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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种苗的实训报告(实用5篇)

时间:2023-09-23 22:01:24 作者:笔尘最新种苗的实训报告(实用5篇)

“报告”使用范围很广,按照上级部署或工作计划,每完成一项任务,一般都要向上级写报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等,以取得上级领导部门的指导。优秀的报告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种苗的实训报告篇一

甲方:宝应县隆霖蔬菜技术开发专业合作社乙方:宝应县广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为引进蔬菜品种向乙方购买西瓜种子、草莓苗种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并由双方共同恪守,条款如下:

一、产品内容品名、数量、交货时间、地点:

二、付款方式

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后付定金为总苗款的30%,余款在提苗前付清。三、服务项目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合同额的30%作为违约金。五、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扣除定金。六、不可抗力

1.双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可交合同签订地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2.甲乙双方确定:以上合同签订地,以乙方所在地为准。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传真签订合同有效)。

合同生效时限,以双方中的一方最终签订日期为准。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期____年___月___

种苗的实训报告篇二

根据市林业局场圃种苗站的工作安排部署,对我县种苗、花卉工作进行了认真调研,对全县的种苗、花卉工作基本情况进行仔细调查、认真统计。相关情况总结及今后发展计划如下:

一、当前基本情况总结:

全县的育苗工作以公司、合作社生产模式为主,规模化生产、集中化生产、特色化生产,为种苗的生产繁育提供了良好的生产、管理环境。苗木的`繁育形式多样,培育大苗、小苗繁育、种子育苗等。

经统计,全县现有育苗面积20702、5亩,其中育苗面积较大的苗木种类有法桐、海棠、白蜡、国槐,面积均在千亩以上;500以上的有金叶女贞、紫叶李;其他数量较大的有竹柳、107杨、樱花、垂柳、柳树、栾树、扶芳藤、丝棉木等,育苗面积均在百亩以上。另有黑松、蜀桧、臭椿、龙柏、五角枫、黄金垂柳、皂角等品种苗木的繁育。

各镇、办特色育苗面积较大的种类:孙镇包金梨1060亩,眀集镇白皮松500亩,西董办事处红豆杉100亩、蔷薇100亩、榆叶梅70亩,九户镇梅花100亩,好生办事处月季175亩、紫叶小檗60亩,码头速生柳200亩。

当前,林业的地位和作用日趋重要,林业承担的新职责、新任务给林木种苗工作带来了新机遇,提出了新要求。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县将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契机,紧紧围绕我县林业发展现状和林木种苗工作实际,全面提升全县林木种苗生产供应能力和良种化水平,促进我县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健康发展。

二、今后发展计划:

1、把林业苗木培育作为一项产业抓紧抓好,注重发展林业合作社、大集团公司参与苗木培育。在搞好农村土地流转的基础上,引导、鼓励大集团公司、林业合作社发展苗木生产,实施集约化管理,实现规模效益,初步计划到20xx年全县苗木生产规模达到5万亩,争取6万亩。

2、注重发展大苗和特色苗木。林业发展趋势以大苗造林为主,尤其是道路绿化、城镇绿化、村庄绿化绝大多数都用大苗,所以要高度重视多年生的大苗生产。特色苗木要注意发展有特种用途的灌木、花卉及适宜山区雨季造林的侧柏、松树等,苗木品种上既要注重用材树种,也要重视经济树种和观赏树种的发展。

3、努力拓展苗木市场,提高苗木生产效益。积极不断为育苗专业户提供最新的苗木信息,不断开拓苗木销售渠道,拓展苗木销售市场,争取做到按订单育苗。

4、加大新品种培育面积和新技术推广力度,争取选出一定数量的速生、丰产、抗病虫、美观、耐用的苗木品种,推广苗养杯育苗、定型定向育苗等苗木培育新技术。

5、保护利用好现有的林木种质资源。根据近年的调查结果,我们认为需要保护的林木种质资源有青檀、榔榆、崖椒等品种。

种苗的实训报告篇三

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规范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维护林木种苗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林木种苗产业化、标准化进程,促进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和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林木种苗,是指林木的繁殖材料或者种植材料,包括林木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苗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林木种苗管理的具体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林木种苗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种苗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林木种苗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实施林木种苗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工作;

(六)组织落实救灾备荒林木种苗贮备任务;

(八)负责有关林木种苗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和林木良种的选育、审定和推广。

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建立林木种质资源档案。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扶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加强技术指导,提供技术服务;鼓励林木良种选育和种苗生产、经营相结合,推动种苗产业化,奖励在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立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和种质资源保护地。禁止在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和种质资源保护地内进行侵占或者破坏种质资源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林木种质资源确定保护范围或者设立保护标志,加强保护管理:

(一)珍稀、濒危树种的林木种质资源;

(二)优树、优树收集区、采穗圃、种子园、母树林、采种基地;

(三)优良林分和优良种源;

(四)异地收集的林木种质资源;

(五)其他具有特殊价值的林木种质资源。

第八条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具备下列条件之一,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技术操作规程采集或者采伐:

(一)国家有关种质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项目或者自治区级以上科研课题需要;

(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需要;

(三)遭受病虫害有可能扩大危害范围的;

(四)林木老化需要进行更新改造的。

第九条向国外提供或者从国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从国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开展引种试验,防止外来有害物种入侵。

第十条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实行审定制度,申请者可以直接申请自治区级审定或者国家级审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本自治区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

第十一条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或者尚不完全具备林木品种审定条件的林木品种,因生产确需使用的,由自治区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认定通过的品种,应当明确使用期限和区域,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或者认定,依照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主要林木的商品种苗生产、林木种苗经营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第十四条主要林木良种的生产许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分别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核发工作。

其他林木种苗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完成核发工作。

对不具备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核发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只从事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林木种苗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商品林木种苗的生产者和林木种苗经营者应当依法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的商品林木种苗应当经过检验、检疫,禁止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林木种苗。

第十八条销售的林木种苗应当附有林木种苗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苗类别、品种名称、产地、无性繁殖亲本来源及使用年限、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

林木种苗标签的式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由生产经营者自行印制使用。

第十九条林木种苗生产者对生产、销售的林木种苗,应当进行质量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林木种苗生产者可以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林木种苗质量检验中介机构对林木种苗质量进行检验。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中介机构接受委托进行检验,依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标准,收取检验费。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办法及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对林木种苗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定的质量管理办法和标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对林木种苗质量抽查检验不得收费。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木种苗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时,接受检验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无偿提供检验所需要的林木种苗。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能当场进行的,应当当场检验;不能当场检验的,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检验后,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将样品退还被检验单位或者个人。因检验造成样品损毁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应当向被检验单位或者个人说明情况。

第二十三条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承担本自治区内的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林木种苗质量检验人员进行考核,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工作。

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员进行种苗检验时,应当执行《林木种子检验规程》等国家标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受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在木材检查中,发现涉嫌林木种苗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依法查处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按照规定的程序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制作询问笔录;

(四)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单、记录及其他档案资料;

(五)调查、收集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证据。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林木种苗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制作、保存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商品林木种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林木种苗和违法所得;造成林木种苗使用者经济损失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赔偿。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经营的林木种苗没有附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证明的,与林木种苗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并依法追究责任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林木种苗使用者因林木种苗质量问题遭受经济损失的,出售林木种苗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有关费用包括购买林木种苗支出的交通费、鉴定费、误工费以及其他合理支出的费用。

可得利益损失,双方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当地种植同种树木的单位平均年产值乘以实际种植面积减去其实际收入计算;当地没有种植同种树木的,参照种源地种植同种树木的单位平均年产值乘以实际种植面积减去其实际收入计算。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法登记保存林木种苗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

(三)对假、劣林木种苗案件或者其他林木种苗违法案件不及时查处的;

(四)参与和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活动的;

(五)侵犯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的;

(六)泄露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的商业秘密的;

(七)有其他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12月1日起施行。

种苗的实训报告篇四

今天是来到爷爷家的'第二天,爷爷早早地起床了,穿着雨衣来到了田地里,把很密的苗散开来。

妈妈看见了,披上外衣边走边对我说:“儿子,你也下来吧!”“下面有蚂蝗。”我支支吾吾地说。“下面很凉爽,要相信自己可以。”妈妈鼓励我说。我听了,慢慢地下了田里,学着妈妈的样子种了起来。可是,我不管怎样努力去做,我好象是陌生人一样,小苗不听我的话,总是浮起来。妈妈说:“要把苗端端正正地种下去,还要用点力,小苗才会听话。”我按照妈妈的话去做,果然,禾苗就老老实实地“坐”在田地里。

我看见妈妈手中有一条黑色的小蝌蚪,妈妈把它送给了我,我想它一定是青蛙,大声说:“去捉害虫吧!”于是,它向我摇了摇尾巴,好象在谢谢我呢!

今天是多么愉快啊!

种苗的实训报告篇五

xx年04月07日星期四天气:晴

今天是来到爷爷家的`第二天,爷爷早早地起床了,穿着雨衣来到了田地里,把很密的苗散开来。

妈妈看见了,披上外衣边走边对我说:“儿子,你也下来吧!”“下面有蚂蝗。”我支支吾吾地说。“下面很凉爽,要相信自己可以。”妈妈鼓励我说。我听了,慢慢地下了田里,学着妈妈的样子种了起来。可是,我不管怎样努力去做,我好象是陌生人一样,小苗不听我的话,总是浮起来。妈妈说:“要把苗端端正正地种下去,还要用点力,小苗才会听话。”我按照妈妈的话去做,果然,禾苗就老老实实地“坐”在田地里。

我看见妈妈手中有一条黑色的小蝌蚪,妈妈把它送给了我,我想它一定是青蛙,大声说:“去捉害虫吧!”于是,它向我摇了摇尾巴,好象在谢谢我呢!

今天是多么愉快啊!

来源: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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