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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政救助报告(优秀5篇)

时间:2023-09-23 08:45:36 作者:文轩最新民政救助报告(优秀5篇)

报告材料主要是向上级汇报工作,其表达方式以叙述、说明为主,在语言运用上要突出陈述性,把事情交代清楚,充分显示内容的真实和材料的客观。怎样写报告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报告应该怎么制定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民政救助报告篇一

“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落实情况要求,现将我局承担牵头工作的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政策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情况:至

9

月,全县城镇低保保障人数为

427

人,农村低保人数为

5754

人,

1-9

月,城镇低保累计救助支出

145.36

万元,农村低保累计救助支出

937.06

万元,城、乡低保月人均救助水平分别为

376

元和

178

元;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共计

52.71

万元。全县农村五保对象为

448

人,

1-9

月,农村五保供养累计救助支出

197.48

万元,月补助

492

元,春节期间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共计

7.2

万元;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情况:至

9

月,全县医疗救助累计救助

358

人次,救助支出

78.54

万元;临时救助工作:至

8

月底,暂未收到救助申请。

为扎实做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宣传贯彻工作,县民政局组织各镇分管领导及社会救助专职人员共同学习《社会救助政策暂行办法》。为保证宣传效果,我局及时将省厅统一制作的宣传资料,分发到镇、村委张贴。

2015

1-8

月,我局对全县低保申请对象,在审批过程中,共新增城镇低保

12

18

人,农村低保

52

131

人;在日常核查及复核过程中,共取消城镇低保

7

14

人,农村低保

77

263

人;在

2014

7

2652

户、

6594

人,其中,退出对象

58

户、

219

人;五保对象

465

人,其中,退出

10

人。并按照格式要求更新了低保、五保对象信息备案表。二是加强五保供养工作管理。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进一步加强五保工作管理。做到精细化管理,既要保证符合条件的五保对象及时得到相关政策落实,又要及时注销已故五保对象。

9

个镇配备

9

名专职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和办公设备,充实基层社会救助工作队伍,稳定基层民政工作人才队伍,更好地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提升社会救助工作水平。建立和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目前,全县各镇均设立了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窗口标识统一,职责上墙。

(1)

完成

6

项工作目标任务。即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完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逐步建立社会救助大格局;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服务窗口能力建设,在各镇建立社会救助经办服务窗口;建立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平台;开展全县城乡低保申请人家庭入户普查工作,建立城乡低保规范管理长效机制;创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模式和管理体制,建立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救急难”的救助制度,有效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作用。

(2)

明确了工作措施。

2015

年,全县社会救助体制机制改革要围绕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核对信息平台和“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平台建设等,出台政府规范性文件,推进工作创新,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水平。

(3)

确定组织保障措施。即加强领导,周密安排;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民政社会救助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在社会救助政策更新快,业务内容多的情况下,一方面是县局、各镇工作机构和人员配置少,直接影响了社会救助的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是现有的救助工作人员对政策理解不透,对救助工作内容不清,导致救助政策执行不到位。还将影响到下一步“一门受理、共同协办”工作机制的实施。。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居民家庭经济收入的多样性,涉及到金融、房产、工商、税务、财政、民政、农业、统计、监察、发改等部门调查核实,在入户开展家庭经济收入核查时,有些隐形收入无法调查核实,导致出现“超标保”和“骗保”现象。同时,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收入核对缺乏科学的方法,影响了救助对象的准入和退出。。《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后,还没有出台具体的实施意见(办法),有的工作难以实施。如城镇“三无”特困人员供养没有说明供养资金来源和管理。

民政救助报告篇二

2.临时救助规章制度

下列情况不能享受临时救助:

凡具有本市户口的城乡居民因突发性、临时性等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可享受临时救助。主要包括以下对象: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年度经济发展水平、财力和临时救助资金筹集状况,以解决临时性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为底线,参照当地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救助对象家庭人口等因素,适当给予救助。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投入的逐步加大,不断提高救助水平,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特困家庭一年内享受临时救助原则上不超过一次。

申请人所属单位或村(社区居)委会应当为其出具真实准确的有关证明材料,并在书面申请报告或申请临时性生活救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对困难程度和救助金额较小的,由乡镇、蓝田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救助。

(1)居民户口簿;

(2)身份证;

(3)收入证明;

(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xxx社区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妥善解决城乡贫困家庭的临时生活困难,保障城乡居民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xx〕20号)、《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乡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张政办发〔20xx〕1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城乡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制度是对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是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

第三条城乡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临时生活困难家庭应向户籍或经常居住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天星山林场)提出书面申请救助。

根据其家庭困难程度,分为不同类别的救助。

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实行城乡统筹,统一救助程序和救助标准。

临时生活困难家庭救助程序贴近“救急救难”的现实,操作规范,方法简便,增强临时救助的效果。

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做到制度完善、程序明确,实行阳光操作,准确救助。

动员社会力量,发扬中华民族慈善互助传统美德,鼓励社会捐助。

第四条县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县城乡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工作计划、审批临时生活救助对象、发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和日常工作规范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筹集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和监督检查;审计、xxx门负责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天星山林场)、村(居)委会承担城乡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凡具有本县户口,因病、灾、残或其他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可申请临时生活困难救助。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结合本县实际,临时生活困难救助与其他救助政策相互衔接配套,一般情况下,不重复救助。

第六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城乡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范围: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七条城乡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采取现金救助为主,必要时也可以按现金等价的物资救助。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和救急需要实行分类救助,救助标准以200元为起点,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0元,临时生活救助原则上每年救助一次。

第八条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的申请和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签署证明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村(居)委会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原则上由乡镇(场)自行给予救助。对确需上报予以救助的,由乡镇(场)报县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乡镇(场)要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凭村(居)委会和乡镇(场)民政所签署的意见进行审批,并填写《临时生活困难家庭申请审批表》。临时生活困难家庭救助金由县民政局每月下拨到乡镇(场)民政所领取或直接发放给申请人。对因突发性事件无法继续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应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必要时由县民政部门直接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第九条城乡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实行评议公示制度,广泛接收社会监督。县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天星山林场)、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由初审部门重新调查核实和公示。

第十条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县财政在保证足额城乡低保对象低保金的前提下,可从城乡低保预算中列支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

县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审计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发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县民政部门应建立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对象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临时救助工作档案,加强档案管理,做到资料完整。

第十二条城乡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坚持谁调查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确保救助准确及时。

对于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临时生活困难救助金的,除追回领取款物外,给予社会救助诚信档案警示记录,影响其以后可能享受的社会救助待遇。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桑植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民政救助报告篇三

凡具有宜昌城区居民户口,因病、因灾、子女就学或其他不可抗拒性因素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城乡困难群众家庭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主要包括:

主要指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城乡低保标准50%以内的城乡居民家庭。

临时救助针对救助对象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救助:

— 1 —

各地要针对困难家庭特殊困难,结合本地实际,按规定及时给予适度的一次性现金或实物救助,帮助他们缓解暂时出现的生活困难。临时救助一个家庭每年原则上只能救助一次。因病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的,原则上给予不超过800元的临时救助;全日制在校就读的困难家庭子女,原则上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助学;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原则上给予不超过500元的临时救助。

实行属地管理。临时救助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由户主向居住地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宜昌城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并提供居民户口簿或身份证、收入证明、医疗费用凭证、困难原因说明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居(村)委会低保专干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提交低保评议小组讨论、初审、公示,群众无异议的报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2 —

民政救助报告篇四

一、临时救助的对象

(三)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

二、临时救助范围

(三)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四)高中阶段贫困家庭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

教育费用,或被国家认可的全日制院校正式录取的大学生,家庭无力支付入学报到费用的;

(五)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城乡低收入家庭。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民政救助报告篇五

在民政工作中,我们经常会碰到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不能维持,出现临时性困难的情况。为有效解决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群乐社区制定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

凡本市居民常住户口,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临时救助。救助标准根据不同情况分类实施救助。临时救助一般为一次性救助。临时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申请享受临时救助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身份证;

(3)收入证明;

(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署意见并盖章,并会同有关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

对不符合条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xxx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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