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工作总结>2023年工厂安全生产预案(汇总5篇)

2023年工厂安全生产预案(汇总5篇)

时间:2023-10-03 00:12:26 作者:紫衣梦2023年工厂安全生产预案(汇总5篇)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工厂安全生产预案篇一

1、我工厂全体员工必须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模范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本工厂有关安全生产和消防管理的各项规定,以确保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确保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的安全。

2、搞好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必须要以防为主。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必须要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要使全体员工充分认识到搞好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要充分认识到搞好预防工作的重要性,要消灭存在的各种,要把各种事故统统消灭于萌芽状态!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方面教育与培训,形成人人懂安全知识,人人管安全的良好局面。

3、为应对各种突发重大事故,必须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的精神原则,有条不紊地处理这些事故,而不至于临阵手忙脚乱,贻误战机。为此,特制定本。

4、要求我工厂全体员工人人都要熟知本的各项具体要求,人人都能按要求,在灵活指挥,妥善处理各种事故。

二、一般规定

1、如遇突发重大事故,在的最高领导者(指事故班组的班长及以上干部),就是处理事故的现场总指挥。

2、现场总指挥必须要头脑冷静,处理事情要坚决果断,要按照的精神,立即组织员工展开营救工作。千万不要拖泥带水,耽误救援的最好时机。

3、现场总指挥要本着“先救援、后汇报”的原则,首先组织在现场的员工实施救援工作,待控制局面后,立即向工厂领导汇报。

4、一旦出现现场局势无法控制,同时又与工厂领导联系不上的情况下,现场总指挥有权处置各种突发事态:

(1)如是火灾,应立即向119求援。

(2)如是人身,一时又找不到车,应立即向120市急救中心救援。

5、一旦发生事故,所有现场员工都应积极、主动地在现场总指挥的领导下,参与救援工作,而决不能遇事退缩、当逃兵,或拒不服从领导而贻误战机。一旦此类事件出现,工厂必将追究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三、火灾事故应急处理救援预案

1、突发火灾事故后,事故班组班长应立即组织本班组员工投入到灭火工作中去,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灭火工作。

2、突发火灾事故后,非事故班组操作人员应视当时火情的严重程度,在现场灭火总指挥的统一调度下,或派部分人员过去协助灭火,或采取紧急断电停机措施,派出所有人员协助灭火。

四、人身伤害事故应急处理救援预案

1、突发重大人身伤害事故,班组班长和现场操作人员应采取果断措施立即停机或停电,将受害人从机器设备上或触电部位迅速解救出来。

2、如受害人大量失血,现场指挥者应立即组织员工对其进行临时性的绑扎、止血。

3、如受害人呼吸、心跳停止,应立即把受害者搬到空旷场地,实施人工呼吸和心脏挤压复苏,不得耽误半分半秒。

4、此时,现场指挥者要争分夺秒、当机立断、紧急向120市急救中心求助。

5、现场指挥者应及时向工厂领导汇报。

6、如遇一般人身伤害事故,现场总指挥应立即向工厂领导汇报,并及时找车将受害人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7、现场指挥者在处理人身伤害事故时,要本着迅速、稳妥地原则,立即予以处置,千万不要拖延时间!千万不要耽误救治受害者的最佳时机!!

五、设备事故应急处理救援预案

1、突发,班组班长要迅速采取措施,予以停机停电,严防事故扩大。

2、如果因设备事故连带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应立即救人,在把受害者救出后,立即启动《人身伤害事故应急处理救援预案》程序,予以迅速救治,而后在去处理设备事故。

3、发生后,如不是因为救人等特殊情况,尽量不要移动现场各种物件,要保护好现场,以便分析事故原因。

4、发生后,如不迅速采取“移动”“支撑”等手段来处理,有可能导致事故扩大或危机人身安全者,现场指挥可以采取这些手段来予以处理。但要做好详细记载,并向事故调查人员讲清,以便能准确判定事故发生的原因。

5、发生重大设备事故后,现场指挥人员在做好紧急处理的情况下,应立即向工厂领导汇报。

六、糸统组成

事故发生时,事故预案的实施是由糸统完成的。应急救援糸统分为指挥部和专业队两部分。指挥部总指挥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指挥成员应包括具备完成某项任务的能力、职责、权力及资源的厂内生产、设备、消防、医疗。指挥部成员直接领导各下属急救专业队,并向总指挥负责,由总指挥协调各队工作的进行。

工厂安全生产预案篇二

3、总指挥、副指挥和现场指挥应在接到火警后的第一时间内赶到火灾现场;

5、各部门或车间在火灾发生时应随时听任总指挥的调度,参与灭火抢救工作。

7、人资部立即组织司机疏散本厂内停放的车辆和厂门口的障碍物,以确保救灾现场的畅通和车辆用急。

4、各部门(或车间)的主管人员随时为消防队员和消防突击队提供火灾现场的具体情况,为灭火扑救工作提供有效的建议,并随时听从应急总指挥的调度以参与灭火扑救工作中去,并且积极配合医疗救护人员参与人员的急救护理工作,尽量减少人员伤亡。

3、设备维修组配合相关部门(或车间)人员对受损设备尽快安排修复并投入生产产使用;

5、安委会做出事故调查报告,同时总结本次火灾事件的教训,在全体员工中实行安全事故的教育培训,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3、不入险地,不财物:不要因为害羞或顾及贵重物品,浪费宝贵时间,紧记生命最重要;

4、简易防护,掩鼻匍匐:往过有烟雾的路线,可采用湿毛巾或湿毯子掩鼻匍匐撤离;

9、缓降逃生,滑绳自救:高层楼层起火后迅速利用身边的绳索、床单、窗帘等制成简易绳并用水打湿后,从窗户或阳台沿绳滑至下面楼层逃生。即使跳楼应在消防员准备好逃生气垫并且要求楼层在四层以下才考虑这一方式。还可选择水池、软雨蓬、草地等,如有可能应先丢下大量棉被,沙发垫或打开大伞跳下。

工厂安全生产预案篇三

第一条:为了做好学校各种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工作,早发现、早处理、防止事情扩大,保障学校师生的身体、生命安全,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工作,特制定本预案,确保一旦发生事件,及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迅速控制事态。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打鱼民校内各种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四条:工作职责

1、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及政府机构的关系,在主管部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2、向上级主管部门及镇党委、政府汇报有关信息,与相关部门沟通信息。

3、密切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4、组织与领导突发事件的监测、调查、救治、上报等工作。

5、负责建立相关人员、物资、技术等保障机制,统一调配。第三章突发事件的监测、报告

第五条:监测

1、建立、健全并完善各种疾病、安全等监督系统,加强对各种传染病、安全隐患的监测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早处理。

2、学校范围内出现疫情、安全事故等时,须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第七条:处置原则疫情、安全事故的处理,要坚持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积极救治,降低病死率,严格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染途径,防止事情扩散,减少损失的原则。

第八条:现场处置职责

1、领导小组在可疑或确定疫情、事故发生后,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现场处置的组织工作,并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确保现场处置工作全面有序的开展。

2、负责现场处置的调查、处理、救护、转运等工作任务。

3、负责做好人员、物资调配、隔离、后续治疗、监测、后续处理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工作程序

1、疫情处理的基本程序为:收到可疑病人后,送指定医院隔离,作进一步确诊并报告相关部门,对病人采取积极治疗。

2、救治病人:对现症病人实施就地隔离,就地治疗,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预防性服药、留样,必要时予以隔离治疗。

3、现场处置:在防疫部门的指导下,及时对疫点进行严格的消毒和处理,必要时报请上级政府对疫区实施监控。

第十条:建立健全高效、统一的组织保障系统各班级师生必须对疫情,安全隐患的危害性给予充分的认识,必须服从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局出发,必须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已任,以维护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为目标,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系统和应急反应体系,在思想上、组织体系上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准备。

工厂安全生产预案篇四

在现实的学习、工作、生活中,难免会有事故发生,为了降低事故后果,往往需要预先编制好应急预案。我们应该怎么编制应急预案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小化工厂安全生产环保应急预案,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1、由于管道破裂引起漏水,应关掉进水阀门,并通知维修组修理管道,经维修人员修理后确认不再漏水后才可以使用。

2、由于水量太大引起的管道接口处漏水,应通知维修部门对管道接口处进行维修,以确保接口处不再漏水。

3、在反应时由于实验仪器、设备出现漏水,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汇报部门领导进行相关处理。

1、一经发现用电设备漏电,应立即关闭电源,并通知维修部门修理。经维修部门修理并确认可以使用后才能投入使用。

2、严禁将电源插座、插头放置在潮湿的坏境中。如果发现所用电源插座、插头有水,严禁使用。必须用电吹风将其吹干后方能使用。

3、定期检查电线是否老化、磨损,如果发现电线有磨损甚至裸露的,应马上通知维修部门对线路更换。

4、如果由于紧急停电,应考虑停电对正在用电的设备的影响,关闭所有用电设备的电源,重新供电后,再开启各设备电源。

1、如果发现包装容器泄漏或渗漏溶剂,应立即将包装容器转移至安全区域。

2、如果由于容器破裂引起泄露,溶剂流出或挥发出,在对溶剂化学性质及物理性质了解的程序上,采用安全的'方法对溶剂进行处理,不得任意抛弃污染环境。

3、若是盛装溶剂的容器密封不好引起泄漏或者渗漏应立即更换瓶塞以确保密封。对已经泄漏出来的溶剂应采用安全的方法对溶剂进行处理,不得任意抛弃污染坏境。

4、如果是发现挥发性溶剂泄漏在空气中,应打开风扇使空气迅速流动起来以赶走气体,保证实验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5、如果是化学反应过于剧烈引起的反应体系物料冲出而引起泄漏,立即停止加料,如果体系在升温,应停止升温,使体系稳定下来。对冲出物料应妥善处理,防止对操作人员人身伤害。

1、由于电路短路,漏电引起的燃烧应立即关闭电源并采用相应的灭火器扑灭货源,并通知维修部门对线路进行检修。

2、如果是化学试剂引起的燃烧应采用相应的灭火器进行灭火,同时切断电源。并找出引起燃烧的原因,以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如果爆炸产生燃烧,应迅速组织灭火,并通知切断电源,如果要切断水源还应通知停水。并及时转移火源周围的有机溶剂以防止火势的进一步扩大。

1、由于实验操作过程中不慎引起的划伤、烫伤等人身伤害应立即到医院进行治疗。

2、由于酸碱等化学物质溅到眼睛或皮肤上应立即用大量的清水冲洗伤处,并迅速到医院进行治疗。

3、由于吸入一些挥发性有机溶剂的气体而感到身体不适应,甚至昏迷休克应马上转移至空气流通处使其呼吸新鲜空气,并联系医院住院治疗。

1、一旦发现破损设备应立即向设备保全人员报告,维修好后方能使用。

2、在一些带有压力操作的实验中,应特别检查所用容器是否完好,严禁将有裂口或破损的容器用做压力操作容器。

工厂安全生产预案篇五

第一条为了加强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的管理,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木材经营、加工、运输及其管理活动。

林业生物质能源开发利用涉及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木材,包括原木、锯材、竹材、单板、木片、枝桠材、薪材(含柴炭)、树蔸、胸径5厘米以上的移植树木和木(竹)制半成品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的管理。

工商、税务、公安、交通、铁路、航运和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生态优先、节约资源的原则,编制木材加工行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编制木材加工行业规划应当以下列条件为依据:

(一)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二)市场需求情况;

(三)当地现有森林资源和外来木材利用状况;

(四)原材料林基地建设规划;

(五)地方木材加工传统工艺水平。

木材加工行业规划应当包括规划年限、加工企业种类和加工厂(点)数量、规模、布局、原料保障等内容。限制初级加工项目和以原生阔叶树种为原料的加工项目。

第七条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以下简称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但是,村民利用合法来源的木材加工少量的农具、家具和修建房屋等除外。

第八条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实行一厂(店)一证。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应当核定经营、加工的方式和产品种类、规模、地点、有效期限等具体项目。

第九条 申请木材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的、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木材来源渠道;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经营原木的,应当配备木材检验员;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木材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个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木材来源渠道证明;

(四)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五)经营原木的,应当提交木材检验员证和聘请木材检验员合同书。

第十一条 申请木材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申请木材加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城乡规划、木材加工行业规划的要求;

(二)有合法的、与其加工规模相匹配的木材来源渠道;

(三)有与其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加工场所;

(四)有与其加工规模相适应的设备、技术人员;

(五)工艺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年加工木材能力1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对原材料供应作出可行性研究。申请年加工木材能力3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还应当建立有能够供应50%以上加工原料的原材料林基地。

第十三条 申请木材加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个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木材来源渠道证明;

(四)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六)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机构编制的木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申请年加工木材能力1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还应当提交具有甲级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的项目建设设计文件和原材料供应的可行性报告。申请年加工木材能力3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还应当提交建立有能够供应50%以上加工原料的原材料林基地证明。

第十四条 木材加工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一)年加工木材能力1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年加工木材能力5000立方米以上1万立方米以下(不含1万立方米)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木材二次加工许可和年加工木材能力5000立方米以下(不含5000立方米)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地级以上市直属国有林场申请木材二次加工许可和年加工木材能力1万立方米以下(不含1万立方米)的木材初级加工许可,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省直属国有林场申请木材加工许可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临时收购木材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

第十七条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原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换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 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需要延续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九条 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收购和销售台账。购销台账保存期为3年。

第二十条 禁止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无证经营、加工木材;

(二)超出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核定范围、规模经营、加工木材;

(三)经营、加工无合法来源的木材;

(四)擅自进入林区收购木材;

(五)擅自经营、加工疫木和其他违反植物检疫法规的行为;

(六)伪造、涂改木材购销台账。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对以本地产木材为原料进行木材初级加工的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个人的监督和管理,指导原材料林基地建设、建立购销台账制度,依法开展执法检查,宣传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运输木材,以及从木材加工单位一次性运出折合原木材积0.5立方米以上的木(竹)制成品应当申领《广东省木材运输证》(以下简称木材运输证)。

从伐区运输木材至集材点,凭采伐许可证运输。消费者购买木(竹)制成品,凭销售发票运输。

第二十四条 托运人申请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林木采伐(采挖)许可证或者证明木材合法来源的其他证件;

(三)检疫证明(非检疫对象的除外);

(四)木材检尺码单或者货物清单;

(五)育林基金收据和完税凭证;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证件。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木材运输证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木材运输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公路或者水道上设立木材检查站。

根据木材运输检查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规定的公路、水道上实施木材运输流动巡查。

木材检查站的设立应当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依法需要吊销营业执照的,通知同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四)擅自进入伐区收购木材的,没收木材,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经营、加工疫木的,没收非法经营、加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有其他违反植物检疫规定行为的,依照植物检疫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扣留其运输工具,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后,归还运输工具:

(五)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外省(区)运进(经)我省的木材,按照起运省(区)的规定确定是否属于凭证运输的范围,属于违法运输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木材扣留期间发生的搬运、保管等费用,属违章经营、加工、运输的,由当事人承担;因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的,由执法单位承担,并赔偿当事人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条依法没收的木材,由林业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变卖给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有条件的,应当进行公开拍卖。变卖和公开拍卖所得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依法不能变卖、公开拍卖的木材,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林业主管部门和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在木材经营、加工和运输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1994年9月22日省政府以粤府﹝1994﹞113号公布的《广东省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办法》同时废止。

相关范文推荐

热门推荐