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方案>集中供热项目实施方案(模板5篇)

集中供热项目实施方案(模板5篇)

时间:2023-09-29 03:33:19 作者:文轩集中供热项目实施方案(模板5篇)

为确保事情或工作顺利开展,常常要根据具体情况预先制定方案,方案是综合考量事情或问题相关的因素后所制定的书面计划。方案的制定需要考虑各种因素,包括资源的利用、风险的评估以及市场的需求等,以确保方案的可行性和成功实施。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方案应该怎么去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集中供热项目实施方案篇一

乙方(承包方):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乙方承包甲方集中供热换热站站房土建工程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承诺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集中供热改扩建工程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

3、工程承包范围:换热站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土建施工

二、工期(日历日)要求:

1、开工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竣工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3、总工期:____天,

集中供热工程施工合同[专题]。

三、质量标准:合格

四、工程承包方式及工程内容:

a、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单价____元/m?(建筑面积、含税价)

b、换热站土建工作内容:放线、土方开挖及外运、混凝土浇筑、基础防腐回填、换热站房砌筑、内外墙抹灰及装饰装修、设施恢复、工程资料整理、施工现场的安全等。施工中所造成的非正常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五、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1)合同价款:工程总价=图纸设计建筑面积×____元/m?

(2)付款方式:基础施工及回填完毕三日内付工程总造价的____%;房屋主体完工付三日内工程总造价的____%;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详细的资料及全额工程发票后三日内付工程总造价的____%。剩余____%作为质量保修金,在房屋投入使用满一年后如无质量问题付清。

六、双方驻工地代表:

1、甲方项目负责人: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

2、乙方项目负责人: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

3、上述人员如有变动,双方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七、甲方工作:

1、甲方负责在开工前.办-理.好现场开挖、安全交底等相关手续。

2、合同签订后2日内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1份,施工技术资料3份,组织设计部门及乙方对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前会审,设计交底。

3、施工过程中如出现设计变更,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按变更后的内容进行施工。

合同范本《集中供热工程施工合同》()。如发现乙方未按规范施工或施工质量达不到要求的,甲方代表有权制止,责令乙方停工、返工,乙方必须无条件按照规范要求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完毕。

5、负责组织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对质量不合格工程,有权责令乙方返工,直至合格为止。

6、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八、乙方工作:

1、按照国家有关安装工程施工规范完成合同约定工程施工任务,施工过程中接受甲方代表对施工工程的质量检查监督。

2、本合同乙方提供的工程材料价款包含在工程款中,乙方提供材料由其自行负责运送到施工现场,工程施工所需机械设备由乙方自行准备,相关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3、乙方提供材料运送到施工现场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对材料进行验收,如果材料与合同规定要求不符,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用于工程项目,乙方应无条件负责更换被拒绝的材料,以满足工程需要。

4、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及邻近建筑物的保护工作。

5、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符合要求,承担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6、遵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

7、工程施工过程中对甲方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工程,乙方必须无条件返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

8、工程竣工后,向甲方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配合甲方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乙方应负责返工、修改,处理合格后重新申请组织验收,直至符合质量要求。返工、修改等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

9、已经竣工的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由乙方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失的,乙方应自费修复。

10、安全施工:工程施工中,乙方确保工程施工科学、安全,若系乙方冒险违章作业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11、施工当中乙方必须做好安全用电及安全防护工作,并标有醒目的标识牌,夜间有路灯加维护网,若行人在过路当中出现的意外伤害,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九、工程验收

1.工程完工后,由乙方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甲方组织相关部门及乙方对施工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甲方向乙方.办-理.验收签证手续。

2.乙方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后15日内,甲方不组织验收或不予回复的视为验收合格。

十、工程质保

1、保修范围:乙方施工的项目及乙方提供的相关材料的质量。

2、保修期限:1年,自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3、在保修期内,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内起24小时内派人修理,乙方因履行保修义务而产生的交通费差旅费、食宿费、维修费、材料更换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其自行承担。

4、如果乙方在上述指定期限未能安排保修,甲方可委托他人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十一、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每延误一天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

3.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保质保量按时交工,因乙方原因

造成的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

十二、其他事项

1、合同条款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可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

地址: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

地址: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集中供热项目实施方案篇二

xx年上半年我公司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xx公司20xx年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安排布置公司20xx年的各项工作。在公司各级领导的关心与指导下,在全体员工共同努力下,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1、积极努力、齐心协力,顺利完成供暖期供暖任务

围绕打造xx“暖心”品牌,每日对换热站设备运行情况、运行参数进行全面检查,并在次日晨会通报检查情况,确保换热站设备运行正常、参数调整科学合理。热煤是公司正常生产供热的重要资源,是确保民生的根本保障。我公司根据各供热中心的燃煤库存、实际耗用量以及锅炉特性,统筹安排资金、合理调配原煤的拉运,确保供暖用煤储备充足,为安全供热奠定牢固基础。践行了xx国企所肩负的经济、政治、社会三大责任,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赢得了“一市两县”居民和政府的信任。

2、精细管理,切实做好节能降耗工作

供暖期每日对各中心热源点及所有换热站的生产指标进行统计,并在第二天的晨会上对异常指标进行通报,分析并查找原因,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每月定期召开节能运行分析会,对各中心热源点及换热站指标进行细致全面的分析讨论,并制定整改措施降低各项指标。在煤炭供应紧张的情况下,为了节约燃料成本,公司调动运行人员挖掘设备潜力,提高运行经济性的同时,强化了生产成本测算工作,加大了运行方式的优化分析力度,积极推行了经济调度。利用循环流化床锅炉的优势,重点开展了煤炭掺配和灰渣掺烧工作。20xx—20xx采暖年度累计掺烧炉渣6000吨,极大地缓解了供煤压力,降低了运行成本。

3、不断完善安全管理机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公司不断完善安全管理机制,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健全公司、部门、班组三级安全监督网络,按照签订的公司经营业绩责任书,逐级分解签订了公司《安全目标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根据公司春检工作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明确检查项目、内容、时间和责任分工。做到思想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管理到位、措施到位,确保“春检”工作的全面完成。

4、认真开展停暖后检修工作,为下一供暖期打下坚实基础

为做好年度检修工作,我公司提前准备、周密部署,组织编写了锅炉房、换热站检修文件包,下发了检修全过程任务管理书以及检修计划,对检修前、修中及修后的工作进行了全过程的筹划。

安排专人对各中心锅炉、换热站、管网补偿器检修工艺、现场管理、检修进度检查监督、指导,对存在的问题现场要求整改并进行通报、考核。每周召开检修协调会,严格要求检修进度按计划开展。

截止6月30日:四个供热中心锅炉标准检修项目已全部完成;144座换热站检修已全部完成(城南52座,城西57座,疏附17座,疏勒18座);计划更换补偿器17组(城南7组,城西9组,疏附1组),已更换补偿器13组(城南6组,城西6组,疏附1组),城南1组补偿器计划7月15日前完成,城西3组补偿器计划7月15日前完成;供热一网冬季抢修需要夏季更换的29处(城南10处,城西12处,疏附4处,疏勒3处),已完成23处,余6处计划7月15日前完成。

6、经营管理和合同管理能力不断提高。

为保证公司20xx年度经营目标顺利完成,20xx年综合计划明确了年度“效益、安全、发展”等业绩指标,并按年度计划将生产经营指标进行月度分解预测;考虑到热费资金回笼的实际状况,做好现金流管理,年度综合计划中针对年度资金情况进行月度明细预测,通盘考量、平衡后基本可以保证当年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并对下年资金适度预留;为加强综合计划执行刚性,截止3月未,各项费用发生均可控在控,预计年底可顺利完成新疆公司下达的经营利润指标。物资采购、外委服务等各项合同签订,严格履行公司制度,未发生因合同签订或物资到货进度影响公司利益和安全生产的事件。合同签订合规合法,合同法律把关率100%,合同上系统率100%。

7、工程建设改造工作有序开展

老城区改造提升实施的dn1000管网工程已接近尾声,吐曼路dn900管网工程已施工结束,完成了供养中心换热站、西二环至农三师师部、电信换热站分支管线设计工作,二网改造选点和设计工作已完成,供热公司实施的供热智能化改造系统静态调试已完毕。

8、提前筹划为本年度热计量改造工作做准备。

热费回收是历年的重点和难点工作,为切实解决这个难题,安装热计量表是最有效的解决办法。我公司对xx市所有民用住宅小区热费回收率进行了排名统计,并从中挑选出历年热费回收率低、收费困难的20个小区,为后期联系政府部门实施热计量改造工程做好准备工作,并积极与政府协调争取对更多的片区进行热计量改造。

1、热费回收率较低,据公司目标值差距较大。

热费回收依然不够理想。截止20xx年6月xx一市两县新费回收17262万元,回收率为76.74%;20xx—20xx年度热费累计回收13680.21万元,回收率为95.33%;20xx—20xx年度热费累计回收15510.98万元,回收率为83.64%;20xx—20xx年度热费累计回收17534.24万元,回收率为83.73%。

原因分析为:去年二网改造工程滞后,部分未及时改造完工小区用户以供暖期没有暖气为由要求减免暖气费或拒交暖气费;管网切网频繁,影响供热质量;部分换热站本年度二网漏水频繁,管网分支阀门关不严或锈蚀严重,二网漏水就导致停站,严重影响供热质量,用户要求减免暖气费或拒交暖气费;及往年暖气不热,要求解决往年热费问题后再缴纳暖气费;20xx年、20xx年政府新建大量廉租房、公租房、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等,此部分用户由于经济贫困,缴费意识薄弱造片区收费率较低,等等都导致热费收缴率较低。

针对以上问题,公司加大热费清缴力度和采取有效催交措施。组织公司全体员工分组收费和强制停暖,制定清缴、停暖方案,明确目标和责任。对拒交热费用户及单位下发停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任未缴纳热费的采取强制停暖措施;加快法院开展起诉工作进度,强调法律震慑力。

2、部分指标未完成年度计划。

本年度较计划值完成不好的指标有单位供热量煤耗、单位面积电耗。单位供热量煤耗较计划值升高1.81%,升高原因一是今年所购进燃煤煤质较同期有所下降(本期燃煤入厂热值22.1mj,同期燃煤入厂热值23.1 mj,同比降低1 mj,)二是今年硫化床锅炉掺渣量同比降低70%。是因为今年购进地矿煤热值低,不易燃烧,且煤种繁多,锅炉燃烧不稳定,参烧比例降低,影响单位供热量煤耗升高。单位面积电耗较计划值升高4.43%,主要原因是今年为提高供热质量,换热站均增大设备运行负荷(部分换热站今年2台泵运行,而同期1台泵运行),影响单位面积电耗升高。降低指标采取的措施:一是严把燃煤质量关,根据供热锅炉实际炉型及往年燃烧情况,吸取经验,选择合适煤种和做好参烧试验,及时调整参烧比例。二是严格按照运行曲线进行换热站设备调整,在保证供水流量的情况下,尽量单台泵运行。

1、加强热费回收,缓解经营压力。由于热费收缴不理想,导致公司资金链运作紧张,使公司经营压力进一步加大。一方面与政府沟通,督促政府召开热费清缴协调会,一方面大范围对恶意欠费用户实施停暖。

2、安排专人监督借夏乡七村供热管网改造工作,在工程结束前完成面积核实和热费清缴工作。

3、积极开展技改工作,提高供热质量。完成年初为提高供热质量制定的三项技改工作,即一网加装阻断阀和换热站更换分支阀、每台板换加装排污阀、水箱加装吸泥器。供热智能化改造工作全部结束,系统投入运行,实现换热站无人值守功能。

4、对老旧、新建管网进行打压试验,以满足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运行压力、温度。计划在标准检修项目结束后组织人员对老旧、新建管网以阻断阀为界限逐段打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满足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运行要求,确保采暖期安全稳定供热。

5、完成供热工程建设和改造工作。完成供养中心换热站、西二环至农三师师部、电信换热站分支管线施工工作,完成35个片区二网改造工作,经济开发区供热区域完成换热站和分支管线建设工作,供暖期投入运行。供热公司实施的供热智能化改造系统投入运行,实现换热站无人值守功能。

随着xx市城市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人口、城镇规模都会不断增加、扩大,集中供热的任务也将随之增大,供热公司全体职工要继续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周密细致的管理方法、全心全意的服务精神,发扬“艰苦奋斗、勇于开拓、顾全大局、无私奉献、勇挑重担”的工作作风,团结奋斗、顽强拼搏,以奋力开拓的锐气、争创一流的志气投入到各项工作中,为企业建立持久的竞争优势,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而努力工作。

集中供热项目实施方案篇三

这座城市是一个大型的人类聚居区。它可以被定义为一个永久性的、人口密集的地方,有行政界定的边界,其成员主要从事非农业任务。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适应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城市集中供热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等热源通过热网向若干个街区乃至整个城市的热用户供热。

第四条济南市供热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管理工作(以下称供热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供热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多家经营,统一管理,协调发展。

第六条热电联产的总热效率和热电比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指标,经济综合部门应当加强热电联产电力管理,提高热电机组利用率,保障热电机组安全经济运行。

第七条鼓励城市集中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限制、改造分散供热燃煤锅炉,推广热、电、冷联供。

第八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建设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和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集中供热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中供热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配置热源、热网,统筹安排,分期实施。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依据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其建设资金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筹集。

第十一条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到达的地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应当配套建设用热设施,并代热用户向供热主管部门缴纳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已缴纳的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可以纳入开发建设项目总概算。

在城市供热主管网未到达的地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配套建设城市供用热设施,城市供用热设施建设资金可以纳入开发建设项目总概算,并免缴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

配套建设的城市供用热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必须符合城市集中供热规划,供热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方案须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到达的地区,不得新建分散供热燃煤锅炉;对建成使用的分散供热燃煤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

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尚未到达的地区,确需新建分散供热燃煤锅炉的,须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到环保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城市集中供用热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招标、投标等形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建设和维修所采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标准化审查,并加强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城市集中供热管线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宅、院时,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十七条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建设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供热主管部门提供有关竣工资料。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对供用热设施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参加城市集中供热的热用户,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或供热主管部门委托的供热设施建设单位缴纳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但已由房地产开发单位代缴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的热用户除外。

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的收缴办法和标准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供热管理

第十九条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生产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供热单位)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有关证、照后,方可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生产经营活动:

(三)试运行一年后,向供热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领取城市集中供热资质证书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领营业执照。

供热主管部门对资质单位实行年检制度。经年检不符合城市集中供热资质的供热单位,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资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供热单位管理。

第二十条供热单位使用的供热锅炉应当达到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二十一条供热单位未经供热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全部或部分停止或终止城市集中供热的生产经营。

第二十二条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范围向热用户供热。

供热单位需要扩大供热范围,应当到供热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供热单位应当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并报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供用热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供用热时间、热负荷性质、供用热参数、收费标准、缴费时限、供用热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因执行供用热合同发生纠纷,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本市市区采暖期为当年十一月五日至次年三月二十五日,在采暖期内热用户室温不得低于16℃。

供热单位供热运行中的供热参数、热用户室温合格率和运行事故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供热单位应当实行规范化服务,将服务的内容、标准、时间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十六条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按时、连续、保质供热。因突发性故障不能保证正常供热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通知热用户。发生重大故障,应当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

因供热单位责任停止向热用户供热,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停止供热的时间减收用热费。

第四章用热管理

第二十七条需要用热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向供热单位申请办理用热手续。散户居民应当以楼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十八条热用户更名、增加或减少用热面积,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热用户应当按规定对用热设施采取防寒保护措施;每年用热前,对用热设施进行检修,保证用热设施完好。

第三十条热用户未经供热单位同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改变用热管网管径、增加用热管线或散热器;

(二)在用热设施上安装放水、排汽装置;

(三)安装或启闭控制装置;

(四)转供热、改变用热性质及运行方式;

(五)排放或取用供热管网蒸汽和热水。

第三十一条热用户必须严格执行用热计划,并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采暖价格和蒸汽价格按时向供热单位缴纳用热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缴纳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第三十二条热用户的采暖价格和蒸汽价格按照“成本十税金十微利”的原则实行分类定价,由物价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并公布执行。

关联法规:

第五章设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和用热设施的界限以入户总仪表为准,入户总仪表及其以外的设施为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入户总仪表以内的设施为用热设施,由房屋产权人负责维护管理。

房屋产权人或热用户可以委托供热单位维修用热设施。

第三十四条热计量器具应当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供用热双方对计量发生争议时,可申请技术监督部门检测鉴定,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五条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其负责维修管理的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及其安全距离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危害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

供热单位对其管理和受委托管理的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应当定期巡线检查维修,确保供用热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供热管理人员入户巡检用热设施时,应当出示由供热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件,热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条城市热网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抢修时,供热单位可以先施工,并在施工期限内到有关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改装、拆除、迁移的,须经供热热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因此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涉及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安全的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供热主管部门的意见。

因工作施工影响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经供热单位查验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四十条未经供热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用热管网与供热管网连接。

第四十一条城市热网及其附属设施外缘安全距离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构)筑物;

(二)挖坑、掘土、打桩、埋没线杆;

(三)爆破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

(五)排放污水。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和分散供热燃煤锅炉的;

(二)擅自启用已禁止使用的分散供热燃煤锅炉的;

(三)应当建设集中供用热设施而未建的;

(四)城市供用热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第四十三条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未按规定进行年检的;

(三)供热运行中供热参数、热用户室温合格率和运行事故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供热或擅自缩短供热期的;

(五)发生重大故障未向供热主管部门报告的;

(六)擅自扩大供热范围的;

(七)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

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生产经营;逾期仍不恢复的,由供热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供热单位管理,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用热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用热居民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危害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安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的;

(二)工程施工影响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安全,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擅自施工的;

(三)擅自将用热管网与供热管网连接的;

(四)违反本条例

第四十一条规定的。

第四十七条城市供热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依照本条例实施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罚款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四十九条对拒绝阻碍供热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当予以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市市区内的生活热水供应和集中供冷及县(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供热的分类

集中

从一个或多个热源通过热网向城市、镇或其中某些区域热用户供热。

联片

多个小型供热系统联成一体的集中供热。

区域

城市某个区域的集中供热。

城市

若干个街区及至整个城市的集中供热。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市区的集中供热单位,含热电厂、供热站(以下简称供热方)和实行集中用热的工业蒸汽用户以及民用采暖用户(以下简称用户)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济南市热电公司负责本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集中供热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广开热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严格限制新建供热锅炉,逐步改造现有分散供热锅炉,提高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

凡城市供热规划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公用设施和企业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情况下,都应当实行集中供热。

第五条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环保部门、市热电公司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制定城市集中供热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热电公司负责组织和监督管理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设计和建设。

集中供热工程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并严格遵守集中供热工程建设规程和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城市供热管网与用热方的分支热管网的连接点由市热电公司组织设计和施工,费用由用户负担。用户的分支热管网必须按集中供热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市热电公司会同建设管理部门审查验收。

第七条供热主管网产权属市热电公司,由供热方负责维护管理;用户内部的分支供热管网及附属设备产权归用户并由其负责维护管理,业务上接受市热电公司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八条用户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经校验合格的供热计量仪表。未安装供热计量仪表和安装未经校验或者经校验不合格的供热计量仪表的,不得用热。

第九条新增的用户须向市热电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供热方与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明确供(用)热时间、热负荷性质、供(用)热参数、收费标准、供用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并报市热电公司备案。

第十条供热方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和供热计划,按时、保质地向用户供热,因故不能保证正常供热时,供热方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恢复供热,还应当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

第十一条工业蒸汽用户应当按年、季、月向供热方申报用热计划,每年十月底前申报下一年度用热计划,每季未月底前申报下季用热计划,每月二十二日前申报下月用热计划及月、日热负荷曲线。民用采暖用户应当于本年度十月底前申报冬季采暖计划。

第十二条用户必须按合同和计划用热,不得擅自增减供热设备,改变用热参数,因检修供热设备需临时停止用热时,应当提前三日通知供热方并征得同意。用户在合同有效期限内确需增减供热设备,变更用热计划的,应当与供热方协商变更合同;遇有特殊紧急情况确需立即停止用热的,应当及时通知供热方,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

第十三条供热方应当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热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动。用户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热费;实际用汽量低于计划用汽量百分之八十五的,按计划用汽量百分之八十五计收热费。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热电公司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停止违章行为,限期改正:停止供热;追缴热费,赔偿损失;按直接经济损失额的一至六倍处以罚款等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接管用热的;

(二)用户违反规定用热,造成供热主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采暖水的;

(五)侵占、损坏供热主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

第十五条阻碍对集中供热管网和设备正常检修、维护、抢修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有关法规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市热电公司进行罚款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所罚款项全部缴同级财政。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市热电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热电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供热管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家法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的城镇区域型集中供热和分散供热管理。

第三条城镇供热实行统一政策、区域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城乡建设管理局是本县城镇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供热政策的调研制定、信息采集、协调服务、监督检查工作。

县集中供热管理办公室负责城镇集中供热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集中供热工作存在的问题,并负责落实城镇供热规划。

县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县城乡建设管理局共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五条城镇供热规划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由县集中供热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六条供热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城镇供热规划。凡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以及涉及受热用户摘网、联网的,需由用热或开发建设单位报县集中供热管理办公室初审,再报县城乡建设管理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区域锅炉房供热和新建住宅区、公用建筑等应采用集中供热的原则,不得再建分散锅炉房。对现有采用分散供热的,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限期联网改造。

对于新申请联网的用户没有实行分户改造的,一定要先分户改造,后联网供热。对现有集中供热的住宅楼,一定要逐步实行分户改造。对于新建住宅必须实行分户供热,逐步实行按热计量供热。

第八条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单位及民宅,确需分散供热的,须经县城乡建设管理局审查批准建临时热源,并报县集中供热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供热设施投入使用前应由县集中供热管理办公室组织验收。

第三章供热企业和设施管理

第十条新组建的供热企业必须经县集中供热管理办公室进行资质初审,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确定资质等级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方可从事城镇供热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供热企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普通资质四个等级,供热企业必须按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接供热任务。

第十二条对供热企业的资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由县集中供热管理办公室每年对供热企业的资质等级进行年审。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供热企业,给予限期整改、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经营资格的处理。

第十三条为了维护供热企业和受热用户的合法权益,供热企业应与热用户签订《供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自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供热合同》交县集中供热管理办公室备案。《供热合同》由县集中供热管理办公室统一版本、一式三份。

第十四条供热企业应强化企业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素质,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逐步成为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供热产品生产和经营的企业。

第十五条供热设施包括供热热源、室内外管网及散热器,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

因维修、更新、改造供热设施需要,临时挖掘道路、场地、占用、损坏绿地(树木)的,施工单位应与有关部门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将挖掘的道路、场地以及被占用和损坏的绿地(树木)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禁止下列影响供热设施安全、运行或维修的行为。

(一)在埋设或架空的供热管道及附属设施周围1.5米范围内取土,堆放(排放)杂物,搭设建筑物。

(二)擅自拆除、移动、改造供热设施。

(三)窃用供热用水。

(四)损毁供热设施。

(五)用供热设施架设线网或悬挂物体。

(六)擅自增加散热片。

第十七条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供热效果,不得妨碍供热设施的正常维修和养护。

第四章供热收费管理

第十八条交纳采暖费是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的义务。供热企业必须按规定的标准收取采暖费,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必须按规定按期足额交纳采暖费。

第十九条经民政部门批准,享受政府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户,由财政予以补贴。

第二十条受热用户转让房屋或更换房屋使用权的,必须与供热企业结清所欠采暖费,并办理供热合同变更手续,不办变更手续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变更手续。对于增加、减少、迁移供暖设施的,暂停或停止供暖的,应事先向供热方申请办理手续,并将热费结清。

第二十一条已经供热的商品房屋售出未进住的,其采暖费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承担;尚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其取暖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供热企业收取的取暖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供热企业每年应当向集中供热管理办公室交纳应收取采暖费的3%,作为供热企业保证金,供热期结束后,如果供热企业履行《供热合同》,县集中供热管理办公室应当将供热企业保证金全额及银行利息返还给供热企业;如果供热企业未履行《供热合同》,县集中供热管理办公室应当将供热企业保证金(扣除违约部分)余额及银行利息余额返还给供热企业。

第二十三条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供热企业应足额一次性收取本年的取暖费。在受热用户交纳采暖费的情况下,供热企业没有达到政府所规定的供热标准,受热用户可根据《供热合同》对供热企业进行投诉或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如达到供热标准,受热用户仍不交纳取暖费的,供热企业有权停止供热,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用热方自负。因供热方责任未按合同或《供热规定》向用热方供热的,应按实际情况,折算每日热费,并退还用热方。

第五章供热运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供热企业应按国家、省、市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对供热设备进行养护、维修、更新改造。

第二十五条供热企业应按规定使用符合环保标准的洁净燃料,并按照当地的气温变化进行供热,确保室内温度达到县政府规定的标准。(居室中央温度18摄氏度以上)

第二十六条供热企业供热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或缩短供热期限的,已按规定交纳采取费的受热用户有权按照供热合同追究供热企业的违约责任,但由于擅自拆除、移动、改造,遮蔽、损毁供热设施的受热用户,造成供热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县集中供热管理办公室有权不定期检查受热用户的室温,并记录在案,作为供热企业的考评依据。

第二十八条因擅自拆改供热设施或者对供热设施保温不当,造成相邻用户经济损失的,由行为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供热企业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时,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必须给予配合,不得阻挠,并自行或由维修人员将妨碍物拆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供热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由县城乡建设管理局依据《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或擅自摘网、联网、建临时热源的,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二)未经验收交付使用供热设施的,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三)未经资质审查擅自从事供热经营管理活动的,责令其补办资质手续,并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四)不按期供热或中断供热的,责令供热企业按合同对用户进行补偿,并处以10000至30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乡建设管理局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一)、(五)、(六)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恢复原状,已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按价赔偿。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四)项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恢复原状,已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按价赔偿。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的,从供热之日起,按放水装置流量每吨补交水费5元,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四)阻碍维修供热设施的,要采取强制措施,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解释部门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县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保障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由集中热源所产生的蒸气、热水通过管网供给城市部分地区生活和生产使用的供热方式。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用热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集中供热的管理工作。市计划、规划、环保、劳动、物价、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热推行集中供热的方针,坚持“因地制宜,广开热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严格限制新建分散锅炉房,对现有分散锅炉房要限期逐步改造,提高城市集中供热的普及率。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集中供热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总体规划统一实施。

第六条在城市集中供热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锅炉房,必须征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经规划、劳动、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审批后方可建设。

第七条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

第八条对城市现有的分散、低效、浪费燃料、污染严重的小锅炉,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加倍收取环境污染治理费,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建设。

第九条城市集中供热应当选用高效率、高质量、经济可靠,并经劳动部门批准的国家定型产品;除尘设备应当符合环保部门的有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条城市集中供热项目可按受益、自愿、合理负担的原则实行社会集资。集资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经物价、计划部门批准后执行,所筹集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具有自备热源的工矿企业和其他单位需提供余热资源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按照自愿、互利、就近联并、工业民用相结合和专业化协作的原则,组织热能的生产与供应。

第三章供热管理

第十二条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登记后,方可向社会供热。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向社会集中供热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名称;

(二)有确定的供热对象、场所和有效的机械设备;

(三)有相应的专业管理、技术人员和经专业培训合格的司炉、维修、化验工作人员;

(四)能满足供热需要的流动资金;

(五)能对供热成本进行单独核算。

第十四条从事向社会集中供热的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四)按照批准的收费标准,向用户收缴供暖费用;

(五)遵守环保、劳动、节能、节水、消防、安全等有关规定,做好设备的年检和维修保养,各项指标应当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四章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用户庭院管网及其室内供暖设施,产权归用户所有,用户应当负责维修、更新改造;并接受供热单位监督,以保证供热效果。

第十六条为保证供热管网等设施正常运转,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热力管沟内排放污水及工业废液、易燃易爆等有机溶剂;

(二)擅自挪动、改动热力计量仪表及其附件;

(三)擅自开关热力管网阀门、损坏阀门铅封;

(四)擅自取用供热管网软化水。

第十七条在热力管网周围1米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各种建筑物或构筑物,堆放各种物料;

(二)排放污水、挖坑取土、植树埋杆;

(三)挖掘沟渠或埋设管道;

(四)进行各种爆破活动。

第十八条确需在供热设施和管网附近施工作业,应当征得供热单位同意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五章用热管理

第十九条用户应当做好供热设施的保护,禁止擅自改动管网、增挂暖气片、排放供热管网中的循环水,不得在供热设施上安装水嘴、淋浴器、排气阀等。

第二十条用户应当配合供热单位共同做好供热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对供热管理工作人员的检查维修和走访工作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采暖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采暖费收取时间为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由用户直接向供热单位一次性缴清。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擅自在城市集中供热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锅炉房分散供热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二)不按供热规程供热,给用户采暖设备和其他财产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可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对责任人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用户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停止供热。

第二十八条集中供热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城市集中供热价格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西宁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根据《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供热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济南市供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供热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平均热电比和总热效率确定热电联产年度上网电计划,经市电力管理部门核定后报经省经济综合部门批准执行。

为保障热电联产机组安全经济运行,不得在热电联产机组上安装上网电控制器。

第四条《供热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建设资金可按下列渠道筹集:

(一)城市建设维护资金;

(二)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

(三)环境污染治理专项资金;

(四)城市增容资金;

(五)节能贷款或其他贷款;

(六)其他可用于城市供热建设的资金。

城市供热工程建设筹集的资金必须专款用于供热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资金。在其使用集中供热时,预收的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抵顶应缴纳的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单位须持供热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方案向市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供热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建设手续。

第七条供用热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程设计单位,必须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其承担的设计工程必须在其资质和业务范围之内。

(二)市以上重点工程或投资额10万元以上的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市供热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新建(扩建、改建)室内采暖系统,其设计应当采用双管并联形式,设置温控、计量装置。

第八条供用热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单位承包的工程必须在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之内。

(二)市以上重点工程或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的工程,应当实行招标。工程承包合同签定后,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转包或分包。

(三)室内采暖系统应当满足集中供热的要求,经市供热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与室外集中供热系统连接。

第九条市以上重点工程和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的供用热工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条供用热工程竣工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供用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初验;合格的,向市供热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图纸会审记录;

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设计变更通知单;

4.沟槽质量、管道安装记录;

5.管道防腐、保温记录;

6.管道隐蔽工程记录;

7.焊接及无损检测记录;

8.压力容器检验证明;

9.关键部件单体试验记录;

10.系统压力试验记录;

11.竣工图纸、报告;

12.工程交工验收证明书。

(二)由市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对供用热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工程发给供用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由市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待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供热单位在供热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供暖前15日内完成燃料贮备和操作人员培训工作,确保按时供热。

(二)严格履行供用热合同,保证供热压力、温度、流量,并按计划向热用户供热。

(三)在采暖期内,供热站须准确记录停止和恢复供热的时间、原因,并逐月上报市供热主管部门。

(四)供热单位在接到发生设备故障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抢修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抢修,并及时通知热用户。一般故障应在8小时内修复,较大故障应在24小时内修复,并及时向市供热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五)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向市供热主管部门报送年度供热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

第十二条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到达的地区,必须实行集中供热,需要增加供热管网的用户,应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由供热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并负责组织施工。

第十三条新用户申请用热须按下列规定办理用热手续:

统最大阻力、地形标高、建筑物位置、特殊要求等有关资料。

(二)经供热单位审核同意后,填写《济南市集中供热开户审批表》。热用户持《济南市集中供热开户审批表》到市供热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缴纳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

(三)经市供热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供用热双方按规定签订市供热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济南市集中供热供用热合同》。

第十四条热用户变更用热事项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用热手续:

(一)热用户需要更名过户的,新用户需持双方同意的更名过户协议书到供热单位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二)热用户需要变更用热地址的,应当依照前条规定程序办理用热手续,变更用热地址在同一热源单位供热范围内的,只承担供热工程建设直接发生费用,不再缴纳供热工程建设资金,但须缴纳增容部分建设资金。

(三)热用户需要增加或减少用热面积的,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需要增加用热面积的应当缴纳增容建设资金;需要减少用热面积的,已缴纳的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不予退还。

历经调研学习、征求意见、审查评估、修改完善,《办法》最终定稿共包含内容三十二条,对适用范围和管理职责、规划与建设,供热和用热管理,设施管理,安全管理和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市区集中供热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供热企业和用户在供热、用热、应急抢修等过程中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办法》的出台将有效解决扬州市供热管理体制不尽科学、职责不够清晰,供热布局不尽合理,管网产权不够明晰等问题,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供热在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建设、大气污染防治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方面的重要作用。

《办法》中,主要明确了以下事项:1、明确供热行业管理部门为扬州市城乡建设局。2、明确用户是指利用供热企业提供的热能进行生产、生活等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个人用户的提法为将来小区供暖到户提供政策依据。3、明确停供需提前通知用户的时间。因计划性停产、检修原因需要减少或者停止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7天通知用户;因供热设施临时维护施工或者设备临时检修等原因需要减少或者停止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3天通知用户;因不可抗力造成限制供热或停止供热时,供热企业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并及时通知用户。4、明确供用热合同内容。5、明确供热企业和用户在计量发生争议矛盾时的解决方式。

《办法》要求市区热力管网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热电联产规划相衔接,市区热力管网专项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集中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热力管网专项规划,并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此外,要求供热企业加强企业供热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证安全、连续供热,不得无故停止供热。因计划性停产、检修原因需要减少或者停止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7天通知用户;因供热设施临时维护施工或者设备临时检修等原因需要减少或者停止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3天通知用户;因不可抗力造成限制供热或停止供热时,供热企业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并及时通知用户;供热企业应当建立24小时服务热线,用户发现供热事故征兆、隐患的,应当及时向供热企业报告,供热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检查、抢修。

扬州市区的近期管网规划:拓展3条主干线,形成完善供热网

今年7月,《扬州市区热力管网专项规划(2016-2030)》通过了相关评审。根据规划,未来扬州将通过市区两大热源厂互为备用、供热管道的“互联互通”,实现供热管网全覆盖,新建小区有望实现冬季集中供暖、夏季集中供冷。规划要求,近期将拓展3条主干线,形成完善的供热网。

一是东部主干线(一期)。东部主干线(一期)长度约为16公里,投资约1.5亿元。路径从华电扬州电厂起过京杭运河,沿京杭运河东侧、朱家河北侧、连淮扬镇铁路西侧、沪陕高速北侧布置至杭集镇。这一线路可为广陵新城、生态科技新城、杭集片区等热用户服务。主要热用户有妇女儿童医院、山鹰纸业等。

二是南部主干线。南部主干线长度约为13公里,投资约为0.8亿元。路径从供热公司现状dn800扬二线接出,沿沪陕高速北侧(328国道南侧)布置,在连淮扬镇铁路西侧与东部主干线相连。这一线路可为食品产业园、led产业园、广陵产业园等热用户供热,还可以形成东部区域双汽源供汽,从而提高供热的可靠性。主要热用户有李尔汽配、玛切嘉利、太极集团等。

三是北部主干线。北部主干线长度约为14公里,投资约为0.9亿元。路径从华电电厂起沿铁路专用线西侧和宁启铁路北侧布置至翠岗路。未来连接远期建设的西部主干线。

这一线路可为扬州市北部维扬经济开发区、北山工业园、槐泗镇、方巷镇、公道镇、杨寿镇、甘泉及杨庙片区的热用户服务。主要热用户有顶新食品、凤凰水街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适应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的城市集中供热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等热源通过热网向若干个街区乃至整个城市的热用户供热。

第四条**市供热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管理工作(以下称供热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供热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多家经营,统一管理,协调发展。

第六条热电联产的总热效率和热电比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指标,经济综合部门应当加强热电联产电力管理,提高热电机组利用率,保障热电机组安全经济运行。

第七条鼓励城市集中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应用,限制、改造分散供热燃煤锅炉,推广热、电、冷联供。

第八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建设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和从事城市集中供热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集中供热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集中供热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配置热源、热网,统筹安排,分期实施。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依据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其建设资金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筹集。

第十一条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到达的地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应当配套建设用热设施,并代热用户向供热主管部门缴纳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已缴纳的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可以纳入开发建设项目总概算。

在城市供热主管网未到达的地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配套建设城市供用热设施,城市供用热设施建设资金可以纳入开发建设项目总概算,并免缴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

配套建设的城市供用热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必须符合城市集中供热规划。

第十三条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到达的地区,不得新建分散供热燃煤锅炉;对建成使用的分散供热燃煤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城市集中供用热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招标、投标等形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建设和维修所采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有关部门应当进行标准化审查,并加强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城市集中供热管线按照城市集中供热规划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宅、院时,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十七条城市集中供用热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参加城市集中供热的热用户,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或供热主管部门委托的供热设施建设单位缴纳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但已由房地产开发单位代缴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的热用户除外。

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的收缴办法和标准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供热管理

第十九条供热单位使用的供热锅炉应当达到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二十条供热单位未经供热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全部或部分停止或终止城市集中供热的生产经营。

第二十一条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供热范围向热用户供热。

第二十二条供热单位应当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用热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供用热时间、热负荷性质、供用热—348—参数、收费标准、缴费时限、供用热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供热单位和热用户因执行供用热合同发生纠纷,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集中供热项目实施方案篇四

按照国家环保节能政策的要求,为了尽快启动实施县城区集中供热工程,造福广大人民群众,2012年8月,县政府结合实际,经多方考察后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与宝鸡市海浪锅炉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宝鸡海浪锅炉设备有限公司在我县投资实施集中供热项目,项目采用企业自建、自营、自负盈亏,政府适当补贴的办法进行合作建设。项目规划供热范围12平方公里,建设3个热源点,项目计划工期三年,分三期实施。其中2013年10月底前建成一期供热系统,包括主热源站,办公楼,一期管网建设,并保证今冬县城新区北片实现集中供热。该项目是2013年重点民生项目,城建十大工程之一。并作为我县特色亮点工程今年列入了市考指标。

二、项目进展

今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高度重视下,项目进展顺利,截止目前,厂房部分地下、地上主体工程即将完成;300立方米蓄水池建成;办公楼前期施工已在准备中;锅炉安装主体部分4台锅炉全部安装到位;城市主管网辅设已完成了3000米,目前正在做最后一段的顶管及小区前面管网辅设;完成了厂区及门前道路建设800米。累计完成投资2.65亿元,预计今年10月底前工程可全面竣工,11月中旬可投入运营,保证新区北片正常供热。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县政府先后3次召开专门协调会,2次常务会,专题研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县住建局也常期派驻专门人员进驻工地现场督促、检查,确保了项目的顺利实施,全年先后迎接市、县领导及其它县区经验交流观摩11次。

三、集中供热目前面临的问题

1、今年我县县城新区北片10月底前主热源站及热力管网可全部建成并投入运营,但截止目前,各用热单位积极性普遍不高,目前还没有一家与供热公司签订用热协议,单位内部二级管网及换热站建设进展缓慢,直接影响今冬供热。今年我县一期集中供热按100万平方米用热面积设计考虑,如果用热单位用热面积达不到30万平方米以上,整个系统将因成本太高而无法运营。

2、主管网建设费筹措的问题

根据县政府与宝鸡海浪锅炉有限公司签订的县城区集中供热工程合同规定,城市主热源站、厂房建设(包括征地)、办公楼、供热设备及城市主供热管网由供热公司建设,单位内部换热站设施及管网由各单位自行建设,参考其他县区做法,结合我县实际,用热单位开口供热签订合同时,必须首先一次性交纳城市集中供热设施配套费,即管网建设费,每平方米80元(含1、设备及材料费;2、运营期间设施维护及人工费;3、低碳环保建设费;4、辅助费等)。其中,1、行政办公及公共服务类项目由用热单位按80元/m2的标准缴纳;2、商住项目由开发企业按70元/m2缴纳,政府财政补贴10元/m2.政府补贴10元/m2.主要是依据陕价行发[2005]29号文件,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40元/m2标准征收,其中12%用于集中供热,即4.8元/m2.远远不够80元/m2标准,因此政府补贴10元,开发企业筹资70元。通过我们与开发企业多次沟通算帐、对比,他们认为标准过高,承受能力为40元/m2.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今年7月分,按照县政府安排,由住建、物价部门组成考察组赴彬县、宝鸡市、陇县、千阳等地实地考察后,向政府提出适当提高补贴标准的意见,县政府于8月21日第九次常务会上将补贴标准已提高到15元/m2.但截止目前,开发企业仍然积极性不高,有的甚至提出自建锅炉或使用燃气供热方式解决住宅小区供暖问题,这一提议有悖于省市县相关政策,我局从未允许。

四、主要原因是

1、城市集中供热目前已成为现代化城镇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是城镇公共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集中供热是国家政策要求。

2、实现小区集中供热是小区建设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开发企业的责任和义务,近期,网络及社会各界对我县实施集中供热的要求和呼声很高,纷纷询问能否按期供热。因此,各开发企业必须不折不扣的将县委、县政府的决策落到实处。

3、根据陕环发[2013]82号和咸政办发[2013]112号文件精神要求,各县市区原则上采取区域性集中供热,逐年取缔和替代20吨以下燃煤锅炉,对未经审批擅自新建燃煤锅炉的,要坚决予以拆除。

4、根据县长政办发[2013]28号文件精神,县城新区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商住小区、必须无条件接入集中供热管网,原有的供热锅炉必须全部拆除。今后县城规划区内不得新建供热点,特殊行业,企业确需自行供热的,必须经县住建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5、县政府今年第九次常务会议纪要对开发企业由以前每平方米财政补贴10元已经提高至15元。

6、集中供热项目是一次性投资50年受益,而自建燃煤锅炉供热寿命只有10年,并且还有人员工资管理费等支出,所以开发商只看眼前,对将来投资均未考虑,做法属短期行为。

7、当初开发商均未按照标准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府可以重新算账,包括其它都也可以重新算账。

7、借鉴外地做法,千阳、千政办发[2012]12号文件,管网建设供料费80元/m2.彬县利用电厂余热供热,由政府直接管理,供热建设费70元/m2.陇县主管网建设费(他们叫供暖建设费)也核定为80元/m2.因此,我县的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与其他县区持平,县政府核定的收费标准也比较合理。

集中供热项目实施方案篇五

xx公司xx项目部承担xxxx公司供暖任务,在发生重大事故时,必须及时、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为此编制此事故处理预案。此预案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企业事故预案编制导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此预案适用于供热中断事故应急响应的处理。

成立应急指挥机构:

总指挥:总经理

副总指挥:副总经理

成员:检修部、运行部、综合管理部管理人员

3.1发生事故时,应急指挥部成员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在总指挥的领导下,判断事故类别,启动事故处理预案,实施抢修方案,指挥部署协调各部门行动,迅速开展工作。

3.2检修部负责组织检修人员立即到达事故现场,布置安全警戒,根据设备的损坏情况,制定抢修方案,组织人员进行设备抢修工作;向物资供应组提供设备抢修所需的备品备件,对事故情况进行技术评估,并对事故抢险进行技术指导;负责需要联系设备生产厂家协助抢修工作的,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扩大。

3.3运行部负责:及时与值长进行联系,汇报事故处理进展

情况;采取措施隔离事故设备和系统,保证未出事的管道和设备运行不受影响,按照检修人员的要求做好安全措施,保障检修人员的人身安全;积极配合检修人员对修复的设备进行试运。

3.4综合部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和设备抢修组提供的所需备品清单,做好备品备件的准备工作,随时满足现场的需要;库内没有的备品应急时联系厂家供货,并随时掌握厂家的发货情况;负责事故现场、抢修现场所需车辆调派,保证抢险物资、抢修设备、材料及时安全运输到现场;按事故抢修现场要求,做好抢险、抢修人员的饮水、吃饭、休息的后勤保障工作。

4.1xx锅炉为xxxx公司冬季供暖的主力热源,一旦发生下列异常情况,造成供热中断,将会引起恶劣影响。

4.1.1xx锅炉或供热主蒸汽管道发生故障或爆管,需要进行停炉处理或采取隔断措施处理的,可能造成xx和xx供热中断的事故。

4.1.2换热站内设备发生严重故障造成供热机组停机。

4.2供热中断的影响

4.2.1严重影响全公司员工的取暖

4.2.2有可能造成供热管网或设备的冻裂、损坏

4.3接警与通知

4.3.1值班员接到事故报警后,应迅速了解掌握如下信息:事故发生的地点、类型、时间等;有无人员伤亡;事故的原因,严重程度及发展趋势等。

4.3.2了解情况后,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汇报事故情况,并通知有关负责人。负责人接到情况通报后,应立即组织抢修人员进入事故现场进行抢险,并组织运行员工做好事故设备隔离操作处理。

4.4物资资源配备

应急物资资源有:适合现场使用的阀门、水泵、管材、通信设备、交通工具、维修工具、照明装置、防护装备等,能够满足事故处理需要。

5.1事故处理原则:

5.1.1应尽量不停水,采取打卡子等临时措施。

5.1.2如非停水不可,要尽可能缩短停水时间,减少损失。

5.1.3管道处理事故中,最大限度缩小停热面积。

5.2事故分类及应急处理

5.2.1一类事故

5.2.1.1定义:一次管网爆管或启动炉停机,需采取隔断措施,降压放水进行处理的事故。

发生一级事故后要求在24小时之内处理完毕,最长不超过36小时,恢复正常供热。

发生事故后,应立即汇报当班值长,并要求半小时内必须向xx和xx分管领导汇报。

5.2.1.2事故处理为:

5.2.1.2.1迅速查找泄漏点。

止供热后再通知采暖用户。

5.2.1.2.3制定紧急抢修方案,组织人员进行抢修。

5.2.1.2.4事故处理完毕后,通知值长。

5.2.1.2.5注水升压后,事故点无异常,恢复供热,将抢修现场恢复正常。在恢复供热工程中,升温要缓慢。

5.2.2二类事故

5.2.2.1定义:一次管网或设备故障,需采取隔断措施,降压后进行的带压堵漏处理的事故。

二级事故发生后要求在18小时内消除故障,最长不超过24小时恢复正常供热。

发生事故后,应立即汇报当值值长,并要求半小时内必须向xx或xx分管领导汇报。

5.2.2.2事故处理为:

5.2.2.2.1迅速查找泄漏点。

5.2.2.2.2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通知xx当值值长,循环泵降压运行,同时二次网系统维持正常运转。同时迅速组织人员进行带压堵漏。

5.2.2.2.3堵漏完毕后,通知xx当值值长,恢复循环泵正常运行。

5.2.3三类事故

5.2.3.1定义:换热站至用户支线管网及站内某台换热机组设备故障,统称为三级事故。

三级事故发生后要求在8小时内消除故障,恢复正常供热。发生事故后,应立即汇报电厂或煤矿分管主任。

5.2.3.2事故处理为:

5.2.3.2.1迅速查找事故原因。

5.2.3.2.2根据事故原因,采取隔断措施,进行处理。

5.2.3.2.3事故处理完毕后,按照运行规程进行恢复。

5.2.4以上三类事故发生后,如涉及到主蒸汽管道要停汽的,运行人员要及时对主蒸汽管道的疏水阀门进行疏水。在恢复供暖时要缓慢开启主蒸汽阀门,防止换热站内设备出现水击现象。

文档为doc格式

相关范文推荐
  • 09-29 涉企纠纷排查化解总结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情况总结(汇总5篇)
    总结,是对前一阶段工作的经验、教训的分析研究,借此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并从中提炼出有规律性的东西,从而提高认识,以正确的认识来把握客观事物,更好地指导今后的实际工
  • 09-29 最新六年级下学期科学实验总结(优秀9篇)
    对某一单位、某一部门工作进行全面性总结,既反映工作的概况,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缺点,也要写经验教训和今后如何改进的意见等。总结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
  • 09-29 最新新课改教学工作总结报告(优质5篇)
    “报告”使用范围很广,按照上级部署或工作计划,每完成一项任务,一般都要向上级写报告,反映工作中的基本情况、工作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工作设想等,以
  • 09-29 大一新生助学金申请书(优秀9篇)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
  • 09-29 创建健康促进学校标语口号(大全5篇)
    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
  • 09-29 最新童年读后感六年级 童年四年级读后感(优秀9篇)
    当品味完一部作品后,一定对生活有了新的感悟和看法吧,让我们好好写份读后感,把你的收获感想写下来吧。当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读后感的时候却不知道该怎么下笔吗?以下是小
  • 09-29 2023年大学生会计专业自荐信 会计专业求职自荐信(大全5篇)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
  • 09-29 2023年混凝土课程设计心得体会 课程设计心得体会(模板9篇)
    从某件事情上得到收获以后,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我们应该重视心得体会,将其作为一种宝贵的财富,不断积累和分享。以下我给大家
  • 09-29 热门信访稳定工作汇报材料(通用14篇)
    运动会即将开幕,为了让大家充分了解比赛内容,我们需要一些宣传语。运动会宣传语的内容要准确明了,让人一目了然。以下是我们为您准备的精彩运动会宣传图片,欢迎品鉴。
  • 09-29 最新教师面试时自我介绍(通用7篇)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