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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会计准则论文参考文献(优质6篇)

时间:2023-09-26 11:55:11 作者:文轩2023年会计准则论文参考文献(优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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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论文参考文献篇一

摘要:本文从上市银行的收益、上市银行风险管理水平、上市银行的监管、上市银行金融风险四个方面阐述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对我国上市银行的影响。

关键词:新金融工具准则;上市银行;影响

一、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对我国上市银行收益的影响

(一)对上市银行利润的影响

全面实施新会计准则以后,将给商业银行损益确认的标准带来根本性的改变,最显著的就是金融机构所持有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的变化要直接计入损益或权益。金融工具的价值受到利率、汇率、价格等指标波动的影响,随着商业银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量的大幅增加,势必造成期末利润的波动性增加。同时,根据新准则,银行持有金融资产的收益和损失不是在报告期末反映,而是要立刻确认,这将缩小商业银行盈余管理的空间。

(二)对上市银行不良贷款的影响

在不良贷款方面,新准则改变了贷款按五级分类计提减值准备的传统做法,减少了人为因素对减值准备计提额的影响。相比之下,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更具有相关性与客观性,也更符合会计信息对外披露的要求,但是在操作上难度也更大。由于减值准备是商业银行经营利润的备抵项目,所以对减值准备计提的规定使得银行利润的可控性进一步下降。同时,也带来了有关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及新增额是否会发生异动的疑问。由于新准则初始运用,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方式的改变究竟会给计提准备带来多大的差异,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数据,因此,对银行损益和收益的影响程度尚不能准确评判。

(三)金融资产转移使上市银行收益复杂化

在终止确认中,银行针对金融资产和负债转移由此引起的损失和收益的确认,有两种可选择的方法,即确认、调整当期损益并先在权益项目中列报或者待金融资产出售后再计入损益。以上述方式确认的损益与按收入费用相配比的传统模式确认的损益共同组成了银行的最终经营利润,这不仅不符合传统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原则,而且使银行期间净利润的内容更显得复杂化。

二、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对我国上市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的影响

(一)对上市银行利率风险管理能力的影响

全面引入公允价值后,银行会计核算将与复杂的资本市场和宏观经济环境更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市场环境的变化对银行的影响将会通过会计信息反映出来。当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金融工具的重估值随之发生变化,进而导致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产生波动。因此,公允价值的全面引入要求银行对宏观经济和市场环境具有较强的预见能力,这种能力具体反映为银行的利率风险管理能力。从风险的角度看,公允价值计价属性的引入,不仅仅是一项会计准则的变化,而且会给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观念、风险控制技术手段带来一次巨大的变革。

(二)对上市银行信用风险的影响

(一)对金融监管的影响

从银行稳定角度看,银行信贷质量要在准备金中得到体现,不仅要求对已经发生的损失计提专项准备,还要对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一般准备。而新会计制度要求,银行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才应当计提减值准备。计提准备金是资产面值与未来全部现金流量贴现值之差,这与银行内部会计制度预测到的贷款组合发生的损失不一致,也与银行监管的审慎性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是矛盾的。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会改变权益的范围,使监管资本计算的范围也要做相应的调整。特别是部分未实现的利得或损失将计入资本公积,使得监管资本偏离了审慎的要求,不符合会计谨慎性原则,所以监管部门有必要根据新会计准则的会计数据实时对监管资本的计量范围进行调整。主要涉及负债和权益分类,可供出售资产、公允价值选择权以及现金的流套期的会计处理等方面对监管资本的影响。同时,由于资产负债项目的变化与衍生工具的表内核算,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时信用风险与市场风险的组成部分也发生变化,监管部门应对权重和转换方式进行适当的调整,在审慎的前提下在会计资本和监管资本之间建立必要的联系机制。

(二)对上市银行自身会计监管的影响

1.银行在公允价值运用中,由于客观计量和主观因素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产生,进而影响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这样对会计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客观因素的影响可以通过修改监管资本计量范围的方式进行解决,但是要剔除会计人员主观因素的影响,使公允价值能得到真实的反映,则需要在会计监管方式上进行创新。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商业银行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加快开发内部评级法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正向激励与严厉惩罚并重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相关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与专业素质的管理,密切关注会计信息的变动情况,切实防止会计核算方法的滥用,逐步完善银行会计信息披露机制。2.对会计监管队伍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准则非常复杂,要求更高,它的实施对银行业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管将带来巨大影响,很好地理解银行的会计要素及其处理方法是非现场监管分析和风险评级的必要条件。而现阶段的会计队伍和监管队伍的自身素质令人担忧。所以,开展对银行业务的会计核算,特别是对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方面的培训显得尤为重要,十分紧迫。监管部门要开展专题培训,切实提高会计监管人员分析商业银行财务状况及风险状况的水平,提高银行会计监管能力。

(三)促进了监管协调,解决贷款损失准备的会计处理和税收政策

按照新准则的要求,公允价值计量部分业务时,需要对未实现的损益进行确认,与税务部门据实纳税的基本原则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会影响银行的各项税收负担。此外,我国会计制度、税收制度以及监管当局对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要求也不完全相同,监管部门应与财政部、国税局加强沟通和协调,明确未实现损益纳税的税收政策、贷款损失税前的抵扣标准等,以更好地促进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实现监督标准和会计标准良性互动,使金融监管和会计监管协调发展。同时,应当改进和完善多元化的金融监管体制,加强银监会与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工作协调,合理划分各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和职责。

四、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对我国上市银行金融风险形成的影响

金融市场的迅速变化和监管机构自身能力的不足,导致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与现实之间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使得金融机构普遍存在管理层道德风险问题。由于存在政府公开或隐性的担保,资本实力有限或者监管乏力的金融机构往往会在利益驱使下倾向于投资高风险领域,导致资产的泡沫化。资产泡沫化的微观机制在于金融中介将投资集中在股票、债券和房地产市场,而宏观经济态势和微观经营主体对经营前景的错误预期以及各种基金、保险和投资银行机构的大量出现,再加之全球电子交易系统和国际游资跨越国界的迅速移动,都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资产泡沫的加速生成、积累与演化。当资产泡沫化出现“风吹草动”迹象的时候,由于公允价值的计量模式会将这些金融风险放大,将进一步减少国有银行的核心存款。同时,银行的信用风险也迅速加剧。银行以及其它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会由此迅速恶化,很可能陷入经营困境,甚至破产。而银行在经济生活中特有的风险分担机制,此时就会转换成风险聚积效应,促使投资与信贷活动的终止。政府也会因援救倒闭或濒临倒闭的金融机构而支付巨大的财政开支,从而诱发货币危机。这样,就会同时出现银行业危机与货币危机,并相互加强,相互交织,最终加剧金融危机的演化进程。

【主要参考文献】

[1]朱海林.金融工具会计论[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

[2]陈小悦.关于衍生金融工具会计问题的研究[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3]路晓燕.公允价值会计的国际应用[j].会计研究,,(4).

[4]常勋.公允价值计量研究[j].财会月刊,,(1).

[5]杨雨宇.提高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透明度的探讨[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6,(7).

会计准则论文参考文献篇二

雄厚的市场经济发展基础是《国际会计准则》制定和施行主要力量,它符合发达国家市场经济的实际状况,但对于我国来说,并不拥有《国际会计准则》推行的良好市场经济基础,这是与发达西方国家相比,《国际会计准则》难以发展的最主要原因。例如,如果照搬《国际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就会使得《国际会计准则》的某些规定在我国市场经济环境下毫无用处,因为在我国经济环境历史中可能刚刚出现甚至还未出现西方国家常见的相关经济事项。以我国会计准则为参照点,在会计准则中的某些特殊会计事项,可能在《国际会计准则》中丝毫位见,因为它同样也不适应发达国家市场经济现状。所以不能针对我国会计准则不能只单纯追求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加上我国跨国公司少、资本市场薄弱、国际贸易发展不成熟,使得我国会计制度变迁的“主要行动集团”力量比较弱小,因此,由于我国经济基础不够牢固,对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走向趋同产生了较大的阻力。

2.2法律环境条件不够完善

会计准则与法律法规是紧密相联的,由于我国法律法规与西方国家相比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也就成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难以走向趋同因素之一。例如,在会计准则规范重点内容方面。由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现状,使得《国际会计准则》以资产负债表为主,该表侧重于预测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但我国且以利润表为主,因为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公司上市、增资配股、退市均以利润作为判定指标,从一定程度上忽视了资产负债表信息的质量,可见我国还未提供一个完善的会计准则走向国际趋同的法律环境。

2.3社会意识觉醒不够程度

社会意识是促成我国会计准则走向国际趋同的重要力量,然而我国对会计准则的认识在社会意识方面存在很大的不足,严重的阻碍了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化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我国的会计准则的颁布具有强制性。在性质上是让人们被动的去接受。而在《国际会计准则》中,完全是一种主动的性质,人们主动的去接受会计准则。因为在其公允表达原则中规定企业可以背离会计准则及其解释的相关规定,并可采用其他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以实现公允列报目的。其次,会计概念框架体系不完整。会计概念框架可以有效的指导会计准则的制定,而我国并没有一个完整的概念框架体系,特别是在财务会计方面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概念,使得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缺乏一个规范的理论指导。再者,我国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并行。虽说这是我国会计体系的一个特色,但随着实行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之后,我国会计准则似乎成为制定《企业会计制度》的指导纲领,这使得我国会计准则的可操作性较差。用发展的眼光来看,不利于我国会计准则国际化趋同。

会计准则论文参考文献篇三

一、准则的框架的比较

我国《存货准则》主要有引言、定义、确认、计量、披露、衔接办法和附则组成;而ias2主要由目标、范围、定义、存货计量、成本计量、费用确认、披露、生效日期等方面组成。我国《存货准则》引言部分第一段指出:本准则规范存货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并在第二段采用排斥的方式列举了不属于准则规范的几种情形,可见引言部分与ias2相比,我国《存货准则》没有指明目标,缺乏权威性。

二、范围的比较

我国《存货准则》指出:本准则不涉及因建造合同而形成的在建工程;农业企业收获的农产品和采掘企业开采的矿产品;牲畜等与农业活动有关的生物资产;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存货的初始计量。ias2指出:本准则不涉及在建工程,工具,诸如牲畜、农产品之类的存货。

二者比较可知,我国《存货准则》包含了金融工具有货的,而ias2则包括了企业合共中取得的存货的价值确认问题。由此可见,二者各有利弊,应该相互借鉴。

三、关于术语定义的比较

(一)存货我国《存货准则》对存货的定义为:企业在正常生产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或者为了出售仍然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或者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

ias2对存货的定义为:

1、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为销售而持有的资产;

2、为这种销售而处在生产过程中的资产;

3、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需要消耗的以材料和物料形式存在的资产。

我国《存货准则》没有明确指出存货这个定义的内涵,而是列举描述了存货的具体存在形式,即产成品、商品、在产品等。作为术语定义,这显然不够严谨,但有利于不同层次的会计人员对该准则的理解,同时也和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保持一致。我国《存货准则》还指出了存货确认的两个条件:一是该存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存货确认条件的实质是规定了存货必须是资产这一原则,也就是说我国《存货准则》通过规定存货确认原则的,在上完善了存货定义的不足。ias2没有存货确认原则的。

(二)可变现净值我国《存货准则》将可变现净值定义为:可变现净值,指出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金额。

ias2对可变现净值是这样规范的:可变现净值是在一般经营过程中的估计售价减去完工成本、减去为销售估计所需要用后的净额。

存货的计量之所以考虑可变现净值,其目的是更准确的估计存货能够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的流入。而当存货变现时,需要缴纳的相关税金不能引起经济利益流入企业,所以可变现净值应扣除税金。ias2对可变现净值定义时没有考虑相关税金的扣除,而我国《存货准则》在此有所突破,使得可变现净值的预计金额更接近实际。

四、计量的比较

(一)初始计量我国《存货准则》将存货计量分为初始计量和期末计量,规定初始计量应当以其成本入账,期末计量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即存货入账价值的基础采用历史成本原则,而期末计价采用谨慎原则为历史成本原则进行修正。

ias2对存货的计量没有区分初始计量和期末计量,一律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笔者认为,初始计量同样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就低法计量为宜,因为这样可以保持前后计量方法的一致性,便于企业内部的纵向比较;而且采用孰低法进行初始计量,能够更谨慎地估计存货入账价值。但由于可变现净值更多的需要主观估计,估计结果也难以验证,作为存货的计量标准容易变成操纵利润的工具;所以存货准则应相应地规范可变现净值的估计方法,并对此加以披露。

(二)采购成本我国《存货准则》规定:存货的采购成本一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

ias2规定:存货的采购成本由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企业随后从税务当局获得的退税除外)以及可以直接归属于购买制成品、材料和劳务的运输费、手续费和其他费用所组成。商业折扣、回扣和其他类似的项目,可以在确定采购成本时扣除。

关于采购成本的一般规定,两者没有明显区别。ias2第九条规定:采购成本可能还包括汇兑损益,而我国《存货准则》不允许将汇兑损益计入存货成本。随着我国加入wto,开始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汇兑损益的处理也就日益重要。准则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因此建议我国在《存货准则》中对汇兑损益进行规范。

ias2对存货的采购成本中涉及的现金折扣采用净价法,而我国则采用总价法,两种的选择对最终企业的利润的是相同的,只是总价法更重视谨慎原则的。

(三)加工成本我国《存货准则》对于存货的加工成本定义为: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我国《存货准则》只狭义的从自制材料、自制产品出发规范存货的加工成本,漏掉了委托加工物资之类存货成本的构成情况。这必然会造成我国一些企业在委托外单位进行物资加工时,没有核算依据的现象。

而ias2对“加工成本”的定义相对全面,“加工成本是指那些赊购货成本之外的与使得存货达到现实位置和状态有关的成本。”该定义不仅概括了企业自制的材料加工成本、企业自己生产产品的加工成本,也概括了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材料成本。

(四)其他成本我国《存货准则》规定:其他成本是指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指存货达到场所和状态所以发生的其他支出,如为特定客户设计产品所发生的设计费用等。

ias2规定:其他成本是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过程中发生时,才能列入存货的成本之中。ias2第十五条规定:在有限制的情况下,借款费用可以包括在存货成本之中。此处的存货是指需要较长准备期才能将其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

我国《存货准则》并未涉及借款费用,但依据借款费用准则的规定,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其借款费用不计入存货成本,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然而因生产周期较长的存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与当期收益无关,不应作为收益性支出;其带来的效益与以后某个或多个期间相关,所以应将其资本化,计入存货的成本。国际存货准则在这方面的规定比较完善,值得我国借鉴。

(五)存货成本确定方法选择恰当的存货计价方法,对于真实地反映存货的价值是非常重要的。我国《存货准则》中规定: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的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企业可根据各类存货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ias2对于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方法,允许企业采用个别计价法、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以及后进先出法。

可以看出,二者在成本确定方法上,都给予了较大的空间,有利于不同类型企业对准则的使用。

(六)存货费用的确定ias2关于存货费用的确定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规定了存货成本应在何时确认为费用。二是规定了特殊情形下存货费用的确认,三是规定了费用内容还应包括存货成本减至可变现净值的差额,以及所有存货的损失也应该在当期确认为费用。我国《存货准则》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指出了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所以相对而言,我国《存货准则》在这部分规范的更加详细。

一般来说,存货的计量应包括对价值和实物数量两方面的计量。而ias2和我国《存货准则》都没有关于存货实物数量计量的方法,也没有指明存货数量是应该采用永续盘存制法还是实地盘存法。

五、信息披露的比较

我国企业《存货准则》将存货披露的信息概括为九项内容。其中:

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类存货的当期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及总额;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和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的依据;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所采用的账面价值;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与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的差异。上述几点与ias2有关披露内容表达尽管不同,但意思却是一致的。

我国《存货准则》还要求企业披露:

存货取得的方式以及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这是由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对存货核算特点决定的。

会计准则论文参考文献篇四

过去几年中,全球审计准则制定者和监管机构包括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iaasb)、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和欧盟委员会(ec)均开始着手审计报告领域并相继推出重要举措。这些举措推出的共同目标是除了目前被审计单位和审计师在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中提供的信息之外,向使用者提供更多有关被审计单位及审计工作本身的有用信息。其中某些举措的完成对全球审计行业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如iaasb主席arnold schilder教授所言,我们正在进入一个“重振审计,从实质上改变审计师的行为及工作沟通方式”的新时代。自以来,中国审计准则已与国际审计准则保持趋同。目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正在修订审计报告准则。

经过六年的巨大努力,iaasb于1月15日发布了对审计报告准则的全面修订。新审计报告适用于会计期间截至12月15日或之后的财务报表审计。新规定将改变审计师的行为,管理层和治理层亦应积极应对。

改革目的很简单,即提升信息透明度、审计质量及审计报告对使用者的信息价值。最终,增强使用者对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的信心。对审计准则的修订将带来四方面的好处:一是审计师重新关注审计报告中的沟通事项,可间接促使其在执行审计过程中更多地运用职业怀疑;二是增强审计师与治理层之间的沟通;三是审计报告对关键审计事项的披露将增强审计师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四是管理层和治理层更多地关注审计报告中提及的财务报表披露信息,从而提高财务报告质量。

新的审计报告准则将影响整个财务报告供应链体系,而不仅仅是审计师。下面将叙述准则变化对管理层、治理层、审计师、监管机构和投资者的影响。

(一)管理层和治理层

iaasb颁行的《国际审计准则》对企业管理层或治理层不具有约束力。因此,准则修订也未直接对管理层或治理层提出任何要求。有鉴于此,政策制定者和监管机构应考虑是否需要为报表编制者和治理层制定配套报告规定。英国的经验显示确实有此必要。英国的审计报告改革之所以取得成功,关键在于他们适时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审计师全部纳入改革范围,使其共同关注企业报告和审计质量的提升。

另外,新准则生效后,审计师与管理层、治理层的沟通与互动势必加强,尤其是潜在的关键审计事项。沟通过程中,管理层和治理层将力图知悉审计师如何确定、解决关键审计事项,以及如何在审计报告中汇报这些事项。

另一方面,管理层和治理层应该更为关注审计报告中提及的财务报表相关披露信息。他们应该明白,原始信息是由企业提供的,并不应该源自审计报告。如何处理重大审计事项备受监管机构和投资者的关注,管理层和治理层应对此密切留意,并可能考虑披露额外的信息。

鉴于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作为治理层对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履行重要的监督功能,他们在此期间应特别考虑以下问题:

2、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是否建立了有效流程以与管理层一道解决识别出审计事项?

3、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是否建立了有效流程以与审计师进行有效合作并监督其工作?

(二)审计师

新的报告要求旨在将审计师的工作重点重新置于审计报告中披露的沟通事项上。虽然这些变化最终直接体现于审计完成阶段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内容,但是它们将对审计工作的整个过程产生广泛的影响。

在准则生效日期之前,会计师事务所将不得不更新其审计方法,以确保满足这些新的要求。对具有国际网络成员所的会计师事务所,除了更新全球审计方法之外,当地成员所也须考虑本国差异,因为就审计报告的某些新要求而言,各国准则制定者可灵活选取将其进行本土化吸收的具体方式。

重要的是,项目组必须针对新的报告要求进行适当培训。从培训角度来看,关键审计事项的性质给审计师带来了新的挑战。关键审计事项的确认和处理本质上是因项目而异的。审计师在审计计划阶段就应尽早考虑这些问题,确保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关键审计事项时可以充分考虑到各个因素。此外,预计提升信息透明度的要求将影响审计师的行为;转而有助于审计工作期间更多运用职业怀疑态度。识别关键审计事项的过程不仅涉及项目组主要成员参与其中,而且需要与事务所内部如技术和风险管理领域的其他支持部门紧密合作。

对于与审计客户的互动,审计人员将与管理层和审计委员会加强沟通,特别是在确定审计报告中包含的关键审计事项的时候。审计师有责任帮助审计客户了解关键审计事项的确定、处理、以及在审计报告中的报告方式。此外,审计师也可能与管理层以及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相应披露展开积极讨论。毋庸置疑,这些额外程序对于按时完成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预计将带来更大的时间压力。

(三)政策制定者及监管机构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公司治理原则强调管理层的责任以确保及时和准确披露所有与企业相关的重大事项而董事会的责任为监督信息披露和沟通过程。修订后的国际审计准则第701号“独立核数师报告中就关键审计事项的沟通”中指出审计师担任企业的原始信息提供者是不合适的。企业原始信息的提供是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责任。因此,审计师在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披露任何信息应当建立在这些信息已经被治理层或者管理层披露的基础上。

审计准则制定者只能对审计师提出要求,无权左右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实施针对治理层的补充要求的责任应该由国家政策和法规制定者来承担。国家政策和规则的制定者需要承担在恰当时机向治理层和管理层提出补充报告要求的责任。

审计报告新变化实施以后,预计监管机构将在其检查工作中审查新审计报告要求的应用。监管部门将与审计师展开更多的.讨论,了解列入审计报告的关键审计事项。对于那些未列入关键审计事项,但监管机构认为是审计重点的某些问题,监管机构有可能形成自己的看法。监管机构将这些额外的信息用于评估审计质量(事务所层面及项目层面)。监管机构应研究如何将这些新变化纳入检查和执法程序。跟会计师事务所一样,监管部门也应确保检查组得到这方面的充分培训。

在更广的层面上,作为投资者保护和公众利益的倡导者,监管机构应评价新的审计报告是否为使用者提供有价值的信息,是否如设想的那样促进关于审计工作的对话。在这个过程中,监管部门将对制订推行这些审计报告新变化的成本效益形成自己的看法。

(四)投资者及其他报告使用者

也许审计报告改革的主要利好消息,是针对投资者和审计报告的其他使用者的。审计报告新变化的主要受益者将是投资者、分析师以及审计报告和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其他使用者。投资者可期待着更好地了解审计过程,得到来自审计师关于审计工作和审计发现的个性化披露。希望新信息能够鼓励投资者和审计师之间加强沟通。同样,被审计单位强化信息披露,亦可鼓励投资者与管理层以及治理层就会计和审计问题展开互动讨论。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审计报告的使用者不必付出任何努力。使用者需要投入一定的时间对审计目的和审计师的角色形成清晰和恰当的认识。只有这样,投资者以及其他使用者才能适当地根据审计报告内的新信息,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或达到各自的目的。

会计准则论文参考文献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消耗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二)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第二章 确认

第三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第四条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章 计量

第五条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第六条 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第七条 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

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第八条 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

(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

第十一条 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 收获时农产品的成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

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第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第十六条 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

第十七条 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

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第十八条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

存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披露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存货有关的下列信息:

会计准则论文参考文献篇六

20xx年7月1日开始,将正式实施资产减值会计准则。资产减值准则中最明显的特点是引入公允价值概念,并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那么在目前机制尚不完善条件下,公允价值难以合理预计情况下引入公允价值能否达到预期目的呢?基于此,本文拟回顾公允价值的产生与发展后,探讨公允价值在资产减值中的应用情况,进而分析公允价值运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剖析其内在原因,最后提出改进建议。

一、公允价值在资产减值准备中应用情况

1.公允价值的产生与发展

20世纪80年代美国200多家机构因从事金融工具交易而陷入困境,但是以历史为计量基础的会计报表却向外界传递出经营状况良好的信息,引致美国会计界反思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及披露是否存在什么问题。1990年9月美国sec主席首次提出应当以公允价值作为金融工具的计量属性。此后,fasb先后颁布了safs105、107和115等一系列会计准则,致力于推动公允价值的运用,年2月发布了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七辑(sfac7)《在会计计量中运用现金流量信息和现值》,年发布新的财务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公允价值计量》。受此浪潮影响,年iasb(年4月被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第39号国际会计准则(ias39)。该准则规定,特定的金融工具特别是为交易而持有或可供出售的衍生工具、负债及权益性,必须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始料未及的是,该准则发布后遭致多方质疑甚至抨击。2001年1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金融工具联合工作组公布了金融工具和类似项目的准则草案和研究报告,要求对所有的金融工具都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新公布的第41号国际会计准则中也要求采用公允价值。2001年8月,iasb宣布将着手对ias39进行修订。年,修订方案的征求意见稿发布并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建议,在与金融工具相关的交易发生时,给予企业对金融工具应用公允价值会计的不可撤销的选择权。年12月,iasb发布了修订后的ias32和ias39,修订后的准则改进不少。目前颁布的国际会计准则中共有十几个涉及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目前公允价值会计在各国理论与实务界呈现良好发展势头。但是fasb和iasb尚未对公允价值概念及理论予以深入研讨,亦未看到它们修订公允价值概念。谢诗芬[1]认为这是因为西方国家偏重实证研究,而无人就此进行深入规范研究所致。除此之外,公允价值的确认与计量确实难度太大也应是主要原因之一。

最明显的例证就是最高证券国际组织年曾经委托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在1999年之前制订出一套核心准则,并承诺给予实质上的支持,除衍生金融工具准则涉及公允价值而难以按时完成外,其他准则基本完成,也说明此准则太难。中国银监会曾在2003年委托某高校就衍生金融工具进行过专题研究,本人也参与其中,但最后研究结果还是差强人意。

总之,目前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到各国会计准则制订机构,都比较热衷于公允价值的推广与运用,雄心可鉴,结果差强人意,存在诸如缺乏详实具体操作指南、各国之间准则差异较大等问题。所有这些经验教训为我国制订准则提供了正反面素材,避免了少走很多弯路。

2.资产减值会计准则中对公允价值的应用

资产减值会计准则中大量提及公允价值的应用,其中第三章中提到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时,认为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确定,并提出确认的几个原则。第五章中提出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亦按前述方法处理。这里体现出对减值的估价就高不就低,而不是日常计量存货成本时采用就高不就低的谨慎性原则,这可能本身在于减值已是一种谨慎性原则的体现,不需要采用双重谨慎原因,为了求得一种平衡的缘故。

准则第六章论及商誉的减值处理时,提到在将商誉的帐面价值分摊至相关资产组时,应当按照各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占相关资产组的公允价值比例进行分摊,公允价值难以计量的,按照资产组的帐面价值占相关资产组帐面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公允价值本身要求会计人员大量进行职业判断,而分摊更是一种职业判断,连续两步的职业判断,最终结果可能更多体现的是会计人员的智慧而不是一种严格的会计原理推导结果,或许这正是给人“会计是艺术”口舌的原因所在。

第七章披露中,提到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资产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可收回金额按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估计基础。信息披露历来被视为资本市场最好的“防腐剂”,越是透明,可以消除更多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减少寻租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因而本准则中重点强调信息披露的重要性的原因所在。

二、资产减值会计准则公允价值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剖析

1.理论本身固有的缺陷引致公允价值的运用不可能尽善尽美。追求精确的结果可能反而是把情况搞得更为混乱[2]。完善的理论导致不完美的甚至是糟糕的结果,而看似不完善的模型如cpma模型,尽管存在一些问题,但实践上常常证明其很有用处。框架本身是理论对现实的妥协或折衷,否则就不需要以收付实现制建立起来的现金流量表在会计报表中占据如此重要的角色。公允价值就理论视角而言能较好反映资产真实价值,有利于层及利益相关者的决策,更符合财务报告目标要求。但是实践中可能并不能达到美好的愿望,这不是个人智慧而是基于理论本身的自身特点所决定。

2.公允价值本身存在的问题。公允价值大多被看成一种计量属性,或者说是多种计量属性的总称。按照fasb的财务会计概念公告,只要没有相反的证据,在初始确认时已付或已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即历史成本或收入,通常被假定为近似公允价值;现行成本和现行市价因是市场确定或是可观察的市场金额,是公允价值;现值只需排除以特定个体计量为计量目标,采用市场上达成的价格,即以公允价值为计量目标的现值亦符合公允价值定义;可实现净值虽是未经贴现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但只有时间不长、物价稳定,一些短期的应收应付项目的可实现净值亦可视为公允价值。与另外五种计量属性相比,公允价值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第六种计量属性,而仅仅是另外五种计量属性在市场交易形式下的一种再现或重复。它是一种多属性的交叉重合,在计量属性上具有“三性”,不确定性,很难断定公允价值本身究竟是现行市价还是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变动性,因市场交易具有可直接确认、可观察、只能估计等多种情形,因而公允价值会随市场交易情况的变动而变动;集合性,公允价值是在市场交易情况下对另外五种计量属性的一种再现或重复,实际上是多种属性的集合。

但是,倘若将公允价值视同一种计量属性,那么历史成本与公允价值如何区分?如果说公允价值包含了所有的计量属性,而公允价值本身又是一种计量属性,上就无法自圆其说。

有些学者提出公允价值是一种计量目标,这似乎解决了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关系问题。公允是一种特定主体而言的,价值是所有物品的量化标准,公允价值的目标只能针对特定主体,显然脱离了引入公允价值的本原意义。所以,这一说法也难以服人。

由于公允价值具有计量上的“三性”,因而其所形成的计量模式在理论上是令人困惑的,fasb亦未就公允价值计量提出一个完善的理论框架。这样产生了一些问题,主要有,信息质量的可靠性难以保证,公允价值计量虽然在报表中能提供更为相关的信息,但因其自身具有的“三性”,因此难以满足会计信息可靠性的质量要求;实际操作难度,有不少项目如没有相关价格的工具,其公允价值不容易确定;公允价值计量可能增加财务报表项目的波动性。反映外部等变化所引起的损益的变动,可能并不能提供非常相关的信息,甚至可能误导财务报表使用者。系统性风险列于财务报表内,可能并不能提供相关的信息。

3.公允价值作为一种技术本身所固有的缺陷。技术变化发生作用需要组织制度变化相适应,如法的修改。正如诺思所言,技术本身并不能说明一系列长期性变化,因为技术没有发生过具有深远意义的变化,或者说技术变化没有带来实现其潜力所需要的那种最根本的组织变化[3]。公允价值的运用本身是一种技术,要真正起作用须有相关的配套规制才能起作用,王跃堂等认为,主要有高质量的准则、具有竞争性和独立性的审计师、对准则解释和应用的监管机制、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具有竞争力和接受专业的人员,对高质量财务报告需求和氛围,以及商界普遍存在的有关诚信的人文精神[4]。此外,公允价值的运用本身会引致一些商誉的产生,而商誉本身就存在很多缺陷,davis认为,商誉可能是无形资产中最捉摸不透的,因为很难明确地决定它究竟是什么,在实务操作中,它涉及到各种因素,包括能为现有企业相对新生企业的优势作出贡献的因素,以及能提高公司潜在收益的任何因素[5]。然而,为商誉的大多数因素确定一个可验证的价值,目前的计量技术远远不够。

4.利用公允价值确认减值导致大量盈余操纵。利用资产减值进行盈余操纵是大多者与实务界人士都意识到的一个问题。国外研究也表明这一点,如zucca研究发现,美国大多数公司是在盈利达不到日常水平期间对其资产进行减值(巨额冲销),但仍有25%的公司是将减值与其他利得或高乎寻常的盈利相冲销(收益平滑化),这些结果支持了减值被用于盈余操纵这一论点。既然资产减值更多的是会计人员的一种职业判断,有谁又能否认我国的资产减值不可以用来进行盈余操纵呢?如为了达到证监会要求的ipo资格、避免st或达到配股要求资格,不惜巨额冲销或微利,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已有很多。所以,本准则才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就理论上而言,上述政策是一种合理的选择,采用逆向归纳法推理,只有政府采用这一策略,企业才会选择如实地反映减值,而不会或尽可能少地盈余操纵。但是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假定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不犯错误(当然不可能),实际上如果形势发生变化,资产可能就会从减值转为升值;另一方面,假定会计人员可能过失犯错误(事实上确实如此,这里不讨论主观故意的问题,这一问题在任何情况下都存在,此时制度失灵),那么可能会多估计资产减值,那么我们的制度就不允许人犯错误吗?当然有关部门规定不能将资产减值准备转回可能出于两害相权取其轻,只有牺牲一头罢了。

5.实施时间过于仓促。本准则从年2月15日正式颁布到年7月1日实施,从准备到正式实施不到10个月,时间是否过于仓促?欧洲企业在就知晓要在年采用国际会计准则,但事后发现他们未充分考虑该准则对财务信息披露的新要求,它们用了三年时间还没准备好,而国内的准备时间之短,前所未有,上市公司任重道远。

6.公允价值在我国的实施有过不成功的先例,这次能否成功拭目以待。我国2001年1月18日修订发布的《重组》、《非货币性交易》、和《存货》等会计准则中,曾引入过公允价值。在一年不到的时间内,有关部门就抛弃公允价值计量方式,改按帐面价值计价,原因在于上市公司利用此准则大量盈余操纵。《企业会计制度》针对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和以“放弃非现金资产”的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等业务的处理,改按帐面价值入帐的改革政策,无疑是面对准则执行机制缺乏效率的现实环境,为遏制企业滥用所谓的“公允价值”操纵盈余,保障会计信息的质量而作出的明智之举[4]。

三、改进建议

(一)已有建议评析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有关学者和实务界人士提出了诸多改进建议,主要有:

2.一些实务界人士倡议加强对诸如会计公司的监管,会计公司会对公允价值的确认起到一种公司治理的作用。但在目前会计公司之间竞争惨烈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可以在如此众多的会计公司之间选择,上市公司购买“审计意见”应当是十分容易实现的事情,否则何以上市公司出现如此多问题,我们又看过多少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科隆、新缰德隆都曾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倾间倒覆,不知以后还有什么类似“隆”的出现。就是号称会计规制最完善的美国资本市场还曾出现百年老店“安达信”因为安然公司做假现象,最终拖入万劫不复的深渊。有人可能会认为,加强审计委员会的作用,通过它来聘请会计公司,将有助于会计公司保持独立性,但是审计委员会仍是由董事会控制,而董事会又由股东大会控制,在一股独大现象下,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又何以保证呢?还有学者建议采用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指定由哪一家会计公司为上市公司服务,而这又将使会计公司受制于注协,注协将又成为各家会计公司的“婆家”,会计公司的独立性又何以保证。

3.有人认为完善相关配套法规抑制确认公允价值的确认真正公允,实际上制度的形成不仅是形式上的更是实质上的内在机制完善的过程。公允价值的合理运用应当是制度形成的结果,而不是原因。把结果与原因混为一谈,只能是本末倒置。

(二)改进建议

1.从2007年开始设立一个公允价值使用过渡期,长度以3年到5年为限,在过渡期内,将以公允价值和非公允价值计价确认的资产减值同时披露,看看对此的反映结果如何,如果公允价值披露方式能够得到市场认同,则正式采纳公允价值计价方式,如果效果不如人意,可以考虑暂缓实行或干脆取消。

2.暂时保留现行减产减值计提方式,部分行业或地区进行小范围试验。正如建立特区一样,可以在部分市场机制比较完善的地区或行业小范围推广使用公允价值,而不是如此大规模地在所有推广公允价值,发现问题再予以改进,这样造成的损失可能会小些,避免2001年当年推广公允价值当年取消的狼狈做法。

4.按公允价值计价产生的减值准备仅仅披露,而不在表内反映。grover提出,公司应该在其财务报告中披露即将发生的重构费用,但只有当这些重构费用实际发生时才能将其列为费用。[2]是否可以将按公允价值计量减少的资产仅仅在财务报告中披露,师或者就将能够知道企业实际情况,会自动进行换算。这样也达到决策相关性,又避免了将其直接冲销利润的做法。或者可以考虑区分各种情况披露,一部分确定性大的在表内披露,一部分在表外披露。或者在利润表中单列一行予以补充披露。

5.改进考核办法。按公允价值产生减值时冲减过去的盈利,以此进行前期考核调整,可以减少一部分盈余操纵的冲动。者进行巨额冲销时,这实际上表明了过去的盈利被高估了,于是他要求管理层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巨额冲销,来改正即降低过去的盈利。当然,以上说的一些方法也仅仅是一时之计,从长计议,还是应在完善公司法理结构上下功夫,否则还有可能出现其他的操纵现象。正如王跃堂等所言,公司治理结构是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内部保障机制,因此市场监管机构必须将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作为一项基础工作引入监管范畴,着眼于信息的源头,以此提高信息披露监管的水平和效率。

总之,虽然公允价值会计能更好地反映当前经济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更符合实物资本保全的要求,更有利于提高财务信息的相关性,但是,认为公允价值会计极可能取代会计成为21世纪最主要的计量模式,尚言之过早。今后发展的趋势是,在相当长时间内,历史成本会计和公允价值会计可能同时并存。

参考文献:

[1]谢诗芬,2005,“公允价值会计研究动态:国际视野与无形资产视角”,会计之友第6期.

[4]王跃堂、孙铮、陈世敏,2003,“会计改革与会计信息质量―――来自中国市场的经验证据”,选自陈工孟、芮萌主编的《中国股票市场实证研究》(东北财经出版社2003年版)pp.353-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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