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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预防职务犯罪心得(实用8篇)

时间:2023-09-05 20:36:36 作者:纸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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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务犯罪心得篇一

通过学习《山西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我明白了什么是职务犯罪、如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的方针、原则和主体是什么等问题,并且使我思想上产生了很大震动,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教育,体会颇深。

该条例产生于我党反腐败斗争形势非常严峻的重要时期,也是产生于我党反腐败斗争战略的重大转折时期。改革开放后,由腐败所引发的社会矛盾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我党对腐败的打击力度亦愈来愈大,但是难以最有效地遏制腐败特别是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猖獗活动。进入新世纪后,我党开始调整反腐败斗争的策略,将反腐败斗争从重打击惩治,调整到重教育预防上来;从治标调整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治并举、注重预防、抓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上来。并将预防腐败“从源头上不断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土壤”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在这种形势下,这次学习也就应运而生了。

职务犯罪对社会危害极大,它不仅使国家、集体利益和职工利益遭受具大的损失,而且,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阻碍了正常的经济秩序,还使一大批优秀的人才成为人民的罪人,不能发挥其优越的才干,浪费人才资源。

首先,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腐败现象的本质是以权谋私,而决策权又是权利行使的关键。而我们党员必须始终牢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正确对待手中掌握的权利,要认清权利是党和人民赋予的,自己要把这个权利用到为人民谋利益上,而不能用来谋取私利。要政治过硬,旗帜鲜明,忠于职守,弘扬正气。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努力学习市场经济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掌握必要的金融、经济、科技、管理等知识。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真正做到廉政、勤政,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止和克服以权谋私的行为发生。一些党员干部腐化堕落的反面事例时刻都在警示我们,促人反思。我作为一名普通的共产党员,一定要注重学习,不断加强世界观的改造,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做到面对功名利禄心不动,灯红酒绿眼不迷,不义之财手不伸,污泥浊水身不沾,真正筑牢防腐、防贪、防变的思想防线。

其次,必须保持自身廉洁,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清正廉洁,这是我们每一名党员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党员不廉洁,不仅会使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受到扭曲和破坏,而且会使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我们一定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重、自省、自警、自律。无论什么情况下,都要把握自己,洁身自好,清廉自守。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是一种警戒,是一面镜子,经常照一照,时刻想一想,检查一下自己有什么不足,及时改进和纠正。只有防微杜渐、警钟长鸣,一身正气,洁身自好,才能抵御各种不正之风和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三,坚持党和人民利益为重,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腐败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与整个社会大气候有密切的联系。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往往出现一种毛泽东同志曾经说的自由主义现象,明哲保身,但求无过。我们每一个共产党员、要站在党和人民利益的高度,积极开展与腐败现象作斗争。

通过学习,我认识到,首先,要严于律己,不贪、不占、不霸权、不泛权,要常怀律己之心,常弃非份之想,正确履行党和人民赋予自己的权利。其次,我们要勇于拿起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个武器,这既是真正关心领导和同志,又是防止领导同志犯错误的有效途径。总之,我将在今后的工作、学习、生活中,不断加强党性修养和锻炼,牢记宗旨,慎独慎微,保持警惕,保持操守,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服务群众,服务社会。

预防职务犯罪心得篇二

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

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结合查办的典型职务犯罪案件,有针对性地开展检察建议工作;

负责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管理、综合、指导和总结;

研究起草有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范性文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要点; 负责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对外的联系和交流; 省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负责对全省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指导;

开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

负责对检察机关在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 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有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疑难问题的请示; 研究、制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细则、规定。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负责对全市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指导;

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负责对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指导;

开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

承担省预防职务犯罪指导委员会交办的具体工作;

负责对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指导;

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

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有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疑难问题的请示; 研究制定全省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计划。

预防职务犯罪心得篇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防范和遏制职务犯罪,维护和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公正、廉洁、忠实地履行职务,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本条例预防的职务犯罪,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立足教育、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加强监督,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原则,建立、完善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体系。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单位依法各负其责,专门机构指导、督促,有关职能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和反腐倡廉的宣传、教育活动;

(四)研究决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其他事项。

预工委由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监察、审计、公安、司法行政、人事、财政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和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所需的宣传、教育等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三)对涉及国有资产的重大经济活动的专项预防工作提出咨询意见;

(四)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其他咨询服务。

预防职务犯罪专家咨询委员会由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法律、金融、建设、审计、会计、环保等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七条同级检察机关承担预工委的日常工作,其工作内容如下:

(一)指导和监督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四)开展有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工作。

(三)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法制、纪律和道德教育;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或者线索,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依法行政,建立和完善行政决策、行政审批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实行政务公开,增强行政活动的透明度。

第十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等职权的国家机关,应当严格遵守和适用法律、法规,公正司法,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公开职责范围、办案程序、投诉途径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上述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不得私自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委托的人,不得为当事人指定或者介绍中介机构服务人员或者为中介机构服务人员介绍与其职务有关的业务。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企务公开,完善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重大投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资金调度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的监督制约机制。

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遵守和严格执行企业经营决策、分配、财务、工程招投标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制度。

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与职务有关的纪律规定,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和监督,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谋取非法利益。

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借招聘、录用和选拔任用工作人员之机谋取非法利益;

(五)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道德规范,不得通过非法方式谋取利益或者竞争优势,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和其他妨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活动。

(三)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建议有关单位暂停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第十五条检察机关以及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建设工程招投标以及其他重大经济活动开展专项预防。

第十六条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监察、审计等部门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存在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等问题的单位,应当及时提出书面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同时抄送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收到建议的单位应当认真整改,并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整改情况向提出建议的机关予以书面反馈。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国有企业改革等方面的审计,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干部培训院校和人事主管部门在国家工作人员的培训中,应当安排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内容,加强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

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应当将反腐倡廉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有关教学、研究机构应当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研究。

政府有关部门、行业自律性组织应当加强对非国有企业、中介机构经营管理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的法制教育,培养其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意识。

第十九条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宣传、报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通过多种形式,营造廉洁诚信的社会舆论氛围。

新闻媒体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并对其宣传报道负责。有关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

新闻工作者在宣传和报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过程中依法享有进行采访、提出批评建议和获得人身安全保障等权利。

新闻媒体报道或者反映的问题,可能涉嫌职务犯罪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对其中有重大影响的问题,可以将调查处理情况向新闻媒体通报。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有权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或者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对书面建议或者意见,应当给予答复。

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检察机关、监察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举报人应当列明举报的要点和相应的证据。检察机关、监察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署名举报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并自收到举报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调查情况反馈给举报人。

检察机关、监察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或者暗示举报人的身份。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举报人因为举报而使本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举报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保护。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举报人举报属实,使国家财产免遭、减少损失或者对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侦破起到关键作用的,有关机关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政府采购、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以及建设工程招投标等市场经济活动中,利用行贿、欺诈、出具虚假报告等手段从事不正当竞争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参与本市相关领域的经济活动。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二)纵容、包庇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进行严重违纪违法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五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预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的,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免职或者辞退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等职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监察部门、有关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属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还应当由同级选举或者任命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检察机关以及监察、审计等部门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贪污受贿、泄露秘密的,由监察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预防职务犯罪心得篇四

职务犯罪其本质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主要表现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是腐败现象最突出的表现。下文是安徽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促进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本条例所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指为预防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贪污贿赂、渎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以及其他犯罪而开展的工作。

本条例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采取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等多种方法,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体系。

第四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检察机关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监督责任。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成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检察机关,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单位主体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预防职务犯罪以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工作人员以及职务犯罪易发、多发岗位的工作人员为重点对象。

第七条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正常工作、生产和经营秩序。

第八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协调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辖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

(二)建立和完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制度和机制;

(三)研究解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指导有关单位建立重大决策廉政风险评估机制;

(八)总结推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先进经验,提出预防建议。

第九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二)督促、协助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活动;

(三)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协调机构部署的工作任务;

(五)收集、整理预防职务犯罪信息,建立完善预防职务犯罪信息库;

(六)总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考核评价意见。

第十条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结合履行职责,指导、监督本辖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有关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一)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本单位目标管理与年度考核内容;

(二)制定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三)确定相关部门及人员负责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四)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法治宣传和警示教育;

(五)指导、监督隶属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七)严格执行国家工作人员选拔任用规定和有关责任追究制度;

(十)协助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清正廉洁,勤勉尽责,不得滥用职权或者怠于履行职责,不得从事依法应当回避的公务。领导干部和拟提任领导干部的,应当如实向相关部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财产性利益;

(二)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物;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四)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

(五)其他违反职务廉洁性的行为。

(一)借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之机谋取利益;

(三)违反规定干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六)纵容、默许配偶、子女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利益。

第三章 预防措施

第十五条 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三)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后续监管;

(七)有利于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措施。

第十六条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五)有利于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措施。

(一)监督指导国有企业健全预防职务犯罪制度;

(二)督促指导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

(三)规范并监督检查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无偿划转等行为;

(四)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

(六)有利于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条国有企业应当完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企业战略规划、投资并购、改制重组、产权转让等环节的内控制度建设;加强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不得任用、聘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等重点职务。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和特点,实行重大事务、财务公开,健全和规范人事、财务等监督管理制度,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十条 教育、司法行政、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互联网宣传管理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活动。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结合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起诉、审判活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列入教育培训内容。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依托科技手段开展职务犯罪风险防控,建立完善权力运行网上公开和电子监察系统,加强对权力、资源、资金、资产的内部监管。

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情况通报、案件移送、共同预防等平台。

金融、电信、民航、铁路等单位应当依法配合有关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建立信息共享、共同预防等平台。

检察机关应当健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为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在公共资源交易、招录、选任等工作中查询相关单位或者人员是否有行贿犯罪记录提供服务。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代表视察、执法检查、特定问题调查、专题询问等方式,依法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省和设区的市检察机关可以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综合考核内容。

(一)存在职务犯罪隐患,需要防范、消除的;

(三)其他需要提出建议的情形。

被建议单位应当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反馈提出建议的机关,同时抄送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机关和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议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建议有关单位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严重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暂停其执行职务。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布监督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舆论监督,支持媒体依法履行职责;对媒体反映的职务违法犯罪问题,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行为,有权控告和举报。有关部门对控告和举报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办理,并为控告、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举报行为受到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威胁时,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或者相关单位依法给予保护。

第二十八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保障。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一)未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本单位目标管理与年度考核内容的;

(二)未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的;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线索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七)泄露举报人信息和举报内容的,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未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发生严重职务犯罪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其他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条例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动摇国家政权的根基

首先,它将破坏政权的稳定,导致政治体系合法性的危机。国家政治体系是一个多成分的结合体,按照马克斯·韦伯的观点,国家政治体系的统治系统是由自愿服从和信仰体系构成。一个政权的维系取决于公众对政治体系合法性的确认和信仰。职务犯罪的多发、频发、高发态势会导致公众认为国家已背离了存在的初衷,成为权力拥有者发财致富的工具,或成为被滥用和不负责任加以行使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现存政权合法性必然产生危机,社会就会出现动荡局面。“如果人们对哪一个政权具有合法性问题发生争论,其结果必然导致内战或革命。”职务犯罪是发生在掌握公共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中的犯罪,因此,它总是同国家政权密切相关的。邓小平(1904~1997)同志曾对腐败现象给政权造成的严重危害作过精辟的概括,并且为之忧心忡忡,夜不能寐。他指出“腐败现象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广泛领域,尤其是侵蚀到我们党政机关和干部队伍。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贪赃枉法、索贿受贿等犯罪行为,达到了惊人的程度。”“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的党,葬送我们的政权,葬送我们的社会主义大业。”在党的xx大上,他进一步明确指出:“不坚决惩治腐败,党同人民的血肉联系就会受到严重损害,党的执政党的地位就会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显然,职务犯罪是腐败最严重的表现形式,是我们党的性质、宗旨根本对立的。它的滋生蔓延会危机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国家政权的稳定,导致政治危机。

其次,削弱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我们党的执政地位是建立在人民群众密切联系基础之上的,是建立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基础之上的,解放后,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威信很高,政权非常稳固,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和发展,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腐败现象不断蔓延滋生,不少国家公职人员把自己所掌握的本属于人民的权力资本化、商品化,搞钱权交易,以权谋私。处于各级领导权的国家工作人员绝大部分是共产党员,如果这些人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个人私利或任意亵渎职责,必然大大地降低党和政府的威信,破坏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

破坏国家秩序

职务犯罪对国家秩序的破坏主要表现为危及法治建设和政府改革进程。

首先,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危害国家政权的法治基础。法律法规是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不受侵害的重要保证。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是法治的重要体现。而法治作为现代化国家的基本特征是维系国家的重要手段。职务犯罪对于国家秩序和公共秩序的破坏是相当严重的。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犯罪主体是法律的制定者、实施者,更是国家法治的捍卫者。坚决、忠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证国家各项职能的实现是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如果法律的制定者、实施者的行为背离法律的要求,破坏法律的尊严、统一和正确实施,将会对其他工作人员产生误导作用。促使奉公守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审视自己的行为方式时怀疑法律的严肃性,从而在根本上动摇法律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造成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下降,导致法律调节功能失灵。同时,国家工作人员是由人民选举或受人民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职责要求他们自觉地遵守法律,成为社会法制观念的代表。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牟取私利或滥用职权,则必将玷污法律在民众心目中庄严神圣的形象,使社会成员失去公平感和安全感,从而放弃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进而导致国家秩序的混乱和法治基础的丧失。

其次,职务犯罪对政府现代化运作形成阻碍。政府的良性运作是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的最根本保证。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权力不能随意介入市场,影响经济活动的具体运作,但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仍有赖于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有效的干预。在一定意义上说,政府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力量,而职务犯罪则从根本上损耗政府的效能,使经济失去积极、有效的调控机制。职务犯罪促成并加剧了政府运行的低效状况。在现代社会中,时间对于经济活动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被视为最重要的资源。“腐败官员延宕政策的执行,拖延办事时间,往往是敲诈勒索的基本手段,经济实体要想迅速办理有关事宜则须向他们行贿。”同时,政府为防止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犯罪制定了繁琐而复杂的办事程序和手续,又进一步加剧了低效率,使政府运行进入恶性循环。职务犯罪还加大了政府行政改革的难度,职务犯罪是对行政法律规范的背叛和践踏。传统的行政管理体制是腐败产生和蔓延的温床,是职务犯罪赖以生存的土壤。对职务犯罪而言,既想隐蔽罪行继续实施犯罪活动,又想逃避法律的追究与制裁。因此,他们喜欢暗箱操作,会尽力阻挠行政公开,妨碍社会民主化进程。为维持既得利益并保证现有环境的存在,他们自然不会愿意建立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行政运行机制,而且还会想方设法地设置障碍。从而增大了改革的难度。

破坏市场经济及其发展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犯罪,破坏国家的经济秩序,严重危害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因为每个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都会面临资源短缺和资金不足的问题。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利用国家有限资金是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从经济上讲,职务犯罪是权力的设租活动,必然加重市场经济中的矛盾和问题,破坏社会资源按照市场规律实行优化配置,导致资源经费和资金流失,最终阻碍经济的发展。

职务犯罪对经济增长产生危害。首先,职务犯罪行为不利于政府的发展计划和政策的实施。国家公职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使他们丧失了公共目标和公共责任感。为个人谋取利益,利用手中权利公饱私囊。他们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抛置脑后,阻碍政府法规和发展计划的有效实施。使政府的发展计划扭曲变形甚至落空。其次,职务犯罪对市场经济最直接的影响是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的巨大损失。据有关资料显示职务犯罪是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是国家权利巩固和强化的基础与前提。职务犯罪的各种形式,无论是贪污受贿犯罪等谋私型犯罪,还是渎职等不负责任犯罪都是以牺牲公共利益,特别是国家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为表现特征的。据专家分析,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的渠道达58种。1982年到1992年有5000亿国有资产流入个人或私营企业手中。

预防职务犯罪心得篇五

围绕易发、多发职务犯罪的重点岗位、环节和部门,开展预防工作,邀请检察官从金融业职务犯罪的特点、具体表现形式、原因、预防对策等方面,并结合案例,以案释法,举案说法,给全行的客户经理、分理处主任、部室成员、中层及以上干部,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使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充分认识职务犯罪的危害,树立遵纪守法观念,增强拒腐防变的廉政意识,促进依法合规经营。

编制《金融职务犯罪预防 》培训手册,下发给员工人手一册,促使合行全体工作人员都有机会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专业知识学习,营造人人学法律的氛围,增强犯罪免疫力,增强全行员工忠于职守、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和风险防范的意识,使每位员工清醒的认识到作为一名金融工作者,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筑牢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时刻警省自己:“我们所干的工作是与钱打交道 ,在工作中更应该严格要求自己,严格规范操作行为,一切按法及规章办事”。

通过采取集中学习,个人自学等形式,要求每位员工结合各自工作岗位,撰写心得体会,畅谈内心感受,强化了廉洁从业意识。同时,牢固树立大预防观念,将自身业务的开展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紧密结合,促进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加深员工对违法犯罪的行为和后果的认识,促进员工自觉用法律法规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把警示教育与本职工作相结合,通过警示教育,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开展整改。

通过有计划,有目的的学习《金融职务犯罪预防 》,引导全行员工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远离腐朽,增强免疫力。职工的法制观念,防范意识和免疫能力得到了进一步增强,职工的职能预防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

通过学习和教育,体会深刻,加深了合行员工对金融职务犯罪的理解。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给合行员工又一次敲响了警钟,让每位员工不断的检查自己,完善自我,在工作中更好的为金融事业服务。

11月26日我局开展了预防犯职务罪警示教育讲座,全局干部职工在五楼会议室观看了《欲之祸》短片,并听取了县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科刘科长对职务犯罪的有关规定、种类、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及几个案件的讲解剖析。通过观看短片对我的震撼力、对心灵的触及深度,是其它形式所难以达到的,教育效果深入内心,能够经久不忘。所犯罪行,是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他的所作所为给国家和集体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给亲人带来无比的痛苦,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他放松了对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抵御不住诱惑,走向了犯罪的深渊,结果令人痛心。自己要以此为鉴,牢固树立廉洁自律思想,筑牢反腐防腐防线。在廉洁问题上犯不得一点糊涂,抱不得一点侥幸思想,任何时候,在原则问题上,决不能给自己“开口子”,必须态度鲜明,拒腐蚀、拒绝个人主义、拒绝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现就将参加警示教育活动以及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浅谈几点体会。

警示教育活动是我们党推进反腐倡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保证。反腐倡廉关乎党的命运,是党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永葆生机活力和长治久安的基础。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经受不起市场经济浪潮的荡涤,理想和信念发生扭曲,放松了对个人主观世界观的改造,从追求安逸生活,到私心膨胀,最后走上犯罪的道路,成为令人痛心的反而教材。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耐得住艰苦,管得住小节,挡得住诱惑,做一个清清白白的人。深刻领会“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的道理,珍惜工作,珍惜生活,珍惜荣誉。我将以此警示自己,防微杜渐,警钟长鸣。

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主要靠学习。学习是一种追求、一种责任、一种能力,是把握方向、增长才干的重要途径。学习政治理论是提高国家工作人员政治素养和增强党性原则的根本。只有努力学习政治理论知识,思想觉悟、境界提高了,眼界开阔了,才能够提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积极性和能动性;才能真正明白人活着的有价值和意义;才能真正做到严格自律。作为一名行政执法人员,我深刻意识到自己所从事的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地位,事关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自己更应该不断加强对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纪、国法知识的学习,更要加强自身的世界观的改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理想信念,增强廉洁自律意识,严格遵守廉洁规定,不断提高反腐倡廉的自觉性和自身免疫力,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好食品药品监管这个“民生关”,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无论在什么时候,自己都要牢记清清白白做人、踏踏实实做事的道理。

预防职务犯罪心得篇六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区检察院向区xxx会会议报告20xx年以来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请予审议。

一.切实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深入推进反腐败工作

20xx年以来,共立案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41件44人,其中贪污案件2件3人,贿赂案件26件26人,渎职案件13件15人,其中20xx年1-10月立案18件21人,较去年同期分别增长20%和40%,通过办案共挽回国家经济损失500余万元。

(一)突出重点,多领域查办大案要案。一是重点查办大要案。认真贯彻中央和上级部门工作部署,积极顺应群众的呼声,进一步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大要案力度。20xx年以来查办的29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中,科级以上干部11人,现职领导干部5人,涉案金额5万元以上大案28人,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4人;查办的13件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均为重特大案,其中涉案金额200万元以上7件8人。依法查办了原绍兴市消防支队纪委副书记赵江峰受贿案、原绍兴县富盛镇人民政府县委组织员朱永华贪污案等一批职务犯罪大案要案。二是突出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认真贯彻中办、国办《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意见》和xxx常委会两次审议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意见,突出查办滥用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司法权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20xx年查处5件5人,今年1-10月,查处8件10人。三是严肃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职务犯罪案件。密切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行业和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组织开展商业贿赂、工程建设、执法司法等领域职务犯罪专项查办工作,重点查办了涉农惠民、税收征管、消防监管等民生领域职务犯罪16人。

(二)围绕中心,多层面增强办案效果。一是紧扣主题,谋划惩防职务犯罪思路。坚持把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来谋划和推进,出台《关于服务保障我县“加快创新驱动推进强县建设”的若干意见》,找准查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同时自觉接受党委领导,对办案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作出的重大部署,主动向区委请示汇报,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确保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二是确保办案效果,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从有利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出发,严格区分工作失误与渎职犯罪的界限,对徇私情私利实施渎职犯罪情节严重的,坚决依法打击,对情节轻微的,依法落实从宽处理的政策,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和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三是注重协调沟通,整合内外资源。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与执法执纪部门的配合协作,建立健全涉案线索移送、信息查询、联系交流等工作机制,形成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合力。注重内设部门联动配合,制定《职务犯罪案件加强侦诉协作、提高办案效率的若干规定(试行)》等规范性文件,发挥整体优势,加快诉讼节奏,提高办案效率。

二.切实强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按照预防工作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要求,贯彻落实《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有效地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预防职务犯罪心得篇七

在党和国家日益重视民生,社会各界日益重视教育的今天,教育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着非同一般的重要意义。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首要基本特征,也是其本质特征,职务犯罪自然也不例外,其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职务犯罪由于其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而表现出其比一般犯罪更为严重,社会危害性更大的显著特征。

一是危害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职务意味着责任,意味着管理,其对象涉及人数多,涉及面宽,如果职务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就会损害多数人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是造成公共财产的大量流失

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严重违反国家的财经纪律及有关法律法规,往往造成公共财产的大量流失,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因为贪污、挪用行为人往往掌握有一定职权,掌握着数额较大的公共财产管理权、使用权等,如果私心严重,利欲熏心,就会不择手段违法违纪,侵吞、动用公款,就会造成大量公共财产的流失,就会造成比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行为更为严重的公共财产损失。

三是腐蚀国家的肌体,危害国家的长治久安

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不仅严重腐蚀国家肌体和人们的灵魂,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降低国家和政府的声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且直接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削弱国家的职能。同时,职务犯罪还必然阻碍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步伐,干扰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的贯彻和实施,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危害国家的长治久安。

历史上,每个朝代统治者都对职务犯罪有着深刻的认识,采取了严惩重刑来预防官员的腐败行为。特别是明朝朱元璋制定了许多的规定,惩治官员的各种贪污行为。国际上,尤其是发达国家更是从立法,监督环节上制定严格完备的制度来预防国家公职人员的犯罪行为。改革开放以来,在拜金主义的冲击下,由于体制和制度不够完备,一部分领导干部不注意加强自身休养,忘记了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利用手中权力贪污腐败,职务犯罪活动频繁出现。即使在被社会上称作清水衙门的教育界也出现了一系列的贪污腐败行为。郑州一高校领导利用校建项目,大肆收受贿赂,走向犯罪之路。为此,作为教育界的工作人员,对预防职务犯罪不能掉以轻心。

预防职务犯罪,个人认为应从以下着手:

一是从体制上改革。目前,我国的体制仍是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掌握了大量的资源,这就给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等腐败行为创造了条件。君不见,每年地方各级官员都要“跑部钱进”到中央部委要项目,要资金。原因就是政府掌握了太多的资金和资源。要继续进行行政体制改革,放权让利,实行小政府,大社会,减少政府掌握的资源,铲除腐败温床。

二是健全制度。要让政府的权力在动作过程中透明,减少暗箱操作,加强社会监督。从源头上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教育作为民生工程重要内容,国家投入逐年增大,校建等重大项目工程、重大资金项目都要从制度上完善审批和监督程序。要做到公开透明,同时加强审计和社会监督。

三是要完善法律。从法律上厘清各级政府的权力,完善监督,惩治犯罪。

四是加强教育。要运用各种手段和途径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的理想教育、权力教育、守法教育。

五是提高个人修养。要淡泊名利,知足常乐。要认识到权力是人民赋于的,自觉履行党员干部的职责,立党为公,清正廉洁,防微杜渐,正确运用好手中的权力。

预防职务犯罪心得篇八

现在,我代表区检察院向区_会会议报告20xx年以来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请予审议。

一.切实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深入推进反腐败工作

20xx年以来,共立案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41件44人,其中贪污案件2件3人,贿赂案件26件26人,渎职案件13件15人,其中20xx年1-10月立案18件21人,较去年同期分别增长20%和40%,通过办案共挽回国家经济损失500余万元。

(一)突出重点,多领域查办大案要案。一是重点查办大要案。认真贯彻中央和上级部门工作部署,积极顺应群众的呼声,进一步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大要案力度。20xx年以来查办的29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中,科级以上干部11人,现职领导干部5人,涉案金额5万元以上大案28人,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4人;查办的13件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均为重特大案,其中涉案金额200万元以上7件8人。依法查办了原绍兴市消防支队纪委副书记赵江峰受贿案、原绍兴县富盛镇人民政府县委组织员朱永华贪污案等一批职务犯罪大案要案。二是突出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认真贯彻中办、国办《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意见》和_常委会两次审议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意见,突出查办滥用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司法权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20xx年查处5件5人,今年1-10月,查处8件10人。三是严肃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职务犯罪案件。密切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行业和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组织开展商业贿赂、工程建设、执法司法等领域职务犯罪专项查办工作,重点查办了涉农惠民、税收征管、消防监管等民生领域职务犯罪16人。

(二)围绕中心,多层面增强办案效果。一是紧扣主题,谋划惩防职务犯罪思路。坚持把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来谋划和推进,出台《关于服务保障我县“加快创新驱动推进强县建设”的若干意见》,找准查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同时自觉接受党委领导,对办案工作中面临的重大问题、作出的重大部署,主动向区委请示汇报,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确保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二是确保办案效果,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从有利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出发,严格区分工作失误与渎职犯罪的界限,对徇私情私利实施渎职犯罪情节严重的,坚决依法打击,对情节轻微的,依法落实从宽处理的政策,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和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三是注重协调沟通,整合内外资源。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与执法执纪部门的配合协作,建立健全涉案线索移送、信息查询、联系交流等工作机制,形成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合力。注重内设部门联动配合,制定《职务犯罪案件加强侦诉协作、提高办案效率的若干规定(试行)》等规范性文件,发挥整体优势,加快诉讼节奏,提高办案效率。

二.切实强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按照预防工作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要求,贯彻落实《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有效地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二)注重实效,着力推进专业化预防。充分运用检察职能优势,找准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重点行业与部位,大力加强侦防一体化建设,有效发挥预防功能。一是扎实推进个案预防。围绕“办理一起案件,完善一套制度,教育一批干部,治理一片环境”的思路,做好个案预防工作。去年以来,共开展个案预防14个,预防调查2次,召开案件剖析会2次,向有关单位发出预防检察建议2份,均被采纳。二是有效进行专项预防。针对不同领域、系统出现的渎职犯罪情况进行原因分析,到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国土局等部门、单位专题宣讲,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措施,有效促进了权力规范运行。对区体育中心、之江学院等重大工程项目开展同步专项预防,确保国家资金安全和工程项目顺利实施。三是深入开展行业系统预防。在重点行业、系统推行职务犯罪预防调查制度,对税收征管、国有企业、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存在的问题,系统分析原因,提出防范建议,协助建章立制,促进整改落实。推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成为公共项目招投标的准入环节,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473次,有6593个单位和6675个个人被查询。

(三)宣教并举,着力推进社会化预防。广泛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宣传、教育、调研和咨询工作。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宣讲团,认真开展“五进”专题预防活动,宣讲团进机关、进企业、进乡村、进学校、进社区宣讲25场次。开展各类警示教育41场次,累计1700余人接受了教育,组织5家单位100余人参加职务犯罪案件庭审旁听,组织10家单位600余人参观警示教育基地。结合办案开展预防公共宣传,制作《预防职务犯罪专刊》3期,累计向68个单位(部门)发送204份。以“举报宣传周”活动为契机,组织检察干警深入基层,采取上街设点、送法上门等方式,广泛宣传检察职能及受案范围等法律知识,引导人民群众科学有序地参与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

三.切实加强检察队伍建设,着力提升职业素质和执法公信力

坚持把高素质检察队伍建设作为战略任务来抓,以公正廉洁执法为核心,强化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检察人员的全面发展和执法公信力的提升。

(一)大力加强自身反腐倡廉建设。坚持从严治检,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坚持用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监督。制定《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将防控机制建设融入执法办案和内部管理全过程,以重点带全面,以关键促整体,推动自身反腐倡廉建设向纵深发展。

(二)大力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围绕“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执法规范化、保障现代化”的工作思路,深入推进侦查队伍专业化建设,针对提高发现犯罪、侦破案件、收集证据、运用法律、把握政策等能力,开展案例研讨、模拟审讯等多形式的岗位练兵,强化实战训练,提高案件查办和预防工作能力与职业素养。

(三)大力加强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坚持将自身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全面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牢固树立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辩护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诉讼权利。深化检务公开,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以及社会各界参加“检察开放日”,了解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查办工作情况。对2件“七类案件或事项”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自觉接受监督。

回顾我院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尽管我们反腐败工作的力度不断加大,但职务犯罪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在某些领域、某些方面仍存在多发易发现象,并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一是一些行业、系统潜规则盛行,存在群体性腐败现象;二是渎职和贪污受贿交叉的“复合”型职务犯罪案件不断增多;三是作案手段日趋隐蔽复杂,钻法律政策漏洞、制造模糊行为等现象突出。分析这些犯罪的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外,客观上也存在着诱发犯罪的社会和机制因素,主要是:有些部门、岗位权力过于集中,为职务犯罪提供了滋生蔓延的土壤;规范权力运行的有些制度不健全,给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个别部门和干部对渎职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等。

从检察机关自身看,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一是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办案难度越来越大,对检察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检察干警的业务素质、执法水平与形势任务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二是办案力量不足,侦查手段缺乏,侦查、预防工作的科技含量特别是信息化程度不高,制约了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深入发展;三是宣传力度不够,导致社会公众对职务犯罪查防工作的认知度不高。对上述问题和困难,我们将通过自身努力和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加以解决。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将坚决贯彻区委和上级检察院对反腐败斗争的总体部署,以强化执法办案、强化服务大局、强化队伍建设为重点,努力在四个方面取得新的突破。

一是以强化法律监督为核心,在查办职务犯罪上有新突破。坚持把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强化办案措施,突出办案重点,集中查办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党委、政府关心、社会舆论关注的行业和领域职务犯罪大要案。进一步改进办案方式,慎重对待新形势下产生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努力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是以保证办案质量为前提,在提升执法公信力上有新突破。建立健全案件质量管理体系,以办案过程监督为重点,加强案件管理中心建设,健全案件程序监控,完善防错、查错、纠错机制,切实把每一宗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深化“检务公开”的形式与内容,大力推行“阳光检察”。着力构建人民监督员知情、参与、表达和监督四个平台,自觉接受监督,确保公正文明执法。

三是以坚持标本兼治为主线,在增强预防职务犯罪效果上有新突破。加大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强化个案预防、专项预防和系统预防措施,充分发挥办案资源优势,认真研究涉及公共权益、公共项目、公共资金管理中职务犯罪发案原因与规律,及时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预防和治理对策建议,促进公职人员更好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社会管理职责,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犯罪。

四是以打造过硬的检察队伍为重点,在提升干警执法能力上有新突破。不断增强接受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意识,自觉把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置于党委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之下。切实强化思想教育和纪律作风建设,坚持用科学的理论武装人,用正确的执法理念引导人,用严明的纪律管理人。狠抓队伍专业化建设,进一步深化岗位练兵和业务竞赛活动,不断提升干警公正廉洁执法能力和水平,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业务过硬、作风顽强的检察队伍。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新的形势对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决心在区委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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