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条据书信>最新同业竞争承诺函规定 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书(优质5篇)

最新同业竞争承诺函规定 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书(优质5篇)

时间:2023-09-26 01:11:10 作者:飞雪最新同业竞争承诺函规定 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书(优质5篇)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同业竞争承诺函规定篇一

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威股份”)拟向龚斌发行股份购买龚斌所持宁波福尔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尔达”)全部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龚斌将持有京威股份2,734万股股份,约占京威股份总股本的x%。龚斌现就有关避免与京威股份同业竞争事宜承诺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下属全资、单独或与他人联合控股或能够形成实际控制的子公司目前未从事与京威股份及其各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二、本人承诺不在中国境内及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京威股份或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人促使本人下属其他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在中国境内及境外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在商业上对京威股份或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三、如本人或本人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存在任何与京威股份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业务机会,将促使该业务或业务机会按公平合理的条件优先提供给京威股份或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龚斌(签字)

二零一四年五月十日

同业竞争承诺函规定篇二

如果是定制化的服务倒还可以用“差异”去“缓冲”价格管理上的不足。相同公司、同样的服务内容、不同地区,价格差异较大,客户追究起来一句“不同的……”也就基本解释“清楚”了。可是,如果服务是同质化非常强的情况,又碰上公司价格管理“扑朔迷离”,那我们的兄弟姐妹恐怕就要在客户面前“心潮澎湃”了。

比如“通标服务”,相信很多外贸易公司都至少和两个国际知名通标服务公司来往密切。知名的通标公司,大都是国际性的,其实验室就像组成企业的各个“模块”,遍及世界各大洲、地区、国家、省、重点城市,他们以地区和国家为单位,在不同的地区和国家建立功能相同的实验室,以便将自身的同质化服务辐射到地球的每一个目标角落。

因为各实验室相对独立,服务内容完全同质,一旦各实验室业务辐射范围在管理上碰上没有明确界定的情况,加之价格政策管理“宽松”,为了完成各自的市场任务而形成的“内部恶性价格竞争”就是一个非常“合理”的自残现象了。

但是,管理的境界就是精益求精,这种惯性的惰性思维作为管理者自然是要不得的。

因此,如何实现“适度”的实验室管理,避免杀伤力极强的内部恶性竞争同时又不会增加市场的“盲点”,是我们需要时刻解决和完善的问题。

所谓态度决定行为,所以有必再次强调一下,为什么内部恶性降价是一个杀伤力极强的行为。用战争的说法,这叫“前方打仗,后方窝反”,兵家大忌,最直接的后果――利润降低,能拼到内部互抢的程度,利润本来就不厚了,再这么两虎相斗,抢到的也是鸡肋一块;间接的,形象啊(面子――在中国的小名),堂堂国际的,还知名的,闹内讧,客户就是不在意,也是出于目前供求环境的劣势地位。什么服务精神、技术领先、专业专注……再美丽的企业文化也经不起这么折腾啊,再说,这世界还有比市场环境变得更快的吗,抓不住客户的“心”,没有坚实的忠诚顾客基础,想保住行业领先的地位?!

管理的结构性是我们经常谈论的焦点。所谓“结构性”讲的就是“主次”和“层次”;主次形成统一,层次避免冲突,而这正是我们在管理中要达到的目的和避免的现象。既然各个实验室的辐射范围各有侧重(将侧重,而非界限就是要体现张弛有度,避免增加“盲点”――适度管理),从这个意义上说对于同一地区,不同实验室的主次地位是不同的,换句话说,“我的地盘,我做主”,所以不同实验室对于同一地区的价格权限首先需要(也完全可以实现)明确划分;而实现了“价格权限的地区性分配”也就实现了整体价格管理的“层次”性结构,自然从理论上首先避免了“冲突”的产生。

同业竞争承诺函规定篇三

所谓同业竞争,是指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发行人相同、相似的业务,从而使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从竞争的一般意义来讲,企业之间存在竞争是市场条件下促进经济和进步的重要原因,但由于挂牌企业与其控股股东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如果两者之间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不仅不利于整个社会竞争的有序进行,而且还有可能出现控股股东利用控制与从属关系进行各种内部活动和安排,从而不仅损害国家的利益而且还可能做出有损于上市公司利益的决定,并进而侵害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同业竞争承诺函规定篇四

参照企业ipo的要求,拟挂牌新三板企业也应具有独立性,实务中对于公司的独立性审查也比较严格。独立性主要表现为公司应在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业务5个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关于公司的独立性方面,无论是上市企业还是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都无法回避两个重要的问题: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问题。因为这两个问题都涉及到发行主体的利益,从而直接关系到中小股东的权益。对于ipo的企业来讲,同业竞争是红线,不可触碰;关联交易是黄线,必须规范。但对于到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般不会有上市公司那样严苛的要求,在实务中处理的原则是:公司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尽可能不要有同业竞争,如果有相同或竞争的业务,就要剥离、停止和规范;另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要尽量规范和避免。对于同业竞争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的界定,新三板的尺度要比ipo更宽。

一、新三板之定义

新三板是相对于旧三板而言,现在的新三板特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nationalequitiesandexchangeandquotations,neeq,以下简称“股转系统”),其是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运营的,为未能达到主板、中小板以及创业板上市要求,但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报价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挂牌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公开转让提供交易的平台。

其实,现在的股转系统与原来三板市场有很大的不同,不能简单地加个“新”字就能解释,应该称为“股转系统”比较合理,为说清问题,则延用大家都比较熟悉的“新三板”称呼。

二、关联交易

(一)定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挂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1条规定,关联交易是指在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故关联交易的定义是指公司或是其附属公司与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占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

(二)新三板对关联交易的认定和要求

1、如何认定为关联交易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挂牌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对于关联方的认定,目前股转公司的审核态度是公司关联方根据公司法和会计准则确定即可,可不参考ipo标准。

2、监管部门要求

关联交易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形是允许存在的,监管部门对于公司关联交易的基本态度是减少和规范。公司存在的关联交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实体上应符合市场化的定价和运作要求,做到交易价格和条件公允;

(2)在程序上必须严格遵循公司章程和相应制度的规定;

(3)在数量和质量上不能影响到公司的独立性;

(4)必须对关联交易进行信息披露。

(三)解决方案

对公司确实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应该对此进行处理并解决。公司在挂牌上市前,需根据自身情况采取以下方法处理关联交易事项,以便顺利实现挂牌:

1、主体非关联化

2、业务非关联化

即购买发生关联交易所对应的资产和渠道等资源,并纳入公司的业务运营体系;

3、程序合法化

即严格按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批和表决;

4、价格公允

即准备足够的证据证明交易的价格遵循市场定价机制。

三、同业竞争

(一)定义

所谓同业竞争,可借鉴已经失效的《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号》的定义:同业竞争是指一切直接、间接地控制公司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及其控制的法人单位与公司从事相同、相似的业务。故同业竞争是指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发行人相同、相似的业务,从而使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二)新三板对同业竞争的认定和要求

在具有同业竞争的两家公司之间,尤其是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两家公司之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以任意转移业务与商业机会,这样很容易损害被控制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所以,为维护挂牌公司和以中小股东为主的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很多国家的资本市场对同业竞争都实行严格的禁止。

(三)解决方案

同业竞争如果存在,对挂牌是一大障碍,因此,如果判断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必须采取各种措施解决,具体如下:

1、收购合并

将同业竞争的公司股权、业务收购到拟挂牌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吸收合并竞争公司等;

2、转让股权和业务

由竞争方将存在的竞争性业务或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3、停业或注销

直接注销同业竞争方,或者竞争方改变经营范围,放弃竞争业务;

4、作出合理安排

5、多角度详尽解释同业但不竞争

关于这点前面已经提及,不再详述对于律师来说,只要发现有同业竞争的情况,必须如实披露,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此进行详细说明,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搜索文档

同业竞争承诺函规定篇五

在具有同业竞争的两家公司之间,尤其是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两家公司之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以任意转移业务与商业机会,这样很容易损害被控制公司的益。所以,为维护上市公司本身和以中小股东为主的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很多国家的资本市场对同业竞争都实行严格的禁止。

我国《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第5项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对同业竞争严厉禁止。同时,与证券发行相关的法律法规也都把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是企业上市或者挂牌的基本条件之一。

相关范文推荐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