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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合同法借贷合同法条(通用5篇)

时间:2023-09-23 15:06:32 作者:书香墨最新合同法借贷合同法条(通用5篇)

合同内容应包括劳动双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与职责、工作时间与休假、薪酬与福利、劳动保护与安全等方面的内容。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合同模板,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合同法借贷合同法条篇一

随着国际化竞争的加剧,一场波澜壮阔的战役正在如火如荼地展开,战役旨在赢得中国消费者的倾心青睐,赢得全球发展最快的市场,笔者在与一些外资企业的营销人员沟通时,他们都感慨中国市场的“变”与“不变”,一方面感觉真正洞察中国消费者的不同需求及多样性不容易,另一方面发现在中国市场做营销,需要道与术的有效结合。其中,首先需要真正洞察消费者心理与行为,特别是在市场上的表现,总体来说,中国市场营销中消费行为和心理存在如下几种特征:

一是品牌忠诚度不高。尽管中国消费者钟情于品牌,但却不会持久地购买同一品牌,即使是对自己偏好的品牌也不例外,因为价格差异和销售场所的营销活动都可以改变消费者的行为,因为许多中国消费者对价格高度敏感,但同时对尝试新东西乐此不疲,品牌忠诚度的不高使得企业在营销宣传和传播过程中费用日趋增高。

消费者的这种对价格和店内促销的态度,使消费者和品牌之间产生一种“交易关系”,不管消费者在跨进店门时对品牌具有何种偏好,他们最后的选择往往并不固定,受终端促销和情景因素影响较大。

三是广告的感性诉求和对产品功能的理性追求。中国大多数的消费者对许多产品的实用功能非常重视,追求产品的功能和使用价值,但随着中国消费市场的成熟,品牌之间的品质差异也逐渐不再明显,而情感诉求可能会变得越发重要,但是这种改变的速度和程度可能会因产品种类和消费者群体的不同,而有很大的差异,如强生药业、樱花油烟机等的广告诉求就十分明显。

五是隐性需求与显性需求杂交。在中国,许多消费者的需求无论是水平状态还是强烈程度表现的都难以琢磨,如其言行可能不一,如攀比和盲目模仿现象比较突出,如喜欢尝试新鲜等等。

总之,发展中的中国市场一直在变化,要想“赢”销中国,各公司必须不断重新评估其目标客户群和营销战略,并重点关注能左右消费者购买决策的关键要素,洞察中国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与心理。

合同法借贷合同法条篇二

摘要:

本文以我国上市公司一的数据为样本,以终极控制人的控制权和现金流量权的分离对我国上市公司投资行为的影响为切入点,结合我国特有的制度背景,对我国上市公司的投资行为进行探讨。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更多的是发生了过度投资行为,而非投资不足;并且随着最终控制人两权分离程度的加大,过度投资将更加严重,而最终控制人拥有的现金流权的增加却能对过度投资行为起到一定的缓解作用;同时,良好的公司治理环境对公司的过度投资行为也能起到显着的抑制作用。

关键词:

治理环境,两权分离,过度投资

一、引言

公司投资一直是现代公司金融理论的核心问题之一。自modigliani和miller(1958)提出mm定理以来,西方学者逐渐放宽mm定理的新古典假设,主要从契约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和公司治理理论等不同视角研究了公司的投资行为,我国学者在梳理国外文献的基础上,也对我国上市公司投资行为进行了研究。周红霞()、王艳()等从管理者的角度,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的投资问题,欧阳凌(2005)、余良元()、马如静(2007)、梅丹()等从股权结构的角度研究了公司的非效率投资,辛清泉(2007)则基于国有企业薪酬管制的制度背景,分析了经理薪酬对公司投资决策的治理影响。而从最终控制人两权分离的角度对上市公司投资行为的研究很少,很多学者大多集中于研究两权分离与公司价值之间的关系。如谷祺()、刘锦红(2009)等,而资本投资是公司治理影响公司价值的“中间桥梁”,那么从两权分离的角度对资本投资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时,我国是一个处于转轨经济时期法律保护程度较弱的国家,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地区的发展不平衡,各地区存在着制度环境的差异,投资者利益保护程度不均衡。而且,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由政府控制。因此,考察我国上市公司投资的行为必须对我国上市公司所处的特殊环境进行分析,关注上市公司背后的政府行为及其所处的治理环境。现有文献还没有结合公司治理环境与公司的终极产权研究公司的投资行为。

本文借鉴vogt(1994)的研究方法,利用樊纲和王小鲁()编制的我国各地区市场化进程数据,以2004―20我国非金融行业的上市公司为样本,通过在模型中逐步引入交叉项,考察在我国特殊的制度背景下,治理环境、两权分离与公司投资行为三者之间的关系。检验我国上市公司究竟到底表现为哪种非效率投资,终极控股股东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分离是否会影响公司的投资行为,以及如何影响。同时,公司治理环境的改善是否能抑制上市公司非效率投资的发生。

文章剩余部分结构如下:第二部分为制度背景与研究假说;第三部分为研究设计;第四部分为实证结果及分析;第五部分为研究结论。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模型的构建与分析

大股东能够凭借其所拥有的.超强控制权来谋取私人收益,从而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但是大股东要想取得私人收益,必须事先拥有足够的控制权,而且要有一定的分离度,否则大股东就没有能力也没有动机去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以下将通过构建模型进行分析,试图进一步揭示:在控制权与现金流量权分离的情形下,现金流权及两权分离程度与非效率投资之间的关系,进而为假设的提出奠定理论基础。

首先,假定:公司没有融资约束问题。设公司投资规模为i,参照motta的文献,公司收益与投资存在的函数关系,并参照aggarwalandsamwick的思想,设企业控股股东通过投资获得控制权私人收益为slni,其中终极股东掠取控制权私人收益的比例s受到终极股东的现金流权比例a、两权分离度p、以及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k的影响,根据laporta等()的研究,假定s,s0,s。即(1)终极股东的现金流权比例越大、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越高、则终极股东掠取的私人收益比例就越小;(2)两权分离程度越大,则终极股东掠取的私人收益的比例就越大。借鉴burkhartetal.()、lapoflaeta1.()等的分析理念,设控制权私人收益的成本是掠夺比例s和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k的函数。并假设公司投资从时期t=0开始,折现系数为r。

(1)不存在控制权私人收益时,控股股东的净收益为,则控股股东在所有未来的时间内,利益最大化的条件为:

为了使控股股东利益获得最大,企业存在着最优投资规模。对(2.1)式两边求关于i的偏导数并令其等于0,可以得到企业投资的最优规模为:

私人收入比例越高,被发现的概率越高,从而获取控制权的成本增加速度超过私有收益的增加速度,于是可得:

则控股股东在所有未来的时间内,利益最大化的条件为:

为了使控股股东利益获得最大,对(2.3)式两边求关于i的偏导数并令其等于0,可以得到企业投资的最优规模为:

因此i**i*,即存在控制权私有收益的投资规模i**水平大于不存在控制权私有收益时的最优投资水平i*水平,说明上市公司存在过度投资行为。

首先,对(2.4)式a求导,则有:

因为,所以,0,并且s,因此

由此可知,现金流权越高,越能抑制终极股东的过度投资行为。

接着,对(2.4)式p求导,则有:

因为,所以0,并且s0,因此0

由此可知,两权分离程度越大,终极股东过度投资行为越严重。

合同法借贷合同法条篇三

一、借贷行为

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投资是指一定的经济主体为了获取预期不确定的收益或社会效益而将现期的一定资财(有形或无形)转化为资本的过程。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

(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

(5)民间借贷可由借款双方约定,可有偿亦可无偿。约定有偿的,必须在事先的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

二、投资行为

投资是指一定的经济主体为了获取预期不确定的收益或社会效益而将现期的一定资财(有形或无形)转化为资本的过程。其基本特征是:

(3)投资所获取的效益是未来时期的预期效益,而且是不确知的。故投资具有风险性;

(5)投资所形成的资本有多种形态,如真实资本与金融资本,其表现形式为有形的实物或无形的权证。

三、投资与借贷的区别

投资与借贷虽都是一定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但其在性质、来源、运用及目的等方面又有着本质的区别,具体表现在:

(7)投资收回的是效益,而投资本身一般是不能收回的(联营除外),“抽逃出资”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严重的则构成犯罪;借贷则是可以而且是应该收回的。

投资承担有亏损的风险,而借贷则可通过担保、债务转移等来减少风险,投资则不可。

四、“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几种表现形式

(4)“投资协议”中规定了投资收回的期限,而且还有担保的,则应视为借贷;(5)投资者一般享有对投资项目的收益、表决和知情权等权利,而借贷一般不享有此权利。

五、共同投资合同范本

第一条共同投资人的姓名及住所

甲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以上各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各方共同出资并由甲方以其名义受让_________股权,并作为发起人参与_________(暂定名,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发起设立事宜,达成如下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二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共同出资人的出资总额(以下简称“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

合同法借贷合同法条篇四

管理是一门艺术,管理行为也要讲求一些艺术和技巧,对于属于这个“艺术圈”的东西,有时候我们也可以用美学的视角来分析看待,美学视角不同于真善标准,真善只对管理行为本身做明确的对错好坏判断,而美学视角却不只停留在行为本身,它透过审美形态的延伸,可以借助喜与悲、美与丑、荒诞与崇高的表现存在,折射出管理行为背后所传达的一种形态诉说与本真深意,这其中,尤以荒诞和崇高两种延伸的美学形态,更可以让管理行为分析显得愈加意蕴深长。

你说,卓别林的《摩登时代》是喜剧还是悲剧?你一定说是喜剧,没错,卓别林扮演的这个到处拧螺丝帽的工人着实好笑,冷漠、麻木、机械化了的行为惯性竟让他把妇人胸前的纽扣也当成螺丝帽来拧,这样一个蹩脚的形象、这样一个行为表现,的确让大家笑出了眼泪。然后笑过之余,你的心里是否还留存一丝别样的感觉?看到卓别林面无表情的拧螺丝,你是否也感觉到了他的那种无望、无奈与对时代的无力反抗?是的,这是因为你用心感受到了卓别林塑造的工人行为背后的深意——资本家的贪婪、工人意识的不自觉使得那个年代的管理环境没有关怀、没有休养生息、没有对人的尊重,有的就是资本家对利润无休止的追逐,导致的只是工人的长期劳累与精神紧张,卓别林的形象正是这样一个时代与企业压榨下的产物。领悟到此,你笑的还那么轻快吗?恐怕是笑中带泪,喜中有悲吧。我来告诉你,这就是荒诞,一种人与世界、社会的最深的矛盾,它不同于荒谬的无理性存在,荒诞是非理性的,它通过展现与人敌对的东西,向人们传达一种更为深远、不可言说的悲。

社会保障体系与社会关怀就是这样吗?职业病鉴定的管理制度与操作程序到见真章的时候,就都不如在患者身上直接划一刀管用了吗?用人企业到履行员工劳动保护的时候,就真可以人为的屏蔽掉先进仪器给出的科学结论吗?其实,答案都可以是否定的,之所以没有出现这个否定答案,反而上演了一场“开胸验肺”的原因,就在于管理制度没落实、管理程序没执行、劳动保护没监督,还有就是一些人的良心真的给昧了。

看罢上面的例子,关照下内心,一种深深的无奈,切切的悲油然而生,不得不眼泪并着愤怒的低吼一声:荒诞之极!

痛定思痛。评说荒诞的管理行为是为了人们对矛盾的正视,这种人与世界、社会的冲突或许我们还无力平息,但管理行为施动者——企业抑或社会还是应当存有一种悲天悯人之心,让原本刚性的管理也可以与柔性的人本化共同敞开存在,让原本可以皆大欢喜解决的管理事件不再通过荒诞,一步步走向悲的一面。除此,谈及管理行为中的荒诞,也是为了告诉我们,相对于荒诞,还有一种美好存在,这种存在就是管理行为中的崇高。

崇高,美学视角下,它不在对象,而在人类自身的精神,它是人对自身力量胜利的愉快,是对自己本身的使命的崇敬。按照这个阐释,从当前的管理实践中,我们尚未找到真正意义上的崇高行为,但我们找到了倾向,一种“走近崇高”的精神与行为倾向,这就是践行社会责任的管理行为。

面对现在各种危机爆发的时代,产品危机、信任危机、公关危机让不少企业低下曾经高昂的头,急于撇清自己与危机的关系、找一个回身的余地,或是矢口否认,或是嫁祸于人,危机给社会大众带来的战栗以及危机处理中企业的逃避态度一度让人们对企业界开始质疑。然而,就在这个时代矛盾的当口,一些企业与个人挑起了社会责任大旗,以法律标准为最低线、以道德标准为最高线,以社会责任为己任,凭借一股热情真挚的企业家精神和伦理风尚,推动社会责任体系的执行与完善。其实,对于实施这些管理行为的企业或个人而言,社会责任的承担已经与他们财政数字的增长排序毫无关联了,与其休戚相关的,反而是一份永恒的价值追求与持久地精神动力。也正因为此,我们可以把这种践行社会责任的管理行为视为“走近崇高”,因为它已然诠释着崇高的深层底蕴,即在矛盾、冲突的境域下,仍坚持一种令人崇敬的价值追求。平衡的状态下,最佳的境界是优美;只有在矛盾的状态下,冲突与坚持、压力与自身精神追求的碰撞,才能生动呈现精神与力量的动态表现,才能让人领悟崇高是从矛盾与挣扎中走出,社会责任管理行为是在危机时代、乃至后危机时代,真正有大使命感的企业与个人才能做出的力量行为。

谈了这么多,实际上,就是借美学分析,品了一下管理的味道;借荒诞与崇高,看了管理行为的另一个角度。其实,沉静下来,简单回味,结论很简单:矛盾构成了这个世界,没有了矛盾,世界也就失去了绚烂纷呈的色彩。我们不必为看到管理行为的荒诞而自惭形秽,也不必为拥有管理行为中的些许崇高而骄傲不已,管理行为中的荒诞只是演进中的一个过程,只有崇高才会成为管理行为最终的价值追求。

我们还是应当拥有一颗乐观的心,就像能乐观的等待种子发芽开花一样,能够乐观的等待管理行为由荒诞逐步走向崇高。经历过风雨,花朵才能经得起更多摇曳;经历过荒诞,崇高的意义才能被更深的把握。荒诞与崇高,只是一个思想的距离。

合同法借贷合同法条篇五

谭建荣

拐卖妇女、儿童类犯罪较为猖獗。对于该类犯罪,刑法和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实施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作出具体规定。但在实践中对相关条文如何理解适用,特别是对该类犯罪中的居间介绍行为如何定性,存在很多争议。笔者认为,对送养与拐卖居间行为应区分具体情况分别定性,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送养型居间介绍行为。对于他人送养亲生子女的居间介绍行为,存在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对于出卖亲生子女的情形,如果行为人明知而居间介绍收养人的,即使没有谋取任何利益,也应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认定。第二种是纯粹为他人送养子女寻找收养者,没有任何牟利行为的(正当劳务费除外),不以犯罪论处。第三种是为他人送养居间介绍或者为他人收养居间介绍,收取报酬。()这种居间介绍行为的定性应该依照送养方的性质来定。由于其行为不具有侵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益,笔者认为不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理。

拐卖型居间介绍行为。在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对合犯犯罪均成立的情况下,根据居间介绍行为人所起的作用来区分,分别定性。其一,主要为贩卖者居间介绍收买人的,无论有无牟利,按照贩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处理。其二,主要为收买者居间介绍贩卖人的,同样无须牟利,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共犯。其三,如果是纯粹为双方牵线搭桥、居间介绍,则应该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共犯的想象竞合,从一重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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