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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保护管理工作报告篇一
《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1月27日通过,自1月1日起施行。这是福建省规范河道管理,促进河道保护的重要地方性法规,对保障防洪安全,维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功能,推进该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条款内容上突出问题导向,共有八章四十九条,按保护优先、从严管理、改善生态、持续发展要求,解决了多年来河道保护管理中河道管理的职责权限、河道采砂监管等方面的困惑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今后加强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
附:《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中有关河道采砂部分
第六章河道采砂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采砂规划,会同国土资源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年度采砂计划,明确下年度河道采砂可采区、可采期、作业方式、作业工具以及采砂控制总量等事项,并于每年十二月上旬公告;禁采区、禁采期应当设立明显标志,并采用技术手段监测禁采区、可采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有两个以上申请人提出河道采砂申请的,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许可决定。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河道采砂许可证,并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期限、范围、年度采砂控制总量、作业方式、作业工具及其数量进行采砂,并及时清除砂石弃碴,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采砂作业场所设立公示牌,载明采砂范围、数量、期限、作业方式、作业时间以及许可证号等,并设置警示标志。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采砂作业,加强生产安全管理,服从防洪调度,保证行洪安全。河道采砂作业不得危害水工程安全和航运安全。
第三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协调水利、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活动,加强采砂运砂船舶、车辆的规范管理,维护正常开采秩序。
河道保护管理工作报告篇二
27日,《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明年元旦起施行。条例对河道岸线规划调整、河道采砂、河道生态建设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经批准的河道岸线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的,应专题论证。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涉及岸线规划重大调整的,原批准机关还应在批准调整方案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条例对规范河道采砂活动作出必要的刚性规定。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年度河道采砂可采区、可采期、作业方式、作业工具以及采砂控制总量等事项,禁采区、禁采期应当设立明显标志。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将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由于河长制是河道保护管理工作创新,属政府工作机制,目前尚处探索阶段,考虑到《福建省“河长制”实施方案》从20xx年开始实行,这一制度还有待实践检验,为此,条例删除了草案修改二稿中关于“河道保护管理实行河长制”的。
《条例》有何亮点,将如何真正破解河道保护和管理的难题?福建省水利厅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详细解读。
《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将河道分为五级,实行分级管理:一级河道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二级河道、三级河道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四级河道、五级河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以法定的形式,明确省市县各级政府的河道管理范围、权限和应负的职责,使河道保护管理权限清晰、责任明确,为提高河道保护管理的力度、强度、精准度,奠定了坚实基础。
关于河道等级,福建省水利厅政法处处长兰伟龙表示,过去虽在技术上已有一定划分,但福建河道水系发达,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740条,总长2.46万公里,河网密度达112米/平方公里,这么多河道谁来管理、怎么管理,法律上并无明确划分。对此,加强对河道的保护管理,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资源越来越紧缺。部分市县为了建设基础设施,为了落实项目,占用河滩、占用河道、填河造地的意愿比较强烈。按照现有审批程序,河道岸线规划的最后审批权限又在市县政府。这一状况导致侵占河道、侵占河滩现象时有发生。”兰伟龙指出,为推进河道岸线规划工作的开展和建立岸线规划调整的约束机制,《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规定,涉及岸线规划重大调整的,原批准机关应当在批准调整方案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从而遏制部分市县政府对河道规划岸线的调整修改的随意性,确保河道防洪安全和生态安全。
20xx年省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流域保护管理切实保障水安全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实施河道岸线和河岸生态保护蓝线制度。为在法规层面上明确河道生态地保护范围,《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规定,根据河流生态空间管制的需要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界限标准,在河道岸线外侧划定河岸生态地保护范围,并予以公布。这样一来,河岸生态地由前款规定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这对今后福建加强河道生态保护管理、开展万里安全生态水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
众所周知,河道管理保护界线的确权划界是依法治河管河的重要依据。由于河道的管理涉及的部门较多且划分标准不统一,往往划界易,确权难。“过去很多人在河道、水库旁盖房子,拦河围截养鱼。为此,结合福建河道保护管理实践,《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对河道、河口及湖泊、水库确权划界作出明确规定。”兰伟龙表示,对河道保护管理管理范围内规定禁止性行为,特别是明确城乡建设不得占用河道滩地,河道滩地、沙洲不得擅自开发,这为今后加大河道保护管理执法力度提供了重要执法依据。
非法采砂,是河道上的“毒瘤”,贻害无穷。一些采砂、运砂船业主肆意盗采、超量开采,不仅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和农民耕地构成了威胁,还严重影响到河道行洪、通航和桥梁、码头、防洪堤安全。非法采砂现象难以根除,究其原因,一方面,非法采砂存在暴利,让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导致非法采砂现象屡禁不止;另一方面,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影响了打击效果。
目前,有关河道采砂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福建省防洪条例》和《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对河道采砂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地方性法规限于当时经济发展水平,所设置罚款额度低,罚款数额最高十万元;而规章的规定限于上位法及当时规章罚款幅度的限制,罚款额度低,罚款数额最高三万元。惩戒力度不大,造成非法采砂违法成本低。
为解决河道管理这一难题,《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专门就河道采砂的监管程序作了严格明确规定,对违法采砂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对违法采砂可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作业设施设备,以遏制非法采砂现象的发生。
为进一步加强源头严防监管占河行为,兰伟龙特别指出,《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不得妨碍防洪度汛安全,并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备案;对因施工需要临时筑坝围堰、开挖堤坝、管道穿越堤坝、修建阻水便道便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河道保护管理工作报告篇三
20xx年7月24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至此,我省无线电管理终于有了自己的地方性法规。
九月起施行《湖南省无线管理条例》
于20xx年9月1日施行的《湖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包括总则、无线电频率资源管理、无线电台(站)管理、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安全保障、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8章,共39条。
与之前的政府规章《湖南省无线电管理办法》相比,此次出台的《条例》有许多创新之处。
体现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理念
第九条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取得用于经营性业务的无线电频率许可,改变了以往单一行政指配的频率分配模式,为探索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频率分配模式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十五条规定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无线电台(站)址布局专项规划,则为通信运营商解决了城市通信基站选址难题。
第二十五条增加了对需要特殊保护的交通指挥调度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重要无线电设备划定电磁环境保护区的规定,则适应了民航干扰日益增多,民航部门迫切要求建立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的需求。
对无线电新应用进行了规范
第二十六条增加了需要临时使用无线电压制、阻断、干扰设备的有关规定,将有效遏制目前随意使用手机信号屏蔽器而大量干扰正常通信现象。
第二十九条增加了禁止设置、使用非法移动通信基站和卫星电视干扰设备的规定,将有力震慑非法使用伪基站、卫星电视干扰设备行为。三是加重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第三十六条规定对非法使用伪基站可以处以最高20万元的罚款,而《办法》规定的最高处罚额度只有5000元,这样提高违法成本将有效打击违法行为。
河道保护管理工作报告篇四
为加强保定市城区河道堤防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障防洪安全,发挥城区河道的综合效益,特制定了关于保定市河道的保护管理办法。下文是小编收集的保定市城区河道保护管理办法全文,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定市城区河道堤防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障防洪安全,发挥城区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河道以及依托河道建设的滨河公园。
第三条保定市建设局是城区河道主管机关(以下简称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城区河道设施建设、管理以及防洪堤的建设维护工作。
第二章城区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四条城区河道防洪规划,由河道主管机关组织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区河道的整治与建设,由河道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涉及土地变更的,应当征求土地行政管理机关的意见,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不得在城区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建设影响河道堤防功能正常发挥和防洪安全的项目。在城区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等工程,修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管道、取水口、排水口、缆线等建筑物和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堤防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并与河道主管机关签订责任书,确保城区河道堤防功能正常发挥,保障防洪安全。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派员到现场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需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河道主管机关重新办理审查手续。
工程施工影响城区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排灌功能正常发挥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停止施工。工程施工现场必须按照责任书的要求进行清理。因施工造成城区河道堤防及其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赔偿。未按责任书要求清理施工现场的,应当交纳清理费用。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报告、质检报告、竣工图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及城建档案主管机关备案。
第六条城区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已修建的闸涵、泵站等设施,由河道主管机关进行管理。产权不明确的,要明确产权并办理相关权属移交手续。所涉管道、缆线,由产权单位定期检查维护,并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城市、村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城区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建设规划涉及城区河道堤防管理范围的,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八条在城区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第三章城区河道保护
第九条市政府组织三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国土局、规划局、建设局、水利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城区河道的权属确认工作。城区河道堤防确权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护岸及护堤地(护堤地范围从堤脚量起至堤防以外20米)。
第十条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包括上款中规定的河道确权范围,以及城区内无堤河道两侧各设5~8米宽的防汛抢险通道作为城区河道管理范围。
第十一条在城区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必须符合河道行洪、排沥、输水、蓄水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规划,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利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造成河道淤积的,应当负责修复、清淤或承担修复、清淤费用。
第十三条在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项目审批机关应当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一)在城区河滩地内钻探、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二)在城区河道内固定船只、修建水上设施。
从事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准许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接受河道主管机关检查监督;对工程设施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加强对城区河流故道、旧堤、既有工程设施的管理。城区河流故道、旧堤、既有工程设施,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确需填堵、占用、拆毁的,必须报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城区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设障者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河道主管机关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十六条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和其它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责成设施管理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紧急处理决定。建有水利设施的桥涵以及其它桥涵,均由河道主管机关负责维护与管理。
第十七条在城区河道上设置临时排水泵点的,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同意。向城区河道排水,必须服从防汛统一调度和河道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城区河道绿化养护与保洁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城区河道的绿化养护与保洁维护工作,由河道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九条在城区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围垦河道;
(二)擅自拦河筑坝以及修建阻水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三)在河滩地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和树木;
(五)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建筑和生活垃圾等;
(六)堆放、倾倒、掩埋、私接、排放污染物和生活、工业污水;
(七)在城区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八) 损毁城区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讯照明等设施。
(十)依树搭建或者围圈树木,利用树木和设施悬吊、系挂物品;
(十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杂物;
(十三)擅自在公(游)园绿地、甬道行驶停放各类机动车辆;
(十四)焚烧垃圾、树叶等杂物;
(十五)损坏和移动界桩、安全警示标志及各类设施;
(十六)宠物随地便溺;
(十七)擅自游泳、滑冰、划船及其它娱乐活动;
(十八)擅自取水引水;
(十九)擅自启闭水闸,调控水位;
(二十)其它损害城区河道、绿化、设施、环境卫生和污染水体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拒绝、阻碍城区河道堤防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河道主管机关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各类设施(不含城市公共管网及公共附属设施)是指下列专有设施:
(一)河道设施:河道、护坡、桥梁、涵洞、拦水坝、水闸、泵站及其附属设施;
(三)卫生设施:公厕、垃圾箱;
(四)照明设施:照明灯、绿化灯、配电室及其附属设施;
(五)健身、体育设施;
(六)其它经营服务设施。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保定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河道保护管理工作报告篇五
(第38号)
湛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10月26日通过的《湛江市湖光岩景区保护管理条例》,已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2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2月7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