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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模板10篇)

时间:2023-10-02 15:55:35 作者:翰墨最新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模板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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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篇一

乌鲁木齐市查处违法建筑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查处违法建筑,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和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依照建设当时施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认定。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查处违法建筑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查处违法建筑的具体工作。

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以社区和村组为单位,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控制源头、快速处置、协作配合、依法追责的原则,实施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

第六条本市严禁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

区、县人民政府对经依法认定拆除或者没收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第七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开展城乡规划和查处违法建设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宣传工作,增强全社会遵守城乡规划的意识。

第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础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实现违法建筑信息互通共享,并将违法建筑查处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查处违法建筑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查处违法建筑联席会议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集,由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公安消防、水务、农牧、林业(园林)、住房保障、建设、工商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参加。

联席会议主要协调事项:

(二)及时提出查处违法建筑的意见和要求;

(四)指导、协调对违法建筑集中清拆工作和对存在较大执法困难的违法建筑拆除行动;

(五)督促、协调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与行政综合执法机关之间的信息联网共享;

(六)指导和协调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查处违法建筑地段责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实行网格化监控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建筑。

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对已立案的违法建设行为和处理情况应当书面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产经营企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负责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水务、林业(园林)、农牧、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置。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下列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防止违法建设行为和查处违法建筑工作:

(五)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制止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对严重破坏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带离现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三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符合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

(四)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工程监理单位不得承建或者监理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本市设立违法建设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举报,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在受理举报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并在处理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五条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发现在建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建设、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依法拆除等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十六条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进行公告和催告。

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在公证机构公证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下,实施强制拆除。在实施强制拆除时,应当制作执法笔录、现场拍照、录音录像。

第十七条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前自行搬出财物。当事人拒不搬出财物的,应当对其财物进行登记、制作物品清单。物品清单应当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财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

好程度;

(三)当事人取回财物的途径和时间;

(四)行政机关的名称、日期。

物品清单应当经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可以由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见证或者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后,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为临时保管。当事人应当在强制拆除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逾期不领取的,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发布招领公告,当事人应当在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领取,临时保管费用和因逾期不领取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但是因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过错造成损失的,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八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城乡规划和环境综合整治等要求,做好违法建筑拆除后土地的综合利用和城乡环境美化工作。

第十九条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筑。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筑:

(一)违反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进行整改的决定,继续进行建设的;

(四)侵占城镇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五)其他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条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当事人逾期不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第二十三条在乡规划、村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

第二十四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规定为违法建筑提供服务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或者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服务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城乡规划或者规划许可的规定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规定的建设项目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施工图审查费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勘察、设计单位,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由认定机关取消资格认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个人承揽违法建筑施工作业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或者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查处违法建筑工作的绩效考评,对下级人民政府不履行查处违法建筑属地管理职责或者组织查处违法建筑不力的进行督办督察,并对政府主要负责人予以问责。

对经督办督察后未能及时组织整改情节严重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对其政府分管领导、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

(四)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应当依法处理而不处理的;

(五)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对应当依法拆除违法建筑不予拆除,或者以罚款代替拆除的;

(七)负有查处职责的机关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处理违法建筑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负有协助查处违法建筑职责的部门不履行协助查处职责或者协助查处不力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隐藏、转移、变卖、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封的财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清理工作目标

本次清理违法建筑的工作目标是:妥善解决历史遗留违法建筑问题,消除违法建筑存在的安全隐患,坚决遏制新的违法建筑的产生,保证我市城市建设依法有序进行。

二、清理工作原则

清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突出重点、区别对待,依法行政、以人为本”。

(一)有下列情形的违法建筑应当予以拆除:

1.严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如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等),严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如占用道路、广场、公共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等,且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筑。

2.房屋结构存在安全隐患,经鉴定为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的,或一定期限内不进行补强加固的。

(二)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但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市容环境,整体建筑结构安全(或经落实补强措施后建筑结构安全)以及建筑消防布局安全(或经整改后可满足消防布局安全)的违法建筑,经违法建筑行为人请求保留,由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分别征求国土、发改、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意见后,作出可否保留结论。

可准予保留的,由违法建筑行为人按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接受处理并补办相关手续。

(三)对不违反土地管理规定,也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市容环境,整体建筑结构安全(或经落实补强措施后建筑结构安全)以及建筑消防布局安全(或经整改后可满足消防布局安全)的违法建筑,经违法建筑行为人请求保留,由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分别征求发改、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意见后,作出可否保留结论。

可准予保留的,由违法建筑行为人按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接受处理并补办相关手续。

(四)对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严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严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除外),整体建筑结构安全(或经落实补强措施后建筑结构安全)以及建筑消防布局安全(或经整改后可满足消防布局安全),经违法建筑行为人请求保留,由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分别征求国土、发改、规划、建设、消防部门等意见,作出可否保留结论。

可准予保留的,由违法建筑行为人按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接受处理并补办相关手续。

(五)对在市政府颁发《关于印发东莞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2015年4月8日)后建成或正在施工的违法建筑,一经发现,应当予以强制拆除或责令其立即停工;不听劝阻,继续施工的,予以强制拆除,坚决遏制新的违法建筑的产生。

三、可准予保留的违法建筑手续补办办法

(一)对已完善用地、规划、立项及施工许可手续,但无消防许可手续的违法建筑,由市公安消防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可补办手续的,由违法建筑行为人到市公安消防局补办消防许可证明后,再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手续。

(二)对已完善用地、立项及规划手续,无施工许可及消防许可手续的违法建筑,由市建设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可补办手续的,由违法建筑行为人到市建设局补办施工许可证明后,再依据上述(一)款办理相关手续。

(三)对已完善用地及立项手续,无规划、施工许可及消防许可手续的违法建筑,由市城建规划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可补办手续的,由违法建筑行为人到市城建规划局补办规划许可手续后,再依据上述(二)款办理相关手续。

(四)对已完善用地手续,无立项、规划、施工许可及消防许可手续的违法建筑,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可补办手续的,由违法建筑行为人到市发展和改革局补办立项手续后,再依据上述(三)款办理相关手续。

(五)对无用地、立项、规划、施工许可及消防许可手续的违法建筑,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可补办手续的,由违法建筑行为人到市国土资源局补办完善用地手续后,再依据上述(四)款办理相关手续。

(六)严重违反国土、规划、建筑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国土、规划、发改、建设及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决定不予保留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办手续,应当依法予以拆除。

四、清理工作步骤

本次清理工作时间暂定1年半左右,分为4个工作阶段进行:

(一)动员培训准备阶段:2015年7月1日—7月31日。召开全市违法建筑清理工作动员大会,开展宣传动员有关工作;由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准备相关宣传及普查登记材料,组织镇(街道)工作人员开展学习培训;镇(街道)开展宣传发动,制定工作计划方案。

(二)普查登记阶段:8月1日—9月30日。用时2个月,由各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辖区范围内开展全面普查,对违法建筑分别登记、造册。

(三)审核定性及整改拆除阶段:10月1日—2015年8月31日。镇(街道)工作小组办公室对登记在案的违法建筑进行初审,对违法建筑定性提出同意保留、限期整改、应该拆除等初审意见后,报送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由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分别征求国土、发改、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意见后,作出结论,核发定性证明书。

按照审定结果,需整改或拆除的违法建筑由各镇(街道)依法组织落实整改及拆除。

经定性为“同意保留”类的违法建筑行为人,可持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定性证明及其它相关材料,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到国土、发改、规划、建设、消防、房管等有关部门申报补办相关手续。

(四)验收阶段:2015年9月1日—2015年10月31日。先由镇(街道)组织进行初验,再由市组织统一验收。

五、组织机构和责任分工

(一)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小组负责统一协调、领导全市违法建筑清理工作。工作小组办公室在原工作人员基础上,增加国土、发改、房管、消防及纪检监察、法制部门工作人员,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各镇(街道)开展违法建筑清理工作。具体包括制定普查申报表格、普查办法和标准及普查人员培训工作,负责审定核发违法建筑定性证明书,组织协调市职能部门对该拆除建筑物鉴定、检查指导,组织验收工作。

(二)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法纪督察组负责对从事、支持违法建设行为以及清理违法建筑行为不力的党员干部、政府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和法律责任;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不积极履行其工作职责、互相推诿、不配合清理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各镇(街道)为本次违法建筑清理的具体组织实施主体,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道)及村(居)委员会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和协调辖区范围内的清理行动。主要负责对辖区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普查、接受申报,对违法建筑进行登记造册、统计,做好定性初审工作,负责落实辖区范围内需拆除、整改的违法建筑的拆除、整改工作。

(四)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依职责做好违法建筑的清理工作,积极配合各镇(街道)开展违法建筑清理行动,有效提供执法保障。

1.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未完善用地手续的违法建筑制定处理政策办法,受理经定性的违法建筑行为人的申请,提出处理意见并做出处理,可补办用地手续的给予补办手续。对不可保留需拆除的违法建筑提出拆除意见。

负责对影响违法建筑的边坡进行安全性鉴定,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整改后的验收。

2.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无立项手续的违法建筑制定处理政策办法,受理经定性的违法建筑行为人的申请,提出处理意见并做出处理,可补办立项手续的给予补办手续。对不可保留需拆除的违法建筑提出拆除意见。

3.市城建规划局负责对无规划手续的违法建筑制定处理政策办法,受理经定性的违法建筑行为人的申请,提出处理意见并做出处理,可补办规划手续的给予补办手续。对不可保留需拆除的违法建筑提出拆除意见。

4.市建设局负责对无施工许可手续的违法建筑制定处理政策办法,受理经定性的违法建筑行为人的申请,提出处理意见并做出处理,可补办施工许可手续的给予补办手续。对不可保留需拆除的违法建筑提出拆除意见。

负责对有质量隐患的违法建筑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整改后的验收,对鉴定为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的提出拆除意见。

5.市公安消防局负责对存在消防隐患的违法建筑进行消防安全性鉴定,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整改后的验收。

6.市房管局负责制定经处理的违法建筑的确权发证政策办法,受理建筑行为人申办产权手续申请,提出处理意见并做出处理。

7.市司法局、市府法制局及市信访局负责做好清理过程中的指导和监督行政执法、司法保障、群众来信来访接待等工作。

8.市公安局负责制定紧急情况处置预案,依法维护公共秩序和安全。

9.宣传部负责协调违法建筑清理的宣传工作,东莞日报社、东莞广播电视台做好有关宣传报道。

本次清理工作阶段结束后,国土、发改、规划、建设、消防、房管等职能部门将对可准予保留的违法建筑的补办手续纳入日常工作范畴。

七、工作方法

(一)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积极采用宣传标语、宣传栏、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发挥宣传工作的导向作用,广泛开展宣传。各镇(街道)、村(居)委会要在政务公开栏、中心地段和主要道路上张挂宣传标语和宣传彩旗,公布办公地址和咨询电话,要让违法建筑行为人理解清理的目的意义,主动进行申报,自觉接受处理。

(二)各镇(街道)对辖区内的普查工作负责。接受违法建筑行为人的申报可以村(居)委会为单位进行,由镇(街道)核实并汇总,要求做到实事求是,不漏不重,严禁虚报瞒报。通过村(居)委会调查、镇(街道)核实、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抽查三个步骤,彻底摸清全市违法建筑的实际状况。在普查工作的第二个阶段,镇(街道)要与村(居)组成专业检查组,逐村逐栋进行检查核实,重点检查违法建筑是否有倾斜、下沉、裂缝现象,是否处在危险边坡范围,发现有危险迹象要及时报告,以组织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

(三)对需拆除的违法建筑,须由行政机关依法发出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书》要送达违法建筑物行为人,并由专人负责宣传解释,要求限期搬离另觅居所,并自行拆除。相对人不按时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际操作中可由各镇(街道)或各单位组织实施,但要有法院的法官或执行人员参与。各镇(街道)对辖区范围内需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依法定程序做好证据采集工作。

拆除施工必须由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市(镇、街道)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施工安全监督。

(四)国土、发改、规划、建设、消防、房管部门各自对自身职责负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有关领导作为召集人,相关部门及法制、司-法-部门主管领导参加,每月定期召开1次联席会议,解决政策办法方面的难点问题。

(五)各镇(街道)要加大巡查力度,严防顶风抢建加建,对新建在建的违法建筑要及时发出《停工通知书》,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要开通投诉渠道,接受群众举报,可建立投诉举报奖励制度,查实后可对举报人予以适当奖励。

八、保障措施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清理违法建筑是、市政府一项重大举措。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由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专抓专管,把清理工作作为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切实抓到实处。

(二)依法行政,强化执法。按照仔细慎重的原则,对违法建筑的确定,要严格以法律、法规为准则,确保定性有据,以法服人。对强制拆除时暂扣的物品要进行公证,依法保护被拆行为人财产不受损害。要做好强拆的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好人力、机械和应急措施,施工方法可靠,确保整个实施过程的安全。

市、镇行政监察部门要负责对清理行动进行监控和指导、规范、监督执法程序和执法纪律,对参与、从事、支持违法建设行为以及清理不力的党员干部、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三)统一标准,逐步实施。各镇(街道)要精心组织、精心准备,坚持用一个标准来严格要求。要提前做好稳定工作预案,对矛盾突出的抵抗清理的案件,要妥善处理,防止简单粗暴,激化矛盾。要落实好各项帮扶救助政策,确保不因清理出现困难群众无房可住、不因清理导致困难群众生活无保障、不因工作不到位出现恶性事件。

(四)加强督查,定期反馈。各镇(街道)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小组要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定期反馈制度和工作报告制度,每周五以书面形式向市违法搭建专项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篇二

xxx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省生猪定点屠宰清理审核联合督查组x月x日在运城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市商务局通知精神,现责令你公司对下属各定点屠宰场进行整改,整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建立健全病猪隔离间、宰前喷淋装置。

二、建立健全车间内热水和冷水洗手设施,并备有洗手剂;车间内应设有工具、容器和固定设备的清洗、消毒设施,并有充足的冷、热水源。 三、建立健全防疫检疫各项制度、肉品出厂管理制度等,并做到有制度就有对应的台帐,当月台帐要放置在各相应车间或部位。 四、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验、胴体初验、胴体复验、盖章等各项检验检疫环节要有明显的标识,在每头屠体的耳部和腿部外侧,用变色笔编号。 上述内容须于6日内整改到位,否则将依据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日期: 注:篇五:限期整改通知书 限期拆除通知书 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 : 你 ,因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动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该建设工程属违章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限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后 天内将该违法建筑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我镇政府将组织力量对该违法建设依法强行拆除,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概由你承担。

特此通知!

送达人: 接收人:

xx区xx镇人民政府

二 o xx年 月 日

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篇三

拆除,我们通常所说的拆除是指旧房拆除,墙体拆除等。当有违法违章建筑时,有关部门就会发出拆除通知书。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拆除违法违章建筑通告,供大家参考!

为了给违法违章建筑户自行拆除、争取从宽处理的机会,经研究决定,限20xx年5月20日至5月22日三天内,违建户自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凡在该期限内自行拆除的,可视情减轻或免于处理。否则,将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并从严从重查处。

特此通知!

xx县违法违章建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5月19日

刘江:

经查,你户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团结村地段,建480 平方米建筑物,未办理任何手续,属违法违章建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限你户于7 内自行拆除,限期内没有自行拆除的,我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每六十八条规定,对你户的违法建设,予以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当事人:

xx县行政执法局鹤立中队

年月日

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管理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特制定本通告。

第二条本市主城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内的违法建筑,即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搭建的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建(构)筑物,不受法律保护,必须依法予以拆除。

第三条各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本辖区内拆除违法建筑的组织工作。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进行查证和认定,依法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

土地、房屋、市政、建设、园林、工商、公安、信访和监察等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拆除违法建筑及拆除后的环境整治工作。

第四条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擅自修建违法建筑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应当及时自行拆除各自的违法建筑。自行拆除的,免于罚款。

第五条当事人未按本通告第四条规定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在限期内拆除的,免于罚款。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送达当事人;对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公告形式送达。

当事人必须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拆除违法建筑决定限定的期间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第六条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后,应按有关部门的要求清理拆除现场。个人应将拆除的违法建筑废弃物集中到指定地点,由有关部门组织清运;单位拆除违法建筑废弃物,按照市政府建筑渣土清运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行运往指定地点。

第七条当事人未按本通告第五条规定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区人民政府依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罚款。

在建的违法建筑,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自行拆除。违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处以罚款。

第八条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前发布强制拆除公告。

第九条强制拆除中所涉及当事人财物的清理、搬移、保管,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所需要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条当事人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

第十一条妨碍、阻挠、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政府对违法建筑的治理,举报违法建设和违法行政行为。

举报电话:

市规划局:

xx区:68834

xx区:

第十四条其他区县(自治县、市)拆除违法建筑,参照本通告执行。

第十五条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篇四

拆除违法建造工作报告

依法拆违工作是今年区里的一件大事,它涉及面广、群众性强,牵涉到武陵经济进展那个大咨询题,牵涉到武陵社会稳定那个大局,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咨询题。依照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安排,我委在分管领导曾勤建同志的带领下,先后几次到区拆违办调查了解有关事情,并视察了部分拆违现场。经过视察和调查认为,我区自去年拆违工作开展以来,区拆违领导小组和拆违办依照拆违工作的要求和时刻紧、任务重等特点,仔细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深入贯彻市人民政府有关指示精神,并按照武陵区的实际事情,精心部署,扎实工作,较好地完成了上级交给的首期拆违工作任务,取得了时期性的胜利。现将我们的调查事情汇报如下:

一、违法建造的现状与形成的要紧原因

调查中我们发觉,市城区(包括近郊)的各种违法建造五花八门,即伤害公众利益,又妨碍市容市貌,既别符合长远规划的要求,也别利于居住条件与日子质量的提高,并已成为都市建设中的一块毒瘤。其具体表现如下:

1、非法转让宅基地。近些年来,由于近郊农村的原居民在都市扩展的并且,他们有的一户就占用了多个宅基地,在常德城区的房屋地基价格别断攀升的事情下,有些农户便开始将多余的宅基地非法转让,并私下里与买方协商,高价出售,进行违法买卖交易。这是造成违法建造的原因之一。

2、未经批准建私房。调查中我们了解到,我区已拆除的748户和暂缓拆除的8000余户,都属于手续别全或全然没有办理任何准建手续的建房户,要紧是过去有些部门职能别全、监管别力,建房户也存在着建好后“寻关系补办,出点钞票罚办,运动一过别办”的侥幸心理。这是造成违法建造的原因之二。

3、乱搭乱建到处有。一是胆子大的在集体土地上建私房;二是想赚钞票的在规划的道路上建商铺;三是别守法的将私房建在马路上和公用绿化带上;四是硬违规的别按规划要求超标超高建住所;五是想品补的在沟渠旁、马路边、屋前屋后等空隙搭建各种工棚、简易房等。这些乱搭乱建一方面有关单位监管制止别到位,更重要的是建房户没有规划等法律意识。这是造成违法建造的原因之三。

4、党员干部带头建。经过调查,我区已拆除和暂未拆除的违法建造中,有共产党员,有村组干部,有国家公务员,甚至还有规划部门的干部,由于有党员干部的违法修筑,群众的违法建造就更加放心大胆,导致常德城区(城郊)的违法建造愈演愈烈。这是造成违法建造的原因之四。

5、别听劝阻还上访。有些违建户明知别能修筑,但由于利益的驱使,他们采取软拖硬抗,你来我停,你走我建的方法,别听职能部门的劝阻,硬是将房屋在停停建建中修筑起来了,当依法执行强拆时,他们又攀关系、走后门、寻靠山等,并在有些亲友的怂恿下,多次上市、进省、赴京上访,给停建、拆违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阻力,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妨碍。这是造成违法建造的原因之五。

造成违法建造的存在,除以上分析的原因之外,更重要的是政策原因和体制原因,上级制定的有关政策部分出台过早,下面无法操作,有些政策又出台太晚,跟别上形势,加之武陵区的体制别顺,职能部门的职能别全,在一段阶段内形成了违法建造的混乱局面。

二、拆违工作的展开与所做的要紧工作

自从去年9月市人民政府对城区要求开展拆违工作以来,区委、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并积极开展工作,立即进行部署,很快作出安排,使我区的拆违工作迅速依法有序的展开。

1、领导高度重视。一是成立了区拆违工作领导小组,区人民政府区长罗少挟亲自任组长,并指派了两名区级领导特意负责此项工作;二是抽调了特意拆违工作人员,在全区相关单位和部门抽调了20多名精兵强将,集中在区政府挂牌办公;三是各乡街也相应的成立特意机构,明确了拆违工作任务;四是制定了《武陵区拆违工作考核细则》、《武陵区折违工作进度安排表》等工作制度;五是把拆违工作纳入了区委、区政府的工作议事日程,并把它纳入了全年乡街及部门的目标治理考核内容;六是在降实工作任务的并且,区人民政府还对人员、经费等赋予保障和逐一降实,使整个拆违工作依法有序、顺利展开。

2、宣传特别到位。拆违工作是一件很难的工作,要顺利进行就必须搞好宣传,区拆违办坚持科学进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针对长远进展与眼前利益的关系,服从大局与牺牲自我的关系,违法建设与依法拆除的关系,广泛进行宣传。一是利用新闻媒体宣传,在报刊开设专版,在电视台开设专栏,采取新闻采访、新闻爆光等各种手段进行宣传;二是印发资料宣传,共印发和张贴出《通知》、《公告》、《告知市民书》等宣传资料20余万份;三是利用学生宣传,把宣传资料让中小学生带回家,向家长、亲友进行正面宣传;四是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如张贴横幅、标语,利用村民广播、黑板报,组织巡回宣传车走村入户等各种宣传形式,营造了良好的宣传氛围,收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

3、严格依法行政。拆违工作难,难就难在牵涉到群众的全然利益,难就难在涉及的法律法规多,弄不行就容易出咨询题。区拆违办在开展拆违工作时慎之又慎,坚持了“无情拆违,有情操作”的原则。一方面采取强硬的手段,依法坚定拆除(特别是对“钉子户”执行的强拆),另一方面事前宣传到位,事中做过细的稳定工作,事后赋予有情关心。从整个首次拆违任务完成的事情来看,没有违法拆除,没有浮现拆违伤亡事故,坚持了依法行政,使整个拆违工作比较妥帖、有序推进。

4、上下密切配合。拆违工作是一件新的没有模式的很棘手的工作,要想把每一处的拆违任务做得很美丽,必须上下形成一股绳,特别是有关职能部门别能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要搞好密切配合。我区的拆违工作之因此比较顺利,一是区、乡(街)、村(居)三级启动了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形成了合力,在调查摸底、做过细的群众思想工作中,乡、村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二是部门配合紧密,特别是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别拖拉、别推诿,以主人翁的姿态浮现在各个场所,在依法强制拆除的工作中发挥了很好作用,促成了我区的拆违工作提早、超额完成了预期目标任务。

5、工作卓有成效。自拆违工作开展以来,区拆违办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拆违工作“属地治理、以块为主”的原则,按照我区“自拆为主、强拆为辅、强拆促自拆”的工作思路,经过几个月的工作努力,一是摸清了我区自97年底以来形成的违法建造底子,全区共有8779户,建造面积98万多平方米的违法建造;二是分出了“必须拆除”和“暂缓拆除”两大类型,按照市有关规定和原则,我区首批必须拆除的有687户,13万平方米,其余都属暂缓拆除范围;三是对“必须拆除”户组织实施依法拆除,到今年6月底止,已累计拆除违法建造748户,建造面积14万多平方米,其中自拆584户,97000多平方米,强拆164户,46000多平方米,累计拆除户数和面积均超过了打算数。经过拆除工作的开展,阻挠了违法建造的再度发生,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也得到上级领导的好评。

三、拆违工作中还存在的咨询题和困难

我区的拆违工作,尽管取得了时期性的成果,但要全面依法拆除、使村民(市民)彻底依法建设,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咨询题。

1、暂缓拆除的违法建造不行处理。全区已拆的违法建造户数仅占违法建造户数的8.5%,绝大部分属暂缓未拆户,对这些户如何处理已成为一大难题。拆除,谈何容易,别拆,又属违法建造,真的不行处理。

2、对违法建造的日常监管很难到位。要紧是我区的职能别全,没有自己的城管执法大队,“早发觉、早报告、早制止、早拆除”就很难实现,日常的监督治理工作很难降实到位。

3、村民正常建房暂未得到解决。要紧咨询题是市城郊属都市规划区内,村民的正常建房已冻结了一年多时刻,需要建房与别批准建房的矛盾越来越尖锐,长此下去将导致更多的违法建造形成。

四、我们的几点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要加大对《城乡规划法》、《国土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形成法律宣传攻势;要对政府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及拆除违章建造的决心进行大肆宣传,造成正确的舆论声势;要在全区上下形成良好的宣传氛围,使违章建造者自觉拆除,心存侥幸者别敢冒险,营造出良好的都市建设环境。

2、加强日常监管。要尽快组建城管监察执法大队,担负起我区的都市监管工作任务;要降实日常巡查工作责任,及时发觉、报告、查处新的违法建造;要严格依法处理,防止违法建造“拆后建、建后拆”的恶性循环;要实行监管的长效机制,尽快出台有关监督治理的制度与规定,使监管工作走上正常轨道。

3、加快后续处理。要对暂缓拆除户的处理工作加快力度,依法出台符合情理的处理方案,尽早使他们吃下“定心丸”;要过细地分门别类,依照每户的实际事情,该拆的通知限期拆,可别拆的,应补办有关手续;要做好群众的稳定工作,防止矛盾的激发,使拆违工作在掌控中顺利进行。

4、坚持依法行政。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出以公心,秉公执法,以法律规范拆违工作的全过程;要编制合理规划,正确引导私人建房,尽快促成上级解冻审批,对确需建房的村民开通绿色通道;要切实爱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做好群众的信访和政策问与解答工作,使拆违工作得到群众的支持与配合。

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篇五

和拆违办根据拆违工作的要求和时间紧、任务重等特点,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深入贯彻市人民政府有关指示精神,并按照武陵区的实际情况,精心部署,扎实工作,较好地完成了上级交给的首期拆违工作任务,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现将我们的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违法建筑的现状与形成的主要原因

调查中我们发现,市城区(包括近郊)的各种违法建筑五花八门,即损害公众利益,又影响市容市貌,既不符合长远规划的要求,也不利于居住条件与生活质量的提高,并已成为城市建设中的一块毒瘤。其具体表现如下:

1、非法转让宅基地。近些年来,由于近郊农村的原居民在城市扩展的同时,他们有的一户就占用了多个宅基地,在常德城区的房屋地基价格不断攀升的情况下,有些农户便开始将多余的宅基地非法转让,并私下里与买方协商,高价出售,进行违法买卖交易。这是造成违法建筑的原因之一。

2、未经批准建私房。调查中我们了解到,我区已拆除的748户和暂缓拆除的8000余户,都属于手续不全或根本没有办理任何准建手续的建房户,主要是过去有些部门职能不全、监管不力,建房户也存在着建好后“找关系补办,出点钱罚办,运动一过不办”的侥幸心理。这是造成违法建筑的原因之二。

3、乱搭乱建到处有。一是胆子大的在集体土地上建私房;二是想赚钱的在规划的道路上建商铺;三是不守法的将私房建在马路上和公用绿化带上;四是硬违规的不按规划要求超标超高建住宅;五是想品补的在沟渠旁、马路边、屋前屋后等空隙搭建各种工棚、简易房等。这些乱搭乱建一方面有关单位监管制止不到位,更重要的是建房户没有规划等法律意识。这是造成违法建筑的原因之三。

4、党员干部带头建。通过调查,我区已拆除和暂未拆除的违法建筑中,有共产党员,有村组干部,有国家公务员,甚至还有规划部门的干部,由于有党员干部的违法修建,群众的违法建筑就更加放心大胆,导致常德城区(城郊)的违法建筑愈演愈烈。这是造成违法建筑的原因之四。

5、不听劝阻还上访。有些违建户明知不能修建,但由于利益的驱使,他们采取软拖硬抗,你来我停,你走我建的办法,不听职能部门的劝阻,硬是将房屋在停停建建中修建起来了,当依法执行强拆时,他们又攀关系、走后门、找靠山等,并在有些亲友的怂恿下,多次上市、进省、赴京上访,给停建、拆违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阻力,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这是造成违法建筑的原因之五。

造成违法建筑的存在,除以上分析的原因之外,更重要的是政策原因和体制原因,上级制定的有关政策部分出台过早,下面无法操作,有些政策又出台太晚,跟不上形势,加之武陵区的体制不顺,职能部门的职能不全,在一段时期内形成了违法建筑的混乱局面。

二、拆违工作的展开与所做的主要工作

自从去年9月市人民政府对城区要求开展拆违工作以来,区委、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并积极开展工作,马上进行部署,很快作出安排,使我区的拆违工作迅速依法有序的展开。

1、领导高度重视。一是成立了区拆违工作领导小组,区人民政府区长罗少挟亲自任组长,并指派了两名区级领导专门负责此项工作;二是抽调了专门拆违工作人员,在全区相关单位和部门抽调了20多名精兵强将,集中在区政府挂牌办公;三是各乡街也相应的成立专门机构,明确了拆违工作任务;四是制定了《武陵区拆违工作考核细则》、《武陵区折违工作进度安排表》等工作制度;五是把拆违工作纳入了区委、区政府的工作议事日程,并把它纳入了全年乡街及部门的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六是在落实工作任务的同时,区人民政府还对人员、经费等给予保障和逐一落实,使整个拆违工作依法有序、顺利展开。

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篇六

××镇今年以来违法建设防治工作 情 况 汇 报 今年以来,××镇违法建设防治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在区“防违办”的精心指导之下,认真贯彻落实 市区防违控违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建立健全防违工作领导小 组和工作网络,着力营造严管、严控工作态势,防违工作取 得了一定成效。到 10 月底,全镇范围内共查处违法建设 30 例, 依法拆除 12 例, 处理 3 例, 拆除违法建筑 529.6 平方米。

    一是强化宣传发动,营造防控氛围。为全面增强全镇上 下的防违意识,我们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组织镇、村干部集 中学习,传达落实省、市、区违法建设防治文件会议精神。

运用宣传车、标语、横幅、广播等形式,大力宣传农房建设 报批程序、 《规划法》 《国土法》及新农村建设标准要求。

让广大党员、镇村干部、群众逐步形成自觉防范和制止违法 建设的意识,为防违控违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是建立三级网络,形成整体活力。按照区的规定要求 建立了三级责任网络:镇城管队员分工到片,各村按规模落 实巡查人数,实行村支书、村巡查员包村到组体系,制止本 辖区内违法建设。镇城管中队牵头,组织力量,对本区域内 在建项目开展全面清理排查,对查出的各类违法建设立即发 出通知,规定期限要求自行拆除。坚持事前防范为主,预防 和查处相结合,镇国土所、村建站、基层巡查员加强巡查, 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及时拆除,对较大的违法 建设,由分管负责人组织实施强制拆除,从而确保了全镇防 违、拆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是落实工作责任,严格考核奖惩。镇成立由镇长任组 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与的违法 建设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以镇城管执法中队、 规划建设中心、 国土资源所为主要执法力量,不断把防违工作引向深入。各 村、单位也相应成立工作班子。镇与各村签订目标责任书, 明确各村(社区)居党(总)支部书记为本辖区内防违拆违 第一责任人,严格控制农房建设审批程序,并将此项工作纳 入年终目标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与村巡查员工资报酬挂钩, 09、10 年区共下拨我镇防治违法建设资金 40.91 万元,镇专 项考核发放。具体工作中,以国土所、村镇建设规划服务中 心、城管执法中队为主体加强巡逻检查,重点打击屡禁不止 的违法抢建行为。同时建立了以镇主要领导、分管负责人、 纪委为主体的违法建设清理整治督查机制,在全镇范围内开 展督查,真正在镇、村上下形成联动工作机制。

一是认识不够到位,部分群众对违法建设认识不清,总 认为,我们是农村,不可能缺少辅助用房,因此违建车库、 无证搭建辅房现象时有发生。

二是行动不够迅速。少数群众在抢建时主要利用凌晨、中 午、深夜以及节假日时间抢建。由于少数巡查人员发现不及时, 加至个别干部对防违工作存在厌战情绪, 不能及时处置, 有时往 往会失去第一时间打击违法建设的有利时机, 人为地增加了拆违 成本。

    一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发动力度,充分整合各类宣传资 源,镇、村、部门加强联动,认真抓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学 习宣传,营造良好的防违控违工作氛围,全面增强全民的防 违控违意识。

二是进一步强化巡查督查,切实建立健全预防违法抢建 的工作机制和举报、出动、拆除的快速反应机制,完善职责 分工制度,定人、定时、分片区负责巡查报告,有记录、有 报表,做到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报告一起、查处一起。

三是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坚持以人为本,突出责任落 实。进一步建立健全预防违法建设的责任机制,下一步,镇 党委、政府将组织对各村、单位签订防违责任状落实情况进 行督查,对履行责任状不到位的立即整改,确保防违控违目 标任务的完成。

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篇七

第三十条违法建筑未处理完毕前,有关部门、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和违法建筑执法机关的违法建筑情况通报,不予提供登记、许可、备案、服务等业务。

(一)对未提交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证明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对未提交合法、有效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的,土地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对依附已登记房屋、土地进行违法建设的,违法建筑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将处理及执行情况告知房屋、土地登记机构,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前房屋、土地权属登记机构暂停办理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二)以房屋、土地或者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申请贷款的,金融机构应当向违法建筑执法机关查询是否存在违法建筑,经违法建筑执法机关确认存在违法建筑的,不予发放抵押贷款;违法建筑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将违法建筑处理及执行情况告知房屋、土地登记机构,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前房屋、土地登记机构暂停办理抵押权登记。

(三)对单位或者个人以违法建筑作为企业注册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的,违法建筑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将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前工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税务机关不得办理税务登记,文广、公安、卫生、安监等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或者办理相关备案。

(四)对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相关规划许可证的建筑,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单位不得提供相关服务。

(五)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承揽明知是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监理或者施工作业。

第三十一条违法建筑执法机关应当将企业从事违法建设行为的信息及时报送省级部门汇总后提供给省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由省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机构记入提示信息并予发布。

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参与违法建设或者对违法建设知情不报的,建设、房地产部门应当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有相关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篇八

一是违建拆除情况。20xx年,省、市对我县下达的“一拆”任务为34万平方米。作为畲乡铁军“拆治归”九大战役的其中一项工作,县里下达到“违法建筑拆除”百日攻坚作战室的违法建筑拆除任务为25万平方米,拆除违法建筑重点点位800个。截至4月底,全县累计拆除违法建筑面积40.2万平方米,已经超额完成攻坚任务以及年度任务,“一拆”完成率位居全市首位;全县累计拆除违法建筑重点点位634个,完成攻坚期任务的80%,违法建筑拆除百日攻坚作战室将全力以赴,5月15日之前全面完成攻坚期违法建筑重点点位拆除任务。

二是“三改”(城中村、旧住宅、旧厂区)情况。20xx年,省、市对我县下达的“三改”任务为36万平方米,我县自我加压,最终确定“三改”155万平方米的年度任务,现已经完成74.8万平方米,已经超额完成省市下达年度任务,预计10月底完成“三改”155万平方米。

一是拉高标杆,统筹谋划。为有效推进任务落实,我县结合实际情况,把推进违建拆除工作列入“畲乡铁军‘拆治归’百日攻坚的九大战役”之一,谋划了“违法建筑拆除百日攻坚战”,对各乡镇(街道)下达了具体任务,并明确了时间节点,5月底前完成全年34万平米的省拆违考核任务,现已提前完成百日攻坚预期目标。

二是多管齐下,全面推进。誓师大会后,为确保工作顺利推进,我县主抓三方面工作促进任务落实。

三是依托小城镇综合整治抓违建拆除,通过首批开展小城镇综合整治的`8个乡镇,对327个违建点位推进拆除。

三是全面动员,重点击破。为使违建拆除推进更加有力,百日攻坚期间,县“三改一拆”办将城区重点违建、省市级督查的800多个点位,逐一进行交办,安排专人跟进落实,确保违建拆除落地,现已完成634个重点点位拆除。

四是强化督查,狠抓落实。确定每月最后一周的周一作为此次百日攻坚集中拆违日,实行“一日一通报、一月一排名、两月一点评”,对进度超前、方法创新、成效明显的单位予以表扬;要求措施不力、进展缓慢的单位进行表态;并将每日各乡镇排名公布于微信群,营造形成“晒成绩、比进度”的良好氛围,全力推进违法建筑拆除工作。

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篇九

为了坚决制止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从严查处单位的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包括院内、院外、地上、地下、军事、民用的房屋建筑,以及道路、管理线等其他工程设施,都必须按照法定程序,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设。

二、凡属《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所规定的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工程,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并给予拆除或没收等处罚。

三、对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工程,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违法建设单位和承担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处以土建工程造价3%至8%的罚款。

四、违法建设单位在接到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的通知后,必须立即采取停工措施,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停止施工。未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违法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恢复施工。 对接到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的通知而拒不停工的,规划管理部门应立即发出停止建设决定书;对仍不执行停止建设决定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拆除继续违法建设的部分,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违法建设单位在接到规划管理部门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对到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属限期补办手续的,还需按有关规定补交各项税费。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向规划部门申请补办手续,或在三个月内因未缴纳各项税费而未办完规划审批手续的,规划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六、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内容和规划部门核准的图纸施工,不得移位或超建。凡擅自增加建筑层数的,加层的部分一律予以拆除或没收;没收的房屋建筑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凡公持有建筑基础部分的规划许可证,但施工至地面以上部分的,一律按照违法建设从严查处。

七、乡(镇)村企业和联营(含城乡联营和涉外联营)企业的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进行,不得违法用地、违法建设。

八、对承担违法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各专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九、违法建设单位违法情节严重的,由市有关部门通过新闻媒介予以曝光,对违法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十、对违法审批行为,由上一级规划管理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撤销违法审批文件,并定期予以公布,对所涉及的建设工程按违法建设查处。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违法审批部门负责赔偿。情节严重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予以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规划管理部门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任何单位都要自觉遵守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本通告的各项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单位的违法建设行为,都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xxxxx

年月日

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篇十

第二十三条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违法建筑执法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进行调查处理。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执法机关应依法查封施工现场,违法建筑拆除机关拆除继续抢建部分建筑,并可依法予以罚款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法建筑执法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确定的合理期限内自行拆除。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建筑,应当督促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以及监察部门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

当事人为企业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

当事人为社会团体的,主管部门以及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

当事人为宗教团体的,民宗部门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

当事人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或者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所在单位以及监察部门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

当事人为城镇居民或者农村村民的,所在社区、村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

第二十五条对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违法建筑,相关部门可以依法代为拆除。

对侵占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违法建筑,相关部门可以依法立即代为拆除。

第二十六条违法建筑当事人收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后,应当在决定载明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决定载明的期限内申请(委托)违法建筑拆除机关组织拆除。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违法建筑执法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自行拆除,也不委托违法建筑拆除单位代为拆除违法建筑的,依法实施强拆。

组织实施强拆违法建筑,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按规定予以公告。需要公安机关、医疗卫生机构、社区、村民委员会和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配合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违法建筑的拆除,原则上不得给予任何形式的补偿,一切经济损失以及与违法建筑相关的民事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具有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其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居住或者住房面积低于本地住房困难标准的,应当将其纳入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范围予以保障;在未获保障或者未落实过渡措施前,对其违法建筑暂缓拆除,但已列入征迁范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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