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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战争与和平 国际法趣味讲座心得体会(通用10篇)

时间:2023-09-23 19:17:50 作者:薇儿国际法战争与和平 国际法趣味讲座心得体会(通用10篇)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国际法战争与和平篇一

最近,我参加了一次关于“国际法趣味讲座”的活动。在这个活动中,我学到了很多有关国际法的知识。截至目前为止,我对国际法的认知只是在课堂上的零星知识,这个讲座不仅让我获得了更多的知识,也为我点燃了对国际法的兴趣。

第二段:国际法的定义与重要性

在讲座中,首先对国际法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国际法是指规定国家之间行为的一系列法律规则。它是维护国际社会秩序、促进各国之间平等互惠、共同发展的重要基础。国际法的重要性无法低估。它在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各国友好合作、维护人类尊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三段:讲座的重点

在讲座中,讲师详细阐述了国际法的原则、法律关系、法律制度和实践规范等方面内容。其中,我最感兴趣的是国际法的实践规范。讲师通过许多案例,让我们深入了解了国际法在实践中的应用。例如,有关船只碰撞、跨国海运货物合同纠纷等。这些案例让我们看到了,国际法在实践中有多么的重要。

第四段:心得与体会

通过这次讲座,我深刻认识到了国际法在全球化的今天的重要地位。国际法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国家和政府的利益,更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利益和维护全球社会和谐。同时,我也认识到在国际法迅速发展的今天,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了解和遵守国际法。只有通过合作才能真正实现国际法的意义。

第五段:总结

在这个活动中,我不仅学到了关于国际法的相关知识,更是收获了对国际法的兴趣。我感激这个讲座给我带来的机会,也期待着更多的有关国际法的交流和学习。同时,我相信只要我们每个人都能从自身做起,秉持着合作共赢的精神,国际法的价值将会得到更加深刻地体现,全球社会和谐将会更加美好。

国际法战争与和平篇二

近期,我有幸参加了一场关于国际法的保研夏令营,这是一个非常宝贵的机会。在夏令营的七天时间里,我不仅学习到了更多关于国际法的知识,还收获了许多宝贵的体验和感悟。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学术交流

在夏令营期间,学术交流是我最喜欢的部分之一。我有幸和来自全国各地的同学们一起参与讨论、演讲和辩论。与他们的交流使我受益匪浅。每天晚上,我们会召开学术讨论小组会议,分享各自的研究成果和想法。在这过程中,我发现其他同学有着丰富的国际法知识和研究经验,他们的见解往往颇具启发性。通过与他们的交流,我不仅提高了自己的学术水平,还认识到自己还有很多不足之处需要努力改进。

第三段:专业实践

夏令营期间,我们还进行了一系列的专业实践活动,这让我对国际法的实践运用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其中,我最难忘的是模拟法庭活动。我们分成小组,每组扮演不同的角色,通过模拟真实的法庭案件进行辩论。这需要我们充分运用所学的国际法理论知识,同时还需要锻炼口才和辩论技巧。在这个活动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实践对于理论的重要性,同时也意识到自己在实践能力上的不足。通过这次经历,我知道了自己在今后的学习中需要更加注重实践,提高自己的技巧。

第四段:团队合作

夏令营中,我还加深了对团队合作的理解。在许多活动中,我都需要与其他同学合作完成任务。我们需要共同研究资料、策划活动,并互相协作解决问题。通过与其他同学的合作,我明白了团队协作的力量和重要性。每个人的优势和贡献都不可或缺,只有团结一致,共同努力,才能取得最好的成果。这个团队合作的经验对于我今后的学习和工作将会非常有帮助。

第五段:个人成长

通过参加国际法保研夏令营,我感受到了自己的成长和进步。在这七天中,我结交了许多志同道合的朋友,并且和他们保持了联系。我们互相鼓励、学习,共同进步。同时,通过与优秀的学长学姐交流,我也对未来的保研之路有了更清晰的规划和目标。夏令营的经历让我更加自信,更加坚定了我保研的决心。

总结:

参加国际法保研夏令营是我学习和成长的宝贵经历。通过学术交流、专业实践、团队合作和个人成长,我不仅对国际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还收获了许多宝贵的体验和成长。夏令营让我更加相信,在未来的学习和生活中,只要踏实努力,就一定能够达到自己的目标。

国际法战争与和平篇三

摘要:国际法,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涉及国家间政治、经济、法律各个领域,是国家间进行交往的行为规范和维护国际社会正常秩序的法律标准。只有做好国际法的研究工作才能保证国家交往与合作的正常进行,更好地保护各国的自身权益和维护与发展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关键词:国际法 国内法 发展

1. 全球化与国家主权

国内外的学者们认为,国家主权作为当代国际关系的基石是毋庸置疑的,但不能绝对化,主权的行使也要受到某些限制,这是为了解决世界各国所面临的共同问题所必需的。但如何限制,限制多少,学者们见解各不相同。有学者指出,国家主权包括经济主权。对主权的限制是基于国家的认可,是主权权力行使的表现而不是剥夺。尽管主权在经济全球化中不会消亡,但主权的行使必定受到来自国际社会和国家内部的限制。有学者认为,主权与全球环境保护之间存在矛盾,这也决定了主权行使的限制。还有的学者提出,在全球化的条件下,应把主权的功能界定为一种对话的实践,使国际法律体制由强制性模式向管理性模式转化。多数学者赞同从现实来看,主权不会消亡,将是现代社会的基石,但全球化带来的许多重大影响值得细化研究。

2. 国际法与国内法

法的内在特质的普遍性与形式特征的共同性以及法治社会对法律体系融合协调的基本要求,决定了国际法与国内法必须且只能在法律规范的统领下和谐共生、协调一致。从规范上看,既可以是单个规范之间的一致,也可以是由个体规范组成的规范群的调适,还可以是规范性法律文件间的妥协。从方式上讲,国际法律规范与国内法律的协调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不在于国内法与国际法孰先孰后或平行对待,关键在于法的本身是否为良法,而正义与秩序才是衡量法律之善的尺度。

有学者提出,传统法理以维护民族国家的主权为核心,因而国际法不能以限制缔约国的主权来对缔约国产生法律效力,而只能在缔约国主权限制下对缔约国产生一定程度的义务约束。但二战后及联合国成立以来,缔约国在履行国际法的义务时,其本国的主权不可能完全不受影响,国家主权学说不得不面对国际法领域出现的新问题作适应性的调整。影响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新问题有许多,独立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欧盟法院、世界贸易组织等在监督国际法实施中的影响、国际人权公约给传统法理带来的影响等。研究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不能抽象地、无针对性地议论,而要就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联系的具体情况和条件区别论证。

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在国内如何适用的问题,由于宪法没有明文规定,学者众说纷纭。比较一致的意见是修改宪法或在宪法性法律如立法法、缔结条约程序法等中加入有关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关系的规定,使国际条约具有高于一般国内法的地位,二者并用,在二者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前者。因为在我国批准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制定法律的两种议案要经过同样的审批程序,并且经同一立法机关审议进行,二者不会发生矛盾。

有学者认为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领域,国内法院直接适用国际条约不仅将导致国家主权对内职能的削弱,而且也不利于国家履行条约的国际义务。我国应修改原有的国内立法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使其符合我国所缔结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即要以执行国内法的方式适用国际条约。

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由于国内法的制定者和国际法的制定者都是国家,这两个体系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彼此不得互相对立而是互相紧密联系的,互相渗透和互相补充的,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应考虑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不应违背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国家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应考虑到国内法的立场不能干预国内法,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可以从各国的国内法得到补充和具体化,国内法可以从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得到充实和发展。两者互相补充、互相渗透、但不是互相干扰和排斥的:国际法不得干预国内法,国内法不得改变国际法,两者的关系应该是协调一致的。

3. 国际法的未来发展与制约因素

首先,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不断为人类活动开辟新领域。世界的范围相对地缩小了,人类的关系空前地密切了。科学技术对国际关系的深刻影响,也必然会反映在国际法的发展上,从而使国际法伴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变化。近现代国际法是如此,当代国际法亦然。今天,科学技术的进步对人和社会的深远影响尤为明显,它也深刻地影响国际关系的发展,推动了国际法各个分支的演进。

回顾国际法的演进,我们能够找到许多反映科学技术对国际法规则的产生和发展有影响的例证。然而,国际法的发展经常滞后于科学技术的进步,不能很好地适应国际社会的需要。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科学技术的进展所带来的严重的利益冲突所导致的。这几乎体现在国际法的各个领域。例如,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国际海底开发制度、知识产权以及如何弥补南北经济发展的鸿沟等问题上存在很大分歧。科学技术本身当然不能为自己制定规则,人类也同样不能成为科学技术的奴隶。唯一的选择是伴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不断制定新的国际法规范以适应国际社会的需要。

其次,国际法不可能是一种孤立的存在,它深受国际社会各个方面,特别是国际政治的制约。事实证明,公正、合理的国际关系有助于国际法的发展,而国际强权政治会窒息国际法的生机,因为它为国际法划定了一个非常狭窄的天地。人们从国际法的历史演进中可以发现,国际法对国际政治有一种畸形的从属性。中世纪和近、现代国际法,都是如此。

参考文献:

[1]梁西.国际组织法(修订第五版)[j].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余敏友.以新主权观迎接新世纪的国际法学[j].法学评论,第二期.

[3]黄世席.全球化对国际法的影响[j].世界经济与政治,第11期.

[4]潘抱存.论国际法的发展趋势[j].中国法学,20第5期.

国际法战争与和平篇四

论文最好能建立在平日比较注意探索的问题的基础上,写论文主要是反映学生对问题的思考,详细内容请看下文国际法论文6000字。

仲裁协议作为当事人之间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的一项协议,一经有效订立,即产生相应的法律拘束力。对于当事人和法院而言,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阻止当事人就协议范围内的争议提起诉讼和排除法院对该争议行使管辖权的效力。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在签订仲裁协议后都能严格遵守,依约将协议范围内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但在实践中,也常有一些当事人签订仲裁协议后反悔,无视或违反仲裁协议中的约定,在对方当事人提起仲裁之前,甚至在仲裁程序进行中,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应对方当事人的请求中止诉讼程序,甚至命令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以强制执行仲裁协议,为仲裁协议的有效实现提供支持。本文拟从法院支持仲裁协议的角度,就诉讼程序的中止和法院强制执行仲裁协议等问题作一些研究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重新审视和剖析我国现行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希望能对促进我国相关立法及实践的发展和完善有所启发和助益。

当事人违反约定将仲裁协议范围内的争议提起诉讼,法院应拒绝受理或中止诉讼程序,以支持仲裁。但是,法院是应主动中止诉讼程序,还是只能应对方当事人的请求中止诉讼程序,以及法院基于何种理由中止或拒绝中止诉讼程序,都是需要加以研究和明确的问题。

根据仲裁国际立法、国内立法以及实践,一方当事人就仲裁协议范围内的争议提起诉讼,只有在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执行该仲裁协议的请求时,法院才能中止诉讼程序。换言之,法院一般只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中止诉讼程序,而不主动依职权中止诉讼程序。在起草1958年《关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的过程中,英国代表曾经建议,法院不仅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而且可以自行决定将争议交付仲裁。英国的建议遭到了以土耳其、以色列为代表的多数国家的反对,他们认为,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愿意将争议交给法院审理时,法院不应享有强制仲裁的权力。最后,《纽约公约》采纳了当前的条文,不允许法院自行中止诉讼程序。

不允许法院主动依职权或自行中止诉讼程序,无疑是有其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的。因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既然当事人有协商订立仲裁协议,选择以仲裁方式解决其争议的自由,那么当事人也应有通过明示或默示方式放弃仲裁的自由,只要他们彼此之间能就此达成一致。一方当事人不顾仲裁协议的存在而提起诉讼,已表明该方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意愿,另一方当事人在此情况下,如果没有援引仲裁协议就法院的管辖权提出抗辩,而是实质性地参与诉讼,进行答辩甚至提出反诉,则亦表明其对仲裁协议的放弃。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已通过其提起诉讼和参与诉讼的行为,默示地达成了放弃仲裁协议的一致。对此,法院理应予以尊重,并及时行使其已经合法取得的管辖权,为当事人提供司法救济。否则,将可能陷当事人于打仲裁不愿、打诉讼不能的尴尬境地。

当事人以仲裁协议的存在请求法院中止诉讼程序,法院是否准许,往往还需视仲裁协议及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而定。例如,在仲裁国际立法、国内立法以及实践中,通常会有关于仲裁协议不是无效的.、失效的、不可执行的,或申请方当事人未实质性地参与诉讼程序等方面的要求,否则法院可以拒绝当事人的请求,而继续诉讼程序。在有的国家,还曾有过区分国内仲裁协议和国际仲裁协议,适用宽、严不同的标准来决定是否中止诉讼程序的做法。这一方面,英国在以前的做法十分具有代表性,以下将重点进行论述。

(一)依国内仲裁协议裁量中止诉讼程序

英国传统的仲裁法中曾有所谓法院管辖权无处不在、无所不及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不得借助于意思自治原则,以仲裁协议的形式剥夺法院的管辖权。凡仲裁协议中规定双方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诉、仲裁员是双方唯一的和最终的裁判者等条款,在英国法上都被认为是无效的。以后,英国在司法实践中虽一般不主动干预仲裁,但在法律上仍不愿意承认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的作用。

英国《1950年仲裁法》颁布后,英国在限制仲裁协议的效力方面虽然有明显放松,但仍然很不彻底。主要表现在区分国内仲裁协议和国际仲裁协议,适用不同的标准决定是否中止诉讼程序。这种区分在其后的《1975年仲裁法》中进一步得到了强调,并一直延续至《19仲裁法》生效实施前。

根据《1950年仲裁法》,如果当事人援引一项国内仲裁协议请求法院中止诉讼程序,是否准许,法院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通常须具备以下几项条件,当事人的请求才可能得到满足:(1)争议事项是属于仲裁协议范围内的;(2)被告除出庭外,没有提出(实质性)答辩,也未采取其他步骤;(3)争议的问题不依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无充分的理由;(4)请求中止诉讼程序的当事人已准备并且愿意进行仲裁。其中,争议的问题不依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无充分的理由这一条件中的弹性措词,为法院认定是否存在拒绝中止诉讼程序的充分理由,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从而使得诉讼程序的中止充满了不确定性。

(二)依国际仲裁协议强制中止诉讼程序

如果当事人援引一项国际仲裁协议请求法院中止诉讼程序,法院一般须予强制中止,而不拥有任何的自由裁量权。这既是英国所强调的尊重国际商业合同中的仲裁协议的政策的体现,也是英国依《纽约公约》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要求。根据《1950年仲裁法》及主要体现《纽约公约》内容的《1975年仲裁法》,除非仲裁协议无效(null)、失效(void)、无法执行(inoperative)或不能履行(incapableofbeingperformed),或者当事人之间实际上没有应依该协议提交仲裁的争议,法院不得拒绝中止诉讼程序。

对于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无法执行一般比较容易认定,但是对于何谓不能履行,则往往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在雅诺什?帕克齐诉亨德勒与纳特曼股份有限公司一案中,原告由于贫穷,需要司法救助,因而请求法院同意继续诉讼,因为这种救助是仲裁所无法提供的。此外,他也不具备依有关仲裁规则支付必需的保证金的能力。因此,他提出仲裁协议是不能履行的。但法院裁定,这属于一方当事人的实际困难,不属于仲裁协议不能履行。对于国内仲裁协议,原告的贫穷和他对司法救济的依赖,是可能说服法院拒绝中止诉讼程序的,尤其是在所称的贫穷是由于被告违约造成的时候,否则原告就不会有挽回局面的机会。但是对于国际仲裁协议,这却不是一项有效的理由。

国际法战争与和平篇五

近日,我参加了一场关于国际法的趣味讲座,深受启发和感动。在这场讲座中,不仅学到了国际法的相关知识,也感受到了国际法的重要性和生动性,下面我将就这次讲座,谈谈我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了解国际法

国际法是国家之间或国际组织之间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它是国际社会依据共同协议建立起来的;其内容包括国际法的根本原则、主权、领土、军备、国际人权、海洋法等等。此次讲座更是深入浅出地解读了这些核心要素。我了解到,国际法是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国际合作和发展的重要工具,也是规范世界各国行为的准则和标杆。

第三段:重视国际法意义

作为世界各国间的文明交往,国际法的意义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在当今的国际关系中,国际法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依据国际法,世界各国可以在基于平等互利、与世界各国友好合作和协调的基础上合作发展。此次讲座让我认识到,只有遵守国际法的规范和标准,我们才能够在国际社会中处于平等和公正的地位,才能够获得国际社会的认可和尊重。

第四段:国际法的实践意义

国际法并不是仅仅停留在纸面上,而是具有实践意义。此次趣味讲座中,教授利用大量实例和案例,生动形象地讲解了国际法的应用实践。我认识到,学习国际法并不能仅停留在理论层面,只有将学习到的新知识运用到实际中去,使之成为自己的实际技能,才能够更好的发挥国际法的作用和效果。

第五段:总结

此次国际法趣味讲座,让我学习到了很多实用知识,认识到了国际法在国际社会中的重要性和地位,也感受到了国际法的生动性。我们作为中国公民,更应该认真学习和遵守国际法,不仅为我国的声望和形象做出贡献,更能够在国际舞台上展示自己的学识和才能。通过不断学习和应用,我们也可以把国际法发挥到极致,使国际法在国际社会中真正发挥自己的强大和影响力。

国际法战争与和平篇六

近日,我参加了一场非常有趣的国际法讲座,不仅深入了解了国际法的知识,而且还加深了对国际法的兴趣。在这场讲座中,我学到了许多有趣的相关内容,同时,我也有了一些思考和体悟,下面我将与大家分享我的心得。

第二段:国际法是一门必要的学科

讲座中,主讲人详细阐述了国际法的定义、特点以及重要意义等方面的知识。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的基本规则和准则,是国际社会所共同遵守的一系列规范,是推动国际组织运转和发展的重要法律基础。国际法与人类进步的过程密切相关,在全球化的今天,弘扬国际法文明已成为各国共识。通过这场讲座,我感觉自己对于国际法的重要性以及必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第三段:国际法实践意义重大

讲座中,主讲人也为我们分享了一些国际法在实际中的应用案例。例如,冰岛在进行鲸鱼捕捞时,宣称不受国际捕鲸禁止条例的限制,但国际法裁决了其做法的不当性。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国际社会中,必须遵守共同的国际准则和规范。还有多个国家因滥砍雨林而导致生态环境恶化,也因国际法而受到谴责。国际法在维护全球公平、正义和合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四段:了解国际法助于个人发展

在讲座中,主讲人还提到了自己的工作感想。例如,在国际法的实践中需要经过大量的案例分析、文件解读、会议磋商等艰苦工作,需要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能力。这些工作在不知不觉中让自己变得更为细心、沉稳、机智,为自己的职场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通过学习国际法,我们可以培养自己的国际视野,拓宽自己的思路和工作模式,提高自己跨文化沟通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五段:总结

这次国际法讲座让我受益匪浅,深入了解了国际法的重要地位和实用性。这使我进一步认识到,积极拓展自己的知识面,了解并应用新事物是创造个人价值和发展的必经之路。同时,我也意识到,国际法对全球和人类社会产生的影响与作用也越来越大,未来留学和从事国际事务的同学一定要重视并深入学习国际法,从中汲取知识营养,在近乎无限的知识海洋中开吸收新知,取得更好的成长和发展。

国际法战争与和平篇七

论文关键词:国际法,实践教学

随着全球化的步伐不断加快,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敏感而密切,整个国际社会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国际法的作用也日益得成熟、重要。目前,我国高等院校国际法课程教学内容的设置和学时的安排只能完成国际法的启蒙教育,这种初级教育对于培养法学专门人才的要求来说差得很远。国际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是兼顾到不同法系、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特点而形成的。但现阶段我国学生普遍缺乏锻炼和实践的机会,接触国际实例很难,理论与实践脱节,严重影响了国际法的教学效果和本专业的发展。因此国际法教学的改革势在必行。本人主要从国际法的实践教学改革方面谈一下自己的思路和想法,希望能为培养国际法专门人才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在实践教学过程中重视对学生进行道德品质的培养和教育

大学是培养人才的地方教育学论文教育教学论文,道德品质也是衡量人才的一个重要指标。现今世界几乎所有的西方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公民教育,并同时把它作为学校教育与教学工作的重要任务和目的之一。因此无论在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环节德育教育都不应当被忽视。

在欧洲一些崇尚绅士风度的国家,民族的文明素养很高,但是在他们的学校教育课程中却很难找到专门的德育科目,德育一般就渗透在各门教学工作中并同步进行,也就是任何一门学科都兼有道德教育的任务。目前我国大学的课程,在各门科目上一般都设置有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两个部分。就实践教学环节来说,我认为应当设置专门的德育教育部分。在对学生的实践学习环节进行考核打分时应增加具体的道德品质的考核成绩。比如在实践学习中是否注意环境保护、是否体现了人文关怀、是否从事了义工或志愿者的服务等等。总之,凡是能体现公平、正直、诚实、勇敢、仁爱、热爱劳动、艰苦朴素、追求民主、乐观向上、宽容团结的精神品质和行为都可以成为学生实践成绩中的一部分。

(二)案例教学是国际法教学实践改革的重要手段

案例教学是实践教学的主要形式之一。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学生理解掌握所学

摘要内容。但案例教学模式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许多不足。

1、案例教学教材的选择要注意与当代的国际实践相联系

在案例的选择上,应根据教学目标进行。既要选择一些典型性、代表性、综合性的案例。将案例与与所讲授的重点内容有机结合,尽量涉及多个知识点或多个章节的内容。同时也要注意调整,随时加入一些具体生动,较受社会关注的案例。以保证教学内容的前瞻性和与时俱进。

目前各个高校教学用的案例教材虽然多,但观其内容,其中所编的案例却大多相同。其中案例也大部分是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前的,上世纪90年代的案例都属于年轻案例。当然这其中不乏一些十分典型的案例,所以经常被采用。另一方面也由于国际社会、国际法的特点所决定的。案例材料陈旧影响学生的学习兴趣,也不利于学生了解本学科的前沿知识论文开题报告中国。因此案例教学教材的选择既要注重科学系统性,也要注意与当代的国际实践相联系。在此一方面呼吁广大专家学者能够,即时对当前的教材进行修订与增补。或者多编纂一些新的、与国际法的发展、与当今社会的现状联系紧密的案例教材。一方面也要求广大教师在实践教学中对案例的选择进行甄别、更新。随时关注本领域的最新动态,及时采集新案例。过时的案例被淘汰,新的案例补充进来。在完成某一课程内容的学习后,就可以选取一些时事性、较有深度及广度的案例讨论。甚至直接制作、改编一些案例。以便及时提高教材、教法水平,增强教学效果。因此改编、更新国际法教材,把案例教学法贯穿其中,是我们当前国际法实践教学改革所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2、案例教学的过程要把教师创新教学与学生主动学习结合在一起

案例教学应该以学生为主体教育学论文教育教学论文,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导作用。教师加以适当的组织引导。具体操作中教师,可以先布置学生课前阅读相关资料,并设计几个有针对性的问题,让学生提前进行思考寻求解答。但注意不要给予过多的提示,以免限制了学生的思路。预习案例有助于学生将所学内容融会贯通,多角度解决问题。

具体由学生完成的部分主要应该有三个环节。首先案情介绍阶段,这部分比较简单,但需要学生事先预习。主要是学生对案例背景介绍,也可以对案例中的要点进行总结,为理解案例提供一个分析框架。第二部分是重点部分,由同学们对案例中所涉及的问题提出行动方案。在这个过程中同学们可以相互批评、反驳、辩论。这个过程要求学生们充分参与、发言。同学们可以反驳其他同学的发言,也可以阐述自己的观点。但不能重复其他同学的论点。随着辩论的进行,对案例的分析也会愈加深入,学生对理论的理解也会愈加的透彻并且和有关法律事实密切的结合起来。此时老师只要对同学们遗漏的问题进行提示引导就可以。最后一个环节是学生点评。点评中强调学生对相关案例的点评,这样能够调动学生的思维,促进其对相关知识的理解和把握,坚持学生自主学习为主,在学生点评的基础上,教师结合本次讨论内容作总结性的点评,指出学生的不足同时肯定其成绩。最后由教师对同学们之前的讨论进行评价打分。不论观点是否正确客观,充分参与就是得分标准的重要参考指标。

在整个案例教学的过程中教师要给学生充分空间,真正让学生自主的去分析思考、并提出解决方案。达到培养学生概括、归纳、分析推理能力;口头表达、辩论能力;提出方案、解决问题的能力的目的。也有利于养成学生关心、了解我国国情和世界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动态的习惯。

案例是教学法中的最优资源,也是实践教学的最常用手段。它为师生提供了一个从感性知识到理性知识、从具体到抽象的自然有序的教学认识过程。通过课前预习和课堂讨论为学生营造了一个生动、灵活、深刻的学习氛围。避免传统教学中只讲授空泛冗长的理论,却不能就相关法律事实进行立论分析,导致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现象。案例教学的重点不是寻找某一确定的答案,而更加注重认识问题和解答问题的过程。面对有挑战的问题和各种可能性教育学论文教育教学论文,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将得到激发,为寻求答案,学生将会主动分析法律上的争议点,搜寻相关法规和类似案例,得出自己的判断,从而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

(三) 将国外的一些实践课程模式引入我国的国际法课堂

作为实践教学的一种创新,各院校都在探讨如何将国外的实践课程模式“诊所式法律课程”(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和“法庭辩论课”(trial advoca2cy) 引入各自的法学课堂教学。在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它包括两种形式:“模拟法庭”(mooting) 和“辩论技巧”(advocacy) 。模拟法庭一般是低年级学生的必修课,即所有法学院学生都要参加模拟法庭的训练。辩论技巧课,则是为那些有意成为出庭律师的法学院学生开设高级训练课程。

目前我国的大多数法学高校都建立了专门的模拟法庭。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可以把一些经典的案例依照严格的法庭程序进行重现和模拟。通过学生扮演具体的角色,即原告、被告、法官/仲裁员、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和有关证人,对案情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提高学生的分析问题的能力和实际处理问题的能力,使学生真正成为课堂的主角。对学生增强学习兴趣、加深理解、学以致用是十分有效的。很好地提高了学生的专业技能和基本素质。

但现在大多数的法学院校的 “模拟法庭”还只是一种形式。利用效率低,有的学校甚至一学期都不能开展一次模拟法庭活动。案例的选择也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民法、刑法领域。国际法的相关案例十分少见。另外一些学校的模拟法庭的配套设施还不完善,一些学校开展的“模拟法庭”过于注重形式,没有相关法学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这些都是急需改进的地方。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开展“模拟法庭”,尤其是“模拟国际法庭”和“模拟国际仲裁法庭”活动对我们培养学生能力所起的作用,这种作用可能是隐性的,但却是长远的和巨大的。

另外,各法学院校对“辩论技巧”等专业素质的培养形式还在初级阶段。这也是我们应充分重视和积极探索的。

(四)通过分层教学法实现实践教学中对学生主体性和差异性的关注

这一改革措施主要是在实践教学中更好地根据学生的个体能力、已有基础及学习偏好等来进行有效的教学。“分层教学”的具体做法是,针对班级授课制下不同学生的学习风格和多样性的学习差异,如根据学生在学习时对视觉、听觉和动手操作等不同学习类型的偏好和实际能力,而将学生的课程划分为不同的层次。某一层次既和某一级的学习水平和深度有关,也和学生的兴趣爱好、特长有关论文开题报告中国。在这里我们要十分注意的是学生层次的划分不是由教师主观决定的教育学论文教育教学论文,而是由教师提出划分方案,而由学生自己选择。

比如第一层的学生,在这一层的学生要培养他们对某一话题的基本理解能力。这一层的学生可能是兴趣广泛,动手能力强的学生,即操作型的学生。这一类的学生擅长通过操作实践的方法来学习。那么教师就可以分配这一组的学生就某一国际法案件进行调查研究,提供各种报告资料;为国际法的案例教学提供音像资料、制作多媒体课件;或者进行“模拟国际法庭”“模拟冲裁法庭”活动的准备工作。

第二层的学生主要是培养他们比较复杂的思维能力,其首先要求学生熟练运用他们曾在第一层水平阶段已经学过的东西,懂得如何运用选择、引起或发现更多的体验、认识和结论,同时要求学生自己设计方案并找出答案。这一层次的学生往往是学习比较认真,理论基础扎实的学生。教师要注意拓展这部分学生的思路、培养他们的创新能力。以“模拟国际法庭”为例,教师可以分配这部分学生在“模拟国际法庭”中充当当事人的角色,通过法庭辩论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创造能力。在这里教师要注意给学生一个完全自由思考和创造的空间,不要过多的限制和说教。

第三层次主要是一些善于思考、见解独立的学生。对这一层次的学生应该着重培养他们更复杂和更具有批判性思考的能力。在这一层级中,学生要学习并运用所学知识,围绕一个现实世界中有争论的主题进行评议和分析。与此同时还要求学生进行批判性地思考并把研究与个人的审美观、价值观和人生观结合起来。以“模拟国际法庭”为例,教师可以分配这部分学生在“模拟国际法庭”中充当大法官的角色, 分层教学法主要适用在实践教学模式中,在课堂教学和期末理论考试当中则不适用。国外教育界的一些专家和实验教师对上述模式的总体评价一般都很高。通过学生的个性化指导,充分发挥每名学生的特长,增强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树立了学生的信心,帮助每一位学生达到他们的理想目标教育学论文教育教学论文,无疑,这对学生的发展和师生关系的融洽都是十分有益的。

(五)在实践教学中采用小组学习的方法

小组学习法就是让学生自主组成若干个学习小组。学生们在课余时间可以进行集中学习。包括讨论、讲座和进行调研。

国际法的案例教学过程是一个充分锻炼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可以贯穿小组学习的方法。通过小组学习,学生们可以互相启发,弥补不足。一方面有利于在课堂讨论中更加有针对性,不遗漏要点;一方面可以使学生在比较轻松的环境中提出自己的观点。既有利于学生表达能力的提高,也有助于学生进行不受约束的思考。

对国际法的相关事件进行调查研究也是实践教学的一个有效途径。通过调研能使学生掌握更加详实资料,培养学生严谨求真的学习态度,使学生更加深入的了解社会,增强学生的团队合作能力、与人交往的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快速反应的能力等多种能力。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通过组成学习小组,学生们分工合作也可以促进实践活动的顺利完成。

总之,学习小组对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发散思维能力、团队合作能力的培养都有积极的影响。

综上所述,国际法的实践教学改革是一个长远的工作,学校在教学过程中要紧紧把握知识、素质和能力三要素,突出培养学生发现、提出、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特别是通过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动手能力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1、宋艳,《高校法学教学改革研究》教育探索第4期

2、李学兰,《法学模拟教学方法之理论与实践》[j].中国成人教育,,(4).

4、张海凤,《法学案例教学法建构浅析》[j].行政与法.2005(9).

6、胡玉鸿,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模式的转轨[j].法学2001,(9).

7、朱立恒,《法治进程中的高等法学教育改革》法律出版社,08月

8、邵建东.《德国法学教育制度及其对我们的启示》[j].法学论坛,,(1)

国际法战争与和平篇八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法律机构,总部位于海牙。它是联合国系统内唯一的全球性判决机构,负责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以及颁布法律意见。国际法院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能够影响到国家之间的关系。

第二段:国际法院管辖权的来源及内容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来源于法律条约和有关国际组织规则。它能够管辖的案件有两种类型:一是根据双方国家达成的协议,将特定的争端提交给国际法院进行解决;二是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同一件事上存在争议时,其中一方可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段:国际法院管辖权的限制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是有限的。首先,它只能处理国家之间的争议,不能涉及个人的刑事案件。其次,只有那些国家同意接受国际法院管辖权的争端才能被提交,而一些国家并不承认国际法院的权威性,并且会拒绝出席或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最后,国际法院也无法处理关于国家内政的争议,例如选举或政治权力交接等事宜。

第四段:国际法院管辖权的实践应用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已经应用于多个重大的国际争端案件。例如,1998年南斯拉夫联盟解体后,克罗地亚和塞尔维亚之间就在科托尔地区的领土争议上产生了争端,两国最终在2008年将争端提交给国际法院,国际法院的判决指出该地区属于克罗地亚。另外,国际法院还处理过关于哥伦比亚和委内瑞拉之间的边界争端以及印度和巴基斯坦之间的恐怖袭击和间谍行为等案件。

第五段:结论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在国际社会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它可以帮助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促进国际法律的进步与发展,同时也能够保护全球公民的权益。然而,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是有限的,矛盾和争议将始终存在,必须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前提下,才能得到解决。希望国际法院未来能够继续发挥作用,为世界和平与安全做出更大贡献。

国际法战争与和平篇九

在前文,我们已提到国际法渊源的外延非常广泛,至少包括:道德规范、正义观念、法理或国际法学家的学说著作、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准条约(软法)、法律解释、司法判例、国际习惯等。这里将其中争议较大、易混淆的三种(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国际法渊源挑选出来,做一简单说明。对于司法判例,《国际法院规约》第59条已明确规定:“法院裁判除对当事国及本案外无拘束力”;这样的规定就排除了英美普通法的“依循判例”,法院判决只对案件当事国和本案有拘束力,而对于后来发生的案件没有拘束力,从而使法院没有在英美普通法中创设法律的功能,所以判例不是国际法的表现形式。但国际法院或国际仲裁庭在审理案件中适用国际法时,总会对国际法律原则、规则、原理进行论述,这些论述常常会被援引,并且在一般国际实践中也得到尊重,也有可能发展为一般法律原则、规则,因此判例是国际法的重要渊源。

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也应为国际法渊源,但很多人持不同看法。《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没有提到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可以作为确立法律原则之补充资料,这可能与当时国际组织的作用还没有现在重要有关。但是,国际组织本身是独立的国际人格者,其做出的决议属于单方面的行为,一般无法律约束力,不是国际法的表现形式。虽然它们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它们对国际法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不仅对国际习惯法的形成有贡献,有的还成为缔结条约的基础。因此,它们是重要的国际法渊源。

3国际法因素

国际法因素是指不能单独成为国际法渊源,但却对国际法的产生和发展具有直接或间接作用的成分或因素。它的特点在于:

(1)片面性和必要性。像公法家学说,法官内心确信等,它们虽然不能单独成为国际法渊源,但如果能与其它因素相结合就有可能转化为上述的国际法渊源。

(2)直接或间接影响国际法的产生和发展。国际法因素的最大贡献是它对国际法的推动作用。格老秀斯的(海洋自由论》于16出版,在当时便提出海洋自由或称为公海自由原则对推动海洋法公约等海洋法规范的产生和发展;纽伦堡和远东军事法庭通过对二战的主要战犯进行审判为之后的卢旺达军事法庭的审判、前南军事法庭审判,以及现在将要对前伊拉克总统萨达姆的军事审判提供了相应的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规范、原则、制度。

国际法战争与和平篇十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一个重要机构,负责解决国际争端并保障国际法的适用和发展。作为联合国系统内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法院在维护国家间的和平与安全方面拥有独特的地位和作用。其中,管辖权是国际法院行使职权的关键。在过去的学习和工作中,我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有了深入的了解,并在此基础上,有一些自己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国际法院管辖权概述

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根据国际法规定,对特定类型的案件作出审判的权力。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主要来源于国际法和特定的协议或条约,例如《联合国宪章》、《罗马规约》等。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主要分为两类:强制管辖权和自愿管辖权。

强制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在特定条件下对特定类型的案件必须作出审判的权力。这包括案件对联合国危机平息措施的合法性进行裁决、解释国际条约、确定国际法的发展和适用等。自愿管辖权则是指当相关双方同意将争端提交给国际法院时,国际法院就有权对该案件进行审判,这种情况下国际法院处于双方自愿和同意的基础之上。

第三段:国际法院管辖权的适用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主要由以下条件决定:案件的性质、被告国籍、原告国籍以及法律授权的范围等。在适用国际法院管辖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案件必须符合国际法院管辖权的法律规定和条约约定。其次,国际法院仅对国家之间的争端进行裁决,而不对个人或组织之间的争端进行裁决。最后,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是有限的,对于一些政治性的问题,国际法院可能无权干涉。

第四段:国际法院管辖权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作用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在国际争端解决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国际法院的审判,可以保障国际法的适用和发展,促进国家间的和平与安全。近年来,国际法院在各种国际争端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例如对于某些争议岛屿的主权争端、对于战争罪等的处理等。国际法院的判决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因此对国际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五段:我的心得体会

通过学习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我深刻了解到国际法院在维护国家间的和平与安全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同时,我认为在管辖权适用上,不仅要遵循国际法院的法规和条约,还要注意在具体情况下如何合理运用法律规则,维护国际和区域的和平与安全,推动国际法的发展和适用。因此,我们应不断加强国际法院的建设和完善,推动国际法的发展和适用,促进国际社会和谐、稳定和繁荣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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