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对个人的成长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帮助个人更好地理解和领悟所经历的事物,发现自身的不足和问题,提高实践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与他人的交流和分享。心得体会是我们对于所经历的事件、经验和教训的总结和反思。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意见条例心得体会篇一
近年来,为了推进社会发展,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以规范人们的行为和保障社会秩序。其中,条例和意见是常见的形式,通过这些文件,人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政府的决策方向和政策目标。在阅读了一系列的条例和意见后,我深刻体会到这些文件对于社会的重要性,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
段二:了解和把握法律的重要性
通过阅读各级政府出台的条例和意见,我认识到了了解和把握法律的重要性。这些条例和意见明确了社会行为的规范和底线,对于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起到了关键作用。在面对各种重大决策时,政府会通过发布条例和意见来提出明确的要求和指导,这些文件所体现的决策思路和政策导向都是值得我们了解和把握的。
段三:理解和认同政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读条例和意见,我还意识到了条例和意见背后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政府在颁布条例和意见之前,会进行充分的研究和调研,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条例和意见所提供的政策措施和规范,多数情况下是为了解决社会问题和推动社会发展而制定的,是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的。因此,在阅读这些文件时,我们应该尽量理解和认同其中的决策思路,并支持政府的相关政策。
段四:遵守法律的重要性
一方面,条例和意见能够规范人们的行为,提供明确的行动指南,使社会秩序更加稳定。另一方面,条例和意见也要求公民和组织遵守其中规定的法律,确保社会的正常运转。作为公民,我们不仅要了解和尊重法律,更要积极遵守法律。只有每个人都遵守法律,才能共同构建和谐的社会。阅读条例和意见给了我更多的法律意识,让我明白遵守法律是每个公民的责任。
段五:参与治理的重要性
通过阅读条例和意见,我还意识到了作为公民积极参与治理的重要性。政府的条例和意见往往是在广泛听取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而公民的合理建议和意见对政府的决策产生着重要的影响。因此,作为公民,我们应该有意识地参与社会和政府事务,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段落之间的过渡词语:比如“通过阅读”、“在面对”、“读条例和意见”、“一方面”等,可以更好地连接每一段,保持文章的连贯性。
总结(尾声):
通过阅读条例和意见,我深刻体会到了这些文件对于社会的重要性。了解和把握法律的重要性、理解和认同政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遵守法律的重要性以及参与治理的重要性都是我从中获得的宝贵经验。在以后的生活中,我将时刻关注政府的条例和意见,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规范,积极参与社会和政府事务,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意见条例心得体会篇二
近日,陕学前教育条例公开征求意见,下面是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4月1日,《陕西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4月17日。
《条例》规定,年满3周岁的学龄前儿童应按照方便就近的原则申请入学。学前教育机构严禁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或测查,应按照有利于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便于管理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班。可以实行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办学形式,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学前教育机构收费和经费使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收费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对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实施监管。
学前教育机构应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科学安排教育内容和方法,满足学龄前儿童感知、体验、探索需求,保护、培养学龄前儿童的兴趣和想象力。禁止对学龄前儿童以集中授课方式开展汉语拼音读写、汉字读写、数字书写运算和外语认读拼写等训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可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规收费,违规使用经费的;擅自改变学前教育机构使用性质和规模的;未按规定使用工作人员的;虐待、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人格等损害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的;未执行保育教育、膳食营养、卫生保健、安全管理等相关规定的。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规范学前教育活动,保障学龄前儿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用语解释〕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活动。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机构是指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活动的机构,包括幼儿园、保育院和幼儿教学点等。
第三条〔发展原则〕 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实行省市统筹协调,以县为主,乡镇(街道)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学前教育的领导和管理工作,负责将学前教育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学前教育资源配置,建立学前教育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学前教育监督管理工作。
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和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协助做好学前教育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一)贯彻实施国家学前教育方针、政策;
(二)开展学前教育业务指导;
(三)实施学前教育机构分类定级管理;
(四)开展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培训;
(五)组织开展学前教育研究;
(六)开展督导评估;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妇联、残联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第六条〔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扶助规定〕 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等入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第八条〔鼓励倡导〕 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倡导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早期教育。
第九条〔资源配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建设发展和人口分布变化情况,科学布局学前教育机构,并适时调整。
学前教育机构的布局,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龄前儿童的数量分布、流动趋势、保育教育需求等情况,每10000至15000常驻人口至少设置一所学前教育机构;人口较为分散的农村地区,应当根据条件适当增设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条〔建设用地〕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规划中预留学前教育机构建设用地,并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建设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的学前教育机构建设性质和规模,不得侵占、破坏学前教育设施。
第十二条〔城区配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学前教育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应当根据规划配套设置学前教育机构,并与居民区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在办理居民区规划审批前,应当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农村配套〕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学前教育机构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
第十四条〔登记制度〕 学前教育机构实行法人登记制度。
第十五条〔设置条件〕 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三)有符合规定的场所和配套设施、设备;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有符合规定的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医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公办机构〕 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前教育机构的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六)专任教师、财会人员、卫生保健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申办程序〕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设立的,颁发办学许可证。不同意设立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入学原则〕 年满3周岁的学龄前儿童应当按照方便就近的原则申请入学。
学前教育机构严禁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或测查,应当按照有利于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便于管理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班。
第二十条〔办学形式〕 学前教育机构可以实行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办学形式。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第二十一条〔负责制〕 学前教育机构实行园(院)长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岗位待遇〕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科学合理设置岗位,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待遇,保证学前教育机构的正常运转。
第二十三条〔教育培训〕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师德师风教育和专业能力培训。
第二十四条〔限制规定〕 下列人员不得在学前教育机构工作:
(一)有犯罪、吸毒记录和精神病史者;
(二)传染病患者;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的其他人员。
学前教育机构的教职工患传染病期间,应当暂停在学前教育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经费管理〕 学前教育机构收费和经费使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收费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保育教育〕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坚持保育和教育并重。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科学安排学龄前儿童一日作息,培养学龄前儿童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保障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科学安排教育内容和方法,满足学龄前儿童感知、体验、探索需求,保护、培养学龄前儿童的兴趣和想象力。
禁止对学龄前儿童以集中授课方式开展汉语拼音读写、汉字读写、数字书写运算和外语认读拼写等训练。
第二十七条〔卫生保健〕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落实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措施,做好食品安全检查和卫生消毒等日常工作,为学龄前儿童提供的食品应当安全卫生、健康营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应当监督、指导学前教育机构开展科学保育和卫生保健工作。
第二十八条〔安全管理〕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制定公共安全事件处置预案,建立各项安全防护、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发生突发事件时,学前教育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公安、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不得瞒报、延报和漏报。
第二十九条〔保护规定〕 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应当尊重、爱护学龄前儿童,严禁虐待、歧视、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侮辱学龄前儿童人格等损害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三十条〔家园共育〕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加强与社区、家庭的联系与合作,向家长宣传科学保教理念和科学育儿知识,开展灵活多样的公益性早期教育服务。
第三十一条〔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学前教育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相关机关责令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收费,违反规定使用经费的;
(二)擅自改变学前教育机构使用性质和规模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工作人员的;
(五)未执行保育教育、膳食营养、卫生保健、安全管理等相关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法律责任〕 有关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学前教育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意见条例心得体会篇三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高,对于个人权益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视。此时,政府制定“意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可以说是再适合不过了。为了更好地了解并贯彻落实条例,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述说我的体会和感受。
一、条例的意义
从文化背景角度来说,条例在法律上算是具体呈现,是更为细化的刚性规定。在具体生活中,条例直接对公民个人权益产生保卫作用。同时,条例的出现也表明我们社会的法制环境不断完善,趋于成熟。
二、条例的影响
意见条例是一项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工作。此次条例制定,将进一步推动新闻出版业的改革和发展,增强新闻出版行业的服务和引领能力,提高新闻媒体的传播质量和服务效率。同时,对助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推进新闻出版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条例对整个社会的影响
条例对整个社会的影响具有深远意义。一方面,条例能保护新闻从业人员的隐私权、署名权等权益,充分体现了对新闻传媒人员的尊重和保护。另一方面,条例通过加强新闻出版行业的监管,规范了行业内的秩序,增强了在公共舆论上的价值和影响力。
四、条例对新媒体的影响
在现代社会,新媒体逐渐成长为人们花费时间最多的互联网应用。对于条例而言,也不例外。条例的实行将进一步强调新媒体原则、新媒体伦理和规则等管辖、管理、审批要求,为新媒体的规范重点与方向提供了很大价值。
五、条例的有效性
通过条例的实行,我们相信可以有效地杜绝一些不良行为。同时,通过条例的恐吓和启动诉讼,可以给不法分子提供一次深刻的教育。此外,条例的制订与实行巩固了民众对新闻媒体的信心,从根本上维护了新闻行业的公信力。
在本次“意见条例”的实施中,政策和社会的配合度显得尤为重要。所以,我们希望政策方面能够做更多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让广大群众进一步了解和认可这项工作。考虑更多基层行业和群众的具体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创造合乎实际的、可以被普遍认可的条例,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权益,维护行业形象。
意见条例心得体会篇四
最近,认真学习了《廉政准则》文件,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廉政建设对每个工作岗位的重要意义,作为一名纪检干部,要紧跟时代步伐,积极响应中央的号召,时刻不忘廉洁自律、勤勉工作,将清正廉洁贯穿于日常的思想和各项工作之中,努力做到廉政纪律不可忘,腐败红线不可触,公仆之情不可移。
一、深刻认识遵守廉政准则、保持清正廉洁的重要意义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优良的精神文化是指引和约束人们具体行为的强大动力。反腐倡廉工作一直是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工作,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对个人思想道德品质的重要考验。当前,作风问题、腐败问题对我们党长期执政形成了严峻挑战,党领导下的每位党员干部也面临同样的挑战。要真正做到清正廉洁,就必须从源头抓起,从思想根源入手,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和“鞭挞腐败、崇尚廉政”的良好氛围。中央出台《廉政准则》,就是要以学习思廉、以警示促廉、以纪律保廉,使廉洁意识植根于每位党员干部的头脑之中,人人遵守《廉政准则》,牢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政绩观和工作观,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不断增强清正廉洁、勤政为民的思想意识,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贯彻“为民、清廉、务实”的要求,真正从思想上预防腐败现象、从纪律上制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二、贯彻落实廉政准则,必须与实际工作相结合,立足于本职工作
联系到本身实际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廉政准则,必须要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做好组织工作调研与信息工作,及时为领导正确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积极为部机关履行好选干部、配班子、建队伍、打基础、聚人才职能作用出谋划策,更好服务和服从于地方经济社会健康快速持续发展。
首先,坚持党性锻炼,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要进一步牢固树立远大的理想信念,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增强热爱本职工作的意识,维护组工职业尊严,保持良好的组工形象。要掌握时代脉搏,弘扬时代精神,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严格遵守和执行各项法律法规,时时刻刻都以法规、纪律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忠实履行职能。
其次,必须加强学习,提高业务工作水平。认真学习和领会新时期中央有关推进党的建设伟大工程的决定精神,以及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精神,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为做好组织工作的信息调研工作打下扎实基础。同时,要充分珍惜学习的机会,加强德育管理工作前沿理论的学习,掌握更多更新的德育管理知识,开拓视野,完善知识机构,并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再次,切实转变观念,树立依法、依规工作的意识。要切实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同时加强自我宣传教育,提高执行制度的自觉性,树立严肃纪律,依法行政的观念,从根本上防范和遏制违法违规的发生。当前,要加强对《廉政准则》的学习和掌握,正确领会其精神实质,并严格按照《廉政准则》的要求开展工作、加强自我约束。
最后,坚持廉洁奉公,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组工干部是管干部的干部,管党员的党员,在党员干部中应该起模范带头作用。这就要组工干部在工作中必须保持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的形象,自觉“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遵循“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在思想上筑起一道牢固的防污染和拒腐蚀的壁垒,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经受住各种诱惑的考验,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本色和组工干部的良好形象。
党的纪律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 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 是党的 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 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们党从诞生之日起就非常重视纪律建设, 历次党章都对 党的纪律作出了明确规定。作为一个有着 6700多万党员的大党,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 就会失去战斗力;成为一盘散沙;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就能无往而不胜。在全面建设 小康社会、 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 我们党面临着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的 双重考验, 需要认真解决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 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两 大历史性课题,在这样的形势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更为重要。
中共中央新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是关于党的 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 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以党内法规的形式明确回答了党的纪律 和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问题。 它的颁布实施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是贯彻党要 管党、从严治党方针,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 大工程,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首先,党中央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党的xx届六中全会对于加强和 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加强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提出了许多新的明确、具体的要求。 党的xx大进一步提出要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其次,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形势有了新的变化。 “试行条例”的主要精神和主要 内容是我们在 1995 年以前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认识和研究成果。“试行条例” 发 布实施近七年来,我们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这种情 况下,为了更好地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xx大精神,保证我们党努力做到立 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必要及时对“试行 条例”进行修订。
再次,新世纪新阶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了新的进展。适应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 和反腐败工作的需要,既要从严治标,又要着力治本,逐步加大治本力度,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 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使广大党员干部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 利为民所谋,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法规。
贯彻执行《党纪处分条例》 ,是党的各级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首先要以求真务实的 精神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要把学习《党纪处分条例》与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 与全面加强党的建设、 严肃党的纪律的要求结 合起来。
意见条例心得体会篇五
在生活和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规章制度和意见建议,它们旨在指导我们的行为和思维方式。而在我个人的经历中,我发现遵守条例和倾听他人意见对我自身的成长和人际关系有着重要的影响。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条例和意见的理解和体会,以及它们对我个人的促进作用。
段落2:条例的重要性
首先,条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行为的规范化起着关键作用。在社会中,我们面对着众多群体和个人的利益冲突,如果没有一定的规则来约束行为,那么整个社会将陷入混乱和冲突之中。条例的存在,确保了公平、公正和规则的执行,从而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对于个人而言,遵守条例可以培养出纪律、责任感和自律精神,这些品质在个人成就和职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段落3:倾听意见的价值
除了遵守条例,倾听他人的意见并加以参考也是非常重要的。意见往往是基于不同的经验和观点,它们可以为我们提供新的思路和解决问题的方法。通过倾听他人的意见,我们可以拓宽我们的视野,增强我们的思考能力,并意识到可能存在的盲点和偏见。在一个团队或合作关系中,倾听他人意见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因为它有助于增进合作和共同进步。在打造一个和谐的人际关系中,倾听意见也是一个重要的技巧,它能够增进理解和包容,促进解决冲突和建立信任。
段落4:条例和意见的结合应用
然而,只有在合适的情况下,才能恰当地应用条例和意见。条例并不是一劳永逸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条例也需要不断地更新和完善。同时,我们也需要辨别出对于我们个人最有价值的意见,而不是盲目地接受所有的意见。因此,我们需要学会灵活运用条例和意见,并根据不同情况做出适当的选择。这种结合应用的能力,需要我们具备一定的智慧和判断力,但它能够帮助我们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更好地生存和发展。
段落5:结论
综上所述,条例和意见在我们的生活和工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遵守条例能够维护社会秩序和个人行为的规范,而倾听他人意见则可以帮助我们获取新的思路和解决问题的方法。通过合适的结合应用,我们能够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更好地把握自己的发展机遇。因此,我们应该重视条例和意见,并将它们作为我们个人成长和人际关系发展的重要支撑。最后,让我们共同努力,以积极的心态接受并应用条例和意见,为我们的个人和社会带来更多的进步和发展。
意见条例心得体会篇六
《x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宣传明白纸,叫我们对文明的重视,为了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与社会文明水平。对社会的未来,有美好的一天。
1、不能大声喧哗
2、不一吐痰
3、不破坏公共财产
4、不随意插队。
还有一些关于权利的一些要求,在居民生活区饲养列入信仰名录的烈性犬和大型犬不可以养。携犬不能进入机关,幼儿园,一月博物馆,纪念馆,烈士陵园,美术馆等。携犬出户时不输全练,携犬出户时不书束犬链。,不由成年人牵领。不主动避让行人,不及时清除犬便的行为是不良行为。对人很大的不文明。还有对社会的不文明。
还有,在生活中也有许许多多的爱心人士,会选择去献血,那些需要血的人,是多么想要学来把生命灌溉呀!在条例就出现了,就鼓励了一些话:“见义勇为,紧急求助。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慈善公益活动,志愿服务活动。”都是对文明的鼓励和学习。我学到了,我们应该友善待人,为他人提供由利所能及的帮助。种上劳动,尊重劳动者,珍惜劳动成果。种上科学。反对封建迷信活动,自觉抵制邪教!
为了美丽的大莒南变成美丽的城市。我决定:遵守文明从我做起,做好自己,严格遵守条例规定。叫我们的城市更文明,更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