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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燃气安全的心得体会(大全6篇)

时间:2023-09-29 11:22:11 作者:LZ文人最新燃气安全的心得体会(大全6篇)

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验。我们应该重视心得体会,将其作为一种宝贵的财富,不断积累和分享。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燃气安全的心得体会篇一

燃气公司是当今生产和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企业之一,安全是燃气公司工作的首要任务。对于一家燃气公司来说,安全管理至关重要。我在燃气公司工作多年,不断总结本公司安全管理经验,形成了一套燃气公司安全管理心得,下面我将与大家分享。

第二段:建立安全意识

首先,燃气公司必须建立起全员安全意识。通过各种渠道,向员工灌输安全意识,让他们明白安全是至关重要的。在新员工入职培训和日常员工培训中,加大安全知识教育的力度,提高员工安全素质。此外,燃气公司还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员工能够遵循正确的安全工作程序,有效降低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率。

第三段: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其次,燃气公司应该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在日常工作中,对于可能会存在的风险,要提前进行识别和预判,并制定应对措施。对燃气管线和使用设备等方面,要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燃气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同时,燃气公司还需建立应急预案,制定出应对突发事故的具体措施,预留足够的应急物资,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第四段:提高员工技能水平

再次,为了确保生产运行的安全稳定,燃气公司应该提高员工技能水平。通过技能培训和考核体系,确保员工具有独立完成工作的技能,能够规范操作燃气管线和设备,最大程度地避免因技能不足而导致的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燃气公司还需不断引进新技术,优化生产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安全性。

第五段:加强监督管理

最后,燃气公司应该加强监督管理。对于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要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不规范的操作行为。加大对重点区域的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同时,要引入第三方安全专家,对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技术、安全检查工作、应急预案等内容进行专业性的评估和检测,提供有力的保障。

总之,燃气公司安全管理既是企业自身的需求,也是社会和民众的需要。通过建立安全意识、完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员工技能水平、加强监督管理,才能从根本上保障燃气公司的安全生产,为员工、社会和民众提供高品质的燃气服务。

燃气安全的心得体会篇二

各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

近年来,随着城镇燃气使用量的快速增长,燃气安全事故已成为继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之后的第三大杀手,事故的意外性和突发性容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给社会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造成极大危害。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到居安思危,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在全市大力倡导使用燃气安全防护设备,以有效预防燃气事故的发生。宁夏产品质量检验协会、银川市燃气行业协会向全社会各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发起以下倡议:

一、希望广大工商业燃气用户(宾馆、餐饮业等公共场所)、地下、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燃气的用户,本着维护公共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积极主动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及燃气紧急切断装置和金属波纹管等燃气安全防护设备;住宅燃气用户遵循自愿安装、逐步推广的原则,倡导使用燃气安全防护设备。

二、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积极向广大燃气用户宣传普及燃气安全用气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力争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燃气事故的发生。同时积极做好燃气安全防护设备(智能安全燃气表、燃气泄漏报警器、过流自闭阀、定时阀、紧急切断装置、金属波纹管等)的安装登记、检查、维护等服务工作。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广泛开展公益宣传活动,以确保燃气安全防护设备正常使用,从而提高全社会的燃气安全意识。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类燃气工程项目,燃气经营企业应将燃气泄漏报警器、联动装置纳入工程设计施工范围,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构筑燃气安全的钢铁长城,为营造“平安银川”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

宁夏产品质量检验协会

银川市燃气行业协会

二一三年三月五日

各位朋友们:

春节好!

“爆竹声声除旧岁,梅花点点报新春。”每逢新春佳节来临之际,市民都会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方式欢庆传统节日,营造喜庆气氛。然而集中燃放烟花爆竹不仅易引发火灾,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还带来了空气污染、噪声污染等环境污染问题,危害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也与生态文明建设不相适宜。

为了使我们的城市能有一个更清洁、安全的节日环境,大力倡导文明、低碳、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号召广大市民:

一、不燃放、少燃放烟花爆竹。让我们从少购买一串鞭炮、少燃放一枚礼炮做起,积极营造文明、安全、宜居环境,不燃放或少燃放烟花爆竹,以减轻城市空气污染,降低安全事故发生。

二、文明燃放烟花爆竹。不在明令禁止的安全保护单位和公共场所随意燃放烟花爆竹,不燃放具有伤害性的礼花弹、大型烟花;不在早、晚等休息时间燃放烟花爆竹;不在通风状况差的楼道、小巷内燃放烟花爆竹;不在阳台、楼顶、草坪上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要在家长的监护下安全燃放烟花爆竹,不利用燃放烟花爆竹嬉戏打闹,或妨碍行人及车辆安全通行。

三、选择低碳环保喜庆方式。建议选择电子爆竹、喜庆音乐、鲜花等新颖、安全的喜庆方式;积极选购安全、低污染的环保烟花爆竹,在享受烟花爆竹带来的喜悦时,尽量减少有害物质对环境的污染。

我们真诚地倡议广大市民朋友们,节日期间不燃放或少燃放烟花爆竹,点燃文明之火,培育礼仪之花,共同护环境、保护环境,过一个清新、环保、舒适的“低碳”春节。

守护蓝天碧水,从我们大家每个人做起!建设美丽上城,从身边每一件小事做起!

岁序更迭、辞旧迎新,2015年春节即将来临。节日期间烟花爆竹大量集中燃放会导致空气、噪声污染,危害人的身体健康,燃放不当会引发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影响正常社会秩序。为确保广大居民度过一个环保、安全、欢乐、祥和的春节,我们就节日期间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倡议如下:

1、不燃放或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带头过清新、清洁、清廉年。

2、不在非法销售点购买烟花爆竹,个人不燃放专业燃放类产品;不在明令禁止的时段、区域和公共场所燃放;不在深夜、凌晨休息时间燃放;不在不利烟尘扩散气象条件下燃放;不在通风条件差的楼道、小巷内燃放;不在建筑物内、阳台、小巷、草坪中燃放;不在燃放烟花爆竹时嬉戏打闹;不妨碍行人及车辆安全通行;不让未成年人独自燃放。

3、尽可能选择电子爆竹、喜庆音乐、鲜花等新颖、安全喜庆方式,增添节日氛围。

4、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燃放烟花爆竹,不放“开门炮”、“开业炮”、“关门炮”、“竣工炮”。

5、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自觉做到不燃放烟花爆竹,劝阻亲朋好友不燃放、少燃放烟花爆竹。

6、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销售伪劣产品,做到合法诚信经营。

“爆竹声声辞旧岁”。每逢新春佳节,我们都会以燃放烟花爆竹来欢庆中华民族的传统节日,营造喜庆的节日气氛。但如果在小区里,不管时间、地点等乱放烟花爆竹,必定会给大家正常的节日生活带来一些不便;如不小心注意,还极易产生火灾隐患。虎年新春即将来临,为了让我们的春节过得热闹而又有序,文明而又祥和,水部街道闽都社区特向辖区单位和居民群众发出倡议:为了我们的城市,为了我们的平安,共同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仪,从我做起,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社区特别提醒:

1、遵守相关的规定,不在明令禁止的安全保护单位和公共场所随意燃放烟花爆竹,共同消除安全隐患,维护公共安全,避免重特大人身和火灾事故发生。

2、要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在建筑物内、小区住宅楼的阳台、窗户、屋顶,特别是草坪内燃放烟花爆竹,以免毁损绿地和意外事故发生。

3、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由监护人陪同看护,家长要教育孩子掌握科学安全的燃放方法,不利用燃放烟花爆竹嬉戏打闹,或妨碍行人及车辆安全通行。

4、禁止在燃放时对准邻居户内阳台,请勿将燃放后的废弃物随意乱丢。

5、请居民将阳台上的悬挂物及杂物收进屋内,同时请勿在阳台上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6、 请居民群众从正规销售点购买烟花爆竹,尽量购买产生噪音较小的烟花爆竹,安全存储烟花爆竹,避免发生火情。注意处理燃烧中的烟花爆竹,留意火种是否完全熄灭,即时清理灰烬。

社区居民朋友:闽都社区真诚希望,我们的倡议能够得到您的积极响应和支持。最后,祝大家春节愉快!

鼓楼区水部街道闽都社区

广大城乡居民:

大家好!

为大力倡导文明、低碳、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给大家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带来的危害,使我们能有一个更清洁、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我们特向广大城乡居民发出如下倡议:

一、不燃放或少燃放烟花爆竹。让我们从少购买一串鞭炮、少燃放一枚礼炮做起,不燃放或尽量少燃放烟花爆竹,以减轻空气污染、噪声污染,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不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不在楼道、阳台、楼顶及小巷、草坪上燃放烟花爆竹;不在早、晚等休息时间燃放烟花爆竹;不燃放具有伤害性的礼花弹、大型烟花;未成年人要在家长的.监护下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同时,燃放后请及时清扫干净。

三、尽量选择低碳环保的喜庆方式。建议选择电子爆竹、喜庆音乐、鲜花等新颖、安全的喜庆方式,选购安全、低污染的环保烟花爆竹,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四、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党员干部应率先垂范,要带头不燃放或尽量少燃放烟花爆竹,切实发挥好表率作用。

广大城乡居民朋友们,建设一个清新、环保、舒适、整洁的家园是我们共同的责任。让我们从自身做起,从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做起,遵守社会公德,弘扬社会美德,共同建设好、保护好我们的美好家园。

灌阳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2月18日

尊敬的全市人民:

爆竹声中辞旧岁。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有利于营造欢乐喜庆的节日氛围,然而其危害也很明显。每年因燃放烟花爆竹而产生的火灾、伤人等安全事故高发、多发,造成大量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同时,烟花爆竹在燃放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以及碳粒等颗粒物,形成的烟雾不能迅速扩散,会导致pm2.5浓度大幅度上升。特别是近一段时间我国北方地区连续出现雾霾天气,如果再无节制地燃放烟花爆竹,势必会使空气环境更加恶化,严重损害市民身心健康。为使大家度过一个安全、文明、低碳的春节,我们倡议:

一、不燃放或减少燃放烟花爆竹,以减轻我市空气污染。

二、文明燃放。不在明令禁止的城区、公共场所、通风不便区域和中午、夜间等不利扩散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三、选择电子爆竹、喜庆音乐、鲜花等安全、低碳的喜庆方式。

四、各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及学校加强对广大居民、中小学生的宣传、教育和管理,积极响应倡议,自觉践行倡议。

希望广大居民朋友们从燃放烟花爆竹这件小事做起,爱护环境从我做起,以实际行动支持低碳城市建设,为保定的天更蓝、空气更清新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燃气安全的心得体会篇三

随着人们对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和燃气的普及,燃气安全已经成为一个公共安全问题。作为燃气生产和供应的主要企业,燃气公司的安全管理至关重要。燃气公司的安全管理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企业自身的业务发展和社会形象。因此,燃气公司安全管理需要保证全方位、全过程和全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二段:燃气公司安全管理的特点和难点

燃气公司安全管理的特点在于燃气本身的易燃、易爆、有毒和有害等特性。燃气公司所需要考虑的风险因素很多,例如管道腐蚀、事故隐患、安全技术设施不完备等。燃气公司安全管理的难点在于各类风险随时都可能发生,而且有些风险在发生前很难被预知。另外,燃气公司的规模较大,涉及到的业务范围广,对于安全的把控难度很大。同时,燃气公司的安全管理需要与政府、相关部门和消费者等多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人际因素也会影响安全管理效果。

第三段:燃气公司安全管理的经验和方法

在燃气公司安全管理的实践过程中,我们总结出了一些经验和方法,如落实“安全第一”的原则,强化“三重责任”和“四个意识”的意识形态,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程序,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培训,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和措施等。此外,燃气公司还需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安全信息公开、安全监管和安全预警等功能,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段:燃气公司安全管理的成效和展望

近年来,燃气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形势逐渐趋于稳定。在各级政府和社会协同合作的共同努力下,燃气公司安全管理在各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然而,我们也意识到,燃气公司安全管理仍然存在很多挑战和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各方面的合作,利用新技术新方法,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段:结论

在燃气公司安全管理的实践中,燃气公司需要将安全管理贯穿到企业文化的各个方面,提高安全管理的维度。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要加强对燃气公司安全管理的支持和监管,共同促进燃气安全工作。只有加强各方合作,从源头保障安全,才能够使得燃气公司安全管理迎来更好的发展。

燃气安全的心得体会篇四

燃气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能源之一,但如果使用不当,很可能会造成危险甚至引发火灾。为了提高燃气的使用安全性,我们必须从小事做起,养成良好的燃气使用习惯。以下是我总结的几点关于安全使用燃气的心得体会。

首先,确保燃气设备正常运行是使用燃气的基本要求。在使用燃气之前,我们应该检查燃气设备的状况,确保其正常运行。例如,要检查燃气灶具是否安装牢固,阀门是否开启,燃气管道是否有漏气的情况等。同时,我们还需要定期维护和清洁燃气设备,以确保其正常工作。如果发现燃气设备有故障或疑似漏气的情况,一定要及时联系专业人员进行检修,切勿自行拆卸或修复,以免引发意外事故。

其次,正确使用燃气设备也是确保安全的重要环节。我们在使用燃气设备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特别是注意火源的控制。在打开燃气阀门之前,要先关闭明火,并确保周围没有可燃物,如纸张、布料等,以防止引发火灾。另外,使用燃气灶具要保持通风良好,避免燃气中毒的风险。当我们使用燃气热水器时,要确保其出水温度适宜,以免烫伤。使用燃气烤箱或火炉时,要将容器放在合适的位置,避免火焰直接接触到易燃物品。总之,正确使用燃气设备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

另外,及时发现和处理燃气泄漏也是非常重要的。燃气泄漏是造成火灾的主要原因之一,一旦发生泄漏,应迅速采取措施。首先,我们可以通过燃气的异味来判断是否有泄漏情况。一旦闻到燃气的味道,应立即关闭燃气阀门,打开门窗通风,并迅速撤离危险区域。其次,我们可以用肥皂水或泡沫液涂抹在燃气泄漏处或燃气管道连接处,如果有气泡冒出,就说明有泄漏的地方,应立即联系专业人员进行处理。在处理燃气泄漏过程中,千万不可使用明火或开关电器,以免引发火灾。

最后,燃气使用安全与我们每个人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是密不可分的。我们应该时刻保持警惕,增强安全意识,不仅要关注自己的安全,还要注意他人的安全。在生活中,我们应该相互提醒、相互督促,共同维护燃气使用的安全。此外,学校、单位和社区也应加强燃气安全培训和宣传,提高广大民众的安全意识,减少燃气事故的发生。

总之,安全使用燃气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通过确保燃气设备正常运行、正确使用燃气设备、及时发现和处理燃气泄漏以及增强安全意识,我们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燃气事故发生的概率,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养成良好的燃气使用习惯,营造一个安全、可靠的生活环境。

燃气安全的心得体会篇五

一、储配站及其所设瓶装供应点有健全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健全“三安一抢”(安全供应、安全运行、安全检查、应急抢险方案)机制。

二、储配站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名单,有119、110报警电话,有电力调度部门的联络电话。

三、储配站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和浓度检测、通讯等设施;储罐配备喷淋降温设施。按规定检测,确保燃气设施完好。

四、储配站在禁区内必须设立醒目的“严禁烟火”警示牌;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准入内,不准穿带钉鞋、化纤服装或携带火种入内;禁止使用容易产生火花的工具;运输液化石油气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时必须戴防火罩,其他机动车辆不得进入。

五、储配站及其所设瓶装供应点对燃气设施进行动火作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法规的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作业时应当有专人监护,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六、储配站及其所设瓶装供应点必须每天24小时有专人值班,并做好值班、巡检和维护、维护记录。

七、加强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推行“责任追究制”,实行24小时监护,进入液化气气库,必须实行登记制度,未经登记的人员禁止进入气库。

八、严禁瓶装供应点停放重瓶过夜。

甲方:

乙方:伊川县燃气市场管理办公室

为进一步做好燃气市场安全生产工作、明确安全生产的职责、目标和责任,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特签订本责任状。

一、甲方必须遵守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1、储配站及其所设瓶装供应点有健全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健全“三安一抢”(安全供应、安全运行、安全检查、应急抢险方案)机制。

2、储配站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名单,有119、110报警电话,有电力调度部门的联络电话。

3、储配站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和浓度检测、通讯等设施;储罐配备喷淋降温设施。按规定检测,确保燃气设施完好。

4、储配站在禁区内必须设立醒目的“严禁烟火”警示牌;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准入内,不准穿带钉鞋、化纤服装或携带火种入内;禁止使用容易产生火花的工具;运输液化石油气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时必须戴防火罩,其他机动车辆不得进入。

5、储配站及其所设瓶装供应点对燃气设施进行动火作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法规的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作业时应当有专人监护,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6、储配站及其所设瓶装供应点必须每天24小时有专人值班,并做好值班、巡检和维护、维护记录。

7、加强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推行“责任追究制”,实行24小时监护,进入液化气气库,必须实行登记制度,未经登记的人员禁止进入气库。

8、严禁瓶装供应点停放重瓶过夜。

9、储配站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安全技术规程操作,规范服务行为,储配站必须与相关工作人员签定相应安全责任书。

10、严禁储罐超量储存、钢瓶超量充装燃气,或者利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给没有检验标记和超过使用期限的钢瓶充装燃气。

11、储配站应当设置残液倒空回收装置。12、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必须按程序上报。

13、储配站及其所设瓶装供应点定期组织安全生产自查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储配工作场所、生产设备和安全卫生设施处于安全良好状态。

14、抓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防止走过场。整改工作的项目推进方式,做到定人员、定措施、定期限,明确责任,及时整改到位。

15、严禁液化气与其它商品混和经营。

16、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修理间和生活用房的防间距不应小10m。

17、严禁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18、瓶装燃气在出厂时必须封口。

19、必须按规定对设备进行检测和更新、保质保量。20、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统一着装。二、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1、规范燃气经营及其安全行为提供服务,促使其依法经营。2、对燃气待业安全管理依法进行监督检查。3、对影响全县燃气行业的施工、建设依法进行查处。4、对燃气行业管理、操作、维修、接送人员有计划地进行组织培训。

5、燃气执法人员必须依法行政,对经营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向各级主管部门和政府部门报告。对严重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隐患和违规经营燃气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本责任状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存一份。甲方:乙方:(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年月日

燃气安全的心得体会篇六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经营、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以外的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发展坚持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公平竞争、方便用户的原则。

燃气经营坚持特许经营、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诚信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并征求建设、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意见,按法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六条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燃气管网、站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燃气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

第八条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依法承揽燃气工程。

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第九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二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燃气工程项目档案,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和有关部门移交燃气工程项目档案。

第十一条本市对燃气特许经营权实行安全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取得西安市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站点设置符合燃气管网、站点规划;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四)有符合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

(五)有具备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燃气特许经营权可以通过公开招投标、拍卖的方式取得,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期的,应当于经营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五条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筑耐火要求不低于二级,不得用可燃材料装修,电器、照明设施按防爆要求设置;

(三)瓶库面积不少于十五平方米,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并保持通风;

(四)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缔。

第十六条进行瓶装燃气充装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充装燃气;

(二)向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向超过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第十七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向用户供气。

管道燃气设施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通知用户,并按规定的时间恢复供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六十日前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燃气价格的确定与调整,应当实行听证制度。

第十九条燃气计量表及计量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或者产权所属单位负责维护和更新,用户应当给予配合;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更新。

第二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每两年免费对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书面通知用户。

第二十一条用户应当依照安全用气规定使用用气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提出改正意见。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改正的,燃气经营企业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监督下施工。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施工方案,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接通输气管道,保障正常供气,不得违法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在燃气输配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作物;

(四)擅自动用明火作业;

(五)擅自打桩或者进行其他作业;

(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燃气输配管道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在本市经营的燃气器具,必须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抽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检测结果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燃气器具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器具的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

在本市经营燃气器具的,应当设立安装、维修售后服务站点。

第二十六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经营、使用、设施保护、消防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消除。

第二十七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

第二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发生燃气事故时,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及时组织抢修。

第三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安全防护、维修保养、事故抢险、抢修等制度,有关的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燃气设施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排除,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和正常供气。

第三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

本市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在安装天然气设施和设备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等区域或者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确认上述场所安装的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工作正常后,方可供气。燃气经营企业、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对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定期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

第三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并在重要的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燃气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二)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三)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

(四)加热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五)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六)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七)在地下建筑、高层建筑、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人员密集的场所使用钢瓶燃气;(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燃气经营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降压或者停气时未提前公告或者未及时通知用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燃气器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物品,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消防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或者安装后不能正常运行的,以及未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处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燃气泄漏事故的,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对个人处5千元以上罚款,对燃气经营企业处5万元以上罚款、停止经营或者吊销安全经营许可证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七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二)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和计量装置;

(三)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四)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和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报警器具,液化石油气钢瓶及调压阀和燃气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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