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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资产处置情况报告 处置非正常死亡案处置经验(通用9篇)

时间:2023-09-29 22:01:00 作者:灵魂曲2023年资产处置情况报告 处置非正常死亡案处置经验(通用9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报告具有语言陈述性的特点。怎样写报告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报告应该怎么制定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资产处置情况报告篇一

[前面的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或“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已有半年多了,尽管施行时间还非常短,《解释》试图表现我国人身损害赔偿的各种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不统一的意图,但也许事与愿违,目前《民法通则》、《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处于相同有效,并相互交叉适用的状态。对于这种状态,不论是寻常百姓,还是法律职业者学时都感到适用的困惑,这种困惑往往会给当事人带来其权利被法律规定的冲突所淹没。如案例,笔者同学牛某被所在企业开除,由于企业未将开除决定送达本人,两年后的12月方得知其消息,牛某到市劳动部门买一个关于劳动仲裁的小册子,学习了小册子中所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便于5月申诉到劳动仲裁委员,后被该劳动仲裁委依据《劳动法》(1995年1月1日施行)“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的规定,以超过申诉期限为由被驳回申诉。而该《条例》至今未失效(见中国法院网/flwk/?file_id=17631),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其申诉期限确已超过60天,但《条例》规定的六个月期限却至今未作修正,《条例》系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劳动法》,而6个月与60天的差异的结果却导致牛某的不服企业开除决定的申诉权、诉讼权均被法律规定的冲突“所误”,更为糟糕的是牛某的社保也自被开除之日所停止。

而《解释》虽对死亡赔偿金(包括残疾赔偿金)的性质作了确立,并由于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独立有效,无法完全统一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上来(司法解释虽有“创立法律”的“权利”,但却没有统一法律规定的功能),因而社会各界对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认识也未统一,这里就会形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以及相关案件的实践差异。本文对死亡赔偿金以及相关问题作粗浅的讨论。

一、死亡赔偿金性质的演变过程

1、职工死亡抚恤补助。

在《工伤保险条例》与《解释》之前,企业或事业单位大多执行的是因病死亡一次性抚恤(或工亡补助)10个月工资,因公(工)死亡20个月,烈士40个月,这是福利政策规定的性质。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48-60个月,是保险赔付性质。

2、《民法通则》虽然作了总体民事侵权责任的赔偿规定,但其通篇只有第一条,即“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这一规定,虽然是赔偿性质的法律规定,但按此规定来计算,造成伤者的赔偿,可以达数万元甚至十几万元,但造成死亡的只能约数千元。因此当时社会上流行一句话“要撞就撞死”,119条的规定明显瑕疵在于:(1)、健康权远远高于生命权,人的价值被扭曲;(2)、残疾属于赔偿范围,而死亡只是支付一些“费用”,基本上是象征性的补助。

3、《民法通则》后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维护公益而致害的损失赔偿、误工损失赔偿、医药治疗费赔偿、护理费赔偿、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补助费赔偿、以及致死前、致残前受害人扶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的赔偿作了规定,对《民法通则》作了一些补充。

1991年9月22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失效]第37条规定“(五)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这里是“死亡补偿费”。

1993年2月22日《产品质量法》规定为“第三十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205月8日《产品质量法(修订)》修改为“第四十四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直接规定了“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是个进步。

1993年10月31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使用了“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

1994年公布了具有重要意义的《国家赔偿法》,规定“第二十七条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国家赔偿法》较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在于:(1)、对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的赔偿计算作出了具体规定。(2)、规定了赔偿减少收入的标准。(3)、规定了赔偿生活费的标准。

4、地方法院的实践作法发生了变化。大约98-年期间,江苏、天津、吉林、湖南等高级法院承认死亡赔偿而舍弃“补偿、补助”,在赔偿项目认定上的同时也包括了人身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两个项目,一直延续到。

5、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为其确名。

直到20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号)出台(但并未立即施行,而是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伤保险条例》配套),确认与确立了人身损害赔偿的两个重要赔偿项目,即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其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在203月8日(3月10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先行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7号),《解释》规定“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此外,在《解释》前最高人民法院还出台了《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1月10日,2001年1月21日施行)与《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1992年5月16日,1992年7月1日施行),这两个司法解释仍采用的是“死亡补偿金”,但其因适用范围较小,实际影响不大。

经历了约的过程,虽然死亡补助发展到了死亡赔偿,但仍停留在死亡赔偿基础上的精神抚慰,人们仍无法直接理解与认识死亡赔偿的性质。多数人甚至法院仍认为死亡赔偿金属于精神抚慰性质。

[1]

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1、前面已述,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的死亡,其单位支付给死者亲属的.款项,是依福利政策或福利待遇的、以精神为主物质为辅的、对未来生活的一些补助。由于是政策福利性的,它本身不就具有赔偿性质,甚至连补偿也谈不上。正所谓当时流行的“人都是国家的”,金钱就不重要了,故一般回避了侵权赔偿。

2、自《民法通则》施行至2003年12月期间,虽然法律对民事侵权责任的法律后果需要承担民事赔偿作出了文字条款规定,但不论在理论上,一般人们的认识上,还司法实践上,仍依赖在原有福利政策基础上,或称具体民事赔偿计算上不可避免地要以福利待遇标准相比较。形成这样的原因是我国在人身损害赔偿这块上长期立法混乱,政策观点为主导所致,同时也是过去的特定历史产物与渐进过程中必须,法学界的知晓侵权行为法的专家,法院系统的专家也不能左右。

由于我国法律长期以来基本不支持精神损害或者精神损失赔偿,至今也没有任何法律明确地直接规定民事侵权责任的精神损失赔偿(除原侵犯肖像权外)。而行政法规、政策规定根本就更不可能涉及到精神损失赔偿的问题。2001年3月8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该精神损害司法解释终于公开承认了民事侵权精神损害与赔偿,同时其又作出了“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从而将“死亡赔偿金”与“残疾赔偿金”人为地归入了精神抚慰之列。这样的做法可能有它的合理性方面,同时也暴露做出这种做法的诸多严重问题与隐患,人身损害的赔偿应当体现在财产损失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两个重要方面,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害人支付了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也就支付了精神抚慰金,这起码在逻辑上也说不通,人为地将两个赔偿重要部分归为大小包含的一个简式赔偿,问题非常突出。

3、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采用了“继承丧失说”原则来确定。

其次,既然司法解释已清楚地划分收入的财产损失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从逻辑上讲,财产损失赔偿就不是精神抚慰。其次,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假设未死亡可能获得的收入的赔偿,从死亡发生收入就没有了,这对于死者以及其亲属(死者身前直接供养人,包括非亲属的直接供养人)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损失,这一损失是损害行为的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所致,理应赔偿,当然是财产赔偿,而不是补助,更不是精神安慰。

第三、简单比较,财产损失赔偿与人的生命期限有关,而与死者亲属遭受的痛苦无关;精神损失赔偿直接与死者亲属所遭受的精神打击、损害程度相关,而与死者的生命期限无直接关系。即使死者生前没有工作或收入也要赔偿(即法律预设),而精神损害赔偿在理论上必须是伤者或死者亲属实际遭受精神损害方可请求赔偿。很显然,死亡赔偿金的对象直接是死者,而精神损害赔偿的对象是死者亲属,或者伤者本人以及伤者亲属。

[5]、[6]

三、死亡赔偿金的相关问题

自《解释》生效以来,人们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可谓众说纷纭,主要争论的原因是死亡赔偿金对赔偿权利人的法律属性,其法律属性直接关连到赔偿权利人对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与分配,以及与死者生前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本文简称:债权人)能否对此主张权利等诸多相关法律问题,即赔偿权利人之间、赔偿权利人与死者生前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之间,因死亡赔偿金而形成了利害关系,已有多起对薄公堂。在众多的意见中,归纳起来不外乎集中到两种观点,其一,是收入财产损失赔偿属于遗产,应当用其偿还死者生前债务;其二,是精神赔偿不是遗产,死者亲属人人有份,这些亲属不承担死亡生前债务。

1、死亡赔偿金不属于精神抚慰,这一点不容置疑。

2、死亡赔偿金不能简单认定为一般意义上的遗产。

假设,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属于财产损失赔偿的前提下,按照我国《继承法》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规定,死亡赔偿金具有遗产的全部法律特征,应当是遗产。如果作简单的认定就会出现的诸多相关问题。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一般情形下,遗产应当由法定继承人按份承继,而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的收入损失赔偿,死者的收入应纳入家庭整体收入,除去死者个人使用、家庭或个人积累外,对于家庭成员以及非亲属供养人的使用比例不可能是按份的,一般讲孩子、老人使用要相对多些,如果按份继承,就会出现赔偿权利人的利益失衡,无法做到相对公平。按照遗产承继,死者生前供养人中的非亲属被抚养(被扶养人)或者非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就不可能获得救济,这样也失去了司法解释的原意,因此,不能简单地将死亡赔偿金认定为一般意义上的遗产,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司法解释已作了处理,只是争论者没有注意到,没有从宏统一地理解与体会《解释》立意罢了。

另外,不少的人错误地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针对死者,而是因对家庭整体收入损失的赔偿,这一赔偿属于家庭全体成员,而不属于死者的财产,不能看作是财产,因此不属于遗产。这种观点误区在于:死亡赔偿金的对象不是死者,骨子里是将死亡赔偿等同于职工福利待遇中的抚恤(工亡补助),只不过是变换一种说法而已。对于这一观点,用残疾赔偿金一比较就知道不能成立,在有死亡的人身损害中,由于死者获得赔偿的主体资格已不存在,其赔偿权利人自然是其法定身份的相关人。而在造成人身残疾损害中,处于第一地位的赔偿权利人就是伤者本人。在各赔偿项目中,残疾赔偿金的主体资格是唯一的,即伤者。按照它们的观点,就会形成残疾赔偿金是家庭全体成员(这里暂不讨论“家庭全体成员”概念的周全性)的权利的错误认识与导致纷争可能。

3、死亡赔偿金应分情形进行处置。

《解释》实际上是对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进行了分类,即分为常规赔偿与丧失劳动能力(或全部或部分失去收入)赔偿两大部分[5],对于后者(死亡赔偿)主要包括丧葬费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四部分。对于造成死亡的赔偿,两部分赔偿都存在。在后者的赔偿项目中,《解释》仍保留了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

对赔偿的内容进行分解,即仍保留过去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而分解出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死亡赔偿金予以赔偿,以与民法通则和现行有关立法相衔接。按照继承丧失说,对死亡受害人近亲属的逸失利益按收入损失计算,即按代表死者生前综合收入水平的年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在计算上被收入损失吸收。因此,收入损失之外不再重复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鉴于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中均有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项目,为使司法解释与立法保持一致,解释以分解的方法对继承丧失说的收入损失赔偿作了技术处理,即将收入损失分解为人均可支配收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两个部分[2]。这样,司法解释通过技术处理,间接地解决死亡赔偿金作为按份承继、非亲属被扶养人与非第一顺序继承人无法得到救济的问题。因此,对于有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项目的情形下,被扶养人实际得到了相对的救济,死亡赔偿金就可以按遗产进行处置。如果死者生前就没有直接供养人或扶养人的情形,问题实际不存在。

对于是否可以直接用死亡赔偿金偿还死者生前债务,这应当不是个问题。对于死者生前债务,首先要解决赔偿权利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即必须先认定赔偿权利人是否有偿还死者生前债务的义务,如果有此义务,即使没有得到分文赔偿,此义务依然存在,与死亡赔偿金是否存在、多寡没有直接的关系。如果赔偿权利人有偿还死者生前债务的义务,但又不履行其义务,债权人只能提起诉讼来解决,但债权人无权主张赔偿权利人用死亡赔偿金来偿还债务,理由:一是,死亡赔偿金获得与偿还死者债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二是,至于用什么款项支付,那是执行问题,而不是诉讼中审判的内容,当然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的除外,但以不能损害其他非债务义务人的赔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的和解协议方有效合法。

参考文献:

[1]、杨立新、朱呈义、蔡颖雯、张国宏著《人身损害赔偿--以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为中心》(人民法院出版社20版)

[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资产处置情况报告篇二

司属各单位、各部门:

为做好危机事件的防范工作,特别是元旦、春节等特殊时期的危机事件的防范与处理,维护中国建筑的社会形象与企业品牌,经研究,公司成立了危机事件处置领导小组;并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编制了公司的危机事件公关预案,请各单位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与依据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我司各类危机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机制,确保企业的稳定,最大限度降低危机事件的负面影响,保证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依据中建总公司中建政字〔2008〕193号文件《关于加强元旦 春节期间危机公关工作的通知》、局中建八办字〔2008〕328号文件《转发〈关于加强元旦 春节期间危机公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相关精神,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及分类

本预案适用于公司对各类危机事件的应急处置。本预案所称危机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拖欠材料款导致的材料供应商聚众闹事、群体上访等。包括因分包拖欠材料款导致供应商对我司进行的非正常渠道讨薪事件。

2、质量投诉引发的危机事件。包括与开发商的重大质量纠纷、小业主到相关部门对质量问题进行投诉、因质量问题导致的群体性上访、围堵公司机关等过激行为。

3、劳务纠纷导致的危机事件。包括因分包队伍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纠纷和过激行为如爬楼、持械威胁他人、打架斗殴等;分包队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的非法集会、堵门、群体上访、围堵业主或党政机关、交通要道等突发性事件。

4、安全事故导致的危机事件。包括因坍塌事故、倾覆事故、物体打击事故、机械伤害事故、高处坠落事故、火灾事故等导致的受害者非法集会、堵门、群体上访、围堵业主或党政机关、交通要道等群体性事件。

(三)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协同应对。一旦出现危机事件,公司上下要在危机事件应急处置小组领导下,充分动员和发挥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项目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2、预防为主,尽可能将潜在的危机消灭在萌芽状态。高度重视对危机事件的排查,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危机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快速反应、及时控制。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强化信息的广泛收集和深层研制,一旦发生重大事件,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做到快速反应,正确应对,处置果断,要把事件控制在萌芽状态,控制在公司内,避免造成社会秩序失控和混乱。

4、区分性质,依法处置。在处置突发危机事件过程中,要坚持从维护公司利益、保持公司稳定角度出发,按照“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可教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分不可结”的工作原则,及时化解矛盾,防止事态扩大。

二、指导思想和组织领导及分工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遵循中央和省、市各级党委、政府关于“构建和谐社会”战略方针,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主动、扎实、认真地做好预防和处置公司突发事件的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组织领导、主要职责与组织分工

1、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我司各类危机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机制,确保企业的稳定,公司成立了危机事件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危机事件处置领导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综合办公室,日常工作由综合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组织结构如下:

组 长:

副组长:

组 员:

叉叉、叉叉同志分别任公司危机事件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负责办公室的日常运转。领导小组领导及相关部门联系电话如下:

组 长:

副组长:

危机事件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值班电话:

市场部: 人力资源部

财务部: 项目管理部:

安全部: 综合办公室:

2、公司下属单位也要成立危机事件处置领导小组,发生危机事件时,下属单位危机事件处置领导小组是第一道前线,负责危机事件的应急与处置,并及时上报公司危机事件处置领导小组。

到最低限度;

具体职责包括:

(1)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协调;

(2)与分包、供应商联系,核实情况,制订处置措施;

(3)对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安抚、赔偿,对事故进行善后处理;

4、各部门的具体分工如下:

(1)市场部:

监督、指导各分公司开展以下工

作:

细化双包合同,严格约定分包与农民工工资的支付问题,在签订分包合同时与分包商签属农民工工资应急合约;对各双包工程在过程中及时跟踪、了解农民工资的实际支付情况,核定是否履约;核定分包商合同履约情况;事中与人力资源部一同责令相关队伍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

(2)人力资源部:

在过程中及时跟踪、掌握农民工资的实际支付情况,必要时与财务沟通,确保分包队伍能及时按工程量拿到款项。指导分公司相关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及时搜集相关信息,督促各项目按公司劳务工资发放程序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做好预防工作,有效防止各项纠纷的发生。按月检查分公司各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做好预防工作,防止各种纠纷发生。

危机事件发生后,立即查清原因,并与各对口政府部门对接,及时沟通、解释、提出初步解决方案,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公司的负面影响。

与相关部门一起协调班组,做好参与者的思想工作,有效防止事态扩大。

事中与相关部门一起调查核实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人数及金额,并与分包队伍和工人核对,防止诈骗行为的发生;拖欠事实确凿的,责令、督促相关队伍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

与相关部门一起确定资金来源,并监督相关队伍按分公司劳务工资发放程序的规定发放,监督工程款二次支付管理规定的执行。

(3)财务部:

事前按各队伍所完成的工程量及时发放工程款,并预备应急资金,一旦突发事情发生,根据情况及时调用应急资金。

(4)项管部:

监督指导各分公司对口部门开展质量管理工作,积极联系业主,查看现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业主解释说明产生问题的原因,向经理部提交处理意见,组织人员进行维修。

(5)安全部:

负责安全工作,积极指导、监督安全预案的实施、现场救助和事故上报工作,协助相关单位进行现场勘察、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6)综合办公室

负责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保证危机事件处置领导小组的有序的运转。

(7)各分公司危机事件处置领导小组负责人:

各分公司危机事件处置领导小组负责人是处理本分公司危机事件的第一责任人,同时要配合公司各部门开展上述工作、落实预案各项事宜,尤其要监督、领导各项目按公司劳务工资发放程序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做好预防工作,有效防止各项纠纷的发生。事中调查核实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人数及金额,并与分包队伍和工人核对。

突发事件发生后,分公司领导及有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及时弄清事件起因、规模、涉及人员、所属队伍等基本情况,判断事情性质、预测影响程度,并根据情况上报工作组组长。在处理事件过程中,维持现场秩序,对聚集的农民工进行疏散安抚,预防、制止和处理借机起哄、滋事,扰乱办公秩序等违法行为,必要时与有关政府部门联络,防止事态扩大。

三、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公司要加紧形成公司、分公司、项目三级监控、预警和报告体系。各部门、司属各单位要根据自己单位的工作实际,平时注意各方信息的搜集,监测公司方方面面及合作伙伴、劳动队伍的异常动态,提早把握异常状况。例如外施企业向项目部或有关部室索要劳务费、材料费、租赁费等,出现矛盾并煽动员工以非正常手段解决时;外施企业人员出现明显不满情绪时;按施工进度外施企业应撤场但占据施工场地或生活区拒不撤场时;外施企业人员聚集到项目部干扰妨碍正常办公时。

(二)预警

各部门、司属各单位要根据监测到的异动信息分析事情发展的原因及未来发展的趋势、解决的办法,及早发出预警。

(三)报告

本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及分公司工作人员,在危机事件爆发时均有义务向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项目经理或分公司领导应及时核实情况,并迅速向上一级报告,同时,尽可能控制事态发展。出现联络障碍不能按上述顺序报告时,可越级上报,直接给公司危机事件处置领导小组报告。危机事件出现在分公司的,分公司相关领导必须于2小时内出现在事故现场并于4小时内上报公司危机事件处置小组。危机事件出现在公司机关的,办公室值班人员应在第一时间通知领导小组领导及相关成员、尽量避免事态扩大。

四、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应急响应

发生危机事件时,事发地的分公司、项目 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应急响应原则,迅速启动危机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按要求做好相关信息的报送。同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提请分公司或上级单位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各司属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原则,具体负责事件的调查、取证、控制和查处,事件原因分析推断等工作,并随时向公司危机事件处置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

(二)接报与事件处理

公司应急事件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下属单位的报告后,应详尽记录事件的大致情况,并将情况第一时间向领导小组领导及相关成员汇报。领导小组应按照预案迅速核实相关情况,必要时于24小时派事件调查小组赶往事发地点。

(三)应急响应的终止

1、终止条件

危机事件妥善处理完毕,各种矛盾得到彻底化解。

2、终止程序

危机应急响应的终止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办理。应急响应的终止应以分公司危机事件处置领导小组的名义向公司相应机构建议,由公司危机事件处置领导小组第一负责人决定是否终止应急响应。

五、善后处置

1、后期评估总结

事件发生单位在危机事件妥善处置完毕后,危机事件处置领导小组要认真总结事件发生的原因,对事件的前因后果、事件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客观评价,对危机处理的经验教训做好总结并呈交公司相应部门。

2、资料收集整理

参与调查处置的人员应将事件的有关调查、取证、控制、查处等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建立危机事件应急处置档案。

3、责任追究

3.1 对危机事件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根据分析结果认定相关责任人,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3.2对在危机事件的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六、保障措施

各部门、司属各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危机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危机事件处置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危机事件监测报告控制体系,保证危机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1、制度保障

各部门、司属各单位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相关制度的宣传教育,强化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及处理危机事件的能力。要利用公司刊物、平台、手册等多种形式对员工广泛开展危机事件的防范及处置方法等相关知识的教育,提高全体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

七、附则

本预案是我司处置危机事件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司属各单位、各部门应遵照执行。在各类危机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中,公司对有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予以鼓励和表彰;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本预案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资产处置情况报告篇三

急救是一项重要的生活技能,它能够在紧急的情况下保护和拯救人们的生命。在我参加急救培训后,我深刻意识到了急救处置心得的重要性。以下是我通过学习和实践急救技能,所得出的一些体会和心得。

首先,了解基本的急救知识是至关重要的。急救不仅需要我们迅速地采取行动,还需要我们正确地做出判断和决策。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知道正确的急救措施,以及不同疾病或伤害的特征和表现。例如,心脏病发作时常伴随胸闷、呼吸困难等症状,而中暑时则会表现出头晕、恶心等症状。只有充分了解这些基本知识,我们才能正确地判断并采取相应的急救处置方法。

其次,冷静对待急救情况是非常重要的。急救常常发生在紧张和紧急的环境中,这容易让人产生恐慌。然而,冷静才能让我们保持清晰的思维和判断能力,有效地采取正确的急救措施。在冷静的状态下,我们能够更好地控制自己的情绪,并与伤者或患者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同时,我们还需要时刻注意自身的安全,避免在急救过程中出现二次伤害。

第三,掌握正确的急救技巧和方法也是急救处置心得的重要内容之一。急救技巧包括基本心肺复苏、止血和骨折固定等。这些技巧和方法通过正确的应用,可以在紧急情况下挽救生命。例如,在紧急情况下进行CPR(心肺复苏)时,正确的胸部按压和人工呼吸可以提供足够的血液和氧气供应,从而维持伤者的生命。掌握这些技巧和方法需要不断的学习和实践,只有在多次实践中才能获得熟练的掌握。

第四,团队合作和协调是急救处置的关键要素之一。急救并不仅仅是一个人的事情,而是需要多方的配合和协助。在急救现场,我们需要与其他急救人员、医护人员以及伤者或患者进行有效的团队合作。我们必须迅速与其他人员沟通,明确每个人的责任和任务,并协调好各项工作的进行。团队合作和协调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急救的效率和成功率。

最后,急救处置心得需要通过实践来不断的完善和提升。参加培训只是一开始,只有在实际的急救行动中,我们才能真正感受到各种情况的紧迫性和复杂性。在实践中,我们要时刻关注自己的处置效果,不断总结和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修正和调整。只有通过实践,我们才能使急救处置心得更加贴近实际,更加科学和有效。

总之,急救处置心得是我们学习和应用急救技能的重要内容。通过了解基本知识、保持冷静、掌握正确技巧、团队合作和不断实践,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紧急情况,并保护和拯救更多的生命。作为一个普通人,学习急救知识并掌握急救处置心得是我们应尽的社会责任,也是对人生的一种负责任的态度。希望更多的人能够关注和学习急救,为社会的安全和健康贡献自己的力量。

资产处置情况报告篇四

一、此类群*性事件发生原因

一是司法途径不畅。死者家属如果要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问题,一方面尸检鉴定需要较长时间,家属等不及;另一方面,打官司要聘请律师,需要经过提起诉讼等复杂过程,死者家属情绪一时得不到排解,产生“嫌麻烦”,“不走法律程序”的思想。

二是错误思想的误导。当前“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思想在社会上一定范围存在,死者家属认为闹一闹可以引起高层领导重视,可以立即组织人力、物力、财力全力解决,可以快速满足自身诉求。

三是企图获得高额赔偿。受一些错误思想的影响,死者家属采取打拉横幅、穿孝衣、捧遗像等过激手段,在街道路面、党政机关门口聚集,认为可以博得群众同情,扩大影响,以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二、此类群*性事件现场处置要点

一是及时上报相关单位。到现场简单了解情况后要第一时间上报部门主管,同报治安、刑警等专业部门。

二是不等不靠迅速介入处。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做好现场的保护,利用视频等手段固定现场证据。开展调查走访工作,查清死亡原因、事发经过,及时询问死者家属,充分表明组织对此类事件的高度重视,为妥善处理事件打下基础,防止出现死者家属事后对事件定性提出异议的情况。

三是通知家属时机要掌握。过早死者家属会对现场造成一定程度的干扰,过晚容易引起歧义。对尸体的处理是处置此类事件的重点,早处理、处理好尸体是防止闹丧的关键环节。非正常死亡事件一旦发生后,公安机关要积极协助民政、医疗卫生等部门,迅速按规定将尸体送往殡仪馆保存。

四是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处置民警要对死者亲属做好情绪疏导、思想教育等工作,强化事前预防。加强法律宣传,出言谨慎,学会用法言法语,不得出现大包大揽或者刺激死者家属感情的话语。劝导死者家属要冷静,适当控制情绪,不得有过激行为,。适当敲响死者家属的警钟。

五是要尊重民族习惯。例如回族死亡人员,在存放尸体时要单独存放,不能与其它民族人员混放,最好存尸柜要表明为专放柜,避免苦主以民族歧视为由借机造势。

资产处置情况报告篇五

近年来,全球范围内突发的新冠疫情给人们的生活和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面对这一情况,各国政府和民众都积极行动起来,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来防控疫情。在这样的背景下,我有幸参与了疫情的处置工作,从中收获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和体会。

第二段:加强预防措施

在疫情初期,我所居住的社区迅速行动起来,加强了预防措施。首先,社区组织了宣传活动,向居民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强调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必要的社交距离。其次,社区开展了疫情排查工作,对有接触史的居民进行核酸检测,并立即隔离确诊患者和密切接触者。这些措施的果断和及时性,有效地遏制了疫情的蔓延,给了我们宝贵的经验。

第三段:重视医疗保障

在疫情期间,我学会了更加注重个人的健康和医疗保障。疫情期间,医疗体系面临着巨大的压力,我明白了一个优秀的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性。政府应加强对医疗系统的投入,提高医疗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改善医疗服务质量。此外,个人也应该积极参与健康管理,提高个人的健康水平和免疫力,以应对可能的疾病侵袭。这次疫情,让我对个人和社会的健康问题更加重视和关注。

第四段:加强国际合作

疫情不分国界,需要各国共同合作来应对。在疫情期间,各国政府加强了国际合作,分享疫情防控的经验和资源。我深刻体会到,只有加强国际合作,才能更好地应对突发的全球性危机。各国政府应共同制定疫情防控的国际规范和标准,加强信息交流和人员往来的合作机制。只有加强国际合作,才能更好地共同应对全球公共卫生问题。

第五段:强化公共卫生意识

这一次疫情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应该加强公共卫生意识,提高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在平时生活中,我们应加强自我保护,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室内通风,勤洗手,少出门等。此外,政府应加大对公共卫生体系的投入,加强对公共卫生问题的研究和治理。公众也应该积极参与到公共卫生事务中,自觉遵守相关的规定和政策,共同维护良好的公共卫生环境。

总结:

通过这次疫情的经历,我深刻认识到加强预防措施、重视医疗保障、加强国际合作和强化公共卫生意识的重要性。这些经验和体会不仅对我们个人有着重要的启示,也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应该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共同努力,以构建更加健康和安全的社会。

资产处置情况报告篇六

2020年底,一场新的冠状病毒疫情在中国湖北省武汉市爆发,迅速蔓延至全国各地。面对以前未曾遇到过的抗击病情,中国政府迅速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实行了严格的封控措施,激发了全国人民的应对意识和行动力。人民群众自觉戴口罩、勤洗手、减少聚集等,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社区居民组织自我封闭,志愿者争相加入防疫工作,医务人员冲锋在前,警察、交通员工全心全意为民服务。这场疫情让我深刻领悟到了“举国同心,守望相助”的重要性。只有形成全社会的合力,才能最大限度地遏制疫情的蔓延,并彻底战胜它。

第二段:科学防治,及时响应

在疫情防控中,科学防治是关键。政府及时成立了专家组,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迅速确定病毒特征与传播途径。通过诊断、隔离患者、追踪密切接触者,有效阻断了疫情的传播链。同时,各地也大规模扩充了核酸检测能力,提供了有效的检疫手段。政府还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医药企业等加大科研攻关力度。这次疫情是全球科研合作的难得机遇,各国科学家在抗击病毒的路上并肩前行,分享病毒基因序列、诊疗方案等重要信息。科学防治是我们战胜疫情的基石,也是未来疫情防控的重要经验之一。

第三段:舆论引导,稳定人心

在疫情中,舆论对于社会的稳定非常重要。政府和媒体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及时公布疫情信息、宣传科学防治知识,同时,对不实信息进行辟谣,遏制了谣言的传播。这一系列的举措,有效稳定了人心,减少了社会恐慌。此外,通过正面宣传和英雄事迹的宣扬,激励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奋斗精神。在这场疫情中,许多平凡的人成为了英雄,医务人员、志愿者、快递员等无私奉献,用实际行动证明了中国人民的团结和勇敢。

第四段:灾后重建,复工复产

疫情控制住之后,灾后重建成为当前重要任务。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就业。通过减免税费、扩大贷款额度等方式,为企业减轻了负担,帮助它们渡过难关。同时,政府加强了对灾后重建的规划和管理,推动制定了相关法规与政策,确保了灾后重建工作的有序进行。这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但是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我们相信一定能够实现更好的发展。

第五段:全球共建,合作抗疫

疫情是全球性的灾害,各国面临的挑战是共同的。中国积极履行大国责任,向世界各国提供支持和援助。中国政府派遣医疗队到多个国家,分享疫情防控经验,并为其他国家提供了口罩、医疗设备等急需物资。同时,中国也积极参与全球疫苗研发合作,为全球抗疫做出了贡献。这次疫情再次向世人传递出了合作共赢的重要信息,只有全球各国携手合作,才能最大程度地保护好各自的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并为未来的全球应对疫情提供宝贵的经验。

总结:这场疫情是世界范围内的一次考验,我们都因为疫情有了苦楚,但是在这场疫情中,我们也学到了很多东西。我们看到了世界各国的合作和支持,看到了科技的力量和人民的力量。相信在大家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够战胜疫情,迎来更加美好的未来。这场疫情的处理过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也让我们增强了危机意识,对待疫情会更加重视和敏感。未来,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系统建设,完善应急机制,提高疫情应对的能力。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应对各种可能的疫情挑战,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资产处置情况报告篇七

我拥有位于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栋________号(深房地字第 ________号)的房产,现委托________为我的代理人,代理人可以我的名义在代理期限:________年________ 月 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内,代理如下事项:

一、全权办理出租上述房产有关手续,代为签署上述房产租赁合同、收取租金,代理人有权选择承租方并确定租赁价格。

二、管理上述房产,代为支付该房产有关水、电、物业管理、煤气、有线电视、电话、网络以及相关费用。

三、以上述房产为抵押办理贷款,代为签署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以及借款借据及其它相关文件,收取借款款项。

四、到国土部门办理上述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

五、全权办理提前还清上述房产贷款(即赎楼)手续,代抵押登记注销手续、领取房地产证等产权证明,有权递件、取件,在有关文件上签字。

六、全权办理上述房产的有关转让手续,代为签署房产转让合同并收取售房款,在有关文件上签字。

七、办理上述房产的房款资金监管协议及收取资金监管协议中的房款,签署相关文件。

八、到国土部门查询上述房产产权资料、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

九、全权办理所转让上述房产的水、电、物业管理、煤气、有线电视、电话、网络费以及其它相关过户、销户手续。

委托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及代理期限内签署的一切有关合法文件及办理的相关手续,我均予承认。

委托代理人(有/无)转委托权。

委托人(签字、按指印):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

资产处置情况报告篇八

第一段:疫情背景及对应措施的重要性(200字)

近年来,人类面临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新冠病毒的爆发,这场疫情给全球各国带来了巨大的冲击。面对病毒的蔓延,各国政府纷纷采取一系列严格的措施,以遏制疫情的扩散。从早期的全面封城到后来的普及防护知识,这些措施显然是必要的,并且发挥了积极的效果。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从中吸取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深刻认识到疫情处置的重要性。

第二段:疫情防控的切实举措(200字)

在疫情爆发初期,我国政府迅速采取了严厉措施,包括全面封城、实行严格的封控措施,并迅速修建火神山、雷神山等一系列临时医院,用于收治病人。此外,全国范围内的核酸检测也迅速展开,以便及时发现和隔离感染者。这些举措的果断性和迅速性起到了拦截病毒传播的重要作用,有效地控制了感染人数的增长。此外,政府还通过宣传、教育等手段普及防护知识,引导民众自觉遵守防控措施。

第三段:公众的积极参与与配合(200字)

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公众的积极参与和配合起到了重要作用。广大群众自觉抵制非必要外出,积极配合政府的各项措施,如佩戴口罩、勤洗手、保持社交距离等等。全民动员的精神在疫情防控中得到了充分展现,很多志愿者纷纷加入防控工作,为社会提供各种力所能及的帮助。这种广泛的参与和配合,使得疫情防控更加得心应手,也显示出了我国人民团结一心的精神风貌。

第四段:打击疫情中的技术创新(200字)

在疫情防控过程中,科技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各种智能化技术的应用,如人脸识别、大数据分析、无接触配送等,使得疫情的监控和管理更加高效和精确。同时,互联网的普及也为公众提供了方便的信息渠道,以便掌握最新的疫情信息。随着疫情的发展,各类病毒检测试剂盒和疫苗研发也在全球范围内竞相推进,科技的发展为疫情的解决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

第五段:深刻认识并总结经验教训(200字)

疫情使我们深刻认识到,防灾和危机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在疫情的阻击战中,我国政府果断、迅速地作出了一系列决策,使得疫情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了一些问题,如应急预案的不完善、医疗资源不足等,这些问题亟待解决。因此,我们应深入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相关应急措施,提高防灾和危机管理的能力。

总结:疫情的爆发给人类社会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但我们通过果断的措施、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科技的应用等一系列努力,共同战胜了这一挑战。疫情处置使我们认识到危机管理的重要性,同时也展示了人类团结一心的精神风貌。在疫情之后,我们应更加重视防灾和危机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为人类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资产处置情况报告篇九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与处置-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十)

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何宁湘律师

[前面的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或“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于200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已有半年多了,尽管施行时间还非常短,《解释》试图表现我国人身损害赔偿的各种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不统一的意图,但也许事与愿违,目前《民法通则》、《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处于相同有效,并相互交叉适用的.状态。对于这种状态,不论是寻常百姓,还是法律职业者学时都感到适用的困惑,这种困惑往往会给当事人带来其权利被法律规定的冲突所淹没。如案例,笔者同学牛某19被所在企业开除,由于企业未将开除决定送达本人,两年后的2000年12月方得知其消息,牛某到市劳动部门买一个关于劳动仲裁的小册子,学习了小册子中所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便于2001年5月申诉到劳动仲裁委员,后被该劳动仲裁委依据《劳动法》(1995年1月1日施行)“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的规定,以超过申诉期限为由被驳回申诉。而该《条例》至今未失效(见中国法院网/flwk/?file_id=17631),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其申诉期限确已超过60天,但《条例》规定的六个月期限却至今未作修正,《条例》系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劳动法》,而6个月与60天的差异的结果却导致牛某的不服企业开除决定的申诉权、诉讼权均被法律规定的冲突“所误”,更为糟糕的是牛某的社保也自被开除之日所停止。

而《解释》虽对死亡赔偿金(包括残疾赔偿金)的性质作了确立,并由于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独立有效,无法完全统一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上来(司法解释虽有“创立法律”的“权利”,但却没有统一法律规定的功能),因而社会各界对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认识也未统一,这里就会形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以及相关案件的实践差异。本文对死亡赔偿金以及相关问题作粗浅的讨论。

一、死亡赔偿金性质的演变过程

1、职工死亡抚恤补助。

在《工伤保险条例》与《解释》之前,企业或事业单位大多执行的是因病死亡一次性抚恤(或工亡补助)10个月工资,因公(工)死亡20个月,烈士40个月,这是福利政策规定的性质。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48-60个月,是保险赔付性质。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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