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与政府签订合同协议书篇一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受(采购人单位名称)的委托对(采购项目名称)以公开招标形式进行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1、招标文件编号;2、招标内容(要求标明具体项目名称、用途、实际采购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招标项目性质);3、供应商资格要求;4、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5、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6、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xx年xx月xx日
与政府签订合同协议书篇二
县发展和改革局:
寨前中心卫生院改扩建项目工程是今年中央扩大内需项目(新建420m2,改造700m2),计划投资120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00万元,县市资金20万元。预算该工程土建装修部分60万元,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配电设施部分40万元,其他20万元。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配电设施等项目以购置设备为主,届时将通过政府招标进行采购。本次拟招标的土建装修工程合理定价总额为549509.50元。根据桂政办发〔20xx〕21号文件精神,100万元以下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可采取由县工程交易中心组织招标。鉴于此,为节省时间和成本,恳请批准寨前中心卫生院改扩建项目由县工程交易中心组织招标。
妥否,请批示。
桂东县寨前中心卫生院
xxxx年xx月xx日
与政府签订合同协议书篇三
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受江西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就度江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工作招标(招标编号:1493-1660102051087)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于2016年11月04日09:00时在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890号萍钢大厦901室举行,经评标小组评定,采购人确认,中标结果如下:
标段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项目名称数量中标供应商名称中标金额
(人民币/元)
简要技术要求:详见公开招标文件
监测评估工作时间:自2016年11月15日到年2月15日
定标时间:2016年11月07日
i标段成交供应商地址:武汉市汉口解放大道1155号
评标小组成员名单:赖外来、王桂楠、曹振华、曾建耀、李瑰
本成交结果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各相关当事人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提起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采购人名称:江西省扶贫和移民办公室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890号萍钢大厦904室
邮编:330038
联系人:王丽芳
电子函件:jxcxwygs@
与政府签订合同协议书篇四
xx镇人民政府:
霞溪村村民文化活动中心项目用地位于我村田当组市政路旁,占地面积约1.5亩,东至田当市政路、西至倪祖基厝、南至倪火炎厝、北至倪祖德厝。原为我村生产发展用地与镇政府工业用地置换而来,并已通过镇两委会研究确定,作为我村市级新农村建设项目之一,因种种原因该项目未能如期启动,拖延至今。去年至今,村两委会、党员大会、村民代表大会多次提及并研究决定于今年重启该项目。现我村已完成该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正着手进行对外公开招标事宜,为保证项目能如期开工,争取年内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特向镇政府申请招投标。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
xx市xxx
xxxx年xx月xx日
与政府签订合同协议书篇五
第一条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第二章各方的(合同)权利
委托单位权利
第四条委托单位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稽查,对违规和为予以纠正。
第五条委托单位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
第六条委托单位有权要求代建单位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委托单位有权要求代建单位更换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
代建单位权利
第八条代建单位根据委托单位和使用单位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根据初步设计的批复及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与其签订合同。
(2)管理各类承包合同,并按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费。
(3)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4)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5)进行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
第九条代建单位有权拒绝委托单位和使用单位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
第十条代建单位有权取得代建报酬,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奖酬金。
使用单位权利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并向委托单位反映各种问题。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有权对工程变更内容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有权对委托单位核准的变更结果进行申诉上报。
第三章各方的(合同)义务
委托单位义务
第十四条委托单位应负责协调代理人、使用单位及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第十五条委托单位应监督和指导代建项目的建设实施,并组织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十六条委托单位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代建单位核拨建设资金和代建项目管理费。
第十七条委托单位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内就代建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委托单位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第十九条委托单位应在代建工作完成后,组织对代建单位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
代建单位义务
第二十条代建单位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代建单位在签订代建合同的同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单位提交银行履约保函。
第二十二条代建单位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部,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单位汇报代建工作进展,将汇报材料抄送使用单位。
第二十三条代建单位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作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单位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代建单位报委托单位核准。
第二十四条代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接受委托单位和使用单位监督。
第二十五条代建单位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向委托单位提出投资计划申请。
第二十六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委托单位和使用单位监督。
第二十七条代建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协助委托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第二十八条代建单位应在项目移交前,签订保修服务协议。第二十九条代建单位应根据使用单位提出的项目运行管理方案,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学习。
第三十一条使用单位应为代建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1)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额,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供详细的项目使用需求(或功能需求)报告。
(2)协助代建单位办理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种审批手续。
(3)按合同约定为代建单位提供必要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第三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自筹资金的筹措,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代建单位拨款。
第三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并对专业工作单位的选择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的施工进度进行监督,配合完成工程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接收手续。
第三十五条使用单位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第三十六条使用单位应提出项目运行管理方案,配合代建单位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第四章责任
委托单位责任
第三十七条委托单位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委托单位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三十九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单位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代建单位责任
第四十条代建单位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代建单位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代建单位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代建单位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四十二条因政策因素和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单位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使用单位责任
第四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委托单位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四十五条因政策因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使用单位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政策因素的、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第五章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效。
委托单位,委托单位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由于委托单位未采取相应措施,代建单位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业务,直至提出解除合同。委托单位承担承担责任。
第四十八条当代建单位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委托单位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代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第四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并经委托单位审核通过工程决算,代建单位收到代建报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
第六章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一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协凋后争议仍未解决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代建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代建单位节约建设资金时,向委托单位提出代建奖励报告,奖励金额按以下内容和方法计取:节约资金奖励:节约资金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奖励比率(______%)(10%-30%提取,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注:
第十五条委托单位、代建单位、使用单位三方同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负责组织接收。
第十六条委托单位应按如下方式、时间、金额向代建单位核拨建设资金和代建项目管理费:
第十七条委托单位应在____天内就代建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委托单位的联系人: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代建单位应按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_____%向委托单位提交银行履约保函。
第二十二条代建单位的项目经理:______________
代建单位向委托单位汇报代建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第二十四条选择专业工作单位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代建项目建设资金专用账户管理方法:
使用单位为代建单位提供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二条使用单位同意按工程进度向代建单位拨付政府资金。
第四十条代建单位在责任期间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1)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金额超过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金额的,按超出数额赔偿.
(2)工程质量有问题的,按评估损失赔偿.
(3)未按约定期限完成代建工作,对超出日期按进行赔偿.
(4)赔偿款从银行履约保函中扣除.履约保函担保金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代建管理费.项目代建管理费不足的,委托单位可继续向代建单位提出索赔要求.
(5)第五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附加协议条款
甲方:乙方: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