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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国土规范执法工作总结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实用5篇)

时间:2023-09-29 23:50:13 作者:QJ墨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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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规范执法工作总结篇一

为进一步加大国土资源执法动态巡查工作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切实做好执法动态巡查工作,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将xx年巡查工作计划安排如下:

一、遵循的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事前防范和事后查处”相结合的工作方针,按照本级巡查与上级督查并重的工作思路,实行人员分片包干、责任到人,明确职责和分工,采取执法队和基层中心所分级负责、上下联动执法的方式进行巡查。

二、动态巡查

(一)巡查区域划分

巡查区域共分为三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城区规划区、城乡结合部、乡镇政府所在地,主要公路干线如甘川公路、文殪公路、漳武公路等公路两侧为一级巡查区域;基本农田以外农用地、乡村集合部、村庄规划范围内、村庄周围及乡村道路两侧为二级巡查区域;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为三级巡查区域。

(二)巡查内容

1、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2、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3、占用耕地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的;

4、破坏基本农田的;

5、非法占用土地的;

6、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7、法律规定其它占用或者毁坏国土资源的违法行为;

8、依法应检查的国土资源方面其他情况。

(三)巡查职责范围

1、执法队协助武阳国土资源所对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情况进行全面巡查,并对基层所动态巡查情况进行督查。

2、各所负责辖区内动态巡查工作。重点对一、二级巡查区域进行全面巡查。

(四)工作要求

1、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明确职责,靠实责任,切实达到巡查的目的和作用。各所对辖区域内一级巡查区域进行重点巡查,每周巡查次数不得少于2次;对二、三级巡查区域巡查每月不得少于5次。执法队对各所的巡查情况进行督查,每周不得少于一次。

2、实施动态巡查时,参加巡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工作中,工作人员要积极向当事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发现和及时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根据情况现场制作并下发停工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并建立较完备的巡查台帐,制作相应的规范化法律文书,按时、准确的填报各类统计报表。做好动态巡查记录。同时,按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报告制度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3、各所实行分片包干的巡查制度,对各项建设用地尤其是农村宅基用地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对发现的重大违法案件及时报告县局立案查处。对批准立案查处的,工作人员及时制作现场勘测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和收集整理各类证据资料,形成调查报告上报执法监察大队审查后提交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4、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和工作中,要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注意工作方法,做到文明执法、秉公办案。

三、严格奖惩制度,规范巡查工作

县局将各所巡回检查工作的情况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对于在巡查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对违法行为能够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其巡查责任区内土地、矿产、测绘违法行为发案率明显降低,违法案件明显减少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发现违法行为后不及时制止甚至不报告的单位和个人,造成后果的,将从严处理。

国土规范执法工作总结篇二

为进一步加强执法监察执法力度,今年慈利县国土资源局采取五条措施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抓队伍建设提升整体素质。该局在成立了25个国土资源所、工业园分局,实行“一乡一所”的大背景下加强队伍建设,着重提升基层国土所特别是新成立基层所的执法监察履职能力。

加强动态巡查提升预防实效。积极开展领导干部带队大排查大管控大整治行动,排查全县各类矿山涉及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安全隐患和各类非法、违法开采行为;创新建立动态巡查机制,强化动态巡查的针对性、实效性;深化部门之间,大队与中队执法监察队伍之间的协作联动,切实落实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共同责任机制。

抓案件查处提升办案水平。该局以动态巡查和12336举报线索核查处理为基础,认真开展国土资源执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加大对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着力提高违法案件查处效率和办案质量。

此外,该局全力提升硬件水平,购置30台执法记录仪配备到执法监察大队、各基层所和工业园分局,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增强依法履职能力。同时,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转变行政执法作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效提升了执法水平。

国土规范执法工作总结篇三

市国土局:

为切实有效的遏制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树立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的严肃性,规范我县国土资源市场管理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20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情况。

10月21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月28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温家宝总理发表了重要讲话。此后,国土资源部又颁布了涉及年度用地计划、用地预审、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和执法监督等一系列配套文件。为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我县一是深入学习,广泛宣传。组织全县国土资源系统的干部职工学习、宣传、贯彻国务院《决定》和温家宝总理的讲话精神,深刻领会和正确把握《决定》的基本要求和精神实质,把干部职工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上来。同时为便于大家学习领会《决定》、讲话和重要文件的精神实质,更好地宣传国家关于土地管理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严格土地管理的基本国策,我县国土部门专门编印了《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文件汇编》、《国土资源法规宣传手册》送呈县领导班子及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工矿企业留存学习,通过宣传,促进了增强珍惜土地、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识。二是严格管理,保护耕地。坚定不移地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严格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大开展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大检查工作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处理。

二、宣传《土地管理法》法律法规和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根据我县目前经济快速发展与土地供需两者之间的矛盾,组织在全县上下开展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按照年初制定《法制宣传工作实施方案》,在“3・19”矿产资源宣传日,“6・25”土地宣传日、“7・1”行政许可法宣传日、“12・4”法制宣传日期间,印发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以及便民措施的宣传材料,丰富宣传内容,拓宽宣传渠道,扩大宣传氛围,加大宣传形式。将以往单一的宣传方式改为固定场所、媒体报道、短信发送等形式进行宣传,将宣传的内容面向基层,深入到群众,发放到企业,提高广大群众充分认识保护和管理国土资源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三、强化素质,努力提高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监察水平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是落实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关键所在。在执法队伍建设方面,我局主要抓了以下几项工作:

(1)规范执法主体。一年来,我局积极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多次参加了省、市举办的行政执法培训班的学习培训,通过培训、考试,全县30名执法人员都取得了行政执法资格证书,实现了全县国土资源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率100%,做到了持证执法、文明执法。严格要求各执法股室和执法人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职责,从而保证了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抓好法制教育。我局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形式,开展行政执法宣传教育工作。利用每周例会组织干部职工集中学习《干部法律知识读本》、《公民常用法律知识读书》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职工作,举办《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信访条例》等法律知识专题讲座;邀请有关单位的同志进行法律知识专题辅导和讲解等等。通过一系列法制教育活动的开展,使全体干部职工增强了法制观念,牢固树立了依法行政的意识,在处理违法案件和土地纠纷中,能严格按法律程序操作,做到答复问题准确,查处问题及时,有效避免了过去“不作为”或“乱作为”的现象。扩大法律法规的宣传面,营造了良好的国土资源执法环境。

(3)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国土资源局担负着全县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职责,行政权力相对集中,工作涉及面广,引发行政诉讼的几率也比较高。为了妥善处理好这一问题,我们通过建立相关制度实现了公正、公平执法。通过《集体决策制度》、《用地审批内部会审制度》等制度的制定,对土地审批、采矿权登记等重大许可事项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实行有关股室集体会审、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有效地防止了以权谋私行为发生,保证了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通过《建设用地申报流程表》、《土地登记发证审批流程表》的制定,进一步明确了各项业务办理的程序和时限要求,将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融入到各项工作之中,确保了公正透明、优质高效。通过建立健全国土资源动态巡查、重大疑难案件会审、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使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行为逐步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4)建章立制,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章立制是行政执法监察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是贯彻执行国土管理法律、法规的重要手段。我们把这项工作当作重中之重来抓,根据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了《行政处罚决定审批备案制度》、《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工作准则》等十二项制度,并汇编成册。这些制度的建立,不仅把实行执法监察工作作为推动法制建设的动力,而且促进了执法主体、执法任务、监督机制三到位。在健全各项制度的同时,我们还注意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在行政执法监察实行过程中,加强对局机关及所属机构和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重点检查和纠正执法中的不当或违法行政行为,实施错案责任追究制。同时自觉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等领导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严格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今年以来,我局继续以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做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中的主线,对各种土地违法行为做到调查清楚,程序规范,处理得当。对处理结果跟踪监督落实。对各种违法占地行为予以坚决打击,杜绝查而无果现象发生。针对我县土地违法行为大都以制止和补办手续为主,迫使执法力度乏力,执法手段不硬,不能有效的维护执法的严肃性,给违法当事人造成可以认为补办手续或找关系来继续使用土地的现象。我局加大了土地管理的依法行政力度,不仅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更要查处违法责任人及涉及的相关人员,以点带面来推动严格土地管理的工作落实。

五、开展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机制,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力度,及时有效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1)加大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力度,坚持每周二和周四的国土资源动态巡查日。加大巡查范围,制定巡查路线,认真做好巡查记录和现场勘察记录,将各乡镇辖区内的基本农田变化、利用、执行情况做为重点巡查,严格贯彻落实基本农田“五不准”的执行情况,对当场发现的问题,就地依法制止解决,对已结成违法事实,严格按《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的规定,依照法律条款严肃查办。

(2)为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土资[2005]166)文件精神,提高我县建设用地管理工作,制定《旌德县国土资源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实施方案》,并将部《通知》和《方案》下发给各乡镇土管所,要求各所按文件执行,同时成立了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清查领导组,组织开展“以租代征”行为专项检查日常工作,有效地遏制了乱征,滥占农民集体土地的现象,使我县土地市场秩序的清理和治理整顿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

(3)为进一步加强国土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形成执法合力,更好地打击城乡各类违法乱占土地滥建房屋行为,我局国土执法监察队和县城建委监察队组建联合执法,共同对管辖区域进行联合巡查,对城乡各区域违法违规占地建房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同时对各乡镇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了监督和检查,严格按照文件的要求,特别对辖区内基本农田违法使用情况,坚决依法查处,做到发现一宗、制止一宗、查处一宗。今年以来,依法立案2宗,面积7.337亩,全部依法处理完毕,其中恢复土地面积2.97亩;收回土地面积0.3亩;退还土地面积4.067亩;罚没款元人民币。

六、认真处理国土资源信访案件,妥善解决信访问题。

(1)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431)号令,全面提高我县国土资源管理信访工作,进一步促进全县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按照《信访条例》有关知识编印了《信访条例》试卷,组织了全县国土资源系统内部工作人员《信访条例》知识考试,从而提高本系统工作人员对《信访条例》内容的正确掌握和准确运用。

(2)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针对当前国土资源信访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的趋势,我局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开门接访、带案下访活动,制定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组织了执法监察股对2004年以来因国土资源信访问题去市、到省、赴京上访人员的信访热点、难点进行全面摸底排查,确定重点,登记造册,由局主要领导对信访问题,进行协调处理。对重大疑难信访问题,由当日接访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处理,确保本系统内的信访问题,得到妥善处理解决。

(3)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认真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有效的维护社会稳定。我局确定一名信访接待员,负责来信来访的接待工作,树立热情接待文明待客的工作态度,严格贯彻首问责任制。对各类信访案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及时加以处理,对出现的信访问题及时给予信访当事人书面答复和解决,做到来访有记录、问题有答复、处理有反馈。同时,认真排查存在的各类矛盾隐患,积极做好上访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稳定来访人的思想情绪,力求从源头上制止群访、重复访的事件发生。今年以来,我局共收到人民来信9件(其中上级交办6件),个人来访11起,政策咨询解答112人次,通过法制宣传和政策疏导,对来信来访的问题,全部得到处理和妥善解决,没有造成重复上访和集体上访的问题。

七、建立健全执法监察上下监控体系

(1)为了及时准确地掌握全县国土资源管理、利用、执行等情况,建立完善了县、乡、村三级国土资源信息网络,由各乡镇土管所在各行政村中确定一名国土资源信息员,负责辖区内的国土资源状况,明确工作任务,制定工作职责。建立月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将辖区内的国土资源动态逐级上报。年终,根据管理情况,进行考评奖惩。

(2)针对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乡镇都以没有行政执法权为由,多数只望县局派人制止查处等原因。在原土地执法大队的基础上拟成立国土资源执法大队,乡镇成立执法中队,对今后出现的违法问题,由大队指定某中队进行制止或查处,对重大案件的查处,由大队统一调配,互相增援执法力量。

国土规范执法工作总结篇四

20xx年以来,我局的执法监察工作在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中央、省、市、县关于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总体思路和指导思想,认真履行职责,牢固树立遵纪守法、严格依法行政意识,严厉打击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为全县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发展繁荣做出了一定的贡献。现将我局20xx年执法监察工作情况作如下总结:

一、进一步提高执法监察人员执法水平和业务技能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理论政策水平、业务能力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执法监察工作对国土资源的保障能力。一年来,我局始终把学习国土资源政策法规和钻研业务知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不断增强干部职工学习的自觉性和紧迫感。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积极探索新形式下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新方法。认真组织执法监察人员参加省、市组织的执法监察培训,进一步提高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政策和执法水平,增强执法监察队伍的整体理论素养和实战能力,提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效率,切实加强执法监察对国土资源的保障能力。

二、全面抓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一是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规定》、《云南省国土资源动态巡查责任量化考核标准》的有关要求,我局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及时发现、制止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把各类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有效降低违法案件的发案率。一年来,我局认真按照《××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规定》,根据违法行为发生的特点和规律,定期不定期的到各地进行巡回检查,巡查中发现有违法用地苗头1起,通过巡查人员积极向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严肃批评教育后,促使当事人自觉终止违法行为。

二是严格执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分片包干责任制。为全面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协助基层国土资源所(分局)及时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根据《保山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我局全面推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领导班子成员分片包干责任制,把全县13个乡镇划分为四个片区,责任明确到领导班子成员,组织定期不定期的巡回检查。

三、严肃查处违法案件,及时调处各类纠纷

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肃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方针,对违法行为事前预防的高度重视,加大巡查力度,对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在土地批准、使用、转让,探矿、采矿等行为方面层层把关,大大降低了我县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发案率,年内我县未发现各类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同时,认真调处国土资源纠纷,年内共调处纠纷5起,其中土地权属纠纷4起,矿业权纠纷1起,使当事人化解了矛盾,达成了共识,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增进了邻里团结和睦。

国土规范执法工作总结篇五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方针,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及时处理,有效遏制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态巡查,是指由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将所辖行政区域划片包干、责任到人、严格考核的方式,对土地开发利用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行为的合法性开展动态巡回检查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动态巡查的责任主体,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动态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机构、队伍和基层国土资源所,是动态巡查的实施主体。执法监察机构负责本辖区域内动态巡查的组织、规划、指导、监督和考核。执法监察队伍和基层国土资源所具体负责日常巡查工作。动态巡查中,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业务机构应积极配合。

第五条动态巡查工作,按照查处与教育、责任与奖惩、本级巡查与上级抽查、部门执法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建立和完善动态巡查保障机制。

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人员,并实行定员定岗。

切实保证工作经费,配备动态巡查工作所需装备和办案器材,为动态巡查工作提供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应为巡查人员办理人身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第七条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以村(社区)为基础的国土资源信息员制度,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网络,做到执法监察信息反馈快捷通畅,弥补动态巡查在人手、区域、频率等方面的不足。

应与公安、规划、城管等相关部门建立巡查联动机制,共同遏制土地、矿产违法行为。

第八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国土资源所均应设立举报信箱、公开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举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对及时举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实行奖励机制,并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巡查区域和职责

第九条动态巡查区域由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国土资源对象和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土资源利用现状,进行具体划定并绘制成图,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更新。

城乡建设规划区、公路干线两侧、城乡结合部、集镇村庄周围、基本农田保护区、各类开发区(园区)、重点矿区及违法行为易发区等,应作为重点巡查区域,实行重点巡查。其他一般巡查区域,实行全面巡查。

第十条市(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动态巡查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辖区巡查工作年度规划,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的动态巡查工作;

(三)对所辖县(市、区)动态巡查和建立完善国土资源信息员制度情况进行考核;

(四)对本级直接管理区域的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开展巡查;

(五)对本级巡查人员的巡查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

第十一条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动态巡查中的主要职责:

(三)对本级巡查人员和基层国土资源所的巡查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

(四)建立完善国土资源信息员制度。

第三章动态巡查的实施

第十二条动态巡查工作采取普查与抽查、专项与随机、定期与不定期、自查与交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根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生的趋势与规律,合理确定巡查频率。巡查频率应适应及时发现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需要。

第十四条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本级直接负责巡查的责任区域划片包干、责任到人。划定的巡查区域应明确主要责任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巡查主要责任人对所负责巡查区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巡查年度规划和月度计划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巡查频率,及时解决巡查工作中的问题。

巡查直接责任人对所负责巡查区域负有直接责任。具体实施责任区域内的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并做好巡查记录。对拒不停止或已形成违法事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主要责任人员报告情况,并报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第十五条巡查人员应当具备忠于职守、通晓业务、秉公执法、热情服务的职业道德,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巡查人员在核查、制止违法行为时,应当出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等有效证件。

第十七条建立规范的动态巡查台帐登记制度。台帐登记内容包括巡查人员、巡查时间、巡查线路和巡查情况记录。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记录违法现状、制止措施、当事人或其他证人的简要情况说明等。

对国土资源信息员反馈和群众举报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线索,要建立登记簿,如实登记,及时核查处理。

第十八条对发现和核查的违法行为,巡查人员要积极向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说明其行为将产生的严重后果,促使当事人自觉中止、纠正其违法行为,或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自行改正。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经巡查主要责任人审查后,可不予行政处罚。纠正情况,应如实记录在动态巡查台帐中。对拒不纠正的,按本条第三款处理。

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巡查人员应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向当事人、相关单位和知情人员询问有关情况,对违法现场进行初步勘测,将相关情况记录在动态巡查台帐中。并在发现或初步核实后的2个工作日内,填报《动态巡查违法行为报告表》,经巡查主要责任人审核和巡查实施主体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受案部门应依法及时审查。对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及时予以立案查处。对不符合立案标准的,应及时告知上报单位。

第十九条建立动态巡查情况报告和通报制度。

一般情况定期报告、通报,重大事项及时报告、通报。

第二十条各级动态巡查实施主体对动态巡查发现的一般情况,每月向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总上报。基层国土资源所还应及时向违法行为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月要对动态巡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将土地、矿产违法态势、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和比例,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纠正等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向相关部门和违法行为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通报,依法提出防范和处置意见。

市(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末要对动态巡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将土地、矿产违法态势、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和比例等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向相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通报,依法提出防范和处置意见。每年12月20日前,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本年度的动态巡查工作年度总结及《动态巡查工作统计报表》。

省国土资源厅分季度和年度对各市(州)动态巡查情况进行通报。重大事项随时通报。

第二十一条下列重大事项,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国土资源所应在动态巡查发现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一)重大典型土地、矿产违法行为;

(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规定的违纪行为;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调查处理,向违法行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通报,提出明确的处置意见,并抄报同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动态巡查发现案件不属于本级管辖的,或者认为需要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应当及时上报。

动态巡查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部门移送。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实行动态巡查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建立量化考核指标体系,把动态巡查实施情况,作为考核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监察工作的首要指标。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评先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动态巡查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

(一)全面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划分巡查区域,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并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的,记10分。未划分巡查区域分片包干责任到人,未建立信息网络,或未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的,每项扣5分。动态巡查责任制实行不规范的,每项扣2-4分。

(二)落实人员,定员定岗,并切实保证工作经费,配备动态巡查工作所需装备和办案器材,为动态巡查工作提供保障的,记10分。人员落实不力、未定员定岗或工作保障不力的,每项扣1-4分。

(三)有明确的动态巡查工作规划或计划,认真开展全面巡查、重点巡查或抽查,动态巡查覆盖率达标;且在违法行为多发时段、高发区域、易发时期加大巡查频率的,记10分。未制定工作规划计划,未按要求开展巡查或加大巡查频率的,每项扣2-5分。重点区域动态巡查覆盖率每低一个百分点,扣3分。

(四)动态巡查台帐规范,登记内容完整真实的,记10分。巡查台帐建立不规范的,扣2-5分;登记内容不完整,或不真实的,每项扣2-5分。

(五)对发生的违法行为,能够及时发现依法制止,有法律效力的制止行为达100%,并按要求及时填报《动态巡查情况报告表》,将违法案件及时上报立案查处的,记25分。未及时发现或未依法制止,形成巡查应发现案件的,每件扣3-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每件扣5-8分。制止率每低一个百分点,扣5分。未按要求填报《动态巡查情况报告表》上报立案查处的,每件扣5分。

(六)对本辖区巡查发现各类应立案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率达100%,并在法定期限内结案率(含依法做出处罚决定、被处罚主体自觉履行处罚决定、提出处分建议或移送司法机关、申请执行四项内容)达标的,记15分。立案率每低一个百分点,扣5分。结案率每低一个百分点,扣3分。

(七)按要求制定考核奖惩的具体办法,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和年度考评的,记10分。未制定考核奖惩具体办法,未开展监督检查,或未开展年度考评的,每项扣5分。

(八)按要求将相关资料报上级备案,报告动态巡查情况及相关报表的,记10分。应报未报的,每项扣3分。

上述八项扣分上限为分配分数值。动态巡查工作成效明显的,可在总分上加1-5分。

第二十五条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勘察、组织评议、综合评分等办法进行。省对市(州),市对县(市、区)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前,被考核单位应先行组织自查,并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写出书面报告,再由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考核。

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综合评分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优秀,70-90分(含70分,不含90分)的为合格,70分(不含7o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对动态巡查工作中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依法查处,以及疏于巡查造成群体性违法或重大违法案件的有关责任人员,严格依法依纪实行问责。

对巡查不力,土地秩序管理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以及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有前两款行为,被追究行政、刑事责任或被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的,对动态巡查目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扣除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考核中的相应分值(4分)。

第二十七条考核为优秀等次的,考核单位应予以通报表彰,列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先进单位评比范围。

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考核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被考核单位本年度在本系统的先进评选资格。

发生一票否决的,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取消被考核单位本年度及下一年度在本系统的先进评选资格。

第二十八条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制定对本级巡查人员和基层国土资源所巡查情况和绩效的考核奖惩具体办法,并进行定期考评。

考评结果与奖惩、任用挂钩。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动态巡查工作实施办法,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3月1日印发的《四川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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