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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代表会议讲话稿篇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和《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授权的议事决策机构,由村民推选的村民代表组成,代行村民会议的部分职权,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第三条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得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的规定。
第四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对村民负责。村民会议有权否决和撤销村民代表会议做出的不适当的决议。
村民代表会议讲话稿篇二
村党支部、村委会:
本人作为第10届村民委会当选的村民代表,在本届任职期间,作出如下承诺:
一、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带头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二、按照《村民代表会议规则》要求,认真履行村民代表八项职责。认真落实镇党委、镇政府的工作部署,按照要求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参加民主决策会议和民主生活会,坚持个人服从整体利益,坚决执行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的各项决议和决定。
三、自觉按照村民代表履职量化管理要求,参与村民代表设岗定责及承诺活动,发挥与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了解掌握联系片或小组村民的所想所盼所需,及时化解邻里矛盾纠纷,及时向党支部、村委会汇报情况和收集的意见建议。
四、提升参政意识,结合农村实际,积极为村级事务管理和发展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推进产业发展和美丽乡村建设。以上是本人作为村民代表,履行代表职责、落实执行党支部、村委会安排工作的承诺。请党支部、村委会以及村民监督、考核、测评,如果本人未按要求履行职责,或被评审为不合格代表,自愿按照相关要求,辞去村民代表职务。
承诺人:
日期:xx年xx月xx日
村民代表会议讲话稿篇三
第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题,村民委员会应当在15日内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七条村民代表会议的议题,应先由村党支部、村委会讨论,形成统一意见后,在村民代表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应广泛征求村民意见。
第十八条村民代表会议程序:
(一)清点参加会议的人数。到会人数必须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会议。
(二)宣布会议开始。由主持人报告本次村民代表会议的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缺席人数,确认符合法定人数,宣布会议有效,并报告列席人员名单。
(三)工作报告。汇报上次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接受村民代表的监督和审议。
(四)向村民代表报告本次会议的议题及实施方案。
(五)讨论和审议。村民代表就会议的议题及实施方案进行讨论和审议,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六)表决与通过。表决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所做决定应当由全体村民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七)会议小结。由主持人宣布会议决定,对本次会议的情况进行简要总结,部署安排下一阶段工作。
第十九条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及时向村民公布和公开。村民代表应及时把会议的决定、决议传达到村民。
第二十条村民代表会议所做决议在执行中遇到问题,需要修订和变更时,应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应指定专人真实、客观、全面的记录村民代表会议的全过程,并及时做好会议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主要包括:会议通知、工作报告、议题、出席会议人员名单、讨论内容、表决结果等)。
村民代表会议讲话稿篇四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以推进民主管理、强化民主监督、体现村民自治为重点,充公发挥村民参与村务工作的主动和积极性,畅通民主渠道,集中民主意见,切实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村民的切身利益,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根据《村民委员会法组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全面推行以“四权四制”为核心内容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一条村民代表会议由各村民小组民主选举出的村民代表组成。民主选举村民代表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各村党支部、村委会在广泛听取和征求党员、人大代表意见基础上,根据村民血缘关系、居住地域等实际,按照5-15户产生一名代表的比例,划分选区并确定代表名额。
2.在村“两委”的组织领导下,按照选区、代表名额组织村民小组会议,在充分发扬民主,尊重民意的基础上,采取无计名投票、差额选举、举手表决、表态发言等形式选举村民代表;村民代表产生后由被代表的村民户主签字确认,以保证代表的合法性。村民代表名单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条村民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常住本村村民。
2.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为村民服务,敢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3.坚持党的领导,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4.尊重百姓,办事公道,作风正派,通情达理,平易近人,坚持原则,主持正义,热爱集体,关心群众,有较高的群众威信,有带头致富和带领村民共同致富的本领,能够代表全体村民的共同利益,有一定的文化和参与议政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不能推选为村民代表:
1.一年内外出时间超过6个月的。
2.正在被立案侦查、服刑的。
3.近年内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超生的。
4.从事封建迷信、宗派活动的。
5.拖欠或侵占集体财物的。
第三条村民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涉及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决策和协商的各类会议,并村代表村民发表建议、意见和要求。
2.监督村“两委”成员对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地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村级公务的事务公开以及集体财物的使用情况;每半年听取一次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参与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的的专业协会组织的建立。
4.向村级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反映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5.组织所代表的村民会议,制定切合实际的村规定民约。
6.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享有所代表村民授以予的其它权利。
第四条村民代表应有以下义务:
1.向代表区域内村民宣传党在农村牧区的.各项方针政策。
2.及时向上级组织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3.协助村组办理代表警匪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4.向代表区域内的村民解释涉及村民利益相关的事项,宣传、落实村民代表会议或本组村民代表会研究决定的各项决策。
5.调解民事纠纷,维护邻里团结,实现社会和谐。
6.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的利益。
7.按照村民代表会议的要求,组织召开代表区域内的村民会议。
8.维护村民代表会议及本组村民代表的权威性,保证所代表村民的思想和行动的统一。
第五条村民代表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村民代表在任期内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应当撤换,并从原被代表农牧中补选。
第七条村民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由村党支部组织召开,就村民代表会议的工作程序及相关事项等问题进行培训,发放村民代表证和印章,同时由选举产生的村民代表组成常设机构“村民代表会议”,并从村民代表中靠窗产生村民代表会议执行主席,执行主席为村民代表会议召集人的主持人。选举过程中,鼓励村党支部书记竞选村民代表会议执行主席,村委会成员不能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执行主席的竞选。
第八条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2.研究制定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3.研究决定村级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等筹集;
4.研究决定集体经济的立项、承包方案和基础设施建设,监督村级财物;
5.研究决定征用土地及收益分配方案;
7.研究决定计划生育、地企纠纷、邻里矛盾等事项;
8.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对上述条款中村民代表会议的职责、村民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村民代表的条件,经全体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以制度形式加以确定并组织实施,实现村民向村民代表的授权,确保村民代表会议作为常设机构代行村民会议对村务事项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职能(除“民主选举”村委会成员职能)的合法性。
村民代表会议讲话稿篇五
第八条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可以讨论决定村民会议议事内容中的第一至第十一项涉及的事项。
第三节村民代表会议的召集和议事程序
第九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
第十条村民代表开会应当有三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所作决定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并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第十一条村民代表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集村民代表开会。
第十二条村民代表会议的议题一般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群众组织提出或者由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联名提出,也可以由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
第十三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日前将要讨论决定的事项通知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应当及时征求所代表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村民代表开会时如实反映。
第十四条村民代表会议参照村民会议的议事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村民代表会议结束后,村民委员会应对本次会议的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存档,以便备查。
第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村民委员会要利用公开栏、广播等形式向全体村民公布和公开。村民代表应及时把会议的决议或决定传达到所联系的农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