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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政法教育自我批评 政法的心得体会(大全9篇)

时间:2023-09-28 22:05:21 作者:飞雪最新政法教育自我批评 政法的心得体会(大全9篇)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政法教育自我批评篇一

政法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长时间的政法学习和实践,我深刻认识到政法工作的重要性,也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政法维稳的重要性

政法工作是社会稳定和谐的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对于国家安全和人民幸福至关重要。政法机关要严明法纪,严格执行国家法律,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社会的管理和服务,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只有通过政法的严明执法和全面的社会管理,我们才能更好地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推进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

第三段:政法的创新与变革

政法事业的发展需要与时俱进,不断进行创新与变革。在当今社会,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各种新型犯罪的出现,政法工作必须不断适应新形势,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提高执法工作的效率和能力。同时,政法工作还需要坚决执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司法制度改革,推动法治建设,加大对法律知识的普及,增强全社会的法治观念。

第四段:政法的合作与协调

因为政法工作涉及到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方方面面,所以政法机关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协调显得尤为重要。政法机关需要与公安、司法、法制和社会各界建立紧密的联络机制,共同合作,形成合力,共同应对各类风险和挑战,共同策划制定和实施应对措施。只有形成高效的协作机制,政法工作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推动社会治理的有效运行。

第五段:政法为人民服务

政法工作的最终目的是为人民服务。政法机关应该紧密联系人民群众,关注人民群众的利益和需求,及时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政法工作要始终坚持人民立场,努力为人民创造安全、公正、有序的环境,在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援助、解决诉讼纠纷、保护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只有站在人民的立场,政法工作才能赢得人民的满意和认可。

结尾段:总结与展望

政法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重要任务。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需要继续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不断适应时代的发展,为政法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政法事业能够不断发展进步,为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政法教育自我批评篇二

政法授课是我们法学专业学生必修的一门课程,也是我们在法学方面知识体系构建中的基础课。在这门课程中,我们不仅学习了基本法律知识和法律制度,还深入了解了社会法治的发展历程及其他与之相关的重要问题。在本文中,我将分享我的政法授课心得体会,以期帮助更多的学生更好地学习这门重要的课程。

第二段:对政法授课的感悟

政法授课的内容非常广泛,基本涵盖了我国现行法律的大部分内容。从宪法到司法程序,从刑法到民法,从劳动法到商法等等,这门课程将我们引领进入到一个全新的法律世界。我非常珍惜这个机会,积极参与学习和探索,在学习过程中不断思考、联系实际,并取得了不少收获。

第三段:政法授课的重要性

政法授课是一门非常重要和必要的课程。首先,这门课程建立了我们对法律的初步认知和理解,为我们后续的法学学习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基础。其次,政法授课内容涵盖了强制性法律知识的大部分问题,对我们全面了解、掌握和运用法律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最后,通过学习这门课程,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法律的本质和意义,以及它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地位。

第四段:政法授课的实践性

政法授课不仅在理论方面很重要,更重要的是实践性。通过案例分析和实践练习,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理解法律的真正含义和意义,把西方法律观念融入到自己的学习中。此外,我们还可以学习到法律应对复杂社会问题的思路与方法,为我们将来的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第五段:总结

政法授课作为法学专业的基础课程,非常重要和必要。通过学习这门课程,我们可以了解法律的本质和意义,掌握法律基本知识和法律意识,从而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社会中的各种法律问题。作为学生,我们应该珍惜这个机会,努力学习,为自己的未来打下坚实的基础。

政法教育自我批评篇三

第一段:政法的重要性和意义(200字)

政法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政法工作的目标是保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维护法治制度的良好运行。在我个人的参与政法工作的过程中,我深深体会到政法工作对于社会和个人的意义和价值。

第二段:政法工作的挑战和困境(200字)

政法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它面临着许多挑战和困境。一方面,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化,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社会安全压力日益增大;另一方面,政法工作的效率和公正问题也常常受到争议。政法工作者需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加大对新技术的应用和法律知识的更新,才能更好地应对这些挑战和困境。

第三段:政法工作的成就和感悟(300字)

政法工作取得了许多令人瞩目的成就。在打击犯罪方面,我亲眼目睹了一批批罪犯被绳之以法,迎来了法律的公正;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我参与了一系列维护社会安宁的行动;在保护人民权益方面,政法工作为人民提供了公平正义的保障,让人民感受到了国家的温暖。在这个过程中,我深深感受到了作为一个政法工作者的骄傲和责任,更加坚定了我为社会做贡献的信念。

第四段:政法工作的改进方向(300字)

政法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政法工作者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技能,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同时,政法机关应强化内部监督和纪律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公正公平的处理能力。此外,政法工作还需要与社会各界建立更加紧密的联系,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第五段:政法工作对我的影响(200字)

在政法工作中,我深刻意识到法治的重要性和社会秩序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我学会了如何正确处理矛盾和纠纷,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更加关注社会公平正义。政法工作锻炼了我的专业素养和处事能力,培养了我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我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为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不懈奋斗。

总结(100字)

政法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于国家和个人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政法工作面临着许多挑战和困境,但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政法工作者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改进工作方式,共同推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政法工作对我个人的影响深远,不仅提高了我的专业素养,更培养了我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我将继续努力使自己成为政法工作中的一份子,为社会的法治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

政法教育自我批评篇四

办公室对行政管理工作的落实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办公室工作应按科学发展观相关要求,创新思维,努力探索,促进行政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笔者将分别从办公室管理工作职能、行政管理工作中办公室沟通协作对策研究这两个方面来阐述。

一、办公室管理工作的职能

办公室是一个单位的“窗口”,在行政管理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办公室人员应对办公室的地位加以重视,使其更好适应时代发展趋势,促进办公室管理水平的提升。办公室作为联系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桥梁,确保事业单位每个环节的有效衔接,树立全方位服务理念,创建良好的“窗口”形象,确保办公室各项工作的一一落实。办公室管理工作具有多项职能,包括:综合职能、协调职能、参谋职能、服务职能以及督查职能,笔者将对其一一阐述。

(一)综合职能。综合职能作为办公室管理的主要职能,是实现内外沟通、协调各方的重要枢纽,同时也是单位管理系统的心脏。一般来说,单位许多决策由办公室来负责,行政管理工作实施情况应及时向办公室反馈。

(二)协调职能。除综合职能外,协调职能也是其中之一,该职能贯穿于单位各项管理工作当中,办公室应协调好单位各部门间的关系,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办公室起着承上启下、联系内外的作用,可使单位各部门工作步调一致,确保单位工作目标的有效统一,为自身发展创造更优质的环境。

(三)参谋职能。办公室作为领导的助手与参谋,平常与单位领导接触较多,能第一时间获取上级精神,了解单位领导工作思路,同时还参与到单位决策过程中,从而赋予了其参谋的职能。基于此,办公室人员应依据领导意图,把握上级决策,广泛收集信息,听取基层意见,实施改革创新,更好地辅助领导决策。

(四)服务职能。众所周知,办公室在单位行政管理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职责是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服务,在办公室管理中,应围绕中心工作,树立服务意识,对人民群众的诉求加以了解,尽自己的能力来解决各项问题。

(五)督查职能。所谓督查,实际上是指对单位或单位领导推行的决策落实情况加以了解,督查职能的落实是促进单位各项工作实施的主要动力,如相关决策无法有效执行,便会对整体工作效率造成影响。办公室管理在事业单位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随着事业单位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新工作方法和新思想不断出现,办公室管理的弊端也随之暴露出来。主要表现为办公室管理体制不完善,尤其在事业单位综合性监督管理方面还需不断完善;处理重大事件的能力不足,缺少对重大事件的处理措施和方法;档案管理工作不到位,部分办公室工作人员对档案重视程度不够,意识较为淡薄;相关办公室人员业务素质较低,导致工作效率降低。

二、行政管理工作中办公室沟通协作对策研究

综上,笔者对办公室管理工作职能进行了分析研究,为促进办公室沟通协作,还应采取多种管理对策,如:对管理制度加强健全、进一步发挥各项职能,笔者将从以下方面来阐述。

(一)对管理制度加强健全。在单位行政管理工作中,为促进办公室的沟通协作,首先应对管理制度加以健全,使各项工作有据可循,实现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在原本规则制度的基础上,对工作程序加以规范,以防凭经验办事现象的发生。单位领导应从办文、办公、办事等方面来制定严格的执行程序,对操作方法加以明确。此外应对工作关系进行梳理,确保各项工作分工的明确性,为促进行政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还应将激励机制应用其中,激发员工工作热情,提高考核指标体系的科学合理性,将定性与定量方式结合在一起,强化考核的比重。

(二)进一步发挥各项职能。办公室作为贯彻领导决策、反馈员工意见的主要机构,应提高自身服务意识,以发展为大局,增强工作的主动性与计划性,通过办文、办会、办事等环节把握好程序关。最后,办公室应树立勇于创造、勇于进取的精神,依据新形势要求来发现问题、提出问题最后解决问题。作为领导的“参谋”,办公室应将工作重点放到主动参谋上,对当前形势认真研究,对管理业务认真钻研,对重要的民意、各种突发事件准确反馈,办公室应善于发现新信息,把握事物发展规律,为领导提供更加科学更加合理的参考服务。

三、结束语

综上,笔者对办公室管理现状及职能展开了研究,就目前来看,办公室在行政管理工作中还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若得不到解决便会对其管理工作造成影响,基于这种情况,单位领导应对管理制度加以健全,加强员工考核力度,促进办公室自身职能的有效发挥。

政法教育自我批评篇五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上午好!

为深入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教育引导广大政法干警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宗旨意识、加强道德修养、弘扬“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精神,县委政法委在这里举行全县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演讲比赛,以此更好地推动政法工作为全县工作大局服务。政法各部门高度重视此次演讲比赛,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动员广大干警踊跃参加,同时严把选手关和演讲稿关,紧紧围绕弘扬“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这一核心价值观,分别组织举办了主题演讲预赛阶段的比赛。经过激烈的角逐,共有9名选手脱颖而出,进入今天决赛阶段的演讲比赛,选手分别是公安局民警丁琳、汪夕楠、郑雯,法院干部袁玲、吴琴,检察院干部吴荣、邢晓雨,司法局干部冉旭和东乐乡司法所干部张燕青。今天,这9位政法干警,将结合单位和个人实际,尽情讴歌政法干警的优秀事迹,尽情展示政法干警的风采,尽情展现本部门队伍的精神风貌,尽情诠释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

今天到场的评委们分别是县委组织部杨副部长,县纪委赵生副书记,县委宣传部黄建胜副部长,县机关工委周秋莲书记,县委政法委毛青豹副书记,县公安局马刚政委,县法院政工科长彭春,县司法局王敬芝书记,县检察院政工科长王振兴。

下面,介绍本次比赛规则:

一、本次比赛演讲时间为5至6分钟,计分采用十分制,评委当场亮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综合平均分为选手的最后得分。本次比赛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三等奖1名。二、演讲比赛规则。

1、演讲内容(4分):要求紧扣主题,观点鲜明,内容生动,积极向上,富有真情实感;

4、综合形象(1分):由评委根据选手的临场表现作出综合演讲素质评价。

现在演讲比赛正式开始。请1号选手上台演讲。

听过了9位选手的演讲,激烈角逐的背后留给我们更多的是慷慨激昂的每一个片断,感人至深的每一个细节,我们的掌声与喝彩已经充分的见证了他们的精彩。

好的,现在比赛结果已经统计完毕,我想不管今天大家取得的是什么样的成绩,在工作岗位上大家都是以“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为行动准则,时刻践行着政法干警的核心价值观。下面宣布比赛结果并为请领导颁奖。

三位获奖选手,比赛结束后到政法委领取证书。再次祝贺〃〃〃〃〃〃选手获得今天的一等奖,他将代表全县政法干警参加市委政法委举办的全市政法系统主题实践活动演讲比赛。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又一次的精彩,又一次的成功!又一次的难忘,又一次的成长!全县政法系统“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主题实践活动演讲比赛到这里圆满结束了。让我们携起手来,以核心价值观教育为引导,进一步凝聚智慧和力量,切实增强践行核心价值观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不断把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价值理念内化为履行职责的精神支柱,外化为推动工作、创先争优的务实行动,为推动全县政法工作科学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感谢大家的光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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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教育自我批评篇六

求职目标在个人简历中起到的是核心作用,也就是说个人简历中的其内容就是围绕则会求职目标来写。

个人信息

性别:女

民族:汉族年龄:33

婚姻状况:已婚专业名称:法学

主修专业:政法类政治面貌:群众

毕业院校: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时间:7月

最高学历:本科电脑水平:精通

工作经验:十年以上身高:155cm体重:50公斤

现所在地:新罗区户籍:连城县

求职意向

期望工作地区:新罗区期望工作性质:全职

最快到岗时间:1个月内需提供住房:不需要

教育/培训

教育背景:

学校名称:中央广播电视大学(9月-207月)

专业名称:法学学历:本科

学校名称:厦门华夏职业学院(9月-207月)

专业名称:国际金融与保险学历:大专

所在地:厦门证书:

培训经历:

工作经验

公司名称:泰康养老福建分公司(8月-至今)

所属行业:金融业(银行·保险·证券·基金·期货·投资)公司性质:股份制企业

公司规模:1000人以上工作地点:龙岩

职位名称:综拓岗

工作描述:协助业务员销售及推广团险意外险及团体重疾险。

公司名称:太平人寿连城中心支公司(4月-204月)

所属行业:金融业(银行·保险·证券·基金·期货·投资)公司性质:国有企业

公司规模:1000人以上工作地点:连城

职位名称:督导岗

工作描述:组织会议、培训及辅导新员工,督导业绩及达成进度跟踪

公司名称:泰康人寿连城服务部(年9月-204月)

所属行业:金融业(银行·保险·证券·基金·期货·投资)公司性质:股份制企业

公司规模:1000人以上工作地点:连城

职位名称:组训

工作描述:组织会议、培训及辅导新员工,督导业绩及达成进度跟踪

离职原因:职涯规划

自我评价

自我评价:从事保险行业历程,从综合内勤岗到组训、代经理,有丰富的基层工作经历也有较好人际沟通及事务处理能力。

语言能力

语种名称掌握程度

英语良好

普通话良好

拓展阅读:个人简历中工作经历的三大要素

在个人简历中有很多项目是不可缺少的,例如工作经历就是其中之一,而要写好个人简历中的工作经历,还需要了解每个要素。

工作的基本情况:

在个人简历上对工作经历的描写首先就是个人的工作基本情况,也就是工作的经过。工作的经过上,在写时候需要注意其顺序,第一顺序是以工作的相关性为主,也即是针对求职的目标,先写出与工作有关的经历。第二顺序则是时间顺序,要是以倒叙的方式,最近的工作经历先写。此外,还需要注意的就是工作经历的描述。

工作经历的成就:

有很多人在工作经历上有很丰富的经验,但是如果其在工作中没有什么成就,其效果也并不好。反之,即便是工作经历并不多,但是所取得的成就很大,依然是可以非常有分量。也就是说,在个人简历中工作经历的成就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如果有突出的成就就可以作为主打。

工作经历的结果:

工作经历的结果也就是对求职影响很大的一部分,一般来说个人简历的求职内容上,都是针对求职目标的。以往的工作经历如何要以结果导向,看起工作的结果与本次求职有没有关系。利用工作经历的结果导向性,也可以很大程度提高个人简历的通过率。

政法教育自我批评篇七

一、内容与特征

国际损害责任指的是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也被称为“极端危险活动的责任”或“合法行为的责任”。笔者认为国际损害责任的特征有三点:第一,从单纯定义的角度出发,国际损害责任的承担主体必须为国际法上的主体,且进行的行为为国际法所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为;第二,从责任追究的角度入手,国际损害责任的追究必须有两个构成要件:一是行为的实际存在,二是损害的实际存在;第三,从主体主观因素和承担责任方式进行考察,主要为无过错责任和赔偿。

二、性质分析

(一)国际损害责任与传统国家责任制度并不等同

从产生两者的基础上看,传统国家责任主要是由行为的不法性而产生,对损害事实和结果并无过分强调,但国际损害责任却恰好相反,并不拘泥于行为本身。另一方面,传统国家责任在规则限制上并不涉及初级义务,虽然也会有所联系,而国际损害责任所涉及的实体规则却大多是诸如赔偿义务等初级义务。此外,传统国家责任强调由国家承担责任,不法行为也应归因于国家,国际损害责任只要求行为在国家的管辖或控制下发生,就可能引起。在对损害的要求上,传统国家责任制度即使未造成损害也构成对责任主体的追究。而损害后果的产生却是国际损害责任赔偿等义务发生的充分条件,同时在赔偿范围方面,两者也有所不同。责任的产生必定伴随着特殊情况下责任的免除,在传统国家责任中,只要国际法主体已经采取公认的合理合法手段阻止违法义务事实和结果的发生就可免除相应的责任。而国际损害责任的要求比较严苛,只要行为一经实施,便无法免除。最后从宏观角度来看,两者的立法功能也不尽相同,传统国家责任目的在于确保国际义务得到遵守,是一种禁令,而国际损害责任的目的在于分配损害,对活动进行合理公平的协调。

(二)不可认为国际损害责任是合法行为

由于大多数人对二元真值命题的偏爱,导致许多初涉国际法的学者将国际法所不禁止的行为与合法行为划上等号。然而,早在20世纪的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就曾说过:“法律对其没有明白加以谴责的东西并不一定表示赞同。”换言之,国际损害行为不能简单地用“法不禁止即为合法”的排除法来判断其合法性。国际损害责任之所以具有模糊性,也是因为跨国性损害后果发生的不确定性,若考虑到跨国性损害后果的发生,那么其行为自身就能令人嗅到“非法”的意味。举一个不太恰当的例子,在自己的居所与伴侣进行性行为本无可厚非,但如果大开门户将这种行为有意识或者是无意识地公开,因为其在传播着一种淫秽的信息而损害了公序良俗,那么行为便有“违法”的意味。正因为国际损害行为的“违法”意味没有不法行为来得那般浓厚,故在追究责任时的焦点只能针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性结果。

(三)国际损害责任与危险行为也有差别《国际法未加禁止之行为引起有害后果之国际责任条款草案》第一章第一条明确规定:“本条款适用于:a.国际法未加禁止的、含有通过其物质后果而引起重大跨界损害的风险的活动;b.国际法未加禁止的、不含有a所指之风险、但仍引起该损害的其他活动。”从法条出发,可以推测出国际损害责任并不一定具有行为上的危险性,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损害后果发生的不可预期性。目前国际损害责任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也是因为大多数人未能清晰地认识到这一点,而这一点仍不能说明责任的性质和产生的全部原因。

三、对国际损害责任法理基础相关学说的驳斥

(一)危险责任原则

危险责任原则的落脚点在于行为的危险性,用行为的危险性作为标准衡量,以期确定责任的大小。但在前文中已经说到“国际损害行为不等同于危险行为”,如果采用此学说,在学理上不仅存在着产生原因的片面性问题,同时在实践中,也会面临着损害责任的适用范围大大缩小的窘况。那么与《国际法未加禁止之引起有害后果之国际责任条款草案》规定行为性质的目的是背道而驰的.。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在行为主体没有过错而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依照法律的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行为主体承担责任的原则。英美法中也称之为“严格责任”。笔者在一开始倾向于支持该原则作为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直到拜读了慕亚平教授所写的《国际损害责任的性质和法理基础》才意识到此原则的不足之处:首先,国际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是一个学理问题,而无过错责任原则更类似于实践中的解决方案,未能认识到在一定程度上将损害的大小作为赔偿的标准固然合理,但若将其用于法律价值的判断,难免有失依据。将其与张明楷教授在刑法学中所提出的结果无价值论进行类比,两者有异曲同工之妙;其次,由于不可抗力可以导致损害责任的免除在国际法上已经有所规定,若采用此原则,两者之间难免发生冲突;最后,该原则也不符合责任的基本内涵,在慕亚平教授的论文中已有详细阐述,笔者在此便不便赘述。

(三)公平责任原则

作为责任分配原则的一种,公平责任原则对于责任分配依据既不是行为,也不是特定事故原因,而是一种抽象的价值理念,即公平。从法律规范的结构来看,价值理念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的,这种法律现象的特殊性恰在于把一种价值理念作为调整具体社会关系的操作工具。公平作为一种价值追求,目的更在于对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状况和损失进行平衡,以期通过这种对损失的合理分配努力恢复利益的平衡。不仅许多持单一原理说的学者认为应将其作为国际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许多持多元原理说的学者所提出的的多元原理中也包含此原则。但笔者认为,此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国际不加禁止行为的其他属性。虽说国际不加禁止行为不一定具有非法性和危险性,但从要厘清之间的关系可以看出,国际不加禁止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仍具有“非法性”和“危险性”的性质。公平责任原则从单纯的目的出发,致力于恢复被破坏的财产利益的平衡,似乎未能明确回答国际损害责任的产生依据问题。

四、国际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

应为国际义务之不履行如前所述,笔者认为危险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三大主流学说均有其不合理之处,都存在着未能阐明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的问题。粗浅而言,研究国际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就是研究归责原因,是一个停留于法律价值判断维度上的问题。换言之,是一个哲学上“为什么”的问题。“法律责任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之不履行所处之必为状态”,由这句法谚出发,笔者认为:行为国国际义务的不履行可以作为法理基础对国际损害责任进行相应的解释,其中的不履行包括了国际义务的不当履行和国际权利和权力的不当行使。此处所说的“义务”包括了法律上和契约上的义务。

(一)国际义务的不当履行

国际义务的不当履行通过程度的不同进行划分可进一步划分为义务的完全不履行和义务的瑕疵履行。“完全不履行”是履行形态中程度最重的级别,指的是完全无视法律对义务的相关规定,此时行为主体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是自然而然的。1993年11月3日中国代表在第四十八届联大上发言:未能实施在确定国家负有义务的条款上规定的预防措施或未能对措施给予应有注意的国家,其行为可以定性为国际法上的不当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国际责任的问题便有生长的土壤了。此外,“义务的瑕疵履行”是指行为主体在形式上虽然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但却在实质上给对方造成了损害。对此,需要提醒注意的是:“不采取预防措施”能否作为责任的法理基础在国际法学界是有所争议的。虽然“不采取预防措施”所产生责任的基础是实际损害且其履行也难以有统一的客观标准,但是“不采取预防措施”能否作为责任的法理基础还是能通过有关条约的规定作出判断。

(二)国际权利和权力的不当行使

罗马著名法谚“行使自己权力不得损害及他人权利”表明了权力行使的边界应在损害他人权利之外。从“国际权利和权力的不正当行使”指代的“不能不正当行使国际权利和权力”的否定命题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应当正当行使国际权利和权力。在国际法著名的两大判例――“特雷尔冶炼厂案”和“科孚海峡案”中,经过对这一原则的重申,确立了一国不得对他国领土造成损害以及各国承担国际义务不得允许本国领土被用来从事有害他国权利的活动的国际法原则。“正当行使国际权利和权力”原则正是在这样的实践中不停摸索前进,最终得以确立用于解决跨国损害问题。同时,从法理的角度进行分析,“正当行使国际权利和权力”也可以视为国家主权原则的派生原则。一方面,国家在其管辖的范围内从事活动具有完全的自主性,另一方面,国家也有权要求他国在其境内所从事的活动不具有使本国发生损害的后果产生。若其他国家无法容忍某个国家在其领土上从事的国际法所不加禁止的活动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时,则该国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不当行使国际权利和权力”。

由此可见,“不当行使国际权利和权力”与相应的国际法原则南辕北辙,行为的实施国理所应当要承担相应的国际损害责任。五、结语对于国际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国际法学理论界并没有一种占据绝对主导地位的学说。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环境下,国际损害行为模式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在理论上,国际损害责任并未形成如传统国家责任一般完善的体系和制度,即便是通过实践数据的分析,也难以在操作规则上达到统一。因此,对于国际损害责任这一课题,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道路还只是刚刚起步,未来将会有更多的挑战不期而遇。

政法教育自我批评篇八

政法笔记作为政法学习中重要的一环节,不仅可以帮助我们巩固知识,更能帮助我们思考。在日常学习中,我深刻感受到了政法笔记的重要性。通过学习和总结,我得到了很多心得体会,分享给大家。

第二段:政法笔记的作用

政法笔记是对政法学习过程中的重要知识点,案例和理论的整理和记述。通过笔记的整理,让我们能够对学习过的知识有更深入的印象,同时又能够记录下来以便后续的复习。此外,通过政法笔记,我们也可以更好地了解案例,掌握案例中蕴含的法治思想和政策导向,有利于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学以致用。

第三段:学习政法笔记的方法

学习政法笔记并不仅仅是记笔记,还需要我们对所学知识进行整理和归纳,让知识更系统化,更易于记忆。比如,在学习案例时,可以将案件的基本情况、犯罪事实和处理结果等信息整理出来,从而让整个案件更加清晰明了。此外,还需要注重笔记的规范性,例如,书写要整洁规范,注重分类目录,以及标号注明章节标题等。

第四段:政法笔记应用的实践意义

政法笔记作为政法学习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实践工作中也具有特殊的实用意义。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通过政法笔记回顾过去类似案例的政策规定、裁判文书等,有利于制定出更为科学和合理的处理方案。同时,也可以用政法笔记来记录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和亮点,以便探讨和交流,从而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五段:结语

总的来说,政法笔记在政法学习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学好政法笔记不仅需要坚持,还需要持之以恒。做好政法笔记,不仅有利于我们学习政法知识,更能提高我们的学习效率和实践能力。希望大家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能够认真做好政法笔记,为更好的发展自己做出贡献。

政法教育自我批评篇九

11月3日,原告a公司与被告b超市达成食品销售协议,协议第七条约定:“乙方于货款未全部兑现前,商品货物法定处理权属于甲方。

”后被告向原告购买糖果等食品,计货款51830.06元。经原告催讨,被告于3月2日支付1万元,并书面承诺余款于同年3月10日付清,但届期未按约履行。原告于同年3月13日从被告处拉回部分货物,价值11643.85元,被告尚欠余款30186.21元。原告索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庭审中,原告认为,双方协议第七条约定的“法定处理权”是指在b超市未付清全部价款前,a公司享有的对所供货物自由处置权利,当然包括拉回货物。其拉回货物正是依此约定。被告方b超市则辩称,既然原告有此法定处理权,要求原告按协议约定拉回全部货物,双方就此清结,互不拖欠。原告称,其放弃这一“法定处理权”,并要求被告方履行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有效,被告拖欠货款,应负违约责任。依照合同法第109条之规定,判决被告b超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a公司货款30186.21元、偿付原告a公司逾期付款利息360元。

应该说本案事实清楚,双方对案件事实并无争议,最终判决结果也于法有据,合情合理。然而美中不足的是判决中并未对“法定处理权”这一约定给予适当的说明,亦未对原告未经被告同意拉回货物这一行为准确定性。由于本案所涉合同签订于新合同法施行之后,其法律适用依据当为新合同法。细究本案我们发现,这起貌似简单的买卖合同纠纷涉及到我国新合同法中有所规定但并未详尽规定的所有权保留制度。

1910月1日新合同法的生效施行是我国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新合同法创设了诸项新制度,所有权保留制度就是其中的一项。该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34条又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此即构建出所有权保留制度。所有权保留交易实践由来以久。在合同法之前,民法通则也曾为这一制度的存在留有余地。民法通则第72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正是继承了民法通则这一精神,明确规定了所有权保留制度。按笔者理解,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虽未明确使用“所有权”一词而用了含糊不清的“法定处理权”一词,然究其实质,此“法定处理权”的权利内容与所有权诸权能无异,所谓的“法定处理权”实质乃是所有权。本案所涉协议第七条即可理解为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条款。据此可以认为当事人这一约定当属合法有效,原告a公司在对方未付款时,拉回部分货物是其依约行使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

所谓所有权保留,是指双务合同尤其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依约定以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方式担保买受人价金之给付或其他义务之履行。对所有权保留之性质,理论界与实务界均有两种不同看法,一说认为,所有权保留在法律上为一种附条件的所有权移转。此为德国和日本的学说,此种理论并未将所有权保留作为担保买卖价金取偿的担保权对待,仍然将之作为一种特殊买卖对待,即所有权保留买卖为所有权随着买卖价金的付清而移转于买受人。另一说认为,所有权保留为非典型担保物权,其主旨在于通过保留标的物所有权以期保障买受人能按期支付价款或履行其他义务。

笔者认为,所有权保留作为买卖合同中的一项特约,必然兼具物权和债权双重意义。在第一层面即物权意义上,出卖人享有在买受人未全部付清价款时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承担在买受人付清价款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而买受人则享有在付清价款时请求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承担到期支付价款的义务。所有权保留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在我国现行法体制下,尚需立法承认其地位。在第二层面即债权意义上,具有所有权保留特约的买卖合同可视为附条件的所有权移转合同,出卖人和买受人必须承担买卖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即出卖人享有取得价款的权利,承担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则享有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前一物权意义上权利义务为后一债权意义上权利义务实现的保障。

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属于提示性条款,即提示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采用所有权保留制度以保障自身权益,并无强行性。以合同法的一个提示性条款所构建的所有权保留制度显然极不完备。尽管合同法赋予当事人更多的意思自治空间,将法律留下的空白留于当事人自己约定,但是当出现当事人的约定非常简约的情况,法律应对就显得束手无策了,本案即遭此困境。为此,结合本案,笔者认为有以下四个问题值得探讨:

第一,出卖人是否有权放弃所有权而径直要求买受人支付价金?

如前所述,所有权保留为一种非典型担保物权,旨在实现买卖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当然可以放弃其享有的所有权保留这一物权,而依合同法之实际履行原则要求买受人实际履行,正如在有典型担保物权的债权中,担保物权人可以放弃其所享有之担保物权,而使之变为一般债权一样,此均由当事人权衡决定。放弃担保物权,并不意味着放弃一般债权,其仍可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债务。这在我国合同法已规定“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尤为可行。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即是法律依据。本案中,a公司从b超市拉回部分货物是a公司作为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之行为,后a公司放弃其对未拉回货物之“法定处理权”而要求b超市支付货款,是a公司作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b超市实际履行义务之行为,两行为均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第二,出卖人行使保留之所有权后是否还有权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赔偿责任?

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60元,是依权利人的主张按未拉回货物之价款30186.21元的每日万分之四计算出来的,法院支持这一请求于法有据。然而权利人a公司本可主张更多权利,如要求被告按全部未付货款51830.06元的每日万分之四偿付利息,也应支持。

第三,买受人可否以未取得所有权为由要求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并以此解除合同?

取回标的物是出卖人作为所有权人享有的权利,而非义务。按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的原则,出卖人可自由选择是否行使该权利。买受人未取得所有权是因其未履行合同上的支付价金之义务,当然无权要求出卖人取回标的物,更不可就此解除合同。显然被告b超市的抗辩不能成立。原告a公司完全可以放弃“法定处理权”,要求被告方履行付款义务,或行使“法定处理权”,取回标的物,并解除合同。

第四,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利益如何保护

权利的平衡是民法重要原则。本案由于买受人违约在先,故前文主要结合案例探讨出卖人利益保护问题,并未直接涉及买受人利益保护问题,然买受人利益保护问题始终是所有权保留制度研究中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由于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虽然交付给了买受人,但所有权并不随之转移,买受人享有的仅是期待权。如果出卖人在买受人按约交付价金之后,不将所有权转移至买受人,或出卖人在买受人交付价金之前将此物再转让他人,即一物二卖,买受人的利益如何保护?依传统法律规则,买受人只享有向出卖人要求违约赔偿的债权请求权,这显然有违买受人签约之初衷。合同法中虽也规定了实际履行原则,但合同法的权利属债权,债权作为相对权,显然不能对抗作为绝对权的物权,因此仅靠合同法中的实际履行这一违约责任形式尚不足以保护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传统理论把买受人的期待权物权化,或定性为“不完全的”所有权等概念,但这一做法将导致所有权观念的紊乱,不利所有权制度维护“静的安全”之目标实现。笔者以为将所有权保留定性为附条件的所有权移转可更好地保护买受人的利益。依这一定性可产生如下规则:买卖合同成立之后,在买受人未付清价款和履行完义务前,出卖人虽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然其保留之所有权仅为担保意义上的所有权,其时,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标的物,在买受人依约付清价金之后,所附条件即成就,所有权自然转移于买受人,买受人当然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据此,买受人在合同期限未至之前,可以留置该标的物至合同约定期满之日以对抗出卖人的违约行为,在此之前,买受人依约支付了价款或履行完义务,即当然享有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如其未支付价款或未履行义务,出卖人可收回其保留之标的物并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这一规则在动产和不动产的具体操作中又稍有区别:在动产买卖中,先买人依占有即可直接对抗后买人和出卖人;在不动产买卖中,由于涉及登记问题,必须完善登记制度。可作如下规定:在所有权保留的情况下,在交付之后,双方当事人将所有权保留约定登记在册,在所有权保留约定失效之前,出卖人不得再次转让标的物。这一规则较好地兼顾了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体现了民法中的衡平原则,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物权法正在紧张的草拟之中,将所有权保留这一非典型物权在物权法中法定化并确立相关具体规则,实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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