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中,人们面临着各种各样的任务和目标,如学习、工作、生活等。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些目标,我们需要制定计划。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计划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计划书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村计划生育章篇一
第十条村委会按本章程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与育龄夫妇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第十一条村委会每季度对违约行为和工作情况张榜公布,实行政务公开。
第十二条本《章程》自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十三条本《章程》由村委会负责解释。
村计划生育章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坚持“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方针,增强村级卫计工作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能力,促使村级计划生育工作上新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建立以全面优质服务为核心,以群众自觉参与为基础,行政管理与群众自治相结合的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围绕广大群众的生产、生活、生育开展服务。
第三条本《章程》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是全体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凡本村村民和流入本村的外地流动人口,都必须遵守《章程》。
第四条本章程在上级党委、政府的指导和村党总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并由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五条本章程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乡、镇(办)人民政府、人大主席团备案。
第二章组织职责
第六条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是在党委、政府的指导下和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村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体组织民主参加和民主监督。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的职责是:
(三)建好村卫生计划生育服务室、计生协会活动室、计划生育宣传专栏等阵地;
(五)与育龄群众签订和履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协议书》;
(六)配好村计生专干和组信息员(中心户长);
(七)定期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章程》的执行情况,接受村民监督;
(九)落实计生家庭的优待和奖励措施,支持村计生协会项目经济实体。第八条建立村计划生育协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7-8名、会长1名、副会长2名,会员人数达到村委总人数的10%以上。村计生协会要有一名专职副会长负责协会日常工作。村计划生育会应当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协会村委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其主要职责:
(三)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和实施、生育政策的落实、计生经费管理;
(四)成立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监督小组;监督村委会员和计生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监督村委会对本章程的实施,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维护育龄群众合法权益。
第九条村委会配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1名,并兼任村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发放管理员,负责村计划生育日常工作。村专干待遇不低于村委会其他副职干部的待遇。
村民小组按30名以内育龄群众重点服务对象配备1名计划生育组信息员(中心户长),负责掌握本小组内育龄群众的婚姻、生育、节育情况,协助育龄群众落实各项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带领会员做好本组群众的计划生育工作。村委会合理解决计划生育组信息员中心户长的报酬。
第十条村妇代会、共青团支部等群众团体和民兵组织要动员本组织成员带头遵守本《章程》、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村民在计划生育、生殖保健中的权利
(一)有依法生育的权利。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二个子女,符合《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能力的符合《收养法》和《条例》规定,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二)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三)有接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
(四)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自愿选择节育措施,选择一种安全、有效不避孕方法。因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经鉴定确定的,有权要求给予免费治疗。
(五)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审议本村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监督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推选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
(六)有享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及本村规定和各项优待和奖励的权利。
(七)对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和行政处理等具体行为不服,有请求法律给予援助的权利。
第十二条村民在计划生育中的义务有
(一)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必须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不得提前生育、多生或者婚外生育。不得违反《收养法》的规定非法收养孩子。
(二)夫妻双方有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三)有接受计划生育知识教育和优生优育指导义务。不得近亲结婚。育龄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疾病的,应当禁止生育,已经怀孕的,必须落实补救措施。
(四)有及时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按时接受孕情、环情检查的义务。出现政策外环孕的,必须落实补救措施。
(五)流动人口有接受计划生育管理的义务,外出一个月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申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出务工流动人口可在网上办理。外来已婚育妇女应及时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享受本村人口的同等权利和义务。
(六)有支持计划生育的义务。不得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阻碍育龄夫妻采取节育措施;不得虐待歧视女孩或生育女孩的妇女;不得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儿;不得容留、包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不得伪造、骗取计划生育证明;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的选择终止妊娠。
(七)有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政策外生育应当按《条例》规定接受社会抚养会征收;扰乱计划生育管理秩序,阻碍计划生育工作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章实施制度
第十三条学习宣传制度
(一)注重发挥村各种培训班平台的作用,与上级有关部门定期举办育龄群众生殖保健学习班。。
(二)村广播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计生工作的宣传教育活动,同时利用墙报、板报等宣传形式,开展计划生育专题宣传。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村务公开制度。每个月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生育证发放名单;新婚、婴儿出生名单;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名单;奖励扶助对象的支出情况等内容。每年公布一次《章程》兑现情况。
第十五条民主议事制度
(一)每月召开计生工作例会。党支部书记、计生专干、计生协会常务副会长的组织信息员参加,汇报计生工作情况和计生协会开展活动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解决问题措施。
(二)每季由村计生领导小组主持召开一次村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和发员会和村计生协理事会联席会,研究解决计划生育村民自治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每年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村委会关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实施情况和下实施方案的报告;评议村委会成员和计生工作人员情况;审定表彰名单;讨论决定其它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计划生育协议制度。村委会与育龄群众签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群众自治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七条评比表彰制度。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表彰奖励“少生快富文明幸福家庭”、先进个人、先进计划生育协会小组和优秀会员。
第五章奖惩
第十八条本村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实行优待和奖励。
(一)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特别奖励的对象可享受国家奖扶政策和养老补贴。
(二)免费为育龄群众开展生殖健康检查和“两癌”普查,免费为育龄群众落实各种避孕节育措施。
(三)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开展免费体检,建立“3+1”帮扶关系制度,节假日进行走访慰问。
(四)对0-6周岁爱心保险和农村7-22周岁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进行保险。第十九条村民凡有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除按省《条例》进行征收社会抚养和行政处理外,村委会按照下例规定进行处理:
(一)育龄夫妻无正当理由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而导致意外妊娠的,终止妊娠费用自负。
(二)凡出现违反规定怀孕,拒不采取补救措施而导致违反生育的,除按《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处理外,必须承担村委会为寻找其所花去的有关工旅费食宿等费用。
(三)凡藏匿外来躲避违规生育对象,刁难、围攻、谩骂、威胁工作人员,除报告上级政府依法处理外,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村民委员会。本《章程》经2017年2月25日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村计划生育章篇三
第九条违反本章程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公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00元?500元的违约金:
(一)报称新生儿死亡却无合法死亡证明的;
(二)容留他人计划外环孕、生育的;
(四)歧视、虐待生女婴的妇女和有遗弃、残害婴幼儿行为的;
(五)侮辱、谩骂纯女夫妇未生育男孩的;
(六)擅自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终止妊娠的;
(七)不按要求参加环孕检或意外怀孕知情不报造成大月份引产的;
(八)有非法送养、抱养女婴行为的;
(九)不及时报告怀孕、出生、死亡的;
(十)外出务工人员不按时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的;
(十一)其它破环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
第十条村民对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应在收到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向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议。既不申议,或虽已申议,在乡人民政府维持原决定后,仍拒不执行决定的,取消享受村民委员会给予的一切优惠待遇的权利。
第十一条对违反《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村民委员会申请、协助乡人民政府核查处理。
村计划生育章篇四
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章程。本章程已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报镇人大主席团、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村计划生育章篇五
1、有权参加镇、村举办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培训教育。
2、有权依据《条例》和本章程规定申请生育,并接受管理与服务。
3、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违反政策、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的工作人员,有权向各级主管部门举报;对不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和事有权提出批评并向上级检举。
4、对计生行政部门作出的违反计划生育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有权对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实行计划生育。
6、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有权享受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和奖励。
第八条育龄夫妇应履行下列义务
l、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学习优生优育和避孕节育知识,接受生殖保健教育。
2、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要求生育的夫妇,应办理《生育服务证》,做到持证怀孕、生育。
3、提倡晚婚晚育,禁止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
4、新婚育龄夫妇(领结婚证日期)应在一个月内向村委会报告新婚,怀孕两个月内报怀孕,并到镇计划生育服务站接受优生检查,怀孕3-6个月到镇计生办领取准生证明,生育后一周内报告出生情况。未经计生部门许可,不得私自终止妊娠。
5、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妇应按规定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每季到镇、村规定的地点接受生殖健康检查,计划外怀孕应自觉终止妊娠。
6、自愿推迟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妇,应在镇服务站工作人员指导下,落实好避孕节育措施。
7、外出到本镇以外30天以上的育龄妇女应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如实向所在组组长和村计生专干提供外出地点及从事何种行业等情况,同时到镇计生服务站进行孕情检查并与镇计生办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书,外出人员要接受流入地计生部门管理,并按规定时间回寄流入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孕检证明。
8、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应携带户口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接受现居住地的管理、服务。
9、离婚、丧偶的育龄妇女应自觉按照镇、村规定参加健康查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