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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汇总6篇)

时间:2023-09-29 17:06:15 作者:文锋2023年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汇总6篇)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篇一

国际法院是维护国际关系中各国间约束和相互尊重的重要机构,而其管辖权则是其发挥作用的关键。在国际法院管辖权的讨论中,首先需要明确国际法院的管辖类型和原则。

第二段:国际法院管辖类型和原则

国际法院的管辖类型包括义务管辖和选择管辖。义务管辖主要是指,只要符合本质条件,诉讼方就可以在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而无需经过被告的同意。选择管辖则是指,诉讼方和被告可以书面同意某一特定案件的裁决,这时被告即认可国际法院在此案件中的管辖权。而在管辖原则上,国际法院遵循条约管辖和普通国际法管辖原则。前者指在具体的国际条约和协议中,规定了国际法院对某些争端的管辖。后者指当国际法院面对没有明确规定管辖权的案件时,依据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原则和习惯来判定其管辖权。

第三段:国际法院管辖权的司法实践

国际法院在其近百年的司法实践中,不断深化和发展了其对管辖权的掌握。比如,在1992年的《新加坡诉马来西亚案》中,国际法院认为其可以对新加坡根据条约提出的关于领海宽度的争论进行管辖。而在2019年的《伊朗诉美国案》中,国际法院则以“绝对履行条约义务”为由,认为自己对此案有义务管辖权。这些案例不仅展现出了国际法院对管辖权灵活运用的能力,同时也反映出其对国际法及其原则的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

第四段:国际法院管辖权的局限

尽管国际法院管辖权有明确的类型和原则,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存在着局限性。例如,当一方国家不承认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时,国际法院将无法对该国家提起的案件进行处理。又比如,国际法院管辖权受统治国家和殖民地地位的限制,在某些情况下,其需要遵从地区性的、双边的或者多边的安排与规则。这一局限性对法院的司法实践产生了影响,并时常成为其面临的挑战和困境之一。

第五段:结论

一直以来,国际法院作为国际社会中维护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安全的重要机构,其管辖权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尽管其面临着局限和挑战,但其长期的司法实践和对国际法的深刻理解,为其对管辖权的灵活判定和规避风险提供了不可替代的支撑。未来,我们期待国际法院能进一步完善其管辖权的体系,为实现国际关系中更加公正、合理、可持续的秩序做出更大的贡献。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篇二

申请人:__,女,20__年1月10日出生,汉族,__省__县人,现住北京市海淀区__村_区_号楼。

李四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编号为(20__)_民一初字第1019号《应诉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特此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李四于20__年5月开始共同生活,于20__年举家搬迁到北京市工作、生活,至今申请人和李四离开__省__县已6年有余。申请人与李四从20__年10月入住自购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__村_区_号楼,至今亦已近三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的规定,可以确定:北京市海淀区是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李四作为原告起诉与申请人离婚,应向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是北京市海淀区,并非__省__县。因此,贵院受理李四对申请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李四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没有管辖权,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__省__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__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篇三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法律机构,总部位于海牙。它是联合国系统内唯一的全球性判决机构,负责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以及颁布法律意见。国际法院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能够影响到国家之间的关系。

第二段:国际法院管辖权的来源及内容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来源于法律条约和有关国际组织规则。它能够管辖的案件有两种类型:一是根据双方国家达成的协议,将特定的争端提交给国际法院进行解决;二是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同一件事上存在争议时,其中一方可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段:国际法院管辖权的限制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是有限的。首先,它只能处理国家之间的争议,不能涉及个人的刑事案件。其次,只有那些国家同意接受国际法院管辖权的争端才能被提交,而一些国家并不承认国际法院的权威性,并且会拒绝出席或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最后,国际法院也无法处理关于国家内政的争议,例如选举或政治权力交接等事宜。

第四段:国际法院管辖权的实践应用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已经应用于多个重大的国际争端案件。例如,1998年南斯拉夫联盟解体后,克罗地亚和塞尔维亚之间就在科托尔地区的领土争议上产生了争端,两国最终在2008年将争端提交给国际法院,国际法院的判决指出该地区属于克罗地亚。另外,国际法院还处理过关于哥伦比亚和委内瑞拉之间的边界争端以及印度和巴基斯坦之间的恐怖袭击和间谍行为等案件。

第五段:结论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在国际社会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它可以帮助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促进国际法律的进步与发展,同时也能够保护全球公民的权益。然而,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是有限的,矛盾和争议将始终存在,必须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前提下,才能得到解决。希望国际法院未来能够继续发挥作用,为世界和平与安全做出更大贡献。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篇四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一个重要机构,负责解决国际争端并保障国际法的适用和发展。作为联合国系统内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法院在维护国家间的和平与安全方面拥有独特的地位和作用。其中,管辖权是国际法院行使职权的关键。在过去的学习和工作中,我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有了深入的了解,并在此基础上,有一些自己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国际法院管辖权概述

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根据国际法规定,对特定类型的案件作出审判的权力。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主要来源于国际法和特定的协议或条约,例如《联合国宪章》、《罗马规约》等。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主要分为两类:强制管辖权和自愿管辖权。

强制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在特定条件下对特定类型的案件必须作出审判的权力。这包括案件对联合国危机平息措施的合法性进行裁决、解释国际条约、确定国际法的发展和适用等。自愿管辖权则是指当相关双方同意将争端提交给国际法院时,国际法院就有权对该案件进行审判,这种情况下国际法院处于双方自愿和同意的基础之上。

第三段:国际法院管辖权的适用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主要由以下条件决定:案件的性质、被告国籍、原告国籍以及法律授权的范围等。在适用国际法院管辖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案件必须符合国际法院管辖权的法律规定和条约约定。其次,国际法院仅对国家之间的争端进行裁决,而不对个人或组织之间的争端进行裁决。最后,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是有限的,对于一些政治性的问题,国际法院可能无权干涉。

第四段:国际法院管辖权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作用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在国际争端解决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国际法院的审判,可以保障国际法的适用和发展,促进国家间的和平与安全。近年来,国际法院在各种国际争端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例如对于某些争议岛屿的主权争端、对于战争罪等的处理等。国际法院的判决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因此对国际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五段:我的心得体会

通过学习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我深刻了解到国际法院在维护国家间的和平与安全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同时,我认为在管辖权适用上,不仅要遵循国际法院的法规和条约,还要注意在具体情况下如何合理运用法律规则,维护国际和区域的和平与安全,推动国际法的发展和适用。因此,我们应不断加强国际法院的建设和完善,推动国际法的发展和适用,促进国际社会和谐、稳定和繁荣的发展。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篇五

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请求

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上诉人诉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现xx市xx区人民法院做出(2011)x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驳回了上诉人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对该裁定不服,提出上诉,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一、本案理应只有一个被告,即上诉人xx有限公司。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1)站民初字第374号民事裁定中认为本案存在两个被告是错误的。

首先,郑xx分公司虽然进行了工商登记,但在注册时无注册资金,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本案的《产品买卖合同》的签订主体是xx有限公司、xxx及xx公司,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只是上诉人的分支机构,不是合同的相对人,因而,该分公司不应当成为本合同纠纷的诉讼参加人。第三,被上诉人把上诉人的分支机构即xx分公司列为原审的被告,并想以此获得该分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权,此乃被上诉人滥用诉权。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从更好保护诉权角度来讲,对当事人滥用诉权的行为,理应禁止。第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xx分公司对外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因此,本案实际上只有一个被告即xx有限公司,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1)站x初字第374号民事裁定认定本案有两个被告,属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

二、xx市x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4月11日在xx公司处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在xx。同时该合同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明确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和因产品质量等问题引起的其他纠纷,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出卖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合同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所在地xx市xx区既不是“被告所在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况且合同双方当事人又在买卖合同中协议选择了管辖的人民法院,因此xx市x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上诉人于208月30日收到应诉通知书,在2011年9月3日提出管辖权异议,而xxx市xx区人民法院却在2011年12月1号作出驳回上诉人管辖异议的裁定,12月13日寄送给上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xx市xx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定已严重超出法定审理期限。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xx年xx月xx日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篇六

精选优秀范文1:

上诉人天一玉兰矿业发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一县。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某市金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市七号。

法定代表人山某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某市市人民法院民初字第33号民事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某市市人民法院(2006)民初字第33号民事裁定书;

2、将该案移送天一县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与理由:

被上诉人诉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某市市区人民法院予以受理。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某市市区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当事人双方虽对争议管辖法院没有约定,但由于合同的履行地及上诉人(被告)所在地均在北方省天一县,该案依法应由天一县人民法院管辖。某市市区人民法院于x月xx日作出的(2006)民初字第33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对争议的解决方式,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而非申请仲裁;同时还写有提交‘某市有关法律部门’字样,这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协议管辖的内容。”裁定驳回了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理由如下:

一、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只是约定了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并未约定由某市市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为: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项方式)种解决:

(一)提交(某市法律部门解决)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注,括号内为手写体

根据该条款,上述第一项约定的只是“提交某市有关法律部门仲裁委员会仲裁”,是对仲裁的一个约定,与第二项中的“向人民法院诉讼”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条款,两者只能择一。在当事人明确选择了第二项的情况下,第一项就失去了对双方的约束力(第一款仲裁条款本身因为约定不明即为无效条款)。

上述第二项中,双方当事人只是约定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未明确约定向何地人民法院管辖,应当视为约定不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精选优秀范文2:

上诉人:魏某某,男,1944年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曹县青固集曹县第四中学。

上诉人:张某某,女,1946年10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张云龙,男,49岁,汉族,无业,住河南省兰考县城关镇老韩陵村。

原审被告:兰考保光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城。

法定代表人:经会民,原公司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房产纠纷一案,不服兰考县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原裁定书,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房产纠纷案件移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返还房屋的不动产纠纷,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属于专属管辖,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及的不动产在青岛,具体房产在青岛市辽源路三号楼四单元403室,按照房屋登记管理区域划分,该房子属于青岛市市北区范围,该房产纠纷应当属于青岛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本案,兰考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被上诉人将二上诉人与兰考保光木业有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是否取得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房产纠纷的管辖权呢?上诉人认为不能。

被上诉人与兰考保光木业有限公司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之间买卖合同之诉。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的是房屋返还之诉,被上诉人起诉的是物权请求权,两个诉讼之间没有法律关系,是两个独立的诉讼,不是必要的共同的诉讼,并且后一个诉讼不属于兰考法院管辖,两个案件不能合并审理。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将不动产纠纷规定为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是因为不动产情况比较复杂,不动产的初始取得,不动产的登记情况,不动产的转让情况等信息均在不动产所在地房屋登记机关记载,房屋纠纷的证据绝大部分形成于房屋所在地,因此,考虑到这些情况,国家规定了不动产纠纷的专属于不动产所在地管辖。兰考县法院将两个案件合并审理,是变相的违法争管辖。

二、兰考县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诉讼。兰考县法院立案审查违法,将不应当立案的案件径直立案,给上诉人带来诉累。一审法院在审查被上诉人的起诉状,应当注意到,被上诉人起诉第一被告兰考保光木业有限公司的是合同之诉,要求后者交付房屋。证明被上诉人在起诉时,房屋尚未交付,房屋根本就没有交付,房屋未占有,上诉人在起诉时更没有提供对所诉争的房屋具有权利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在这种情况下,被上诉人对所诉的房屋没有任何权利,其无权向上诉人主张所有权利或其他权利。被上诉人未向一审理法院提供任何关于其与上诉人有法律关系的证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一审法院受理该案件即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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