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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劳动合同案例分析题(优质5篇)

时间:2023-09-23 18:08:22 作者:琉璃最新劳动合同案例分析题(优质5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劳动合同案例分析题篇一

1、人资部门有名员工专门负责考勤;

2、该员工经常将自己的考勤迟到或者早退数据抹去

3、本月做手脚时被领导当场抓住

4、领导要求严肃处理,言下之意是辞退员工

目的:辞退员工,规避风险

1、该员工本身素质问题

作为一名人资部门的人员,负责的考勤的统计,居然利用职务之便把自己迟到早退的数据抹去,这说明一个什么问题:这么员工完全没有职业道德。

篡改考勤看似很小的事情,实际上是对公司制度的极大挑战,如果考勤可以更改,那么财务数据也是可以更改的,经营政策也是可以随意更改的,领导答应你的工资也可以随意更改的。

2、人资主管的过错

案例中说了一点,该员工经常抹去自己迟到早退的记录,经常二字表明其实这件事情人资主管是知道的!

既然知道下属在犯错,而主管却视而不见,直到被领导发现才想起解决问题,事情已经严重到要开除的程度。

这不禁让我想起本届世界杯,我最爱的球队巴西队,我最爱的球星内马尔,巴西世界杯1/4决赛巴西对阵哥伦比亚的比赛,苏尼加凶狠犯规造内马尔受伤,我不懂足球,我只知道如果裁判在哥伦比亚队第一次犯规时早点给出黄牌,我最爱的小内内就不受伤严重,以至于后面无法出场。

小错不容姑息,据说小偷都是因为孩子时期一时迷惑拿了别人的东西,而父母不加阻止导致孩子世界观错乱,最后走向犯错的道路。

3、公司制度问题

出了这种事情,公司支付肯定有问题,一方面是公司培训没有做好,另一方面是招聘有问题,还有就是公司制度松散,给员工的错觉就是制度可以随意违反。

不容置疑,制度修订是必须的。也可以借修订制度给员工上一堂生动的职业道德课。

1、收集证据

本次被领导逮着作假,如果事情大而化小,小儿化之,估计员工会很爽快的承认错误,如果领导要开除处理,员工肯定反口,坚决不承认自己作假。除非公司有监控设施,整个过程被记录下来。为防止这种情况出现,可以考虑采取以下行动:

2)找到考勤统计表以后就可以跟原始考勤记录进行核对,所以现在保护考勤机是重点的事情,不要被该名员工全部删除了。

3)通过比对,证实员工作假的事实,并让员工签字确认,最好有悔过书之类的。员工不愿意写也没有关系,原始证据保存好。

2、开除/劝退处理

一般来说,员工犯错被领导抓住,只要不是特别无赖的员工,出了这种事情,领导只要暗示一下她要主动离职,员工都会主动到人资部门填写辞职申请表,以此保留颜面。

如果员工听不懂暗示,那么人资主管就要把话说明白,出了这种事情,在公司也意味着没法干下去了,还是主动离职,大家都保留一下面子比较好。

员工实在不走,只能用手上掌握的证据,并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而且根据第39条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公司制度一定有相关规定,没有相关规定不适用此项法规,公司只能内部警告处分。

3、补充相关制度

很多时候领导发现员工犯错,明明对公司影响很大,但是公司没有办法开除他,只是因为公司没有相关制度。下面提供一个关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模板作为参考,公司可以在员工手册中补充上去。

以下情况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5)故意损坏、撕毁公司公开、张贴及发送的各种通告、通知及其他文件;

(6)煽动、鼓动员工罢工、怠工,挑拨是非、闹事;

(7)被司法机关处理;

(10)不服从部门及公司的工作班次安排及工作任务安排,经劝阻无效;

(12)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段蓄意获取不当利益的;

(14)其他严重违反本条例有关条款规定及公司其他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按照国家《劳动合同法》规定,凡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可送交司法机关处理。关于修改公司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劳动合同法》出台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该规定确立了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所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制定要通过民主程序;

第二、内容须具合法性;

劳动合同案例分析题篇二

导读:鉴于女职工的特殊生理期,《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均明确对女职工予以保护。在实践中,很多女职工误认为因怀孕或其他特殊生理期而获得了“免辞金牌”,有的甚至仗着自己是孕妇企业拿她没办法,有恃无恐,违反劳动纪律;有的打算生完小孩,享受完政策优惠就离职;还有的女职工早在进入单位的时候就隐瞒了怀孕的事实,但她等企业录用了以后才提出怀孕的事实,且要求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正常发放工资。这种情形下,企业就觉得自己稀里糊涂当了一回“冤大头”,这对企业显然也是不公平的。

请看法院一则案例,法官答复:

答:用人单位对孕期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女职工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三十日书面形式告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方式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也不能针对其进行经济性裁员。本案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禁止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款同样适用于处于孕期的女性职工。本案中,桂女士虽有孕在身,但擅自离岗多日属于严重违规行为,用人单位即以严重违反单位规定为由解除与之签订的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

法官提醒:现行法律对于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了充分保护,单位不得以怀孕为由针对其进行单方面解约及经济性裁员。但对用人单位不能因怀孕而解除与女员工间的劳动合同不能作狭义理解,处于“三期”的女职工也应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严重违反单位管理规定的,单位仍可单方解除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摘自中国法院报,回答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其实,企业面对这样的孕妇并不是完全没辙,还是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企业的正当合法权益的。只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企业仍然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另外,如劳动者自愿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合同的也不受法律限制。

劳动合同案例分析题篇三

日也

用了两周时间,把中国市场出版社出版的《税务稽查案例精选》这本书仔细地读了一遍,受益颇深。这本书由一批领军人才税务稽查班的学员集体创作,案例都是改编于每个人的一些工作实践,凝聚了一个团队所有人的思想和智慧。读过之后,让我内心很受启发,这本书从税法稽查实践的角度让我理解了企业应该如何更好地去规范税务风险――了解每一个业务环节的涉税问题,用税法约束和规范企业管理。下面就通过书中的两个小案例谈谈我的一些学习感悟吧!

书中的案例10:通过真实的合理怀疑――某海上运输有限公司偷税案。

这个案例主要的违反税法行为是:隐匿账簿少列收入和适用税目错误少交税金。书中描述的税务人员从细节出发采用外围检查寻找突破点,搜集到了该公司的违法铁证,并且在最后对该税务问题法理评述中,对该公司从事“海上运输”观光业务应适用何种营业税税目的理由及相关规定做了详细分析,对税款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偷税行为是否可定性为偷税做了详细的法理分析并寻找相关征管实践支持,还指出了由于总局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而存在的基层执法风险。税务人员的职业敏感及办案能力让我折服,由此也联想到自己曾经实务工作中的一些问题,在营改增之前就经常会为收到的发票到底属于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征税范围弄不清,记得当时有一个“水质检测费”的发票,对方单位出具的是地税发票,而根据2013年8月营改增的税目我认为应该属于增值税税目,所以就拒绝收取对方发票。因为根据规定如果属于营改增后应该取得增值税发票的而错误取得其他发票,该发票是不能作为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而今年全面营改增后,许多的地方政策指引及解释更让我们感觉不知所措,这就更需要我们财务人员具有更清晰的法理分析能力,遇到问题要多寻求税务机关政策指导,了解营改增后各个税目的内容、税率及相关规定,不仅自己更好地依法纳税,也能够对单位相关业务的成本票据有一个更清晰的认知与判断分析,从源头上规范业务环节,控制税务风险。

书中的'另一个案例:信息比对大起底,内查外调锁证据――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偷税案。

该案例通过对一家房地产公司的查处,查找出来房地产行业的征管漏洞,并且也暴露出了征收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书中不仅总结了查出的经验和暴露的问题,还对一些问题进行了业务探讨。由于我现在所在行业也是房地产行业,所以关注的就比较多。该案例中的被检查人在当地有很大影响力,涉税事项比较多,财务人员业务精湛,但却对公司的涉税问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这可能是许多公司存在的通病,在日常业务发生时,不注意税收筹划,总想着出现问题后可以通过领导和税务机关进行协调,而忽略了事前筹划,从而产生税务风险。但随着全面营改增的实现,金税三期的推进,房地产行业的信息将逐渐被税务机关所掌握,如果企业自身不能够从流程各个环节严格规范涉税事项,可能会在事后增加许多不可弥补的税收成本。房地产行业的税种很多,特别是营改增后出现的各种问题也很多,对于一些政策不明确的事项,作为财务人员更要积极与税务机关进行探讨沟通,以一种积极的态度去解决问题!

其他的案例我就不再多做描述了,总之看了这本书,我很佩服这些税务人员对业务的敬业认真,不擅于写文章的我没有能详细的向大家描述出本书的精华,只有一些自己小小的心得,了解了这些税务人员的办案经验和技巧,我们需要做的就是更加深入地学习税法知识,对自身业务多一些更深的了解与探讨,用税法来约束规范业务,用规范来管理企业,做好业务环节税收筹划,最大限度降低税收成本和规避税务风险!让这本书作为我们财务人员的警钟,时刻提醒我们不可触碰税法的底线!

另外,这些有着税务稽查实践的税务人对自己的稽查思路与技巧的总结与探讨,也让我想到了我现在的视野知行社的会员们――一个对财务工作有着许多思考的大家庭,管理员也曾经提出过我们可以共同去创作一本属于我们的书,我们也有着知行合一的理念,也都有着对财务实践一些独到的理解与提炼,也在过去的几个月中通过和会员的交流与思考得到了知识与思想的提升,或许我们可以从这本书中找到一些创作的启发与思考。

最后,再次感谢市场出版社的大力支持,感谢视野知行社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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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案例分析题篇四

典型案例:

刘某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为3年,试用期为10个月,试用第9个月,a公司以刘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刘某遂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刘某的请求。

风险提示:

1、试用期约定超过法定标准;

2、重复约定试用期;

3、签订单独试用合同;

4、试用期工资约定不合法;

5、试用期随意解雇。

法律对策:

1、试用期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约定,不得超期;

2、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不得重复约定;

5、试用期解雇员工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且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绩效考核结果是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最直接和最有用的说明,应将考核标准公示或明确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定期组织相关制度学习,并编制签到表要求劳动者签字确认。

劳动期限和试用期的对应时间:

劳动合同期限

可约定的试用期期限

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

不得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

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至1年(不含1年)

不得超过1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1年至3年(不含3年)

不得超过2个月

劳动期限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包含3年)

不得超过6个月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

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调整工作岗位的风险防范

典型案例:

由于生产经营需要,a公司与b公司进行了战略性业务合并,在合并过程中,a公司将部分员工的工作岗位进行了调整,李某在调整之列,其多次找到公司,以离家远为由拒绝接受调整。

对此,a公司因员工不服从公司安排,视其为严重违纪,做出了解除合同的处理。

李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委认为变更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故裁定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

风险提示:

1、企业调整工作岗位的自主管理权限制;

2、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

法律对策:

2、保留员工日常绩效考核记录及员工签字确认的违纪记录等;

3、增加员工对合同变更事项的书面确认流程;

4、保留员工以实际履行行为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据。

解除严重违纪员工的风险防范

典型案例:

宋某是a公司财务人员,其上班时间擅自溜出公司到其他企业兼职财务工作,被公司发现,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宋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委以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宋某严重违纪给a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害为由,认定a公司违法解除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风险提示:

1、法律规定的“严重违纪”和“重大损害”的标准及量化问题;

2、员工严重违纪的证据收集。

法律对策:

1、必须收集员工严重违纪的证据,且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否则败诉风险极大,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

在该类纠纷中,下列形式的资料可以作为证据:

1)违纪员工的“检讨书”、“求情书”、“申辩书”、违纪情况说明,等等;

2)有违纪员工本人签字的违纪记录、处罚通知书等;

3)有关事件涉及的物证;

4)有关视听资料;

5)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处理记录及证明等。

书面证据是最有力的证据,尤其是有违纪员工签字的书面证据,应尽收集和保留。

2、收集证据的方法:

1)建立日常书面行文制度和档案保管制度;

2)对于员工的违纪行为,应注意平时记录在案。

每次违纪时,企业都作出相应的书面处理材料,要求员工签字;

3)对于有违法行为(如赌博、盗窃、打架、吸毒等)的员工,可以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处理,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结论或者记录,就可能是有力的证据。

3、制作和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必须书面送达员工,否则对员工不产生法律效力,如员工拒绝签收时可按如下方式处理:

a、制作员工入职登记表时,增加一栏或者劳动合同增加条款,内容为:“公司有关书面文件、通知无法直接送达给本人时,本人确认本表中所填写的家庭住址为邮寄送达地址。”

b、《劳动合同》中增加一个条款:甲方有关书面文件、通知无法直接送达给乙方时,乙方确认劳动合同中所填写的家庭住址为邮寄送达地址。

员工承诺不缴纳社医保的风险提示

典型案例:

李某与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因个人原因,李某向单位作出书面承诺,承诺自己不要求缴纳保险。

劳动合同期限内,李某主动辞职。

办理离职手续时,李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以该企业违反法律规定,没有依法按时为自己缴纳保险为由,才提出辞职,故要求a公司支付其因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a公司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单位辞退员工时才应支付的,李某是主动辞职,不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且李某自己申请不缴纳社会保险,企业不应承担责任。

仲裁委认定,企业为员工缴纳社医保是法定义务,即使员工明确同意放弃享受社会保险,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裁决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风险提示:

1、公司不缴纳社医保员工发生工伤时的赔偿责任;

2、公司不缴纳社医保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法律对策:

按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社医保,员工不同意缴纳社会保险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之一,由于员工不同意缴纳社会保险可能导致在发生重大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要承担的各种费用金额较高,社保机构在现阶段对于用人单位参保前发生的'工伤又不承担任何责任。

因而对于员工外出较多、工伤事故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员工不同意缴纳社会保险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之一,全面规避发生工伤的风险。

六、辞退怀孕员工的法律风险

典型案例:

张某为a公司行政人员,负责a公司考勤管理,劳动合同期限内,张某发现怀孕,便没有办理请假手续,不到岗上班,a公司向张某发出返岗通知书,要求张某限期内到公司报到,否则视为自动离职。

但因张某不愿到公司领取书面返岗通知书,故公司采用快递方式邮寄给张某,但张某现住址没有告知a公司,a公司只有将返岗通知书寄往劳动合同上面写明的张某的住址,但张某实际已不在该住址居住。

生产完后,张某到公司上班,公司告知张某公司已按张某自动离职处理,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张某已不是a公司员工。

张某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仲裁委认定,a公司的限期返岗通知书并未送到到劳动者手中,并不发生劳动合同效力,而且a公司章程中并没有关于限期返岗通知书的规定,故恢复张某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

风险提示:

1、员工怀孕期间公司不能因为员工怀孕要求解除合同;

2、员工怀孕期间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公司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需注意具体的操作流程。

法律对策:

1、公司规章制度制定及内容合理合法;

2、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怀孕期间女员工请假流程规定,不按规定请假的按旷工处理;

4、定时对规章制度组织学习,并制作和保留员工签到表;

6、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其他书面材料,直接送达员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亲属签收。

若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劳动者提供的地址,并保留好快递面单和签收单,如果员工下落不明,或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司可以公告送达,通过新闻媒介通知,在公告之日起30日后,公司可按规章制度对旷工员工进行解除合同的处理。

七、企业地址变更员工辞职用人单位的风险提示

典型案例:

陈某入职a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因经营战略调整,a公司需搬离到外省,陈某不愿意到外省工作,故申请离职,并办理离职手续。

离职后,陈某便提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a公司认为陈某自动离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认定,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无法达成变更协议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故裁定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风险提示:

员工因企业地址变更,无法达成变更协议的,即使员工主动辞职公司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对策:

2、因公司办公地址变更,员工主动离职,可以要求员工出具离职证明中写明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与公司地址变更无关。

八、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的风险提示

典型案例:

苏某为a公司员工,合同有效期内,a公司与苏某解除劳动合同,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协议书,a公司按照协议书约定支付经济赔偿金,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后,苏某在当地社保局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但a公司拒绝为苏某办理有关手续,导致苏某不能领取保险金,故苏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赔偿其失业保险金损失,仲裁委认定,a公司有义务为苏某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因a公司原因导致苏某不能领取的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风险提示:

1、员工离职后公司人事档案转移的义务;

2、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合同面临的经济赔偿风险。

法律对策:

1、出具书面的解除劳动通知书,写明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

2、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协议书中应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员工可以领取的工资及赔偿金等费用的金额、且有员工保证领取上述费用后不得再向公司主张任何经济权利的承诺等条款。

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后,无需另行出具离职申请;

5、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十五日之内,公司应当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由于档案和社保转移一般均要求劳动者有新的接收单位,所以有时劳动者没有接收单位的话,反而会不来接收档案关系,这样容易给公司留下赔偿的隐患。

故公司应在出具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时要求离职员工事先签署承诺文件,保证其在离职后15日内提供新的用人单位的,否则其不得向公司主张未按时转移人事档案所造成的损失。

劳动合同案例分析题篇五

劳动合同纠纷个人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5月22日,汤某(外国人)与公司签订英文雇佣合同,约定汤某基本工资为4,800元/月,另有津贴。该合同第15条约定:本合同生效后取代以往签署的所有雇佣合同。@发出的电子邮件主要内容为:“请看所附的我们的雇佣合同,其中包括:1)要约:如果雇佣合同中的任何条款与该要约的条件相矛盾,以本要约所列的条件为准……;2)雇用协议:该协议需要与你的工作签证一起处理,在有关个人所得税等场合,该协议是一份‘正式’的文件,如我已经说过,如果你的月薪不超过5,000人民币元,你就无需支付个人所得税。”下载打开后的主要内容为:“如果你接受此聘用要约,从受雇日期开始,你将有资格收到以下:每月税前工资42,000元;将有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月工资为26,000元”

202月至年9月期间,公司逐月向汤某支付的人民币数额分别为9,000元、12,697元、13,000元、26,000元、72,270元、38,888元、24,220元、24,200元。汤某在主张2012年2月的9,000元是公司为汤某预支2012年3月的工资,按要约前三个月试用期26,000元/月,后正式为42,000元/月,2012年6月的72,000多元是2012年2月22日至2012年5月31日期间的工资,此期间工资为正常,但是从2012年6月开始工资就不足额了。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汤某、公司双方对汤某的工资标准主张不一,汤某主张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其发送了任职要约,约定汤某月工资为42,000元,并提供了电子邮件公证书予以证明,并非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邮箱,不认可公司曾向汤某发出该份任职要约,但从该封电子邮件的内容来看,同时发送的附件中包含了雇佣合同、竞业限制协议等,与汤某、公司之后实际签订的文件一致,且附件雇佣合同中的主要条款与雇佣合同一致,故对汤某的主张,原审法院予以采纳。

双方2012年5月22日签订的英文雇佣合同中约定该份合同生效后将取代以往签署的所有雇佣合同,故双方通过电子邮件签订的任职要约于2012年5月22日失效,即汤某2012年3月6日至2012年5月22日期间的工资标准以任职要约为准,而2012年5月23日至2012年9月7日期间的工资标准以双方2012年5月22日签订的雇佣合同为准。汤某在仲裁庭审中认可公司已足额发放2012年5月31日之前的工资,而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9月7日期间,公司发放的工资已高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而汤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该份劳动合同之外还有其他的工资项目,故对汤某主张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3月6日至2012年9月7日期间的工资差额,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根据双方签订的雇佣合同中约定,汤某的月基本工资为4,800元。汤某主张在双方任职要约中约定其月工资标准为42,000元。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公司实际支付给汤某的劳动报酬远超每月4,800元,公司对工资组成亦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此外,发出的电子邮件中明确载明:“……2)雇用协议:该协议需要与你的工作签证一起处理,在有关个人所得税等场合,该协议是一份‘正式’的文件,如我已经说过,如果你的月薪不超过5,000人民币元,你就无需支付个人所得税;……”。因此本院有理由相信双方签署的“雇佣协议”中关于工资的约定系双方为逃避缴纳税款而作出的虚假约定,且该工资标准并未实际履行。

另一方面,公司实际支付给汤某的劳动报酬也没有达到在任职要约中载明的42,000元/月,汤某对此也未提出异议。根据法律规定,应视为双方已经通过实际履行的方式对雇佣合同中工资标准的约定进行了变更。故汤某认为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意见】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预示着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视为双方已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会主动要求与劳动者订立阴阳合同,而劳动者为避税,往往也乐于以配合,之后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很有可能面临举证困难,最终因小失大。

延伸阅读:

劳动合同的作用

1、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以劳动合同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势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这是由于劳动过程是非常复杂的也是千变万化的,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合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各不相同,国家法律法规只能对共性问题做出规定,不可能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做出规定,这就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2、劳动合同是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深感经营或工作需要确定录用劳动者的条件和方式数量,并且通过签订不同类型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发挥劳动者的特长合理使用劳动力。

3、劳动合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这既是对合同主体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有助于提高双方履行合同的自觉性,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因为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有利于稳定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的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单项劳动合同”。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原劳动法规定的长期合同。

三、单项劳动合同,即没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处理劳动合同争议的依据

由于劳动合同的内容比较广泛,包括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条件等等,所以处理劳动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也很广泛,主要有《劳动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集体合同规定》、《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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