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合同(汇总5篇)

无效和可撤销的合同(汇总5篇)

时间:2023-09-22 07:50:33 作者:QJ墨客

在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协议,签订签订协议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合同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无效和可撤销的合同篇一

赠房产没换来“养老送终”怎么办?

杜某是浙江省湖州人,今年79岁,育有三个女儿。大女儿、二女儿均出嫁,小女儿留在家中招女婿入赘,后杜某与小女儿因故产生矛盾,杜某离家居住在外。

经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杜某与小女儿签订赠与合同一份,约定杜某将自己的一套房屋赠与小女儿,小女儿为杜某养老送终。

但没想到,小女儿取得房产后态度突变,不仅很少看望杜某,也没有按时给付赡养费。

杜某寒心之余非常后悔将房屋赠送给了小女儿,故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要求小女儿返还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杜某的女儿,在法律上本来就负有赡养义务。签订赠与合同也约定由被告赡养杜某,被告应更加全面妥善地照顾好杜某。现杜某年事已高,被告虽然履行了一定的赡养义务,但显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对杜某尽到全面应有的赡养义务,现杜某要求撤销赠与合同与法有据,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无论老人是否有财产,赡养老人都是每个子女应尽的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同时,我国《合同法》规定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因此,老年人依照赠与合同赠与子女财产后,子女如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老人可以撤销赠与。

在司法实践中,子女侵害老年人权益的'纠纷日益增多。比如侵犯继承权,在老年夫妻一方去世的情况下,有的子女在处理遗产时不尊重老人的感受,迅速瓜分家产,不给老人应得份额,以致老人被迫起诉时,无法举证证明遗产范围。在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继承案件中,存在部分老年人的继承权被儿媳或女婿侵害的情况。

此外,还有子女违背老年人意志处分老年人权利的情况发生。在涉老财产纠纷中,由于老年人授权不明或代理人滥用代理权,或者子女冒用老年人的名义进行代理,导致老年人财产权益受损的情况屡有发生。如老年人签发空白授权委托书交由子女代办拆迁安置房手续,而子女擅自将房屋产权办至自己名下;又如老年人将退休工资卡或存款交由子女或其他亲属代为管理,而代管人擅自支取并拒绝归还。在一些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中,有的子女以父母的名义作为原告,起诉其他子女,意欲占有父母的财产。

无效和可撤销的合同篇二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方__与乙方__原于_年___月__日签订的合同名称:的合同,现因由于乙方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合同于:年_月__日予以解除。因解除合同给方造成损失计人民币__万元整,由__方负责赔偿。赔偿金从原建房保证金中扣除,甲方已收取乙方人民币共万元整,扣除赔偿金后甲方应退回乙方保证金人民币:万元(其中包括签订合同时乙方支付给甲方坡下面一间房屋的购房款万元整)乙方银行开户行,帐户名:帐号:,支付方式:银行转帐或电汇本协议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银行一经转帐成功后,之前甲乙双方合作协议全部终止,不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经济纠葛和产权的归属问题,特此协议。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书共两页,一式二份,由双方各收执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无效和可撤销的合同篇三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因为以下情况的发生而消灭:

1、撤销权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

所谓除斥期间,为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

《合同法》第55条第1项所规定的撤销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即是对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规定,此规定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所规定的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除斥期间为一年是一致的。

但应当明确起算时间是不同的,《合同法》规定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而司法解释的规定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这个规定明确了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自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在1年内撤销权人没有行使撤销权时该撤销权则归于消灭,可撤销合同便绝对有效。

2、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

在上述除斥期间,当事人知道了撤销事由后,不但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反而明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明确表示”的方式是口头的或书面的均可。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在上述除斥期间,当事人知道了撤销事由后,虽然没有明示表示放弃撤销权,但以自己的行为放弃的,撤销权消灭。

小编在此提醒大家:在行使撤销权的时候,其行使主体、行使期限、行使方式都必须有所了解。避免在行使的过程中因为上述原因的产生导致撤销权的消灭。

无效和可撤销的合同篇四

撤销合同(一)

甲方____与乙方____原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的合字第____号________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权证号________号,现因甲方欲出售乙方承租的私产房,依照法律规定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乙方放弃购买,因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该房屋租赁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予以解除。因解除合同给___方造成损失计____元,由___方负责赔偿。赔偿金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分___次付清,特此协议。

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房屋登记管理机关审查证明后生效。协议书一式___份,由双方各收执___份,鉴证机关收存一份,送___份。

甲方:(盖章)__乙方:(盖章)__房屋登记管理机关:(盖章)__

代表人:(盖章)__代表人:(盖章)__鉴证人:(盖章)____

____年__月__日

撤销合同(二)

原告:,女,x族,19xx年x月x日生,住xx市xx区路号院x号楼x号。电话

被告:x有限公司,住xx市xx区路x号x层x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电话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代理费xx元;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年x月x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代理合同,双方对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给被告交纳了代理费xx元,但被告严重违约不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不派技术员上门技术培训指导、不按照约定的价格提供设备),致使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此,原告已于xx年x月x日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代理费xx元,被告不理,无奈只有诉至贵院维护其权益。

综上所述,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公判。

此致

撤销处分申请书

大学处分撤销申请书

作弊处分撤销申请书

无效和可撤销的合同篇五

原告刘老汉与被告刘某均认可,刘某取得该房屋的前提是照顾父母的日常生活。刘老汉与刘某虽然签订了《xx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但该合同并未约定具体付款时间,且20xx年4月刘老汉将房屋过户至刘某名下,刘老汉及其他子女在长达5年的时间内并未提出异议;刘某实际已各支付5万元给其哥哥弟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约定履行义务。”刘老汉与刘某的约定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签订的《xx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名为买卖合同,实际系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合法有效。

那么,刘老汉能否行使撤销权呢?

刘老汉主张刘某未按约定履行照顾父母生活的义务,请求撤销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受赠人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刘老汉对刘某未依约履行照顾父母生活负有举证责任。但刘老汉未能提供证据,且还认可刘某自20xx年至20xx年12月照顾父母生活的事实;之后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不能因此认定刘某不尽照顾父母生活的义务。刘老汉要求撤销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范文推荐

猜你喜欢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