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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侵权合同竞合的诉讼主体 防止专利侵权的合同(通用5篇)

时间:2023-09-26 02:21:28 作者:紫衣梦2023年侵权合同竞合的诉讼主体 防止专利侵权的合同(通用5篇)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合同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侵权合同竞合的诉讼主体篇一

(以下简称甲方)因工作需要根据《_律师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聘 (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为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委派律师负责本专项法律事务,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甲方指定 为法律顾问的联系人。

二、法律事务工作范围:

1、甲方为乙方的 (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提供法律方案。

2、在本方案中包括常用法律文书,相关制度,员工培训计划。

3、为甲方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4、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5、接受甲方另行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三、律师的工作时间、地点,根据甲方的提议,随时联系约定。

四、甲方向乙方缴纳聘请律师费元。

五、律师受甲方委托,外出差旅费由甲方支付。

六、甲方应向律师提供与本专项法律事物有关的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期限为年。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甲方电话: 乙方电话:

地址: 地址:

签约时间: 年月日

侵权合同竞合的诉讼主体篇二

摘要:赔礼道歉作为我国法定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一,在侵权人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赔礼道歉义务时,对其强制执行是保证法律权威的必然要求。但是强制侵权人进行赔礼道歉违背了其良心自由、侵犯了侵权人的人格权,无法实现强制执行的效果。在现有法律制度下必须谨慎地适用赔礼道歉这一责任承担方式。

关键词:赔礼道歉良心自由强制执行

我国将赔礼道歉作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起源于《民法通则》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法律都分别对其作出了规定,目前在我国法律明文规定赔礼道歉适用于对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着作权的侵害、对消费者人格尊严或人身自由的侵害以及对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的侵害。不同于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民法中允许类推适用,因而在司法实践中赔礼道歉也被法官自由裁量用于法律明文规定之外的情形,如相邻关系、医疗事故纠纷等。作为我国具有独创性的实践经验总结的产物,赔礼道歉对受害人精神损害的弥补及对社会正义的弘扬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同时也因涉嫌对侵权人人格权的侵犯而遭到诸多诟病。文章认为将赔礼道歉从道德话语上升为法律强制无论从赔礼道歉的本质还是从对公民自由的保护来看都是欠妥当的。

一、确认赔礼道歉责任方式的基础及争议

赔礼道歉最早通过《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款的规定被确认为侵权责任的法定承担方式。这一具有原创性的规定作为我国民事传统司法实验的总结,被视为我国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特色。因为在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的侵权纠纷中,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有时并非金钱赔偿所足以弥补,在这种情况下,真诚的赔礼道歉能有效地平复受害人遭受的损害,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体现出法的教育作用,使社会其它民众的行为得到指引和规范,从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对于行为人来说,由自己过错而产生的内心忏悔和不安也通过这一方式得到表现和抒发,其先前行为形成的社会不良评价也部分甚至完全得到消解。但这一切都是建立在过错方自愿赔礼道歉的基础上。

强制执行性是赔礼道歉作为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题中应有之义,如果只靠道德自律来实现,法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便形同虚设。在司法实践中也确实存在侵害人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赔礼道歉义务时,法院以侵权人的名义向公众发布赔礼道歉书、谢罪广告从而实现强制执行的情况。但“赔礼道歉源于道德责任,是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而产生的内疚感,从而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即赔礼道歉是基于行为人对自己错误行为的批判性认识而对受害人作出的表示,以弥补道德良心上的不安,其作为行为人人格权的一部分,是侵害人良心自由的体现,属于道德自律的范畴,不具有可被强制执行的特质。在侵权人没有同意进行赔礼道歉的情况下,以侵权人名义通过媒介公布赔礼道歉书的方式实际上侵犯了侵害人的人格权,是法院知法犯法的体现。当赔礼道歉从道德谴责上升为法律责任,并被当然地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时必然会损害过错方所拥有的人格权。而支持赔礼道歉作为法定形式存在的学者则认为,“将是否能强制执行当作是民事责任的本质特征的观点并不正确,因为在我国现行法上并非所有的民事责任都是可以被强制执行的”,并且惩罚“都是会侵害人的自由,以是否限制自由来评价损害赔偿与赔礼道歉何者更为人道并不恰当”。基于人权保障以及赔礼道歉被强制执行的可能性,其是否应作为侵权责任法定承担方式便引发了争议。

二、强制赔礼道歉违背了人的良心自由

侵权人真诚的赔礼道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抚平受害人所遭受的心理创伤,并有效地恢复社会正义。但将之列为法定的责任承担方式,使之从单纯的道德范畴进入法律调整的领域,对赔礼道歉的强制执行会因违背过错方的良心自由而失去正当性。

良心自由不同于普通的人身自由,它是基本人权保障的'内容之一,“是近代自由权体系的价值核心”,“是自由权利体系的逻辑起点”。如前所述,有学者认为只要是惩罚都会侵害人的自由,因此以是否限制自由来评价赔礼道歉是否人道是不恰当的。如果按照这样的观点,则无疑可以得出明显错误的结论,即无论法定的惩罚方式有多幺不人道,只要已经成为责任承担方式,便不会因为侵害自由而缺乏正当性与合理性,因为不同的承担方式客观上都会产生限制行为人自由的后果。而事实上惩罚方式正当与否不应看是否侵害了过错方的自由,而应看是否侵犯了基本人权所赋予的自由。基于法律应有的利益衡平的功能,“侵权法在保护公民的权利的同时也要充分尊重行为人的行为自由。侵权法应当以保护人们的行为自由和安全作为基本的功能”。强制赔礼道歉恰恰过分限制了侵权人的基本自由。

赔礼道歉的基础是侵害方对自己行为的过错产生不安、羞惭情绪而对受害人表示出悔恨的自发性与道德性,重心是在于对自己错误行为的认识而不是对受害人的同情。行为人对受害人进行赔礼道歉是因为其在良心上感到内疚,通过这一方式表达懊悔以实现道德和良心的救赎,对于行为人来说,排解良心上的不安与内疚才是赔礼道歉的直接目的,对受害人精神创作的平复只是源自内心的歉意表达而产生自然的结果。强制执行赔礼道歉不仅违背行为人意愿进行了扭曲表达,更侵犯过错方的良心自由。良心自由作为基本人权的一部分,在价值位阶上是相较于受害人一般的诉讼目的而言更为根本而重要的利益。有学者认为,“在分析强制赔礼道歉的必要性时,我们实际上是就赔礼道歉对受害人、侵权人以及社会的作用所进行的一次权衡。当从受害人角度和社会角度考量,若仍有必要进行赔礼道歉,那就应当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即使这种赔礼道歉为被告所不自愿。”这种说法忽略了在利益平衡体系中的更根本的利益。就算相较而言,侵害人的良心自由并不优于受害人得到补偿的情感需要,也不能因此作出以牺牲一方成就另一方的制度选择。特别是在现有的侵权责任制度体系中,对行为人的自由保护经常处在被漠视的地位。正如有学者所说,“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侵权责任法的这一显性价值很容易被人们认识到也容易被舆论夸大,而保护行为人行为自由的隐形价值常常被忽略”。学界主流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填补损害而不在于惩罚加害人,法律既要求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补偿,也不因此而使侵害人承担与其过错不相应的过重的责任。构建一个正义的责任承担制度必须保证其对双方利益的保护是均衡的,不能以通过损害侵害人的人格尊严、良心自由来维持受害方本可以通过其它方式实现的利益。

三、赔礼道歉本身无法被真正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1条的规定,侵权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认的赔礼道歉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公告、登报等公开判决文书主文的方式予以代替执行,在司法实践中,也还存在法院直接以侵权人的名义发布赔礼道歉书或刊登谢罪广告的强制执行方式。

如前所述,法院违背侵权人意志以其名义发布道歉书的方式是对人的内心世界、道德观念的强制,违背公民的良心自由、侵犯了公民的人格权。同时,因为这并非侵害人发自内心对受害人作出的真诚道歉,因此从受害人的角度看,其所遭受的精神伤害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弥补,其与侵害人之间的矛盾并没有也不可能因为这样的“赔礼道歉”而恢复到和谐的状态。而社会民众误以为道歉书为侵害人所作从而提高对侵害人的社会评价不仅不能实现社会正义,反而造成了更加恶劣的社会效果。另一方面,人民法院采取的公告、登报等公开判决书的方式能否完全代替赔礼道歉是值得商榷的。赔礼道歉有其自向性和道德基础性,真诚和自发是赔礼道歉的应有要求。通过公开的判决文书主文,公众所了解到的只是法律对侵权人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而并不能从中得知侵权人本身的态度,公告充其量只能起到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作用,并不能代替赔礼道歉。

侵权合同竞合的诉讼主体篇三

许可方: (以下简称甲方)

被许可方: (以下简称乙方)

有效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依据《_技术合同法》和《_专利法》的规定,合同中的甲方就 专利项目(申请日 、申请号: 授权日〈公开日、公告日〉 、专利法定有效期限: )。许可乙方实施、(该项目属 计划※)。本发明属于: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专利技术内容(包括实施该专利有关的一般技术秘密),要求和工业化开发程序:

二、技术资料及其提交期限,地点和方式:

甲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天内在 (地点)以 方

式,向乙方提供下列资料:

三、本项目技术秘密的范围和保密期限:

四、专利实施许可的种类: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乙方使用该项技术,试生产后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技术性能指标( ),采取 方法验收,由双方签署合同技术验收合同格协议书。

如产品验收不合格时双方协商各派代表调查原因并确定双方的责任。

(参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指南》第六条)

六、使用费及支付方法:

(一)一次支付方式

总金额 元 年 月 日

(二)入门费加提成费方式

七、技术服务(地点、方式及费用)

(参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指南》第五条)

八、后续改进的提供和分享:

(参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指南》第八条)

九、专利权无效和侵权的处理办法:

(参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指南》第九条)

十、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技术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第七十七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 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

(二)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 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

(三)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 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

(四)其他

十一、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参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指南》第十条)

十二、争议的解决办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调解。双方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商定,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一)因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申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任何一方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十四、※其它: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侵权合同竞合的诉讼主体篇四

从各国立法和判例来看,在处理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方面,主要采取了三种方法:

3.1第一种办法为禁止竞合制度

这一制度以法国法为代表。法国法认为。在同一行为事实同时适用责任规范和侵权规范时,当事人只能依合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其主要理由是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他人负赔偿责任”。这就是侵权行为法的主要条款,是对利益保护的概括性规定。依此,合同责任本身也可以成立侵权责任,如果允许当事人有两个请求权,那么,许多违约的行为可以作为侵权行为处理。为了避免合同的规定成为具文,法国的判例学说都认为应尊重立法者和当事人的意思,排除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法国最高法院一再宣称,侵权行为法条款不适用合同履行中的过错行为。为平衡当事人利益,法国法中合同法与侵权法的责任赔偿范围相同。但是,禁止竞合使法律解释、司法实务趋于复杂化,效果并不理想。

3.2第二种办法为允许竞合制度

这一制度以德国法为代表。德国法认为,违反合同本身并不当然成立有限制的选择诉讼制度侵权行为。这与法国民法有显著的区别,而且德国民法对于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件、举证责任、为第三人行为而负责、赔偿范围和消灭时效各方面,都有不同的规定,通说承认请求权竞合,晚近更发展出请求权规范竞合说。德国帝国法院在一个判例中指出:“判例法确认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可以并存的观点……不侵犯他人人身的法定义务无人不负,无处不存在,并不取决于受害人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因此,合同当事人与陌生的受害人一样受到民法典第823条的保护。”德国民法是允许竞合的。德国民法典第823条是侵权行为法中关于损害赔偿义务规定。受害人基于双重违法行为而产生两个请求权,但是两个请求权因其中的一项请求权的实现而消灭,无论如何不能同时满足两项请求权。在双重请求权的法律适用上,德国法基本上采取了独立适用各个法律的做法。就时效而言,晚近发展倾向为确定以“契约上请求权的时效为准”。

3.3第三种是有限制的选择诉讼制度

英国法原则上承认责任竞合,英国法的特点是,救济走在权利之前,我们所说的民事责任竞合问题在英国法不过是诉因的选择,“真正的原则是,原告不可为同一损失收取双重救济。”也就是说,就救济的选择和组合而言,双重违法行为在英国法上的效果也是一个违法行为只能获得一次的满足,在此,原告当然可以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诉因,即当事人可以援引合同项下的责任或侵权行为项下的责任,哪一种责任对他最有利就援引哪一种责任。普通法系认为,解决责任竞合只是某种诉讼制度,它主要涉及诉讼形式的选择权,而不涉及实体法请求权的竞合问题,一宗19世纪早期的案件裁定,诉讼以合同还是以侵权为诉因提出,这是无关重要的,因为在这两个诉因中,诉讼的主旨是过失,因此诉讼原因产生日为过失之日。近代英美法存在一项更实际的原则;只有被告既违反合同又违反侵权法,并且后一行为即使无合同的条件下也构成侵权时,原告才具有双重诉因的诉权,即双重诉因可以共存。英国法中对法律概念缺乏足够的兴趣,对法律部门的独立地位也不甚重视,其着重的是对具体案件的裁判,法官的首要任务是在于探求同种案件的先例,而且是在判例的判决理由中寻找的,由于实际上不存在两个完全相同的案件,法官必须凭自己的学识经验去归纳,双重诉因的问题也无法超过这个传统。由此,我们看到的是英国法中对双重诉因的种种限制,我国学者称英国法的解决办法是“有限制的选择诉讼制度”,是不无道理的。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由于缺乏具体、明确的标准,在双重诉因存在的情况下,当事人选择哪一种诉因也带来了困难。

结论

在对待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的理论问题上,我国学者大多采纳“请求权规范竞合说”,这一学说避免了请求权自由竞合说的缺点,符合法律内在逻辑,体现了法律对具体生活事件的质的规定性,但在整个民法体系的协调上尚有欠缺。在对待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的处理上,我国学者大都倾向有限制的选择诉讼制度,即双重违法行为在效果上只能获得一次满足,当事人可以援引合同项下的责任或清泉行为项下的责任,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诉因进行诉讼,但由于取法具体明确的标准,给当事人选择哪一种诉因但来了困难。

通过本篇论文的撰写,对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的概念、形成的特点和原因进行剖析,并对历史上关于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的各种理论进行阐述和了解,加深了对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的认识,对处理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的处理的各种利弊也有了较充分的了解,提高了自己的认识,并浅谈了自己对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认识的一些看法,如有不足之处,请各位给与无私的教诲,希望给自己今后的工作带来帮助。

参考书目:

王伯琦:《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载郑玉波:《民法债编论文选》(中),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

李志敏:《中国古代民法》,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

沈达明:《英美合同法引论》,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王泽鉴:《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一),台湾大学法学丛书。

陈荣宗:《民事程序法与诉讼标的理论》,台湾大学法学从书。

吴德桥:《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几种理论学说评述》,《法学评论》1991年第2期。

韩世远:《免责条款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

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王利明、董安生:《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比较研究》,《法学研究》,1989年第5期。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修订版

梁慧星:《德国债务法的修改》,载《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沈宗灵:《比较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55页。

崔建远:《合同责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侵权合同竞合的诉讼主体篇五

摘要:

随着日常生活实践地不断发展,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逐步扩大,对于一些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侵权行为,以及纯粹经济损失,也受到侵权责任法的调整。本文首先研究侵权责任法发展现状,进一步界分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不同之处,最后从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各自的功能、责任以及保护的利益三个层面进行研究。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合同法;侵权行为。

1、侵权责任法发展现状

在日常实践中往往会产生基于合同关系的侵权行为,或者基于侵权关系的合同行为,当二者产生竞合的时候,需要由当事人进行选择。而在一般的法律实践中,法院主要是基于侵权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进行救济,这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不够充分。如何协调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之间的关系,需要进一步地研究。

2、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区别

2.1、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不同

合同主要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有权利选择是否缔结合同,共同协商合同履行的方式以及合同违约之后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基于意思自治的基础,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的利益与风险进行合理划分,从而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而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与合同法相比,更具有强制性。有侵权责任对于意思自治有一定的限制,例如产品瑕疵责任,依据合同法则可以明确地将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而侵权责任则部分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受理法院按照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合理划分,这样对于当事人的权益保护也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2.2、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基础不同

合同法中所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基于合同相对性。不同的民事主体有不同的利益要求,根据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所具有的利益,从而合理地将义务进行划分。而侵权责任中责任的主要目的是对当事人所受的损失进行弥补。这些损失的来源极为广泛,有来自于合同的损失,也有来自于加害人、第三人以及受害人自身的损失。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权利的救济基础是侵权责任的划分。

一般来说,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的方式加以排除。再者,由于合同的主要标的是履行行为,所以在一方当事人违约之后,相对人可以请求当事人继续履行。除非标的物不适宜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通常情况下相对人的请求权都可以实现,从而确保合同履行。与此同时,侵权责任中当事人的损害结果往往是无法恢复的,无法通过请求履行的行为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回归圆满状态。

2.3当事人责任认定方式不同

基于合同的责任由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通过事后达成协议从而将权利和责任进行合理划分,这也充分体现出了合同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从合同的成立、合同的履行以及合同违约的责任承担方式都可以依据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来进行确定,同时也避免了其他因素的干扰。侵权责任承担的方式主要基于法院的审理,在此过程中,通过当事人对自己所承担的责任进行举证,明确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不同的侵权行为中所规定的举证责任有所不同,对于过错推定责任,需要由加害人承担证明加害人无过错,如果不能证明,则推定加害人承担责任。对于饲养动物致人受伤、环境污染、医疗侵权等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在举证过程中需要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来证明。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实际上是对于一方受害人的弱势地位进行保护,从而促进权利的有效救济。

3、如何对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进行协调

3.1充分发挥二者对市场经济主体利益的保障功能

合同法的主要内容是对市场经济秩序的调整,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当事人在

诚实守信的基础上约定合同内容。在调节市场纠纷的过程中,通过减少无效合同的种类,保护市场交易中的交易安全。在不违反强行法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促进市场交易中的生产、交换与分配,合理地配置市场资源,减少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侵权责任侧重于对绝对权的保护,其调整对象不是交易过程的安全,而是对于侵权损害过程中所造成的权利进行救济。如旅游合同,客户与旅游公司签订合同,则旅游公司对于客户旅游过程中的人身与财产有一定的保护责任。

当客户在旅游过程中在旅游公司所选定的旅游服务经营者处遭受侵害,则客户对于服务经营者只能提起侵权之诉,而对旅游公司既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也可以提起违约之诉。由于合同的相对性,客户不能向合同之外的第三方即旅游服务经营者主张合同债权权利,但是基于其人身伤害则直接可以提起侵权之诉。由此可知,侵权之诉重在对于受害人的人身保护,而不是旅游合同本身是否有效履行。

3.2明确界定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之间的责任

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侵权行为,可以由当事人自主选择提起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一方面可以促进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另一方面可以针对履行过程中责任构成要件进行明确认定。从而更加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适当缩小侵权责任法的范围。保持其在保护当事人权益领域的替代性与补充性,而避免由法院直接依据侵权责任进行判决,为当事人提供很多对免责事由进行举证的机会,这对当事人权利的救济是一个中大的阻碍。

并且合同所注重的是对财产权利的保护,对于合同违约之后产生的责任,大多可以通过金钱进行评估。而侵权责任注重的是人身与财产的双重保护,在此基础上,合同中对于人身权利的意思自治受到极大的限制。通过明确界定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之间的责任,可以扩大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当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发生冲突时能够寻求有效的解决机制。

3.3加强对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所保护利益的保障

合同中所保护的主要是基于当事人所约定的可期待利益,及合同被履行之后当事人享有的权利。而侵权责任中所保护的是当事人的人身与财产利益,在当事人的人身与财产遭受侵害以后,则需要通过侵权责任的救济将损害进行填平。合同法中所产生的责任更类似于合同债权,在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情况下,相对人有权请求当事人履行对应的责任,从而达到合同实际履行的效果。合同中所调整的权益往往局限于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所以当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时,只能就违约行为提起实际损害的赔偿,而不能提起人身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相比之下,侵权行为保护的权益更为广泛,所以当事人可以通过提起侵权之诉过的精神损害赔偿,从而使自己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得到更充分的保护。

严格责任合同中更加强调双方当事人违约责任,而不论当事人是否具有过错行为。这与合同的免责事由也有关,一般来说,除非发生不可抗力,否则当事人对于其法律行为所造成的后果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侵权责任则根据具体情况不同责任承担方式也具有多样性。因果关系的认定也有不同,合同要件中通常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履行行为判断赔偿的范围和内容,而无需单独对因果关系进行举证。侵权责任的认定则需要对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进行明确的认定,从而合理地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划分。

4、结语

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重叠的部分越来越多,需要通过将二者进行对比分析从而得出各自领域中所发挥的功能和作用。通过充分发挥二者对市场经济主体利益的保障功能,明确界定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之间的责任,加强对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所保护利益的保障三个方面,促进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协调发展,从而建立起当事人权益的有效保障和补救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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