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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全文 机动车交通事故协议书(通用7篇)

时间:2023-10-02 15:53:14 作者:笔舞最新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全文 机动车交通事故协议书(通用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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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全文篇一

甲 方:

乙方:

2020__年9月 日 时 分,甲方 驾驶赣b 牌号二

轮摩托车行驶至梅州市丰顺县 路段红绿灯处与乙方

驾驶的粤 牌号的两轮摩托车发生剐蹭,造成乙方

不同程度受伤,事故发生后甲方立即报警,报警后丰顺县公

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警对现场做了笔录(未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后甲方将乙方送至 人民医院进行治疗。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 自愿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赔偿给乙方 各项损失共计 元人民币,(大写: 圆整)。

二、 本协议所涉及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甲方将上述赔

偿费支付给乙方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三、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上述赔偿费用是对乙方三人的赔偿费用,甲方向乙方支付上述赔偿费用后,乙方之间的分配与甲方无关。

四、 如丰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本协议签订后对上述事

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甲乙双方均不得以《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责任比例为由向另乙方主张任何权利。

五、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4份,甲乙

双方各执一份,具体有同等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甲乙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全文篇二

如果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那么责任应该怎样划分呢,下面本站小编为大家提供一点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你所称的交通事故为两辆电动自行车相撞,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正常的处理程序为:保护事故发生现场,并向当地交警部门报警,由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综合事情的经过来认定你和肇事者各自应当的责任。你可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与对方协商解决你人身和财产受损的问题,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本次事故发生后你们并未报警,交警部门也未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而你确实有人身和财产损失的,只要当事人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成因,仍然可以和对方协商赔偿事宜或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你们双方责任承担的比例按一般侵权责任来确定,即按你的故意或过失与对方的故意或过失来确定责任的承担。具体承担比例由你与对方协商确定或者由法院结合案件情况来认定。

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全文篇三

所谓多重赔偿,是指赔偿权利人就同一损害事实,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向不同的赔偿义务人主张权利的情形。如某甲是乙公司的员工,在丙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在某日因公外出时被某丁驾车撞伤,某甲就其因公外出时被撞伤这一损害事实,既可以基于其与乙公司的劳动关系向乙公司或工伤保险机构主张工伤损害赔偿,也可以基于其与丙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向丙保险公司主张保险理赔,还可以基于某丁的侵权行为向某丁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单独来看,某甲的三项请求权均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得到支持,但综合起来看,如果某甲的三项请求权均得到支持,那么某甲将得到三倍于其损失的赔偿款,这又似乎有违公平原则。如何解决此类多重赔偿问题,一直以来是学界与实务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下面笔者将结合多年来承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积累的一些实践经验,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常见的两类多重赔偿问题应当如何处理谈一点粗浅之见,供各位参考:

随着这些年保险业的迅猛发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这类主张双重赔偿的情形也呈上升的趋势。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受害人同时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情况下,赔偿权利人是否可以就其损失同时主张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理赔请求权和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从而获得双重赔偿,对于这种情况,2009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这就意味着从立法的角度已经基本确立了双重赔偿的原则,但如何理解与适用该条款,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争议。

争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在赔偿权利人已经主张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理赔请求权并获得理赔的情况下,再向侵权人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时,侵权人往往提出抗辩,认为侵权人赔偿的范围只应当是赔偿权利人除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理赔款外其他部分损失,对于侵权人的这种抗辩,笔者认为,虽然保险法只是赋予了赔偿权利人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的权利,而并未明确赔偿范围,但从公平的角度来看,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商业保险,赔偿权利人之所以能够主张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理赔请求权,是由于其基于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投保了该险种并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因此所获得的收益理应归赔偿权利人来所有,如果因赔偿权利人支付保险费而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那么明显有悖公平原则。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对于侵权人的该项抗辩理由不应采纳,在该种情况下,侵权人仍应当对赔偿权利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在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侵权人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并获得赔偿的情况下,再向保险人主张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理赔请求权时,保险人则往往主张赔偿权利人的损失已经从侵权人处获得了赔偿,因而保险人不应当再承担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理赔责任,对于保险人的上述抗辩理由,笔者认为,虽然《保险法》只是规定赔偿权利人主张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理赔请求权后,可以再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而并未规定赔偿权利人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后,可以再主张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理赔请求权,但分析《保险法》的立法本意与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性质,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因对人的寿命和身体造成的损害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故在赔偿权利人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并获得相应赔偿之后,保险人不得以此作为抗辩理由不履行其对赔偿权利人应当履行的保险合同义务。综上,笔者认为,如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赔偿权利人可以分别主张两项请求权,从而获得双重赔偿。

如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受害人是在因公外出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那么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是否可以在向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机构主张工伤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同时,同时向侵权人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从而获得双重赔偿。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极大争议。目前,国际立法上主要有三种模式,分别是选择模式、兼得模式、补充模式。(一)选择模式(即择一模式),即受害人可在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给付之间,选择其中一种。(二)兼得模式,系指允许受害人接受侵权行为法上的赔偿救济,同时接受工伤保险给付,即获得双份利益。(三)补充模式,在此种模式下,受害对于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均可主张,但全部所得不得超过其实际所受损害的一定比例。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民事侵权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的关系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伤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伤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前述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将此项规定理解为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侵权赔偿二者可兼得,从而判令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但也有不少法院有其他不同的做法,如北京等地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采取的是一种类似于补充模式的作法,即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应当先向交通事故中的侵权人主张赔偿,对于未获赔偿部分才能向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机构主张工伤损害赔偿请求权。对于此类双重赔偿问题的处理,笔者的意见是对于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无形的具有精神补偿性质的损失,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分别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侵权赔偿,从而获得双重赔偿,但对于受害人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有形的实际物质损失,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应当先向交通事故中的侵权人主张赔偿,对于未获赔偿部分才能向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机构主张工伤损害赔偿请求权,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机构在赔偿后,有权向交通事故中的侵权人追偿,也就是说对于该部分损失,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无权获得双重赔偿。

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全文篇四

乙方:____________

事故经过:

20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时许,王____驾驶________号____牌中型普通货车在____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____桥处时因超载并未确保安全车速行驶导致侧翻。造成车内乘坐的被害人张____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以上事实有__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____公交认字[2________]第____________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证实,该事故认定书认定王____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张____无过错行为。

现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1、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当日一次性先赔偿乙方各项经济损失100000元整(大写壹拾万元整),由甲方转账至乙方指定账户(开户行:____________,户名:倪____,账号:____________)。余款________万元由甲方在5年内还清,每年支付乙方________元,于每年的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2、本协议签订并全面履行之后,乙方认可甲方已赔偿受害者全部经济损失,甲、乙双方再无其他任何纠纷,乙方保证不得就本次交通事故再次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3、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出具收款收据给甲方或其代理人。对于甲方在此次事故所造成的伤害,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方同意出具谅解书给甲方。

4、甲方在未全部清偿上述款项前,不得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否则乙方有权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并追究甲方的刑事责任。

5、违约责任:本协议签订之后,双方必须按协议履行,如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

6、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人民法院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全文篇五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被告二:________公司

住所地: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

电话:________

一、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391543元[具体包括: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384993元,评估费655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x年11月1日下午16时15分许,案外人吴________驶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沪________博斯特x牌小型轿车沿g60沪昆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在进沪方向21.5公里后25米处,被告一驾驶车牌号为苏________新甲壳虫小型轿车同方向后面行驶,因被告一未保留安全行驶距离,与原告车辆发生追尾,原告车辆车尾部位在本次事故中损失严重。

报警后,________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就该事故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追尾,须承担全部责任。

另查,被告一所有的'车辆已向被告二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_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都在保险期间内。

事后,就原告车辆维修一事,两被告始终不予解决。原告无奈,只好委托________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对原告车辆的车尾部位损失进行评估,用去评估费6550元,评估中心于x年12月29日出具评估意见书[编号:19#1-15-01194-ls],物损评估意见为:直接物质财产损失为384993元。

原告认为,因被告一罔顾法律规定,高速驾驶,且未保留安全行驶距离,致使原告的财产遭受损失,合计产生费用为391543元(具体算法如下:384993+6550=391543元),就该费用,被告一理应赔偿;因被告一已向被告二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都在保险期间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二对原告遭受的损失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现原告依法起诉,请求贵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市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全文篇六

乙方:______

甲方与乙方射阳为民交通事故理赔服务有限公司合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理赔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垫付人民币给乙方支付给伤者。

2、伤者自愿将超出赔款以外的赔偿款作为乙方的代理费用,此代理费甲方分得三分之二,乙方分得三分之一。

3、在签订协议时甲方先行垫付待事故理赔结束后支付。

4、乙方收到甲方的垫付款后,应承担该垫付款的'一切风险,如伤者反悔及垫付款被骗等情况,均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并且乙方承担经济赔偿。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乙方盖章: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全文篇七

姓名:__

性别:__

年龄:__

现居住地:__

身份证号码:__

工作单位:__

系赣ay__

车辆驾驶员

乙方(赔偿权利人):

姓名:__

性别:__

年龄:__

现居住地:__

身份证号码:__

系被损害人

20__年__月__日,甲方__驾驶赣ay__号大众桑塔纳牌轿车行驶至__路段(可详细说明)与受害人乙方__发生碰撞,至受害人__(医疗机构诊断结果)。本起交通事故经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区交警大队认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车辆方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赣ay__车载交通部门登记的实际车主为青岛联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该车在__保险公司__支公司投保了__(保险种类)。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区交警大队的见证下,就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达成赔偿协议如下:

三、本协议签订后,为方便甲方进行保险理赔,甲乙双方都同意相互配合;

八、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元整;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区交警大队各持一份,如各文本发生冲突,以甲方未经修改、涂改的文本为准。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交警部门: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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