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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大监督工作专题会议纪要 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座谈会会议纪要(优秀5篇)

时间:2023-10-01 12:33:43 作者:HT书生最新大监督工作专题会议纪要 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座谈会会议纪要(优秀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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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监督工作专题会议纪要篇一

(二)、继续坚持桩基工程、钢结构工程、幕墙工程专项验收制度,室内环境检测工作已经全面开展,加强了对装修工程的监督管理,全年有15项二次装修工程委托了质量监督。

(三)、节能工作监管开展情况

上半年,省厅出台了《xx省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程序》,我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了《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方案》,有力地推动了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

(四)、积极开展质量监督站自身建设,加强内部监督管理

2、为了迎接省监督局对我站的监督机构考核,我站认真学习了“省监督局考核办法”,明确考核内容,具体工作落实到人,通过积极认真的准备工作,我站顺利地通过了考核。

(五)、进一步开展质量监督信息化管理与政务公开工作

为规范工作管理制度,提高办公效率,我站切实贯彻执行“五星级服务”效能建设,简化了办事手续,实行了一次性办理,方便了服务对象。同时站内部实施了四项基本制度;(1)首问责任制;(2)一次性告知制;(3)服务承诺制(4)限时办结制。

(六)、存在的问题

虽然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有些工作仍需要进一步地巩固和深化。以下是存在的问题:

1、施工单位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手续不全擅自施工等问题。

2、少数建设单位缺乏工程建设法规意识,扰乱市场秩序,在不办施工许可证和质量监督手续的情况下,纵容施工企业盲目施工,影响工程质量及监督管。

3、监理单位存在管理不严,制度不全,素质偏低,现场监理人员不到位,不按规定进行监理等问题。部分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任务后,监理人员不足,不按规定实行旁站监理,总监极少到施工现场,现场监理人员业务能力低,不能及时发现质量问题。

展望2012年,我们要做的工作还有很多,可以这么说,我们已经尽力,不过这写都是需要我们不断的努力,很多的现实情况下,我们的工作会受到很多的阻挠,也会遇到冷眼。不过这些都是暂时的困难,只要我们心中想着要时刻做好自己的工作,就一定能够做好,不管有多大的困难,我们都能够克服。2012年,我们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将更加的努力!

大监督工作专题会议纪要篇二

2月23日上午,全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会议召开。会议对全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人个进行表彰,对20全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进行部署。

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戚存杰出席会议并讲话。副市长冯玉梅主持会议。

会议通报了全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情况。20以来,全市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合力推进,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全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呈现出重点突出、全面推进、有序发展的良好态势。

会议对全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先进县区、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驻马店市美德少年、全市优秀乡村学校少年宫进行了表彰。

戚存杰在讲话中指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不仅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也是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前置条件,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紧紧抓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加以研究,切实推进。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引领未成年人健康幸福成长。要注重融入,积极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克难攻坚,继续深化未成年人工作和校园周边环境整治攻坚行动;打防并举,大力营造良好社会文化环境;抓好载体,深入推进文明校园创建工作;知行统一,扎实开展各类道德实践活动;注重基础,充分发挥家庭教育的重要作用;加快步伐,不断推进未成年人教育阵地建设;多措并举,真情关爱未成年人特殊群体;心中有数,切实做好测评体系中的各项工作。

戚存杰强调,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是一项涉及部门多、牵涉面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民心工程。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摆上更加突出位置,切实履职尽责,全力以赴把承担的责任落实好、完成好,不断开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新局面。

冯玉梅也就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作了部署。

大监督工作专题会议纪要篇三

今天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是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座谈会会议纪要范文,希望大家喜欢!

x年x月x日,质量安全司在深圳市召开了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座谈会。会议由质量安全司司长陈重主持,质量安全司副司长吴慧娟、肖徽同志出席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以及部分省会城市和部分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代表们围绕当前各地区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下一步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有关建议进行了交流与探讨。

会议认为,近年来,我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特别是随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培养锻炼了一大批素质过硬的质量监督队伍。广大质量监督工作者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的政策法规,忠实履行监督职能,辛勤工作,开拓进取,不断完善和创新监督机制,丰富和改进监督手段,加大和强化监督力度,为推动我国工程质量水平持续提高,遏制工程事故的发生作出了重大贡献。当前,我国工程建设正处于高速度、大规模、超常规、跨越式发展的新时期,城镇化进程速度加快,工程规模越来越大,技术难度越来越高。同时,随着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对工程质量已从单纯注重安全性上升到舒适性、建筑节能以及全寿命周期质量等全方位的需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面临新的压力和挑战。

会议认为,当前工程质量监管工作还存在着比较突出的问题。

三是工程质量检测市场行为不规范,对检测市场的监管力度需进一步强化;

四是对开发区工程和政府重点工程的监管面临较大困难,部分专业工程的监督体制需要进一步理顺,村镇工程普遍缺乏有效的管理和服务。

会议认为,面对新形势和新问题,广大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要统一思想,知难而进,切实加强工作中的重点区域和薄弱环节。

一是要增强做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坚持改革创新,进一步健全质量监督体制机制。

二是要提高质量监督效能,实现从单纯设计与施工质量监管向全方位、全过程监管转变,从“普通化管理”向“差别化管理”转变,促进实体与行为有机结合,市场与现场有效联动。

三是要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大对建筑节能、大型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的监管力度,强化对开发区工程、重点工程质量监管和对村镇工程质量的指导、服务,推进工程质量全面协调发展。

四是要建立和完善质量诚信评价体系,强化建筑市场监管力度,严格对违法违规质量行为的处罚,促进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进一步规范,质量责任落到实处。

陈重司长最后强调,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工程质量的优劣,不仅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经济的运行发展,直接关系到投资效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工程质量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和指示。最近,在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汇报会上,建设部党组书记姜伟新同志、副部长黄卫同志明确指出,抓好工程质量工作是建设部一项长期的任务,要把工程质量工作放在更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做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建设部将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体制与机制研究,不断完善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和技术标准。各地要以xx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会议的统一要求和部署,振奋精神,鼓足干劲,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扎实做好各项工作,努力开创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新局面。

大监督工作专题会议纪要篇四

2月23日,全市司法行政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在屯召开。会议回顾总结去年工作,分析面临形势,部署安排今年全市司法行政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市委常委、副市长张峰出席会议并讲话。

张峰说,过去的一年,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主动作为,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在社会治理创新、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和保障民生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特别是在法治宣传教育、特殊人群管理、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等方面大胆创新,取得了可喜成绩。

就做好今年工作,张峰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对推动司法行政具有里程碑意义。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必须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进一步强化认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弘扬法治精神,强化民生保障,从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做好各项工作。要转变作风,打造过硬司法行政队伍,加快司法行政工作改革,敢于担当、勤政务实,公平公正、清正廉洁,以真抓实干、久久为功的韧力,真正把事业放在心上,把心放在事业上,想干事肯干事,添活力提效能,守纪律做表率,推进执法规范化,切实提升司法行政社会公信力,推进全市司法行政暨党风廉政建设不断出亮点、每年上台阶。要加强领导,夯实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司法行政工作,站在长远发展的高度继续抓好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强化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对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和重点工作的督查和指导,确保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有人抓、有人干,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大监督工作专题会议纪要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建筑装修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有法定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

本条例所称质量行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

第四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分局、省森林工业总局、林业管理局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设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规范、标准;

(三)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四)对下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层级监督和业务指导;

(五)组织建设工程质量执法检查;

(六)巡查、抽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

(七)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八)调解在建建设工程和保修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受理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投诉;

(九)监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活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四)依法查处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建设工程采用先进技术,推广使用节能环保材料。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和项目机构组成;

(三)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的资质证书和质量检查人员的岗位证书;

(四)施工组织设计;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

(六)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合格书面证明文件;

(七)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

实行建设工程监理的,还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二)现场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

(三)监理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机构组成;

(四)建设工程监理规划。

第十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合格文件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

未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有关部门不得发放开工报告。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结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后,应当及时制定《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确定监督责任人员。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前,应当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送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对相关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行为的监督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公安消防、人民防空、环境保护、燃气、供热、给排水、电气、信息、智能、电梯等专项配套建设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质量担保的,应当同时向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价款支付担保。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送交施工图审查单位,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建设工程项目勘察成果报告;

(三)建设工程结构设计计算书和建设工程节能计算书;

(四)有关专项配套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合格意见。

按规定需要进行初步设计的建设工程项目,还应当提供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五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重要设备安装的施工阶段,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一)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型公共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三)超限高层建设工程;

(四)专业技术性较强,需要设计单位指导施工的建设工程;

(五)设计单位建议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建设工程。

施工现场设计代表的责任和酬金应当在设计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

(二)有产品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三)有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有关产品质量要求。

建筑材料和建筑装修材料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因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由其承担质量责任。但因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导致建设工程质量隐患或者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十八条监理建设工程师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履行职责。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阶段应当实行全过程无间断旁站监理,并留存影像资料。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在分部工程、单位建设工程完工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真实、完整的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其他监理文件。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经监理人员签字同意的,不得使用。

监理单位对违反建设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的行为以及发现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通知责任单位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并同时通报建设单位。

责任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隐患拒不处理的,监理单位应当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测,所出具的检测数据和结论应当真实、准确。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经检测不合格的检测项目应当立即通知委托检测的单位,同时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一条施工图审查单位对违反国家强制性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对所报送的施工图设计审查文件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施工图审查单位不得审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审查部分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单位审查。

第四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通过自检认定建设工程项目达到竣工条件的,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同时送交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建设工程技术资料,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出具《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向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的竣工认可申请,城市规划、公安消防、环境保护、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出具是否认可或者准许使用的文件。

城市规划部门作出的认可意见应当签署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及附件名称栏中。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设计对住宅小区附属设施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时应当邀请业主代表参加,并由业主代表签署验收意见。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施工单位所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开始前,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进行监督。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未书面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专项建设工程的认可和准许使用文件;

(三)参与验收的业主代表签署的认可意见;

(四)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出具的认可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住宅建设工程项目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修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分户验收证明》。

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符合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发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应当取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否则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和纠纷处理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范围及期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因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等单位责任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由责任方承担保修责任和赔偿责任。

住宅建设工程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先行承担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在承担保修责任后,可以向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第三十条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因建筑装修造成建设工程质量隐患或者结构破坏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在建或者保修期内的建设工程发生质量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质量纠纷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接到建设工程质量纠纷调解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受理通知。

第三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调解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建设工程质量调解纠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调解意见。

第三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受理投诉之后,应当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送达当事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罚款;造成严重质量事故的,建议资质证书颁发机关降低该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吊销相关人员资格证书。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对建设工程隐患拒不处理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责任单位处以五万元的罚款;监理单位未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合同价款一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资质证书颁发机关降低该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吊销相关人员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一万元罚款,建议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处以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单位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五十万元。

第四十一条施工图审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或者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给未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的建设工程发放施工许可证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对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的;

(五)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纠纷调解的;

(六)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的;

(七)其他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未作处罚规定的,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1993年9月17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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