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合同加附件加篇一
具体内容和格式详见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通用合同条款。
2、专用合同条款
具体内容和格式详见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应结合通用合同条款一起使用。以下为本工程项目的主要专用合同条款内容。
(1)合同价款的确定与支付
一、合同价款的确定,根据以下条确定:
1、中标总报价;
2、按招标文件约定的计价依据编制并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工程师审定确认的施工图预算。
二、工程预付款:
1、预付款比例的计算基数为。
(1)合同总价。
(2)年度工程计划资金额度。
(3)实体性消耗金额、非实体性消耗金额。
2、工程预付款支付的比例为上述确定的计算基数的。
(1)10%。
(2)20%。
(3)30%。
3、支付期限: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
4、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的,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违约责任。
5、预付的工程款应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三、工程款的支付:
1、支付方式:。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
2、工程量的计算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支付。
3、支付期限及额度: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工程价款的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1)70%
(2)80%
(3)90%
4、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承担的责任:
率计算)。
(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工程结算
一、工程量的调整: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的工程量均应按实调整:
(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数量有误;
(2)非承包人原因的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
(3)发包人及监理人签证引起的工程量调整;
(4)招标文件中的暂定工程量部分。
2、变更的工程量应根据变更设计图纸、变更联系单,按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确定,并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工程师审定确认。
二、单价的确定
(1)合同中有类似变更工作的子目的,应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合同中没有类似变更工作子目单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合同中约定的组价原则或参考“计价依据”提出适当的单价,并按中标浮动率进行浮动[中标浮动率=(不含暂列金额、暂估部分金额的中标价/不含暂列金额、暂估部分金额的招标控制价—1)×100%],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工程师审定后执行。
(3)除特大型工程外,凡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及以上时,或合价金额占合同造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及以上时,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相应单价由承包人参照投标时的报价分析表对原单价重新组价或参考造价管理部门现行的计价依据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咨询单位工程师审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三、合同期间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波动引起合同价格的调整:
1、人工价格调整方法:即对人工价格根据合同工期内各期《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上发布的人工市场信息价格的平均价进行补差调整。
2、工料单价法计价项目材料价格调整方法:
(2)无信息价的材料,承发包人根据双方确认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差调整。无信息价材料价格一经确定后,不再浮动。
3、综合单价法计价项目材料价格调整方法:合同期内,当占工程合同造价1%及以上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幅度超过%时,允许承包人对超过部分进行补差调整,调整方法参照工料单价法计价项目。
(3)材料和设备供应
一、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凡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投资项目,设立暂估价的材料、设备必须由业主方供应,估价材料或设备总价值50万元以上的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
发包人未按照条款约定的材料及设备的规格、数量、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供应材料设备,所应承担的责任是:。
1、赔偿承包人的直接经济支出(主要指差价、返工停工损失等);
2、赔偿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质量、工期违约损失;
二、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全部由承包人采购;
2、除发包人供应的设备材料外。
三、对承包人采购的设备材料的特殊要求:。
(4)保修
一、国家规定的一般工程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
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线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5、本项目的保修期限约定:。
二、保修担保的金额为本工程结算价款的%,可采用的保修担保形式:。
1、银行保函;
2、保修保证金的方式;
采用银行保函的保修担保应在履约担保完结前出具。
三、各担保部分的保修担保金额将在上述2、3、4、5款相应的保修期满后28天内分别结清。采用银行保函作为保修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完成保修义务部分的保函结清之前,重新按规定提交未完成保修义务部分的银行保函或保修金。
(5)工程履约担保和发包人支付担保
一、承包人的工程履约担保金额和方式根据投标文件中的承诺确定。
二、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
1、发包人的工程款支付担保采用方式:
(1)银行保函;
(2)直接向承包人提交(支票、银行汇票)。
2、发包人的工程款支付但保的金额与承包人的履约担保金额对等。
合同加附件加篇二
合同编号:20150001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住所地:
联系电话: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住所地:
联系电话:
第一条借款金额与期限
合同双方经过协商,约定乙方向甲方出借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
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将借入的资金用于。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事,甲方不得随意变更资金使用用途。
第三条利率与利息
1.本合同借款利率为%/年。
2.本合同借款自资金借出之日起计息,按(季/月)结息,结息日为满1季度的当天。
第四条还款方式
1、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还款方式:
(1)甲方分期偿还借款:
(2)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后,甲方在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偿还借款。
2.乙方指定以下银行账号为收款账号并保证其真实有效。借款期限届满以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本合同借款(或者分期还款金额)汇入该账号。
开户行:
开户名:
账号:
3.甲方提前还款的,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借款利息则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
第五条借款展期
甲方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需要展期时,应在借款期限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审查同意,签订借款展期协议。
第六条贷款的担保
甲乙双方选择履行本条第款。
1.本合同借款无担保;
2.本合借款的担保方式为,由乙方与担保人就本合同的具体担保事项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七条甲方保证
1.甲方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甲方提供的与本贷款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
第八条甲方义务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金和利息。
2.借款期间,甲方发生任何影响其经济能力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经济纠纷、民事纠纷、财务状况恶化等),可能影响乙方权益时,甲方应至少提前三十个日历日书面通知乙方,并且落实借款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或者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
3.甲方应当接受乙方监督。如乙方要求,甲方应当提供真实反映借款使用情况的证明文件。
4.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或变相转移本合同的债务责任。
5.甲方转让、处分其重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应至少提前三十个日历日书面通知乙方,并且落实借款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贷款,或者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
6.借款期间,甲方变更其住所、电话等信息时,应在变更后七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第九条乙方义务
1.乙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借资金给甲方。
2.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期限收取利息。甲方提前还款的,乙方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同意。
第十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出现下列情形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借款、利息及其他费用,且乙方要求甲方偿还前述款项之日即为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之日。
(1)甲方没有按期偿还借款及利息,经乙方书面催告后,仍未偿还的;
(2)甲方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财务状况恶化等;
(3)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4)甲方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乙方权益的重大事件。
3.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利息的,乙方有权按照未付利息每日千分之计算,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未清偿借款本金的,乙方有权按照借款本金每日千分之____计算,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争议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
2、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的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
甲方(签字):
日期:
签订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乙方(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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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加附件加篇三
发包人(全称):哈尔滨铁路局工程管理所承包人(全称):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房产建筑段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铁路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经协商一致,对滨北线道口房(k121+697至k181+999共计18处)新建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土建、水暖、电照、装饰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补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补。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立即向当地铁路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合同加附件加篇四
附件一: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二: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附件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附件四: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二:保函书
附件一:承包人履约保函
附件二:发包人预付款担保
附件三:发包人支付保函
一、合同协议书
编号:发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法定注册地址:承包人(全称)法定代表人:法定注册地址:
发包人为建设(以下简称“本工程”),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标段
工程地点:工程内容: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2)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详细承包范围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五、合同形式
本合同采用合同形式。
六、签约合同价
七、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职称:;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八、合同文件的组成
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
1、本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九、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十、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
份,其中一份在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留存。
十三、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背离本协议第八条所约定的合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签约地点: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承包人: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工程名称)签订保修书。
一、工程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保修责任。
保修责任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如下: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4、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5、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6、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三、保修责任
1、属于责任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
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5、在保修期内,由于工程质量缺陷或因保修不及时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6、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修费用
1、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2、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3%,质量保证金银行利率为:
3、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质量保证金不计息。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保修责任事项:。
本工程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法定地址: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合同加附件加篇五
标准个人借款合同范本
[标准借款合同范本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前交付甲方。
六、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