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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报告书篇一
xxxxxxx(工程名称)
xxxxx施工招标于2012年05月08日开标、评标,已按序推荐出中标候选人,招标工作已基本结束,现将该工程招标评标的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xxx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xxx有限公司委托,代理xxx施工邀请招标。2012年04月25日至04月28日向投标人发售了招标文件。在各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的基础上,招标代理机构于2012年04月29日下午3:00组织各投标人进行了标前答疑。开标会议于2012年05月08日下午15:00在xxx(开标地点)踏勘现场和答疑时间会议室举行。
开标会议由xxxx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主持,xx区发展与改革局及xxxx(甲方)有限公司等单位有关领导和人员参加了会议。
在投标截止时间内,共有3个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投标
人的投标文件经各投标人代表交叉检查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后,由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当场开封。唱标人对各有效投标文件的报价和工期进行了唱标,并由各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1名,其余4名评标专家于2012年05月08日下午15:00在xxx(地方)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本工程不设标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即先评技术标,且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评分。只需通过符合性审查和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都可以进入商务标的评审。商务标评审,按投标报价的高低对投标报价进行排序,从最低价评起。经评审的最低合理报价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第一名)。
评标时,招标人代表首先介绍工程情况、特点,评标委员会主任宣读评标纪律。各评标专家在熟悉招标文件和评标方法的基础上,对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1、符合性审查
对开标时有效的各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
2、详评
评标报告书篇二
1.评标委员会,
(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文件进行审查、质疑、评估和比较。评标期间,如安排询标,投标方有责任派代表参加。
2.评标工作的基本原则。
(1)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2)保护招标方的各项合法利益。
(3)为客观、公正地对待所有投标方,对投标方的投标评价均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审核。
(4)评标严格按照采购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
评标报告书篇三
第十九条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做好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做好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日常操作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加强网络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作用。
第二十条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评标专家档案,记录评标专家基本情况、评标活动、培训、不良记录、违法处罚等内容,并对评标专家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更新相关记录。
第二十一条评标专家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将生效的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同级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
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的处理结果、司法机关的生效处罚以及本部门的生效处理结果及时记入评标专家档案。
第二十二条评标专家在一个年度内,无故不参加评标次数超过应当参加总次数的三分之二的,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予以解聘。
第二十三条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评标专家评标信用记录制度,对评标专家的不良和违法行为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人招标说明、评标劳务报酬支付情况的监督。
招标人支付的评标劳务报酬不得低于最低评标劳务报酬标准。最低评标劳务报酬标准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有关行政部门、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评标专家进行审查,或者在评标专家档案中作虚假记载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评标专家档案、信用记录等管理制度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抽取评标专家,或者泄露评标专家抽取结果的;
(四)非法干预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
(五)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理而未予以处理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从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省有关行政部门确认,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抽取评标专家,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九条评标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停止其参与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由有关行政部门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第三十条评标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泄露评标专家抽取结果或者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依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不得再参加本省范围内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评标专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
评标报告书篇四
作为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谨在此郑重承诺: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国家法律及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招投标的法规规章,维护国家利益。
2、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标,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履行相关的保密义务,遵守评标纪律,不私下接触投标人,不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4、自觉抵制违法违规的招投标活动,协助、配合专家库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5、如有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发生,自愿接受主管部门处理。
承诺人:
20xx年月日
评标报告书篇五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评审委员会成员参加评标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如有违反,应当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或者刑事处罚等法律责任:
1、招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
4、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采购文件征询过意见的';
6、其他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
项目名称:承诺人(签名):
承诺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