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合同模板,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监理合同管理要点篇一
工程合同的类型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还包括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及相关合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工程合同索赔管理的知识,欢迎阅读。
1)按索赔的依据分类:
(1)合同内索赔
(2)合同外索赔
(1)承包商与发包方间的索赔
(2)承包商与分包商间的索赔
(3)承包商与供货商间的索赔
(4)业主与监理单位间的索赔
(1)费用索赔
(2)工期索赔
(1)工程延误索赔
(2)工程变更索赔
(3)工程终止索赔
(4)工程加速索赔
(5)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
(6)其他索赔。
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发生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工程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以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承包人应当相应地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意向。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的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如果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的索赔报告的有关资料28天内未予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
3)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同样的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业主及工程师原因引起的延期。主要有:业主拖延交付现场,拖延交付图纸,工程师拖延审批图纸、方案,拖延支付工程款,不按时组织验收造成下道工序受到影响,业主提供错误的现场资料、工程量增加及工程变更等。这些发生后,影响了工期,工期就应顺延。
2)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的延误。主要表现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导致的延误,特殊风险如战争、叛乱、革命、核装置污染等造成的延误,不利的施工条件或外界障阻引起的延误等。这些风险事件导致的工期延误,工期应顺延。
监理合同管理要点篇二
学然后知不足,教然后知困。知不足,然后能自反也;知困,然后能自强也。应届毕业生考试网小编为大家搜索整理了2017年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考点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以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既包括对代理人在执行代理任务的合法行为承担责任,也包括对代理人不当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委托代理的特点:仅被代理人一方授权即可产生效力,无需对方同意,被代理人有权随时撤销其授权,代理人也有权随时辞去所受委托,代理人辞去委托时,不能给被代理人和第三人造成损失,否则应负赔偿责任。
3.建设工程中的主要委托代理形式
项目经理是施工企业的代理人,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的`代理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发包人的代理人。
4.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
被代理人-发包人,代理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过程中有过错行为,招标人有权追究招标代理机构的违约责任。
5.两种代理情况的法律后果
越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代理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授权范围不明确的法律责任:应由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实践中,由于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远高于代理人,因此这种情况下大多数由被代理人承担。
6.无权代理中的追认
第三人事后知道对方为无权代理,可以向“被代理人”行使催告权,也可以撤销此前行为。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视为同意,视为代理关系成立。
7.代理关系的终止
委托代理:期限届满,事项完成;被代理人取消或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主体不存在。
指定或法定代理: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指定单位撤销指定;监护关系消灭。
1.优 点
招标人可以在较广的范围内选择中标人,投标竞争激烈,有利于将工程项目的建设交予可靠的中标人实施并取得有竞争性的报价。
2.缺 点
由于申请投标人较多,一般要设置资格预审程序,而且评标的工作量也较大,所需招标时间长、费用高。
监理合同管理要点篇三
在备考监理工程师的时候,要重点复习一些考点知识,以下是小编跟大家分享2018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复习资料:合同法,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 合同订立的形式:
1)书面形式 2)口头形式 3)其他形式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采用书面形式(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服务合同规定采用书面形式)
2、 合同订立的方式:
要约——承诺的方式
1) 要约的概念——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 要约的特征:(以此判断是否构成为要约)
a)内容具体确定
b)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3)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4)要约撤回——要约生效前可以撤回
5)要约撤销——要约生效后但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前
6)要约失效:
a)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为新要约)
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为新要约)
7)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广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8)承诺的概念——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既接受要约)
9) 承诺的特征:
a)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b) 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向要约人作出
c) 承诺应当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 合同内容一般应包括的条款:(参见合同法第十二条)
4、 合同成立的条件:(合同关系生效)
1)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时人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
3) 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定确认书。签定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4)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1、 合同的生效的条件(合同内容发生效力的条件)
1)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3)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4)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2、 有效合同——依法订立的合同,有效应具备的要件为:
1)主体合格
2)内容合法
3)代理有效
4)程序和形式合法
3、 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形: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 可撤销合同
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5、 效力待定合同
1) 无权代理、越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2) 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
3)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
6、 无效合同的确认及其法律后果:
1) 无效合同的最终确认权归法院或仲裁机构
2) 合同确认为无效,则无效合同自始自终无效
3)法律后果为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
7、 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应按有效对待,一旦被撤销则等同于无效合同,撤销权人应在自知道或理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利益受损害的一方为拥有撤销权。未经当事人请求,法院和仲裁机构不能主动撤销合同。
8、无效免责条款
提供格式化条款的一方如果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1、 合同履行的原则
1) 全面履行原则
2) 诚实信用原则
3) 守法原则
2、 抗辩权
1) 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2) 同时履行抗辩权
3) 后履行抗辩权
3、 代位权
4、 撤销权
1、 合同变更的概念——指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调整或改变,而主体关系不变。
2、 合同变更要当事人协商一致;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要遵照其规定。
3、 合同转让——指合同主体关系的改变(既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改变)
1、 合同终止的七种情形:
1)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 合同解除;
3) 债务相互抵消;
4)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 债权人免除债务;
6)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2、 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各方解除合同)
1) 协议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 约定解除 (根据事先订立的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条件满足时拥有解除权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3) 法定解除 (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单方解除合同)
3、 法定解除的五种情形:
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 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违约责任
1、 违约的概念——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构成违约
2、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 继续履行
2) 采取补救措施
3) 赔偿损失
4) 支付违约金或没收定金双倍返还定金等
3、 违约责任的免除——因不可抗力导致当事人违约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4、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合同争议处理的方式:
1)和解(协议)
2)调解
3)仲裁(一裁终局)
4)诉讼(二审为终审)
2、合同纠纷仲裁的原则:
1) 自愿仲裁原则
2) 公平原则
3) 独立仲裁原则
4) 一裁终局原则
4、 仲裁程序:
1) 仲裁申请和受理
2) 组织仲裁庭(由3名或1名仲裁员组成)
3) 开庭和裁决(以不公开为原则)
1、 合同鉴证——一般由合同的签定地或履行地的合同管理机关进行
2、 合同公证——由公证处进行
3、 合同鉴证与公证除法律规定必须进行的以外,一般合同实行自愿原则。
监理合同管理要点篇四
(一)合同生效应当具备的条件: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的开始。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合同的人必须具备一定的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和理解自己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能力,即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能力就是他们的经营、活动范围,民事行为能力则与他们的权利能力相一致。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合同当事人一般都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并且承包人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否则.当事人就不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2、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的生效条件而非合同的成立条件。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意思与表示不一致、不自由的意思表示两种。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合同有效的重要条件。不违反法律或者杜会公共利益,实际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
(二)合同的生效时间
1.合同生效时间的一般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具体地讲:口头合同自受要约人承诺时生效;书面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法律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虽然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履行全部或者主要义务的.可以视为合同有效。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的,当事人取消或改正后,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2.附条件和期限合同的生效时间: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生效约定附条件或者约定附期限。附条件的合同。包括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两类。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界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附条件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不是同一时间,合同成立后虽然并未开始履行,但任何一方不得撤销要约和承诺,否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双方必须忠实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义务,应按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追究责任。一方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视为合同已生效,同样要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合同效力与仲裁条款:合同成立后,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独立存在的,合同的无效、变更、解除、终止,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如果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通过仲裁解决争议,不能认为合同无效将导致仲裁条款无效。
(四)效力待定的合同:有些合同的效力较为复杂,不能直接判断是否生效,而与合同的一些后续行为有关.这类合同即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订立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一般情况下也不能独立订立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以后,合同有效。
2、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3、表见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表见代理”是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代理。基于此项信赖.该代理行为有效。善意第三人与无权代理人进行的交易行为(订立合同).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表见代理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表见代理人并未获得被代理人的书面明确授权,是无权代理;(2)客观上存在让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备代理权的理由;(3)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以外,该代理行为有效。
5、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一般情况下是无效的。但是,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合同有效:
(1)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订立的合同有效;(2)无处分权人通过订立合同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
监理合同管理要点篇五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也称合同终止,指当事人之间根据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在客观上不复存在,据此合同不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债务已按照约定履行即是债的清偿,是按照合同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清偿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最主要和最常见的原因。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而使债权债务关系提前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解除可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类。
(二)约定解除: 是当事人通过行使约定的解除权或者双方协商决定而进行的合同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即合同的协商解除。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即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解除。
(三)法定解除:是解除条件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四)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定解除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则应当在办理完相应手续后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由于一方严重违约对方解除合同后,合同中约定的( )条款仍然有效。
a.质量 ;
b.结算 ;
c.仲裁 ;
d.标的 ;
e 担保 。
答案:b、c。
债务相互抵销是指两个人彼此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使双方的债务在等额范围内归于消灭。债务抵销可以分为约定债务抵销和法定债务抵销两类。
(一)法定债务抵销:法定债务抵销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法定债务抵销的条件是比较严格的,要求必须是互负到期债务,且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符合这些条件的互负债务,除了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性质决定不能抵销的以外,当事人都可以互相抵销。
(二)约定债务抵销:约定债务抵销是指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而发生的抵销。约定债务抵销的债务要求不高,标的物的种类、品质可以不相同,但要求当事人必须协商一致。
监理合同管理要点篇六
1、概念
合同法律关系是指由合同法律规范调整的、在民事流转过程中所产生的(通过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合同法律关系的要素
合同法律关系包括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
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参加合同法律关系,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当事人。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1、自然人
2、法人
(1)概念
法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成立,设有一定的组织机构,拥有独立的.财产或独立经营管理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能在法院起诉和应诉的社会组织。
(2)法人应当具备的四个条件
? 依法成立——程序合法
?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实体要件,也是承担责任的基础
?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外在表现
?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最本质的条件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他依照法律或它的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法人注册登记所在地)。
3、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但不具备法人资格,而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的经营实体或者法人的分支机构等社会组织。如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体、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参加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1、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如建筑材料、建筑设备、建筑物等。
2、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多表现为完成一定的工作,如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等。
3、智力成果。是指通过人的智力活动所创造出的精神成果,包括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