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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阳光私募基金 公司私募基金合同共(优质5篇)

时间:2023-09-20 16:38:42 作者:琉璃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阳光私募基金篇一

本章节重要内容较多,且均与投资相关。

(1)是投资经理,如果合同中体现了投资经理,一定需要注意确保其具有从业资格。

(2)投资目标、投资策略

个性化条款,管理人可以根据产品实际情况个性化调整,但原则是不能出现不合理或过于夸张表述,否则可能会被反馈解释相关合理性。

(3)投资范围

投资范围条款非常重要,事关投资运作能否顺利进行,建议投资范围条款与托管人充分沟通,保证相关条款内容无歧义且与实际情况一致,对应的投资协议可提前发送托管人审核。

此外,备案须知:(十二)【备案前临时投资】私募投资基金完成备案前, 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现金管理工具。

协会对备案前能否投资、以及可投资品种作出了规定,如果管理人确有需求在备案前进行以现金管理为目的的临时投资,可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备案须知:(三十五)【股权确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入股或受让被投企业股权的,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应当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管理人应及时将上述情况向投资者披露、向托管人报告。

协会明确要求了投资完成后,管理人应及时进行工商确权变更。

备案须知:(三十六)【防范不同基金间的利益冲突】在已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尚未完成认缴规模 70%的投资(包括为支付基金税费的合理预留) 之前,除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之外,管理人不得设立与前述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阶段均实质相同的新基金。

关于此规定,这里也有一个备案反馈分享:“请结合电话沟通,说明同时设立架构相同、投资者相同、投资标的相同的三只基金的原因,是否是为了规避200人限制,请结合项目实际运作安排,合理安排备案基金数量”。

(4)关联交易

这部分内容对股权基金是非常重要而且比较敏感的。

备案须知:(十九)【关联交易】私募投资基金进行关联交易的,应当防范利益冲突,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机制。

管理人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不得以私募投资基金的财产与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活动。

管理人应当在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时提交证明底层资产估值公允的材料(如有)、有效实施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机制、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承诺函等相关文件。

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或者投资者利益的关联交易等投资活动。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定价方法、交易审批程序等进行规范。投资前应当取得全体投资者或者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同意,投资后应当及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并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可以看出,关联交易不是不能做,但如果确实涉及关联交易,一定要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不能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投资者利益,涉及的关联交易必须是真实的投资行为,不能通过关联交易套取私募基金财产。

(5)风险收益特征

风险收益特征需要遵循客观原则,对于股权类的产品,一般来说风险相对较高,如果说合同中写低风险或中低风险,除非能给出合理解释,否则是不行的。

阳光私募基金篇二

备案须知对运作方式作出了明确的要求,这也是备案须知对私募股权基金影响最大的部分之一。

备案须知:(十一)【封闭运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下同)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应当封闭运作,备案完成后不得开放认/申购(认缴)和赎回(退出),基金封闭运作期间的分红、退出投资项目减资、对违约投资者除名或替换以及基金份额转让不在此列。

已备案通过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配置基金, 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新增投资者或增加既存投资者的认缴出资,但增加的认缴出资额不得超过备案时认缴出资额的 3 倍:

1、基金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型或合伙型;

2、基金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

3、基金处在合同约定的投资期内;

4、基金进行组合投资,投资于单一标的的资金不超过基金最终认缴出资总额的 50%;

5、经全体投资者一致同意或经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通过。

备案须知关于运作方式的规定对私募股权基金有很大的影响,首先是基本终结了“先备案、后募集”的运营模式;其次虽然对封闭运作给出了一定豁免条件,但不包括契约型基金,且条件相对严格,如果有此类安排的管理人,一定要跟托管人及基金服务机构充分沟通相关条件如何判定。

阳光私募基金篇三

关于费用章节,需要掌握一个原则,只要是基金运营过程中需要涉及的费用,合同条款中一定要体现,否则可能导致无法顺利支取相关费用。

(1)最常见的三项费用,管理费、托管费、基金服务费,由于现在股权类产品大多为封闭运作,因此,费用计提方法可以很简单,采用前端一次性计提一年或多年费用,需要注意的是,费用设计需合理,且不要出现过高的费率水平,否则可能会被反馈解释合理性,并且过高的费率水平一定程度上也可能会损害投资者利益。

如果需要采用特殊或复杂的费用计提方式,需要提前与托管人及基金服务机构沟通。

(2)业绩报酬,对于股权类产品而言,业绩报酬条款相对简单,股权类产品常见的业绩报酬计提方式多为清算时按比例计提、或待投资者本金分配完成后按比例计提;业绩报酬条款涉及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的利益,与收益分配挂钩。业绩报酬条款较为重要且容易产生纠纷,建议与托管人及基金服务机构充分沟通确认。

以上便是除产品要素涉及条款外,合同文本中其他需要注意事项,其中未涉及的制式条款,再次建议大家在合同拟定时至少都通读一遍,且合同拟定时一定要足够耐心,保持头脑清醒。

产品设计及合同拟定建议

1、熟悉与产品相关的法规、自律规则

2、产品结构不宜过于复杂

越复杂、越容易出错,且需要准备更多资料,一旦发生纠纷,权责义务也更加复杂。

3、与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充分沟通

4、提前准备相关资料

阳光私募基金篇四

相信大家都有感觉,尽管当前合同版本众多,但从合同框架到文本内容不会有太大的差别,这是因为都参考了2016年7月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

合同指引发布实施前,市场没有相对固定可参考的合同版本,合同形式多样化,合同指引的发布实施,规范了各类合同的文本形式、条款章节等。

当然,合同版本随着各类规定的执行也是在不断更新的,近年来对合同版本影响比较大的规定包括: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2016年7月

《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2017年6月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8年1月

《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2018年11月等

除了以上规定,还有两项对当前发行私募股权基金非常重要的规定,分类是:

1、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年12月(简称备案须知)

协会于2019年12月23日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协会于 2020 年 4 月 1 日起,不再办理不符合本须知要求的新增和在审备案申请。

2、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2020年9月 (简称征求意见稿)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从管理人主体、基金产品的募集、投资、运营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关于备案须知,市场解读较多,其从托管要求、风险揭示书、募集完毕、封闭运作等方面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了规范,影响较大。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虽然尚处于征求意见稿阶段,但其中相关要求亦值得管理人充分关注。

阳光私募基金篇五

备案须知:(四)【托管要求】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设置能够切实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职责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或基金受托人委员会等制度安排的除外。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

私募投资基金通过公司、合伙企业等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投资底层资产的,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

备案须知明确了对契约型基金的托管要求,虽然备案须知留有余地给出了一定的豁免条件,但从实操角度来看可实现度不高。

提示:

1、备案须知规定通过特殊目的载体进行间接投资的私募投资基金必须托管,【2018年12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特殊目的载体: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为某只基金的设立或投资目的,出资或派遣员工专门设立的无管理人员、无实际办公场所或不履行完整管理人职责的特殊目的载体。

2、有限合伙基金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托管的,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本合伙型基金不进行托管,并明确保障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3、若有限合伙基金不托管,其仍需签署募集账户监管协议,否则备案不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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