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工作总结>2023年成果转化工作总结(通用5篇)

2023年成果转化工作总结(通用5篇)

时间:2023-09-29 07:31:25 作者:影墨2023年成果转化工作总结(通用5篇)

围绕工作中的某一方面或某一问题进行的专门性总结,总结某一方面的成绩、经验。怎样写总结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总结应该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成果转化工作总结篇一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施科教兴晋战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v^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第四条 企业应成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主体,逐步建立技术进步机制,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增强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能力。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以多种形式与企业合作,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计划实施、人才培训、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相应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二章 转化应用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优先安排和支持下列项目的转化应用:

(一)合理开发、利用能源及其他资源,并能提高利用效率的;

(二)明显提高产业、行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三)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

(四)节能降耗、防治环境污染、改善劳动条件的;

(五)具有国际、国内市场竞争能力的;

(六)有利于优生优育及其他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需要,规划建设重点实验室、中间试验基地等技术基础设施和农业试验示范基地;扶持发展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机构,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

第九条 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筹建中间试验基地、重点实验室和农业试验示范基地以及购置、更新大型仪器设备等所需资金,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十条 鼓励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同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和个人联合协作,进行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和农业试验,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 鼓励科研单位多渠道筹集中间试验基地建设资金。资金主要包括:主管部门投资、基本建设贷款、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科研中间试验费、技术转让费、科技贷款等。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需要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的,应由具有法定资格和经过主管部门批准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国有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与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必须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

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价值评估,必须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得提供虚假的检测结果或评估证明。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应建立企业技术创新开发机构。经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认定的企业技术创新开发机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试验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试销产品的规定,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在核定的试销期内试销。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扶持农业科研单位和农业技术推广单位单独或联合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采用农业科技成果。

第十七条 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技术承包、技术服务获得经济效益的,可按合同约定取得相应的报酬。

第十八条 依法设立的技术交易场所或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下列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一)介绍、推荐先进、成熟、实用的科技成果;

(二)提供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的经济信息、技术信息、环境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

(三)进行技术贸易活动;

(四)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其他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遵守国家科技保密和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条 科技人员从事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可以按规定从新增利润以及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中,提取合理的个人收入。

鼓励国内外科技人员依法以高新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创办或合办高新技术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逐年增加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财政用于科学技术、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的经费,应有一定比例用于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用于支持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和高新技术的产业化。有条件的市(地)、县人民政府也应逐步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设立或捐赠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对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企业应重点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每年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不得低于当年财政预算科技三项费的50%,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用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也应逐年增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

第二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一般实行有偿使用;对农业、扶贫开发或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社会公益性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经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无偿使用。

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或截留。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信贷方面积极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逐步增加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贷款。

第二十七条 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从事科技成果转让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进行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免征所得税。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或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按规定免征所得税;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可先征后退。具体退还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条 企业用于科技成果转化所发生的费用,作为技术开发费计入成本。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

企业技术开发费年增幅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扣减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条 列入国家级试制、试产计划的新产品和省级试制、试产计划的新产品,其增值税入库部分的25%(国家级3年、省级2年)返还企业、事业单位,继续用于新产品研制、开发。

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中间试验产品,自投产之日起,享受省级新产品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减免的税款必须全部用于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部门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独立研究开发、合作研究开发或引进的科技成果,转化后取得经济效益的,应从所转化、开发项目的新增留利中连续三年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以奖励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罚款;给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取奖励和荣誉称号,非法牟利的;

(二)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评估和鉴定,故意提供虚假结论或证明的;

(三)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

(四)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技术中介机构及工作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当事人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由授予机关取消其奖励和荣誉称号;有前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行为且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二)挪用、克扣或截留科技成果转化经费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果转化工作总结篇二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v^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转让、引进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循市场主导与政府扶持相结合、自主创新与引进创新相结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与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及其利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领导,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时协调解决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教育、人事、工商行政管理、知识产权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适时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供求信息。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扶持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作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

成果转化工作总结篇三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技进步与创新,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v^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体现智力劳动价值分配导向,按照权责一致、利益共享、激励与约束并重、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实施与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各方主体利益,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构建政府引导、企业主导、金融支撑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和部门联动、多方协同的推进机制,形成以企业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市场化交易平台为载体、专业化服务机构为支撑的科技成果转化格局。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各类媒体单位应当普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宣传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先进事迹,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为科技成果转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不得泄露科技成果转化涉及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统筹高效的科技管理体制,建立公开统一的科技管理平台,实施联席会议制度,整合科技计划,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升创新和成果转化效率。

有关行政部门、管理机构应当改进和完善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科技项目的科研组织管理方式,在制定相关科技规划、计划和编制项目指南时应当听取相关行业、企业的意见;在组织实施应用类科技项目时,应当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十条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引导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支持企业建立多种类型的研发机构,鼓励企业探索新的商业模式和科技成果产业化路径,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和科技中介机构的成果筛选、市场化评估、融资服务、成果推介等作用。

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自主创新项目信息和科研基础设施向企业开放,支持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合作研发、委托研发、人才引进等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制定科技成果信息采集与服务规范,向社会公开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科技项目实施情况、相关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供求等信息,并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性服务。

第十二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者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科技报告,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集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对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鼓励承担者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集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及其产品,应当区分情况,采用政府采购、示范推广、资助研究开发、发放用户补贴、发布产业技术指南、利用科技企业孵化服务机构提供孵化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一)能够显著提高当地产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二)能够显著提高国家安全能力和公共安全水平的;

(三)能够促进形成当地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新产业的;

(五)能够改善民生和提高公共健康水平的;

(六)能够促进现代农业或者农村经济发展的;

(七)能够加快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科技人员在本地实施的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在立项、建设用地和经费补助等方面予以支持:

(一)通过设立科技企业、科技成果转移机构或者产业化基地,自行投资实施的转化项目;

(四)为促进本地经济和产业发展需要支持的其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地方扶贫开发规划,采取措施推动科技成果在贫困地区转化应用。

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相关单位在本省贫困地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等科技中介机构的扶持,完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提升科技服务业对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撑和保障能力。

鼓励科技中介机构依法开展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经纪、技术投融资、技术合同登记、技术产权交易、技术信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评估和技术培训等活动,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规范、方便和快捷的服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建设用地、财政等方面支持创办多种类型、多种所有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辅导基地、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企业孵化服务机构。

第十八条 支持京津等省外创新主体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孵化机构、中介机构、研发机构、科技园区和产业基地以及转化重大科技成果,享受省内各项支持政策。

第十九条 推进构建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加强我省与京津科技创新资源的开放共享,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战略性平台,共建科技园区、技术交易市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成果转化基金。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研究开发机构与京津等省外创新主体联合开展关键技术研究和技术标准创制,联合申请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和产业化项目,联合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试基地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措施,培养和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和优秀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并建立科研单位和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公开招聘制度。

对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在我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国内外高层次领军人才及其创新创业团队,符合条件的纳入高端人才推进计划,并给予资金支持。

成果转化工作总结篇四

为了切实搞好科技创新工作,市局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科技工作小组,市局副局长为组长,市科技局、市农机局、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市农机监理局、市农机监理局、市农机局农业服务中心、市农机质量保证站、市农机监理站、市科技局粮食机械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我市科技创新工作实施细则》,市科技局、市农机监理局、市农机质量管理局、市农机局、市农机局、农机监理局、市农机监理局、市农机局农机质量管理局、市农机质量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及各科室为成员单位,并制定了各自的工作实施方案。市局科技工作小组还制定和下发了《科技工作计划》,对科技工作进行了详细的安排部署,要求各科室在科研立项、科技攻关、科普示范的基础上,积极争取科技项目和科技实验室资金来补助。

1、加强科普教育。在开展科教工作的同时,市局科技处及各农机局都派遣人多次到各农机企业和农机技术推广站,对科技示范户和农机技术推广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2、积极开展科普宣传工作。在今年的“科技宣传周”期间,我们利用各种有效形式开展了各项科技活动,如“农机技术讲座”、“科技下乡”和科技下乡活动、“科技培训周”和农机质量宣传周等,通过广泛宣传,使广大农机技术人员及农机管理人员和农民群众都了解科技、科技、科技、种田技术、农机驾驶员等相关知识,提高农民群众科学种田的水平和能力。

3、组织各农机管理人员到农业机械厂进行科学实验和农机安全生产知识、科学施肥方法等方面的学习,提高农机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增强农机安全生产意识。

4、加强科技工作人员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工作。我局的农机管理人员除了按照市局的统一安排部署和要求,组织各农机技术人员到各农机企业和农机质量管理部门参加培训外,还参加市科技局和市农机监理局组织的业务培训活动,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

为了使这次科技创新工作落到实处,市农机局在今年的科技“三农”工作中,加大了科技创新力度,组织了各类科技人员到农业局、市农机局等农机企业参观学习,学习先进经验,加快了农机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促进农机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

我市科技工作的主要成绩主要是:

一)农机质量管理水平有了新的提高。

5、加强农机质量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

6、农机质量监测体系建设逐步完善。

7、农机质量安全生产工作得到了加强,农机质量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

二)、科技示范户、农机技术推广人员队伍建设得到加强

8、农业机械加工人员的技术水平有了新的提高。

9、大力发展科技^v^队伍。

10、农业机械的技术推广工作逐步加以规范。

11、加强科技示范户的指导培训,增强农机技术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12、加大对农业机械化作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

三)、科研工作的开展

13、科技示范户的培训工作进一步加强。

14、农业机械的质量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得到加强。

15、农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逐步加强。

四)、农机管理人员工作水平得到提高。

16、农业局的科技工作水平和水平有了新的提高。

17、农机质检人员工作水平有所提高。

五)、农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取得了新突破。

18、加强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指导,进一步规范农机安全生产行为。

19、加大对农机安全生产的检查力度,确保农机安全生产。

20、认真组织实施“农民机具现场会”,确保农机安全生产和农机作业安全。

21、进一步抓好农机生产和农机质量检测工作,进一步完善农机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和使用管理机制,进一步强化农机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成果转化工作总结篇五

一是加大科技创新培训的宣传力度。在市教育局的领导下,以“科技创新”活动为契机,深入开展以学科技、用科学、知科能、用科学的科技培训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营造科技创新浓厚氛围,全局职工充分认识到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了全局职工科技创新精神和的自觉性,提高了科技创新活动的主动性,使科技创新成果更加深入人心,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二是加强对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成果的管理。局、分管领导与各科室科技成果发展科负责人一起,对科技成果发展成果的管理做到了责任明确,任务落实,使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真正做到了有计划、有安排、有考核、有总结,并形成科技创新工作责任制。

三是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成果转化的考核机制。将科技成果的发展成果纳入目标管理,进行科技成果发展成果的量化考核,与科技成果发展奖金挂钩,并将科技成果发展成果及奖金与科技成果分配挂钩,以考核激励各科技成果在科技创新、创新和科技创新活动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形成了一整套激励机制。

四是进一步完善科技成果奖惩制度。局科技科、各科室、各学科、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科技成果奖励办法及激励制度,使科技创新成果的发展与科技科技成果奖金挂钩,有效地激励了各部门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五是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通过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的管理平台、完善科技成果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质量。

四、以科技创新为动力,不断丰富科技创新工作形式

一)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创新活动。

一是在科技创新活动周期间,组织全局职工积极参加省厅举办的科技创新大赛,并取得优异成绩,其中,两个省级科技成果获全国一等奖,两个省级科技成果获国家二、三等奖,一个国家级科技成果获国家三、四等奖。

二是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在市、县级以上的科技创新活动周期间,组织职工深入农村,开展科技服务,帮助农户解决实际、难题,提高农民科学素养。

相关范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