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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项目经费包干制 项目经费申请报告精彩(模板9篇)

时间:2023-09-26 11:32:42 作者:ZS文王2023年项目经费包干制 项目经费申请报告精彩(模板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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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费包干制篇一

xx区文教局:

xx文体活动中心已于20xx年6月正式投入使用,中心建筑面积4800平方米,总投资xx万元人民币。中心集职业技能培训、瑜伽健身、桌球房、乒乓室、电子图书阅览、工业品展示厅、民间艺术展示厅、电脑培训等功能为一体,是加快融入中心城区的`重要载体,也是居民进行业余文体活动的重要场所,提高了xx百姓精神生活和礼貌程度。

由于前期总投资额较大,为保证文体中心的有效运作,把中心打造成街道一流的活动场馆,更好的发挥功能,特向xx申请经费xx万元。

以上请示当否,盼复。

此致

敬礼!

申请部门:xxx

20xx年x月x日

项目经费包干制篇二

摘要:科技创新活动的社会公共利益属性奠定了科研项目经费治理税法激励的正当性基础,税法激励是一种成本节约导向型、实体法与程序法并举的正向激励模式。当前我国税法激励侧重于企业或应用型科研项目而欠缺对科研人员和项目实施过程的激励,由此导致高校、科研院所中的科研项目经费治理税法激励导向不明、激励效应不彰。为进一步发挥科研项目经费治理的税法激励功能,应以科技创新基本规律为基础,以充分发挥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为目的,通过强化权利保障机能、坚守比例原则、革新激励运作模式以及形塑税式支出制度等途径,实现税法激励的正当性、针对性与科学性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科研项目经费;税法激励;科技创新;激励导向;激励效能 次 目次 一、科研项目经费治理的税法激励语境 二、科研项目经费治理的税法激励困境 三、科研项目经费治理税法激励的优化路径 结语 科技创新乃关乎人类社会和国家发展的关键要素,高质量、可持续的科技创新能力离不开宽松优待的制度环境。

其中,正向激励导向的税法建设直接作用于纳税人的成本支出,通过弥补科技创新活动的外部性、不确定性以增加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的创新性收益,营造激励科技创新的良好税制环境。但我国至今尚未实现科研项目经费税法激励的法治化运作,相关规定散见于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出台的政策文件之中,碎片化问题突出。加上对税法激励政策的适用与监管缺少有效的制度约束,既难以激发科研人员的科技创新热情,又无法充分发掘税法在引导科技资源合理配置方面的激励功能。基于此,从税法激励视角深入剖析科研项目经费治理问题诊断我国当前科研项目经费的税法激励“症结”所在,优化科研项目经费治理税法激励制度,以期为构建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的激励型科研项目经费治理模式提供理论支撑和制度指引,进一步满足科研人员的制度供给与权利保障需求,推动我国科研项目经费税法激励法治化的发展进程。

经费涉及的相关税种立法和政策制定中,设计出有效助推科研主体积极创新的激励型税法规范体系,以此为科研人员和机构组织释放更多红利,间接增加科研资金投入和提升科研人员的收入水平,增强科研人员的职业获得感与满足感。激励科研创新型税法设计应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予以考量:实体层面上以税收减免为主要途径的税负成本缩减殊为关键;程序层面上以简化、缩短和提升税收征管流程、时间与效率为出路。基于此,本部分对税法激励科技创新的正当使命和制度环境予以证成和检视,从而全面、系统地阐释科研项目经费治理税法激励机制构建的正当性基础与现实状况。

励科技创新的意图:在实体税种立法层面,应强调对科研应税行为的税收优惠法律和政策制定;税收程序立法层面,针对科研经费涉税征管事宜的简政放权改革和信息技术革命。

项目经费的“税负枷锁”,逐步实现科研资源优化配置和提高科研人员收入,驱动、引导科研人员自觉作出国家所期待的科技创新行为。

体和程序方面构建“减税负、便征管、促实效”为导向的科研项目经费治理税法激励机制。

(二)税法激励科技创新的具体现 呈现 为激发社会创新创造活力,营造支持科技创新的激励型税收制度,我国相关税种实体法围绕科技研发和科研成果转化阶段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法规政策,意在为科研主体减轻获得收益的税负成本,此外,在税收征管立法和政策方面,也分布着诸多激励性规范。通过梳理和观察这些税法规定,可以大致体察税法激励科技创新之规范现状与不足。

1.。

税收实体法层面。我国已形成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为统领,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一系列税收优惠制度为核心的科技创新税法激励体系(如下表 1 所示),该激励体系以企业为主要激励主体,同时覆盖高校、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激励内容涵盖科技研发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全过程:在科技研发阶段,通过对设备购置等大额支出给予税收减免以及基于单位内部科研资源自我分配机制对单位总体收益给予税收优惠等方式减轻科研支出的税负成本;在科技成果转化环节,针对不同科技成果转化模式、不同主体采取差异化的税收激励方式,最终实现科技成果的及时、高效转化;激励手段既包括减免税、优惠税率等直接优惠,也包括加速折旧、加计扣除等间接优惠。值得关注的是,2019 年 3 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正式提出了“研究探索建立税式支出制度”,要求包括科技创新等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在预算草案中作出安排。该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助于推动我国税法激励功能发挥更具规范性和透明度,从源头把控税法激励科技创新的力度与边界,避免税收流失和涉税腐败;另一方面,税式支出的激励性在于通过优化资源配置改变经济主体的行为,资源配置的过程取决于市场价格而非政府决策,可增强税法激励的普惠性。

2.。

税收程序法层面。简化税收程序、推进简政放权是落实税收红利的应有之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收征管效能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45号)倡导建立“以推行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提供优质便捷办税服务为前提,以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的现代税收征管方式”。为减少科研人员因办理纳税申报业务的时间损耗,由科研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办理相关纳税申报业务,科研人员仅需提供发票、科研项目合同等证明文件。金税三期系统是我国税务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内容,已在 2016 年全面推广实施,有助于统一税收优惠的适用标准,也能有效总结科技创新领域的税收优惠实施情况。此外,为便于新《个人所得税法》关于专项附加扣除、收入预扣预缴等税务信息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开发了“个人所得税”手机应用程序,科研单位财务处依据相关个税规定对科研人员劳务费等收入预扣预缴后,相关税费扣缴情况即可在该手机应用程序查看,并在规定时期自行线上申请预缴退税。基于国家税收征管体制的改革背景,近年来一些高校、企业的自主性财务规章中也相应进行了纳税程序和方式的简便化改革,科研单位中的财务部门在代扣代缴科研人员收益和负责单位应税数额缴纳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能够为科研主体分忧解难,但 也 需 要 与 科 研 人 员 和 单 位 科 研 部 门 实 现 信 息 获 取 与 对接,该过程也随着信息化时代的来临变得更加方便快捷。

境 二、科研项目经费治理的税法激励困境 科技创新是促进社会永续发展的“发动机”,但科学研究活动不同于传统的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我国当前科技创新的税法激励主体以市场化运作的企业为核心,虽然也涉及高校、科研院所等主体,但仅针对其技术转让、设备购置等行为,缺乏对高校、科研院所尤其是科研人员科研行为的税法激励,导致税法激励在科研项目经费治理领域适用的激励导向与效用难以彰显。

确(一)科研项目经费治理的税法激励导向不明确 激励导向指引主体为实现目标的行为方向,围绕促进科技创新,税法激励应尽可能面向不同研究领域和科研主体。当前我国存在侧重激励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法实践,科研项目经费领域的激励性税收规则设计欠缺、创造性财产利益分配错位等激励导向不明确的问题。

1.。

科研项目经费相关的税收优惠并不多见,且规制范围较窄。首先,在激励主体方面,高校、科研院所虽为《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纳税人,但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在不同主体之间设置了明显不对等的税收优惠政策,且明确区分了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为两种不同的科研税收优惠适用主体,双方难以享受彼此的税收优惠政策。针对科研人员的税法激励虽得到重视,但仍以应用型人才激励为主,将科研成果转化情况作为税收优惠的适用的标准,难以调动理论研究领域科研人员的创新积极性。其次,在激励项目类型方面,激励性税收规则主要侧重于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的应用型科研领域,而对于从事非技术开发的科研活动仍存在激励空白。最后,在激励科目方面,税收优惠着眼于大额或需境外购置的科研设施,《个人所得税法》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虽规定了与激励创新相关的税收优惠条款,但并不涉及科研项目经费中的绩效和劳务费收入。值得关注的是,为推动社会公益科研工作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可申请为非营利性机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近年来,我国也发布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指导文件,高校和部分科研院所虽满足“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等条件,但却无法认定为非营利性组织而适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2.。

创造性财产利益分配错位。平衡公众与激励相对方之间的利益关系是激励法必须遵循的原则。利益作为税法激励机制中的最核心因素,利益的公平分配可确保民众对制度的肯定与认同,保障激励机制的有效性。科技创新成果产出而投入或孳生的财产利益具有可税性,为税法介入其利益分配提供了正当性基础。科研项目的顺利完成,需要高校、科研院所提供有利于科研创新的优质环境和高效便捷的资金管理制度,更需要科研人员这一关键主体持续地追求与阐释真理,税法激励理应围绕科研人员的创新性财产利益公平分配来展开,但从表 1 中可见,在科技研发环节,高校、科研院所往往成为税法激励的主要受益对象,而在科技创新中起到能动作用的科研人员可享受的税法激励反而十分有限。

人所得税减免优惠。因此,在现行税法激励导向与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体制下难以公平有序地分配创造性财产利益。

应(二)现行税法激励模式难以形成有效的激励效应 近年来我国科技创新的税法激励力度逐步加大,但在科 研 项 目 经 费 治 理 领 域 却 呈 现 出 激 励 低 效 甚 至 无 效 的 状态,科研人员为争取经费可使用率仍以编制虚假预算、虚开发票报销等违规方式冒险套取,有必要考察现行税法激励模式在激励范围、内容和程度上是否真正实现了理想的激励功能。

1.。

法激励空白,不利于提高国家整体的科技创新活跃性。另一方面,我国偏重科研成果转化环节的税法激励,而忽视了科技研发这一“事前”或“事中”环节的激励。以科研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例,在科研成果转化时,允许科研人员的现金奖励减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科研成果入股收入可延递纳税等,而在科技研发环节,并无关于提升科研人员收入的普惠性税收规则。根据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关于“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的规定可知,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应运用于项目研发过程,偏重成果转化环节的税法激励往往不合时宜,难以对科技研发行为产生显著的激励效果,对科研项目经费的治理也只是“隔靴搔痒”。

2.。

激励内容有偏差。调节收入分配是税法激励的重要内容,虽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提出要推动体现增加知识价值收入分配机制的形成,逐步提高科研人员收入水平。但在税务实践中,项目依托单位往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 号),将绩效收入直接并入工资薪金,使得工资总额过高而不得不适用高个税税率。然而,科研经费的绩效收入与传统意义上的绩效收入并不相同,依托单位参与的项目实施评估并不构成对科研人员从事项目研究的指导,即科研人员从事科研项目研究并非“职务行为”,且发放的绩效奖励实际上是依托单位代为发放,与企业依据员工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从单位资产中直接发放奖金的性质并不相同,故不应将科研人员的绩效收入界定为工资薪金收入。

2018 年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所得分类标准由分类计征转变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模式,有助于消解劳动类型化过多导致的税收负担,然而预扣预缴的征税方式意味着广为诟病的“科研劳务费超过 800 元的部分适用20%税率”的预定并未完全取缔。科研劳务费、绩效是科研人员劳动收入的关键组成部分,而实践中科研任务完成后再发放劳务费是普遍现象,集中发放会造成个体收入较高的假象而不得不适用高预扣税率,短期内将增加科研人员的经济负担。尊重和承认个人利益无疑是激励科技创新的重要内容,但“可获得感”的切实提升才能转化为科研人员的内在动力。随着科研劳务费和绩效支出在科研项目经费中的比例限制不断放宽,税收难免成为科研人员获得之 “实”与法规赋予之“名”之间的制度障碍。

3.。

在实践中始终存在实效性不足的问题。首先,税收激励政策具有期限性,我国制定的激励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大多散见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通知、公告等规范性文件,多属于临时性减税措施,而科研项目时间跨度长,具有延续性,故税收政策的短暂性和有限性有违科研规律,导 致 科 研 人 员 难 以 作 出 准 确 的 判 断 并 编 制 合 理 的 经 费 预算。其次,部门间科研管理存在差异,税收政策文件虽明确了减免税的标准,但相关管理单位并非围绕这一标准制定管理规章,当享受税收优惠与服从科研管理不可兼得时,科研人员往往倾向于选择前者而损及科研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最后,区域间税制存在差异,我国粤港澳大湾区通过补贴个税税负差额以促进各类科研人才沟通交流,但在《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 号)中,并未统一补贴的认定标准和操作办法而无法有效缓解税负差异,反而加剧了科研项目经费结算的争议,也引发特定区域内科研人员向低税负地区流动聚集的现象。

径 三、科研项目经费治理税法激励的优化路径 为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法激励功能,科研项目经费治理税法激励的未来优化应结合当前激励导向不明确和现行激励模式存在的问题,同时坚持税收法定、信赖利益保护、税收效率等基本原则,以厘清激励型税法建制的方向与路径。

能(一)确保激励性:强化权利保障之机能 为构建激励型的科研项目经费治理模式,应在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上尽快填补科研项目经费领域的税法激励空白,推动制定契合科研项目经费治理需求、科技创新规律以及科研人员科研权利保障的税收激励规则。首先,转变制度设计理念,科研项目经费的税法激励并非国家向科研人员施加“恩惠”,而是维护科研人员基本权利的重要体现;科研项目经费治理的税法激励应跳出管理体制小修小补的改革循环,在宏观层面进行体制革新,推动科研项目经费治理由“惩治型”向“激励型”转型。其次,科技创新活动具有显著的不确定性,税收激励规则的制定应着力解除科研项目经费中不必要的“税负枷锁”,通过补偿科技创新活动的外部性、减弱创新不确定性以增强创新收益,确保科研活动有充足的资金支持。最后,科研项目经费的税法激励应以扩大科研人员的权利范围,尊重并不断满足科研人员的各种需要,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主线,鼓励科研人员的科研智力劳动,规范构建科研人员税收权利体系,实现形式层面之“纸面上的权利”向实质意义之“行动中的科研权利”的转变。

则(二)加强正当性:坚守比例原则 科研项目经费的公共财政属性决定了税法激励涉及国家公共财政与个别群体之间税收利益的让渡。为保障科研项目经费治理税法激励机制的正当性,有必要引入比例原则,以确保激励目的和手段之间的适当性、必要性,协调社会公共与激励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围、纳税人、税率等税收要素,赋予利益关联主体参与权、知情权、意见表达权等权利,使其切实参与到相关税收立法、执法与司法实践中。

式(三)提高针对性:革新激励运作模式 1.。

扩大税法激励的惠及范围。不同科研项目在不同科研领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税法激励应在社会科学项目与自然科学项目、基础理论研究与应用型研究之间平衡适用,但不同科研项目有其特定的研究路径,科研项目经费无法适用完全相同的税收激励政策。为此,可发挥不同税种的功能,在税法激励制度设计时考虑各个税种之间的内在联系,以确保不同的科研项目可享受相对均衡的税法激励,并增强科技研发环节税收优惠的可适用性。增值税对商品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征税,应体现“中性”原则,兼顾经济资源损失与纳税人决策扭曲影响的最小化,如基于高校、科研院所可抵扣税款较少,可统一将其界定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的增值税税率。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内容,具有公平导向性,若一律免除科研人员绩效或劳务费中的个人所得税有违税收公平,可在如基础理论攻坚项目上试点对主要科研人员的科研收入给予个税优惠。

2.。

构建激励人才创新的薪酬激励机制。扭转科技创新领域“重物轻人”理念,不仅依赖于抽象的科研权利,也需要科研权利保障机制的具体化、明确化,从而实现“个体行为的外部性内部化,并通过个体的最优选择实现社会最优”的激励目的。构建激励人才创新的薪酬税收激励机制在推动地区创新竞争,优化科研人员发展环境、实现收入分配正义等方面发挥着独特作用。应统筹协调我国各地区的税收激励政策繁多且导向各异的现状,并通过明确判定科研绩效的劳动报酬性质,享受收入减除 20%后为收入额再适用税率,提升劳务费 800 元的预扣标准,对科研人员股权分配及其转让可考虑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方面有效降低科研人员科研收入的税负。

3.。

现,难免导致政策实施衔接不畅。因此,应贯彻《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中关于“完善政府统筹协调和决策咨询机制,提高科技决策的科学化水平”的文件精神,在制定激励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和科技管理政策时,加强多元主体间的互动,确保激励政策的可操作性,同时做好税务宣传工作,向纳税人阐明合法利益的边界和获取方式。

使用合理性以及税法激励机制实施的客观界定。当前对于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绩效缺乏共识性标准,仅仅关注科研产出的绩效评估并不具有借鉴意义,而应重点关注是否有利于构建普惠性的科研激励机制,是否有利于科研资源的有效配置以及是否有利于保障科研人员权利。最后,强化对税收欺诈行为的查处力度,科技研发过程中存在着许多不确定性因素,对于偏离税法激励本质的违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予以否定性评价并适用问责机制。一是要制定税法激励的负面清单,明确骗取税收优惠的罚则条款,同时加大处罚力度,如一旦发现有欺诈行为,纳入失信黑名单,禁止其在一定年限内申请科研项目。二是要提升欺诈行为的查处率,依靠各部门的协同合作和群众的广泛监督,防范税收激励政策成为套取科研项目经费的新途径。

人员个体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并通过强化权利保障机能、坚守比例原则、革新激励运作模式以及形塑税式支出制度等途径,实现税法激励功能发挥的正当性、针对性与科学性。值得关注的是,对科研项目经费治理予以税法激励有别于以往经费管理体制的技术性微调思路,其涉及科研项目经费的投入与分配机制研究,应将其置于深化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宏观框架下,引导科研项目经费治理朝向“柔性式管理模式”发展,确保科研经费管理体制机制的法治创新具有更为细化的制度抓手和现实可操作性。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经费审计方案模版

科研项目经费拨付通知模版

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模版

学术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项目经费包干制篇三

尊敬的领导:

我校为迎接全县校园环境综合整治教育现场会,开展了大量工作,不断改善了办学条件和环境,新建60米院墙、旗台、200m跑道,栽植100多棵翠竹,构建文化长廊,购置校园之声等大型文化建设活动,学校工作不断得到推进,但因我校资金匮乏,急需资金两万元,特请领导给予解决。

妥否,请批示。

x镇xx小学

x年xx月xx日

项目经费包干制篇四

(一)项目概况

20xx年中央下达高台县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体育场维修改造项目转移支付资金179万元,主要用于更换体育场跑道及排水沟塑胶面层平方米。项目资金到位179万元,全年执行数179万元,资金执行率100%。

(二)项目绩效目标

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体育场维修改造项目,开工前将项目建设情况和工程建设内容进行了公开公示,开工后工程质量符合项目标准。20xx年中央下达转移支付资金179万元,20xx年12月工程已完成竣工验收,按照项目进度共支付工程费用179万元。完成了资金计划下达后当年项目建设率达到100%、资金支付率达到100%的要求,总体绩效目标符合相关指标。

根据《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xx年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情况的通知》(甘财绩〔20xx〕1号)要求,高台县财政局安排项目实施单位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确保绩效自评工作的顺利完成。同时对项目绩效目标自评表各项指标进行了研究分析,并根据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核实打分,对完成任务的质量进行了评述。

(一)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情况。

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体育场维修改造项目资金到位179万元,到位率100%,20xx年按照工程进度拨付资金179万元,执行率100%,20xx年无结余结转。

(二)总体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分析。

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体育场维修改造项目,开工前将项目建设情况和工程建设内容进行了公开公示,项目开工后工程质量符合项目标准,改造后群众满意度指标达到100%。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体育场维修改造后改善了全民健身环境,有助于形成一个健康、科学、文明、时尚的生活理念,而且是一个开展全民健身、竞技体育的理想场所。

(三)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1.产出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体育场维修改造项目场地设施竣工验收合格率、跑道塑胶质量合格率达到100%,实施过程中安全保护防范措施到位,没有发生任何质量及安全问题。相关运转率、使用率、完成率,基本都达到了期初目标。该项目实施开工及竣工及时,项目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能够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控制项目建设成本,总体绩效目标符合相关指标。

2.效益指标完成情况分析

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体育场维修改造项目建成后极大地满足群众多样化的健身需求,有力提升了公共体育基础设施建设整体水平,不断丰富全民健身活动内容,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群众满意度达到100%。

(四)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及下一步改进措施。

通过对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体育场维修改造项目的自评,该项目很好的完成了预期目标,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细化分工,明确责任要求,针对社会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调研分析,加强对该项工作材料的整理和应用,提高使用效率。

依据评价结果表明,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体育场维修改造项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且有效执行,对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效果明显。根据评分标准,该项资金绩效评价等级为“优秀”。无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项目经费包干制篇五

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我乡的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快速发展,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今年,我乡将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各项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在当前的工作中,我乡有以下几方面的工作还需市政府在资金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和帮助:

1、黄金大道拓宽改造工程问题。去年8月我乡启动了对原唯一县通乡公路——黄金大道实施拓宽改造工程,工程按规定进行了招投标,工程拓宽改造总里程为 12公里,工程总造价1390多万元(含招标后增加项目),而上级补贴资金为30万元/公里,项目资金缺口达1100余万元,而我乡几乎无资金确保工程如期完工。

2、入乡便道养护问题。由于石江乡只有黄金大道一条县通乡公路,为不影响群众出行,我乡在黄金水库边新修了一条临时入乡公路,总投资80余万元,目前尚欠工程款40余万元。

3、招商引资启动资金问题。我乡属非资源型乡镇,经济发展的重点为招商引资,招商引资前期投入较大,而我乡资金困难,为确保完成招商引资工作任务,请市政府给我乡安排一定的招商引资启动资金。

为确保我乡黄金大道拓宽改造工程、入乡便道养护、招商引资等工作顺利进行,恳请市政府就以上三方面的工作给予我乡一定的资金扶持。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__年__月__日

项目经费包干制篇六

尊敬的县卫生局领导:

您好!

康平县人民医院是我县唯一的县级二甲医院,是我县医疗救治、应急救护及公共卫生服务的重点单位。

我院多年来积极响应县政府、县卫生局号召,配合应急、救治,服务于公共卫生事业。抗击非典、防控甲流及应急水灾、火灾、旱灾、食物中毒等,出动应急车辆和丰富经验医护人员,甚至提供场所,全力以赴应急与救治,做出了贡献。多年来凡属于公共卫生服务经费都是我院自己承担与垫付,没有任何怨言也没有向县局提过任何要求,今年我院由于扩建与改建,经济特殊困难,应急、救治、公共卫生服务范围扩大,设施、器材陈旧耗损,就现在应急救护车陈旧、车载除颤器短缺、机动队没有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并且消毒消杀器械老化、急救备品落后,完成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特有困难,特此报告请求局领导拨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援助我们县医院!特此申请!

康平县人民医院

20xx.4.30

项目经费包干制篇七

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 号),中共 aa 省委办公厅、aa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7〕21 号),aa 省 6 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办法的通知》(浙教高教〔2019〕3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项目经费和横向项目经费。

纵向项目经费是指通过承担或参与国家、地方政府及相关组织常设的计划项目或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横向项目经费是指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项目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包括通过市场竞争和市场委托等以合同方式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的取得、使用及其管理应遵守上级管理部门和学校的各项科研和财务制度规定。所有合同必须按照《aa 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修订)》(浙师〔2017〕15 号)的要求签署,并在科学研究院备案。禁止通过设立虚假项目获取科研项目经费。

第四条 建立学校、学院(部门、研究院所,以下简称二级单位)、项目负责人三级科研项目经费协同监管体系。

任。

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负有管理和监督责任,应落实专(兼)职科研管理人员,对经费的预算编制和使用等实施监督管理。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五条 纵向项目经费包括在科研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科研活动相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科研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和维修,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5.差旅费:是指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活动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

6.会议费:是指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研究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7.国(境)外合作与交流费:是指科研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研究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务等费用。

9.数据采集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问卷调查、田野调查、心理测试、数据分析及购买相应技术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等。

10.劳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但没有工资性收入的本科生、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等的劳务性费用。

11.专家咨询费:是指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及项目验收(鉴定、评审)需支付给专家的费用。

12.其他费用:是指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发生但不包含在上述科目中的支出,如财务验收审计费用、在农业、林业等领域发生的土地租赁费及青苗补偿费、在人口与健康领域发生的临床试验费等,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相关的管理费用成本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具体预算与支出管理按照《aa 师范大学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试行)》(浙师科研字〔2017〕9 号)执行。

第六条 横向项目经费支出按合同约定管理,不区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支出范围除涵盖纵向项目经费直接费用支出范围外,还包括:

1.业务接待费:是指横向科研活动过程中必需的餐饮等接待费用,接待要求参照《aa 师范大学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浙师办〔2016〕2 号)执行。

2.横向项目劳务费:是指横向科研活动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含项目负责人)及对项目研究有直接贡献人员的劳务报酬。

第七条 横向项目经费到账后,学校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项目负责人可依据签订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申请免征增值税。

第八条 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下列费用的,需符合以下要求:

1.差旅费:根据中办发〔2016〕50 号、浙委办发〔2017〕21 号等文件精神,切实简化科研差旅费报销流程,以差旅费报销单作为差旅费报销前置审核依据,不再填写《aa 师范大学出差审批单》。适当放开科研差旅费标准,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差旅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1)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的,在厉行节约的前提下,可在相应票据背面注明原因,经二级单位分管科研领导审批后,最多上浮一档报销。其中,二级单位分管科研领导报销经费的,还需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字。

(2)学生的科研差旅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教职工标准执行。

(3)除上述事项外,其他事项均按《aa 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2.会议费:举办会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并提前上报会议计划和预算。

(1)举办会议需按《aa 师范大学会议、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2)列支会议费原则上参照《aa 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中的三类标准执行,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

(3)举办国际会议需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5〕371 号)、《aa 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国际会议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师外字〔2008〕21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境)外短期来访人员报备审批工作的通知》提前报备。

(4)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境)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中报销。

3.图书资料费:购置单册(套、函)500 元以下的图书资料,购置人可凭发票直接到学校财务办理报销手续;购置单册(套、函)500 元(含)以上的图书资料,购置人须在图书馆“科研经费购书管理系统”中登记建账,并将购置的图书资料(附清单)和发票送单位所在资料室,由资料员核对无误后出具入库凭证,最终凭资料员和相关负责人签字的发票和入库凭证到学校财务办理报销手续。

4.数据采集费:列支数据采集费时,按照不超过 100 元/人/次的标准,填写《数据采集劳务费发放表》(见附件一),提供发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签名等,经二级单位分管科研领导审批签字,由科学研究院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销。其中,二级单位分管科研领导报销经费的,还需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字。

助费用可纳入劳务费列支。

列支横向项目劳务费时,需在合同约定的限额内,根据实际贡献提取,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校内人员劳务费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

支出劳务费需提供对方银行账号,费用直接打入对方银行账户,个人所得税由对方承担。

6.专家咨询费:校外专家咨询费发放标准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 号)执行,具体如下:

(1)以会议或现场访谈形式组织的咨询、鉴定、评审(税后):院士、全国知名专家第一、第二天不得超过 3600 元/人/天,第三天及以后不得超过 1800 元/人/天;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第一、第二天不得超过 2400 元/人/天,第三天及以后不得超过 1200 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第一、第二天不得超过 1500 元/人/天,第三天及以后不得超过 750 元/人/天。

(2)以通信形式组织的咨询、鉴定、评审,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按不超过会议或现场访谈标准的 50%执行。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该项目研究及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因项目研究需要向校内专家咨询的,发放标准按校外专家咨询费发放标准减半执行。

第九条 无票据的支出费用处理。在从事野外考察、调查研究等与研究项目直接相关的科研活动中确实无法取得发票和财政性票据的,报销人可填写《aa 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经费无票据支出证明单》(见附件二),注明支出内容与无法取得法定票据的原因,并附支付凭据或经证明人签字的说明材料,经二级单位分管科研领导审批签字,由科学研究院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销(二级单位分管科研领导报销经费的,还需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字)。其中住宿费用不超过 300 元/人/天,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他证明单据每单实报金额不超过 200 元。

目录内的设备),由科研团队自行采购,并按《aa 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采购过程公示。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应严格按照项目合同或任务书规定的预算用于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支出。除经费下达(委托)部门另有明确规定或科研项目预算中已有明确说明外,不得列支下列费用:

日用品、文体用品、食品、农副产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旅游费用;医药费;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费、交通违章罚款、交通事故赔款等;非科研用途的装潢费和装潢材料费、水电费、房租费、用房物管费、有线电视维护费、个人通讯费、家电购置及维修费、手机购置及维修费等。

第三章 建账、报销审批及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计划财务处开具科研经费“到款通知单”或“财政经费指标下达通知”,并告知科学研究院;科学研究院根据“到款通知单”(财政经费指标数)及“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预算回执”“项目合同书”等科研项目立项和预算文书办理建卡手续;计划财务处完成科研项目建卡后,项目负责人可在计划财务处的“财务查询系统”中查询科研项目经费和经费卡号。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有特殊说明外,项目组成员的经费报销由经办人(或使用人)签字、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项目负责人的经费报销由所在二级单位分管科研领导审批签字;二级单位分管科研领导的经费报销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字。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学校财务管理系统根据预算编制实行预算模板控制和支出比例(限额)控制,禁止超预算支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确因特殊原因需要预算调整的,须遵照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向科学研究院递交项目负责人签字的预算调整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学校财务部门调整预算。

1.纵向项目经费使用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预算回执、合同书)”编制的预算执行。经费总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如要调整需由科学研究院报上级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批。在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除设备费一般不予调增外,可根据研究需要调减设备费或调整其他科目预算;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2.横向项目经费使用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若合作双方有预算约定要求的,须在委托方同意并书面确认后,方可调整经费预算。

第四章 转拨与结余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合同或项目预算回执文书中约定由外单位承担一定的研究开发、试验等工作的,科研项目经费可按约定转入协作方。经费转拨须提供项目合作证明文书和经费转拨单,经科学研究院审核后报计划财务处办理。在经费转拨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科研任务内容和目标、成果产权归属、经费使用预算等情形的,还需与外单位签订项目合作协议。项目负责人应督促项目合作单位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并按预算约定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凡批准转拨的科研合作协作经费涉及项目间接费用的,按照《aa 师范大学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试行)》(浙师科研字〔2017〕9 号)执行。

国库下达的纵向项目科研经费,经费转拨按国库支付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外单位转拨到学校的科研项目合作经费,其使用需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合同或项目预算回执等文书的约定执行,如需调整预算,应报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 若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其在研的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原则上转入其调入单位,横向项目及已结题的纵向项目原则上不转入其调入单位。横向项目和无法转出的纵向项目,需由项目负责人指定校内项目组成员负责该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经所在二级单位同意后报科学研究院审核,通过后报计划财务处备案;若无校内项目组成员的,暂时冻结经费使用,经项目负责人申请,临时开通报销时段集中报销。

第十八条 纵向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填写项目结账表,到科学研究院办理结账手续。经费仍有结余的,根据资金下达的不同方式做如下处理:

1.国库下达的纵向项目经费,项目组可以在国库收回期限前在原项目中开支后续费用,并取消科目支出比例。

2.非国库下达的纵向项目经费,项目通过审核验收后,可继续用于相关课题研究 2年,并取消科目支出比例;若 2 年后仍有剩余,按规定收回。

第十九条 横向项目完成后需及时填写《横向科研项目结题备案表》,办理结题备案手续。完成结题备案后结余经费转入横向发展基金卡,按本文件规定范围支出,用于开展相关科研活动。若合同中有关于结余经费约定的,则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研究到期但仍未完成并办理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冻结其经费使

用,在财政未收回的前提下,待办理延期手续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未通过结题验收或被终止的项目,结余资金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的30 日内按规定退回。

第五章 监督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科研项目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及法律另行规定外,在学校信息公开网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等信息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增加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透明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并落实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监管责任追究制度,科学研究院、计划财务处、纪委、审计处等管理监督部门不定期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四条 科研人员应恪守科研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合理、合规、合法使用科研项目经费。严禁将科研经费挪用于非科研用途,严禁列支与项目研究无关的费用,尤其是用于旅游、娱乐等费用。严禁利用假发票、假合同等虚假财务资料套取项目经费;严禁虚编考察调研费、会议费,以考察调研或会议名义赴外埠旅游度假;严禁以虚列人员、虚假签字方式领取劳务费谋取私利;严禁为与项目研究无关人员报销相关经费。

第二十五条 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科学研究院会同人力资源管理部、计划财务处等部门按规定予以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负责人一定期限内申报资格等处罚,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要终身追责、联合惩戒。涉嫌违纪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在调查核实基础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核实后按规定移送地方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并配合其依纪依法妥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原有涉及科研项目经费开支标准与要求和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科研项目及经费下达(委托)部门对项目经费管理另有明确规定的,按其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利用经政府批准的科研平台经费设立的科研项目,利用基本科研业务

费和学校自有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省级及以上党政机关和主管部门交办(非公开竞争)的项目和利用合作方财政性资金的项目等,参照本办法中的纵向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类校地、校企研究院(所、中心)、联合实验室等横向合作平台以及校级研究机构等的平台运行经费参照本办法中的横向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aa 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浙师科研字〔2018〕11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学研究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学术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大学国防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模版

矿业大学横向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模版

大学纵向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模版

项目经费包干制篇八

县政府: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通知》(鲁政办字[__]197号)要求,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及时成立了博兴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领导小组,对我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工作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为便于工作的开展,特向县政府申请办公经费41.831万元,用于业务培训、野外就餐补助、租用车辆、购置软硬件设备仪器等(详见附表)。

以上申请,当否,请批示。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__年__月__日

项目经费包干制篇九

卫生局:

财政局:

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启动以来,我院在县卫生局、县财政局的领导下,稳步推进医改各项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四川省补充药物目录、药品零差率制度,认真落实药品网上阳光采购,建立健全药物采购监督管理机制。财务上,严格按照“____年剑阁县部门预算方案”进行财务管理,实施10个月以来,经费严重不足、人员不稳定等问题凸显出来,特申请我院追加____年度财政经费预算,报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全乡10个行政村,10个村卫生站,11个乡村医生;医院现有在职职工11人,退休职工5人,其中正式5人、临时6人。占地面积2000余平方米,建筑面积1800平方米,设有住院部、门诊部、预防保健科、手术室、医技科(b超、化验、放射、心电图、生化)等临床科室,拥有b超工作站、全自动血球仪、200_光机、生物疼痛治疗仪等医疗设备,开放床位16张。

____年我院财政预算拨付情况:全年预算拨付268988元,其中部门收入(任务)219918元,全年实际拨付49070元。

____年我院费用预算支付情况:全年预算费用支付268988元,

其中工资福利支出(含村卫生站7200元)____56元,商品和服务支出64663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2962元。

二、 实际运行情况

1、收入情况:实施药品基本药物制度零差率后总收入44.5万元,其中:医疗收入10万元、药品收入30.4万元,其他收入4.1万元(防保收入)。医院全年用于支出的实际收入,即医疗收入 10万元加财政实际拨付经费4.9万元,共计14.9万元。

2、主要支出情况:经常性支出:全院人员工资(____年剑阁县部门预算方案)全年20万元,不含节假日补助;村卫生站补助0.7万元;上缴养老、医疗保险3.3万元;水电费2.8万元;差旅接待生活费用3.8万元;网络、办公电话费用0.6万元;各类耗材印刷打印费1.3万元;医疗设备、其他设备、房屋维护费用2.6万元;合作医疗补偿垫付周转费用 4万元。临时性支出:规范化建设2.6万元,中医工作1.9万元,灾后重建项目实施费用3.8万元。医院全年实际支出47.4万元,存在缺口32.5万元。

三、 存在的问题

随着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药品零差率制度、____年剑阁县部门预算方案的深入推行,由于医院收入减少,财政投入的严重不足,医院使用的资金有限,后期越来越多的问题凸显出来,主要表现在:一是人员不稳定因素,因个人福利待遇低部分正式人员要求上调上一级医院,部分临时人员有退出医院的想法;二是个人福利待遇低,工资实行大锅饭,工作积极性、热情不高,病人转院率高,增加患者的经济负担;三是财政拨付预算经费与医院正常实际运营费用差别太大,仅按一般事业单位标准预算,没有结合医院的特殊性,没有预算医院开展医疗活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等工作的运行成本,不符合实际;仅今年我院初步核算资金缺口约32.5万元;四是因医院收入减少,财政投入不足,医院没有承担全年各类支出的经济能力,医院债务增加幅度明显上升。如没有增加财政预算经费,我院今年将增加药品、工资等欠款债务约21万元。

20_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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