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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北京办理计划生育服务单(实用9篇)

时间:2023-09-24 22:30:29 作者:紫衣梦最新北京办理计划生育服务单(实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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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办理计划生育服务单篇一

旅游类型:个人自由行(一家三口,爸爸妈妈和我)

消费预算:2300元/人

旅游主要行程:

10月1日:

早上6点起床,6:45出发,8:00开车至济南高铁站,预计10:00到达北京南站,的士去酒店(汉庭后海店(已预订,310元/间),010-64061188.菊儿胡同33号,近南锣鼓巷和交道口南大街,后备锦江之星天坛公园店)预计11:00入住。

酒店周围情况:出酒店大门右走就是南锣鼓巷酒吧街很多不错的店哦旁边是鼓楼东大街鼓楼钟楼等景点也比较多还有几家不错的餐厅巴渝兄弟川菜西安牛肉馅饼烤鸡米线。

搭车时可以跟司机说明:从南锣鼓巷南口即张自忠路上的那头由南向北进入锣鼓巷,大约二百米远路西有一韩餐馆,就在那下车即可。看到墙上钉着一红色路牌“菊儿胡同”向东走50米就可到达。

从酒店出来走出南锣鼓巷往东有车站坐107电车到“交道口东”下车即簋街及地铁5号线“北新桥站”;往西坐107到“北海后门”即荷花市场。吃喝玩乐甚是方便!

当日午餐:酒店周围搞定(待携程网上查询后确认)。

下午酒店休息,确认中国国旅的:长城,十三陵一日游事宜(特价100,或120)。租自行车游北海,后海,也可以到雍和宫(25元)转转。

当日晚餐:前往全聚德什刹海店(烤鸭芥末鸭掌小鸭酥,鸭汤),距离酒店很近,步行向西走600米。饭后步行回酒店,购买第二日早餐的面包和水。

10月2日:

参加团游游览八达岭长城,明十三陵,晚餐什刹海烤肉季,北京市西城区前海东沿14号,010-64012170?。离茅盾故居很近,中华老字号烤肉季,挺有名的。

10月3日:

早上可以晚起,上午参观天安门广场,城楼(15元)毛主席纪念堂,人民大会堂(30元,不值),人民英雄纪念碑,国家大剧院,故宫(60元,租用10元电子讲解器3个),需要带足水和面包,下午北海(10元),景山(5元),奥体中心,晚上回到王府井大街,中餐那就出北海的北门,那面有饭馆。

北京办理计划生育服务单篇二

【导语】本站的会员合水线为你整理了“北京之行计划书_700字”范文,希望对你有参考作用。

11月21日10:07座高速动车16:06到北京。

然后去北京华侨大厦住宿。华侨大厦是坐落在王府井大街上著名商务型的五星级酒店。全面装修后,焕然一新,毗邻王府井步行街。天安门、故宫、景山、北海近在咫尺,和美术馆、首都剧场、民航总局为邻。外环境闹中有静,美丽丰富。这里拥有京城最宽敞、最舒适的大客房,其面积达42平方米,均配有免费宽带高速上网。酒店距机场45分钟,距火车站15分钟,交通极为便利,是商务、旅游客人的最佳选择之一。

11月22日去游长城,长城是古代中国在不同时期为抵御塞北游牧部落联盟侵袭而修筑的规模浩大的军事工程的统称。长城东西绵延上万华里,因此又称作万里长城。

长城建筑于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代,现存的长城遗迹主要为建于14世纪的明长城。据20xx年国家文物局发布数据,历代长城总长为21196.18千米;而国家文物局曾于20xx年公布明长城调查数据,中国明长城总长为8851.8千米。长城是我国古代劳动人民创造的伟大的奇迹,是中国悠久历史的见证。它与罗马斗兽场、比萨斜塔等列为中古世界七大奇迹之一。1987年12月,长城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

晚上去南长街清真饭馆:西华门南侧路西。有部分小吃和爆肚、炒饼、炒疙瘩。炒疙瘩味道不错,其疙瘩和恩元居的一样都是手工、小炒(许多店是机制加大锅,吃起来像剩的),缺点是配菜不够丰富,最好加上点黄瓜丁和青豆嘴。

11月23日上午去广场看升旗仪式,去看故宫,故宫位于北京市中心,旧称紫禁城。于明代永乐十八年(1420年)建成,是明、清两代的皇宫,无与伦比的古代建筑杰作,世界现存最大、最完整的木质结构的古建筑群。故宫全部建筑由“前朝”与“内廷”两部分组成,四周有城墙围绕。四面由筒子河环抱。城四角有角楼。四面各有一门,正南是午门,为故宫的正门。20xx年国庆期间,故宫8万人限流措施一度“失守”,对此,故宫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故宫将考虑推行分时段限流,日限8万人不变。

然后在14:05—20:01坐g37火车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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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办理计划生育服务单篇三

(考生请注意:此查询暂不包含mba类考生)

报考北京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成绩3月5日公布,/zhaosheng/yjszs/进行成绩查询。

目前,我校尚未收到mba联考的综合能力和英语的初试成绩,待收到后将及时公布。

考生自行打印初试成绩单,研招办将不再统一邮寄。

复试分数线以及复试相关要求和安排,将于网上及时通知,请各位考生关注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203月5日

北京办理计划生育服务单篇四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根据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九条本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调控人口数量、人口年龄结构、人口分布的政策及制度,使人口状况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系统,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的汇集和管理工作,开展人口总量、人口结构、人口出生和死亡、人口迁移等人口变动和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工作。

本市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奖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公安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做好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社区服务工作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制定相关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在农村经济政策方面支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经济。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在学生中有计划地开展人口基础知识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十三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规民约,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实行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五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第十七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及期限,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十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第十九条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第二十条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第二十一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独生子女父母的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

本市有条件的乡镇,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扶贫项目、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三条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推行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规定的奖励费发放和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五条本市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的健康水平。

第二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婚前教育和优生指导,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承担计划生育及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北京办理计划生育服务单篇五

(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规划与管理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九条本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调控人口数量、人口年龄结构、人口分布的政策及制度,使人口状况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系统,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的汇集和管理工作,开展人口总量、人口结构、人口出生和死亡、人口迁移等人口变动和发展趋势的中、长期预测工作。本市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改革、公安、民政、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实现人口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奖惩。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公安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做好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社区服务工作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制定相关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在农村经济政策方面支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经济。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在学生中有计划地开展人口基础知识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科技、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大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十三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规民约,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实行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五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第十七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及期限,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北京办理计划生育服务单篇六

市卫计委首度针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细则作出官方解读。该修订案已从本月24日起施行。今后,本市两孩以内生育登记可网上办理。同时,四类情形可以要求再生育。此外,今年起只生一孩的一次性奖励将取消,去年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将继续享受每月5元独生子女奖励。下文是相关内容,欢迎查阅!

一、申请再生育的具体程序

夫妻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要求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再生育行政确认:

1、双方存档单位(无存档单位的由社区村居)在《申请表》“单位情况证明”栏注明婚育情况并盖章。

2、到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3、经乡镇(街道)核实。

4、区卫生计生委确认。

二《生育服务证》改为《生育登记服务单》

昨日,市卫计委表示,《条例》修正案规定的生育政策适用于一方或双方为本市户籍的夫妻。目前,本市取消《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实行两孩以内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行政确认制度。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夫妻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并享受计划生育和妇幼健康等公共服务。可以登录“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系统”填写相关信息,进行生育登记;也可持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社区或街道填写《北京市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后办理生育登记。需要领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的,可在3个工作日后登录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或到办理生育登记的社区街道领取。

与1月1日本市已经开始办理的生育登记相比,这一次主要变化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开通了网上办理的方式,更加方便;二是取消发放《生育服务证》,改为《生育登记服务单》;三是缩短了生育登记至领取服务单的时限,两孩以内统一确定为3个工作日。

三再婚夫妻可生“三孩” 但复婚夫妻不算

根据市卫计委的解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夫妻符合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交相关材料,经核实并报区卫生计生委确认。符合再生育确认条件的,发放《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

需要注意的是,育龄夫妻生育子女的数量,是指该夫妻曾生育(包括收养)并现存活的子女数量之和,包括生育后送给他人收养的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不计入子女数。再婚夫妻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第二次及以上结婚。先生育子女后补办结婚手续的夫妻,或有一个子女、离婚后又复婚的夫妻,不得按照再婚条件要求再生育子女。育龄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再婚的,其子女数按再婚前后双方累计生育并现存活的子女数计算。

此前,北京市女职工生育后享受的假期,大体包括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北京法规规定的30天晚育假以及经单位批准可享受3个月独生子女奖励假。

根据新的计划生育政策,国家删除了晚育和独生子女的相关奖励假,并要求给予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和其他福利待遇。

所以《条例》规定,本市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15天。刘振刚说,此规定相当于用生育奖励假取代了原有的晚育假,新增了配偶的15天陪产假,取消了独生子女奖励假。

此前,女职工除享受98天产假、30天晚育奖励假之外,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

此次调整中,将30天晚育假的表述调整为生育假,取消了生育独生子女的三个月弹性假的同时,增加了弹性规定。具体为,“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1至3个月”。

这是考虑到生育假制度应当在维护产妇和婴儿身心健康与保障女职工就业平等权之间,寻求适当平衡,同时也要考虑社保基金以及用人单位的负担能力,并与现行制度保持一定延续性。

因此,此规定是希望在不过度增加单位负担的前提下,给予用人单位和女职工灵活安排的空间。

换言之,在国家规定的98天假期和北京本地的30天奖励假外,如果所在单位批准,产假最长休7个月,并不受一孩、二孩限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推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禁止超计划生育。

第三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推行计划生育,应当同发展经济、文化、教育、妇幼保健、社会养老保障事业及提高妇女社会地位相结合;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积极提供技术服务,同时依法采取必要的经济、行政措施。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市、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和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是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机关。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主管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

卫生、民政、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配合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群众组织,应当宣传群众,组织群众,用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形式,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市、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拟定本辖区人口生育规划和计划生育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普及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科学知识,培训计划生育干部;

(四)组织和扶植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监督检查节育措施的落实,做好避孕药具的计划管理工作。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计划生育的科学知识;

(二)负责实施本辖区的生育计划,督促落实节育措施;

(三)负责本辖区计划生育统计以及发放避孕药具等服务工作;

(四)根据本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计划生育的奖励和处罚。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或者计划生育工作小组,配备专职、兼职工作人员,开展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督促检查落实节育措施,做好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人员,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计划生育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市、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节育技术指导和避孕药具供应管理的机构。

乡卫生院应当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专职计划生育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投入。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应当合理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奖励、补贴和待遇。

第三章生育节制

第十四条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后初育为晚育。

第十五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始得再生育一个子女: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农民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九)深山区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上有实际困难的。

有其他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

第十六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女方年龄不得低于二十八周岁。

第十七条夫妻一方是农业户籍的,审批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以女方户籍为准。

第十八条生育子女应当先取得生育指标;符合晚育条件的应当给予生育指标。生育指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优生和节育措施

第十九条公民结婚应当进行婚前健康检查,接受婚前教育和优生指导。

第二十条经指定的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的疾病,禁止生育;已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

第二十一条未取得生育指标的育龄夫妻,应当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采取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

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方便的避孕药具。

第二十二条施行节育手术的单位,必须具备施行手术的条件,由卫生行政机关考核合格的医务人员严格按手术操作规程进行,保证手术质量,确保接受手术者的安全。

个体开业医生不得施行节育手术。

第二十三条接受节育手术的,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待遇;农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照顾。

第二十四条经区、县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确认因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由指定的医疗单位负责治疗。

属于医疗事故的,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五条外地来本市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临时居住地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异地暂住的本市常住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临时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

公安、工商、城建、劳动、民政等机关应当协同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外地已婚育龄妇女申请在本市务工、经商、临时居住的,必须持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到临时居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登记并取得证明。对未取得证明的,劳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用工、出租房屋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办理经商、务工和房屋出租手续。

第二十七条接收暂住人口从业或者居住的单位、个人,按照计划生育部门的要求,负责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和避孕节育服务工作,实行暂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承包责任制。

第二十八条暂住人口违反户籍所在地规定,超计划生育的,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优待与奖励

第二十九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工资的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符合奖励条件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农民、城镇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四周岁以内的,经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费用;

(四)城镇分配、出售住房,农村安排宅基地,优先给予照顾;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积极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对有困难的独生子女家庭成员,可以适当减少集体义务工或者优先安排到乡镇、村办企业工作。

第三十一条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不生育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计划生育主管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限制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或者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为超计划生育。对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夫妻,征收超计划生育社会抚育费(以下简称社会抚育费),并可以给予其他的经济限制和行政处罚。

对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夫妻,系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所在单位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外地来京暂住人口违反户籍所在地规定,在本市临时居住地超计划生育的,由劳动、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务工或者经商证照和暂住证,并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已有一个子女的夫妻,未取得生育指标而怀孕的,应动员和限期终止妊娠,逾期不终止妊娠的,预收社会抚育费;终止妊娠后,退回预收的社会抚育费。

第三十六条对坚持超计划生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加重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非婚生育的,参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适当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没有完成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出现超计划生育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的先进(文明)单位,并按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二)虚报、瞒报计划生育情况的;

(三)为超计划生育者逃避管理提供帮助的;

(四)伪造计划生育证明的;

(六)其他破坏计划生育管理的。

有上述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对违反本条例人员或者单位的处罚,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决定,出具处罚决定书并负责执行。被处罚者系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协助执行;系农民、城镇居民的,由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执行;系个体工商户的,由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章限制与处罚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征收社会抚育费、经济限制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办理计划生育服务单篇七

写北京的地铁的作文

我爱北京的地铁

在这个世界上,让我爱的事情很多:我爱我的国家,我爱我亲爱的家人;我爱有趣的人和事,我爱尝试新的东西,我爱经历不同的事物;我爱思考。来北京的这一年里,我又有了一个新的爱好,那就是北京的地铁。

大家肯定想,这个人是个“二百五”吗?北京的地铁这么拥挤,不得不和那些陌生的人们挤来挤去的,有些人你会很不喜欢,但是还被迫和他们贴得很近。空气里还时常弥漫着各种臭味,让你不能自由地呼吸。你怎么会喜欢北京的'地铁呢?好,我这就告诉大家。

这样的画面每天都在地铁里出现,相似的事情每天都在地铁里发生,在地铁里我看到了这么多各种各样的人,听到了那么多不同的声音,想象了许多的故事,地铁让我觉得生活很有意思,我感受到中国人的一种真实的生活。地铁里的生活虽然还不够完美,但也常常让我感动,它就好像是一颗覆盖了一点儿灰土的钻石,擦去钻石上的浮土,它依然会发出美丽的光芒!

我爱北京的地铁!

小作者介绍

9月,高大帅气又聪明活泼的瑞士交流生亚历山大来到了中国北京,来到了人大附中国际部预科班学习汉语。他来的时候一句汉语都不会说,只是用他那好奇的眼睛观察着神秘的中国、神秘的中国人。经过近一年的学习和生活,聪明的他不仅可以讲一口流利的汉语,而且依然用他那双好奇的眼睛观察着他接触到的中国、北京,思考着两同文化上的差异。当他能够流利地用汉语与老师们交谈时,他讲到,他的朋友们听说他要来中国都觉得他很奇怪,脑子出了问题。因为,他周围的瑞士人觉得中国是个奇怪又可怕的国家,很脏,很落后。然而,他来到中国以后,他开始由好奇渐渐地喜爱上中国,喜爱上北京,喜爱上汉语。尽管在北京学习、生活期间,遇到过一些令他不解的事情,但是,他觉得中同的饭菜很好吃,中国的学校很有意思,中国的老师很有责任心,中周这个国家会发展得越来越好。他一定要找机会再来中国,再来北京,再来人大附中。他已经依恋上这里了。

北京办理计划生育服务单篇八

经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从10月16日起,全市各区县22家经办机构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正式开通。现将该批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名单公布如下:

1、东城区社保中心服务网点

2、西城区社保中心服务网点

3、崇文区社保中心服务网点

4、宣武区社保中心服务网点

5、朝阳区社保中心服务网点

6、朝阳区社保中心酒仙桥分中心服务网点

7、丰台区社保中心服务网点

8、海淀区社保中心服务网点

9、海淀区社保中心上地分中心服务网点

10、海淀区社保中心万寿分中心服务网点

11、门头沟区社保中心服务网点

12、房山区社保中心服务网点

13、昌平区社保中心服务网点

14、顺义区社保中心服务网点

15、通州区社保中心服务网点

16、大兴区社保中心服务网点

17、平谷区社保中心服务网点

18、怀柔区社保中心服务网点

19、密云县社保中心服务网点

20、延庆县社保中心服务网点

21、北京市人才服务网点

22、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保中心服务网点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已发卡人员,可以就近到上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办理相关业务。

[北京开通的经办机构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

北京办理计划生育服务单篇九

新学期开学在即,学校乱收费问题又成了家长们普遍关心的问题。不过,这个难题在北京得到了解决。日前,北京市物价局开通了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有问题,只要拨个电话便可迎刃而解。

据了解,此次检查的重点将包括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变相所收费用的以及其他违法违规的收费行为等。

这样,一旦有家长发现学校乱收费现象,只要拨通举报电话,有关违规人员就一定会受到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除罚款、曝光外,还可能移至监察部门处理,从而打消了家长们的后顾之忧,维护了正常的学校秩序。

中国新闻网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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