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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际贸易合同成立的条件(优质5篇)

时间:2023-09-23 07:46:05 作者:念青松2023年国际贸易合同成立的条件(优质5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怎样写合同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合同应该怎么制定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国际贸易合同成立的条件篇一

国际贸易合同在国内又被称外贸合同或进出口贸易合同,即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就商品买卖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达成的书面协议。下面是一份国际贸易合同模板,可供参阅!

合同号: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签约地点:

买方:

地址:

电话:传真:

电传:电报:

卖方:

地址:

电话:传真:

电传: 电报:

兹经买卖双方同意成交下列商品订立合同条款如下:

1、合同对象:经协商买卖双方一致同意在平等互得的基础上,买方购入卖方售出下列商品,商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详见第 号附件,所有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合同总值:

3、交货条件:[daf、cif、fob……]。除非另有规定,以上交货条件依照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办理。以上货物数量允许卖方有权____%溢短装。

4、原产地国别:

5、包装:

6、装运期:

7、装运口岸和目的`地:

8、保险

9、支付条款:本合同采用 [a:信用证l/c。b:即斯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托收。c:汇付、信汇m/f、电汇t/t。]方式结算。

a:(1)买方应在装运期间 日通过开证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 [不可撤销的、跟单的、(不)保兑的、即期的、可转让的、循环的、对开的、(不)允许分期装运的]信用证。信用证应在装货完毕后 日内在受益人所在地到期。

(2)通知银行收到买方开具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时,卖方必须委托通告行开出 %信用证金额的保证金给开证行。合同货物装运和交货后,保证金将原数退给卖方,若出于本同规定第13条外的任何原因,发生无法按时全部或部分交货,保证金将按本同第11条规定作为轻罚金支付给买方。

c:买方到收到卖方依本合同第10条规定提交的单证后_______日内以[电汇、信汇]方式支付货款。

d:自货物至指定边境站点由卖方置于买方控制下时,即认为卖方已交货,货物的所有权及偶然性损失或品质损坏的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买方应 [同、后、前]期于卖方 天交货,并以记名提单为结算依据。

10、卖方应提交以下单证:

(2)经签字的商业发票____份;

(3)原产地证明书____份;

(4)装箱单____份;

(5)质量、重量检验证明____份;

(6)cif条件下的 [保险单、保险凭证]____份。

11、罚则:除由本合同第13条原因外,如超过合同规定期限延误或无法交货、逾期或未能付款金额的____ %计算。但罚金总额不得超过违约金额的____%。若违约方已先期支付保证金,则保证金作为罚金按数量比例予以罚扣直到没收支付给对方。

12、索赔:自货物到达目的地起____天内,如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卫生条件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应由保险公司和承运人承担的责任外,买方可凭 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卖方更换和索赔。

13、不可抗力: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如:战争、内乱、封锁、地震、火灾、水灾等)以及任何双方不能预见,并且对某发生后果有能防止或避免的意外事故妨碍或干扰了本合同的履行时,发生不可抗力方须在事件发生结束之日起____日内将本国有关机构出据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寄交对方,据此证明豁免责任,并由双方协商中止或继续履行合同事宜。

14、仲裁:由本合同产生或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或通过第三者调解(包括政府主管部门的官方调解及民间调解)解决。如不能解决,应提交 [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新疆贸促会联络处)、国家工商会、……。]按申请仲裁时该机构现行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5、合同的执行单位:本合同中方由 [收、发]为货人,并承担履行合同的全部责任。

16、其它: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国与前苏联1990年3月13日《交货共同条件》办理。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用中、俄文书就,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一式肆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买方签字: 卖方签字:

附件:(略)

国际贸易合同成立的条件篇二

需方(购货单位):______________

为了增强供、需双方的责任感,提高经济效益,并明确供需双方的责任,根据《xxxxxx》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供、需双方秉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备注:以上所有单价均为不含税单价,数量以工程实际供货数量为结算依据。

1.产品的技术标准,按国家核定标准执行。特殊要求的产品质量,应符合供方的特别规定或合同中另行约定。

2.如因供方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供方负责。

1.需方在收到供方货物时当场验收。

2.如有异议,需方在收货后当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并妥善保管好货物,由供方派相关质检人员复核证实后作出处理。

3.如需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约定。

4.需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污损的,不得提出异议。

1.运输机装卸车方式:__________

2.分批供货:首批供货在___年__月__日前送达工地,后期供货根据需方书面计划分批供货。

3.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1.本合同签定后,需方先予支付供方材料货款总价的30%的预付款,金额为:________;合同以供方收到需方预付款之日起开始计算首批供货周期。供方每批供货材料送达工地后,需方应支付至该批供货材料货款总价的97%,材料铺贴完后付清全部货款。

2.由于所供材料为定制产品,产品一旦送达工地后,如无质量问题,供方不负责退换。

1.若供方未能按双方确认的供货计划交货,需方有权追究供方的违约责任,每延迟交付一天,供方按延迟交货的该批货款总价的作为违约金支付给需方。

2.如需方未能按约定及时支付货款,供方有权停止供货,由此造成交货延迟并造成损失的,其责任不在供方,需方逾期付款的,每延迟支付一天,需方需按支付的该笔货款总价的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供方。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国际贸易合同成立的条件篇三

双方同意买卖________________,其条款如下:

1、合同货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产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商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合同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付款条件:签订合同后买方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可撤销的、可分割、可转让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信用证。

8、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发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合同规定,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___%计算为限。因此,买方需向卖方提供银行保证。

9、保证金:卖方收到买方信用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___%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执行合同其保证金买方予以没收。

10、应附的单据:________卖方向买方提供:________

(1)全套清洁提货单;

(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商业发票;

(3)原产地证明书;

(4)装箱单;

(5)为出口____________________所需的其他主要单据。

11、装船通知:卖方在规定的装货时间,至少14天前用电报方式将装船条件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理人将装货船估计到达装货港的时间告知卖方。

12、其他条款: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检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由买方负担。

13、装船时间:当日13:00或次日8:00装船。

14、装货效率:每一个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____立方吨。

16、不可抗力:签约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合同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的期限应相当于出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买方:________________卖方:___________

证人:________________证人: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

国际贸易合同成立的条件篇四

造成国际贸易中合同风险的原因,既有客观的贸易环境特殊性影响,也有企业主观的自身因素。经营环境不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通常会面对东道国和国际环境的影响,不同国家的政治体制、科技水平、风俗习惯、法律水平、文化差异差别很大,如果不熟悉这些差别,信息掌握不准确不及时,就会使得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面临风险。有时某种产品存在多种质量标准,诸如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多种标准混杂容易发生差错,比如我国向日本出口家禽,日本的卫生标准高出国际标准的500倍,如果出口方不熟悉该标准最终势必发生合同纠纷。从企业自身来讲,许多企业本身在现代经营管理方面存在许多问题,管理方式和经营理念与国际标准不接轨,缺乏熟悉跨国经营的高素质专业人才,且自身管理水平不高,甚至发生合同资料保存不完整,文档资料不清晰,交接不及时甚至丢失现象。最终因证据不足无法向对方索赔,无法维护合法合理的权益。此外抗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当前国际市场竞争激烈,许多企业为了抢到合同盲目压价,完全不顾及潜在的风险,重口头承诺轻证据保留,重中标轻履约,抗风险意识十分淡薄。许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法制不健全,法律意识淡薄,有些企业不履行合同成为家常便饭,而发达国家法制化程度较高,要求合同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否则将被索赔从而遭受损失。

(一)善于利用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资料,妥善保留来函电

合同内容除双方的协议以外,还包括一些单方函件,如各种报价、形式发票、电子邮件、各种信件和传真,甚至是即时通讯记录。尤其对于复杂交易,合同双方可能会对合同涉及到的某一条款反复通过函件进行磋商以致达成一致,那么这本身就是一个合同条款,即使该条款不被载于合同中,具有法律效力。且在保存证据资料时通常对对方发来的资料保存较好,而对己方发出的资料出现混乱和保存缺失,所以在发出资料时应当对文件备份,并进行归类,标记日期和事件以便查阅。

(二)制定恰当的法律适用条款

目前国际上用于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实体法律规范中最重要的一部国际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但《公约》还存在很多缺陷,其并未涉及合同有效性、所有权转移及人身伤害等重大问题,受损方的举证责任也未明确规定,而且实践中还存在《公约》与国内法优先适用的问题。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容易产生法律纠纷,所以在制定合同时要谨慎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比如在适用时不一定只选择一个实体法。合同双方当事人在选择法律时可以合同某一条款适用一国法律,合同另一条款适用另一国家法律,并无法律规定只能选择一个实体法,宗旨是符合双方共同利益并有利于问题的最终解决。此外,《公约》中关于风险转移的时间问题的第69条前两款规定与我国《合同法》有所区别,适用应当注意。《公约》第69条第一款规定风险从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但买方不收货从而违反合同时转移;而《合同法》第143条规定若买方使得标的物不能如期交付,则自违约之日风险转移。二者有很大不同,《公约》规定买方在“适当的时间”内不接收货物,风险就转移到买方,《合同法》规定自“违反约定之日”起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事实上《公约》的规定相对更合理,因为给予买方适当的时间使得买方并非一旦风险发生就要承担所有责任,相反会促使买方不对损失听之任之,防止损失扩大;另外促使买方尽快收货,有利于商品交换流通,尽量减少双方损失。所以在适用法律时买卖双方在这一问题上可以尽量适用《公约》。按照《合同法》第146条规定,双方约定了交付地点且货物已交付到该地点而买方未收取货物的,风险自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至买方,而对于《公约》69条第二款并未明确指出风险的转移时间点,但是实践中通常应在跨国承运人卸货时发生转移,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应该在合同中予以明确,防止纠纷发生。

(三)合理制定索赔条款包括制定损害赔偿和违约金条款。

由于各国对损害赔偿原则的不同认识,在制定损害赔偿条款的时候需要解决对准据法的选择以及应对选择了不同准据法的结果。由于各国对损害赔偿的规定差别太大,而《公约》是目前国际上用于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最重要的一部国际公约,我国也早已加入该公约,对《公约》的条款更加熟悉。因此以《公约》为准据法解决损害赔偿问题能够尽量与贸易伙伴达成一致,减少纠纷可能性,有利于合同的履行。但是订立合同时注意,《公约》中对于损害赔偿的时间、地点、非金钱损失赔偿、损益相抵原则规定不明确,尤其是损益相抵原则在国际贸易中非常实用,所以如果适用《公约》,合同当事人要在合同中对于《公约》中未规定的重要事项予以明确规定。因此订立合同时要选择对自身有利的法律来规定损害赔偿条款。违约金数值由双方协商确定,首先,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数额要根据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来定,约定的违约金不能背离该损失数额;其次,当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损害方的实际损失的,被损害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而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被损害方的实际损失的,损害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而一般高于实际损失则无权请求减少。违约金是一种违约责任方式,不必进行先行交。实践中在违约金问题上经常出现纠纷,常有用违约金进行欺诈的案例,因此出口方签订合同违约金条款时应注意对方的履约能力,履约期限以及要有防范利用违约金欺诈的意识。

(四)选择恰当的纠纷解决途径

当出现国际贸易纠纷时,应当按照合同预先约定的途径予以解决,合同中通常约定的方式是仲裁和诉讼。实践中仲裁常见风险点主要集中在模棱两可的仲裁协议中,贸易纠纷分歧较大,无法调解也不适用于仲裁,那么贸易方通常会提起诉讼。仲裁和诉讼各有一定利弊,其实通常来说关键看我方企业在对方国家有无资产,如果我方企业在对方国家没有资产,对方企业在我国有资产则选择诉讼,便于在我国法院提起诉讼并执行财产,对我方当事人有利,否则一般选择仲裁。只是在实际工作中应对仲裁和诉讼的应用加以区分,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仲裁或诉讼,从利于解决合同纠纷,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对预见风险进行有效防范,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发展。

(五)签订合同保值条款

由于国际市场价格并非一成不变,加之贸易国的法令、动乱、罢工等意外事件的影响,使得合同不能按照规定履行。规避此类风险,需要在合同中对容易发生变故的风险点做出事前约定,签订合同保值条款。如为了应对汇率变化问题,签订合同时应注明如果计价货币的汇率发生重大变化,当变动值超过合同总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时,应该以汇率变动幅度的一定比例来重新调整合同价格,从而使交易双方共同分担汇率变动而产生的风险。或者订立合同时双方协商选定几种参照货币作为保值货币避免外汇风险的发生。如果贸易国局势动荡,应该尽量在合同中约定因政府更迭、法令变更等原因导致的损失,相对方可以免责;总之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尽量详细规定,规避可能面对的各种合同风险。

(六)巧妙选择付款方式

国际贸易中对于贸易双方尤其是出口方而言经常面临无法收汇的困境,所以合同中应该选择合适的付款方式避免难以收汇的风险。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汇款方式是信用证和托收。信用证虽是银行信用,与托收相比理论上更安全可靠一些,但实际业务中并非如此。托收与信用证相比,托收中虽然出口人面临的信用风险较大,但出口方可以通过对交易对象的谨慎选择、对成交金额的控制、投保出口信用险等措施来降低或规避风险,但信用证中虽然可以通过指定交易对象、提高知识技能等措施控制某些风险,但对单证不符或者信用证软条款的风险却难以应对。而且信用证对合同当事人的知识技能要求很高,需要熟知《ucp》等国际贸易惯例规则,并且需要熟练运用于实践。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如果双方当事人是初次交易,可以使用信用证,因为信用证较好地实现了卖方获得付款与买方获得合同要求的货物这两种对立需求之间的平衡,若贸易双方不是互相了解则可使用信用证。但是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是频繁交易的贸易伙伴,对对方的资信、企业生产能力相对了解则可以选择托收的方式。因为信用证的开证、交单、审单等流程繁多,操作复杂而且费用高,极其容易发生纠纷,并非有十足的保障。

国际贸易合同成立的条件篇五

自从我国改革开放,特别是20xx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国际贸易相关的立法及法律制度对我国对外贸易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本篇论文以国际贸易合同履行中的违约为关键点,研究国际贸易合同履行中的违约问题及其表现形式,并深入分析针对相关违约的应对策略,从而指导我国国际贸易理论与实践,降低国际贸易风险,推动我国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在国际经济贸易日益发展的今天,各国之间的交往异常活跃与频繁,国际贸易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时刻都在发生,但由于现实的种种原因,国际贸易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履约问题也时常发生。因此,对国际贸易中的违约问题及相关救济措施非常值得我们探究。

(一)根本性新违约与非根本性违约

所谓根本性违约,按《公约》第25条的规定为: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使合同的目的完全不能实现,以致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根本性的损害,即因为一方的违约导致另一方基于合同约定的可期待利益受到了损害。但有一种例外情况,即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形时,违约方可以以此为由进行抗辩。不可抗力是指出现了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形,在这种情形下,任何一般的自然人都无法预知该种情形的发生。因而根本违约方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责任。根据以上论述不难看出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一是违反约定与损害的产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二是违约使另一方当事人的合理期待利益完全丧失,即损害结果严重;三是不存在不可抗力情形。

(二)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根据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违约行为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

预期违约的案例分析

例如:1999年6月,中国a公司出售给日本b公司3000吨锰矿,合同将最迟的装船时间约定为1999年8月26日,约定支付方式为信用证,选择的国际贸易术语为cif。合同成立后,a公司将3000吨锰矿运抵约定港口,等待b公司装船,b公司也开立信用证。但是b公司因为财务状况出现问题,两公司决定延期装船发货。然后锰矿市场疲软,价格连续大幅度下跌,b公司在这种情况下,要求降低货物锰矿的价格。到了1999年11月,双方的谈判还在进行,此时锰矿价格已经下降了30%,乙方未对信用证交货期做出修改。中国a公司宣告解除合同,依法要求b公司赔偿损失。分析中国a公司是否主张预期违约。

运用预期违约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可知,日本a公司构成预期违约。一是乙方在向甲方要求延期装运时表明其财务状况发生恶化、经济状况不佳,表能其履约合同义务的能力发生了变化。二是由于钢材市场价格大幅下降,乙方一再要求货物降价才能修改信用证,表面其现在不愿意按照先前合同约定的价款履行支付义务。

(三)卖方违约与买方违约

根据违约主体的不同,合同履行中违约的类型分为卖方违约和买方违约。卖方违约包括不交货、少交货、迟交货及交货造成的违约,交货不合格造成的违约,卖方根本违约或卖方在宽限期内没有交货导致的违约。买方违约包括因买方不付款、延迟付款、不收货、延迟收取货物造成的违约,以及因买方根本违约或者买方不在宽限期内履行义务,或者声明其将不履行导致的违约。

(一)卖方违约,买方的救济措施

1、要求卖方实际履行

根据《公约》第46条的规定,当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选择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的救济措施,但是要求买方没有采取阻止卖方继续履行的救济措施。《公约》将要求继续履行作为违约救济措施的首要措施,表达了保证交易稳定的立法目的。

2、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

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是指卖方交付了合同约定数量的货物,但是交付的货物内容或者质量与合同约定的不相符时,供买方选择适用的一种救济措施。即要求卖方交付合同约定内容相符的货物。

3、要求卖方修理

根据《公约》第46条的规定,修理的救济措施针对卖方交付的货物存在瑕疵的情形,并且货物有修理的可能性。可以要求对货物的瑕疵部分进行修理、修补或调整,使其符合合同约定。但是请求修补的通知应当在《公约》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提出。

4、要求卖方减价

根据《公约》第50条的规定,当卖方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或者存在瑕疵,即交付的货物的价值低于合同约定的货物的价值时,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减价。减价的数额以交货时交付的货物的价值与合格货物的差额为准。

5、给卖方一段合理的时间,让其履行合同义务

依《公约》第49条规定,如果发生不交货的情况,如果卖方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如约履行义务,买方即可宣告合同无效。这时再宣告合同无效,既显得仁至义尽,又符合法律规定。

(二)买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卖方的救济选择

(1)要求买方履行义务;

(2)要求买方在合理期限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3)宣告合同无效。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经济大背景下,我国国际贸易合同违约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应当在固有法律框架下,结合我国本土经济交易习惯及文化,借鉴地吸收国际的相关法律制度、纠纷救济措施和机构设置,推动我国违约制度在立足本土特点的基础上飞跃发展,进而保障我国对外贸易主体的经济利益,促进我国在国际贸易合同违约制度方面的法治建设,巩固我国在国际经济领域的大国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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