展,真正使基层院建设在各个方面有大的提升、大的进步、大的突破。
检察工作汇报篇三
调整充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立脱贫攻坚作战指挥部,出台《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制定实施《脱贫摘帽考核奖惩办法》等制度。
二、统筹安排项目资金
统筹安排涉农项目和各类扶贫资金,以12个贫困乡镇和98个贫困村整乡整村推进为整合平台,把所有涉农资金和专项资金优先倾斜、优先整合、优先安排到贫困乡村。
三、多策并举扩大融资
成立宣威市扶贫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农发行申贷8亿元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贷款,并已按工程进度拨付使用。
四、积极争取上级支持
由主要领导带队先后到省扶贫办、省发改委和挂包宣威市的各部门登门拜访,主动对接,目前,全市共争取到各级挂包单位项目46个、资金7249万元,“四到县”切块资金3564万元,财政扶贫资金4397万元。
五、狠抓脱贫项目建设
宣威150个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点已全部落实,其中139个点已全面开工,另外11个点正积极协调土地审批问题,争取尽快开工。
六、扎实抓好建档立卡“回头看”
投入资金1342万元,抽调3721名干部组建1176支入户调查小组,推进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回头看”工作。
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是部分贫困群众主动脱贫的信心和决心不足。
二是有的脱贫攻坚政策落实难度大。
三是项目资金缺口较大。
今后将尽快建立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大数据”平台,进一步整合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挂包单位帮扶的力量,推进贫困户帮扶计划落实落地,严肃查处落实不力和进度缓慢的人和事。
20xx村级精准扶贫工作汇报材料
一、健全领导机构,充实工作人员
为集全镇之力,有序有效开展脱贫攻坚工作,镇成立了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以党委书记、镇长为组长,镇党委班子成员为副组长,镇农林、畜牧、民政、财务等技术、业务人员和贫困村联村工作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镇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担任。
为明晰责任,提高脱贫攻坚工作成效,镇成立了社会事业发展、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三个脱贫攻坚工作专班,按专班侧重配套了相应的领导小组组长和工作人员,下设相应办公室负责日常业务。
二、措施有力,严格落实扶贫攻坚相关工作
一是对全镇贫困村和贫困人口进行了有效的精准识别。扶贫必先识贫,镇严格按照贫困村和贫困户识别的标准和程序,摸清了全镇贫困底数,确定了村、村2个贫困村和全镇142户,350人的贫困人口。通过镇干部全面入户查访,清楚掌握了全镇贫困人口规模、分布以及居住条件、收入情况、致贫原因等,并对精准识别信息进行了细致的建档立卡工作,完善了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和省脱贫攻坚六有信息系统的信息录入,为下一步扶真贫、真扶贫打下牢靠的基础。
二是制定了全镇脱贫攻坚总规和贫困村发展规划。镇干部分组分村实地调研,搜集群众脱贫的愿望和想法,总结探索精准扶贫方式方法,进一步摸清贫困底数、理清扶贫思路、完善脱贫举措。根据县脱贫攻坚工作规划安排,结合镇脱贫攻坚工作实际情况,对贫困人口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事业发展需求进行了全面细致梳理,围绕“到20xx年脱贫摘帽”的目标,细化路线图,明确时间表,制定了镇脱贫攻坚总规划和村、村脱贫攻坚工作发展实施规划。
三是派驻了贫困村驻村工作组开展帮扶工作。“帮钱帮物,不如建个好支部”,结合市、县部门对口帮扶计划,向村、村精准选派了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组,保障了贫困村脱贫攻坚干部力量,为贫困村脱贫攻坚带好头、解好难。
四是反复召开群众会,激发内生动力,调动贫困村、贫困人口积极性。根据干部调研的情况,反映出部分贫困村、贫困人口存在严重的“等、靠”思想,对如何脱贫致富一筹莫展。人穷不能志短,扶贫必先扶志,做好贫困村组和贫困群众的宣传、教育、培训、组织工作至关重要。对此,全镇干部分组分村指导、协助各村各组召开大大小小、形式多样的群众会,党员代表会,产业发展培训会等30余场次,全面走访142户贫困户,宣传脱贫攻坚政策,让群众的心热起来,树立脱贫信心和“宁愿苦干,绝不干熬”的观念,教育贫困群众行动起来,靠辛勤劳动改变贫困落后的面貌。
三、目前脱贫攻坚存在的问题和难处
一是贫困村基础设施落后,严重制约当地经济发展。
从目前情况来看,村、村土地资源丰富,发展农林产业条件优渥,农田水利、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完善对脱贫目标的达成起到决定性作用。
目前已上报的脱贫规划中的基建项目,建设资金缺口较大。
二是产业发展落后、失衡,土地使用效率低,缺乏产业发展带头人、示范户。
由于基础设施建设没有跟上,加上缺乏科学规划、贫困人口的“等、靠”思想等原因,以两个贫困村为典型,土地流转率低,使用效率低,经果林种植、管护不科学,发展不均衡。缺乏产业发展示范点、示范户,带头引领作用不强。
三是贫困人口教育水平低,观念落后,村社会事业服务滞后。
全镇贫困人口中,文盲和小学文化群体比例高,大专及以上文化水平基本没有。
两个贫困村离镇中心较远,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都要到镇中心才能实现,接送、照顾孩子上学占去每个家庭一个壮劳力,贫困人口健康状况不容乐观。
四是需社会保障兜底的贫困人口比例高。
全镇来看,因病、孤寡、残疾、老弱贫困人口比例较高,需要医疗救济、低保兜底、特殊救济情况较多,对因病、因残、因学致贫的贫困人口,需要相应配套的政策体系来进行支撑和兜底,政策未完善细化,与脱贫攻坚标准统一衔接之前,目前镇、村层面目前对此类贫困人口的精准扶贫工作开展起来较为困难。
四、促进脱贫攻坚工作成效的意见和建议
一是加大对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资源投入,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对贫困村、贫困户产业发展因地制宜,科学规划,调正结构。完善贫困村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功能,对接、引入社会组织,提高贫困村文化发展,改善村容村貌,提升村级治理水平。
二是加强脱贫攻坚干部队伍力量,针对贫困村、贫困户实际,精准选派帮扶干部,起好发展致富带头引领作用。加强对贫困人口农林技术培训,提高经果林管护水平。培育几个示范点,扶持一批示范户,起好发展示范引领作用。
三是建立健全政策支撑体系,按照“五个一批”计划,加紧制定符合实际的产业发展、医疗救济、教育助学等扶持政策。统筹衔接各类救济制度,保障丧失劳动能力人口能够脱贫。
检察工作汇报篇四
一、不断强化素质学习,切实提高服务大局能力。
作为基层检察机关一分管领导,面对“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确保我区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的任务和要求,深刻认识到,必须切实提高服务大局的能力,提高执法办案的能力,提高应对处置各种复杂形势的能力。三年来,本人围绕上述能力建设,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紧紧围绕检察工作主题,不断强化科学发展观的学习。强化“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牢固树立检察工作的大局观、核心价值观、执法观、业绩观、权力观和发展观,从执法理念、执法思想、执法思维的维度来深刻认识检察官的人民性。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综合水平和网络舆情应对引导能力;努力加强向实践学习,提高对社会社情的关注能力,提高懂大事、知方向、促发展的能力,更好地履行监督权、建议权。
二、不断强化法律监督,切实推进服务大局效果。
三年来,以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载体,坚持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以促一方稳定、保一方平安为己任,追求案件办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坚持以维护和促进公平正义为目标,强化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限意识及权利保护意识,保证执法活动运作规范,体现执法正义性、时效性;坚持以创新完善机制、抓好责任落实、办好每一个案件为基本手段,加强法律监督,积极营造、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一是严格把关案件质量。清醒认识到,对检察机关而言,案件质量是检察机关工作的生命线,百分之一的错误对案件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司法不公。高度重视案件质量,对每一个案件都进行仔细审查,严格把关。2011年,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497件799人,经审查把关,批准逮捕474件758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 533件1004人;2012年受理提请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460件788人,经审查,批准逮捕424件731人;2011年受理移送审查批准逮捕案件466件767人,经审查批准逮捕452件739人。做到不该捕的不捕,不该诉的不诉,充分保障人权。三年来,案件没有出现错误逮捕或被判无罪情形。
二是依法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批捕起诉环节坚决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严重刑事犯罪坚决打击。对严重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市场秩序等案件坚决果断出手。尤其是“两抢一盗”案件、危害校园安全案件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案件决不手软。三年来,从重从快处理了“城北敲头案”、“517持刀闯校案”、“杨某等18人的孕妇团伙案“、“郑某等21人的组织卖淫、拐卖妇女、协助卖淫团伙案”等严重刑事案件。积极试行“捕前调和”程序,对未成年、在校生犯罪案件、邻里纠纷等引起的轻微案件以宽缓处理为主。对多起未成年犯罪案件不予批捕,并责成有关监护人和责任单位严加监督管教。
三是有效强化诉讼监督。其一强化刑事立案、侦查活动监督。加强对社会危害大、群众反映强烈、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严格案件审查,落实跟踪监督。2011年立案监督8人,撤案监督16人,提请上级院刑事抗诉1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8份,增诉罪名15人;2012年立案监督14人,撤案监督 26件。2011年,立案监督14件14人,撤案监督12件12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份,发出“通知撤销案件书”1份。坚持防错与防漏并重,加强对侦查活动中严重违反程序、滥用强制措施等问题的监督。
其二强化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监督。坚持“抗诉是成绩,罢访息诉也是成绩”的民行工作指导思想,着眼提高民行检察监督的实效。2011年依法查处地区首起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案件,主犯冯某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2012年8 月,省检察院基于本院以民行调处参与大调解体系建设的实践能够将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较好地结合,在本院设立“检察理论研究成果转化基地”。2011年3 月,市检察院为表彰本院在民行调处工作上所取得的显著成绩,给本院民行科记集体三等功。
其三强化刑罚执行和看守所监管秩序监督。三年来,督促监所部门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专项检查,保障刑罚正确执行。认真督促驻看守所检察室对监管场所安全隐患的排查,依法监督纠正监管活动中的违法问题,确保监管场所的安全和稳定。针对监管场所有可能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和隐患,及时发出检察建议。
其四规范控告申诉受理接待工作。进一步规范了控告申诉线索的批转流程,明确了全院线索的集中归口管理登记和批转由控告申诉部门负责。进一步明确了控告部门的首办责任制,对于非因本院工作原因产生的申诉信访工作,要求控告申诉部门工作人员理性平和地接待,不推诿、不扯皮。“钟某”非法集资案件的成功接待转办,避免了众多涉案被害人群访闹访事件的发生,得到了市检察院、区政法委的高度肯定。
四是积极探索监督新途径。三年来,为加强法律监督工作,不断探索推进检察工作监督新途径。2011年,经与法院的沟通协商,制定了本院检察长列席区法院审委会的《意见》。《意见》规定了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程序,列席案件的范围等内容,为本院通过列席法院审委会发表相关意见和建议奠定了制度依据。经与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协商沟通,制定了本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使得本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相关程序及实体要求更加规范和明确。2012年,与法院、公安、卫生行政部门建立了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联席会议制度。同年底,根据实际,制定了本院《民事行政调处工作实施办法》,建立完善了调处工作的内部机制。会同区法院出台了《关于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抗诉再审案件联合调处实施办法》。
三、不断强化廉政和执法能力建设,切实夯固服务大局基础。一是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加强自我监督,牢固树立廉洁自律从政意识。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市区委及上级检察院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坚决执行院各项规章制度。廉洁从政,努力做好表率作用。在执法活动中做到慎独、慎微、慎行、正直无私、办事公道、淡薄名利,正确对待和处理好法廉、法情、法权关系。
抓好党风廉政责任制落实。以落实院党组对廉政建设工作整体部署为抓手,对所分管的部门做到及时传达、及时布置、及时落实。以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为抓手,进一步明确了科室负责人的管理责任。以剖析发生各种贪渎案例为抓手,及时研究和分析工作中出现的可能影响廉政和公正的问题,并对出现的苗头,做到及时提醒、及时指出,教育干警牢固树立道德和法纪防线,防患于未然。以严密案件程序和实体审查为抓手,勤于案件把关,防止出现有违责任制规定情形出现。
二是强化队伍执法能力建设。继续把提高检察官执法能力作为队伍建设的着力点。做到两手抓,一手抓岗位练兵和业务技能培训,引导干警自觉向书本学、向同行学。努力为业务科室配备购买有关权威性的执法办案资料,以便干警办案有据可查,有思路可循,也便于较全面地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立法本意。另外抓引导。努力在批阅案件时,给办案人员提出意见建议,要求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报告和文书,传承办案技巧,提高其办案能力和质量,努力将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理念寓于案件的跟踪指导过程之中,增强办案人员的为民执法意识。
三年来,本人爱岗敬业、团结同仁,工作上有一定的成效,但对照有关要求,还存在差距。如履行法律监督的能力还需更上台阶,加快培养年轻人员执法能力上有待进一步强化举措,在管理实践中要进一步开拓创新等。今后工作中,将认真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区六次党代会提出的建设“富强、秀美、文化、和谐新”的宏伟目标,进一步加强学习、提升能力,扎实作为,为建设新不懈努力。
检察工作汇报篇五
今年以来,我院在县委和市检察院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继续深化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和规范化建设,为维护我县社会大局稳定,实现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杀人、抢劫、q####j等犯罪,尤其把“两抢一盗”等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侵财性犯罪作为打击的重中之重,增强群众的安全感。我院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与公安、法院等单位搞好沟通与协调,形成打击合力。特别是根据“两抢一盗”等侵财型犯罪高发的特点,制订措施,明确责任,加大对这一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使此类案件在检察环节得以快捕快诉。元至五月份,侦查监督部门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47件74人,经审查批准逮捕42件58人,其中,依法追捕漏犯3人,不批准逮捕2件2人。公诉部门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58件83人,提起公诉47件件58人,报送市院起诉2件3人,追诉漏犯4人。积极参加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平安建设工作,落实好检察环节的各项综合治理措施。为我县的新农村建设和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治安环境。
二、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职务犯
罪,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我院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市检察院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人大的监督、支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根据工作实际,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提高干警发现案件线索的能力,突破案件的能力,进一步提高案件的立案率、判决率和大要案率。落实办案责任,加大办案力度,使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取得了新进展,办案的质量和效果明显提高。元至5月份共立案查处职务犯罪案件11件14人,科级干部犯罪案件2件,移送审查起诉3件5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80余万元,查案数和结案数目前居全市第一。
防重点,勇于创新,大胆实践,积极探索预防犯罪工作新路子,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由于工作成绩突出,今年3月份,全市预防调查工作会在我院召开,我院的此项工作也受到了省院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肯定与好评。
三、以推行“阳光接待”工作为载体,做好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户。同时结合工作实际,实行了“权利告知卡、承诺服务卡”等便民措施,既方便了来访者,又提高了办事效率。今年以来控申部门共受理举报线索30件,初查12件,立案2件,转交公安部门3件,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强化法律监督,依法惩治各类扰乱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
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着重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有罪不究、以罚代刑、裁判不公、超期羁押等问题。依法追捕3人;追诉漏犯4人。受理民事申诉案件9件,经审查立案9件,提请抗诉3件。监所检察部门通过开展国家级规范化检察室创建活动,以及对监外服刑人员专项检查活动,不断加大监督力度,对看守所进行安全大检查15次,通过查找狱内不安全因素排除事故隐患7起,纠正有关部门不规范执法行为12起,预防超期羁押案件4件6人。
同时结合我县的“开发建设年”活动,采取措施,对那些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进行诈骗、非法经营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以及聚众哄抢、破坏生产,干扰施工,无理取闹、欺行霸市等行为,做到从重、从快、从严惩处,为经济发展清除障碍。积极参加县委组织的治理企业发展环境的集中行动,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作机制改革的意见和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不断深化检察改革,创新法律监督体制和工作机制,完善司法保障,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六、下一步工作安排
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1.加强批捕、起诉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围绕县委确定的三大工作目标,坚持把严打方针贯彻到批捕、起诉等工作中,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继续重点打击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及有组织犯罪,坚决打击破坏县域经济发展环境和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的各类犯罪,尤其要把“两抢一盗”等侵财性犯罪作为打击的重中之重,增强群众的安全感。
和领导干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其他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
立足检察职能,结合办案加强对职务犯罪发案原因、特点和规律的研究,积极开展发案单位的个案预防,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3.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刑事侦查和审判活动监督要注重防止有案不立、漏捕、漏诉,对量刑畸轻畸重的案件要依法提出抗诉。
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
以强化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为着眼点,全面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围绕提高法律监督能力,进一步加大教育培训工作力度。做好新进人员的培训工作,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我院队伍的素质结构。同时要创新机制,改进和加强检察队伍管理工作。
进一步推动检察机关自身建设
在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和各项业务工作的基础上,深入开展争创先进科室活动。要树立一批先进典型,以点带面,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加快办案、技术用房建设进度,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争取在年内全面完成工程建设并投入使用。
坚持党的领导,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
进一步增强大局观念,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依靠县委、人大的领导和支持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排除执法中的干扰和阻力。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我县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谐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检察工作汇报篇六
内容摘要:在《行政诉讼法》制定之时,立法机关对检察监督的范围加以较大限制还有一定的理由和根据,但在现时的条件下,仍然将检察监督局限于抗诉一途就完全没有道理,已经不适用今天我国行政法治的现实需要了。因此,修改《行政诉讼法》,增加关于检察监督的具体条文,进一步明确检察监督的对象、方式和手段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行政诉讼 检察监督 行政公益诉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政诉讼法》总则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一规定确立的检察监督的范围是非常宽泛的,其涉及的监督对象可以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行政诉讼所有参加人、参与人,甚至可以包括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关的其他任何行政机关、组织和个人;其监督方式可以包括检察机关为实现监督目的能够和应该采取的任何方式,如主动提起公诉,支持原告起诉,出席法庭审理和在法庭审理中提出纠正违法的意见,依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以及查处审判人员在行政审判中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等;其监督手段可以包括为实现监督目的能够和应该采取的任何监督手段,如接受当事人和其他公民、组织的申诉、控告、检举,听取与案件有关的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调阅法院案卷材料,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公民、组织了解情况、调取证据,以及必要时委托有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等等。
当然,这只是对《行政诉讼法》总则第10条规定的字面理解,《行政诉讼法》的具体条文对检察监督并没有规定这么广泛的监督对象、监督方式和监督手段。《行政诉讼法》的具体条文关于检察监督的规定仅有一条,即第64条。该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根据这一规定,行政诉讼中检察监督的范围非常狭窄,其涉及的监督对象仅仅包括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其监督方式仅仅包括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监督手段则更没有具体规定。可见,《行政诉讼法》总则确定的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在该法具体条文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或者说,落实得很不好。当然,法律总则确定的基本原则在以具体条文具体化的过程中总是要受到一定具体时空条件的限制,具体条文对于基本原则总会留有余地,因为基本原则需要适用更广泛的时空。但是,就《行政诉讼法》总则确立的检察监督基本原则与其具体化的具体条文的关系来说,在1989年全国人大通过的《行政诉讼法》中,二者太不成比例了,太不协调了。如果说,在16年前,在《行政诉讼法》制定之时,立法机关对检察监督的范围加以较大限制还有一定的理由和根据的话,那么,在现时的条件下,仍然将检察监督局限于抗诉一途就完全没有道理,完全不适用今天我国行政法治的现实需要了。
因此,修改《行政诉讼法》,增加关于检察监督的具体条文,进一步明确[1]检察监督的对象、方式和手段是非常必要的。由于时间的关系,这里不讨论行政诉讼中检察监督的所有问题,而只探讨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问题。
关于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问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察:
其一,行政主观诉讼对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局限性
行政主观诉讼对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局限性是多方面的:首先,就行政主观诉讼而言,法律只允许本人主观权利受到行政行为侵犯的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对于与本人特定权益无涉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被侵犯,任何个人、组织都无权起诉。然而,在现代社会,行政侵权行为侵犯非特定行政相对人的非特定权益的现象却越来越多,例如,国企主管行政机关在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非法处置国有资产,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国土资源主管行政机关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国有矿产资源采矿权,导致国家财产损失;环境主管行政机关不作为,放任企业排放废水、废气、废渣,污染环境;林业主管行政机关违法颁发森林采伐许可证,造成森林大面积被滥伐和导致生态破坏;政府违法制定、修改或废止城市、乡镇规划,导致国家重要历史文化遗产遭受破坏,等等。其次,根据行政主观诉讼的规则,即使行政相对人本人权益受到侵犯,其他人的权益以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同时被侵犯,如果被侵权人不能证明自己被侵犯的权益有不同于他人权益以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别之处,也同样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此外,被侵权的政相对人即使能证明自己被侵犯的权益有不同于他人权益以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别之处,其起诉被法院受理,法院也只对相对人被侵犯的权益予以救济,而不会同时对受到侵犯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给予救济,或同时追究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的行政责任。
其二,现行监督制度对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局限性 有人认为,对于违法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可以通过我们现行监督机制予以监督和查处,而无需通过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进行监督和救济。诚然,我国现行监督机制对于违法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确实能发挥重大监督作用。但是,这种作用也是有很大局限性的。首先,就人大对行政的监督而言,其监督对象主要是行政立法和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不及于具体行政行为,而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大多是具体行政行为。其次,就行政监察对行政的监督而言,其职责主要是检查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行政机关和行政公职人员违反政纪的控告、检举;查处行政机关和行政公职人员违反政纪的行为。[2] 这种监督对于追究违法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的机关和个人的责任是有作用的,但对于及时和有效维护和保障违法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却有很大的局限性。此外,就检察机关提起刑事公诉对行政可能产生的监督作用而言,一是其监督的重点是行政公职人员贪污、受贿及渎职的犯罪行为,而很难及于行政机关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般违法行政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二是此种监督因属事后监督,从而很难及时和有效地维护和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其三,行政主体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局限性
对于解决行政行为(作为或不作为)违法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这种作用也是有局限性的:首先,就层级监督而言,上下级行政机关因各种因素的缘故,可能构成利益共同体,下级行政机关的行为有时事前即请示过上级,有时甚至是奉上级指示而为,在这种情况下,下级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很难企望通过上级机关的监督得到纠正。其次,就专门监督而言,例如,国资局对一般行政机关违法处置国有资产的监督,环保局对一般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监督,其监督作用有可能还不如层级监督。因为,其一,专门机关对同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不如上级机关有权威性;其二,专门行政机关的监督要受到同级人民政府的制约,政府和政府部门首长如果不高兴,专门机关很难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其三,专门行政机关(如国资局、环保局)自己即具有实施违法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机会与可能,它们如果自己违法,更难于得到及时有效的监督。综上,笔者认为,在我国,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是必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既然是法律监督机关,对于行政机关违法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当然就有权实施监督。至于监督的方式,则取决于监督目的,哪一种监督方式能有效地实现监督目的,法律就应确立该种方式。国内外的经验证明,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对于监督、制约行政机关违法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有效的,因此,法律就不仅可能,而且应该确立这种方式。
《行政诉讼法》第1 条确立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公益诉讼,顾名思义,是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诉讼(特别是环境公益诉讼),当然是与实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立法目的相一致的。《行政诉讼法》第10条确立的行政诉讼基本原则之一是: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从字面上考察,这一原则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没有限制的(当然从法理上讲,则应该有限制),从而,无论是监督对象,还是监督方式和监督手段,《行政诉讼法》的具体条文都可以根据实现监督目的的需要而赋予检察机关以广泛的范围。因此,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立法者在抗诉方式之外增设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监督方式就完全没有任何法律障碍。
使,而不能由他人代行。这种观点虽然有其正确性,但其正确性只是部分的,片面的。从法理上讲,只有涉及“私益”,不涉及“公益”的诉权,法律才赋予当事人完全“意思自治”,而对于既涉及“私益”,又涉及“公益”(如绝大部分刑事诉讼)的诉权,或者只涉及“公益”不涉及“私益”(如大部分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诉权,几乎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会完全赋予当事人“意思自治”,国家对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予以干预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行政公益诉讼不是一般的行政诉讼,而是仅仅涉及“公益”,或者虽然也涉及“私益”,但主要是涉及“公益”的诉讼。正是行政公益诉讼的“公益”性,为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事实前提。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私域和公域的区分,“私益”和“公益”的对立统一,为确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提供了必要性。但是必要性并不等于可能性。一个国家,要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还需要这个国家法治的发展进步。在一个法律很不完善,法律制度、机构、设施很不健全,国民和政府官员法治观念很淡薄的国度,要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是不可想象的。而我国自改革开放20多年来,法律已日臻完善,法律制度、机构、设施都已逐步健全,国民和政府官员的法治观念都在不断提高,所有这些,加上目前正进行的司法改革,为在我国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提供了相当充分的条件。
其五,我国法学研究的前沿成果,特别是关于检察监督和公益诉讼(包括国外检察监督和公益诉讼)的研究成果为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提供了理论支撑。
人们要建立任何一项制度,要在该制度建立后保障其良性运转,要通过该制度良性运转发挥其对社会的预设功能和作用,都必须事前对相应制度进行充分的理论研究,把握该制度的性质、特征,熟悉该制度的功能、作用,掌握该制度运作所需的环境,明了该制度功能、作用发挥所需的条件,了解该制度在国外、境外运作的实际情况、其产生的正面和负面的效果,各国、各地区运用该制度成败得失的经验、教训,等等。人们如果没有相应的理论准备,匆忙地建立起一项制度,该制度很可能在建立后难以正常运作,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有时甚至不仅不能发挥其正面作用,还可能产生负面作用。这方面我们过去有过深重的教训。正是因为我们有过去的教训,我们今天对于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是非常慎重的,是非常重视理论准备的。早在制定《行政诉讼法》的十几年前,法学界就开始了行政公益诉讼的研究,到现在应该说已经取得了相当丰硕的研究成果。正是这些研究成果,包括关于一般检察监督和一般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研究成果、关于国外检察监督和公益诉讼的研究成果,为在我国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提供了理论支撑。
[1] 对于现行《行政诉讼法》确立的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来说,检察监督的对象、方式和手段只需要“明确”,因为立法者已经赋予其广泛的内涵;但对于现行《行政诉讼法》关于检察监督的具体条文来说,检察监督的对象、方式和手段则不是“明确”不“明确”的问题,而是必须“扩大”和“增加”的问题。
[2]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18条。
检察工作汇报篇七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立足检察职能,做好涉检信访工作,已成为检察机关亟待研究解决的重大课题。按照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要求,我们组织人员对当前涉检信访工作进行了认真的调研,查找存在的主要问题,从积极和消极方面分析了原因,针对原因思考并提出了有关对策,以期更好地做好涉检信访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涉检信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涉及检察机关或检察人员的案件。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依法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实际问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涉检信访形势仍然严峻,检察机关的信访总量仍很大,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检察职能,做好涉检信访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一、涉检信访的主要问题
控告检察干警执法不廉,违法违纪的;其它涉检事项,依法属于检察机关处理权限的。这些问题虽然大部分是过去办案中发生的,通过不断规范和改进,有的已经得到了解决,但还有一些问题在目前的执法工作中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1、积极方面的原因。
首先,由于党中央反腐败力度的加大,一些位高权重的贪官受到了惩处,广大群众看到了党和政府反腐倡廉的决心,激发了广大群众的举报热情。
其次,随着普法和举报宣传活动的深入,群众法制观念普遍增强,敢于用国家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随着检察机关不断强化法律监督,不断加强法制宣传,公民由不知到知,由知之甚少到知之甚多,只要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不服,就到检察机关申诉。同时,检察机关对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敢抗善抗,取得了社会的信赖。
2、消极方面的原因。
一是信访机制不完善。检察机关在接待处理群众信访问题时,没有完整细致可操作的机制 xx,这样容易导致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处理不服。此外,对于一些无理缠访的当事人不敢依法处理,检察机关也没有细致可操作的机制,而是一味迁就妥协,力求少生事端。
二是办案中法院、检察院对一些案件的证据采信、法条理解存在差异,容易引发涉检上访。
三是信访接待工作存在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接待人员在接待那些重复访、无理访、缠访的上访人时,有时耐心不够,简单打发了之,甚至工作方法简单粗暴,致使矛盾激化。
三、做好涉检信访工作的对策
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提高思想认识。“科学发展观”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的新概念,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回答的是“实现什么样发展、怎样发展”这一根本问题。这为我们当前推进新时期检察机关的涉检信访工作提供了一个好的方向与指导,因此,我们检察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学习,认真查找自身在涉检信访工作中的不足与问题,深刻体会科学发展观的实质内涵,切实从思想上提高认识,用现代司法理念指导涉检信访工作,从而自觉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涉检信访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将每一件涉检信访工作抓好落实。
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处理涉检信访”干警素质。
务,要求经常深入基层了解民情,反映社会热点,除了办理日常信件外,面对素质参差不齐的上访群众,“处理涉检信访”干警均能独当一面,做到耐心听取意见,深入调查问题,公正处理问题,快速高效地做好处理涉法上访工作,使一批批来信来访者反映的问题,能够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
建立案件质量保障机制,进一步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涉检上访。
坚持公正执法、狠抓办案,以质量效果为中心,全面提高办案质量,使查办犯罪工作的重心逐步由数量规模向质量效果转变。工作中,采取设立案件线索专管员、案件质量专管员,成立案件监督管理中心,建立侦查与批捕、起诉部门双向延伸、共同把关制度,健全并严格落实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建立完善数量、质量、效果有机统一的办案工作综合考评体系,加大对办案质量和效果的考核力度等措施,有效地促进执法办案水平的提高,保证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使自侦案件大要案比例、有罪判决率和挽回经济损失额大幅提高、涉检信访案件大幅下降,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涉检上访案件的发生。
问题的第一责任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自的工作责任;二是完善联系协调机制。外部,主动加强与信访部门的联系,定期参加信访部门召开的情况通报会,及时掌握基层群众的信访动态,凡是隶属检察机关管辖或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案件,积极引导群众依法解决,避免重复上访;与公安、法院、纪检监察和政府有关部门畅通情报信息渠道,实现互相配合,信息共享。内部,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各部门相互沟通可能引发当事人上访的信息,使全院信息共享和全院联办;三是实行涉检上访案件“限时办理”制度,防止推诿扯皮,提高工作效率。四是完善接访跟踪督办机制。按照职能分工对案件进行分流,控申部门负责跟踪办案,及时催办、督办,确保案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侦查、侦查监督、公诉等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办案,加强诉讼监督,减少涉法上访问题的发生。对重大节日、特殊时期及重大活动上访案件摸底排查,实行动态监控。
严格执法,有错必纠
盾和纠纷彻底化解在基层。实践证明,只要敢于负责,工作到位,避免采取过激手段,涉检信访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就能化解群众心中的不满情绪,消除影响稳定的因素。20xx年下半年,我院控申科收到一件故意伤害案因证据不足而判无罪并要求国家赔偿的案件后,本着以人为本,有错必纠的原则,在短短的一个月时间内,审结并支付了国家赔偿金到申请人,及时化解了矛盾,维护了检察机关严格执法,有错必纠的良好形象。
坚决依法打击个别恶意上访人员。处理涉检上访问题要坚持正确引导教育与保护人权相结合的原则,检察机关应当把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工作的核心,以加强思想教育为切入点,以解决突出问题为落脚点,正确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要区别性质,因势利导,对那些无理上访、缠访以及利用上访敲诈勒索、蛊惑人心、煽动闹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要依法予以打击处理,以起到教育大多数的目的。
检察工作汇报篇八
一、诉前程序典型案例
1.湖南省蓝山县环保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1 变。蓝山县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县环保局)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其违法排污行为一直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虽对该厂作出了行政处罚,但该厂始终未能完全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直到中央环保督查组督查后,县环保局才于2017年4月28日联合蓝山县新圩镇政府等部门,将该选矿厂强行关停并拆除生产设备及厂房。该厂虽被取缔,但厂内的废水未进行无害化处理,尾砂也未作进一步处臵,存在持续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的状况和危险,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被侵害状态。
诉前程序:蓝山县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后,于2017年10月19日向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县环保局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环境损害责任方廖某某选矿厂的废水、废渣进行处臵,防止废水、废渣逸散,避免对环境造成进一步的污染;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责任,责令相关人员尽快制定污水处理方案及土壤污染修复方案,并监督相关责任人员依方案实施。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县环保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督促廖某某对被污染环境进行治理,与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制定了《蓝山县新圩镇上清涵非法选矿厂环境污染应急处臵方案》,并监督方廖某某按处臵方案实施。截止2017年12月6日,已恢复可利用土地面积约4000㎡,完成总量约70%;污泥池用地恢复面积约2500㎡,完成总量的约25%;已沉淀处理污水约600m3(未中和),现厂区剩余污水量约15000m3。至此,该起案件已通过诉前检察建议取得了实质效果。
2 典型意义:该案在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对线索的研判、审查,发现了环保、国土部门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通过民行部门的督促履职、反渎部门的职务犯罪查办,将对行政单位的监督与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互相渗透、促进,形成了检察监督合力。本案根植环保理念,关注和保护生态自然环境,对广大群众有着重要教育和宣传意义;特别是对当地的行政机关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为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2.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管局违法履职案
3 下实体经营场所但准备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系通过非法途径获得食品经营许可;同时,双流区市场监管局在撤销食品经营许可证后长时间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注销手续。为防范网络食品消费安全风险,该院遂向双流区市场监管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于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个体工商户依职权注销其《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切实防止上述个体工商户在食品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后继续从事网络食品经营,同时建议将283户个体工商户的工商注册登记、食品经营许可被撤销、注销的相关信息发送有关第三方交易平台并对上述食品经营者的后续经营行为进行跟踪监督。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收到检察建议后,双流区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研究整改措施。注销了283户工商户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食品经营许可证撤销、注销情况发送至“美团”、“饿了么”等第三方平台总部,并将继续对上述食品经营者的后续经营行为进行跟踪监督,有效防范了网络食品消费安全风险。
典型意义:近年来,依托移动互联网络的飞速发展,我国“网络点餐”食品外卖消费呈爆炸性增长趋势,在方便老百姓生活的同时,其中的食品卫生安全问题亦层出不穷,相关行政机关监督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检察机关依托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对于督促行政机关加强对“网络点餐”及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网络食品消费中的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具有积极意义。
3.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5 无权收回土地。但可以在该土地升值或维持现值的基础上变更上述查封土地用途,否则不得变更。
诉前程序:雁塔区人民检察院在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后,于2017年4月24日向市国土局发出检察建议,认为土地闲臵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得不到合理、有效利用, 是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圣米兰公司取得土地后长期闲臵,构成了对公共利益的侵害。建议该局依法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予以处臵。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2017年5月24日,市国土局复函称,已研究部署整改:一是要求雁塔区政府、市国土局雁塔分局加快制定整改方案,尽快完成处臵工作。二是积极与法院对接处臵事宜。三是多方约谈圣米兰公司,告知其处臵要求。四是经雁塔区政府研究同意,市国土局雁塔分局上报了整改方案,由其督促圣米兰公司完善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在缴纳土地出让金、完成开工审批手续后,按照约定的期限开工建设。
6 安市财政局补缴了67311.4274万元土地出让金。11月7日,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收到市国土局送来的圣米兰公司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票据。典型意义: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灵活性和实效性的特征,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主动保护公益,积极行使检察监督权,通过督促市国土局依法履职,成功盘活了处于黄金地段闲臵14年的土地资源,使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权能达到最优化,为国家收回了6.7亿余元土地出让金,切实保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诉讼案例
4.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诉洮北区畜牧业管理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7 北区畜牧业管理局对此没有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诉前程序: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28日向洮北区畜牧业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责令顾某某停止开垦,恢复植被。该局于2017年8月28日书面回复洮北区检察院称找不到顾某某,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履行了应尽的法定职责。该局始终未采取有效措施,恢复被破坏的草原植被。
诉讼过程:2017年9月22日,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向洮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确认洮北区畜牧业管理局未依法履行督促顾某某恢复草原植被的监管职责违法;请求判决该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恢复被破坏的草原植被。洮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洮北区畜牧业管理局未依法履行督促顾景平恢复草原植被的监管职责违法;责令该局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一审宣判后,洮北区畜牧业管理局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前提是公共利益受到侵害,非法开垦草原的违法行为,使草原的生态服务功能遭到毁坏,侵害了公共利益,通过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恢复被破坏的草原植被,对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8 工作人员对江汉公司的非法采砂行为采取“不予处罚或单处罚款”的方式,帮助江汉公司规避监管,免予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诉前程序: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发现高港区水利局不履行水行政管理法定职责后,于2016年10月24日向高港区水利局发出督促履职令,督促高港区水利局依法查处江汉公司非法采砂行为。收到督促履职令后,高港区水利局一直未依法查处。
诉讼过程: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2月16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高港区水利局不及时查处江汉公司非法采砂的行为违法,并判决责令高港区水利局依法查处江汉公司的违法行为。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泰州市高港区水利局收到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职令知晓江汉公司的非法采砂行为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江汉公司的非法采砂行为进行查处,其不作为不仅导致国家矿石资源费的流失,还使得非法采砂活动对长江生态、水文及航道安全的破坏未得到有效遏制,社会公共利益依然处于受侵害状态,泰州市高港区水利局不履行长江采砂监管法定职责行为违法。遂判决责令泰州市高港区水利局对江汉公司非法采砂行为作出处理。判决生效后,泰州市水利局于2017年11月7日对江汉公司处以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系泰州市长江非法采砂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之一。长江非法采砂行为不仅导致国家资源的流失,无序采砂还严重影响长江航道和防洪堤坝安全,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尽职履责,及时对非法采砂行为进行惩戒是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重要保障。检察机关在9 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水利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存在放任违法行为、帮助逃避监管的现象后,及时发出督促履行令,在相关职能部门依然不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及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通过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责令相关职能部门对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发挥对违法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功能,进一步健全了生态环境法律保护机制,提升了生态环境法律保护效果。
6.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诉清流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刘某未经审批焚烧属于危险废物的废电子电器产品、废弃的印刷电路板等,熔炼金属锭。2014年7月31日,清流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责令刘某立即停止生产,并查扣现场堆放的电子垃圾,存放于附近的养猪场。同年8月7日、9日,清流县环保局将扣押的电子垃圾转移至东莹公司仓库贮存保管并过磅称重为28580千克。同年9月2日,清流县公安局对刘某涉嫌污染环境罪立案侦查。2015年7月7日,清流县检察院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2015年5月12日,清流县环保局租用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的九利公司仓库并将电子垃圾转移贮存。
10 处臵,只是对废弃电子垃圾进行了转移贮存,将扣押的电子垃圾贮存在九利油脂有限公司仓库中,始终未对刘某作出行政处罚,不仅不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还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11 响,有效发挥了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积极作用。本案诉讼期间,被诉行政机关履行了法定职责,人民法院依据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发挥公益诉讼裁判的引导示范作用,最大限度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的判决也强调了对于“电子垃圾”这种具有毒性、污染环境的危险废物应当依法妥善处臵,促使公众、企业、政府重视“电子垃圾”的危害,共同参与到有效防范和依法处臵危险废物、保护生态环境的行动中,对危险废物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基本案情:2005年,铜仁市国土局向紫玉公司颁发采矿许可证,许可其在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采矿,梵净山保护区管理局亦对紫玉公司的采矿行为予以认可。紫玉公司在没有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许可、占用林地许可、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的情况下,边建设边生产,臵报批的开采方案不顾,采取爆破方式破坏性开采,资源毁坏率达80%、产生90%以上的废渣碎石,还将部分矿洞转让给当地村民组,造成资源巨大浪费、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保护区内堆积长数百米、宽数十米、深度难以测算的尾矿废渣,压覆植被,形成地质灾害隐患。2016年6月采矿权期限届满,铜仁市国土局接收了紫玉公司延续采矿权申请并收取了相应费用。
诉前程序:2016年10月26日,江口县检察院向铜仁市国土局发出检
12 察建议书,要求依法撤销向紫玉公司颁发的证号为5222000610002的采矿许可证。2016年11月25日,铜仁市国土局回复称:“江口县德旺乡坝梅村杨家屯-上堰沟紫袍玉带石矿采矿权行政行为合法,依法不应当撤销。已暂停办理紫玉公司的江口县德旺乡杨家屯-上堰沟紫袍玉带石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2016年10月26日,江口县检察院向梵净山保护区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紫玉公司作出处理。2016年11月29日,梵管局回复称:该局所属闵孝总站于2007年7月24日向紫玉公司下达停工通知,2009年该局责令紫玉公司恢复被占林地,2011年12月至2014年12月该局在保护区设三个点监守值班。2016年11月29日,江口县检察院工作人员到江口县德旺乡坝梅村大火堰组杨家屯-上堰沟紫袍玉带石矿区实地查看,发现该公司未拆除土地上建筑物和对矿区进行恢复原状,导致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13 净山保护区管理局作为梵净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授权及相应行政主管机关委托的权限范围内正确履行自然保护区管理职责。梵净山保护区管理局、铜仁市国土局在未取得国务院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在自然保护区设臵采矿权并许可紫玉公司采矿的行为违法。对紫玉公司破坏性开采,浪费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铜仁市国土局和梵净山保护区管理局均怠于履行监督管理法定职责,并有滥用职权许可其违法开采的行为,应确认违法。遂判决:1.确认铜仁市国土局为紫玉公司颁发许可证行为违法;2.确认铜仁市国土局和梵净山保护区管理局在对紫玉公司违法开采行为怠于履行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3.由铜仁市国土局对紫玉公司矿山环境修复治理工程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至环境修复治理工程验收合格;由梵净山保护区管理局对环境修复治理工程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宣判后,第三人紫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紫玉公司所开采矿区处于自然保护区内。铜仁市国土局、梵净山保护区管理局违法发放采矿许可证并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致使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矿产资源遭到极大浪费。本案判决确认铜仁市国土局、梵净山保护区管理局违法并要求其依法履行职责,监督紫玉公司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对于加强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矫正“靠山吃山”“牺牲环境谋发展”的错误发展观,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坚守生态红线,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具有重要意义。
14 8.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诉路荣太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4年12月至2015年10月,路荣太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且不具备清洗资质的情况下,使用强碱洗刷机油桶,并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强碱废液直接排入私自挖掘的渗坑内,对渗坑周边及地下土壤造成污染。淄博市周村区公安分局根据举报线索,并经对涉案地的排放液体取样鉴定,以路荣太涉嫌污染环境罪将其逮捕,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16年12月20日,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决路荣太承担刑事责任。
诉前程序:淄博市检察院向淄博市民政局进行查询,根据《环保法》相关法律规定,目前淄博市辖区内没有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条件的公益组织,且无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诉讼过程:2017年3月17日,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的指定,依法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路荣太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若不能恢复原状,则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承担鉴定费及相关损失。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路荣太因环境污染犯罪行为造成涉案地环境污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聊城市人民检察院要求路荣太承担污染土壤治理及生态修复的相关费用,于法有据,判决路荣太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污染治理及生态修复费38400元支付至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账户。
15 为的司法处理,加大其违法成本,有利于警示与威慑潜在的环境污染行为人。本案充分考虑路荣太作为自然人缺乏环境修复能力的客观事实,没有机械地判决其修复环境,而是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案地环境污染情况依法作出的生态修复实施意见,依法判令其支付生态修复资金到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账户,用于今后对涉案地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及补偿。本案的裁判结果既体现了法律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有效惩治,又确保判决内容具有实际可执行性,具有一定示范意义。
9.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诉云南景谷矿冶有限公司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5年3月7日20时,景谷公司选冶厂8号料液输送管道发生断裂,导致硫酸铜料液通过排洪道泄漏,造成白象村民委员会和民乐村民委员会的部分农田、菜地被污染,并导致民乐镇部分河段鱼类死亡。景谷县环保局于2015年3月8日作出行政决定书,要求景谷公司停业整改,并于同年4月7日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企业作出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污染事故发生后,景谷公司与受害村民就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成赔偿调解协议,景谷公司共计赔偿受害村民514928元。经景谷县环保局委托,云南德胜司法鉴定中心于2015年12月14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认为此次环境污染损害数额量化结果为1358300元,其中包括:农田环境污染损害费用为528600元;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829700元。该鉴定数额不包含景谷公司通过调解协议赔偿受害村民的款项。景谷县环保局为此支出鉴定费400000元。
16 诉前程序: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经向普洱市民政局、普洱市环境科学学会调查查明,在普洱市辖区内没有符合《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普洱市民政局出具了情况说明,普洱市环境科学学会出具了证明。
诉讼过程: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景谷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829700元至普洱市财政局指定的账户;2.判令景谷公司支付司法鉴定费400000元至景谷县环保局。诉讼过程中,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与景谷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由景谷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829700元至普洱市财政局指定的账户;2.景谷公司支付司法鉴定费400000元至景谷县环保局;3.案件受理费15866元,减半收取7933元,由景谷公司负担。人民法院将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调解协议在法院公告栏、《人民法院报》《普洱日报》进行了为期三十日的公告。公告期满后未收到任何意见或建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于2017年1月16日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现已全部履行完毕。
17 案充分协调各方当事人,以修复环境为目的,以被告全额进行赔偿的调解方式结案,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完善生态环境资源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提供了实践样本。
18 安局依法立案侦查。同年8月1日,利川市人民检察院发现吴明安等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决定立案审查。
诉前程序:2017年8月8日,利川市人民检察院在检察日报发出公告,督促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没有其他适格主体对该案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诉讼过程:2017年11月22日,利川市人民检察院向利川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吴明安、赵世国、黄太宽共同支付牛肉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48900元,并在利川市市级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2017年12月8日,利川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宣判。该院认为,吴明安等三人的行为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利川市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维护社会公益的一种方式,程序合法,请求得当有据。在认定三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处以不同刑期的刑罚、罚金、追缴违法所得、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的同时,判决:吴明安等三人赔偿人民币48900元并在利川市市级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赔偿款付至利川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目前,吴明安等三人已于2017年1月23日在利川市电视台视点栏目公开道歉。赔偿款已部分执行到位,余款正在执行中。
19 加强对行政机关违法不行使职权、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监督和对违法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例。本案首次提出了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并得到法院支持,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提起诉讼,并提出在当地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是综合运用检察职能办案的优秀范例。同时,加强了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和对行为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一并追究,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工作汇报篇九
20xx年1月,我校向《全国科学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新时期家庭教育的特点、理念、方法研究课题组》申请子课题《新时期家庭教育热点、难点研究》。20xx年3月16日经全国科学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新时期家庭教育的特点、理念、方法研究课题组》总课题组评审,我校申报的子课题《新时期家庭教育热点、难点研究》,符合条件,同意立项。
我校首先组织课题组成员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和精神。因为思想观念决定人的行为,只有先进的思想,才能产生先进的行为,也只有不断学习文件和精神,才能保证学校课题研究内容的正确性、研究方向的先进性,转变已往教师重学教轻家教的心理。再组织教师积极收集与课题有关的资料,结合课题的实际,深入学习,深刻领悟课题研究目标、内容,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课题研究实验方案。
家长学校是引导家庭教育的有效途径,是提高家长育儿教子水平的重要平台。我校牢牢抓住这一重要平台,不断完善,不断夯实,通过完善“六项落实”,强化家庭教育的科学性,有效稳固了家校互动的基础。
1、机构落实
家长学校成立后,学校始终坚持“建立两个机构,落实一个目标”的做法。即由学校校长、教导主任、大队辅导、教研组长组成的家长学校领导小组,负责每年计划的制订和教学活动的组织落实;由各班推荐出来的家长代表组成学校家长委员会。
2、制度落实
为在工作中做到有章可循,落到实处。我们建立并逐步完善了家长学校管理的各种制度,形成了教育教学、日常管理、评估激励等制度管理网络,确保了家长学校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它们分别是《家长学校工作条例》、《家长委员会例会制度》、《家校联系制度》、《家长培训制度》、《家庭教育咨询制度》、《家长委员会例会制度》等等。同时,我校还出台了《家长日常行为规范》、《优秀家长评选条例》,组织全体家长学习,要求他们做好学生的表率,关心孩子的成长。
3、时间落实
家长学校的上课时间规定每学期上两次课,每课时为四十分钟以上,每次上课前事先通知家长,使家长心中有数,以便安排好工作按时参加。
4、师资落实
家长学校的教员来自四个方面,一是聘任了从事教育工作多年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离退休教育工作者任教;二是根据教学内容的需要,由家长学校领导小组成员和班主任讲课;三是邀请有关家庭教育理论专家作报告;四是请在教育子女方面比较成功的家长作经验介绍。经过多年的努力,我校已建立了一支专兼结合的精良的家教师资队伍。
5、经费落实
为了保证家长学校的正常运行,我校家长学校的经费一直以来得到中心校的大力支持。在师资的培训上、教学条件的改善上、教学环境的创设上等等一些方面,中心校调拨专门的经费予以保障。同时学校也积极自筹资金,先后添置了电视机、影碟机,电脑、图书等。
6、教材与教学落实
教材使用上级配发的统一教材《家庭教育指南》,学校还选用了《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保护-法》及家教经典书籍作为辅助教材。同时还动员家长订阅有关杂志,作为家教的辅助教材。另外我们还结合课题研究,组织专门人员自编专题讲座材料,开发家长学校校本课程,让教学内容立体化。
家长学校在教学上分普及课和专题课。普及课由校长和班主任授课,我们做到一个学期一个内容,近两年先后向家长宣传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长行为规范要求》、宣讲了实施课程改革的意义以及《新课程与家庭教育》等,使家长了解教育政策法规和教学信息。专题课我们邀请教育专家针对家教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讲座;每届一年级家长都举办家长学校开学典礼并进行《良好习惯培养》的专题培训。上课内容做到针对性强、指导性强、实用性强。同时还要求上课教师认真备课,必须有讲稿,并鼓励教师使用现代化教育手段进行教学。
家长学校的教学活动有大型的全校性的活动,有小型的座谈,有班级授课活动。每学期活动1——2次,每次活动家长出勤率达80%以上。举办家庭教育专题讲座。大型的讲座之前,我们都要在家长中。广泛征集家教疑难问题,邀请专家现场解答家长们的家教疑惑,为他们提供咨询;再选取一些共性问题用讲座的方式帮助家长找到解决的办法。针对部分有特殊问题的学生,我们召开小型家长座谈会,共同商议解决的措施。同时相互敦促,形成校外管理的一道屏障。对于问题孩子的转变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