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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精益化管理总结报告(模板5篇)

时间:2023-09-29 23:10:55 作者:笔砚

在现在社会,报告的用途越来越大,要注意报告在写作时具有一定的格式。那么什么样的报告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报告范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精益化管理总结报告篇一

按照《商务局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做好中央财政内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昭市商〔20xx〕xx2号)文件要求,xx县经贸科技局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会议,部署任务、明确人员、落实责任,全面启动落实中央财政内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自检自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情况

xx县于20xx年启动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自工程建设以来,xx县紧紧围绕“政府推动、企业运作、树立典型、榜样带动”的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商务部门部署要求,按照“建得起、立得住、能发展”建设原则,着力抓实“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创新投入机制、实施政策保障、完善管理制度”四项工作,全面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村消费环境有效改善,新型农村商务流通网络日趋健全。

(一)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落实情况

20xx年,xx县共计建设农家店40个,投入财政补助资金40万元,改造农家店经营面积xx93、2㎡,室内装修面积5321、6㎡,开放式货架340米。建设商品配送中心一个,投入财政补助资金60万元,经营面积800㎡,仓诸面积平方米。目前配送中心、农家店经营正常。

20xx年,根据(昭财企〔20xx〕81号)文件要求,下达xx县“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100万元,分别由xx县茶叶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承建40家农家店,xx雄观实业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商品配送中心。通过公司申报,xx县经贸科技局会同xx县财政局于20xx年10月1日组织工作人员对40家农家店、1家商品配送中心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于20xx年10月15日向市商务局提出验收申请,经市局验收合格后于20xx年10月24日向xx县茶叶公司拨付补助资金40万元,向xx雄观实业有限公司拨付补助资金60万元。

(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落实情况

20xx年,xx县共计建设农家店35个,商品配送中心1个,投入财政补助资金56万元,改造农家店经营面积1793、2㎡,室内装修面积6577、5㎡,开放式货架440米。目前配送中心、农家店经营正常。

20xx年,根据(昭财企〔20xx〕88号)文件要求,下达xx县“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56万元,由xx雄观实业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通过公司申报,xx县经贸科技局会同xx县财政局于20xx年10月1日组织工作人员对35家农家店、1家商品配送中心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于20xx年10月15日向市商务局提出验收申请,目前正等待市商务局验收,项目资金暂未拨付企业。

通过深入严格的自检自查,20xx年以来,xx县认真落实专款专用原则,未发生专项资金被挤占挪用等财务违规问题。

二、关于家政服务培训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20xx年,上级下达xx县家政服务员培训任务300人,由xx县职业高级中学负责具体承办xx县20xx年家政服务培训工作。一年来,xx县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务工人员素质、拓宽就业渠道为目的,以促进务工人员增收为核心,按照技能培训为主、引导培训为辅原则,采取集中办班分散指导等方式,积极组织护理、保健、烹饪等方面专业技术培训队伍和能人等师资力量进行培训,自8月19日至11月25日,全县共开展培训5期308人,占任务的102%;培训合格300人,合格率达97%。

20xx年xx月5日,县经贸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工作人员对20xx年家政服务培训工作进行了初验,整个培训工作财务手续完整齐备,无违法违规使用情况,初验认定为合格。

三、关于生猪定点屠宰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一)生猪定点屠宰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20xx年,xx县获得上级下拨生猪定点屠宰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27万元。20xx年xx县生产加工生猪19000余头,xx县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以及《生猪定点屠宰条列》等有关规定,严格实施宰前检疫、宰后检验工作,全年实施无害化处理生猪250头,处理病害猪肉320头,共计320头。

20xx年无害化处理损失金额48万元,其中:直接赔付经营者40万元,支出深埋、高稳、消毒及药品、检验检疫、工人工资等费用8万元,扣除上级补助资金27万元,20xx年xx县企业在生猪定点屠宰无害化处理工作中直接经济损失达21万元。

(二)生猪定点屠宰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20xx年,xx县获得上级下拨生猪定点屠宰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53万元,目前尚未支付。

精益化管理总结报告篇二

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进一步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高财字[]5号文件精神,我单位对20xx年财政拨付的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专项资金项目

20xx年财政拨付专项资金项目为:全国食用菌大会会务费。

二、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

1、20xx年11月5日收到财政拨付专项资金72.5万元。

2、20xx年11月28日收到财政拨付专项资金60万元。

20xx年度共收到财政拨付项目资金132.5万元,实际支出138.93万元,资金超支6.43万元,主要是为顺利召开好此次会议,由市联社牵头,组织各食用菌企业,主管、分管的市级领导到外地参观学习的费用已经开支,后财政局审核时不予以审批此费用。

通过自查的情况来看,单位领导高度重视,能认真组织实施项目规划设计编制工作,实行专户管理;专项资金严格用于申报的专门项目,无截留、挤占、挪用、抽逃资金问题;会计核算真实、规范,无违反财经纪律的其他问题。

三、存在的问题

经过自查我们认为资金能按项目计划来执行,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有下列几点:

(一)项目分项预算执行不够规范,部分项目前期工作准备不够充分。

四、整改措施

通过这次自查,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改进措施:

1、建立或完善预算项目和专项资金使用的考核机制。

2、严格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管理。

3、加强会计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专项资金要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精益化管理总结报告篇三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37号文件(20xx)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票据管理,规范协会票据使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根据《财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xx)第76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的业务范围属于自愿有偿服务,不具有强制性,不反映政府行为。因此,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使用税务发票来代替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民办非企业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以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非财政性资金的收费,由协会根据国家有关财政制度安排使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税收专用发票》。

特此报告。

精益化管理总结报告篇四

为了贯彻xx市教育局下发的.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保障学校和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我校近期对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进行了一次彻底检查,现就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组织机构健全

为了加强对学校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我校成立了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02xxx

成员:xxx02xxx02xxx

要求检查组成员采用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对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

二、建立完善的制度

仪器室、实验室各种制度齐全,均上墙公示。具体有《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使用制度》、《实验室管理人员职责》、《仪器室管理人员职责》、《化学品使用登记制度》、《化学实验应急处理办法》等。

三、明确任务,责任到人

学校为了加强对化学药品的管理,实行问责制,谁主管谁负责,出现问题,一查到底。科学仪器室、科学实验室由办公室主管,检查组督促。

四、危险、剧毒药品的管理与使用

1、学校应建立危险、剧毒药品帐册,从购进、入库、领用、使用、处理都必须及时、准确做好记录,做到帐物、帐帐相符。

2、学校应将危险品(建立专门的橱柜)。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对危险品要作经常性检查。

3、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将危险分类存放,相互保持安全距离,严禁混放;强酸、强碱要上锁保管,放在不为外人轻易获取的地方。严格保管好各类化学危险品和剧x品,做到人离门锁。

4、任课教师领用危险、剧毒药品时,必须填写“危险及剧毒药品领用单”,获批后,才能向管理员按所需数量领取。领用的危险及剧毒药品在使用后,如有剩余仍由任课教师缴还实验室,并在原领用单上注明缴还药品的数量。使用危险化学药品的教师及实验人员,必须遵守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5、化学危险、剧毒药品一旦发现丢失、被盗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领导、教育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

五、废弃危险、剧毒药品的处置

试验后的危险及剧毒药品废液或残渣等应集中存放,由学校教师定期安全处理或销毁。在处理过程中尽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六、检查情况

1、化学药品都能按照要求存放保管。

2、易燃品、易爆品有专门的柜子存放并加锁。

3、危险化学品有专柜,柜上加锁。

4、实验室、仪器室均有锁。

5、既往危化品的领用记录,未与普通药品领用分开单独登记,今后需单独登记,独立存档。

精益化管理总结报告篇五

第一条为规范展览经营行为,完善展览业发展环境,维护展览业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展览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各类展览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但由国务院直属机构及省市政府直接举办的展览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展览,是指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以招展方式在固定的场馆及预定时期内举办,通过物品、技术或者服务的展示,进行信息交流,促进科技和经贸发展的商业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主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展览的实施方案和计划,对招展办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招展办展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根据与主办单位的协议,负责布展、展品运输、安全保卫以及其他具体展览事项的单位。

第四条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会展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管理职能,从宏观上积极促进展览业的发展。市会展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海口市会展业协调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会展办)负责本市会展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商务、工商、旅游、市政市容、贸促、卫生、食药监、文体、公安、园林、环卫、交通、质监、知识产权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协调、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建立展览报备制度。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应当在举办展览活动60日前到市会展办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证明主(承)办单位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

(二)展览组织实施方案;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六条在本市举办展览依法需办理审批的,举办单位应当按规定到市市政市容、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境外到本市举办有关经济贸易技术类展览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举办大型展览会有可能影响周边区域交通、公共安全、市容环境和园林绿化的,举办单位应当事先将举办时间、地点、规模等相关信息向公安、交通、市容环卫和园林绿化等部门报告,并接受其指导。

第八条对于在本市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大型外来展会,市会展办为举办单位提供申报市政市容、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一站式”服务,并帮助协调海关、卫生、食药监、税务、质监等部门。

第九条未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展览名称不得使用“中国”、“全国”等字词。

未经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名义举办展览。

第十条展览举办单位的招展广告、宣传材料应当真实可信,与所举办的展览内容、性质相符,不得虚构、夸大展览规模和性质。

第十一条招展信息发布后,举办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展览名称、展览主题、展览范围和展览时间等展览事项。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报市会展办备案,同时告知参展商。

第十二条展览举办场馆应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和消防安全等条件。专业性场馆应当根据需要,配置电视监控、防盗报警、紧急报警和出入口安全检查系统。

举办金银珠宝饰品、钻石、钟表、字画、文物等珍贵物品展览的展区,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安全要求外,还应当设置单人出入通道和符合防护要求的展台展柜等。

第十三条展览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场馆经营单位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展览安全承担责任。

主办单位、场馆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范工作制度和应急措施,场馆单位应组建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职安保人员。

承办单位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承办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承办单位应与场馆单位签订明确的安全责任书,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明确安全工作负责人。

市会展办应当与公安等部门及时衔接,协调做好治安、消防、道路交通等方面的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者自然灾害事故等突发事件时,场馆单位、举办单位和参展商等应当采取应急措施,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举办单位应根据展会的实际情况制定展会现场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工作方案,并提交给市知识产权保护部门。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应在展会现场指定或派驻知识产权工作联络员,设立知识产权侵权投诉接待机构,接受举报投诉,做好权利纠纷调解和案件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各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违背企业意愿,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行政干预手段要求企业参展;不得通过行政及其它手段强行要求企业、个人提供赞助。

第十七条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及参展经营者均应当在统计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统计调查时,真实、准确及时填报展览统计调查表。

第十八条举办单位应当与参展商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参展经营者必须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其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九条举办单位负责对参展商的参展资格和经营活动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在办展结束后15天内将展览活动的总结和有关数据统计表报送市会展办。

第二十条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作为举办单位的展览,举办单位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市会展办报送下一年度办展计划,由市会展办汇总编制政府年度办展计划,并根据政府年度办展计划协调落实相关场馆安排。

第二十一条市会展办应根据政府年度办展计划和展览备案情况,定期向社会发布本市的办展信息,引导有序办展。对拟举办的展览,发现举办时间相冲突的,市会展办应加强协调,合理引导分期办展或整合办展,避免重复办展引发无序竞争和恶性竞争。

场馆单位应支持和配合市会展办引导展览市场良性健康发展,合理安排场馆办展活动。举办单位应增强经营风险防范意识,避免无序竞争和恶性竞争。

第二十二条在本市举办展览遵循政策引导、市场化运作的规则,倡导有序竞争,鼓励行业自律。对同类展览,原则上相隔举办时间最低不应少于3个月;对内容相近的展览,市会展办优先安排已连续成功举办三届以上展览的展期;对申报时间相近的同类内容展览,市会展办应予以协调,争取联合举办或差时举办。

第二十三条展览活动的检查采取多部门联合执法的方式进行,依法对展览进行检查和收费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出示相关证件和开具统一票据。

第二十四条对展览期间发生的各类投诉事项,举办单位、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做好受理、处理工作,投诉事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市会展办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处理工作,形成有效的联动、监管机制。

第二十五条涉及展览活动的当事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展览活动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会展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年9月14日起施行,有限期5年,有效期届满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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