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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盗窃思想汇报材料(汇总9篇)

时间:2023-09-12 09:59:37 作者:雨中梧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最新盗窃思想汇报材料精选篇一

盗窃是一种很不好的行为,当员工在公司盗窃时,公司就会对其进行通告,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员工盗窃通报范文,供大家参考!

公司各部门:

201x年4月22日我公司员工发现院内铁路挡车器的挡车块丢失,报保卫处。保卫处通过监控视频的排查比对,发现本公司更夫张青权有重大嫌疑。经询问,对此事供认不讳。

承认他于201x年4月13日下午15:30分左右将挡车器的挡车铁块拿到打更房,过后扔到墙外,卖给流动废品收购人员。

这种偷窃行为情节非常严重,属于监守自盗,执法犯法的行为。在公司内部也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一、给予张罚款20xx元处分,在本人工资中扣除;

二、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三、对偷窃事实,呈报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x有限公司

201x年4月24日

各部门、车间:

近日,地办经理反映部分药店销售标示公司生产而未经公司仓库备案的药品。为此,公司马上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经查实这些药店销售的产品确实是未经仓库入库备案,直接在质检过程中被人盗窃出厂进行销售。随后,公司根据这一情况迅速向派出所报案。

经公安机关侦查,201x年5月至8月间,质量部化验员乘工作之便私自把化验室送检留样的15个品规的产品多次偷出公司,并交由其夫黄某销售至相关药店,违法获利3000元。

一、给予开除处理,并向全公司通报;

二、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并处罚3000元,在10月30日前到公司财务部缴交。

此盗窃事件的发生,暴露出公司在物资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大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公司要求各部门、车间和全体员工要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强化安全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以上处理决定从即日起生效。

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x年六月二十八日

公司各部门:

201x年8月2日凌晨1:00左右,公司保安科组织对全厂下晚班员工所携带出厂物品进行突击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员工xxx手提包有异常,要求其开包接受检查。

其手提包内有公司产品且无任何出厂门凭证,属于个人偷盗行为。

一、给予xxx开除的处分。

二、给予罚款400元的处罚,并在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特此通报!

湖南xxx有限公司

201x年8月2日

最新盗窃思想汇报材料精选篇二

在此向您递交这份偷窃行为的检讨书,以此对我个人不良行为的深深反省。

关于我的情况,在校期间表现更是不好。在平时学习不认真,导致成绩不理想,而最最可恨地是我尽然染上了偷窃的恶习。众所周知,偷窃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极其严重的伤害。

回顾我此次偷窃行为,我因为贪图同学的一只钢笔,而在同学离开之后伸手去偷。事后同学苦闹,我还无动于衷,装作不知情。直到被老师发现。

从我的错误中,我深刻地明白了自己的贪婪与邪恶。经过政教处老师的深刻批评教育以及我的失声大哭之后,我终于幡然醒悟,偷窃是玩玩要不得的。人对于物质的追求,完全可以通过正当的努力工作来实现,而偷窃就是罪恶无知的‘走捷径’,这样的行为终究造成一个人的侥幸心理,导致一次次的沦陷,最终的结局将不堪设想。

在此检讨,我保证今后再也不偷窃他人财物了。我保证今后一定做一个诚实守信,踏踏实实努力学习工作的人。此外,针对我学习成绩不好、在校表现不好。经过此次批评教育,我要痛改欠费。今后倍加努力学习,争取把成绩提高上去!希望老师和同学们为我作证。

最好,我要写一下感悟:世界上没有一个十全十美的人,没有不犯过错的人。一个人犯了错,就该学会自我检讨反省,而且检讨一定要做得深刻到位。而更加重要的是在今后的实际生活当中彻底避免错误发生。只是口头上随便说说;敷衍了事,却没有躬行实践,那检讨是没有用的。所以我学会做人,更要会在犯错时自己反省,检讨并实际做到。

检讨人:xx

20xx年x月x日

最新盗窃思想汇报材料精选篇三

您好!

我在感到深深的后悔与愧疚后,颤抖得用我这只干过坏事的手握笔写下这篇检讨,以向您展示我悔改的真诚。此处错误很明显得说明了问题,我贪得别人的钱财,向同事的公文包里伸出了罪恶之手,区区几百元本不是什么大钱,却令我陷入罪恶的深渊,显露狰狞的面目。

首先,这次错误让我意识到“邪恶本是愚昧”的至理,我之所以会偷拿别人的钱,一方面是因为自己贪欲作祟,更大方面是因为我没有对偷盗有深刻认识,没有意识到这类行为的严重危害,没有想到严重后果,没有良知上的切肤之痛,才让我做出这样罪恶的行为。

其次,我也没有明白到“贪财是万恶之源”的道理,没有足够的觉悟应该“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钱财本来没有善恶,而人心有善恶,因此人得财的方式就分善恶。其中偷盗属于侵取强占,是极为自私,不顾他人生死的丑恶行为。我在偷同事钱财的时候,竟没有仔细想想这些,可见我是多么愚昧无知,多么可怕凶残啊。倘若我真的需要钱,大可以通过认真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以求得领导的喜悦,让他们在喜悦之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同时我也可以通过业余时间,加强技能学习,提高工作效率。没错,这些对于自己很难,可是天下没有成功是轻而易举的,轻而易举的事大家都能做,也就不显得珍贵了。

再有,我进公司时间尚短,缺乏礼数,不能反思反问,一味墨守成规,不明真相。单纯得以为书本知识都是真理,不去反复推敲,不去结合实际拷问。有书本上说“人之初性本善”,现在察觉就是极大的谬论,人之初,无知无礼,稍有引诱则恶行恶念,唯有人心坚持向善,努力求学进取,摒弃妖邪才算真正为善。现实生活中,我身边同样都是跟我同龄的人,他们一样都是跟我心智差不多的人。因此在平时下班闲暇的礼仪规范,行为举止都不见得会好,久而久之我在这样的环境之中竟也不以为然,听之任之,不做挣扎得随波逐流,最终导致自身良知的削溃,导致这样丑恶行为的发生。

亲爱的领导,此刻我明白到生命是如此奇妙,若坚持美好,就会美好。若不求进取,美好就会消散,取而代之的是崩塌与朽烂。我会努力改过自新,吸取错误经验教训,努力工作各方面优秀文化学识,争取早日洗涤自身令人作呕的愚昧气息,焕发出沁美人心的知识甜美。

此致

敬礼

检讨人:xxx

20xx年x月x日

最新盗窃思想汇报材料精选篇四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下面是爱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的盗窃起诉书范文,供大家参阅!

申诉人:郑某明,男。

申诉人因盗窃一案,对某县人民法院(20xx)某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不服,依法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某县人民法院(20xx)某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

2、判决申诉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严重错误,是一起重大冤案,申诉人根本未参与盗窃。

基本事实是:20xx年6月14日晚12点,同乡郑某亮在某县某公园睡觉,被巡防员带走调查,随后郑某亮被放出来,打电话要申诉人接他回旅店,申诉人打车去接郑某亮,结果巡防员将两人一起扣押,民警在郑某亮放在旅店的黑包里发现赃物,就认定是共同盗窃。可申诉人根本就不知道郑某亮黑包里是什么东西。民警就开始实施严重的刑讯逼供行为,让申诉人跪地,戴手铐,然后踢足球一样拳打脚踢地暴打,申诉人牙齿碰掉了,痛得头冒大汗,快要昏倒,就咬舌自尽,民警才暂停暴打。此后,不断折磨我,逼迫我签字,为了保命,我只有先签字。送到看守所后,管教发现申诉人多处青紫,牢友也发现申诉人已成残疾。申诉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补充侦查、法院四次庭审过程中,都作无罪辩解,一再强调那些供述是公安人员刑讯逼供,强迫自己签字的,与自己所说的完全不相符。

1、指控我的有罪证据之一是同案犯郑某亮的供述,可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在没有其他目击证人的情况下,仅有郑某亮的口供也不能认定申诉人参与盗窃,而且郑某亮在第四次的庭审中,也改变了供述,承认申诉人未参与盗窃。可见,仅凭郑某亮矛盾的供述不能认定申诉人参与犯罪,否则就会产生冤案。

2、指控申诉人的有罪证据之二是申诉人自己曾经作过有罪供述。可是申诉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补充侦查、法院四次庭审过程中,都作无罪辩解,一再强调那些供述是公安人员刑讯逼供,强迫自己签字的,与自己所说的完全不相符。这样的多次叫冤的供述,根本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而且刑讯逼供是明显可以认定的,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都是违法无效的。

3、 指控申诉人的有罪证据之三是铁皮剪,可是铁皮剪根本与犯罪无关,可以现场勘查,而且郑某亮也承认他不是用铁皮剪作案的。

4、指控申诉人的有罪证据之四是其他证据,可是其他证据都不能直接证明申诉人参与犯罪。

由此可见,本案明显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申诉人参与盗窃。

三、充分证据证明,申诉人被公安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受伤致残,法律规定,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辞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应予排除。

1、检察员、法官、律师、看守所管教、牢友多次劝说申诉人认罪,小小的盗窃案,又退赃又认罪,很快就能出去。可是申诉人对此冤案决意抗争,情愿多坐牢也要司法机关明察。刑满释放后,抛下事业和家庭不顾,马上到江西申诉。这抗争的态度就是最好的证据证明申诉人蒙冤。

2、申诉人现有的牙齿脱落、腰间盘突出、手脚伤残都足以证明刑讯逼供的存在。

3、同案犯郑某亮也供述公安人员对其实施了严重的刑讯逼供行为,这与申诉人的供述能够相互映证。同案犯郑某亮一直被司法机关认为态度很好,即便这样,民警都要对其刑讯逼供,可见申诉人不认罪就更加要面临暴打。

4、申诉人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某县人民医院的检查报告单也可以反映申诉人受伤致残的事实。

5、申诉人出狱后到附属医院所作的检查报告单也反映申请人的伤残情况和受伤时间能够相符。

6、申诉人出狱后找到之前的人身保险合同,还有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均足以证明申诉人以往身体健康,没有伤残。

四、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未能排除刑讯逼供重大嫌疑的情况下不应采信的证据却予以采信,未按照《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处理本案。

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在侦查工作实务中几乎是司空见惯的事情,只是该种现象越来越隐蔽,难以取证,弱势一方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难以保存和获取证据证明。有鉴于此,《刑法》第247条规定了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

五、原审程序违法,剥夺申诉人的上诉权。某县人民法院有关法官劝申诉人不要上诉,某县看守所不让申诉人上诉,不给纸笔,剥夺申诉人的上诉权。

六、出狱后,申诉人多次向某县、市的法院、检察院等机关恳求调取案件材料复查,但是没有人理睬。不调取案件材料,错案申诉的渠道就被堵死。有关机关踢皮球的做法剥夺了申诉人的法律规定的申诉权。在此,我恳请贵机关监督此事。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疏于审查,恳请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再审,判决申请人无罪,否则申诉人会一直申诉,以死抗争!

申诉人:

二〇xx年十月九日

申诉人:郑某明,男。

申诉人因盗窃一案,对某县人民法院(20xx)某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不服,依法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某县人民法院(20xx)某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书。

2、判决申诉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严重错误,是一起重大冤案,申诉人根本未参与盗窃。

基本事实是:20xx年6月14日晚12点,同乡郑某亮在某县某公园睡觉,被巡防员带走调查,随后郑某亮被放出来,打电话要申诉人接他回旅店,申诉人打车去接郑某亮,结果巡防员将两人一起扣押,民警在郑某亮放在旅店的黑包里发现赃物,就认定是共同盗窃。可申诉人根本就不知道郑某亮黑包里是什么东西。民警就开始实施严重的刑讯逼供行为,让申诉人跪地,戴手铐,然后踢足球一样拳打脚踢地暴打,申诉人牙齿碰掉了,痛得头冒大汗,快要昏倒,就咬舌自尽,民警才暂停暴打。此后,不断折磨我,逼迫我签字,为了保命,我只有先签字。送到看守所后,管教发现申诉人多处青紫,牢友也发现申诉人已成残疾。申诉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补充侦查、法院四次庭审过程中,都作无罪辩解,一再强调那些供述是公安人员刑讯逼供,强迫自己签字的,与自己所说的完全不相符。

1、指控我的有罪证据之一是同案犯郑某亮的供述,可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在没有其他目击证人的情况下,仅有郑某亮的口供也不能认定申诉人参与盗窃,而且郑某亮在第四次的庭审中,也改变了供述,承认申诉人未参与盗窃。可见,仅凭郑某亮矛盾的供述不能认定申诉人参与犯罪,否则就会产生冤案。

2、指控申诉人的有罪证据之二是申诉人自己曾经作过有罪供述。可是申诉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补充侦查、法院四次庭审过程中,都作无罪辩解,一再强调那些供述是公安人员刑讯逼供,强迫自己签字的,与自己所说的完全不相符。这样的多次叫冤的供述,根本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而且刑讯逼供是明显可以认定的,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都是违法无效的。

3、 指控申诉人的有罪证据之三是铁皮剪,可是铁皮剪根本与犯罪无关,可以现场勘查,而且郑某亮也承认他不是用铁皮剪作案的。

4、指控申诉人的有罪证据之四是其他证据,可是其他证据都不能直接证明申诉人参与犯罪。

由此可见,本案明显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申诉人参与盗窃。

三、充分证据证明,申诉人被公安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受伤致残,法律规定,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辞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应予排除。

1、检察员、法官、律师、看守所管教、牢友多次劝说申诉人认罪,小小的盗窃案,又退赃又认罪,很快就能出去。可是申诉人对此冤案决意抗争,情愿多坐牢也要司法机关明察。刑满释放后,抛下事业和家庭不顾,马上到江西申诉。这抗争的态度就是最好的证据证明申诉人蒙冤。

2、申诉人现有的牙齿脱落、腰间盘突出、手脚伤残都足以证明刑讯逼供的存在。

3、同案犯郑某亮也供述公安人员对其实施了严重的刑讯逼供行为,这与申诉人的供述能够相互映证。同案犯郑某亮一直被司法机关认为态度很好,即便这样,民警都要对其刑讯逼供,可见申诉人不认罪就更加要面临暴打。

4、申诉人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某县人民医院的检查报告单也可以反映申诉人受伤致残的事实。

5、申诉人出狱后到附属医院所作的检查报告单也反映申请人的伤残情况和受伤时间能够相符。

6、申诉人出狱后找到之前的人身保险合同,还有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均足以证明申诉人以往身体健康,没有伤残。

四、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未能排除刑讯逼供重大嫌疑的情况下不应采信的证据却予以采信,未按照《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处理本案。

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在侦查工作实务中几乎是司空见惯的事情,只是该种现象越来越隐蔽,难以取证,弱势一方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难以保存和获取证据证明。有鉴于此,《刑法》第247条规定了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

五、原审程序违法,剥夺申诉人的上诉权。某县人民法院有关法官劝申诉人不要上诉,某县看守所不让申诉人上诉,不给纸笔,剥夺申诉人的上诉权。

六、出狱后,申诉人多次向某县、市的法院、检察院等机关恳求调取案件材料复查,但是没有人理睬。不调取案件材料,错案申诉的渠道就被堵死。有关机关踢皮球的做法剥夺了申诉人的法律规定的申诉权。在此,我恳请贵机关监督此事。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疏于审查,恳请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再审,判决申请人无罪,否则申诉人会一直申诉,以死抗争!

申诉人:

二〇xx年十月九日

申诉人对(20xx)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请求事项:(20xx)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据以认定犯罪分子肖某在某某服装大世界行窃的证据不确实、充分,对该项盗窃罪应当依法撤销;关于20xx年1月8日肖某所涉盗窃及抢劫案件,原审将该行为认定为抢劫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款规定的适用法律错误,恳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予以再审。

事实与理由:

一、关于(20xx)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对肖某在招远服装大世界所犯盗窃罪之认定情况。

1、本案存在如下诸多疑点:

(3)某某市服装大世界的服装于20xx年12月13日晚上被盗,而步某所述在20xx年12月中旬肖某未到过台球厅,该证人证言对认定申诉人涉嫌盗窃服装一案无任何价值。当下国家经济发展程度高、人员流动量大,步某作为台球厅老板,其不可能准确记住每一位来台球厅打台球消遣的顾客。这里存在步某记忆错误的可能,不排除肖某当时确实到过步某开设的台球厅,但是步某却无法清楚记住。反之,即使当时肖某确实没有到过步某开设的台球厅,对于本案某某市服装大世界的服装于20xx年12月13日晚上被盗有何价值?充其量证实肖某在撒谎,即便如此步某之证言也不能作为据以证实肖某实施盗窃服装之证据使用。

得。且张某所卖服装是什么品牌、男装还是女装、老年人服装还是童装,该服装是否与某某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的品牌相同或类似,公安机关未予查实。与此相联系的是,(20xx)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660件套,且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774元,而肖某母亲张某将300余件服装出卖后仅获取5000元。张某作为一位常年从事服装买卖生意的生意人,其出售服装一定要挣取最大利润。既然300件套服装只卖得5000元,何以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660件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774元?如若张某某明知其所卖的300件套服装系赃物,可能存在急于脱手、低价贱卖之问题,如此一来,张某触犯销赃罪。如若张某对所售服装不知道是赃物的情况下,那么,张某出售服装一定是抱着赚取最大利润之目的,不会轻易贱卖该300件套服装,据此算来,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之损失应为10000元左右,而不是30774元。既然如此,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经济损失30774元是依据什么鉴定得来?众所周知,盗窃数额关涉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与否、罪行轻重,在没有查得赃物的情况下,能够仅仅依据受害人报案所提供的损失数额作为本案定罪量刑之证据么?这显然系草菅人命!

(5)证人宋某、潘某系什么身份?(20xx)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中没有明确载明。据该判决书可以推断,证人宋某、潘某系某某市服装大世界之雇工,该二人之证言仅为“他们的店铺在某某市影剧院,20xx年12月31日晚被盗窃过”,在已经存在被害人陈述即“失主张某、张某卿的证实,20xx年12月13日晚上,他们的服装店被盗各类服装计660件套”的情况下,宋某、潘某之证言与本案关涉不大,或说系证据简单罗列的产物。

(6)证人夏某的证言尽管系依其对肖某之了解所述,但并不能否认肖某做过服装生意或一直在从事服装生意的事实。首先,肖某自初中毕业后便一直跟随其父母从事服装买卖,因此熟知服装行业之经营,不排除其发现可以赚钱的良机而随时经营服装生意的可能。其次,肖某与证人夏某当时系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伪装、夸大自己是当下很多人的本能所在。即使肖某实际从事服装生意,但为在女友前夸大自己而谎称从事另一为其女友偏爱的职业的可能性很大。

(7)本案之关键人物王某某未查实,此为认定肖某是否成立盗窃罪的关键。时下,东三省的公民南下经商、打工的比比皆是,由此引发的牵涉东三省公民的刑事案件的数量也日渐增多,这是不争的事实。步某开设台球厅,到其处只须交费就可打台球而无须通报姓名甚或出示身份证,且若化名为王某某的犯罪嫌疑人仅去过1次或2次台球厅,台球厅的流动人员如此之多,步某也无法记清每一位来此玩台球消遣的客人。那么,是否存在化名为王某某的犯罪嫌疑人在盗窃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后转手将该赃物转卖给肖某的可能?如果本案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失窃服装确系王某某所为,那么,肖某明知系赃物而购买予以销售之行为应该触犯销赃罪。但是销赃罪之刑罚与盗窃数额30774元之刑罚显然差异巨大,若因人民法院没有查清本案事实,将原本应以销赃罪定罪处罚的犯罪行为而以盗窃数额巨大的盗窃罪予以处罚的话,显然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冤假错案!

谈价格之可能,其在玻璃门上留有指纹实为正常。如果失窃受害人居住于居民楼,此时若失窃受害人之被撬门上存有肖某之指纹的话,在排除肖某与失窃受害人熟悉或与失窃受害人所居住的住宅楼之住户有其他业务联系的前提下,该指纹完全可以作为认定肖某盗窃的直接证据。然而,本案失窃受害人所开设的某某市服装大世界系公开招揽顾客之店铺,营业期间人来人往,其玻璃门上难免留下众多顾客之指纹。肖某作为顾客完全有权随意进入而不免在该玻璃门上留下指纹,仅以该指纹、辅佐其他价值不大的证人证言就可对肖振海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么?设若如此,则冤假错案在所难免。

(9)本案中缺乏所谓的失主指认赃物之重要环节,而仅存“被害人陈述,“失主张某、张某卿的证实,20xx年12月13日晚上,他们的服装店被盗各类服装计660件套”,且不是以失主向某某市公安局报案后公安机关的勘查结论出现,严重缺乏合理性、科学性。

首先,服装店遭受如此重大损失,依据常理,应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由公安机关前往勘查现场、评估损失。某某市公安局的现场勘查笔录中并没有体现损失评估或受害人所报的损失情况。

其次,在公安机关扣押相关的赃物(在肖振海家中未卖完的衣服)后应该履行让失主前来指认的手续,即确认是否系本案失主丢失的服装;应该将扣押的赃物封存,但是,刑事判决书中没有体现。

最后,即使经失主前往指认公安机关扣押的赃物与其丢失服装相同或类似,也并不能由此就确认此系失主丢失的衣服,毕竟作为商品服装系种类物,服装生产厂家所生产的该种类服装销往全国各地,绝非本案失主有独自经营许可。

2、由以上分析可知,肖某所涉盗窃服装案,除了肖某在玻璃门上所留的指纹、肖振海母亲张某所贩卖的服装与本案相关性较大外,其余的证据与本案相关性甚小,无法形成一条严密的证据链条。

首先,所谓歩某和夏某之证言对于公诉机关而言显然是用来证实肖某撒谎的证据,即肖某无法证实在案发前后的一段时间内自己的动向,进而推定肖某存在作案的重大嫌疑,也就是落入了要求犯罪嫌疑人自证其无罪的巢壳,这与刑事案件中公诉机关承担证实犯罪行为存在的证明责任相违背,因此,该两证人证言不存在证据价值。

其次,证人宋某与潘某系失主张某、张某卿之雇工,尽管张某、张某卿之证言作为受害人、宋某与潘某作为证人出现,该四人之陈述在刑事证据上之价值等同,也就是证实服装店被盗而已,但对于本案定罪无其他价值。将该四人之陈述在判决中罗列,只是给人一种简单罗列证据以便形成“证据充分”的假象而已。

再者,对于案发当晚肖某是何时实施的盗窃作案?多达660件套的服装是怎样由某某市服装大世界转移出去?是否系肖某一人独自完成?是否存在共同犯罪嫌疑人?肖某所供述的王某某是否真有其人?肖某所雇用谁的车辆?车辆牌号?何人驾驶?运输过程?等本案定罪最为关键的重要证据未予查实。

由此,据(20xx)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中所示有关服装盗窃案之证据可以得出以下三种结论:其一是肖某犯销赃罪;其二是肖某犯盗窃罪;其三是肖某无罪。根据《刑事诉讼法》之精神、原则,在无法认定肖某触犯盗窃罪或是销赃罪,根据疑罪从无的刑罚原则,应当判决肖某无罪。

的程度,严禁臆测、推断。本案存在如此之多的重大疑点,况且肖某至今也不承认其实施了某某市服装大世界之盗窃案,在上述疑点没有查清、无法排除的情况下,按照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就该(20xx)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盗窃服装一案,应该改判肖某无罪。

二、关于20xx年1月8日肖某所涉盗窃及抢劫案件,原审将该行为认定为抢劫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款规定的适用法律错误。

对于该案,肖某实施盗窃行为后,因被发觉而逃离盗窃现场,其后肖某对失主实施的暴利行为不具有“当场”实施之特征,对此,不应认定肖某之行为转化为事后抢劫罪。

事后抢劫的客观要件是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在刑法理论中,对事后抢劫的当场如何理解,直接关系到事后抢劫的成立与否。这里的当场,一般是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现场,但又不局限于现场,还包括当场的延续场所。例如,在耳目所及的注视下的追捕过程,也视为当场。因此,当场的认定必须具有场所之密接性。所谓场所之密接性,因不以实施盗窃或抢夺者尚未离去现场为限,即已离盗窃场所而尚在他人跟踪中或在脱离追捕者之视线以前,仍不失具有场所之密接性。但是,嫌疑人实施盗窃或抢夺离去案发现场后,行至中途始被撞遇,那么,该中途已经不具有场所之密接性,自不得谓为当场。

弹簧刀捅伤闫某的左腹部后继续逃跑。?”。据此可知,肖某在盗窃败露后已经逃离盗窃现场,已经不在失主等抓捕人视线之内,失主等抓捕人也不知道申诉人逃离至何处,是失主等抓捕人在抓捕过程中在离盗窃现场多大1000米的地方偶然撞见肖某后实施的抓捕行为,肖某此时此地对抓捕人实施暴力侵害的,已经不是事后抢劫之当场,因而不能对肖某以事后抢劫罪定罪处罚。肖某暴力侵害抓捕人构成如故意伤害罪等刑法相应犯罪的,应该以该相应罪名定罪处罚。

综上,就某某市服装大世界失窃一案,(20xx)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肖某成立盗窃罪属于证据不确实、充分,按照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应该认定肖某无罪;对20xx年1月8日肖某所涉盗窃及抢劫案件,(20xx)某某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肖某构成抢劫罪显系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恳请人民法院对该案予以再审,以便查清本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使肖某所涉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20xx年 月 日

最新盗窃思想汇报材料精选篇五

盗窃,指用不合法的手段秘密地取得不属于自己的东西。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盗窃通告,供大家参考!

公司各部门:

x有限公司

4月24日

办公室、值班人员:

玛沁县藏文中学

二〇xx年四月一日

各位员工、外来人员:

近来发现有人偷拿夹带公司财物出厂现象,公司决定从即日起,公司有关部门及门卫将对进出公司的所有人员、车辆进行随机检查,对可疑人员进行重点盘查。

如发现偷拿夹带侵占公司财物的,除全数退回,另按财物的10倍金额进行处罚,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内部员工同时作开除处理。

望相互转告。

特此通知

*公司

*年**月**日

最新盗窃思想汇报材料精选篇六

您好!

这是一次十分深刻的检查,我对于我这次犯的错误感到很惭愧,我真的不应该偷东西,我不应该违背老师的话,我们作为学生就应该完全的听从老师的话,而我这次没有很好的重视到老师讲的话。我感到很抱歉,我希望老师可以原谅我的错误,我这次的悔过真的很深刻。

相信老师看到我的这个态度也可以知道我对这次的事件有很深刻的悔过态度,我这样如此的重视这次的事件,希望老师可以原谅我的错误,我可以向老师保证今后我一定不会再出现偷窃之类问题。

这几天我真的是很深刻的认识到了我的错误,知道了老师说的话不能够装做没有听见,老师说的话就要听从,老师说的话也绝对会实现她的诺言,老师所要管的一定是为了我们学生好,所以我们不用挑战老师的纪律,我们还是学生,没有能力对老师说出来的话产生不听从的想法,我们学生唯一可以做的事情就是好好的听从老师的话,好好的学习好,让老师可以放心,让老师可以信任。

检讨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最新盗窃思想汇报材料精选篇七

盗窃分为内盗和外盗两种,内盗是指由学校内部人员进行的盗窃,外盗是指由校外人员潜入我校进行盗窃。两种情况都是作案者利用工作人员(或物主)的麻痹大意进行作案的。因此,作为职能部门或个人,首先要提高警惕,在重点部位要建立良好的警备措施,要使作案者无机可乘,从而降低盗窃案的发生率。

保安人员要熟悉学校各个重点地带的位置、存放的物件以及窃犯可能逃离的线路,防患于未然。

作为学校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除了对学校重点部位进行必要的技术防范外,还要进行有效的警备防卫,要做到人防、技防相结合。

1、财务保险柜被盗

2、电脑(服务器)被盗

3、办公场所被盗

4、其它设施被盗

1、发现罪犯现场盗窃时,现场干部职工要本着国家财产不容侵犯的精神和大无畏的凛然正气,尽力将罪犯制服。

2、罪犯逃跑而不能擒获时,记住其主要特征、逃逸方向、交通工具的车种、车型、颜色、牌号等,随即拨打110,迅速报告案情,协助破案。

3、做好现场保护。

1、受窃第一发现人应立即汇报部门主管领导,主管领导报特大事故处理领导小组,第一发现人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2、一旦接到盗窃案报案后,主管领导或领导小组要迅速赶赴现场,视案件情况对案件进行定性,并对相关人进行问话,查明失盗物品,并进行登记,如有必要,可以报公安部门或110协助调查。

3、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对现场进行勘察,对所获得的材料、物证进行具体分析、研究,分析作案线索,尽可能追回失盗物品。

4、案件发生后,领导小组组长:米娜瓦尔及成员要对案件进行认真分析,找出发生事故的原因及保卫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同时要做好善后工作,并对案件造成的`经济损失、调查经过以及对案件发生的责任者的处理意见进行书面总结,呈报上级主管部门。

1、当发生被盗案件时,值班人员或第一发现人要注意及时对比我方与罪犯的力量悬殊,如果罪犯人多,力量相差比较大,应迅速牢记罪犯的主要特征,同时大声喝喊,以震慑罪犯,使其逃离现场,随时警惕罪犯伤人,危及自身安全。

2、保安人员要有高度的安全责任感,坚守岗位,不得以任何借口误岗或脱岗。

最新盗窃思想汇报材料精选篇八

您好!

对不起,我知道自己这次犯的错不可原谅,还违反了法律,我对于自己的行为感到很自责,恨不得剁掉自己的手,现在,我向您递交我的检讨书。

第一,个人没有清晰完全的法律意识,自身品德修养不足,自身缺乏控制能力。由于我从小父母也没有怎么管教我,因此沾染上了偷盗的恶习,而且屡教不改。

第二,对于偷盗这等罪恶行为没有清晰的意识,没有厌恶罪恶,最终导致我犯了这样的错误,缺乏必要的逻辑认知,很大程度上讲我没有彻底认清楚自己的处境。

此致

敬礼

检讨人:xx

20xx年x月x日

最新盗窃思想汇报材料精选篇九

经过这一天时间的面壁思过,我深深得知道错了。我偷家里的钱,无论出于什么目的都是错误的,都是严重对不起父母的,都是非常不好的行为。我必须对于自身错误作出深刻反省检讨,必须严肃对待,坚决改正,彻底纠正错误,重新做人。

现在我要对于错误进行全面清楚得坦白:说实话,我酝酿这次偷钱的事情并不是一天两天的事了。在五年级的时候,班级同学就有带智能手机来上学的,我看智能手机屏幕很大可以看*、玩游戏、查资料很方便,就很想要买一部。可是问了你们,你们又不肯给我买。到了小学毕业暑假的时候,我知道妈妈把零钱罐放在床底,于是就心生了歹念,准备趁机偷钱。我原本考虑每天从储钱罐里拿一两块钱,从而不动声色、不被发现,日积月累我再加上自己的零用钱就可以买一部智能手机来玩。可谁知道妈妈没过一星期就发现,零钱罐里少了钱,我的偷钱行为也曝光了。

面对错误,我无言以对,唯有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了。第一,我偷钱的行为深深得暴露出了我的贪欲严重,看到同学玩智能手机自己就想买智能手机,这样下去是不得了的。以后要是同学开了赛车,那我岂不是也要买赛车,同学开飞机,我岂不是也要买飞机。第二,我这么做严重得伤害了爸妈的感情,让你们为我的所作所为伤心难过。原本妈妈给我每个月的零花钱也是足够的,但是我却偷钱,让妈妈伤心难过。第三,我偷钱也损坏了妈妈的利益。原本零钱罐是妈妈存起来,考虑以后做生意时候用来找钱用的,我这么做严重得损坏了家庭利益。

总而言之,我的错误实在是太严重。现在我已经深深得知道错了,我一定要努力改正错误,重新做回一名好孩子。从今以后,我不会再贪要智能手机、玩具之类的任何东西了,要把学习搞上去。并且我以后要以劳动赚钱,绝不依靠这种小偷小摸来得钱,我可以在暑假、周末等空闲时间里通过帮家里做家务、外出兼职打工的方式赚钱来买自己想要的东西,以后踏入社会我也要用真才实干赚钱,来实现自己想要的幸福生活。

检讨人:xx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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