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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析报告篇一
医疗保险制度保障了城乡居民的基本利益,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具有本县户籍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及其子女、已办理居住证明的非本地户口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象、全县中小学生。按户籍所在镇(乡)以户为单位统一办理参保手续,每户应参保人数以当地派出所户口簿所登记的人口数为准。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缴费未满6个月)的人员不得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19年人均筹资标准690元,其中个人缴纳210元,各级财政补助480元。
城乡五保户,低保家庭,特困残疾人,其他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孤儿等困难群体以及新生儿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县财政解决。
新生儿出生当年办理户口登记后,随着整户参保自动获取参保资格,不需缴纳医保费即可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保费。
个人缴费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缴费后原则上不予退费,但已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并且已缴费至2019年的参保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后,经本人申请核实后,可以给予退费。
符合参保条件的复员军人、婚嫁迁入、归正人员、大学毕业生等中途参保人员可以在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享受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有效时间为一年,即2019年1月1日零时至2019年12月31日24时止。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年度内又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从缴费次月开始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自动终止。
(一)镇(乡)卫生院起付线从300元调整为600元,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从90%调整为80%;县内县级医院起付线从600元调整为900元,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从80%调整为70%;县外市内医院起付线从1000元调整为1300元,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从75%调整为50%;市外医院起付线从1000元调整为130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从60%为调整为40%。参保人员在平阳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就医之前未在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或者异地安置手续的,在原先同等报销比例的基础上下降5%的报销比例。县内医疗机构转至温医附二医就医的报销比例为55%。
(二)住院医疗费用最高限额标准。住院医疗费用最高限额标准为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12万元。
(三)“各类恶性肿瘤的治疗”、“器官移植后续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终末期肾病)的腹膜透析、血液透析”、“系统性红斑狼疮的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的治疗”、“血友病的治疗”、“精神分裂症治疗”、“重症情感精神障碍治疗”、“儿童孤独症”、“肺结核病辅助治疗(国家免费抗结核病药物治疗除外)”等十种特殊门诊病种医疗待遇视同住院。
(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妇女,顺产或剖腹产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统一按800元的标准给予定额包干。患有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等高危因素的参保孕产妇,住院分娩发生的费用按住院政策报销。
(五)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乡卫生院)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40%;县级医院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20%,未从基层转诊的为15%;每人每年普通门诊最高支付800元。未实时刷卡的门诊费用原则上不予支付。
(六)住院(含特殊门诊)医疗费用超过最高限额标准12万元以上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60%的比例给予报销,每年每个参保人员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
(七)儿童“两病”待遇:患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两类重大疾病中6个病种的0—14周岁参保儿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实行单病种总额限价,在限价范围内按实际结算金额,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为70%,民政救助为20%。
(八)老年性白内障待遇:患老年性白内障的参保患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住院就可接受免费治疗。待遇标准为1800元/次(单侧),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残疾人联合会和慈善机构分别支付10%。
我县城乡居民医保社会保障·市民卡在温州(含各县、市、区)已纳入异地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可以直接刷卡报销。新参保人员和合作医疗卡遗失人员请就近银行办理社会保障·市民卡。
在我县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原发放的合作医疗卡继续并轨使用。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析报告篇二
以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共同构建起覆盖全民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但安徽专员办在审核中发现,随着试点工作的推进,该项政策仍有待研究完善。
一是养老金发放水平偏低。
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标准每人每年100元至元,地方财政补助每人每年30元至395元不等。从抽查的地区看,大部分参保人员都选择低缴费标准参保,个人账户养老金积累非常有限,加上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一直未变,城乡居民养老金发放水平偏低。安徽省全省人均约63元/月。相对于连续上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待遇水平明显偏低,不利于养老保障功能的实现和保障范围的扩大。
二是基础养老金发放存在缺口。
从抽查情况看,部分地区基础养老金发放存在缺口,由地方财政垫付或是挤占参保缴费发放。形成缺口的原因主要有:一是试点工作初期,由于当期60周岁以上参保人员统计不全导致跨年度补发,造成填报参保人数与实际发放人数存在较大差异。二是按期初期末加权计算的补助额与实际发放基础养老金存在差异。
为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健康可持续发展,建议:
一是健全养老金待遇增长机制。
一方面增强对个人缴费激励,可采取提高个人缴费财政补助,扩大不同缴费标准财政补助级差等措施,激励参保人员选择高缴费标准和连续缴费,提升个人账户积累功能;另一方面动态调整基础养老金,依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增长,中央补助标准应适时调整,对达到一定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可考虑要求地方财政按固定或累计的比例加发基础养老金补助。
二是妥善解决缺口并调整结算办法。
授权专员办对工作开展初期统筹地区形成的基础养老金缺口进行专项清算,以清算结果作为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结算的参考依据;在参保人数基本稳定的情况下,采取加权平均计算补助的方法较为简便,但试点工作初期由于参保人数波动较大,按此办法结算会出现地区之间的不平衡,有的形成结余,有的出现缺口,各级财政之间采取据实结算方式更为合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析报告篇三
用人单位由按大病统筹模式变更统账结合模式、退休人员享受医保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两项无需再经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批。对已经按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的单位,因生产经营好转申请按统账结合模式参保,在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5年个人账户所需医疗保险费后,即可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变更,自变更之月起职工及退休人员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单位及其职工因故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期间,以及破产、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包括只有退休人员而无在职职工继续缴费等)的单位,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继续按规定报销,不建立个人账户。
2.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报销
单位职工中断缴费不超过三个月并按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报销。单位职工连续中断缴费不超过三个月,并且当年中断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在次年3月份(含)以前办理补缴的,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3.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可以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
按照个人参保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一并按大病统筹模式(个人缴费8%)参加职工医保,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救助费。自连续缴费满六个月起,本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不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其中,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人员,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两个月内参加职工医保的,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向前补缴费的人员,一并参加职工医保并向前连续补缴五年及以上医疗保险费的两类个人参保人员从参保缴费之月起即可享受医保待遇,无需待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
4.个人参保人员补缴补支付的中断缴费期由三个月延长至六个月
个人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中断缴费不超过六个月,并且当年中断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在次年3月份(含)以前办理补缴的,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5.个人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及时补缴的视为连续缴费
个人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未满六个月中断缴费,且在中断缴费起六个月内恢复缴费并及时足额补缴的,视为连续缴费。自连续缴费满六个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6.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年限计算实际缴费年限
单位职工或个人参保人员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或向前补缴医疗保险费,其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作为在办理退休时计算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和退休后医保待遇的依据。
7.缴费年限不足可补缴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医疗保险费年限男不少于25年、女不少于20年,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5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但应按规定缴纳当年度大额医疗救助费,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医疗保险费不足规定年限的,可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按照当年缴费标准及所差年限,一次性补足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对于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因缴费年限不足暂不能享受医保待遇的,也可以按规定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自补足之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其中:单位退休人员补足所差年限,按照办理补缴时单位参保缴费模式和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办理;个人参保退休人员补足所差年限,按照办理补缴时个人参保规定的当年缴费基数办理。
8.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个人账户可一次性结清
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与个人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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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析报告篇四
各区(县)人社局,市社保局:
我市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工作已于近日截止,但统计至12月16日,潮南、龙湖、濠江等区的参保登记人数与2016年度参保人数相比仍存在较大缺口,全市扣款成功率仅为21.70%。为进一步做好我市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现将参保登记时间延至2017年2月28日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人社局、社保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层层落实,并及时做好参保工作进度的沟通;要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确保本辖区2017年度城乡居民参保人数不低于2016年度的参保人数,确保各项参保任务指标的圆满完成。
二、各区(县)人社局要加强对街道(镇)人社所参保工作的检查和指导,督促各人社所加快工作进度并认真对照2016年度参保情况做好各村(居)参保人员的查漏补缺;同时,各区(县)人社局要加强与所在区(县)民政局和残联的沟通协调,确保困难居民的应保尽保。
三、各区(县)人社局、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医保政策、受益典型、优质服务等方面的宣传,积极引导城乡居民自愿、主动参保。要特别提醒通过银行扣款的参保人应按150元/人的新标准预存足额金额,以确保扣款成功。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2015汕头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缴费及待遇标准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
3.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缴费标准
4.2017广州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
5.退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6.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提高
7.2016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
8.2018年广州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9.2016河源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缴费标准
10.2017年湖南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析报告篇五
根据《沧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2017年度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开始办理。
参保对象
(1)具有本县户籍且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城乡居民;
(2)由本县公安机关签发《居住证》的非本县户籍人员;
参保缴费时间
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期限为2016年10月20日至2016年12月20日。
个人缴费标准
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
参保登记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以家庭(户)为单位持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地村(居)委会(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非本县户籍人员持《居住证》、身份证到居住地村(居)委会(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
同一户口簿内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员必须同时参保。
本县中小学生及托幼机构儿童以学校或托幼机构为单位,由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统一到所在地的县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
缴费方式
(1)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由村委会统一代收代缴。
(2)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持户口簿、身份证到指定的银行网点缴费。
(3)本县中小学生及托幼机构儿童参保缴费,由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统一代收代缴。其中,已随家庭参保缴费的不再重复参保缴费。
(4)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只办理参保登记,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政府批准的享受参保补助的其他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全额缴费后,再到相关职能部门申领财政补助。
待遇享受时间
(1)城乡居民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自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参保缴费期截止后,年度中途参保的居民(不包括新生儿),需全额缴纳包括政府补助在内的当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并自缴费到账之日起满90日后方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3)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在出生90日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就医结算
参保居民凭社会保障卡(暂未领取社保卡的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可在全市范围内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联网即时结算,参保居民只承担个人负担部分,其余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转外地就医的,需按规定事先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地址和联系电话
盐山县城镇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地址和联系电话
地址:盐山县北环路人社局一楼西大厅
电话:6227103
盐山县新农合经办机构地址和联系电话
地址:盐山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
电话:6092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