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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高速公路监督工作计划方案(精选5篇)

时间:2023-09-20 13:52:51 作者:BW笔侠

为保证事情或工作高起点、高质量、高水平开展,常常需要提前准备一份具体、详细、针对性强的方案,方案是书面计划,是具体行动实施办法细则,步骤等。通过制定方案,我们可以有条不紊地进行问题的分析和解决,避免盲目行动和无效努力。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方案策划范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高速公路监督工作计划方案篇一

一、坚持外事管理的集中统一领导,认真执行国家的对外方针政策和外事工作规章制度,在省委、省政府领导和省政府外事办公室指导下开展外事工作;做到重大外事事项报省委、省政府审批,重要外事事项报省外事主管部门审批。

二、人事处是厅机关及厅直属单位涉外事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厅组织的出国(境)团组的业务审核、组织与管理,按照规定上报审批;负责提出厅机关及厅直属单位因公出访人员建议并办理出国报批工作。

三、规范因公出国(境)程序,加强审批管理。出国(境)人员要填写《河北省民政厅因公出国(境)审核意见表》,人事处进行业务审核后,由财务部门根据经费预算和财政部制定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审核出国(境)费用,并就其出国经费开支渠道的合理性提出审核意见;由监察室就其是否有影响出国(境)的违纪问题提出审核意见。人事处根据审核意见,报分管厅长和厅长审批。

四、因公出国(境)的管理原则和要求

(一)因公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出访路线要合理(不安排大跨度的出访路线),组团人员要适当,必须按批准的方案实施,未经批准不得绕道,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二)党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出访,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同一单位的主要领导原则上不同团出访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新任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集中精力熟悉本职工作,无特殊情况,一年内不安排出访。

(三)厅级及其以下人员因公出访,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通过因私渠道办理出访手续。因私出国(境)仅限于自费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并须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因私出国(境)不得使用因公出国(境 )证件。

(四)按照省委、省政府规定,厅级正职原则上1年出访不超过1次,厅级副职原则上2年出访不超过1次。我厅处级干部原则上3年出访不超过1次,科以下(含科级)干部一般不安排出访。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出访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处级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出访,按有关权限批准后进行安排。

(五)厅机关各处(室、局)及厅直属各单位原则上每年只能派遣一人出访。

(六)离退休人员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

(七)因公出访人员应于回国(境)后15日内向人事处递交出访情况报告,并报监察室备案。

(八)因公出国人员应于回国后的七天内按规定上缴因公护照。

(九)出国(境)人员核销经费时,应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和护照等证件(包括签证、签注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费用明细单据。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人数、天数、路线、公务活动情况、经费计划等进行核销,不得核报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十)未经国家主管部门和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同外国政党发生联系。

(十一)临时出访团组和人员都应接受我国驻当地使领馆的指导和监督,遇有重要问题应及时报告。

四、纪律与监督

(一)所有涉外工作人员都要继承和发扬外事工作的优良传统,在对外交往中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尊严,加强协调配合,严守国家秘密,注意勤俭节约,自觉遵守外事纪律,抵制和克服各种不正之风。

(二)各处(室、局)、各单位的负责人要认真负责,严格按外事规定执行,对因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

(三)加强对外事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对外方针政策、外事纪律和外事工作规章制度的人员,由厅人事处会同厅监察室认真查处,监督纠正。对情节严重者,按党纪、政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由厅人事处负责解释。

高速公路监督工作计划方案篇二

司法部外事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司法行政系统外事工作(以下简称司法外事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根据^v^中央、^v^《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中发(20xx)17号)确定的外事管理工作基本原则和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司法行政系统外事工作的管理体制

(一)司法外事工作包括司法部机关、司法部直属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以下简称各司法厅(局))的外事工作。

(二)司法外事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司法部行使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管理权。

(三)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是司法部管理司法外事工作的职能部门,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和司法部授权行使部分外事审批权。

下列事项分别由司法协助外事司会商部有关业务司局决定或者上报部领导审批后办理:

5.外国记者采访、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消息等事项,会商办公厅。

(四)司法部机关的外事活动由司法协助外事司计划、协调、管理和组织实施。

(五)司法部直属单位的外事活动在司法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司法协助外事司管理,由本单位实施。

(六)各司法厅(局)的外事活动,在当地政府和司法部的领导下,由当地政府外事办公室和司法协助外事司指导和管理,由各司法厅(局)实施。

(七)司法部政治部负责部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境)执行公务的政治审查或备案。

(八)司法部计财装备司根据外事工作任务年度计划,负责部机关年度外交支出预算,审核各项涉外活动费用标准和涉外活动经费的支出。

(九)司法部直属单位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外事工作计划,于次年1月15日前送交司法协助外事司核准后执行;各司法厅(局)的年度外事工作计划报司法协助外事司备案。

二、关于审批权限

(一)以下事项由部领导审批:

1.上报^v^的事项;

2.送请外交部等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事项;

3.司法部机关年度外事工作计划;

4.邀请外国副部长级和司局级代表团来访;

5.以团体或个人名义申请加入国际组织;

6.在华举办小型专业国际会议;

7.部机关司局级人员、直属单位领导及司法厅(局)长出访;

8.部直属单位和司法厅(局)与外国签定合作项目协议;

9.对外请求或提供涉及重大或敏感问题的司法协助事项;

10.提供有关重大事项的对外表态口径;

11.部领导参加国内外事活动;

12.其他重要的涉外事项。

(二)以下事项由司法协助外事司审批或审核:

1.上级部领导的事项;

3.邀请外国处级及其以下官员或非政府人士来访;

4.对外请求或提供一般的司法协助事项;

5.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司局级及其以下干部参加国内涉外活动;

6.一般问题的对外表态口径;

7.其他外事事项。

三、关于审批程序

(一)司法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单位、各司法厅(局)报批的外事事项,应首先送司法协助外事司审核,并遵循以下要求:

6.各直属单位、各司法厅(局)按规定期限呈送的请示、报告,除应请示外交部或上报^v^批准的外,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结束。

(二)须报部领导审批的事项,一般按照分管外事的副部长、部长的顺序呈报。分管外事的副部长不在时,由代管其工作的副部长审批,未确定代管时直接报部长审批。

(三)需由司法部内多个职能部门会签的事项,按照司法协助外事司、有关业务司局、政治部、计财装备司的顺序会签。

(四)司法部收到外交部、驻外使领馆、常驻代表团或国内有关部门发来需立即办理的涉外事项的文电,由办公厅批转司法协助外事司,由司法协助外事司先期处理并根据内容分送部领导或有关司局。

(五)我国领导人会见司法部接待的外国部长级代表团、司法部领导与来访的外国代表团举行正式工作会谈,由司法协助外事司负责准备国别情况、双边关系情况、部际交流状况、国际组织情况等材料并拟定谈话要点或会谈提纲;由有关业务司局协助提供相关背景材料和可能涉及的敏感问题的表态口径。

(六)司法部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与外国驻华使领馆或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联系、参加其举办的重大活动,应事先征得司法协助外事司同意;各司法厅(局)人员与外国使馆、总领事馆或其他外国机构联系或参加其举办的重大活动,应事先征得当地政府外事办公室同意。

四、有关要求和纪律监督

司法外事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对外工作中,应加强政治观念、组织观念,坚持请示报告制度,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外事规章制度。

(一)在对外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中央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统一规章制度、统一纪律要求。

(二)在对外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方面的法律和规定。所有涉外人员均应提高警惕,严守国家秘密。

(三)因公出国必须有明确的公务任务和实质内容,严禁变相公费旅游。出国团组人员要少而精,必须按批准的方案行事,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或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因航班缘故及其他特殊情况变更经停城市和停留时间的,要及时补报。

(四)因公出国的团组,应在出国前集中进行爱国主义、外事纪律和安全保密教育。

(五)非经司法部批准,各直属单位和各司法厅(局)不得组织跨地区、跨部门团组(以下简称“双跨”团组)出访或出席国际会议。司法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组织的“双跨”团组,由司法协助外事司报司法部纪检组、监察局备案;各司法厅(局)经司法部批准组织的“双跨”团组,向本地区纪检、^v^门备案。

(六)各直属单位经批准组织的出访,有地方司法行政系统人员参加组团的,应将司法协助外事司致该地方政府外事办公室的协商函、通知书发到该地方司法厅(局);司法部和司法部直属单位接待的外国团组需赴地方参观访问的,应通过当地司法厅(局)统一安排。

(七)涉及司法行政系统敏感领域的出国考察、交流和出席涉及敏感问题的国际会议,由司法部统一组团。

(八)领导干部出访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同一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或者同时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九)出访费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规定的标准,既不得接受国内企业资助,也不得接受境外中资企业的资助。

(十)凡可利用国内资源解决问题的事项,不得出国考察学习;凡可由较低级别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得派较高级别人员出访;凡可由专业人员完成的任务,不得派非专业人员出访。

(十一)所有因公出国的党政干部和专业人员都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如确有需要,经征得原所在单位同意后,由派遣单位办理手续。

(十二)各部门、各单位分管外事的负责人和外事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因把关不严、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司法部以前发布的有关外事管理方面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司法协助外事司负责解释。

高速公路监督工作计划方案篇三

(一)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2022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5月)

(二)听取和审议省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9月)

(三)听取和审议省检察院关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9月)

(四)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全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9月)

(五)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全省体育工作情况的报告(9月)

(六)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2022年度全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审议关于2022年度全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11月)

(七)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山东省“十四五”规划《纲要》实施中期情况的报告(11月)

(八)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科技强省建设情况的报告(11月)

(九)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全省乡村振兴工作情况的报告(11月)

高速公路监督工作计划方案篇四

(一)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围绕《^v^中医药法》《山东省中医药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专题调研(5月)

(二)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围绕《^v^律师法》贯彻实施及全省律师队伍管理情况进行专题调研(7月)

(三)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围绕《^v^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专题调研(7月)

(四)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围绕全省邮政快递业发展情况进行专题调研(7月)

(五)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围绕全省海洋牧场工作情况进行专题调研(9月)

(六)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围绕全省美丽海湾建设情况进行专题调研(11月)

(七)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围绕全省黄河流域历史遗留矿山现状情况进行专题调研(11月)

(八)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围绕《^v^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山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条例》《山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专题调研(11月)

(九)社会建设委员会围绕全省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情况进行专题调研(11月)

高速公路监督工作计划方案篇五

纪检组监察室主要的工作任务就是按照上级纪委的有关精神,根据党的工作思路及方向,结合本院的工作实际,不断地加强法院队伍纪律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全面推进反腐倡廉工作,通过采取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作风优良、业务精通、廉洁奉公的高素质队伍,从而促进依法审判,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为了完成这项任务,我们将以制度建设和教育为重点,切实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化廉政风险预警防控机制建设,扩大廉政风险排查防控覆盖面,利用“制度+科技”手段提高廉政风险防控水平,努力实现排查有台账、防控有措施、桌面有警示、墙上有明示、荧屏有展示、人人有责任、活动有成效、工作有总结的目标。三是接受监督,完善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在不断完善对法院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健全法院党组和审委会的议事规则,规范党组和审委会的决策程序的同时,继续贯彻执行本院制订的听取群众意见的长效机制,加强与人大、政协、工青妇等部门的沟通,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和听取其他部门的意见。再则,经常保持与本院聘请的廉政监督员的联系,发挥他们社会监督的作用。最后,我们将继续推行当事人“一案一卡” 和《案件廉政回访》 等监督制度,加强信访举报工作。把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

二、强化宣传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法行为奖励办法》、《***法院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法院不当司法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法院案件廉政回访制度》等,我们将组织全院干警认真系统的学习以上法律,并要求每位干警做好学习笔记。此外还将组织干警学习法官廉政法规、职业道德和司法行为规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等规章制度,引导干警自觉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三是以警示教育为抓手,强化自律意识。在坚持开展正面教育的同时,积极开展警示教育。计划在今年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中集中组织干警观看警示教育片,以事实向干警敲响警钟。四是以廉政文化建设为抓手,强化教育实效。首先,加大廉政文化硬件建设,包括廉政书籍的增添,给干警提供学习的平台;其次,加强对干警党纪、政纪、法纪宣传,定期和不定期地向干警发送廉政格言警句,切实做到警钟常鸣;再次,全面落实廉政监督卡制度,督促干警在办案过程中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廉洁自律。

三、落实具体措施,保持司法作风纯洁。

今年,我们将把机关作风建设作为工作重点来抓,在原有《法院审判效能监督办法》、《法院机关作风暂行规定》等规章制度的前提下,继续完善相关机制,通过谋划新思路,推出新举措,重点解决部分干警在司法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为了做好这项工作,今年,我们将以建立审务督察制度

为契机,切实加强对我院各部门纪律作风状况的明察暗访,采取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监督监察,每周至少两次,防止一些同志不按时上下班,或者上班时间做与岗位不相称的事情,对一些屡教不改的人要坚决按规定处罚,通过长期抓,使全体干警养成爱岗敬业的精神,落实“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服务意识。另外,发挥各部门兼职纪检监察员的作用,及时查纠少数干警“冷硬横推”、“吃拿卡要”、久拖不结、不给好处不办事等有损群众利益及法院形象的行为。

四、加强案件督办,促进公正廉洁司法。

通过查处审判执行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及时发现问题,教育和挽救干警。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本着讲原则、负责任的态度,坚持高压态势,该查的必须严查,该处理的必须重处。坚持有案必查,特别对当事人反映强烈、重复投诉问题,必须认真对待,一查到底,严肃追究,把问题解决在法院内部。要抓住典型,严肃查处违法违纪审判行为,要提高案件查办水平,把严肃纪律和关心爱护有机结合起来,尽力在内部环节和萌芽状态解决问题。要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以点带面,举一反三,及时总结通报违法违纪案件,剖析原因,提高整改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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