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计划前,要分析研究工作现状,充分了解下一步工作是在什么基础上进行的,是依据什么来制定这个计划的。写计划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计划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财务年度总结及工作计划篇一
作为一名新的财务人员,我打算从两个方面入手今年的工作:
一是尽快熟悉出纳的各项业务,
二是努力学习会计专业知识。争取在年末时完成两个目标:掌握出纳的全部业务技能和会计记账;获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为了完成既定目标,必须坚持以下内容:
一、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和部长的各项要求。
二、学习各项业务,不能不懂装懂,要及时彻底地把问题解决掉。
1、做好现金、支票、各种票据的保管工作,做到细心、认真、负责;
2、做好报销等日常业务,对票据认真核查,保证其满足要求;
3、掌握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各种功能和使用方法;
4、熟悉银行的各项业务,和银行人员做好工作沟通。
三、学习出纳岗位职责,培养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
1、有关现金、支票的工作,做到收有记录,支有签字;
2、做好日记账,按日核对库存现金,做到记录及时、无误;
3、收付现金双方必须当面点清,防止发生差错;
4、做好出纳核算工作,认真、仔细,多次核查,不能心存侥幸;
5、坚持原则,不满足要求的票据坚决拒收。
四、努力补习会计知识,学习过程做好理论和实践的结合,相互促进。
财务年度总结及工作计划篇二
20xx年,我的个人工作计划已详细分明。我深知,想把财务工作做好不是件容易的事,但若把财务人员合理安排,共同努力,定将我司的财务工作推向一个更高台阶。
使财务工作服务于学校教育教学第一线,服务于全体师生,更好的为教学作贡献,学校财务人员在20xx年都基本以学校的标准完成任务,对学校的资金无浪费,将资金都利用在刀刃上。因为大家都深知财务工作是学校各项工作能顺利开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正常运营的基础。20xx年,为将财务工作做得更好,特制定出财务工作计划。
以地、县有关布局调整精神为指导,依据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以及相关主管部门财经规定,严格执行相关的收费规定,严守财务纪律,开源节流,做到财务服务于教学,服务于师生,财务公开化,打足收入,压缩支出,把资金用在刀刃上,为全面提升本校的办学水平和办学层次,打造一流的品牌幼儿园。
(一)财务工作:
1、根据中心校行政办年初财务工作计划要求,准确做好学校年度预算和收支计划,并严格执行。全面做好年终的决算工作,为学校教育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确保学校教育教学正常发展。
2、加强过程管理,及时统计教育经费使用情况,做到财务底码清楚,信息准确,每月向校长汇报,为领导合理使用资金提供依据。年底向职工汇报资金使用情况,加强财务监督。
3、支持财会人员的继续培训工作,提高财会人员业务水平,做好财务年审。
4.要求出纳人员严格执行财务制度,遵守岗位职责,按时上报各种资料。
5、认真搞好学校经费收支预算工作,每年xx月xx日前将全年经费收支情况如实填写上报行政办。
6、加强财产管理,新购物及时上帐,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年终认真完成清产核资工作。
(二)确实抓好修缮工作,保证教育教学顺利进行。
每学期初对已损坏的桌凳进行修复或报损,清查学校的固定财产并且进行统计。
1、抓好队伍建设,提高业务素质,为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可靠保障,积极参加保管员的培训。
2、结合新的办学标准,提高学校管理水平。
3、定期主动召开教职工会议,虚心听取建议,提高学校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
1、严格财务制度,加大经费使用透明度,合理使用经费,xx元以上的开支,须以职代会讨论通过,领导班子研究决定,方可开支,自觉接受教师和职代会的监督。出纳要按月进行帐目公布,建立财务公开制度。
2、帐目要做到日清月结,记帐清楚,帐目相符,严禁挪用学校经费。对确有困难需要借款的教师,只能借用当月的工资,且当月借用,下月归还。
3、配合学校搞好学生的教育工作,完成各项临时性和计划外工作。
1、财务工作要做到全心全意为教育教学工作服务,为全体师生服务,做到急教育工作之急,需教育工作之需。在服务中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使财务工作真正服务于教育,服务于师生。
2、认真学习并自觉执行地区、县教育收费文件和法规,深入领会中心校行政办的各种财务制度精神实质,努力促进校内财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做到依法理财。
3、严格落实县物价局、财政局和教育局的要求规范收费,开出统一票据,决不搭车收费、违规收费。
4、有计划性、统筹性地使用资金。严格执行支出预算制度。校内各项必须支出实行先预算、再审批、后办理制度,坚决杜绝资金支出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减少一切不必要的开支。
5、严格实行财务审批一支笔制度。对欲报销的发票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和审核人的签字,然后方可连同预算单一并报销入帐。
6、建立规范的固定资产台帐,加强对校内各种教育教学设施的管理。对校内资产进行逐一清理登记,并建立资产管理明细帐。实行物资使用、保管责任制,谁使用谁负责,无故损坏或遗失者,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7、经常总结,不断提高。自觉主动接受全校职工和学生家长、社会的监督,认真听取他们的宝贵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提升服务质量。
财务年度总结及工作计划篇三
(一)由于我院教职工152人没有上事业编制,根据国家规定该部分人员市财政不拨付任何经费。通过多次向市政府、市财政局汇报,使学院今年的正常事业经费和社会保障费拨付总额突破了600万元,增长8。6%,高于市本级教育事业费6。4%的增长幅度。
(二)经过多方工作,积极争取,使市财政对学院的事业经费和专项经费拨款达到105万元,与去年相比增长603%。
(三)根据银行对高校贷款突然降温的严峻形势,进一步解放思想,拓宽思路,千方百计做好借贷款工作,先后与南阳市建行、工行、中行、农行、商业银行以及郑州市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联系,洽谈贷款事宜。全年争取到银行贷款1500万元,市财政无息贷款300万元,吸收教职工集资款750万元,合计2550万元,与去年相比增长170%,满足了学院重点建设工程的资金需求。同时,学院还与农行南阳市分行签定了全面合作协议,协议贷款5600万元,基本上解决了学院xx年度的建设资金问题。
(四)通过采取加大奖惩力度等措施,使学生的缴费率由开学时的26%,上升到年末的99%,与去年相比上升了近3个百分点,解决了多年来困扰学校的学生欠费问题。
(五)在多次协商的基础上,学院与南阳市农行宛城区支行签定了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书。经过银校双方两个多月艰苦细致地工作,共分三批向我院贫困学生约600人发放了国家助学贷款242万元,其中学费181万元,生活费61万元,凡提出申请并符合国家和学院助学贷款条件的贫困生全部享受到了国家助学贷款,与去年相比享受学生人数增长606%,贷款总金额增长295%。
(六)针对学院财务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整理、修订、完善了学院财务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并于9月份汇编成《南阳理工学院财务管理制度汇编》,既起到了宣传作用又便于操作,使财务管理的规范建设又上了一个新台阶。
(七)在充分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及时编制了学院xx年度经费收支预算,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查后,由三届三次教代会审议通过。在执行过程中,严格管理,遇有个别预算调整时,做到了按程序审批,保证了年度预算的圆满完成。xx年元月上旬拿出了决算报告。
(八)按照学院改革的新要求,在制订各单位公用包干经费时加大了向教学、科研、学生教育和管理、实验室建设的倾斜力度。同时,制订多项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狠抓落实,严格控制消耗性支出,充分发挥了包干经费的使用效益,年度财务决算表明,各单位包干经费执行情况良好。
(九)本着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通过检查前、检查中、检查后做深入细致地工作,在审计、税务、物价、国有资产、预算外资金等多次大检查中,为学院节约费用90%以上。
(十)根据学院年度工作任务,通过征求院内各单位意见,在进行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及时编制了学院年度物资采购计划。
(十一)制定并严格落实《南阳理工学院仪器设备及维修招标暂行办法》,充分发挥学院在物资采购中的规模优势,堵塞了漏洞,进一步降低了物资购置成本,充分发挥了资金的使用效益,全年共组织和参加大小招标30次以上,为学院节约资金200万元以上。
(十二)在物资采购计划的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杜绝了物资购置的随意性,并写出了年度物资购置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三)加强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如于xx年6月份,对现
代技术教育中心的固定资产进行了抽查,弄清了我院彩电的购置、使用、库存等情况。针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使固定资产在购置、验收、报废、报损等方面做到了规范化。从xx年11月1日到11月30日,对全院的固定资产进行了全面的清产核资,摸清了家底,为进一步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切实发挥固定资产在教学、科研和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奠定了基础。
(十四)由于我院教工住宅楼尤其是1—3号楼建成时间较长,又加之人员变动频繁,致使基础资料很不完备。通过数十次艰苦细致地工作,教职工住宅楼整楼的房产证已办理完毕。为节约交易费用,各参加房改住户的房产证,凡不准备在家属院内再调整住房的,已办理完登记申办手续,既将拿到房产证,凡准备再调整住房的,待住房调整完毕后办理。
(十五)经过调查研究,完善了水电、绿化、校园卫生等管理办法,会同学生工作部与学生生活服务中心、物业中心、五年制教学部签定了经营服务合同。
(十六)对经营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每月至少检查两次,严格兑现奖惩。年末,又对两个中心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了满意率的测评。
(十七)狠抓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制定完善安全制度,落实现金管理规定,时刻拧紧现金库存限额这根弦,对库存现金不定期的抽查,杜绝被盗、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财务年度总结及工作计划篇四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高等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高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校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
高等学校应当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总会计师为学校副校级行政领导成员,协助校(院)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校(院)长。
第七条高等学校应当单独设置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院)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八条高等学校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应当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高等学校财务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以及校内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或者撤换,应当由学校一级财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高等学校预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高等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国家对高等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和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
高等学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一级财务机构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高等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高等学校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决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2.科研事业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高等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四条高等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高等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高等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高等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高等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高等学校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七条高等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高等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应当进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条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一条结转和结余是指高等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二条高等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高等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高等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五条专用基金是指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六条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七条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八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资产是指高等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高等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一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高等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主管部门制定计提折旧的具体办法。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高等学校支出。
第四十四条高等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四十六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高等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高等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高等学校支出。
第四十八条对外投资是指高等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高等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高等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九条高等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高等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条高等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高等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负债管理
第五十二条负债是指高等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进
第五十三条高等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高等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高等学校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高等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高等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五十四条高等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六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七条费用是高等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五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五十九条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高等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六十条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高等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高等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高等学校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高等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高等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离退休费用是指高等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高等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六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六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
高等学校成本核算实施细则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第十一章财务清算
第六十三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高等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四条高等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五条高等学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二)撤销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高等学校,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高等学校,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高等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二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六条财务报告是反映高等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高等学校应当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七条高等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第六十八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高等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九条高等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高等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财务分析指标见附表)。
第十三章财务监督
第七十条高等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七十一条高等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七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三条高等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高等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六条本制度自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6月23颁颁布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同时废止。
财务年度总结及工作计划篇五
一、以电价为突破口,解决经营中的主要矛盾
电价矛盾是当前电网经营工作中最突出的问题,合理的电价是保证电网实现经营效益的前提,是公司发展的生命线。
二、继续强化预算管理,确保资产经营目标的实现
全面预算管理贯穿企业经营工作的始终,是实现企业经营目标最主要和最有效的控制机制。不但要抓发展更要考虑经济效益,要开源节流,挖掘内部潜力,控制投资和生产成本。公司系统要把降低成本作为加强公司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牢固树立成本管理理念,从严控制生产经营、项目建设和融资成本。
1、降低生产经营成本。要求各单位20__年的成本费用必须控制在预算内,确保资产经营目标实现。
2、建立项目财务评价体系,防范投资风险。要建立健全投资项目(包括基建、技改、大修等)评价制度,包括建设前的财务预评估制度与项目投产后的后评估制度,提高项目投资经济效益。
3、加强资金管理,降低融资成本。进一步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管力度,完善资金流动计划管理,提高项目融资计划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争取贷款优惠利率,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
三、加强资金管理和资本运作,提高资金效益,为电网建设提供财务支持
进一步发挥电网公司现金流量的优势,优化资金调度,在保证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加大资本运作力度,充分发挥中国电力财务公司广西业务部的融资理财功能,提高资金的效益。继续保持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充分利用银行授信,选择灵活多样的融资方式,为电网建设提供财务支持。
四、积极参与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确保各项财务工作顺利进行
认真研究财政部《关于电力企业重组工作中有关资产财务划分问题的通知》和其他国家有关政策,做好厂网分开过程中发电企业资产财务划分及资产交接工作,理顺财务关系。对资产划转和交接中出现的财务问题,提出解决办法。要积极参与主辅分离研究,解决主辅分离过程中的相关财务问题。
五、大力推进财务经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动财务管理现代化
20__年项目计划要完成软件开发、系统初始数据的整理与录入、系统试运行等,并争取实现在线运行。公司各部门和南宁供电局(试点单位)及各相关单位在今后的工作阶段中要配合项目实施,确保项目顺利完成。
六、做好城农网工程的竣工决算工作
今年将农网工程的竣工决算工作列入对供电局内部经营责任制的考核,我们要求各供电局采取措施,切实将城农网项目竣工决算工作抓紧做好。
七、规范代管县供电企业的财务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我们要继续开展对代管供电企业财务调查,进一步摸清代管供电企业的财务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规范代管供电企业的财务管理行为。
八、进一步加强财务监督,做好迎审工作
今年,受中共中央组织部委托,国家审计署将在电力系统进行20__年财务收支和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为了配合审计部门检查,公司对迎审工作进行了布置,各单位要认真配合审计部门做好检查工作。
九、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实施财务人才工程,适应公司的发展要求
积极实施财务人才工程,进一步完善各级财会人员知识结构,选拔培养一专多能、德才兼备富有创新精神和进取意识的复合型财会人才,为我公司实现现代化管理培养高素质的财务管理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