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优秀的合同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合同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到你哟!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效力篇一
甲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订立货物运输合同,条款如下:
一、合同期________年,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为止。
二、运输方式为汽车公路运输,具体货物的名称、包装形式、数量、价值、运费、到货地点、收货人、运输期限等事项如下:货物名称:发货地点:到货地点:收货人:运费单价:元方。运输期限:按甲方通知时间。
三、甲方的义务:
1、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运费。
四、乙方的义务:
1、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2、乙方要安全运输,保证承运的货物安全,保证货物按时运到。
3、乙方只承运货物,货物质量、数量与乙方无关,与此有关事宜由甲方与供货方磋商。
五、运输费用及结算方式:
1、运费按乙方实际承运货物的
(土方数量或按吨公里)折算。
2、乙方在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时,应向其索要收货凭证,作为完成运输义务的证明,持收货凭证与甲方结算。
3、甲方对乙方所提交的收货凭证进行审核,在确认该凭证真实有效且货物按期运达后,一个月结算一次,当月底结清当月费用。乙方出具公路运输发票。
六、甲方交付乙方承运的货物,乙方确保货物按期运达。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无法按期运达目的地时,乙方应将情况及时通知甲方,乙方不承担责任。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民法典》之规定办理。发生诉讼纠纷时管辖权属于乙方所在地法院。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两页。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时间:年____月____日
时间:年____月____日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效力篇二
建筑行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一起来了解一下建筑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吧。
一、建筑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概念
企业内部承包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一个新名词。
企业内部 承包合同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种合同类型,它以完善企业承包经营制为前提,把竞争机制引进企业内部,以合同形式明确企业与承包者的责、权、利关系,从而达到深化企业改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
理论上,有很多关于内部承包合同的定义:一种观点认为内部承包合同是指“企业与内部承包职工之间通过签订一份协议,并根据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由企业内部职工来完成一定生产(销售)任务的经营方式”。
另一种观点将内部承包合同定义为“企业将自己的一个部门或分支机构,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的形式,明确企业与承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使承包人在承包期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一种经营管理形式”。
还有一种观点将内部承包合同定义为“企业作为发包方与其内部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或职工个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以上概括,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有几个特点:
一、企业将特定的经营任务交由其内部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或职工个人完成;
二、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相分离;
四、企业与承包人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建筑企业相比于一般的企业有一定的特殊性,这是由于建筑企业产品的特点所决定的,和其他工业产品相比,建筑产品体积大、复杂多样,价值巨大,更重要的是,建筑产品关系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家对建筑产品的质量及安全极为重视,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
结合建筑企业的特殊性与内部承包合同的一般特征,我们可以将建筑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定义为:建筑企业与其内部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或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协议,将以企业名义承接的工程项目交由承包人组织施工,建筑企业对财务、工程质量、技术等方面加以管理、监督,承包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向建筑企业缴纳一定管理费的经营合同。
二、建筑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指的是其属于哪一种合同关系,适用何种部门法。
关于这一问题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属于劳动法律关系:“企业内部实行生产责任制,由企业及企业的车间与工人之间订立责任制合同,这些都只是企业内部的管理措施,是一种生产管理手段,当事人之间仍然是一种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双方地位不平等,应属于劳动法等法律调整,不应当受合同法调整”。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就内部承包合同而言,双方具有签订合同主体地位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同的内容具有对价性,合同的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严格地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建筑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属于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一种类型,其受合同法的调整,还是受劳动法的调整,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一)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区别
建筑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法律性质之争,体现出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区别,两者的主要区别有二:其一、劳动法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不同,属于不同的部门法;其二、劳动法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1、合同法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不同,属于不同的部门法
民法属于私法,调整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民事法律行为。
劳动法属于经济法,调整劳动法律关系,虽然劳动合同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但事实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并不平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管理的权利,劳动者有服从管理的义务,基于此,国家通过劳动法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的立法目的非常明显,《劳动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劳动法是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当事人依法自愿签订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
而劳动法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能违背国家的强制性规定,这也是劳动法成为独立部门法的主要原因,“民法上个人自由主义的雇佣契约既然不足规律劳动关系,劳动法乃应运而生,发展成独立的法律领域”。
(二)建筑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是否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1、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确立的是劳动关系,即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领导和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法律保护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而建筑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有一个基本的特征,那就是承包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一点显然不同于劳动关系。
内部承包合同充分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建筑企业与承包人的约定是围绕着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技术、管理费等方面内容进行权利义务的分配,这些都不同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
因此,建筑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2、劳动部劳办发[1993]224号《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也指出:“企业实行内部责任制后与职工签订的承包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很大差别,一般不属于劳动合同,因此在工作中应防止用承包合同代替劳动合同的倾向”。
(三)建筑企业内部承包是否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所谓合同,王泽鉴先生指出:“系当事人依其合意自主决定其权利义务”。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据此,我们可以得出合同的基本特征和判别标准:
(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2)合同内容表现为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各自的民事权利义务;
(3)合同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效力篇三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为了充分地利用 县丰富的林业资源和乙方的技术、管理和劳动力优势,促进资源的开发利用,推动当地的经济发展。甲方决定将位于 的人工整地造林任务交给乙方负责实施。
此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特签如下协议:
一、造林面积、地点、树种和时间
1、造林面积:约1:1万的地形图勾绘计算的造林面积为准。
2、具体地点:。
3、造林树种:优良速生桉树。
4、造林时间期限:201 年 月 日至201 年 月 日。
二、造林技术要求
双方认可附件《甲方人工整地造林技术要求及施工投资单价、完成时间表》及《甲方造林技术规程》,并同意按此附件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施工及管理。
三、管理投资和造林资金支付办法
1、双方接受附件《甲方人工整地造林技术要求及施工投资单价、完成时间表》的所有规定和要求。
2、甲方不承认任何附件《甲方人工整地造林技术要求及施工投资单价、完成时间表》规定范围以外的费用开支。
3、每一道工序完成先由乙方自行验收,并经甲方验收或抽样检查合格后才由甲方签字确认工程完成,按照验收结果支付工程款给乙方。每个单项工程完成后,经双方验收合格甲方才向乙方支付该单项工程款的80%,每个单项工程余下的20%,待到定植、补植工程完成后,甲方结清上个工程的余款10%,工程的10%待到整个造林承包任务完成,并经全面验收合格后才能统一结清。
四、施工监理及验收
1、甲乙双方将依据造林施工方案、附件《甲方造林技术规程》、附件《甲方人工整地造林技术要求及施工投资单价、完成时间表》和本合同对乙方各项工作进行施工监理及验收。
2、乙方在对每一道工序自行验收后,甲方对乙方所完成的各项工序抽样验收,合同后同甲方出具工程验收单,乙方凭验收单结算工程款。
五、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责任
1、负责办理造林项目所需的各种报批手续。
2、将没有山权林权纠纷的可直接用于整地造林的林地发包给乙方。
3、采购造林所需的苗木、肥料等由甲方负责运到造林所在地通车的山头。
工造成乙方所有损失由甲方负责。
5、在实施本造林项目过程中,有义务对从事造林施工人员进行造林技术培训和指导。
6、按附件造林施工方案、附件《造林技术规程》、《甲方人工整地造林技术要求及施工投资单价、完成时间表》及本合同第三款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各项工程款给乙方。
7、按合同规定及时到造林现场进行技术指导、检查、验收。
(二)乙方责任
1、制定施工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落实施工所需人员、组织实施造林。甲方发包造林工程后,最迟不超过15天即要进场施工。
2、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施工,按时完成合同造林任务,并通过验收。有特殊情况的及时电话汇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以使甲方制定新的实施方案。
3、乙方的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要遵守当地政府的各种规章制度要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与当地群众搞好团结。不能在林区内进行违法活动。发生治安问题,要及时报告甲方及当地政府处理。
4、有权支配使用甲方已核定范围的费用,实行费用包干,超支不补。
5、乙方必须与所聘用的承包者和雇请的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负责支付他们的一切费用。
6、为甲方管理人员到造林现场进行检查、验收、技术指导提供生活和工作的便利。
7、施工过程中自学接受甲方的施工监督。
8、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和在工地里面必须做到安全施工,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如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负责。
9、乙方承包本造林工程,造林成活率必须在95%以上,低于95%要自行补植。补植后成活还低于80%,甲方按80%价格支付,低于70%,按70%价格支付。低于50%,返工重种,费用由乙方自付。
六、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如乙方中途违约或不能按时按量完成施工任务,甲方有权拒付任何款项给乙方,本合同自然终止。
七、违约责任
1、乙方所负责的造林不达到附件规定的成活率、保存率、土地利用率,首先按相应比例在投资中扣减,其次再计算相应的损失,由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付给甲方。
2、造林过程中因乙方不能严格执行造林技术要求,或有意将某些问题隐瞒甲方,造成造林合同不能按条款执行或造成损失的,乙方要负全部经济责任。
3、因甲方的责任而造成造林合同不能改造的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4、因双方共同过失,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的,则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若遇不可抗拒因素,如台风、龙卷风、战争、火灾、地震、山体滑坡、毁灭性病虫害、土地纠纷及恶坏人畜破坏活动等,致使承包造林人员所营造的林木不达标的,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合同条款,补充合同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附有《甲方人工整地造林技术要求及施工投资单价、完成时间表》。
十、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发包方):
代表:
乙方(承包方):
代表:(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效力篇四
乙方:
甲方承揽的__煤矿供水改造工程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按照发挥各自优势的原则,甲方决定将管道安装及非标设备加工工程交给乙方承包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并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工程名称:__煤矿供水改造工程
二、工程地点:陕西省咸阳市彬县
三、工程范围:a—i段管道防腐及安装、无阀滤池及斜板沉淀池非标加工
四、工程质量:合格
五、合同价款:
1、非标设备加工:__元/吨(含辅材)、除锈刷漆:6元/m2(含防锈漆及辅材);面漆:7元/m2(两遍、不含油漆);环氧单刷:10元/m2(含辅材及除锈、不含主材);设备内防腐:34元/m2(做法三油两布、含辅材及除锈)设备二次倒运费(吊装及拖车费)用由甲方支付,乙方配合。
2、管道安装:dn150钢塑复合管28元/米(含辅材、运输、管道支架制作及安装、预埋件制作);dn100焊接钢管26元/米(含辅材、运输、管道支架制作及安装、预埋件制作)。
3、管道防腐:9.6元/米(五油三布、乙方含辅材)
4、管道保温:6元/米
5、如有变更增加工程量按双方协商价为结算依据。
六、工期:年月日-年月日,在正常施工条件下(雨季及主材供应不及时除外)工期延误罚款500元/天。
七、安全:见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协议书。
八、承包方式:乙方包工不包主材(防锈漆除外);乙方提供完成所承包工程范围所需全部人工和工具。
九、付款方式:每月25日由乙方向甲方上报当月工程量,由甲方按工程进度审核付款,付至合同总额的80%时暂停付款,工程竣工后,经甲方验收合格扣除5%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剩余款项一个月内一次付清。
十、材料供应:甲方提供主材及机械。
十一、甲方职责:
1、准确及时提供所需原材料
3、负责协调各工队之间的关系,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有关工程技术和质量方面的问题
4、负责按照工程进度,及时向乙方拨付工程款
十二、乙方职责:
1、乙方完全履行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内容,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及任务
2、负责按图纸及设计要求施工
3、负责施工过程中的一切并对成本进行控制和管理,自负盈亏。
6、按照要求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和保养期内工程的维护工作,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7、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认真履行合同条款,及时给甲方上报有关资料和统计报表
8、乙方应保证在人力、物力和资金及技术上满足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需要,若因乙方原因使业主单位对工程质量或施工进度不满意,并造成严重损失和影响的,甲方有权终止乙方施工,另行组织力量以确保工程质量与进度,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进度要求施工,有两次以上未完成甲方施工进度要求,甲方有权立即停止合同。
9、乙方自行解决食宿,并配合甲方做好文明工地建设,提供必要的人力。
10、每次到工地为乙方所用材料,自行卸车,不予另计费用。
11、乙方所用材料及甲方所租材料到工地交给乙方后,乙方自行看管,若丢失或损坏除3%损耗为甲方承担外,其余费用均为乙方自行承担。
12、临时用工:70元/工日(不论大、小工)。
13、乙方应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材料,若甲方发现乙方无故浪费材料、除照材料原价赔偿外,甲方有权每次罚款500元(从工程款中扣除)。
十三、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解决。本协议双方签(盖章)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财务结算完成,保修期满终止。
2、工程完工后由乙方出具全额发票进行结算。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壹份。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签(盖章):签(盖章):
20__年9月21日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效力篇五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效力的法律风险防范
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以“项目经理承包制”为主要形式的内部承包管理模式屡见不鲜。
施工企业将其承包的工程以内部承包、收取管理费的方式转交由项目经理进行实际施工的情况,在促进众多民营施工企业发展的同时,也因出现越来越多的法律风险而引人关注。
内部承包作为企业的一种经营模式,本身并不违法,但实践中常出现名为内部承包实为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的情况,这是法律所明令禁止的行为,会导致所签合同归于无效。
鉴于此,笔者尝试针对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效力在法律实务中出现的风险,结合理论观点以及司法裁判规则进行梳理整合,以期做到对症下药、防范风险。
一、何为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是指施工企业作为发包方与其内部的生产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或职工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就特定业务及相关经营管理达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一种企业的内部经营方式和激励机制。
而我们通常所说的内部承包合同特指项目经理内部承包合同,其含义是施工企业与企业内部职工之间签订承包协议,约定许可内部职工完成一定的工程项目施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向施工企业缴纳管理费等。
故,内部承包合同的三个特征是:第一,内部承包合同主体之一的内部承包人必须是施工企业的内部人员;第二,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上表现之一是内部承包人需要向施工企业缴纳管理费,施工企业则需要对内部承包人进行一定的'管理;第三,内部承包合同的内部承包人在经济上可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其实,内部承包并不是一个标准的法律术语,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此也一直没有系统性的专门规定,但内部承包的经营模式并不为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就内部承包的本质属性而言,它是企业的一种经营模式。
内部承包合同对内涉及到施工企业与内部承包人的法律关系,鉴于合同主体具有特殊性,即主体间具有隶属关系,但这个隶属关系并不能完全左右整个内部承包合同的内容,故,内部承包合同发生内部纠纷要区别处理。
通常认为,内部承包合同发生内部纠纷一般受合同法的调整,但涉及内部承包人与施工企业属于劳动法调整的争议事项时,受劳动法的调整。
而内部承包合同对外会涉及到内部承包人(项目经理)构成代表施工企业的表见代理的情况。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关于项目经理的规定,可以推出项目经理是具有项目经理资质的企业职工,是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从事项目管理工作的施工企业代表人。
故而,内部承包下的项目经理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构成代表施工企业的表见代理,对外签订合同引起的法律后果由施工企业承担。
二、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一)内部承包人是否与施工企业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
内部承包人必须是施工企业的员工,与施工企业存在合法的劳动法律关系,从而保证内部承包合同的主体适格,这是内部承包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
内部承包人与施工企业是否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具体可通过双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工资单、人事档案管理等来判断。
如果内部承包人与施工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就无从谈起接受公司的管理,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会被认定成内部承包合同因涉嫌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而导致合同无效。
(二)内部承包人是否接受施工企业的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认定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法规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认定中已明确提出了对承包人资质的管理问题。
因而,在确定了内部承包人确实为施工企业员工的基础上,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还要考虑到施工企业是否有对内部承包人资质进行管理。
资质管理,一方面是指施工企业对内部承包人的人员管理,即施工企业为内部承包人配备了足够的专业人才,比如建造师、造价师、设计人员和监理人员等,组建专业团队保障工程项目顺利推进,另一方面是指施工企业对内部承包人的财务管理,即施工企业严格按照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付款时间、付款条件的约定来向内部承包人付款,比如,内部承包人只有在相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企业才向其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三、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的裁判规则
规则1:劳动关系不存在导致内部承包合同无效
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是内部承包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
法院在认定劳动关系时,会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社保缴纳情况、考勤记录等综合认定。
当事人若不能提供签订劳动合同或支付过工资等能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法院将不予支持劳动关系存在的主张,内部承包合同也因主体不适格,涉嫌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而归于无效。
案例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苏民终字第00371号“王洪与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登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规则2:施工企业缺乏对内部承包人的资质管理导致内部承包合同无效
当事人虽然在内部承包合同中约定了双方内部承包的权利义务,但实际中并无证据能证明施工企业对内部承包人进行资质管理,即无证据证明施工企业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内部承包人相应的支持,故该部分事实不足以认定施工企业履行有效的内部承包合同中施工企业应尽的义务。
因此,双方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实际系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的性质,应认定无效。
案例索引: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杭民终字第2990号“卢永生与浙江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滨江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虽然当事人之间的行为因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而无效,但承包人施工的工程已竣工并交付使用,承包人要求对方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所欠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案例索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6161号“朱和平与广州市宏都房地产有限公司、福建环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15)舟定民初字第1083号“卢艳与恒尊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邦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规则4: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