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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城市供热工作计划(通用8篇)

时间:2023-09-05 21:51:45 作者:XY字客

光阴的迅速,一眨眼就过去了,成绩已属于过去,新一轮的工作即将来临,写好计划才不会让我们努力的时候迷失方向哦。我们在制定计划时需要考虑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并保持灵活性和适应性。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计划书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城市供热工作计划篇一

认真落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恶劣天气期间实习支教相关工作的通知》和市教育局、聊城大学《关于实习支教大学生冬季取暖安全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强化管理,落实措施,增强师生员工的防范意识和能力,为师生健康、和谐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一)宣传发动

1、召开校长例会,传达上级文件精神;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2、利用板报、橱窗等方式,及时宣传取暖的注意问题。

3、落实学校冬季取暖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

(二)自查整改

1、组建机构。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具体分工,明确责任,认真部署各项工作,把冬季取暖工作抓实、抓细。

2、取暖要求。用煤炉取暖的学校,室内确保通风;安装排烟管道,保证管道通畅、不漏气、并装有风斗;周围不能有易燃物。支教教师室内使用新电暖气取暖,宿舍不准用电褥子取暖;经常检查线路,保证线路安全。

3、各完小安排专人负责冬季取暖问题,值班人员明确责任,加强检查。

4、坚决消灭明火取暖,消除煤气中毒的隐患;禁止使用电炉取暖,易燃物品要远离火源,防止火灾的发生。

5、认真检查消防器材,保障安全设备到位。

(三)应急预警

突发事件发生时,学校安全取暖领导小组转为安全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向联校上报突发事件情况,并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事件发生后,联校指挥部指挥成员要迅速到位,要及时把受灾学校事件详细情况统计汇总,做好学生安抚工作,及时查清事件发生起因,做好事件的发展分析、预测,开展救援工作宣传,配合其他部门救灾抢险;组织医疗救护队,确保受害师生在最短时间内接受抢救与治疗;维护校园安全保卫工作,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1、各完小通过校会、班会、橱窗等方式,对师生进行安全防火、预防煤气中毒等安全教育,让学生掌握预防一氧化碳中毒的基本知识和方法,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事故能力。

2、加强对预防煤气中毒的安全知识的宣传,时刻关心支教教师的生活。

3、加强安全课教育,定期开展安全知识讲座。

4、切实进行安全预警演练,提高师生预防自救能力。

5、认真检查取暖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好记录,写出书面总结报告。

城市供热工作计划篇二

为深入贯彻落实_、_关于煤矿开采环境保护“三同时”的精神,自治区党委关于露天煤矿环保工作的具体指示。按照神信公司“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健全环境管理机制,大力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具体要求,编制了本计划。

我矿为努力做好公司企业的环保工作,于20xx年2月成立准东露天煤矿环保工作小组。

组长:刘鹏

副组长:刘忠红刘少飞刘勇张义军杨俊亭

聘任:

赵建民赵连斌李涛为兼职环保员

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检查部。

办公室主任:赵建民

办公室工作人员:赵连斌李涛

环境保护工作的目标如下:

1、生活垃圾统一收集,按照环卫部门的要求集中处理;

城市供热工作计划篇三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通过推广应用交通工程设计新技术、交通运营管理新方法,建设方便、快捷、安全、高效率、低公害、有利生态和环境保护的多元化城市交通系统,营造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城市交通环境。

二、组织机构

成立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建设局局长、公安局常务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建设局、规划局、交通局、城管执法局、环保局、质监局、石岐区办事处、东区办事处、西区办事处、南区办事处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中各市属部门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创建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创建工作,各区办事处配合。创建单位依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绿色交通示范城市”考核指标的任务划分(见附件),落实各自责任范围内各项指标的达标工作。

二、创建工作任务

(一)建立和完善组织管理,做好创建活动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建立组织机构,细化分配考核指标,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制定活动决策程序,建立和健全活动监管制度,制定各阶段工作目标、进度计划等。

(二)根据我市实际,制定和完善各项交通规划、管理制度和措施。包括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城市道路规划、城市停车规划、智能交通规划、大型公共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城市客运交通法规和政策、城市客运安全和卫生防范、重大突发事件对策和应急措施、控制机动车使用总量的全面管理规划和措施、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和噪音污染的措施等。

(三)统计和整理现状数据。各创建单位必须按照职责分工,对我市交通现状进行全面的数据统计和整理,找出差距,制定整改措施,并分阶段实施,以达到标准要求。

(四)加强交通设施硬件建设。各创建单位要对照“绿色交通示范城市”评价指标,找出硬件建设方面的差距,按照城市综合交通规划,有重点地加快改善交通公共设施,以达到标准要求。

三、创建工作安排

(一)20xx年12月底前成立创建活动组织机构;

(二)20xx年1月底前完成普查调研工作;

(四)20xx年2月—9月,各创建单位对照标准,组织落实创建工作;

(五)20xx年10月中旬,领导小组完成验收及整改工作;

(六)20xx年11月底,_城建司、_交通管理局的初审;

(七)20xx年12月底,专家组对申报城市进行现场考核,并出具考核报告。

城市供热工作计划篇四

城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党xx届六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县委县政府提出建设“宜居宜业”城市为目标,以“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人性化执法”的要求,努力推动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工作思路:突出一根主线,推进两大创新,加强三项措施,强化四个建设,抓好五项治理。

具体举措:——突出一根主线

重点突出城市长效管理这一主线,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全覆盖、管理无缝隙”长效管理工作格局。坚定不移以推进条块结合为重点的长效管理。一方面,我们将积极倡导和推动大城管格局。按照县委、政府的部署决策,深入研究、不断探索,进一步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城市管理会商制度,努力构建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优化管理资源,整合执法力量,形成城市管理齐抓共管态势;进一步完善和细化部门包保体制,明确包保内容、严格包保责任,开展包保效能评估活动,激发参与热情,鼓舞包保干劲,营造城市社会化管理氛围;另一方面,我们要主动实践重心下移。城管工作靠基础管理显现效能,靠市容市貌体现价值,作为城市管理主力军,我们更要主动进位、不遗余力地推进管理重心下移,切实把工作重点落到实处。

——推进两大创新

一是积极推进体制创新,立足我县实际积极学习借鉴大理市、祥云县城市管理改革先进经验,探索城管综合执法新路径,整合城管、公安、工商、卫生等执法资源,构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块联动协作平台,切实解决城市管理中条块分割体制弊病。

二是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健全城市管理监督考核激励机制、管理与执法联动机制、科技利用机制、群众参与机制等各项工作机制,建立科学公正城市管理评价指标体系,形成“大城管”、大家管格局,构建公众参与机制,实现城管执法与社会和谐统一。开展“问计于民”活动,广泛征求市民群众意见建议,不断拓宽城市管理公众参与、社会协同渠道。积极创造人人参与城市管理的良好氛围。

——加强三项措施

一是加强建设与管理并重的实施,按照城市建设改造提升工作方案,进一步加强县城绿化、亮化和美化工作。以县城东区为重点加强对城市绿化、亮化、美化以及净化的管理。

二是加强日常管理与专项整治并举的措施。坚持日查日报和滚动式管理制度。联合交警、工商、公安、卫生、宣传等部门定期作专项整治。

三是加强严管和重罚跟进的措施。对长期占道经营、长期违规建设、车辆长期乱停乱放等行为作严加管理,对无视法律法规行为作从重处罚。

——强化四个建设

一是加快推进“智慧城管”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分支实施、应用主导、资源共享、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原则,加快推建“数字城管”项目建设。

二是强化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继续推进“创先争优”和“四群”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切实队伍效能建设和作风建设,建设一支求真务实,廉洁高效党员干部队伍。

三是强化城管执法队伍建设和城管执法人员培训。每月至少开展1次“城管大讲堂”培训,办好“小课堂”,提高队员学以致用能力。及时解决工作难点、热点问题,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增强队员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突出精细管理,建立争先创优用人机制,激发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热情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努力提升城管执法队伍形象。

四是强化城管宣传阵地建设。多渠道、多角度宣传城管执法工作,进一步拓展与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合作与沟通。充分发挥舆论宣传正面导向作用,着力提高宣传层面、档次。增强报道深度、广度;大力开展城管执法宣传。发动城管义工上街宣传服务,开展城管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活动,深入营造良好的城管法治环境。

——抓好五项治理

一是抓好市容环境卫生治理。以县各类创建、大型活动为重点充分发挥市容管理基础性作用。不断推进“门前责任区”制度落实,加强占道经营的整治工作,重点整治“脏、乱、差”,达到“坐商归店、游摊进市、门前三包”要求;切实抓好渣土清运、乱倒行为监管,加大对抛、撒、滴、漏等运输车辆查处力度;扎实抓好“牛皮癣”整治。

二是抓好“两违”专项治理。继续以“两违”联动工作机制为抓手,有效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加大“两违”现象巡查密度和查处力度,严格实行片区管理负责制,坚决做到人人负责、个个尽心、执法有力。与相关职能部门联系和协调。实现巡查、协管、举报有机结合。坚决处理好小区、城中村及城郊结合部等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三是抓好户外广告专项治理。严格规范广告、店牌店招管理,依法清理无审批手续、存在安全隐患以及陈旧破损、严重影响城市容貌的广告店招对新设户外广告规格、材质、色调和艺术风格等进行全面改进和提升,努力提升城区户外广告品位和档次。

四是抓好市容秩序专项治理。坚持疏堵结合,加大对“马路市场”和流动摊贩占道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城市秩序规范井然。

五是抓好热点难点问题专项治理。深入开展调研,花大力气切实解决一批市民反映强烈的管理难题。切实加强对夜排档和烧烤摊点治理,加强对路灯的修复和花草的维护,保证环境卫生优美整洁。

城市供热工作计划篇五

《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xx年5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辽宁城市供热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 维护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提高城市供热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公众利益优先、保障安全和质量、规范服务和管理、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环境保护、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扶持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使用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县供热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建设和管网布局。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不得违反供热专项规划确定的管网布局和供热方案,擅自为建设单位接入供热管网。

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经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等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条 供热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供热工程中使用的产品和技术,定期制定推广、限制和淘汰的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新建建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未按照规定安装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对既有建筑未安装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供热节能改造力度,及时组织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

供热单位应当选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供热计量装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并定期检定或者更换。在保修期内,由保修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保修期满后,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更换。供用热双方对热计量数据的准确性发生争议时,由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选购、安装、使用和维护的具体办法,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除供热调峰锅炉以外的永久性锅炉。

热电联产供热范围以外的新建房屋和旧城改造,应当实行区域锅炉集中供热;在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新建分散锅炉供热工程。对已有的分散锅炉,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拆除或者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并不得向用户收取供热管网建设、改造费用。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增加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用于供热建设的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工程档案管理制度。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移交供热设施资料。

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

第十三条 对供热专项规划中新增的供热区域,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确定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

第十四条 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依法取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供热,不得擅自转让供热许可证。

供热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分级核发,具体办法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取得供热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具有稳定的热源;

(三)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要求的供热设施;

(四)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具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七)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可行的经营方案;

(八)没有擅自停热、歇业或者弃管记录;

(九)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收回供热许可证,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不准予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供热单位转让供热设施经营权的,应当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合理确定并公布供热起止时间。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遇到特殊天气,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变化情况,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并给予供热单位相应补偿。补偿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前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

第十九条 在供热期内,除不可抗力和用户的原因外,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其他部位的温度,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非住宅供用热双方对供热运行期限、温度标准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约定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条 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供热单位应当实行热计量收费。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热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标准交纳热费。

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热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煤炭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调整供热价格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供热成本监审,举行听证会,听取用户、供热单位、热源单位等方面的意见。在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并说明对听证会各方面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收取热费,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供热单位不得以分户供热前单位拖欠的陈旧热费等理由拒绝供热。

第二十三条 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或者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热费。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供用热关系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

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不得暂停供热。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热费;己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房屋购买人承担热费。

第二十四条 既有建筑室内供热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十日前告知供热单位。

已办理暂停用热的用户需要恢复供热的,应当在当年交纳热费截止日期前交纳热费。

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对暂停供热的用户收取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但不得超过按照供热面积交纳热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第二十五条 供热单位应当加强供热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管理,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报修电话,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供热问题。

第二十六条 在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稳定、连续供热,实行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服务,加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报修,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擅自停止供热。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燃油、煤炭或者热能的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采用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的,每天锅炉供热运行时间不得少于十六小时。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要停热八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同时报告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连续停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单位应当自停热之时起按日退还用户两倍热费。

第二十七条 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十二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和操作规范现场测温。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十二小时内组织现场测温。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温度未达标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因供热单位原因自被告知之时起超过二十四小时温度仍未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按日退还用户两倍热费。

温度测量和认定办法由省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八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七)其他影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和供热质量的行为。

用户出现上述行为造成温度未达标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但用户已按照供热单位要求改正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实行职工热费补贴随工资发放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供热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城市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和其他困难居民的热费贴付。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供热信息平台管理制度,实现供热信息共享和网络化监督管理,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运行情况实行实时远程监控,采集供热相关数据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制度,对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运行、维护服务以及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建立诚信档案。供热期满后三十日内,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质量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用热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举报和投诉。受理举报和投诉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 供热管理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单位应当于供热期前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用于发生用户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违规收费或者擅自停止供热等情况时对用户的赔偿。

供热质量保证金,由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其储蓄收益归供热单位所有。供热期满或者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时,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供热质量保证金及利息返还给供热单位。供热质量保证金扣缴后,供热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补齐。

第三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巡检,发现共用供热设施(含住宅楼外的供热设施和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用户自用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告知用户及时消除。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改造,并于每年十月十五日前完成年度检修,保证供热期内设施完好。

供热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供热设施折旧费,应当专项用于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提取、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责任的,保修期顺延。

保修期满后,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未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用户擅自拆改的部分除外。已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日常管理,可以委托供热单位负责维护,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户承担,但因供热事故造成的除外。

非住宅用户的供热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发生供热突发事件时,应当启用应急备用热源,并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抢险。

第三十五条 在供热期间,供热设施发生突发故障的,供热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单位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现场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户和有关单位。应急处置期间,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条 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故障,对公共安全和其他用户的利益造成严重影响时,供热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用户;需要入户抢修而用户不能及时到达现场的,供热单位应当会同公安、社区或者居民委员会人员到达现场入户抢修,有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抢修后,现场人员应当在抢修单上签字,并共同做好用户财产安全保障工作。

供热单位工作人员在抢修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用户财产损失的,供热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用户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供热单位无法保障安全稳定连续供热、严重影响公共利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督促无效的,经市或者县人民政府批准,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单位实施应急接管,组织接管方与被接管方签订供热设施应急接管协议。接管期间,保障正常供热产生的费用,由被接管方承担。

实施应急接管的,应当听取被接管方的陈述与申辩,并在其供热范围内公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一)供热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有关部门催告,拒不消除的;

(二)供热设施发生重大故障或者事故,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恢复供热的;

(三)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无故中断供热持续四十八小时,或者缩短供热运行期的;

(六)供热单位申请被接管的;

(七)其他严重影响供热公共利益的。

第三十九条 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对其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识别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

第四十条 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网的情况;影响供热设施运行和安全的,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迁移供热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协商确定方案后方可实施。

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

第四十一条 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排放腐蚀性液体以及爆破作业等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活动。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赔偿相应损失。

第四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城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和建筑节能改造的资金投入,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提高城市供热质量和效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三)新建建筑未按照规定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住宅建筑按照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二十五元罚款,非住宅建筑处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所需价款的两倍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六)在供热期内擅自停止供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七)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每天运行时间少于十六小时的,处一万元罚款;

(十)连续两个供热期供热质量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确实影响供热质量的;

(二)擅自安装放水阀、循环泵的;

(三)擅自开启、调节、移动、拆除供热阀门及铅封、计量器具等的;

(四)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热水或者蒸汽的;

(五)擅自扩大供热面积的;

(六)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装、移动、覆盖、拆除、损坏共用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共用供热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料,利用供热管道和支架敷设管线、悬挂物体,排放腐蚀性液体以及爆破作业等危害共用供热设施安全活动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未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但拒不停止危害行为的,可处二千元罚款;造成共用供热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赔偿费五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的;

(二)未依法审批供热工程项目和供热许可证的;

(三)未依法审批供热单位停业、歇业的;

(四)贪污、挪用供热建设资金、供热质量保证金、供热救助资金的;

(五)未依法履行对供热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的;

(七)出现供热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利用自行生产的热能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城市供热工作计划篇六

认真贯 彻《卫生工作条例》、《^v^传染病防治法》等法规,贯彻落实上级的各项创卫工作要求,结合单位的实际,加强两个文明建设和机关环境的美化以及卫 生工作,切实抓好健康教育,搞好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提高干部职工的健康水平。做到科学管理、全员参与,努力完成我中心各项卫生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二、工作任务及奋斗目标

积 极响应我市争创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认真落实上级对创卫工作的安排和部署,继续抓好中心日常卫生工作,巩固取得的成绩,积极配合全市“三创一办”活动, 继续抓好干部职工的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大力改善中心环境卫生、职工个人卫生,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对传染病、常见病和多发病的宣传 教育和预防工作,促进全面健康发展。

三、具体工作和措施

(一)努力学习,不断提高卫生工作的意识

认真贯 彻贵阳市“三创一办”活动(即: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国家环境模范城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协办20__年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的目标要 求,积极落实我市创卫工作的各项要求,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传染病防治法》、健康知识、创卫知识,充分认识搞好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 确只有搞好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才能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保护职工身心健康。

(二)加强管理,充分发挥管理作用

成立中心 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领导小组,中心主任周贵渝任组长,中心党支部书记陈大勇和中心副主任刘顺毅任副组长,中心各站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工作领导小组 下设办公室于办公室,周岩任办公室主任,抽调4名同志为办公室成员负责做好相关工作,确保中心各项目标任务得到落实。

(三)提高环境卫生的标准,创设良好的工作环境

响应市委、市政府号召,积极开展绿化活动,净化、美化机关环境,建设花园式单位,推进我中心的整体卫生水平,努力创设整洁、文明、优美的工作环境。

1、环境卫生实行三制

(1)卫生包干制

机关的环境卫生实行划片包干,明确职责,坚持每天打扫,做到室内窗明几净,物品摆放有序,办公室、楼梯、走廊、厕所等,无卫生死角。

(2)检查评比制

中心办公室,对各站室及清洁区的卫生情况每周进行不定时的抽查,每月公布评比成绩,促进各站室的卫生工作到位。

(3)考核奖惩制

把卫生检查评比的结果作为站室考核的内容之一,列为先进集体评选的重要条件之一。

2、抓好个人卫生,提高职工健康水平

(1) 教育职工爱清洁、讲卫生,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争做文明市民。

(2)倡导职工做到两个坚持。即:坚持饭前便后洗手、早晚刷牙。

(3)职工要经常保持仪表整洁,工作中要注意文明,不抽烟,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起表率作用。

3、做好健康教育、控烟和除“四害”等工作

(1)定期出好宣传板报,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

(2)发放卫生宣传资料,传授季节性、流行性疾病的防治知识。

(3) 学习贯彻《传染病防治法》,继续做好常见病的防治工作,进一步做好以霍乱、肝炎、伤寒为重点的疾病防治工作,认真落实防治措施。

(4)积极开展除四害活动,做到定期消杀和突击消杀相结合,厕所、墙角定时喷洒灭蝇和灭蟑螂药水,投入灭鼠诱饵,消灭四害孳生地,严格控制“四害”密度在国家标准以内。

(5)普及吸烟有害健康知识,设立控烟的禁烟标识,加强控烟管理。

(6)积极参加我区组织和各种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活动。

城市供热工作计划篇七

为贯彻落实_、_、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能源应急保供的工作要求和系列部署,全力做好全县能源应急保供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用能需要,制定本工作方案。

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切实避免天然气、电力、煤炭、成品油等能源供应紧张造成企业生产和群众生活受到影响,全县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能源应急保供的重要性,按照“统一协调、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的原则,强化组织领导、加强统筹协作、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提升应急保障能力,切实做好能源应急保供各项工作,确保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安全稳定。

冬季(每年11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如遇特殊天气,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调整)及突发性极端天气、突发性重大灾害(或事故)等时段。

(一)领导小组成员

为加强我县能源应急保供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修文县能源应急保供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二)工作架构

为便于工作开展,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常规事务办理,下设各专项工作组(煤炭专项组、天然气专项组、电力专项组、油气等燃料专项组、交通保障组、安全保障组、民生保障组)负责各领域内具体工作。

1.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商务局、县交通局、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商务局、县交通局、县应急管理局有关业务科室人员为办公室成员。贵州燃气(集团)修文县燃气有限公司、修文供电局视工作情况各抽调一名业务能力强的同志脱产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2.各专项工作组:领导小组下设煤炭专项组、天然气专项组、电力专项组、油气等燃料专项组、交通运输保障组、安全保障组、民生保障专项组,负责各领域内工作。

煤炭专项组: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县商务局、县市场_、六广镇人民政府、洒坪镇人民政府、谷堡镇人民政府等为主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增加或调整,下同)。

天然气专项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县经开区、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贵州燃气集团修文县燃气有限公司等为主要成员单位。

电力专项组: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县经开区、修文供电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为主要成员单位。

油气等燃料专项组:由县商务局牵头,县经开区、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贵阳修文石油分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为主要成员单位。

交通运输保障组:由县交通局牵头,公安交警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主要成员单位为主要成员单位。

安全保障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经开区、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商务局、县公安局,有关能源企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为主要成员单位。

民生保障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经开区、县局宣传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为主要成员单位。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负责统筹协调修文县能源应急保供中的相关事宜;负责紧急时期全县煤、电、油、气供应信息的汇总和报送;负责牵头安排全县能源应急保供方案的制定工作;负责领导小组决策的督促落实、跟踪问效;协助各有关单位做好能源应急保障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跨部门重大问题。

(二)各专项组职责

负责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负责各自行业或领域内的具体工作,包括应急时期的运行调度、信息报送、县场秩序监管、安全监管、应急方案制定等。

(三)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政府办: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能源应急保供工作统筹协调相关事宜。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县级新闻媒体做好舆论引导及应急保供宣传工作。

县经开区:负责配合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做好天然气“压非保民”涉及企业可能涉及的限停气工作,并配合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做好解释说明和矛盾化解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能源应急保供的`统筹调度和协调保障工作;负责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修文县天然气应急保供方案。负责会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共同指导修文供电局制定电力应急保供方案。负责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油、气、煤等能源物资的储备和应急保障,落实国家、省、县有关能源储备政策和规章制度。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应急时期全县工业企业煤电油气的日常监测、要素调度、综合协调保障工作;负责统筹全县电煤保障工作;负责制定修文县电煤应急保供方案,负责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共同指导修文供电局制定电力应急保供方案,负责配合有关单位共同制定油、气应急保供方案。配合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做好使用天然气“压非保民”涉及企业解释说明和矛盾化解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应急时期城镇燃气的日常监测、要素调度、综合协调保障工作;做好天然气“压非保民”涉及企业可能涉及的限停气工作;梳理企业限停气的名单和顺序,做好相关的解释说明和矛盾化解工作。负责牵头制定修文县天然气应急保供方案。

县商务局:负责应急时期成品油及汽车加气、加油、燃料加注市场运行的日常监测、要素调度、统筹与安排;负责牵头做好成品油及汽车加气、加油、燃料加注市场秩序的稳定工作;负责牵头制定修文县成品油及汽车加气、加油、燃料加注应急保供方案。

县交通局:负责牵头做好能源运行交通保障工作;负责制定交通运输应急预案。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能源主管部门相关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演练工作,协调、指导因安全生产事故和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能源应急保供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应急时期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救助工作。

县督查督办局:负责有关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能源市场的市场秩序监督管理;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安排能源应急保供有关经费,负责按程序保障有关资金的及时拨付。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会同有关牵头单位做好本区域内能源应急保障工作;负责制定本区域能源应急保供方案;负责应急时期本区域内的舆情稳定工作。

修文供电局:负责制定修文电力保供应急方案;负责电力设施排查检修及安全管理工作,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城市供热工作计划篇八

x年,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根据中央纪委和省、市、区纪检监察会议精神,围绕区委区政府建设“生态宜居民富区强的幸福瓯海”的战略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完善、落实、巩固、提高、创新”为总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努力打造一支“务实、高效、公正、廉洁”的城管与执法队伍,为促进全区城管与执法事业发展提供强有力保障。

一、加强监督检查,服务与保障中心工作深入开展。

1、进一步加强对执纪情况的督查。围绕“优化发展环境,建设清廉瓯海”专项行动,全体干部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党章,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xx大精神上来,始终同区委区政府保持高度一致,决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重大问题上头脑清醒,在关键时刻和重大事件中经得起考验,自觉维护队伍形象。局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执纪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拥护党的集中统一。

2、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工作开展情况的督查。围绕“四边三化”、“两无三化”等环境综合整治专项任务,加强对“双十”工程的监督,建立健全工程项目服务保障机制,着力打造“廉洁工程”,确保中心工作开展顺利。

二、强化作风建设,改善和优化城管与执法工作软环境。

3、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有关作风建设的“八项规定”、省委28条实施细则要求以及市委实施意见,大力发扬“牛山精神”,拓宽联系群众渠道,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下访接访联系群众制度。巩固深化“进村入企”大走访活动成果,解决群众实际困难,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排出计划、明确时限、落实责任,做成一批暖人心、得人心、稳人心的实事。

4、切实解决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落实《关于全面推行区委区政府重要决定事项“落实事故”责任督考制度的实施意见》,大力整治机关“庸懒散奢”行为,有效消除“中梗阻”、“小鬼难缠”现象。提倡开短会、讲短话、发短文,精简会议活动,能不开的坚决不开,能合并的坚决合并,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精简文件简报,无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精简流转程序,内部文件流转严格落实“即办制”,促进工作提速提效。

5、切实推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局班子成员要坚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积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引导全系统干部廉洁自律。坚决纠正领导干部违规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等问题,不断完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

三、完善长效机制,保持和激发干部干事创业激情。

6、完善“一岗双责”机制。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实施“一把手负总责”工程。按照“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各科室、中队及直属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工作具体负责的原则,做到业务工作管到哪里,党风廉政建设就抓到哪里,形成分工明确,责任明晰,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全员参与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格局。

7、完善宣传教育机制。以增强学习力、强化创新力、提高执行力、建设竞争力为目标。深入学习党的xx大精神,创新宣教形式,强化宗旨教育、思想教育和风险教育,增强教育的针对性与有效性,营造崇尚学习、善于研究、学以致用的浓厚氛围。加强全系统廉政文化阵地建设,积极打造具城管与执法工作特色的廉政文化精品工程。

8、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公开“权力清单”,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提高行政权力网络公开水平,加强对权力运行关键环节的监控。进一步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坚持“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搭建党员干部、行风监督员、网络媒体参与权力运行监督平台。拓宽城市管理参与主体,提高城市管理参与水平,努力形成共同建设美好家园的良好氛围。深入开展监督回访活动,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真正实现社会监督的有效性。

9、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强化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突出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审批等重点廉政风险防控领域,加强对涉及“三重一大”事项、较大的人财物管理权或自由裁量权的岗位实行重点监督;完善干部廉洁从政信息库建设,提高我局惩防体系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四、突出服务民生,夯实和巩固依法行政的基层基础。

10、积极打造城管服务品牌。严格落实“五个凡是”要求,创新服务方式、充实服务项目、简化行政流程、提升服务品质,做到急事急办、要事快办、特事特办。按照“能放则放,能接则接”原则,继续开展事权下放落实情况专项督查和“回头看”活动,认真做好办事程序的上下对接,切实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推进区、镇街两级城管与执法窗口建设。

11、积极开展阳光纠风行动。以阳光纠风为载体,形成常态化的纠风工作纠建并举机制,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围绕“纠风惠民”行动,深化十个服务民生重点职能部门民主评议活动,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我局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存在问题的监管;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发挥媒体监督力量,建立舆情监控机制,对舆情实施监控,做到提前介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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