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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代理的题目 二审案件代理心得体会(精选9篇)

时间:2023-09-25 14:39:50 作者:雨中梧最新代理的题目 二审案件代理心得体会(精选9篇)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代理的题目篇一

作为二审案件的代理人,业务水平的高低往往关系到案件的胜败。在这样的岗位上工作,我对于案件代理也有着自己的一些心得体会。今天,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下我在二审案件代理工作中所体会到的一些心得。

一、充分准备是取胜的关键

在二审案件代理工作中,充分准备至关重要。这包括准确掌握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款,了解法院方面的动向和特定法官的倾向。如果代理人没有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进行深入了解和准备,那么无论有多少口才和演讲能力都难以取得胜利。

以某年某月某日二审案件代理工作为例,当时诉讼对象的代理人并没有对法律材料进行仔细地阅读,导致其没有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有深入的思考,同时也没有形成自己的思路和策略,结果导致未能为当事人赢得胜利。

二、意识到二审案件的特点

二审案件与初审案件是有很多不同之处的。在初审案件中,原告和被告各自有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并互相驳斥。但在二审案件中,双方往往只能就法律问题进行辩论,这就使得代理人需要专注于法律方面进行准备,同时也要切记采取不同的手段去取胜。

事实上,在二审中我们发现,两家律师被要求进行陈述和辩论的时间很少。因此,在二审案件代理中,我们需要更加精准地把握事实和法律,以获取最佳的胜诉机会。

三、增加口才和心理素质

代理人还需要在二审案件中充分体现出自己的口才和心理素质。在许多情况下,法官更喜欢听取代理人详细的描述和清晰的陈述,因此,代理人需要加强自己的语言表达能力。

与此同时,代理人也要有足够的心理素质面对案件代理过程中的压力。在处理案件代理工作时,代理人需要有足够的耐性和勇气去处理案件的方方面面,以确保自己的代理工作可以成功地完成。

四、学习各种法律技巧

当代理人面临不同类型的案件时,需要灵活运用不同的法律手段和技巧来达到目标。这意味着代理人需要建立起一些良好的法律技能并掌握法律材料的大量信息。

在二审案件中,代理人需要学习各种有相关性的法律规定和案例,以帮助他们制定更明晰的案件处理策略。同样重要的是,代理人需要学会如何通过审判程序中的多个阶段取得最好的胜诉机会。

五、处理管理好案件代理

处理和管理案件代理是取得成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二审案件代理工作中,代理人需要确保案件管理和文件处理的精确性和及时性。

此外,在处理案件代理的过程中,代理人需要和当事人进行交流并及时调整自己的策略。代理人需要将这些调整及时反馈给客户方,并对案件管理流程进行协调和管理。

总结

二审案件代理是一个充满挑战的工作。为了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并取得更好的成绩,代理人需要有效地管理案件和文件,并掌握法律手段和技巧。只有这样,代理人才能在二审案件代理工作中取得成功。我们相信,经过持续和不断的努力,二审案件代理人将能在案件代理工作中获得更多的成功和成就。

代理的题目篇二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人根据本案上诉人丁xxx的委托,担任本上诉案的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二审诉讼活动。现根据庭审情况,向法庭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以便法庭在评议本案时兼听则明。

一、一审法院违背客观事实,主观臆断,认定事实错误,责任划分严重不公

1、任意推翻两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毫无根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持有异议,法院应以其查明的事实为依据,确定赔偿责任;如果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仍然应当查明事实,确定赔偿责任;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异议,法院可以作为证据,以此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允许法院在交通事故认定书做出的责任划分之外进行赔偿责任认定的前提是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均有异议。在本案中,一审原告与被告对第一份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因为第一份事故认定书是原告起诉的依据),且原告之后并未举出有利的证据推翻第一次的事故认定(第二份事故认定书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能被采信,不足以推翻第一份事故认定书)。另外,根据证据规则,当事人应当证明其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法院应当以具备该三性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中一审原告先后向法院提交了两份冲突的认定书证明其主张,这两份认定书中只有且必有一份是真实和合法的。就第二份而言,其作出的主体并非本次事故勘察员、出现场交警,且不符合有关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均存在疑问,那么根据证据规则,该证据不应当被采纳,应当以第一份认定书作为认定的依据。然而,一审法院却认可第二份责任认定书,并以其作为推翻第一份认定书的依据,这显然违背了证据的三性原则。因此,法院也应当依据第一份事故认定书来对双方的责任进行划分。

更不可理解的是,一审法院在认可了第二份认定书后,又不以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既然以第二份来推翻第一份,那么前提是第二份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既然认定了第二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那么就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然而按照一审法院的逻辑,是以一份非真实合法的认定书来否定另一份的真实合法性,这显然违背了基本的逻辑规则。

同时,一审法院的这种做法也是对行政权的极度不尊重和蔑视。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推翻两份责任认定书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

2、只认定对被上诉人有利的主张,对上诉人主张的事实拒不认定,严重违背居中审判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七条第二项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官应当居中审理,不得徇私偏袒。然而,在本案的一审中,法官严重违背了该审判原则,只认定对被上诉人有利的主张,对上诉人主张的事实拒不认定,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歪曲事实,错误认定受害车辆停靠在应急车道上。事实上,成雅高速公路双流段是四车道设计,从左至右第三条车道是货车专用车道,最右面的(即第四条)才是应急车道。无论是交警出具的两份责任认定书还是事故现场图都表明受害车辆停在货车专用车道上而非应急车道上。

(2)对杨东的询问笔录作对一审原告有利的选择性认定。20**年7月4日01时55分到02时23分成雅高速交警一大队对受害人石xxx同车杨东进行了询问。根据询问笔录,上诉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杨东承认石xxx出事前曾喝过两次酒的主张,然而一审法院对此不予认定。相反,对杨东指称的石xxx停车后打开了应急灯的说法却予以认定。事实上事故发时,杨东本人也喝了酒,在停车到事故发生仅一分钟的时间内,其如何能对是否开了应急灯记忆深刻?如果真的打开了应急灯,在车后的余树斌不比他看的更清楚?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杨东的说法是真实的,那么作为与石xxx关系密切的杨东对在与石xxx相处的几个小时内连续发生的事情以及其对石xxx喝酒的事实的清晰详尽的叙述,更应当被认为是真实的。可为何一审法院就是不予以认定呢?!可见,一审法院的事实认定存在明显的偏向性,明显违背了居中审判的审判原则。

3、对造成本次事故的因果关系分析及主要原因分析严重违背常理、常识本案是汽车碰撞事故,要认定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首先应当对各方行为与本次事故的违法性、关联性和危险性进行分析。

(1)被撞车辆驾驶员石xxx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和严重的危险性,与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关联性,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国家制定该强制性规定的原因在于,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的速度极快,任何存在于车道上的障碍都会给正常行使的车辆的安全行驶造成巨大威胁,极易发生连环碰撞,酿成重大事故。本案事故发生时石xxx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该强制性规定,违法将机动车停放在货车车道上,已经形成对正常行驶车辆的安全造成威胁,具有很大的危险性。同时,将车辆停在车道上即形成主动接受被其他车辆碰撞的态势,是一种将自己至于危险环境的故意行为。在白天正常视觉条件下尚且危险,更何况在夜间。在这样的情况下,避免发生事故的唯一条件是要求正常行驶条件下的司机时刻保持如同在非正常条件下行驶的高度警惕,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根本不现实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极大,是有很大的`必然性;而避免事故的发生则具有相当的偶然。因此,被撞车辆驾驶员石xxx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和严重的危险性,与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关联性,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上诉人车辆正常行驶,与事故发生不存在必然联系。

首先,上诉人车辆在货车专用行车道上正常行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事故发生时,上诉人车辆的行驶在第三条车道即货车专用车道上且速度在60—70公里/小时,属于正常行驶速度。

其次,事故发生时的客观条件使得上诉人余xxx采取任何措施都是不可能避免事故发生,上诉人余xxx面临不可抗力。根据交警对余xxx的询问笔录可知,事故发生时余xxx距离石xxx车辆之间的距离大约为100米,其左面有车辆在行驶,因此,如果其立即向左变换车道,那么他必定会跟第二条车道上的车辆发生追尾或者碰撞。同时,其不可能选择立即停车,因为这是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如果立即停车他后面同方向高速行驶的汽车会对他追尾。在这种紧急情况下,他至少需要5—6秒钟的反应时间来考虑如何应对这种突发局面。然而,他本人驾驶的汽车时速为60到70公里,也就是17—19.5米每秒,这就是说在5—6秒的反应时间内汽车已经行驶了85米——117米。等到他反应过来立即将汽车进行完全制动时,其与离被撞车辆最多只有15米的距离。根据测试表明,空车在每小时60公里和70公里的速度行驶时,从完全将刹车踩死到制动器起作用需要18米和24米的距离,而将汽车完全停下来需要30.48和39米的距离。可见,即使是空车情况下,在余xxx反应过来应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后仍需要30.5到39米的距离才能将车子完全停下来。事实上余xxx驾驶的汽车满载货物,因此,在惯性的作用下,其需要的有效停车距离应该是在40米以上。根据前面的分析,余xxx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时距石xxx仅约15米,根据交警绘制的事故现场图表明石xxx的车被向前推进26米,二者相加为41米。可见,事实与我们的分析相互印证。由此分析可知,上诉人余xxx在正常驾驶时面对了自己根本无法克服的力量,纵然如何努力也不能避免本次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时余xxx面临不可抗力情形。

(3)漏油和超载不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和直接原因。

车检报告显示,上诉人车辆“该车第三轴承油封损坏,摩擦片局部被油污染,这将对该车制动效能产生不利影响”。然而事实上,该车的摩擦片仅仅是小局部的污染,其对制动效能的影响力相当的小;同样,该车超载百分之三十也不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和直接原因。即使这两个因素对汽车制动有影响,其作用与前面的因素相比也是微乎其微。可是,一审法院却以这两个因素作为认定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这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

4、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违背审判中立原则,偏袒一审原告,主观臆断,认定事实违背常理且明显错误,责任划分严重歪曲事实、严重不公。

二、一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

1、一审法院违反程序对一审原告逾期增加的诉讼予以审理

本案一审中,被上诉人的举证期限截止到20**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其应当在这个时间点前提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请求,然而其直到20**年9月30日才提出增加精神损害赔偿和车损赔偿的请求。根据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的规定,被上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已经逾期,法院应当不予审理。但是,一审法院不仅对其进行了审理,而且判决支持了对方增加的诉讼请求。

2、一审法院违法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在本案一审中,被上诉人于举证期限20**年9月18日届满且一审开庭完毕后向法院提交第二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然而,一审法院针对被上诉人的做法违法重新为原告指定举证期限,并将其作为本案的证据予以认定。这种做法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明显偏向于被上诉人。

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本次事故发生,余xxx驾驶的货车同样受到损失。其中为修复车辆花去1500元修车费,因事故发生车辆被迫停运期间的停运损失22491元,这些有上诉人提交的养路费、运管费等支付凭据以及账本为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然而一审法院却置事实于不顾,断然拒绝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被上诉人系xxx县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实业企业主,而上诉人仅为一货车车主,二者无论从经济实力还是其他方面比较都差距悬殊。一审法院不顾客观事实和法律的规定,肆意作出裁判,让对上诉人承担33万多元的赔偿责任,这不仅与案件的客观事实不符,也与法律的规定相违背,更没有充分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实力差距和风险承受能力对比,是不合情、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此致

xxx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的题目篇三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案件被送上二审的审判庭。同时,二审案件代理的比例也越来越高,二审案件代理的质量对于案件的结果直接影响非常大。作为一名常年从事二审案件代理工作的律师,我从实践中总结出一些心得体会,希望与大家分享。

第一段:了解案件真实情况

二审案件代理刚开始工作时,第一件事就是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只有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代理律师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并制定具备可行性的代理方案。具体而言,这个过程包括仔细审阅一审裁判文书、依法核实当事人材料以及了解案件当事人对自己的诉求等。

第二段:精心准备案件材料

在了解案件的情况后,代理律师的工作就是根据一审判决,有针对性地准备二审的材料。一般而言,二审意见还是以一审之意为主,因此要做好向二审法院说明一审判决错误或不当之处的准备工作。在准备二审材料的过程中,个人认为,要特别注意事实的客观性和证据的充分性。

第三段:把握好二审时间

二审案件的诉讼过程通常比起一审会更加紧张、更加繁琐。因此,在处理二审案件时,代理律师一定要把握好时间。具体而言,代理律师需要对二审的案件进行周全的调研,准备出具有说服力的对案件有力的陈述,同时还需要把握好法院的起诉和答辩期限,避免错过诉讼时效。

第四段: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在二审案件代理工作中,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也非常重要。代理律师要充分了解当事人的意愿和诉求,根据当事人的要求确定具体的代理方案,帮助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代理律师也应该向当事人传授一些关于诉讼策略和权利的知识,帮助当事人主动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五段:保持专业素养

作为一名代理律师,不仅需要对法律有深刻的理解,还要具备高度的职业素养。首先,代理律师需要保持冷静、理智、站在中立的角度上为当事人辩护,并在言行举止间表现出专业素质;其次,代理律师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守当事人的秘密,维护律师职业的声誉;最后,代理律师要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真正做到专业化、规范化的代理服务。

以上为本人长期从事二审案件代理工作的心得体会。二审案件代理是一项需要高度专业性和责任性的工作,代理律师需要时刻保持谨慎、细致的态度,才能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代理服务。最后,再次强调:律师服务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众人权益,代理律师要时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不断提升自己的职业素质,实现更好的代理服务。

代理的题目篇四

本文拟围绕二审案件代理心得体会展开阐述,包括案件前期准备、案件审理中的交流及沟通、案件阶段性反思与调整、案件典型代表的总结以及未来工作规划。

一、案件前期准备

作为二审代理律师,案件前期的准备工作尤为重要。需要充分了解案件的历史背景、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以及具体案件审理的程序和时间规定。进一步,需要仔细审查一审判决书和相关证据材料,为二审的辩护和对抗打下扎实的基础。在筹备二审过程中,还需要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了解其诉求和期望,确保案件代理的方向和思路符合客户要求。

二、案件审理中的交流及沟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与对方律师或公诉机关的交流及沟通也是至关重要的环节。在很多情况下,代理方的主张与对方的意见存在分歧,需要理智地、有技巧地进行辩护和驳斥。如果没有良好的交流和沟通效率,将影响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成败。因此,在案件代理工作中积极主动地参与庭前会议和庭审,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立场,听取对方律师和庭审法官的意见和建议,并不断调整案件代理方向和策略,是非常重要的。

三、案件阶段性反思与调整

在二审的案件代理过程中,进行阶段性的反思和调整具有重要意义。往往在拿到一审判决书后,代理方需要审慎地分析审判结果的优、劣,归纳总结一审法院对案件的态度和侧重点,为二审的代理策略及实际操作提供指导。同时,代理律师在反思中也要回顾自己过去的代理方式,认真检讨和总结以往辩护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只有在反思和调整中,才能不断提高个人代理能力和案件质量,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力的维权利益。

四、案件典型代表的总结

在完成一定量二审案件代理工作之后,可以进行典型案例的总结和梳理。这有利于形成良好的案例积累和代理经验,总结成果可以用于律师培训及案例分享等方面。典型案例及相关经验,也为同一类别的类案代理提供可靠参考,提高代理效率和成效。

五、未来工作规划

基于以上几个方面的发掘和积累,律师需要归纳和总结出可以普适性的专业模式和经验,并在未来案件代理和职业发展中加以应用和发扬。同时,也可以在其中发掘其他发展方向和突破口,为自己未来的从业道路谋定更长久的发展规划。

总之,在案件代理工作中,不断地积累和总结经验,并扎实有效地运用,是一名优秀的律师必须兼备的素质。这对于提高自身的代理能力和代理素质,促进案件实质上的公正审理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代理的题目篇五

审判长,二位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辽宁汇铎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贾一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为履行我的代理职责,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对认定事实的意见

通过法庭调查,我认为应当认定以下事实:月1日18时2分,贾副驾驶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辽鞍线20公里处,刮撞正前方道路沙堆旁倒置的“前方施工”标志牌,行驶左侧,与对方依明驾驶的辽p13749号农用三轮车相撞,致贾副受伤,车辆损坏,贾副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

事故发生后,a县交通管理大队对该事故进行了立案调查,做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其责任认定是:被告负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二、对采信证据的意见

认定上述事实,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这些证明材料,能够相互认证,形成一个能够证明上述事实的完整的证据体系。

书证1、《事故认定书》,能够证明a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对该事故的责任认定是:“a县公路管理段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的事实。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卡》,能够证明贾副是1958年3月23日出生及其是农业家庭户口的事实。

3、书证《常住人口登记卡》,能够证明原告贾一与贾副是父子关系的事实。

4、书证《死亡医学证明书》,能够证明贾副于年10月12日死亡的事实。

5、书证《收据》,能够证明原告贾一支付了15415.34元抢救费的.事实。

6、书证《明细表》,能够证明贾副在b市中心医院住院期间用药明细及金额的事实。

7、书证《规定的警示标识》,能够证明“前方施工”标志有国家标准,被告放置的施工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事实。

三、对举证责任的意见

是否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被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未能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出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应视为其举证不能。

四、对适用法律的意见

1、被告的施工行为未经有关部门同意,系违法施工,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庭审情况得知:被告没有向法庭举示该工程经过道路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的依据。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关于“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第三十二条关于“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的规定,被告的施工行为应当经过有关部门的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关于“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被告的行为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被告未在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安全距离”是指车辆以一定速度行驶时,汽车驾驶员从发现情况、做出判断、采取制动措施到车辆完全停止所必须行驶的路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关于“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规定。

施工作业单位必须在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考虑到当车辆在道路上快速行驶时,尤其是在公路上行驶,如果施工不提前预先告示车辆驾驶员道路状况,警告他们采取预防措施,就可能发生交通事故。

a县公路段作为事故发生路段的施工单位,占用公路道路施工,未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设置明显的道路施工标志和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致使原告父亲不能及时辨别路况而发生事故,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第二款规定: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的规定,国家标准的规定设置道路施工标志是保障道路施工时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的必然要求,在公路这样具有特殊危险性的公共环境下施工,更需要在符合安全距离的前提下,规范地设置安全标志,给车辆以足够的了望、减速距离,才能正确引导车辆通行,避免因道路维护而发生交通事故。

我们相信,承包人丙能在距离施工地点来车方向1km处开始设置标志施工标志,原告父亲会提前做出减速的反应,就不至于发生这样惨烈的事故。我们有理由认为:承包人丙在施工现场设置道路施工标志不当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的原因,理应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

五、对如何判决的意见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被告丙作为a县公路管理段连鞍线公路施工承包人,在施工中应对施工地段未妥善管理,因此应承担责任。

被告a县公路管理段作为公路管理机构和发包单位,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多路上的障碍物未及时清理,未尽到管理责任,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望采纳。

代理的题目篇六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多地涉及到民事纠纷,从而对民事代理合同的需求也与日俱增。我作为一名年轻的律师,通过与多个当事人签订民事代理合同的经验,产生了一些心得体会。下面我将从合同的重要性、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履行、合同的疑点和合同的改进等五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民事代理合同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它是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能够规范双方的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民事代理合同能够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减少因合同不明确而导致的纠纷。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民事代理合同起着桥梁的作用,帮助他们达成合作共识,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提升合作的效率。

其次,民事代理合同应包括的内容也需要我们律师充分考虑。首先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其次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确委托人的具体要求以及代理人提供的服务范围和方式。合同中还应该包括费用标准和付款方式等合同的重要内容。此外,合同还应明确约定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等事项,以防止纠纷的发生。

第三,民事代理合同的履行对于合同的有效性至关重要。合同的履行要求双方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委托人应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和信息,以便代理人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代理人则应按照约定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全力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双方当事人要相互信任,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合同的履行,以达到合作共赢的目标。

第四,民事代理合同中的疑点需要我们律师认真解决。例如,在代理人的责任范围、费用计算、违约责任等方面常常存在争议。律师在草拟合同时,应该充分考虑到这些疑点,并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避免今后的纠纷。当然,在合同签订之前,双方应该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确保双方对合同内容有清晰的认识和理解。

最后,根据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和经验教训,我们律师还可以改进民事代理合同的内容和方式。例如,可以加强对合同中疑点的解释,明确双方责任的界定;可以通过引入仲裁条款,解决纠纷的方式;可以对合同进行定期的复审,及时纠正不足。通过不断地改进和完善,民事代理合同将更好地服务于人们的需要,推动社会的进步。

综上所述,民事代理合同作为规范双方行为的重要依据,其重要性不容忽视。合同的内容应该涵盖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权益义务、费用标准等重要内容。合同的履行需要律师和当事人共同努力,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而其中的疑点需要我们律师在合同草拟中充分考虑,并在合同签订前进行协商解决。最后,通过不断地改进和完善,民事代理合同将更好地服务于人们的需求。

代理的题目篇七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福建平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福安市山中学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了本案的诉讼活动。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代理人就本案的相关事实和适用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归责原则问题

根据《侵权责任法》中有关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的相关规定,其适用对象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原告于本案事故发生时就已经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故本案应当适用一般侵权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二、关于本案过错责任的分担问题

(一)原告对其受伤具有完全过错,其全部损害后果应由其承担。

首先,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应当知道从四米三高度(该高度已经过合议庭的现场勘查得到证实)二楼往下跳至一楼石板材地面可能发生的损害后果,但其却轻信能够避免发生损害,故原告的主观过错显然已经是一个没必要进行争论的事实。

其次,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高三年级学生,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是其应尽的义务。本案证人韩某的证言可以充分地证明,被告学校已经把作息时间表在教室中张贴,且为了学生的安全返家也已经把有关“清校”的安全制度在班级里对学生进行了教育,已经履行了教育责任。然而,原告严重违反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超过“清校”时间滞留学校,其损害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

再次,根据本案证人吴某某的证言,其上楼清校检查至原告班级时只发现教室里只有两位教师和两位女生,原告根本不在教室里(此事实合议庭在现场勘查时根据被告学校的窗户设计情况等也得到证实)。可见,原告在被告学校的作息时间之外擅自脱离被告的监管,其损害后果也应由其自己承担。

最后,原告已经在被告学校学习了近三年之久,其对被告学校的环境已经非常熟悉,被告学校一楼铁门在白天时都没有上锁,此事实所有的被告学校的学生都清楚。被告学校一楼楼梯侧的'铁栅栏内侧宽度为120毫米,原告完全可以通过伸过楼道铁栅栏拉开门闩的方式求得帮助,合议庭在现场勘查时也已亲身试验过,哪怕是低年级学生也完全够得着门闩,更何况原告是一个身高一米七多得成年人。根据合议庭现场勘查时核实监控录像的结论,原告在下楼时,只是发现门已关着就立即回头上楼,根本没有检查铁门的实际情况。可见,原告因自己的粗心和疏忽,导致了本案损害的发生,其责任也应由其自己承担。

(二)本案被告主观没有过错,行为并无不当,故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首先,《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该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是相一致的。就本案而言,原告的伤害系放学并清校之后发生,而且被告学校已经按照规章制度履行了管理和教育职责,其行为并无不当。故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根据本案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被告学校有两位保安轮岗值班,值班保安实在另一位保安上岗后才去吃午饭,所以根本不存在原告有在二楼呼叫的事实。就算原告有在二楼呼叫,但因该地点距离保安室距离太远,保安根本无法听到,这也是原告自己的过错。

再次,退一万步,被告学校在作息时间之外闩上教学楼铁门,关闭学校大门,这也是被告学校履行正常管理职责,没有任何过错。本案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原告自己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并脱离学校的管理所造成,故其损害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

三、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和金额均没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1、原告主张九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没有依据。

被答辩人所有病材料上均诊断其损伤为“l2椎体骨折”,但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却没有依据地擅自变更为“l2椎体粉碎性骨折”,并由此鉴定为九级伤残。显然,该鉴定意见有悖客观、真实原则,不值得采信。尽管合议庭在庭审时认为,“爆裂性骨折”即为“粉碎性骨折”,但被告认为两者还是由本质的区别的。而且,请求重新鉴定是当事人的权利,故此,被告保留其在举证期限内已向合议庭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等级重新鉴定的权利。

2、原告主张的营养费、精神抚慰金明显过高。

3、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并没有实际发生,应当待实际发生另行起诉。

4、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有实际发生交通费,故该请求没有依据。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庭采纳!

谢谢审判长!

代理人:福建平达律师事务所

兰细贤律师

月日

代理的题目篇八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58条之规定,我受本案被上诉人xxx的委托,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现依据一审判决书、上诉人李耕涛的上诉请求和二审的庭审调查情况,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参考:

一、双方当事人存在事实的合同关系,上诉人李耕涛提出他与被上诉人韩永峰没有合同关系、被上诉人的起诉没有合同依据、不是本案的当事人的上诉理由是不成立的。

上诉人李耕涛在20**年10月20日和黄玉明签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当时被上诉人是在黄玉明手下干活,20**年11月5日,黄玉明把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了韩永峰,合同书上有黄玉明的签字,虽然没有李耕涛的签字,但上诉人李耕涛却在20**年11月到20**年5月间陆续付劳务报酬给被上诉人,足以说明上诉人李耕涛已默认了合同的转让,现上诉人李耕涛在上诉状中称他和被上诉人没有合同关系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二、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及黄玉明的行为严重违法,造成上诉人损失巨大是不成立的。因为造成合同没有顺利履行完毕的责任在于上诉人李耕涛的违约。

合同转让后,被上诉人领着50多个农民工不分昼夜的加班加点,完成了工程的地基和1—5层的施工任务,但到了20**年5月28号,上诉人迟迟不支付被上诉人工钱达十多万,在被上诉人垫付了一部分资金后,因资金严重短缺无奈只有解散工人,临解散前,把已完成的工程的垃圾全部清扫干净,开始向上诉人李耕涛索要劳务报酬。在李耕涛与黄玉明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中第5条双方已约定,如款不按合同支付,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所以本案中因合同没有顺利履行完毕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上诉人自己承担。在上诉状中,李耕涛声称是因为被上诉人及黄玉明的行为严重违法造成他的巨大损失是不成立的,对于上诉人李耕涛的损失由他自己承担。

三、上诉人称他已将黄玉明所签合同中已完成工程款支付完毕,不欠被上诉人劳务费的说法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一审中,我们已向审判庭呈递了37份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李耕涛拖欠被上诉人韩永峰主体工程款和基础工程款共计14.955209万元。而且大部分证据已经被一审认定。

四、上诉人称在原审中他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被上诉人与黄玉明共同完成的工程中大部分没有根本完工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因为上诉人虽然在一审中提供了23份证据,对于这23份证据,除了几份证据是真实的,但与上诉人无关外,对其他的证据的真实性上诉人表示怀疑。因此,上诉人称原审法院在计算时应相应减去且称原审法院的计算方法与事实不符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五、因上诉人的违约给被上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上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上诉人的违约,没有及时支付被上诉人劳务报酬,给被上诉人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从20**年6月至今,从20**年6月至今,被上诉人奔走在太康和周口以及劳动局、市建委、法院等有关部门之间,周口市劳动局和市建委都有被上诉人的投诉记录。被上诉人来往周口--太康22次,单程15元,往返车票一次30元,共660元;在周口共呆了40天,即使按最低的标准:住宿20元/天,餐饮10元/天,共1200元;市内交通:10元/天,共400元;通信费8个月:30元/月,共240元;误工费9600元,也是按最低的收入40元/天,又除去11月份和春节的2月份,这笔支出已经远远超出了1万,所以,向上诉人索要1万元的经济损失并不为过,对于这些开支,因为每次来周口住的都是最廉价的旅馆、吃的也是最廉价的地摊,所以缺乏相应的收据,但这些损失确实是实实在在的,对于因上诉人的违约给被上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上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恳请合议庭给予支持。

六、要求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整个过程都是因为上诉人的违约才导致今天再次走向法庭,所以要求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双方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正当、及时的履行双方的义务。从**年6月至今,被上诉人奔走在太康和周口以及劳动局、市建委等有关部门之间,多次索要未果,万般无奈才起诉到川汇区人民法院,以期法院能给自己一个公正的判决。庆幸的是一审法院已经根据法律和事实做了一个较为公正的判决。一审法院判定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主体工程劳务费及砌围墙工资共计13.56905万元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请求法院给予维持;另外请求二审法院支持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1万元经济损失的请求。

一个司法判决不但应是个案纠纷的解决和主体利益的救济和均衡,更应该注意一个判决的示范作用,特别是对背后的主体以及社会和谐的影响。上一次人大会议代表曾提议尽快制定出台《农民工权益保护法》,从根本上为农民工依法维权提供法律上、制度上的保障;同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建议,国家应为一亿农民工设立“拖欠劳动报酬罪”,来加大对恶意欠薪的处罚力度。然而遗憾的是,就在全国上下宣传法制理念的今天,竟然发生了本案中上诉人恶意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事件。更加遗憾的是,错误的制造者不但没有丝毫的歉意,竟然更加肆虐的将法律作为工具向弱势群体施强。

农民工,这一为数众多的群体,他们背井离乡来到城市,脏活累活什么都干,为城市的美丽和现代化贡献着他们的汗水,但却始终只能游离于城市的边缘,不被人重视,甚至被人蔑视,他们的社会地位一直处于一种极其尴尬境地。《世界人权宣言》有一句话,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我们应该重视一亿农民工的权利诉求,还他们以真正的公民地位,让他们享受到与城市人一样的诸如住房、上学、就医、养老等等福利待遇。而这一切之中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便是能使他们依法取得自己合理的劳动报酬,只有这一条实现了,其它各条才有实现的可能。关心城市农民工,保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各级政府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义务,法律更是最有效的保障,也是最后的防护线。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给当事人一个公正的回答。

此致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焦慧君

**年11月20日

代理的题目篇九

一、引言:介绍民事代理合同的概念和背景

民事代理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其目的是让一方(代理人)代表另一方(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完善,民事代理合同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日益凸显。通过与委托人签订民事代理合同,代理人可以为其提供专业的服务,解决法律事务,为委托人争取利益。在实践中,我也参与了几起民事代理合同,从中获得了一些宝贵的体会。

二、代理人需具备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

作为代理人,首先需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以便更好地为委托人服务。在代理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只有了解法律法规并紧跟最新动态,才能更好地解决委托人遇到的问题。此外,代理人还需要具备较高的职业操守,保证诚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对此,我始终坚守诚信原则,严守职业操守,努力做到客观公正,绝不为个人利益而损害委托人的权益。

三、合理规避代理风险和保障委托人权益

在代理过程中,风险存在于各个环节。因此,在签订民事代理合同时,应当详细说明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责任范围和限度,以规避风险并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代理人还要不断学习知识,提高专业技能,及时了解法律法规的变化,并将其运用到实际操作中,确保代理过程合法合规。在我的代理经历中,我与委托人充分协商,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从而有效地避免了潜在的代理风险。

四、正确处理代理人与委托人的利益关系

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代理人要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能利用合同的优势地位违背义务和延误时间,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在日常的代理工作中,我时刻牢记代理人的义务,切实履行职责,确保代理过程中不偏不倚,不操刀、不指点,只按法律教条履行。通过这样的方式,我能够维护和提高委托人的利益,确保代理合同的顺利执行。

五、提升代理人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代理工作是一项较为复杂和细致的工作,要求代理人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代理人不仅要有扎实的法律知识,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沟通、协商和谈判能力。在我的代理工作中,我不断提升自己的素质和能力,通过学习和实践,不断完善自己的代理技巧。同时,我也注意与其他代理人的交流和合作,借鉴他人的经验和方法,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通过这样的努力,我能够更好地为委托人提供专业的代理服务。

在总结,通过参与民事代理合同工作,我深刻认识到要成为一名优秀的代理人,不仅需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还需要秉持职业操守,保障委托人的权益,合理规避代理风险并正确处理利益关系。只有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才能更好地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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